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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贵公司于 年 月 日与 (以下简称“被担保人”)签订了金额为 元(币别: )、编号为 的《 》(以下简称“主合同”),本人自愿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保证被担保人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兹作出如下保证声明:
一、保证范围为被担保人的上述主债务本金及由此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和贵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费、办案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电讯费及被担保人应当偿还贵公司的其他债务等)。
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无论被担保人因何种原因未按约定归还主债务本息,本人将无条件替被担保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三、保证期间
(一)主合同项下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贵公司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分别计算。
(三)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四)贵公司按照主合同或本声明书的约定提前收贷、或发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况下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时,保证期间自贵公司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五)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本人在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两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六)贵公司与被担保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本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四、贵公司与被担保人协议修改、补充主合同的,无须征得本人同意,本人在本声明书项下所承担的义务不变。
五、被担保人违反主合同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人未按主合同约定使用融资资金),均不影响本人的保证责任,本人不以此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保证责任。
六、本人保证以全部个人财产和收入履行保证责任,并且保证在保证期间内,不以任何理由将个人财产变卖或转让他人。
七、本声明书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不受主合同履行状况的影响,无论主合同是否有效,本人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声明书为不可撤销担保声明书。
八、本人对声明书的签署和执行及进行的与本声明书有关的任何活动均为民事行为。本人现在或将来均不以任何理由对任何司法管辖、审判或执行提出异议或抗辩。
九、本声明书自本人签字后生效。
十、本声明书的签署、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人与贵公司凡因本声明书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直接向贵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人要求:本声明书项下的任何通知、付款要求或各种通讯联系,贵公司应以书面形式按下列地址或电传号码、传真号码送达: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