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厅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广东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广东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广东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内容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本厅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起草、协调、报送审查、讨论通过、发布、评估等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本厅制定并以本厅名义发布(包括拟报请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后由本厅发布)的,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本厅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务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本厅直接管理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文件的,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厅各处室、各直管单位、议事协调机构及临时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上述处室、单位和机构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以本厅名义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本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报送审查、报请公布以及指导监督工作。
第五条 各处室(含有关直属、直管单位,下同)根据实际需要,负责或者组织起草各自职权和业务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
综合性的、涉及多项事务的规范性文件由办公室或者政策法规处组织起草。
各处室在规范性文件起草前和起草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政策法规处沟通,政策法规处在政策、合法性及文件规范性方面给予支持、进行指导。
第六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下列事项: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事项尚未专门作出明确规定,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确有必要对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一步作出明确、具体和操作性的规定;
(二)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
(三)不得违反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四)不得设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或者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管理费、手续费、滞纳金、咨询费等);
(五)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为依据,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
(六)不得以解释性表述对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条文、相关定义、适用范围等的内涵进行规定,也不能采取其他表述做出扩大化或缩小化的规定;
(七)不得超越本厅的职权范围。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形式要求:
(一)标题应当冠以制定机关名称;
(二)结构合理,条理清晰,概念统一,语言规范准确、简洁明了;
(三)原则上不对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作重复性表述,但在作出操作性、具体性规定时,可以对相应的原则性条文规定进行引用表述;
(四)文末应当规定施行日期,除应急需要外,原则上印发日期与施行日期之间不少于30日;
(五)应当明确规定有效期,暂行或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重新制订和发布。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一)制定目的;
(二)制定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依法设立或者实施的有关工作制度、事项、办事程序、时限和要求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 起草人员完成起草工作后,起草处室应当在本处室范围内组织讨论、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并按如下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一)征求本厅有关处室和直属、直管单位意见;
(二)以本厅名义征求有关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以及省直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三)涉及中央直属单位、地级以上市政府或顺德区政府、省直其他相关部门职责的,以本厅名义征求其意见;
(四)拟报请省政府或者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以及报经省政府或者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后以本厅名义发布的,以本厅名义征求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及顺德区政府的意见;
(五)通过在厅门户网站、省政府门户网站专栏集中刊载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公开征求群众意见,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群众意见;
(六)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听取意见。
第十条 起草处室应当根据有关意见作出相应的修改或者协调,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后送政策法规处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简要说明,包括起草背景、必要性、依据、起草过程以及主要制度等内容,制定依据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等;
(三)对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和未予采纳的说明;
(四)公开征求群众意见情况;
(五)有关听证材料和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核。
对各处室提交审核的文件,经审核认为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应当自收齐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文件退回起草处室,并说明理由;对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应当自收齐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政策法规处审核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只审查合法性,不审查可行性和合理性。合法性审核应重点围绕立法保留事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限制权利以及是否超越权限等七个方面开展。
若发现存在可行性或者合理性问题时,政策法规处可以就文件可行性、合理性及结构、文字表述等问题提出修改意见,由起草处室决定是否修改。
对草案主要内容意见较多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政策法规处应当召集起草处室和有关处室进行协调、修改,必要时提请厅领导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经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核后,由起草处室提请厅务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政策法规处会起草处室拟文,经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厅领导签发后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
第十四条 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经审查同意的,由起草处室拟文会签政策法规处等有关单位后呈报厅主要领导签发;
(二)经审查提出修改意见的,由起草处室会同政策法规处修改后呈报厅主要领导签发;
(三)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由政策法规处提请省人民政府复核;
(四)经审查认为不能发布的,经厅领导同意后,取消该规范性文件草案。
第十五条 拟报请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批准、以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政策法规处按程序报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由起草处室报请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后,由起草处室拟文会签政策法规处等有关单位后呈报厅主要领导签发。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由政务中心在厅门户网站上公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的处室应当做好规范性文件实施的有关工作。
政策法规处于规范性文件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将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一式两份、电子文本一式一份报请省政府办公厅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并将一份纸质文本抄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发布前的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七条 政策法规处每隔两年组织对本厅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由负责组织实施的处室提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订建议。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新出台、废止、宣布失效、修订或调整的,负责组织实施的处室应当于3个月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应当于6个月内提出修改或者废止意见。
暂行或试行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实施的处室应当自暂行或试行期满3个月前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于暂行或试行期满1个月前提出废止或制定正式规范性文件的意见。
负责实施的处室在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或因实施条件发生变化等需要修订或停止实施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意见。
修改程序按制定程序执行。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内容存在歧义,或者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厅的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由政策法规处会同起草处室进行解释或依法作出其他处理。
第十九条 本厅与省直其他部门联合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法制办,各地级以上市水务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广东省水利厅办公室 20xx年12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