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实施义务教育
实施“义务教育法”情况
报告
我乡离合江县城8公里,教学辅导4个行政村,多年来我们在县、乡两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实施“义务教育法”,努力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做了大量的工作。这次按照县教科局的安排,对我校实施义务教育法情况进行调研,在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情况介绍和建议、意见后,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1、义务教育工作健康发展,四率达标。
近年来,我校高度重视教育工作,牢固树立教育优先理念,将义务教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切实承担起法定义务教育职责,除百分之百完成本地适龄儿童义务教育任务外,为辖区符合入学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提供义务教育。入学率达100%,完成率达100%,辍学率为0。
2、教师队伍
全校有教师总数38人,专任教师36人,工人2名,教师合格率达100%。
3、办学条件
(1)、学校建设:为了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多方争取资金,2009年度我们先后争取危改资金41万元,修建了学校食堂和礼堂。2011年争取危改资金18成元改造并修建了学校厕所,争取了30万元危改
资金堡坎和围墙。近几年来学校自筹资金20多万对学校进行了维修和改造,做到了“办一方人民教育,保一方师生平安”。
(2)、教育技术装备:图书阅览室1间,总藏书1.2万册量均20册,价值18万元;远程教育设备达到标准;学校共配有多媒体教室14间,微机35台,;体、音、美器材已按标准配齐。
4、经费保障
1、工资发放:教师工资实行银行代发,全额发放。教师的福利费,绩效工资等能按时发放到位。
2、普九债务化解: 08年底已全部偿还给债主。
3、公用经费: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能按时发放到位,确保了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
5、教育质量
(1)、推行素质教育:我校严格按省颁课程计划开设课程,减轻了学生课业负担,认真搞好学校课程“三开”工作。小学在校学生毕业率为100%,
(2)、创办人民满意教育:开展教师结对帮扶活动重点开展学困生心理辅导,建立学困生辅导制度,建立学困生名册、留守学生名册。
(3)、创建依法治校校园、平安校园、和谐校园、无毒校园等:制定了方案,落实了措施,我校已被县、乡评为平安校园,文明单位、依法治校校园等。
4、教育成果:我校近年来全面开展素质教育,全面实施义务教育法,取得了可喜成绩。,我校2009年、2010、2011年被县教科局
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2010年组队参加县教科局主办的庆“六一”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校园小学生文艺汇演获组织奖;2011年4月参加县“小学生田径运动会”获第八名的好成绩;组队参加县教科局主办的“庆祝建党八十周年校园文艺演”幼儿组获二等奖。我校还积参加乡举办的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六十周年的歌咏大赛,取得了较好成绩。学校老师积极参加县上组织的活动,我校有多名教师获县上公开课一等奖,多名教师获县级教学研讨论文一等奖。
二、具体作法
1、加强义务教育宣传力度,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权利。 多年来,我们坚持实行了“两制”、“三书”的兑现:一是学校校长的教育工作责任制兑现;二是与各班主任签订了控辍保学责任书,任课教师控辍堵流责任书的年终考核兑现。把控辍保学堵流与领导干部、校长、班主任、科任教师的年度岗位津贴、工作考核、职称晋级、评优表模等挂钩,落实了依法控辍、以责控辍的“三控”措施。涌现出了一批优秀的领导干部和教师。
2、抓师德建设,营造尊师重教的社会氛围。乡政府坚持每年召开教育工作会议,表彰在我乡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优秀教师,形成了各村民委员会在教师节期间对所辖区范围内学校教师的慰问之风,在社会上形成了尊师重教的氛围。教师的不良行为,如教师体罚学生、学校补课乱乱收费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4、广泛培养学生兴趣,积极推进课程改革。近年来,减轻学生繁重的课业负担,特别是学生的心理负担,广泛培养学生兴趣是学校教育
工作十分突出的课题。“一切为了学生”,我们克服了农村学校教育教学设施相对滞后的困难,充分发挥农村学生能刻苦,更勤奋的潜能,在广泛培养学生爱好上下功夫。首先,在德育工作的内容上不断完善,形成了系列,从小学低年级到初中毕业班,注重了学生年龄的不同特点,并针对性地开展了爱国主义教育、养成教育、健康心理教育、法制教育、诚信教育及其一些社会实践活动。其次,在德育工作的方法和途径上不断创新:一是抓课堂教学主阵地,在品德与社会和各学科教学中进行思想教育的渗透,做到既教书又育人;二是以比武形式抓活动开展,上好团队、班会、思想品德社会课,开展富有教育意义的主题活动,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三是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不断优化净化学校环境,突出发挥校园环境氛围的育人作用;四是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建立了家长电话联系薄,进一步引导家长关心子女的成长,防止学生在学校家庭教育环节上的脱节。
三、存在问题
1、一是城乡教育发展不平衡,学生向城市流动。
农村还存在相当数量的薄弱校,学校的优质资源也十分有限,一部分农村学生涌入城区学校借读,造成学校难以承受,农村学校也因此造成生源锐减,教师编制和办学经费减少。
2、是教育经费投入难以适应教育发展需要。
学校公用经费仍然有限,不能满足学校的实际需要。校舍设备维修费、设备购置费等安排不足,校舍、课桌椅等破损无法得到及时修缮,图书、教学仪器、信息技术设备等无法得到及时添置。
3、学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存在一些矛盾:一是危改经费不足,由于历史、地域、经济等原因,造成农村学校办学条件差,需维修的项目多,很难及时维修,如我们一年级校区的厕所和厨房需要改造,学校的综合楼还需建设等;;二是农村学校规模小,公用经费不足,麻雀虽小,但肝胆俱全,希望提高农村贫困学校公用经费标准,尤其是偏远和人数少的小学。
4、教师工资水平过低,行业之间的差距过大,农村教师生活艰难。
5、农村教师住房条件差,多年失修,破烂不堪。
6、农村小学教师师资配制和学科结构不合理。严格按师生比配备教师,学校学生人数少,教师配制少,有些公共性工作就显缺人手,不利于学校活动的开展和研究。现在农村学校普遍缺体、音、美等专业教师。
7、学校教学评估制度方面存在问题,现在教师只重视县上统考的语文,数学,英语和科学科目,而不重视其它学科。学校的三开工作落实还有差距。
四、建议
1、切实加大教育经费投入,完善义务教育保障机制
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坚决执行《教育法》及《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在对教育的投入上,坚持“以县为主”的办学原则。一是切实把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依法保障教育经费的“两个提高”和“三个增长”(即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随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的
比例随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师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二是要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切实为农村学校解决经费困难的问题,保证学校正常运作。
2、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各级政府要站在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努力缩小城乡教育的差距促进教育均衡发展。一是要转变观念,改变过去在学校建设上重城市轻农村的做法。从现在起花更大的力气,重点关注农村教育的健康发展,在均衡发展上下功夫。二是从改善农村学校的教学设施设备入手,大力实施城乡学校互助共同体建设。以城乡教育专网和和校园网络建设为龙头,加快中小学信息化建设,尤其要加强电脑室、语音室、多媒体教学平台的设备配套,全面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促进城乡教育共同发展。三是要切实改善农村中小学校的生活设施,重点是学生宿舍、饭堂等。调整布局后,撤并了大批的村小和麻雀学校,相当部分的学生离家较远,解决农村学校学生的食宿生活问题十分迫切。在家长座谈会上,家长对学校生活条件普遍反映不满意。建议各级政府财政要安排适当的资金,给中小学住宿生配备管理人员,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3、加强农村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义务教育教学水平
加强农村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农村义务教育教学水平,是目前我市面临的突出问题,因此,各级政府要引起足够的重视。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一是要尽快制定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主要是在福利、待遇方面实行优惠,鼓励、引导年轻和新招聘的教师,到农村
学校任教,使他们安教、乐教,解决人才留不住的问题;二是要有计划地对农村学校师资队伍的结构进行调整充实,逐步解决农村学校师资队伍老化、学科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三是要花大力气,切实抓好现有教师队伍的在职培训及再教育问题,通过多渠道的培训和再教育,不断提升他们的学历层次和业务素质,促进农村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教学水平的提高。
范文二: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湖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为发展本省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进行教育改革,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学校应对学生进行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教育,共产主义理想教育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纪律教育。
第三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以及家庭都有义务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使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并受完义务教育。
第四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暂不具备的地方,入学年龄可以推迟到七周岁。特别困难的地方,还可以适当推迟入学年龄。
第五条学校应积极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教师应努力做到用普通话教学。
第六条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包括初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下同)两个阶段。在巩固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1990年,全省基本普及初等教育,少数经济文化较发达的地方普及初级中等教育。1995年,全省百分之七十的地方普及初级中等教育。本世纪末,全省基本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各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根据全省实施义务教育的步骤,结合当地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本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具体步骤。
第七条在国家统一确定义务教育的基本学制年限之前,本省的学制年限以实行小学六年、初中三年的"六、三"制为主。有的学校经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试行小学五年、初中四年的"五、四"制或九年一贯制。
第八条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行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省、市(地)、县、乡(镇)四级管理体制。同时,应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作用。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初等学校和初级中等学校的设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就近入学。
学校的新建、撤销、合并、搬迁,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村办小学经乡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农村的中心小学、城市的小学及城乡初级中等学校由县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要创造条件,为盲、聋哑、弱智儿童和少年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应该将虽有生理缺陷和残疾但不妨碍学习的儿童、少年吸收到普通中、小学上学。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为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设立以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包括个人)采用多种形式,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为普及义务教育兴办各类学校。
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必须包括相应的义务教育设施。城市建设住宅区新建住宅,必须按照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同时新建或扩建中、小学。
第十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按时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等特殊原因,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
学校不得拒绝按规定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非法强迫学生退学。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当学徒或从事其他工作。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
第十一条对按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减免杂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免收杂费,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等,已实行免收杂费的继续免收杂费。减免的杂费金额,应由当地人民政府拨款解决,非教育部门举办的中、小学由举办单位负责解决。
在初级中等学校和部分小学实行助学金制度,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制订。
第十二条实施义务教育所需的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办学单位负责筹措,予以保证。
省人民政府应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我省小学和初级中学的人员编制、经费、校舍、设备标准。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各级的机动财力,以及国家拨给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补助经费,应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实施义务教育,乡财政收入应主要用于义务教育事业。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由乡(镇)人民政府征收或由县人民政府责成税务机关代收,其使用范围,按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一定比例计征的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用于改善中、小学校的办学条件。
鼓励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自愿捐资助学。
第十四条教育事业费预算每年由财政部门核实后,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掌握使用。教育主管部门要管好、用好,不得挪作他用。财政部门应在财政收入的可能范围内,尽量照顾到教育的特点及时拨款,以保证事业的需要。在执行中,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
严格控制社会各方面向学校征收费用,严禁向学校乱摊派。学校不得向学生家长及其单位滥收费用。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办学单位要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使学校教育设施逐步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要求。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校舍,必须及时维修、重建或迁建。
农村中、小学新建、扩建和维修校舍经费不足的,按照有关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集资办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报县人大常委会和县人民政府备案。县以上人民政府对贫困、落后地区中、小学校舍的建设,应予以适当补助。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破坏、侵占学校的校舍、场地和设备。
未经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不得将校舍、场地出租、转让或移作他用。
第十六条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教师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侮辱、殴打教师。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爱护学生,忠于职责,为人师表。禁止教师体罚学生。
各级人民政府和办学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努力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逐步改善中、小学教师的物质待遇。给教师的政策性补贴,地方财政应予保证。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解决教师住房问题。公办教师就医与当地国家机关干部享受同等待遇。
中、小学民办教师的报酬,应相当于当地同级学校公办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经济条件较差的地方,不得低于当地村干部的平均收入水平。其资金来源,除国家补助外,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按月发给。乡(镇)人民政府应逐步自筹资金建立民办教师福利基金,用于民办教师的福利待遇、医疗保健和养老费用。民办教师不承担义务工,可以承包或不承包责任田。
第十七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认真办好师范教育。应加强在职教师进修工作,组织教师通过函授、电视教育等形式,提高文化和业务素质。有计划地实现小学教师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初级中等学校的教师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水平。
第十八条教育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教师进行资格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资格证书,不合格的要进行培训,培训后仍不合格的应调整做其他工作。
民办教师的资格审定,由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民办教师的聘用、辞退,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决定。
不得吸收不符合教师条件的人员担任教师。
第十九条鼓励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未经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分配去中、小学任教的师范和其他院校的毕业生。未经地、市、州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抽调中、小学教师改做其他工作,违反的必须纠正。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在师资、经费等方面采取得力措施,帮助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督学(视导)制度。督学负责视察、督促和指导本
地区义务教育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认真执行本办法,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实施义务教育成绩显著的;
(二)捐资助学,发展义务教育事业贡献突出的;
(三)长期从事教育事业,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适龄儿童、少年未经批准,不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中途辍学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对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
(二)学校拒收按规定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非法强迫学生退学以及教师体罚学生的,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当学徒或从事其他工作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或破坏、侵占学校校舍、场地和设备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退还;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擅自将校舍、场地出租、转让或移作他用的,由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追究学校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教育批评、行政处分,并收回校舍、场地,没收非法所得。
(六)侮辱、殴打教师,扰乱教学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1987年3月1日起
范文三:实施义务教育不可冒进
作者:徐广宇
2002年10期
作者在《教育发展研究》2002年第6期上撰文指出,义务教育的实施不可冒进。无论从教育投入,还是与世界各国义务教育年限的比较及从实施义务教育相关因素的分析和地方教育立法权限看,延长义务教育年限的做法是不适宜的。教育发达地区可以率先普及12年教育,但不宜采用义务教育的方式。具体来说:①从教育投入的现状以及未来若干年对教育投入的发展态势看,有些地区尚不能足以支撑12年义务教育。②从世界各国义务教育情况的比较看,实行12年义务教育制度只是少数国家特有的情况,并非主流。我国义务教育发达地区应将着眼点放到努力提高义务教育的质量上,而不能一味攀比义务教育的年限。③义务教育年限的高低是由多方面因素所决定的,不仅仅取决于经济发展状况。义务教育在保证公民基本受教育权利的同时,不应妨碍公民的其它基本权利的实现;从赋予义务教育的目标任务看,它主要是满足公民学习基本需要和社会发展基本需要的教育;从教育民主化发展趋势看,义务教育在为公民提供教育机会均等基础的同时,在提高教育选择权的程度和提供多样化教育方式等方面,还有一定的局限;义务教育的推进也需要一个发展过程,在延长义务教育年限问题上,还要考虑到我国推行义务教育历史很短这一实际。④从我国地方所拥有的教育立法权限看,各省市是否具有延长9年义务教育的立法权,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首先,超越了地方的立法权限。其次,地方立法的有关内容有同教育法律和教育行政法规相抵触之嫌。因此,实施义务教育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延长义务教育的年限需要慎行。
范文四:四川省义务教育实施条例
四川省人大(颁布单位)
19860508(颁布时间)
19860701(实施时间)
19951019(失效时间)
四川省义务教育实施条例
(1986年5月8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发展基础教育,提高全省各族人民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基本学制为初等教育六年,初级中等教育三年。
全省在1990年普及初等教育,2000年普及初级中等教育。省人民政府制定分地区、分阶段实施义务教育的方案。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四条 地方国家机关、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五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适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均须入学,接受规定期限的义务教育。
条件暂不具备的地区,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第六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使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接受规定期限的义务教育。因疾病、丧失学习能力等特殊情况需要延缓或免于就学的,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城市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应互相配合,做好未入学的适龄儿童、辍学儿童、少年的入学工作,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受完义务教育。
学校不得借故将学生退学。
第七条 学校应当推广和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在使用普通话的同时,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第八条 义务教育事业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省负责制定全省义务教育的规划、政策、制度和措施,对各地义务教育进行分类指导和检查:市、州、县(市、区)负责本地区义务教育的实施、监督、检查和具体指导,管理所属学校的干部和教师队伍;乡(镇)负责管理和办好所属学校。
各地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领导,承担本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方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要努力创造条件,为盲、聋哑、弱智和其他残疾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依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本条例规定的各类
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在业务上给予指导。
学校的开办、停办、变迁以及校产的转移,由县(市、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减免杂费;需收杂费的,按省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收取、管理和使用。
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招用应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儿童、少年学员的文艺、体育等单位,必须保证招收的学员接受完义务教育规定的课程。
第十二条 实施义务教育所需的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办学单位负责筹借,切实予以保证。
各级人民政府应逐步增加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其增长比例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对地方机动财力、城市维护费和各种附加、支援不发达地区资金和少数民族补助费的安排使用,应由省政府规定适当的比例,保证义务教育费用。
乡(镇)人民政府的财政收入应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按照国家规定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山区和老根据地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师资予以帮助。
第十三条 在国家增拨教育经费的同时,对实施义务教育所需经费,可以多渠道筹措。
在城乡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单位、集体和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严格禁止各方面向学校摊派费用。
第十四条 义务教育的经费开支、校舍建设、教学设备配备,由省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按分级管理原则,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办学单位具体实施,使中小学校舍和设施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城市和农村集镇建设规划均须包括义务教育设施,所需资金必须包括在城市和集镇建设投资内,否则,政府不予批准。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投资,由乡(镇)统筹,对贫困地区上级政府要给以适当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中小学的危房,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改造,各有关部门应在场地、经费、材料、施工和动迁等方面优先安排。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教育经费管理制度。
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工作,确保教育经费的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加速培养、培训师资,有计划地实现小学教师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程度,初级中学教师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程度。
第十七条 办好各类师范院校、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校。要切实保证义务教育师资来源和质量,做到各学科都有
能够胜任的教师。
对上款所列院校应有专项拨款,在基本建设、师资配备、教学设备等方面优先予以保证。
第十八条 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对合格教师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资格证书;经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者,由当地人民政府逐步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 保证教师队伍稳定。未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关和单位不得抽调或借用教师做其他工作。
按照国家计划分配到中小学任教的大中专学校毕业生,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师范院校毕业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从事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要采取积极措施,鼓励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保护其合法权益,逐步改善其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对优秀的教育工作者,应予以表彰、奖励。
对在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工作的教师,应在工作和生活条件上给以照顾,由当地人民政府参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一条 民办教师的政治待遇和社会地位应与公办教师一样。要充分发挥民办教师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作用。民办教师的报酬除国家补助部份外,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二十二条 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思想、政治、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二十三条 义务教育实行检查验收制度。经检查验收合格的县(市、区),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合格证书;对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未按规定达到普及义务教育标准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完成。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学校和个人,对积极捐资助学、为发展基础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对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招用应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处以罚款、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不得向学生传播淫秽物品;不得损坏、侵占或出卖学校的校产、校地;不得克扣、挪用、侵占义务教育经费。
禁止侮辱、殴打、伤害教师。
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
违反上述条款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
政府和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民族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根据本条例结合民族地区特点,制定本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办法,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1986年7月1日起执行。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范文五: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宣传资料
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宣传资料
一、 为什么要实施“义务教育均衡”,
1.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办人民满意教育,坚持以区县为主、分级负责、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均衡配置教育资源。
3.进一步落实办好每一所学校,培养好每一个学生,提升好每一位教师的业务素质。
4.加快建立更具公益性、义务性、均衡性的义务教育体系,切实缩小城乡之间、层级之间、校际之间的办学差距,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公平。
二、 实施http://www.wenku1.com/news/C5C8CD27F6122655.html义务教育均衡后学校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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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促进城乡学校均达到标准化要求。农村学校在办学条件方面与城市学校几乎没有差距。
2.促进了农村学校教育质量全面提高,农村学生与城市学生受教育水平差距缩小。
3.促进了教育公平,促进了各级各类学校办成人民满意的学校。
4.有效解决了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留守儿童入学,择校热等教育热点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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