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国家物价局
[1992]价费字452号 1992年9月17日
农业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农业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国内植物检疫费,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一)和《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附件二)执行。
二、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按《畜禽及畜信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三)和《畜禽及畜禽产品防
疫检疫收费标准》(附件四)执行。
三、兽药审批检验费,按《兽药审批检验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五)和(兽药审批检验收费标准》(附件六)执行。
四、饲料添加剂审批检验费,按《饲料添加剂审批检验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七)和《饮料添加剂审批检验收费标
准(附件)》执行。
五、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仍按一九八八年十月九日国务院批准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附件九)
执行。
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按《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
(附件十)执行。
黄渤海对是资源增殖保护基金,按《黄渤海对是资源保护增殖基金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附件十一)执行。
六、渔船渔港管理费,按《渔船渔港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附件十二)和《渔船渔港管理费征收标准》
(附件十三)执行。
七、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费,按《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收费标准》(附件十四)执行。}
八、土壤肥料测试收费,按《土壤肥料测试收费管理办法》(附件十五)和《土壤肥料测试收费标准》(附件十六)执行。
九、乡镇企业管理费,按《乡镇企业管理费管理办法》(附件十七)执行。
十、农机监理规费和农机管理服务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另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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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农作物种子检验部门接受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等的委托检验(含仲裁检验),可酌收检验费,收费标准暂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费,由申报单位与区域试验主持单位协商确定。
十二、农业部门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农业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附件十八)执行。
十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渔业船舶和渔业船用并联和品的检验收费另行发布。
十四、各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农业行政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收取。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依法对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产地检疫和调运检
疫以及对境引种进行疫情监测,均按本办法收取检疫费。
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检疫费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计收。
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费,粮谷类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的20%计收;经济作物和水(瓜)果类按《国内植物检疫费标准》的30%计收。
境外引种疫情监测费具体标准暂由各地制定。在农业部审批的引进苗种,由农业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按种植地的疫情监测费标准收取。
受检植物、植物产品没有收费标准的,各植物检疫机构可参照《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中相类似种类的标准计收。
检疫证书费,每证1元。
被检货物按价值收取检疫费。对调运的应检货物,其价值按调运货值的合同价计算,没有合同价的按市场
价计算;对产地应检作物,按国家牌价计算价值,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计算。
植物检疫人员到原(良)种场、苗圃、特约队、专业户、科研单位等种子、苗木繁育地(不包括林业),
对生长期间的作物按《检疫操作规程》执行产地检疫,按不同作物和面积收取检疫费。对未发现检疫对象的,发给《产
地检疫合格证》。
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时,调出单位应主动向植物检疫部门申请报验。检疫部门按《检疫操作规
程》进行检疫,收取调运检疫费。一批货物(即同一品种、同一商品标记、运住同一地点、同一收货单位或收货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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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算单位,开具一份检疫证书,并收取检疫证书费。
上述物品已经进行过产地检疫的,调运单位可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不再收取调运检疫费只收
检疫证书费。
对邮寄、托运限量内的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免收检疫费。
教学、科研单位所需的少量原始种子,其免费检疫的限量为:每批次大粒种子50克,小粒种子30克,薯类50克,苗木10株。凡一批次的被检货物超过以上限量的,不做免费检疫。
凡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经省种子、粮食部门批准调运的粮油救灾备荒种子,实施检疫,免收检疫费。
植物检疫收费收入应纳入单位财务管理,全部用于植物检疫机构的检疫事业开支。主要用于植物检疫试
剂、必要的设备购置、维修保养、人员培训及其他有关检疫事业所必须的开支,不得挪作它用。植物检疫收费收入的结
余按预算外资管理。
植物检疫机构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编报收支预算时,要包括检疫费收支计划,经批准后执
行。
调运检疫收费 产地检疫收费
作物 收费额收费额
免费限量 备注 说明 起点额起点额
种类 占货值占货值
(元) (元)
比率% 比率%
大粒种子50克
粮 含稻、麦、玉米、1、免费限量系指确因教学、
(稻、麦、玉米、
谷 0.50 0.60 1.00 0.40 薯类、牧草、豆科研需要的少量原始材料,不
豆类、棉花、花
类 类及其他 含小包装的商品种苗。
生甜菜等)
经 2、检验货物100公斤以内(含
小粒种子10-30
济 含烟棉麻、油100公斤)、100株以内(含
克(烟麻、牧草、
作 0.70 0.70 1.00 0.45 料、花生、糖料、100株)、1亩以内(含1亩)
油菜籽等)薯类
物 蔬菜及其他 按起点额收费,若上述限量内
500克苗木10株
类 的货(产)值不足起点额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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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者,按货值比率收取。
含乔、灌木水3、检验货物超过起点额限量
水(瓜)
1.00 0.80 1.00 0.60 果、香蕉、葡萄、部分均按货(产)值比率(%)
果类
瓜果及其他 收取检疫费
为加强畜禽及畜禽产品的防疫、检疫和兽医卫生监测的收费管理,根据国务院《家畜禽防疫条例》及其实
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各级农牧部门的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畜禽防疫检疫机构及乡(镇)畜牧兽医站为执行本法的收费单位。
凡从事畜禽饲养、屠宰、购销、仓储,畜禽产品的生产、加工、购销和仓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本办法规定的收费对
象。
依法对畜禽实施各种防疫措施的,可收取防疫费。
依法对畜禽及畜禽产品实行检疫(验)的,可收取检疫(验)费;需作实验室检验的,另收检验费。
依法对毛、蹄、骨、角、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以及畜禽、畜禽产品的运载工具和有关场所设施等
进行消毒或无害化处理的,可收取消毒、处理费。
畜(货)主持有规定的检疫证明进入流通的,市场出售和调运过程中不得重复检疫和收费。但对上市买卖
和运输过程中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进行监督抽检,抽检不得收费。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检疫证明、消毒证明、免疫证明,以及证明逾期、物证不符;伪造、变造证明或发现有畜
禽传染病的,须实施补免、补检、补充消毒或重新检疫、消毒免疫,可加倍收费;
根据有关检疫标准和规程,成批调运畜禽、畜禽产品进行抽样检疫的,按该批畜禽及畜禽产品的总数收费。
农牧部门的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依照国家或行业兽医卫生标准,要求,对畜禽饲养、屠宰、购销、贮存,
畜禽产品的生产、加工、购销、仓储等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发证和定期的技术监测,可收取费用。不定期的技术
监测,合格者不得收费,不合格者加倍收费。
防疫检疫机构等各出(用)证单位,按有关规定领取农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兽医卫生证、章、标志时,应交纳工
本费,其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实验动物、观赏动物、演艺动物、家养或捕获的野生动物伴侣动物等的收费,按照本办法执行。
省、地、县三级兽期待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可分别从防疫检疫收入中平衡调剂4%、10%、20%的比例用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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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兽医卫生监督管理事业。
防疫、检疫等收入须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收取的防疫检疫费、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收取的防疫检疫费结余部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
防疫、检疫等收入要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使用范围和用途全部用于兽医卫生事业,作为防疫
检疫等机构所需经费的补充,主要用于检疫检验设施的改造更新、疫情调查、科研经费以及其他有关防疫检疫事业所必
要的开支,不得用于发放奖金、提高福利待遇。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随意平调,不得挪作他用,并主动接受财政、
物价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当地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并抄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动物防疫收费标准(元)
种类 单位(次) 备注
预防注射 驱虫 药浴
大家畜 头(匹) 1.50-2.00 1.50-2.00
指牛马驴骡驼 1.50-2.00 中家畜 头(只) 0.80-1.00 0.80-1.00
指猪羊 0.80-1.00 鹿 只 2.50-3.50
2.50-3.50 犬 只 10.0-30.0
分准养、限养 兔 只 0.20-0.30 0.20-0.30
禽 羽 0.15-0.20 0.10-0.15
鸡鸭鹅家养鸟等 雏鸡免疫 羽 0.05-0.10
10日龄以下
猫 只 5.00-10.0 3.00-7.00
说明:上述预防注射标准系单一疫苗收费;如同时接种二种以上疫苗,每增加一种疫苗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加收50%,疫苗价高的,另收疫苗费;驱虫、药浴药品费用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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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收费动物产品检疫最低收费金额
动物种类 单位(次) 备注
标准 收费标准 (元) 大家畜
中家畜
货值 0.7%
犬 指牛马驴骡驼 0.5% 3(每项) 货值 0.7%
禽、兔、鸟类 指猪、羊等 0.5% 2(每项) 货值 0.7%
雏 禽 0.5% 3(每项) 羽 0.2-0.3%
蜜 蜂 0.2-0.25元 羽
大型野生动10日龄以内 0.05-0.1元 箱
物 0.01-1.0元 头(匹)
中型野生动指象、狮、虎等 20.0 只
物 狼等 10.0 货值
小型野生动 0.1% 1(每项) 货值
物 含各类观赏动物 0.4% 2(每项) 只
其他动物 0.4元 公斤 0.05元
实验小动物 含头、蹄、血
枚 0.15-0.2元
零散脏器类
种蛋
类别 实验室检验项目 单位(份) 收费标准(元) 备注
血液 头(次) 2.0-2.5
常规 血沉 头(次) 2.0-2.5
尿液 头(次) 1.5-2.0
粪便 头(次) 1.5-2.0
精液 头(次) 8.0-10.0
挥发性盐基氨测定 头(次) 30.0-50.0 内品卫生检验
纳斯勒氏试剂反应 头(次) 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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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蛋白沉淀反应 头(次) 5.0-10.0
CUSO肉汤反应 头(次) 5.0-10.0 4
过氧化酶反应 头(次) 5.0-10.0
硫化氢测定 头(次) 5.0-10.0
毒素呈色反应 头(次) 5.0-10.0
酸碱度测定 头(次) 0.5-1.0
虫卵检查 头(次) 3.0-5.0
寄生虫检查 虫体鉴定 种 10.0-20.0 原虫检验 头(次) 5.0-10.0
平板凝集 头(次) 1.50-3.0
试管凝集 头(次) 3.0-5.0
琼脂扩散 头(次) 3.0-5.0
间接血凝 头(次) 5.0-10.0
补体结合 头(次) 20.0-35.0
中和试验 头(次) 20.0-50.0
血清学检验 免疫电泳 头(次) 5.0-10.0 交叉免疫 头(次) 10.0-20.0
荧光抗体 头(次) 20.0-30.0
血凝抑制 头(次) 3.0-5.0
炭疽沉淀 张 0.3-1.0
变态反应 头(次) 5.0-10.0
五号病测毒 头(次) 150-200
普通镜检 头(次) 1.0-2.0 特殊染色镜检 头(次) 2.0-3.0 普通培养镜检 头(次) 5.0-8.0
微生物学检验 特殊培养镜检 头(次) 15.0-20.0 生化试验 头(次) 10.0-15.0 细菌分离鉴定 头(次) 15.0-30.0 细胞培养 头(次) 3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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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胚培养 头(次) 20.0-30.0
技原体检查 头(次) 50.0-100.0
毒物(素)分析 项 400.0
动物接种 种 15.0-20.0 所用动物成本另计
病毒分离鉴定 种 300.0
病理切片检查 头(次) 10.0-15.0
电镜检 头(次) 120
显微X光检查 X光透视检查 头(次) 5.0-10.0
X光片 头(次) 15.0-20.0
低温超速离心 头(次) 50.0
消毒项目 单位(次) 收费标准(元) 备注
外包装消毒 平方米 0.2-0.3
大动物 张 0.5-1.0
皮张喷雾 中动物 张 0.3-0.5
小动物 张 0.05-0.10
药品费另计 毛、蹄、骨、角 公斤 0.02-0.05
密闭熏蒸 立方米 1.0-1.5
车、船、机舱喷雾 平方米 0.3-0.5
场、舍、栏、台案等 平方米 0.2-0.4
兽医卫生条件审核、发证 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种用动物饲养场 个 200
乳用动物饲养场 个(户) 150
动物饲养场 个(户)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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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场 个 200
肉类联合加工厂 个(户) 200
屠宰厂(点) 个(户) 50
其他动物产品加工 个(户) 50
动物产品经营 个 50
动物及其产品仓储 个 50
被委托检疫单位 个 100
兽医从业 单位 个 100
许可审查 个人 个 50
一、为加强兽药审批检验收费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凡按《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新兽药临床研究,生产审批和由试生产转正式生产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兽
药典》、《兽药规范》兽药专业标准已收载和批准的品种生产的审批,兽药注册登记的审批和复核质量标准检验,委托
检验,新兽药质量复核检验,已生产的兽药品种注册登记,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
剂许可证》等,均按本办法和《兽药审批检验收费标准》收取审批、检验费。
三、审批检验费采取分级收取的办法:农业部畜牧兽医司收取第一、二、三类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
批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农业、农林)厅畜牧局负责收取第四、五类新兽药(兽药新制剂)审批费和(兽药
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的成本费等;中国兽药监察所收取进口兽药登记质量标准复
核检验费、兽药产品检验费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他市的兽药监察所收取兽药产品质量检验费,兽药新制剂质
量标准复核检验费、进口兽药检验费等。
四、兽药检验由受检单位交纳检验费,由负责检验的兽药监察所收取。
五、各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兽药监察所必须严格按照《兽药审批检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另立标准,也不准擅
自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六、审批检验费的使用坚持取之于兽药事业,用之于兽药事业的原则。主要用于:兽药审批工作中的药品审议专家会议等的费用,检验所需的消耗性材料、水、电、人工费用、设备磨损等,补充小型检验用设备、器具及用具,以及发
展兽药监督检验事业有关的其他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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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审批检验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招待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各级主管部门所终要将审批检费的收支情况
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决算。
一、新兽药临床研究、生产审批和由试生产转正式生产审批收费标准:
项目
类别
临床研究审批费 试生产(生产)审批费 试生产转正式生产审批费
第一、二类 700-1000 4300-12000
2000 第三类 600-700 2700-8000
第四、五类 1000 2500-4500
注:新兽药审批费按一个原料药品或个制剂为一个品种计收。每增加一个制剂,则按相应类别增收20%审批费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已收载品种生产的审批收费标准:每个品种收费25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兽药标准已收准已收载品种生产的审批收费标准:每个品种收费500元。
三、进口兽药注册登记的审批、发证收费标准:
(一)每个品种6000元
(二)换发《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按原证的50%收费。
四、进口兽药登记质量标准复核检验收费标准
(一)每个品种6000元(每增加一个同类制剂加收1200元)
(二)复方制剂6000元
(三)临床药效试验、毒理、残留、三致试验,根据动物种类和试验内容,由承受试验单位与外商具体商定。
(四)生物制品根据制品种类和检验项目7200-30000元。
如样品不合格,需理送样复检者,每个品种按每原收费标准的50%计收。
五、《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收费标准:
(一)在我国已注册登记的进口兽药,每个品种20元。
(二)在我国未注册登记,需要特批进口的兽药,每个品种50元。
六、进口兽药检验收费标准(口岸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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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质量标准或检验资料的:
1、抗生素类:
(1)原料、注射剂 600元
(2)其他制剂 250元
2、化学药品类
(1)原料、注射剂 300元
(2)其他制剂 180元
3、生化药品类: 150
4、生物制品:根据制品处类和检验项目酌定。
(二)检验资料尚不能控制质量,根据药品性质,需要增加检验项目另收检验费:
1、含量测定
2、检查(每项)
3、鉴别(每项)
4、物理常数
(三)使用高级精密仪器、检验方法复杂、费工、费料、需大量动物的,费用酌情另加。
(四)进口兽药抽样,每个品种按进口总值万分之五收费,不满10元的按10元收费。
(五)如需去外地抽样,根据所需开支,酌情加收抽样费。
未在我国登记特批进口的兽药,检验费按以上规定加收50%。
七、出口兽药检验按兽药委托检验项目收费标准收费。
八、兽药委托检验收费标准
(一)全检:
1、抗生素类:
(1)原料、注射剂 300元
(2)其他制剂 180元
2、化学药品类
(1)原料、注射剂 200元
(2)其他制剂 120元
(2)片剂、散剂含量、均匀度测定按单项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3、中药材、成药、制剂 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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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生化药品: 240-320元
5、生物制品(根据制品种类和检验项目) 2000-10000元
(二)单项检验:
1、绒促性素效价测定 230元
2、促皮质素效价测定 180元
3、洋地黄效果价测定 150元
4、缩宫素效价测定 110元
5、新胂凡纳明毒力、疗效试验 150元
6、热源检查 150元
7、过敏试验 150元
8、升压或降压物质检查 100元
9、安全试验 50元
10、无菌检验 50元
11、抗生素效价测定 60元
12、卫生学检查 80元
13、紫外吸收(含紫外鉴别) 60元
14、红外吸收(不解谱) 50元
15、旋光度测定(含折光测定) 50元
16、高压液相 100元
17、气相色谱 60元
18、胶体颗粒检查 50元
19、卡氏水分测定 60元
20、含量测定 60元
21、溶点测定 20元
22、鉴别(每项) 20元
23、检查(每项) 30元
24、荧光分光 45元
25、薄层扫描 50元
26、释放度 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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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分子量测定 100元
28、中药性状显微鉴别 30元
29、急性素性试验 100-200元
30、片剂、散剂含量均匀度测 500元定
31、在输液微粒检查 150元
凡未列入本收费标准中的特殊项目(如使用高级精密仪器、特殊试剂等)可参照上述项目收费标准收费。
九、新兽药质量复核检验收费标准:
一类:600-800元
二类:500-700元
三类:300-500元
四类、五类:200-300元
如新兽药检验方法不成熟,需检验单位协作共同研究拟订或完善质量标准,所需费用另拟。
十、已生产的兽药品种注册登记收费标准:
(一)生产企业,每个品种20元(包括试产品);
(二)兽医站(院)制剂室,每个品种5元。
十一、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制剂许可证》收费标准:
(一)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100元
(二)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50元
(三)核发《兽药制剂许可证》10元
一、为加强饲料添加剂审批检验收费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饮料添加剂及饲料的检验收费标准应依据样品的检验成本(包括材料费、水电费、仪器设备折旧费、维修费、
人工费、管理费等)制定。
三、农业部畜牧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收取进口饮料添加剂、国内新饮料添加剂审批费;农业部畜牧主管部门指定的
饮料检测中心收取进口饮料添加剂和国内新饮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及委托检验、仲裁检验费;省级以下饮料监测机
构收取委托检验、仲裁检验费。
四、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注册的饲料添加剂应按规定交纳注册费和质量复核检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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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抽检任务,由下达任务的部门拨给检验费,检验机构不得向被检单位收
费。
六、进出口饲料添加剂的质量检验,国家级饲料添加剂的质量检验,国家级饲料产品质量监测中心和省级饲料监察
所受理的质量事故分析或仲裁检验均执行委托检验收费。
七、全额预算单位收取的检验费和差额预算单位的检验费的结余部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检验费收纳入本单位的
财务管理,按受同级财政、物价和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八、检验费收入主要用于饲料添加剂审批业务;样品检验的直接开支;补充小型仪器、设备维修;研究检验方法、培训人员及其他有关的开支。
一、新饲料添加剂审批,每个品种2000元;试生产转正式生产审批,每个品种1000元。
(一)登记(发证)6000元;
(二)换发许可证按50%收费。
三、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
(一)每个品种6000元,每增加一个剂型或制剂增收1200元;复合制剂六个成分以内6000元,每增加一个成份增收600元。
(二)如样品不合格,需要重新送样品复检者,每个品种按原收费标准的50%计收。
(三)临床实验、毒理、残留、三致试验,根据试验内容,由承担单位与外商具体化村办 商。所需费用,由外商负责。
四、新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按单项检验收费;但每个品种不低于300元。
五、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
(一)全检(常规)
配(混)合饲料300元
鱼粉180元
玉米、高梁、稻糠、小麦麸每种120元
大豆饼、花生饼、菜籽饼、棉籽饼、葵花饼每种120元
血粉、骨粉、贝壳粉每种120元
(二)单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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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分 25元
食盐 25元
真蛋白 50元
粗纤维 40元
磷 30元
混合均匀度(10个样) 90元
糖 30元
砂分 30元
砷 40元
能量 40元
棉酚 40元
氰化物鉴定 30元
亚硝酸盐 40元
恶唑烷硫酮 50元
大肠杆菌 60元
细菌总数 60元
植物杂质鉴定(镜检) 20元
灰分 25元
粗蛋白 40元
粗脂肪 40元
钙 30元
粒度分筛称重 15元
淀粉 30元
总酸
尿素
重金属
单宁
铵盐鉴定
鞣革粉鉴定
15
异硫氰酸盐
黄曲霉毒素
沙门氏菌(定性)
农药残留(单一农药)
微量元素(K、NA、CA、MG、CU、ZN、FE、MN、MO、B、I、SE、F、CR、等)每项收费40元。
维生素(单制剂化学法)(维生素A、E、K、B、B、B、B、C、D以及叶酸、泛酸钙、烟酸等)每项收费40元。 126123
维生素(高压液相)每项收费80元
复合防霉剂、乙酸、丙酸、丙二酸、脂肪酸(气谱法)各50元
氨基酸原料含量测定:蛋氨酸、赖氨酸、包氨酸等每项收费50元,全氨基酸(自动分析仪)100元。
(三)添加剂预混料
每个品种6个成分以内(含6个成分)收费300元,每增加一个成分增收50元,但每个品种不得超过600元。
一、为加强土壤肥料测试收费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测试收费标准主要依据榈测试实际成本消耗(包括材料、水、电、气、燃料的直接消耗,
以及仪器、仪表、设备折旧、管理费等)为基础,并考虑测试操作难易制定。
三、县级以上(含县级)农业行政部门所属的土壤肥料测试中心、化验室依据本办法收取测
试费;省级以上(含省级)土壤肥料测试中心,化验室可收取测试现场采集样品费、资料费、培
训费等。
四、测试人员应邀去现场采集样品,其旅差费由邀请单位支付。
五、省级以上(含省级)土壤肥料测试中心代为培训人员,可收取实习成本费,每人每月
50元,不足30元按一月计算。
六、凡为外部提供测试数据、资料(不包括送样测试数据)可以收费。
七、有关部门下达的检测、评价测试等任务,由下达任务的部门拨给经费,不得向被检测单
位收费。
八、由于测试仪器、测试方法、管理上的差异,各省可在本办法的收费标准内酌情下浮,对
县以上农业基层部门和农民送样,其收费应降低40%-50%。
九、对一批样品数大于10个以上(含10个)或已签一年以上(含一年)合同的样品,按本
办法收费标准的90%优惠。
16
十、凡属仲裁、鉴定的样品,需按委托单位要求进行测试,所需费用,由双方商定。
十一、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收取的测试费、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测试费的结余部分
按预算外资金管理。测试费收入应纳入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并接受同级财政、物价和业务主管部
门的监督检查。
十二、测试费收入全部用于测试专业开支。主要用于测试的直接开支:补充、维修小型仪器
设备及有关测试工作的其他开支。
一、测试人员现场采样收费:
1、土壤、化肥每样6元。
2、有机肥料每样10元。
3、水样每样3元。
4、仲裁分析、事故调查等特殊样采集,按同类标准每样收费提高50%。
二、提供测试数据资料收费:
1、凡索取常规测试数据20个数据以内(含20个)一次收费50元,超过20个数据的每超过一个加收5元。
2、索取磁盘、磁带记录数据由双方商定。
3、索取微量无素或其他特殊项目数据,20个数据以内(含20个)一次收费100元,超过20个数据的每超过一个加收5元。
4、索取内部印刷的文、图,只能收取工本费。
三、测试收费:
项目 方法 收费标准(元) 备注
水分 烘干法 6.00
HP值 电位法 5.00
有机质 丘林法 20.00
17
腐殖质 25.00 腐殖质组成 容量法 125.00 包括胡敏酸富里酸胡敏素 全氮 开氏法 15.00 全磷 比色法 17.00 全钾 碱熔法 20.00 速效氮 碱解氮 7.50 速效磷 比色法 8.50 速效钾 火焰光度法 9.00 缓效钾 I、HXO法 15.00 3 交换总量 滴定法 30.00 交换性阳离子 40.00 包括CaMgKNa
交换性酸 滴定法 25.00 包括H.AI 水解酸 10.00
蒸干法 20.00
可溶性盐总量
电导法10.00
汞 氢化物发生法 25.00 冷原子吸收法 砷、硒 氢化物发生法 35.00 原子吸收法
砷 银盐法 25.00
铬 比色法 25.00
铬 火焰原子吸收法 25.00 铜、铅、锌、镉 火焰原子吸收法 25.00 单元素测定 盐分组成 容量法 60.00
包括交换性总量和交换性
碱化度 溶量法火焰光度法 54.00
Na 碳酸钙 气量法 10.00 石膏 重量法 20.00
18
容量法 15.00
四种铁形态 70.00 指游离无定形晶形络合
矿质全量 200.00 包括12种元素
粘粒硅铁铝 90.00 有效硼 姜黄素法 20.00 有效钼 极谱法 25.00 有效铜锌铁锰 PTPA法 15.00 单元素测定 提胶 〈0.02MM 30.00
吸管法 40.00
粒度仪法 20.00 机械组成
比重计法16.00
全量钼 35.00 全量硼 35.00 全量铜锰 30.00 单元素测定
NCI-KI/NIPR萃取
铜、铅、锌、镉 110.00
法
铅镉 石墨炉原子吸收 60.00
火焰原子吸收法
50.00
萃取火焰原子吸收钴镍
55.00
法
锰 火焰原子吸收法 25.00
N-BPHA萃取光度法 30.00
钒
ICP法40.00
氟 离子选择性电极法 20.00
氯 离子选择电极法 20.00
碘 离子选择电极法 20.00
硫 燃烧法 20.00
19
常规样 3.00
土壤制样
微量元素样6.00
项目 方法 收费标准(元) 备注
全项检验 130
氮含量(以干基计) 40
水分含量 10
游离酸含量 5
硫酸铵
铁含量 15
砷含量 25
重金属含量(以PB计) 25
水不溶物含量10.00
全项检验 50
氮含量 40 碳酸氢铵
水分10.00
全项检验 100
总氮 40
缩二脲 10
水分 10
尿素
铁 15
碱度 10
水不溶物 10
粒度5.00
全项检验 85
总氮 40
硝酸铵
水分 10
酸度(以硝酸计) 10
20
水不溶物 10
填料含量(以硝酸钙计)15.00
全项检验 55
主含量 40 液体合成氨
水分、油含量15.00
全项检验 70
有效五氧化二磷含量 50
普通过磷酸钙
游离酸 10
水分10.00
全项检验 70
有效五氧化二磷含量 50
钙镁磷肥
水分 10
细度10.00
全项检验 180
有效五氧化二磷含量 50 其中一、二项只作一项
磷钼酸喹啉法 溶于0.4%盐酸的P205 50
氟含量 25
砷 25 磷酸氢钙
游离水分含量 10
PH值 10 丙酮洗涤烘干法
视比度 5
细度5.00
21
全项检验 145
氮含量 40
水分 10
氯化钠 10 氯化铵
铁 15 火焰光度法
重金属(以PB计) 25 水不溶物 10
硫酸盐 25
PH值10.00
全项检验 115
有效五氧化二磷含量 50
有效氧化钾含量 50 钙镁磷钾肥
水分 10
细度5.00
氮含量
40
磷
50 复合肥
钾
50
各种微量元素参照有关项目
22
水分 10
磷 50
铁 15
钙 20
镁 20
氟 25
二氧化硅 20
重量法 灼烧失量 10 磷精矿和磷矿石
二氧化碳 20
氧化锰 25
碘 25
氧化钾 20
三氧化硫 20
氧化锶 25
酸不溶物10.00
全项检验 145
铅含量 25
镉含量 25
砷含量 25 农用硫酸锌
游离酸含量 10
锌含量 50
水份含量10.00
钼肥 钼含量 50.00 硼肥 硼含量 50.00
粒状过磷酸钙 全项检验 70.00 同过磷酸钙
项目 方法 收费标准(元) 备注
23
PH值 电位法 5.00
电导法 10 可溶盐总量
蒸干法 15.00 盐分组成 溶量法 24.00 MAK差减 总氮 开氏法 15.00
紫外分光 20 硝态氮
比色法 20.00 亚硝态氮 比色法 20.00 氨态氮 比色法 20.00
电极法 15
氟
氟试剂比色法 20.00 包括预蒸镏
比色法 25 氰化物
测氰仪 25.00 挥发酚 萃取比色法 25.00 CuznpbcdNicr 前处理样/次 8.00 测试上机另收费 油分 紫外分光光度法 25.00
项目 方法 收费标准(元) 备注 总酸 氢氧化钠滴定 20.00
裴林试剂比色 20 还原糖
铜试剂比色 24.00
葡萄糖果糖和蔗糖 30.00 三种糖为一项
二氰音定酚钠盐氧化法 40 维生素C
碘滴定法 40.00 物理性状 重量大小外观硬度比重 20.00
24
含水量 干燥法 25.00 植株制样 6.00
计算单
编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备注
位
境外厂商申请农药试验
一 200 一个品种或一个剂型
审批费
二 境外厂商农药试验费 (一) 田间试验 每小区 120-400元
35000-42500
(二) 残留试验
元
每个试1500-1800
(三) 药效示范试验
验点元
三 农药登记费 (一) 进口农药
一个品种,一个剂型,二1、 品种登记 个 5000元
种适用作物 2、 变更登记 (1) 改变剂型 个 2000元 (2) 型混合剂 个 2000元 (3 ) 改变含量 个 300元 (4) 变更使用范围 个 200元 3、 临时登记 个 1000元
证 4、 补发换发《登记证》 20元
25
(二) 国内农药 1、 品种登记 个 100元 2、 变更登记 个 50元 3 临时登记 个 30元 四 出口农药审批费 证 50元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五
费
(一) 种子生产许可证 证 5元 (二) 种子经营许可证 证 5元
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
六
产调剂登记费
系列产品,每个品种另收(一) 境外厂商 每类 6000元
1000元 1、 品种登记 2、 变更登记 (1 改变剂型 每类 3000元 (2) 改变含量 每类 600元 (3 变更使用范围 每类 200元 3、 登记证 证 50元 (二) 境内厂商
系列产品,每个品种另收1、 品种登记 每类 2000元
200元 2、 变更登记 (1) 改变剂型 每类 1000元 (2) 改变含量 每类 300元 (3) 变更使用范围 每类 100元
26
3、 登记证 证 10元
申请补发证书者,应加收
50%的补发手续费,注销登
记按收费标准的10%收费;
渔业船舶登记或变更登
灭失、沉没、失踪满6个七
记费
月者;注销登记免费;吨
位不足20总吨的小型船舶
减半收费 (一) 国籍证书 证 30元 (二) 登记证书 证 10元 八 海事调解费
损失金
(一 调解成功的 不超过1%
额
损失金不超过
(二) 调解不成功的
额0.5%
27
范文二:国家物价局文件
国 家 物 价 局 文 件
财 政 部 文 件
[1992]价费字191号
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交通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交通部直属海上安全监督局、港航监督局的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交通部直属海上安全监督局和港航监督局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按本通知的附件执行。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二、本通知只涉及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各项收费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收入的使用和管理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起执行。
附: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
国家物价局
财 政 部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船舶港务费
船舶每进港或出港一次,均以船舶净吨(拖轮马力)为单位征收船舶港务费。船舶无净吨按总吨、无总吨按载重吨、无载重吨则按500吨计费;船舶有大小两组吨位的,一律按大吨位计征;进入我国领海作业的外轮,分别征收进口、出口船舶港务费;多用途船舶按到港的实际用途计征。
(一)航行国际航线船舶
每净吨(马力)0.47元
(二)航行国内航线船舶
海船每净吨(马力)0.15元
内河船每净吨(马力)0.35元
二、港务监督管理费
(一)船舶登记费
1.船舶所有权登记:基数200元(末满50净吨的船舶,基数100元,按船舶净吨加收,每净吨收l元,超过一万净吨,超过部分减半收费;拖轮每千瓦收0.50元。
2.船舶临时登记:
1000净吨以下船舶200元
1000(含1000净吨)净吨以上船舶400元
3.船舶抵押登记:
按抵押总金额的0.5‰核收
4.船舶租赁登记: “
按租赁总金额的1‰核收
5.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注册(自愿申请)每艘100元
6.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 l00元
7.船舶登记项目变更 50元
8.船舶国籍证书 正本100元/本 副本25元/本
内河船舶登记证书 20元/本 内河船舶执照10元/本
9.废钢船登记 每艘次100元
(二)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考试发证费
1.申请费(包括发证、职务签证和换证)
申请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人次20元
申请大副,大管轮,船舶通用无线电报务员,船舶通用电机员适任证书人次15元 申请二、三副,二、三管轮,船舶一、二等无线电报务员,船舶、二等电机员适任证书人次10元
申请值班驾驶员,值班轮机员,船舶通用无线电报务员,船舶通用无线电话务员适任证书人次8元
申请内河一、二等适任证书人次12元
申请内河三、四、五等适任证书人次8元
2.考试费
(1)A类适任证书
船长,轮机长 人次70元
大副,大管轮,船舶通用无线电报务员人次50元
二、三副,二、三管轮,船舶一、二等无线电报务员人次40元
船舶通用无线电话务员 人次 20元
(2)B类适任书
船长,轮机长 人次 45元
大副,大管轮,船舶通用电机员 人次 35元
二、三副,二、三管轮,船舶一、二等电机员 人次 30元
(3)C类适任证书
船长,轮机长 人次 30元
值班驾驶员,值班轮机员,船舶通用无线电报务员 人次20元
船舶通用无线电话务员 人次 15元
(4)内河
一等适任证书 人次 40元
二等适任证书 人次 30元
三、四、五等适任证书 人次 20元
3.抽测、加试或补考
抽测、加试或补考,考试科目数超过相应类别、等级和职务考试科目半数以上,每人次按上述规定考试费的80%收取;半数或半数以下,每人次按上述规定考试费的50%收取。内河实操考试每人30元。
4.证书费
A类适任证书 每本 10本
B、C类和内河适任证书 每本 8元
5。特免证书(仅海船)
申请费 人次 50元
证书费 每本 10元
6.复核试卷费
要求重新核查考试成绩,每人每科目收取核查费30元。
7.证明费
要核实证书或出具资历证明,每人每项收费10元;如需中英文对照,收翻译费10元;由于核实证书或出具资历证明所发生的国际电信费用,按邮电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8.签注费
B、C类适任证书的“主管机关签注”栏内规定的各项签注内容,不论增加或减去一项,均收取签注费每项2元;A类适任证书的“仅有下列限制”栏内规定的各项签注内容,不论增加或减去一项,均收取签注费每项3元。
9.其他
(1)遗失、损坏适任证书或超期换证,应加倍交纳申请费和证书费。
(2)对港澳船员和外国籍船员,按上述收费标准加倍收取。如需将试卷译成外文,每份按一千汉字60元收费,将试卷译成中文,每份按一千字40元收费。
(3)引航员考试发证
沿海一级引航员按A类船长的收费标准
沿海二级引航员B类船长的收费标准
沿海三级引航员按C类船长的收费标准
内河一级引航员按内河一等收费标准
内河二、三级引航员按内河二等收费标准
(三)船员服务簿申请及证书费
1.沿海
申请费 人次 10元
证书费 每本 10元
2.内河
申请费 人次 8元
证书费 每本 8元
3.因丢失而重新申请船员服务簿,加倍收取申请费和证书费。
4.船员服务簿内规定的签证,收费2元。
5.在规定的定期签证期限内,无故不办理定期签证者,加倍核收签证费。
(四)海员单项专业训练考试发证费
1.海员四项专业训练考试费、证书费
(1)理论考试 每人每项3元
(2)现场实操考试 每人每项8元
(3)证书 每本1元
2.海员三项专业训练考试费、证书费
(1) 理论考试 每人每项3元
(2) 模拟操作考试 每人每项8元
(3) 证书 每本l元
3.油轮、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员特殊培训考试费、证书费
(1)理论考试 每人每项3元
(2)实操考试费 每人每项5元
(3)证书 每本1元
4.原油洗舱培训考试费、证书费
(1)考试费 每人每次 20元
(2)证书 每本5元
5.港澳船员和外国籍船员参加上述各项海员专业训练的考试费、证书费和翻译费,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考试发证收费规定第9款(2)的标准收取。
(五)海员证费
成本费每本15元
签证费每本5元
补发每本30元
(六)油污水化验费(委托服务)
船舶水中油含量、有毒害物质含量化验、生活污水中生化需氧量、大肠菌群、悬浮物等化验费。
每个样品150元;同类化验,每增加一个样品50元。
船舶油漆、油种和水面污油鉴别分析,每张图谱400元。
(七)海事调解费
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港务监督调解,并向港务监督缴纳调解费。
调解成功的,收取调解费最高不超过损失金额的1%,按当事人过失比例或约定数额分摊;调解不成的,按最高不超过损失金额的0.5%计收调解费,由当事人各方平均分摊。 因调解而支付的电讯费、差旅费等按实计收。
(八)水上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费
1.现场监视费
(1)500总吨以上(含500总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数量现场监视费
装载危险货物数量 现场监视费
不足50吨 100元
50一不足100吨 200元
100一不足300吨 350元
300一不足500吨 500元
500一不足1000吨 600元
l000一不足5000吨 700元
5000一不足10000吨 800元
10000吨以上 1000元
(2)500吨以下的船舶
装载危险货物数量 现场监视费
不足5吨 10元
5一不足10吨 20元
10一不足20吨 30元
20一不足50吨 50元
50一不足100吨 70元
l00一不足200吨 150元
200一不足300吨 250元
300吨以上 350元
(3)槽管轮现场监视费
按每液货舱(罐)计算,每舱(罐)收人民币50元
(4)船舶水上过驳作业,按上述(1)、(2)、(3)项标准向装卸双方分别计收。
(5)集装箱拆装箱现场监视费
20尺集装箱每箱人民币50元
40尺集装箱每箱人民币100元
2.证书费
除下列情况外,港务监督签发的《危险货物安全装载证书》正每份l00元,副本30元。
(1)500总吨以下中国籍船舶装载危险货物不足10吨,证书费20元。
(2)500总吨以下中国籍船舶的装载危险货物超过10吨而不足50吨,证书费60元。
3.单独报请港务监督审核危险货物配载计划,按《货物积载图》每份次核收50元。
(九)船舶证明签证费
1.海事声明签证
签证费 正本每份 l00元 副本25元
2.在港期租船出具证明,签证费每份30元。
船舶其他事项申请签证,如发生病、伤等手续费按上述计收。
3.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险证书,证书签发费,正本每份50元,副本10元
4.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信用证书
证书签发费 正本每份25元 副本5元
5.船舶残油接收证明
《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每份100元。
6.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国际航线船舶申领或者重新申领配员证书,收核发证书费100元。
国内航线船舶和航行港澳500总吨以下船舶申领配员证书,核发证费50元。
(十)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
对装载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等危险货物船舶的强制护航和其他特种船舶因操纵困难等原因申请护航的应由船方支付护航费,申请维护的水上水下工程需由申请方支付护航费。
1.国际航线船舶 0.25元/马力小时
2.国内航线船舶 0.10元/马力小时
外轮节假日加收100%,夜间加收50%。
(十一)清除污染管理费
船舶及设施造成水域污染、损害环境,港务监督可责令其清除污染或组织清除水域污染。清除费由肇事的船方或设施所有人支付,水上安全监督部门按清除污染费用总金额的10%提取管理费。
(十二)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费。
凡进行有碍船舶航行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需向港监申请办理《水上水下作业许可
证》。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每证收费10元。
(十三)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
检查发现有缺陷的船舶,按检查人员指定港口纠正,船舶到达指定港口时,应主动申请复查,如中国籍船舶指定港口为国外港口,则在抵达中国第一港口时申请复查。申请复查的船舶应支付复查费用。
收费标准:每艘次100元。
(十四)浮油回收费
1.回收船航行收费 (作业收费)
国际航线船舶 0.25元/马力小时(最低收费80元)
国内航线船舶 0.10元/马力小时(最低收费20元)
2.回收船停泊待时费 25元/小时
3.围油栏费
国际航线船舶 2元/米天
国内航线船舶 l元/米天
(不足12小时按半天计;12小时至24小时计l天,24小时至36小时计1.5天,36小时至48小时计2天,依此类推)。
4.接收处理船舶含油污水作业费 15元/吨(最低收费60元)
5.其它如另外租用船舶、雇用工作、技术人员等,按交通部已颁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海岸电台无线电报、电话费
海岸电台无线电报、无线电话收费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交通部(84)交海字227号《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邮电部、交通部[19851邮部联字624号《关于调整国内公众船舶电报资费的通知》和邮电部[19891电外字525号《关于调整国际、港澳台电讯资费的通知》等文件执行。
四、船舶吨税(见下表)
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中,因船方申请,水上安全监督部门从事审核危险货物配载计划、危险货物现场监视、船舶明火作业审批、船舶安全检查复查、海事声明签证、监督员登轮答复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费按实计收。
范文三:国家物价局
国家物价局
建 设 部
(1992)价费字479号
文 件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一九八八年以来,我国开始试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几年的实践表明,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在控制工期、投资和保证质量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顺利发展,维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对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工程建设监理,由取得法人资格,具备监理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实施,是工程建设的一种技术性服务。
二、工程建设监理,要体现“自愿互利、委托服务”的原则,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要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工程建设监理费,根据委托监理业务的范围、深度和工程的性质、规模、难易程度以及工作条件等情况,按照下列方法之一计收:
(一)按所监理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计收(见附表);
(二)按照参与监理工作的年度平均人数计算:3.5万——5万元/人/年。(三)不宜按(一)、(二)两项办法计收的,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按商定的其它方法计收。
四、以上(一)、(二)两项规定的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为指导性价格,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
五、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工程建设监理费由双方参照国际标准协商确定。 六、工程建设监理费用于监理工作中的直接、间接成本开支,交纳税金和合理利润。 七、各监理单位要加强对监理费的收支管理,自觉接受物价和财务监督。
八、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建设部门可依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备案。 九、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
上海工程设备监理计算费率表
中国设备监理协会
表1 设备工程全过程监理取费费率:
表2 设计过程监理取费费率:
表4 采购过程监理取费费率:
范文四:国家物价局
发布日期:1992-10-16 文号:[1992]价费字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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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二年十月十六日 价费字[1992]534号 国家医药管理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医药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证件工本费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由国家医药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每证
可收取工本费三元。考虑到证件发放过程中的损耗及有关费用支出,经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省级医药管理部门发
放过程中可以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六元。
二、 新药开发评审费
申请国家新药研究基金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国家医药管理局新药研究开发中心交纳评审费,每项一百八十元。
评审费主要用于评议审查国家新药研究基金项目过程中的资料费、邮电费、专家差旅费和审查评议的劳务费等开支。
三、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生产企业许可证评审费
生产直接接触药品的内包装材料、容器的企业,申请并获得《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生产企业许可证》,应交纳评
审费五百元。经评审未获得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按卫生部标准已获“合格证”的硬胶囊生产企业以及已获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发生产许可证的药用聚氯乙烯硬片生产企业,评审费减半交纳。发放许可证不另行收费,换发许可证只能收取工本费
五元。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生产企业许可证评审费由省级医药管理部门收取。主要用于许可证工本费、资料费、公告费
和邀请技术专家现场评审费等项支出。
四、 GMP认证费
GMP是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的国际最佳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企业申请GMP认证应向国家医药管理部门
指定的认证机构支付认证费,每个企业一千五百元。认证费主要用于对申请企业GMP保证能力进行现场审查应支付的专家差旅费以及证书费和资料费等开支。
五、 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审查费
首次申请领取《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的单位(生产第一、二类医疗器械)需向审查部门交纳审查费,每证二百元,
未获批准领取生产准许证的单位交纳审查费一百元。发放证书不另行收费,换领证书只能收取工本费五元。
审查费主要用于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发放过程中的证书费、资料费和公告费等开支。
六、 医疗器械新产品鉴定费
申请鉴定第一类医疗器械新产品的单位应向国家医药管理部门医疗器械新产品审查办公室交纳鉴定费,每个产品三
千元;申请鉴定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新产品的单位向省级医药管理部门医疗器械新产品审查办公室或相应机构交纳
鉴定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最高不得超过二千元。
医疗器械新产品鉴定费主要用于医疗器械新产品鉴定过程中专家劳务费、差旅费、资料费、邮电费、会议费等开支。
七、 医疗器械、制药机械检验收费。医疗器械、制药机械检测机构接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认证,新产品鉴
定的测试及有关方面委托测试的收费标准,按本通知附件执行。
八、 上述各项收费应纳入单位的财务统一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并按期向财政部门报送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接受
财政、物价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九、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
序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号
1 手术刀片 100把/组 500.00 2 手术刀柄 100把/组 300.00 3 手术剪 普通 100把/组 600.00 4 手术剪 眼用 100把/组 600.00 5 手术剪 心脏 100把/组 600.00 6 止血钳 100把/组 650.00 7 组织镊 100把/组 500.00 8 医用三角缝合针 100支/组 700.00 9 医用圆缝合针 100支/组 650.00
10 医用无损伤缝合针 100支/组 700.00 11 拔牙钳 成人 100支/组 650.00 12 拔牙钳 儿童 100支/组 650.00 13 全玻璃注射器 100支/组 500.00 14 注射针 100支/组 650.00 15 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 100支/组 1400.00 16 台式血压计 10只/组 250.00
10支/组 250.00 18 体温计 300支/组 600.00 19 听诊器 300支/组 1000.00 20 手术无影灯 3台/组 900.00 21 电热恒温培养箱 3台/组 800.00 22 婴儿培养箱 3台/组 1500.00 23 电动吸引器 3台/组 600.00 24 电动流产吸引器 3台/组 600.00 25 折式疗养车 3台/组 600.00 26 心电图机 3台/组 1200.00 27 心电监护仪 3台/组 1800.00 28 医用橡皮膏 4筒/组 450.00 29 针灸针 100支/组 650.00 30 单圈式不锈钢宫内节育器 台 600.00 31 医用诊断X线机 10毫安 台 1500.00 32 医用诊断X线机 30毫安 台 1850.00 33 医用诊断X线机 50毫安(固定) 台 2100.00 34 医用诊断X线机 50毫安(移动) 台 1900.00 35 医用诊断X线机 100毫安 台 2200.00
200毫安(单36 医用诊断X线机 台 2600.00 管)
200毫安(双37 医用诊断X线机 台 2700.00 管)
38 医用诊断X线机 300毫安 台 2700.00 39 医用诊断X线机 400毫安 台 3000.00 40 医用诊断X线机 500毫安 台 3200.00 41 口腔X线机 10毫安 台 1500.00 42 医用增感屏 台 1000.00 43 医用荧光屏 付 1000.00
44 铅玻璃板 块 1000.00 45 胶板暗盒 个 300.00 46 X线胶片观察灯 台 300.00 47 防护屏 个 350.00 48 防护室 个 800.00 49 防X线铅箱 个 300.00 50 X线防护椅 把 300.00 51 滤线板 块 1100.00 52 X线管 只 1600.00 53 影像增强管 只 1600.00 54 血液冷藏箱 ?400升 台 1650.00 55 血液冷藏箱 >400升 台 1700.00 56 医用低温箱 ?400升 台 1600.00 57 医用低温箱-18?~-39? ?400升 台 1700.00 58 医用低温箱-40?~-80? 三具体 台 2050.00 59 尸体冷藏箱 六具体 台 2100.00 60 药品冷藏箱 ?500升 台 1600.00 61 生化培养箱 150升 台 1600.00 62 生化培养箱 250升 台 1500.00 63 医用旋动机 六旋头 台 1000.00 64 医用真空冷冻干燥机 IC型 台 1600.00 65 医用真空冷冻干燥机 台 1850.00 66 医用拼装式冷库 D级 立方米 1800.00 67 平骨凿 件 90.00 68 园骨凿 件 97.00 69 金属直型接骨板 件 100.00 70 金属接骨螺钉 件 88.00 71 髓内针 台 93.00 72 中频电疗仪 台 700.00 73 音乐电疗机 台 500.00 74 肌电生物反馈仪 台 460.00 75 电子脉冲针灸治疗仪 台 580.00 76 温度生物反馈仪 台 580.00 77 电动按摩椅 430.00 78 脉冲反射式超声诊断仪 A型 台 500.00
79 脉冲反射式超声诊断仪 M型 台 660.00 80 机械扇扫超声诊断仪 B型 台 1060.00 81 电子线扫超声诊断仪 B型 台 1120.00 82 复合式扫描超声诊断仪 B型 台 1700.00 83 电子扇扫超声诊断仪 B型 台 1240.00 84 相控阵扫描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 B型 台 2200.00 85 医用超声雾化器 台 510.00 86 超声妊娠检查仪 台 480.00 87 超声多普勒诊断仪 台 380.00 88 超声治疗机 台 350.00 89 超声脉冲单元换能器 台 150.00 90 超声多普勒换能器 台 250.00 91 超声多元换能器 台 470.00 92 一次性使用输液器 100套/组 1500.00 EOG灭菌 93 一次性使用输液器 100套/组 1400.00 钻60灭菌 94 一次性使用输血器 100套/组 1550.00 EOG灭菌 95 一次性使用输血器 100套/组 1450.00 钻60灭菌 96 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用橡胶活塞 100只/组 800.00 97 一次性使用输液器用药液过滤器 一组 700.00 98 PVC粒料试片 批次 600.00 99 橡胶医用手套 批次 400.00 100 橡胶检查手套 批次 350.00 101 脱脂纱布 批次 300.00 102 脱脂棉 批次 250.00 103 输血胶管 批次 1200.00 104 硅橡胶管 批次 1300.00 105 医用输液橡胶瓶塞 翻边型 批次 1000.00 106 抗菌素橡胶瓶塞 批次 900.00 107 一次性使用静脉注射针 100支/组 650.00 108 医用羊肠线 平制 批次 300.00 109 医用羊肠线 铬制 批次 250.00 110 X线追踪纱布垫 批次 300.00 111 高速牙车针 支 43.00 112 综合牙科治疗机 台 620.00 113 高速涡轮牙钻机 台 350.00
114 牙科直车头 4#、7# 支 48.00 115 牙科弯车 4#、7# 支 52.00 116 牙钻机车 台式 台 210.00 117 牙钻机车 立式 台 250.00 118 电动牙科椅 台 250.00 119 高速涡轮牙钻机 支 140.00 120 油泵牙科椅 台 190.00 121 口腔灯 台 190.00 122 普及牙科治疗机 台 330.00 123 脚踏牙车主体 支 99.00 124 脚踏牙车软轴 支 65.00 125 脚踏牙车传动轴 支 97.00 126 光固化机 台 250.00 127 体外反博装置 台 690.00 128 卧式因形压力蒸汽消毒器 电热式 台 570.00 129 卧式因形压力蒸汽消毒器 直接蒸汽式 台 480.00 130 卧式因形压力蒸汽消毒器 煤气式 台 520.00 131 卧式因形压力蒸汽消毒器 煤油式 台 520.00 132 卧式因形压力蒸汽消毒器 煤炭式 台 520.00 133 卧式矩型压力蒸汽消毒器 单扇 台 560.00 134 卧式矩型压力蒸汽消毒器 双扇 台 560.00 135 立式压力蒸汽消毒器 台 600.00 136 煮沸消毒器 电热式 台 180.00 137 煮沸消毒器 台 33.00 138 压力消毒器 手提式 台 670.00 139 血液过滤机 微机控制 台 670.00 不含生化试验 140 微栓过滤器 3只/份 76.00
不含生化试验费及141 中空纤维透析器 台 84.00 临床费
主要部件测试费另142 人工心肺机 台 160.00 计 143 滚压式血泵 台 370.00 144 热交换水箱 台 230.00 145 氧合器 3只/组 600.00 含热交换器 146 氧化锌丁香酚水门汀 50克50毫升 180.00 147 合成树脂牙 20付 760.00
148 齿科藻酸盐印模材料 400克 540.00 149 牙科白合金片 20片 400.00 150 瓷牙 20付 570.00 151 齿科复合树脂充填材料 1型 40克 820.00 152 齿科复合树脂充填材料 2型 40克 840.00 153 银合金粉 50克 570.00 154 义齿基托树脂 1型 200克200毫升 620.00 155 义齿基托树脂 2型 200克200毫升 620.00 156 牙科模型蜡 500克 200.00 157 牙科磷酸锌水门汀 50克50毫升 700.00 158 电泳仪 3台/组 860.00 159 煤蒸馏水器 3台/组 300.00 160 蒸汽蒸馏水器 3台/组 450.00 161 电热恒温水浴锅 3台/组 480.00 162 恒温水槽 3台/组 740.00 163 压汽式蒸馏水机 3台/组 380.00 164 离心机 3台/组 530.00 165 高速冷冻离心机 3台/组 610.00 166 微量振荡器 3台/组 480.00 167 病理切片刀 3台/组 270.00 168 稀释器 3台/组 840.00 169 电泳槽 3台/组 140.00 170 医用电子加速器 台 5800.00 171 显微镜用盖玻片 100片/组 480.00 172 显微镜用载玻片 100片/组 430.00 173 手术显微镜 3台/组 1820.00 174 裂隙灯显微镜 3台/组 1250.00 175 压陷式显微镜 10套/组 1000.00 176 直接栓眼镜 10台/组 1210.00 177 医用内窥镜冷光源 3台/组 760.00 178 膝关节镜 3台/组 810.00 179 羊水窥镜 3台/组 790.00 180 子宫腔内窥镜 3台/组 1280.00
L>500mm移181 二氧化碳激光治疗机 台 770.00 动式
182 二氧化碳激光治疗机 L?500mm便台 590.00
携式
183 氦氖激光治疗机 3B类 台 530.00
184 子宫腔内窥镜 3B类 台 470.00
制药机械部分: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185 四泵直线式灌装机 台 1200.00 186 滚模式软胶囊机 台 1260.00 187 药用沸腾制粒机 台 1060.00 188 孛荠式糖衣机 台 840.00 189 槽式混合机 台 950.00 190 摇摆式颗粒机 台 800.00 191 履带式计数充填机的, 台 1150.00 192 小丸瓶装机 台 1100.00 193 塞纸机 台 990.00 194 塞塞封腊机 台 1030.00 195 旋盖机 台 1030.00 196 转鼓贴标机 台 1200.00 197 旋转式压片机 台 1200.00 198 卧式拉管机 台 1150.00 199 提取罐 台 800.00 200 密丸机 台 700.00 201 分粒型粉碎机 台 1200.00 202 溶出试验仪 台 690.00 203 塔式多效蒸汽蒸馏水器 台 1190.00 204 列管式多效蒸馏水器 台 1200.00 205 压汽式蒸馏水机 台 1180.00 206 玻璃瓶翻塞机 台 800.00 207 滚筒式清洗机 台 800.00 208 灌装机 台 890.00 209 轧盖机 台 880.00 210 塞胶塞机 台 870.00 211 安瓿超声波清洗机 台 690.00 212 安瓿杀菌干燥机 台 1200.00 213 安瓿灌装封口机 台 1190.00
214 安瓿印字机 台 980.00 215 压片机药片冲模 台 510.00 216 安瓿拉丝灌封机 台 910.00 217 崩解仪 台 500.00 218 铝塑小袋热封包装机 台 800.00 219 涡振动式筛分机 台 800.00 220 热风循环烘箱 台 740.00 221 往复式切药机 台 410.00
注:上述收费标准为全项检验的收费标准。未按全项检验,应酌减收费。
范文五:国家物价局([1992]价费字479号)
国家物价局
建 设 部
(1992)价费字479号 文 件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
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国务院各有关部
门:
一九八八年以来,我国开始试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几年的实践表明,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在控制工期、投资和保证质量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顺利发展,维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对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工程建设监理,由取得法人资格,具备监理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实施,是工程建设的一
种技术性服务。
二、工程建设监理,要体现“自愿互利、委托服务”的原则,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要签订监
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工程建设监理费,根据委托监理业务的范围、深度和工程的性质、规模、难易程度以及
工作条件等情况,按照下列方法之一计收:
(一)按所监理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计收(见附表);
(二)按照参与监理工作的年度平均人数计算:3.5万——5万元/人/年。(三)不宜按(一)、
(二)两项办法计收的,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按商定的其它方法计收。
四、以上(一)、(二)两项规定的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为指导性价格,具体收费标准由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
五、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工程建设监理费由双方参照国际标准协商确定。
六、工程建设监理费用于监理工作中的直接、间接成本开支,交纳税金和合理利润。
七、各监理单位要加强对监理费的收支管理,自觉接受物价和财务监督。
八、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建设部门可依据本通知规定,结
合本地区、本部门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备案。
九、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表: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