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湖南湘潭检察院批捕涉案3.6亿特大集资诈骗案疑犯
5月22日,湖南省湘潭县检察院对一起涉案金额达3.6亿元的特大集资诈骗案犯罪嫌疑人朱某批准逮捕。
经审查,朱某自2008年起,以投资湘潭县易俗河沿江风光带等工程项目为由,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先后向不特定多数企业主、私人、小额担保公司、银行等分别借款十几万元到3000万元不等,所借款项用于偿还部分债务、利息以及个人挥霍等,至案发时导致3.6亿元借款无法归还,涉及被害人60余人。
该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恶劣。湘潭县检察院在获悉案情后高度重视,多次派员提前介入侦查,对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完善以及侦查取证方向提出建议和意见。
对朱某批准逮捕后,该院向湘潭县公安局发出了《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侦查中。(记者 汤维骏 通讯员 黄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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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哈尔滨动迁款诈骗案调查无果 检察院阻挠记者采访
2013年01月18日 07:14:01
来源: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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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 子绘
对一起房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涉嫌渎职、拆迁户涉嫌诈骗巨额动迁款的举报,检察机关本有了侦查结果,事情后来却没了下文。记者近日到负责侦查此案的黑龙江哈尔滨市阿城区检察院采访,在前后一个多月的时间里,该检察院用各种借口拖延答复,其中一名工作人员竟以“我们领导电话保密,你们没资格给他打”为由,阻挠记者采访,拒绝回应。
一起骗取巨额动迁款案,检察院发过检察建议书便不了了之
这件事起因是一件实名举报。2012年12月初,记者接到投诉反映:哈尔滨市某小区建设过程中,一家拆迁户用违法办来的4本产权证,骗取巨额动迁款,其中有哈尔滨市南岗区房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涉嫌渎职。之前曾将此问题举报到哈尔滨市检察院,哈尔滨市检察院指令阿城区检察院侦查此案。阿城区检察院曾有过调查结果,还发出过检察建议书,但不知什么原因,这件事竟然没了下文。而且,南岗区公安分局根据阿城区检察院的侦查结果,本已对涉嫌诈骗的那家拆迁户立案网上追逃,后来也撤了案。
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哈尔滨市2006年建设“文苑小区”时,拆迁原炉具厂的房屋,一家拆迁户拿3本产权证获得拆迁补偿款1049600元。后来查出该拆迁户还有一本产权证,证上的房产也在炉具厂院内。这4本产权证中,只有一本上的房产是在该拆迁户被拆迁房屋的位置,其他3本产权证上的房产,早在10多年前已经被拆除。已经拆除房产的产权证,是该拆迁户通过房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办下来的。
据举报人介绍,当年还有件更令人难以理解的事。国土资源局逼迫开发企业,必须尽快给这家拆迁户补偿费,否则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证。迫于无奈,开发企业不清不楚地将拆迁补偿款给了拆迁户。
如果举报属实,那么问题性质严重。本报记者随即展开采访调查。
采访过程中,涉及的前几个部门都给予配合,介绍了相关情况。哈尔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党委书记曹伟说:“这件事市检察院指令阿城区检察院有个调查结果,你们去检察院调阅一下相关文件就清楚了。他们曾经给过我们一份,但由于人员变动,我们这里已经找不到了。”
记者采访检察院处处碰壁:“领导电话保密,你们没资格给他打”
依据这一线索,记者于2012年12月10日到阿城区检察院采访。该检察院政治处一名姓王的工作人员见了记者。记者说明来意,该名工作人员说要先请示一下领导,让记者在门口等着。
20分钟后,该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们领导开会,有什么事你跟我说。”记者把事先起草好的采访提纲交给他,并强调主要是想看一下那份调查结果。据知情人介绍,那份调查结果是“哈阿检反渎检2009第2号文件”。那名工作人员让记者等着,承诺会给答复。
等了20多天,不见回复。过了元旦,记者给这名工作人员打电话,催问结果。他回复说:“这周我们领导参加市两会,下周肯定答复你。”
记者又等了一周后,1月14日上午,再次催问。该名工作人员说:“我们领导说,不能让你们看我们的文件。”记者说:“如果举报属实,问题严重,你们应当接受采访,说明情况。对于实名举报,你们也应该给举报人一个说法。”该工作人员说:“我做不了主。”记者问:“把你们政治处主任电话告诉我,我问问他。”这名工作人员说:“我们领导电话保密,你们没资格给他打电话。”
阿城区检察院一方面不搭理记者,一方面又托关系找人,要求记者不报道此事。截至发稿,该检察院仍没有任何答复。
一起正常的举报,有了调查结果,负责侦查的阿城区检察院为什么躲躲闪闪?当年为什么不了了之?这起事件背后到底有什么问题?本报记者将继续关注。
丁志军
范文三: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刘光磊 诈骗案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
津滨检捕字[2012]192号 本院于 2012年 6月 1日接到滨海新区公安分局津公滨刑提捕 字 [2012]199号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光磊涉嫌诈骗罪的案 卷、证据及文书材料,承办人宁檬审阅了案卷,核实了有关证据, 现已依法对本案审查完毕。
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刘光磊, 绰号:烂石头, 男, 1983年 5月 14日生, 出生地:河北省唐山市市乐亭县庞各庄前马庄村,身份证号码: 230226198405140772,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 营市,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唐海县南堡排水公司宿舍。
本人简历:
1990年 9月至 1997年 7月在乐亭县庞各庄小学;
1997年 9月至 2000年 7月在乐亭县庞各庄中学;
2000年 9月至 2003年 7月在乐亭县一中读高中;
2003年 9月至 2008年 7月在山东省东营市中国石油大学信息 工程系本科。
2010年末,到唐海县南堡排水公司, 2011年转正式工; 2012年初,担任该公司生产科科长。
家庭成员:
父亲:刘??, 1958年生,原是:庞各庄供销社主任,现是:个体工商户
母亲:???, 1956年生,务农
小姑:刘? ? ,唐山陶瓷厂特殊职工
未受过行政、刑事处罚,有身体患严重皮肤疾病的反映。 二、发案、立案及破案经过
本案由被害人费占瑶于 2012年 5月 30日报案至天津市滨海 新区公安分局。经过审查,该局于同日立为涉嫌被盗窃案进行侦 查。
三、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证据
(一)侦查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
二 〇 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十五时许,犯罪嫌疑人刘光磊以特 殊的胁迫的手段对被害人费占瑶进行人身攻击且给被害人造成严 重不好的影响。
(二)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
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公安机关认定的一致,上述事实有以下证 据证明:
1、犯罪嫌疑人供述:
犯罪嫌疑人刘光磊(男, 1983年 5月 14日生, 汉族, 工作单 位:唐海县南堡污水处理厂)于二 〇 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供述称:那天,我不知为什么就由于一些言语侵犯了她。好像是因为 我首先提出分手的事儿吧。她就给我打了个电话,通话中她语言 犀利,特别是在一直怪我姑捣的乱。
2、被害人陈述:
费占瑶(女, 1985年 9月 13日生, 出生地:河北省唐山市丰 南区,户籍所在地:唐山市路北区翔云里 11-2-203,现住地:唐 山市路北区祥荣里 502-4-602,工作单位及详细地址:天津市滨 海新区信息大厦 A 座 9层 905室)于二 〇 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陈 述称:
那天,我突然接到了他的电话,他语气强硬,把我气的够呛。 所以就结束了长达三周的交往。
3、证人证言:
①近期三周内的所有在网上的 QQ 聊天记录及电话交谈时被害 人亲自录的录音和短信留言
②我哥可以作证
四、承办人意见
经审查全案,犯罪嫌疑人刘光磊因严重冒犯被害人费占瑶, 及造成被害人费占瑶的心理受到极大的创伤,后果极为严重,其 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66条之规定,涉嫌诈骗 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60条之规定,建议将 犯罪嫌疑人刘光磊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
范文四:宜城市检察院审结两起团伙诈骗案
《宜城市检察院审结两起团伙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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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2014-08-06
4月19日,宜城市检察院审结两起团伙诈骗(www.63law.com)案,以陈贞贞和李定梅为首的两个家族诈骗团伙的8名成员被依法批捕。(诈骗罪咨询成都律师)
今年3月30日和4月13日,宜城市人民检察院分别受理了陈贞贞等4人诈骗案和李定梅等4人诈骗案。经查:陈贞贞与谭立凤、张善红、张勇等4人系亲属关系,李定梅与李庆林、张军国、李刚等4人也系亲属关系,他们均为宜城本地人。2009年8月至2012年1月,上述两个团伙寻找老年人作为目标,采取一个故意丢包,一个捡包后上前与受害人搭讪,说愿意平分包里的钱,另外两人接应的方式,骗出受害人钱物后乘坐摩托车逃走。其中陈贞贞团伙作案两起,诈骗现金2400元;李定梅团伙作案11起,诈骗现金7万元和金耳环两个。
典型案例回放:2011年4月11日10时许,宜城市民张某在龙头信用社取了17000元现金,准备推三轮车走时,李定梅上前对张某说她捡了一个包,里面装了几万元钱,让张某带她一程,并提出愿意将捡到的钱和张某平分。张某带李定梅行至振兴大道一个红绿灯处时,李庆林赶了上来,假装自己的钱丢失,认定是李定梅和张某捡到,要求二人将身上的钱拿出来对质。当张某将刚取出的17000元现金拿出来后,李定梅将事先装好的一个黑色塑料袋交到张某手中,让张某先走,自己接过张某的17000元现金说是与李庆林对质。张某以为黑色塑料袋里装的是李定梅捡到的钱,便拿着走了。随后,李定梅与李庆林分别坐上张军国、李刚的摩托车逃走。张某走到无人处,打开黑色塑料袋一看,里面全是白纸,这才发现受骗。
范文五: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诉黄艺袁小军等诈骗案
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诉黄艺袁小军等诈骗案
—— 关键词:设臵圈套的方法诱使他人参加赌博
【裁判摘要】
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采取虚构事实、 隐瞒真相、设置圈套的方法诱使他人参加赌博,并以欺诈手 段控制赌局的输赢结果,从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 构成诈骗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 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诉机关: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艺。
被告人:袁小军。
被告人:刘昌敏。
被告人:刘小冬。
被告人:方开强,小名方五。
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艺、 袁小军、 刘昌敏、 刘小冬、 方开强犯诈骗罪, 向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艺、袁小军为偿还因赌博欠下的 债务,共谋设计赌局圈套,以打假牌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 二被告人约定由黄艺物色被骗对象,由袁小军负责约请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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