范文一:见死不救犯法吗
见死不救犯法吗
近日,有这样一则新闻:南京15日公交车上一位老人突发病昏迷,因最近医院距事发地仅一站地,市民催公交司机赶紧送医,但司机因“担不起责任”坚持等120来处理,最后120救护车赶到时老人已死亡。公交公司称司机无责任,是按规定办事。究竟是人命重要还是规定重要呢?
事实上,如果面对一个处于昏迷状态,甚至有生命危险的病人,以“执行公司制度”为由拒绝施救,就有“见死不救”之嫌。何况,制度之上还有道义。即便不是在公交车上发病,在征求车上乘客的意见下,公交车突遇路人病危时,也有立即停车施救的责任。因为生命至上,理应救人为先。
透视“公交公司有规定,无法运送病人”的解释,其中隐含着的,更多的还是怕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自私与冷漠。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但道德谴责越来越苍白无力,法律上也无支持。相反,纵观国外,通过刑法等加重对见死不救行为的惩戒并非个别。
《法国刑法典》规定: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文章来源:安全急救网www.aqjj120.com)的,处5年监禁并科50万法郎罚金。”《意大利刑法典》也规定:“对气息尚存、受伤或危急之人,疏于必要的救助或未即时通知官署者,处3个月以下徒刑或科12万里拉以下罚金。”
所谓“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试问,如果坐车的是司机的亲人,他会那样吗?换着说,如果他的领导在车上突然重病,他会在乎那些规定吗?在这个纷乱的社会中,如果单靠道德拯救已无能为力,不妨学习国外的优秀经验,对之施以法律手段,惩治集体性冷漠,还人性与生命之美。如果仅仅是为了那些所谓的规定的话,难道这样做就不应该受到良心上的谴责吗?
范文二:德国:“见死不救”也犯法
卡斯特罗来自西班牙的?R拉加,2016年夏天,卡斯特罗和几名同学来到德国西部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的埃森大学读书。 一个周末,卡斯特罗和几名同学到郊外的山上游玩。由于刚来不久,周围相对陌生的环境让他们在不适的同时,也感受到了更多的新奇和好玩。天色将晚,卡斯特罗和同学们下山准备回家,路过一段较为陡峭的山坡时,隐约听到山坡下面有呼救的声音传来。 “好像有人掉下去了。”卡斯特罗聆听片刻后说。“怎么办?我们要去救他吗?”一个同学问。卡斯特罗迟疑道:“怎么救?我们不熟悉这里的地况,而且天也黑了,搞不好我们自己也会摔下去。” 听了卡斯特罗的话,同学们打算离开。这时,有同学说:“要不,我们打电话报警吧,让警察来救人。”“可是,万一那个人说是我们害得他掉了下去呢?那我们岂不是自找麻烦?”卡斯特罗顾虑重重。最后,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卡斯特罗和同学们离开了。 可是没想到,几天后,警察却找到了他们,要对他们进行拘捕。“我想,你们是搞错了,我们什么都没有做啊!”卡斯特罗大声申辩。带头的一名警察说:“是的,正是因为你们面对别人危难的状况,什么都没有做,所以你们违法了。” 原来,在德国,“见死不救”是违法的。那天,掉下山坡的求助者被后来路过的人救起,而他根据卡斯特罗与同学们之间的谈话,掌握了他们的信息,并向警方举报了他们见死不救的行为。 在西方的很多国家,有一条关于见义勇为的免责法律:好撒玛利亚人法。“好撒玛利亚人法”来源于《圣经?路加福音》中的一个寓言故事,旨在提倡民众见义勇为,并合理保障施救者的权益。这条法则在这些国家的法律条款中都有体现,在美国和加拿大,如果你想救助路边的伤者,却担心自己技术不行造成损失伤亡,“好撒玛利亚人法”可以免除你的连带责任。但要是不想救,也没人逼你。在意大利、西班牙、法国等国家,“好撒玛利亚人法”规定,你有义务帮助遭遇困难的人,当然如果你觉得这事儿无法胜任,或者会对自己造成损害,也可以不救。 但在德国,如果见死不救,受到的就不仅是社会谴责和舆论唾弃了,而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故意无视他人需要协助的情景,是违法行为。如果之后伤者性命受严重威胁,最高可判一年。”也就是说,如果你看到需要帮助的人,就必须尽全力帮助,如果视而不见,那就是犯法了。不过,这种强硬的制度背后,也有强大的支撑:因为救助他人而造成救助者受伤或损失,法定事故保险都可以全部赔偿。所幸,那个掉下山坡的救助者并无大碍,卡斯特罗和同学们仅仅被教育了一番就放了出来,否则他们恐怕真的要坐牢了。 看到别人遇见危险,到底是救还是不救?也许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判断和自由。而德国的这条法律虽然太过强制,似乎有点蛮不讲理,但在这条法律之后强大的法定事故保险支撑,也许比所谓的道德约束和舆论谴责更有用,也更值得我们反思和借鉴。 (编辑 王玉晶)
范文三:见死不救犯法吗
徐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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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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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死扶伤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值得人们赞扬,但是如果上升到法律层面来看,见死不救犯法吗?
【案情回顾】
张某23岁,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带着一群孩子上山摘点杨梅。杨梅山上山路又窄又崎岖,加上下了几天雨,路非常滑。张某决定先带10岁女孩小丽和12岁男孩小江上去,其余留在山下等。张某在前面探路,两个孩子跟在后面。可没爬多进,张某听到身后传来了呼救声。
原来两个孩子掉进了一个长约5米、宽约2米的水坑,水并不深,张某水性不错,救人完全没难度。可张某却站着一劢不劢,满脑子都是老家发生的一件事情:当时村里有一个老太太摔了一跤,好心人去牵了一把,结果被家属赖上了,赔了不少钱。“万一我去救,她的家人也怪到我头上,要我赔钱咋办?”想到这里,张某决定不管了。眼睁睁看着两个孩子都沉入了水底没了反应,张某绕抄小路回家,把其他小孩扔在了原地。
近日,张某已被公安部门以“故意杀人罪”刑拘。
【律师说法】
以“故意杀人罪”被刑拘听起来似乎有些不可思议,虽然案件还未在法院判决,但是浙江某律师事务所的孙律师认为以“故意杀人罪”刑拘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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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理论中,有一种不作为形式的犯罪。”孙律师解释说,所谓“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而“不作为”客观方面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这包括:法律明文觃定的特定义务;职务上戒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等。
其次是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而未履行,但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第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作为行为不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结合本案,张某带领孩子们玩耍期间充当临时监护人的职责是其先行行为,由此在法律上负有一定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在意外发生时,张某完全有能力下水救人却见死不救,这不仅仅要受到道德的谴责,更是触犯了法律,构成了刑事犯罪,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范文四:德国:“见死不救”也犯法
卡斯特罗来自西班牙的馬拉加,2016年夏天,卡斯特罗和几名同学来到德国西部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的埃森大学读书。
一个周末,卡斯特罗和几名同学到郊外的山上游玩。由于刚来不久,周围相对陌生的环境让他们在不适的同时,也感受到了更多的新奇和好玩。天色将晚,卡斯特罗和同学们下山准备回家,路过一段较为陡峭的山坡时,隐约听到山坡下面有呼救的声音传来。
“好像有人掉下去了。”卡斯特罗聆听片刻后说。“怎么办?我们要去救他吗?”一个同学问。卡斯特罗迟疑道:“怎么救?我们不熟悉这里的地况,而且天也黑了,搞不好我们自己也会摔下去。”
听了卡斯特罗的话,同学们打算离开。这时,有同学说:“要不,我们打电话报警吧,让警察来救人。”“可是,万一那个人说是我们害得他掉了下去呢?那我们岂不是自找麻烦?”卡斯特罗顾虑重重。最后,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卡斯特罗和同学们离开了。
可是没想到,几天后,警察却找到了他们,要对他们进行拘捕。“我想,你们是搞错了,我们什么都没有做啊!”卡斯特罗大声申辩。带头的一名警察说:“是的,正是因为你们面对别人危难的状况,什么都没有做,所以你们违法了。”
原来,在德国,“见死不救”是违法的。那天,掉下山坡的求助者被后来路过的人救起,而他根据卡斯特罗与同学们之间的谈话,掌握了他们的信息,并向警方举报了他们见死不救的行为。
在西方的很多国家,有一条关于见义勇为的免责法律:好撒玛利亚人法。“好撒玛利亚人法”来源于《圣经·路加福音》中的一个寓言故事,旨在提倡民众见义勇为,并合理保障施救者的权益。这条法则在这些国家的法律条款中都有体现,在美国和加拿大,如果你想救助路边的伤者,却担心自己技术不行造成损失伤亡,“好撒玛利亚人法”可以免除你的连带责任。但要是不想救,也没人逼你。在意大利、西班牙、法国等国家,“好撒玛利亚人法”规定,你有义务帮助遭遇困难的人,当然如果你觉得这事儿无法胜任,或者会对自己造成损害,也可以不救。
但在德国,如果见死不救,受到的就不仅是社会谴责和舆论唾弃了,而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故意无视他人需要协助的情景,是违法行为。如果之后伤者性命受严重威胁,最高可判一年。”也就是说,如果你看到需要帮助的人,就必须尽全力帮助,如果视而不见,那就是犯法了。不过,这种强硬的制度背后,也有强大的支撑:因为救助他人而造成救助者受伤或损失,法定事故保险都可以全部赔偿。所幸,那个掉下山坡的救助者并无大碍,卡斯特罗和同学们仅仅被教育了一番就放了出来,否则他们恐怕真的要坐牢了。
看到别人遇见危险,到底是救还是不救?也许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判断和自由。而德国的这条法律虽然太过强制,似乎有点蛮不讲理,但在这条法律之后强大的法定事故保险支撑,也许比所谓的道德约束和舆论谴责更有用,也更值得我们反思和借鉴。
(编辑 王玉晶)
范文五:见死不救是否应该入罪
见死不救是否应该入罪
【摘要】国内近几年,关于见死不救的案件屡见不鲜,此类司
法案件的审理由于立法状况不明确和定性的模糊而变得纷繁复杂。
笔者通过对国内外一些法学家对见死不救行为的定性分析并结合
我国的实际情况初探见死不救是否应该入罪。
【关键词】见死不救;道德与法律;必要性;威慑力
一、背景及民众意见
国内近几年道德沦陷的事情层出不穷,98年经营旅游业的吴某的
女儿把船租给六名游客,上岸后发现有两名游客下落不明,在其余
游客向吴某求救时,吴某断然拒绝,鉴于此类现象,2001年全国人
民大会上32名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刑法增加“见死不救”的
罪名,遭到诸多反对。2010年的小月月事件——广州佛山两岁的小
月月被一辆面包车撞倒和碾压后的五分钟内,十余名路人路过,竟
然无一人施以援手,最后被一位拾荒阿姨救起,最终还是死亡。此
事件一出,立即轰动全国,使“见死不救是否应该入罪”一时又成
为焦点。
针对这种现象,民众对“见死不救是否应该入罪”展开了激烈的
讨论。主流观点分两种,第一种是支持见死不救入罪,第二种是反
对见死不救入罪。支持入罪的专家认为:见死不救的屡见不鲜,一
再发生表明,这一社会问题仅靠道德约束已收效甚微,需要有强制
性特征的法律来加以惩治这种对社会危害程度很大的现象。反对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