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旅行社申请书
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 —————————— 2
申请书 —————————— 3、4
资信证明 ———————————— 5
可行性研究报告——————————— 6、7、8
质量保证金承诺书 ——————————— 9
营业场所和设施设备情况一览表 —————— 10
管理人员资格审核备案表 ————11、12、13、14
导游人员从业备案表 —————————— 15
公司章程 —————————— 16、25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26
申 报 旅 行 社
技 术 报 告 书
申 报单 位:
福建省泉州市旅游局
申请设立的旅行社名称:
E-乐途旅行社
英文名称及缩写: The E-Lotto Travel
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类别:
国内旅游
注册地: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大街3号
申报时间:
2013年12月28日
申请书
_福建泉州市_旅游局:
兹有 _xxx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在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大街3号 设立国内旅游旅行社。 旅行社中文名称为:
_泉州_ E-乐途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
英文名称及缩写为:
QuanZhou E-Lotto Travel
该旅行社采取
_股份合作企业___方式设立,主要投资者及其投资额、出资方式为:
1、xx出资80万元人民币
2、xx出资50万元人民币
3、xx出资50万元人民币
4、以货币形式上缴公司财务
总投资额为___壹佰捌拾_______万人民币。
特此申请,请给予审批!
泉州市旅游局:
信 申请人签章:xxx 2013年12月28日 证 明 资
我们接受委托,对拟设立有限公司截至2013年12月28日止的实收资本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了审验。在审验过程中,我们按照《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的要求,实施了必要的审验程序。泉州E-乐途旅行社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我们的责任是按照《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的要求,出具真实、合法的验资报告。
泉州E-乐途旅行社申请的注册资本为壹佰捌拾万元。根据我们的审验,截至2012年12月28日止,泉州E-乐途旅行社已收到其股东投入的资本壹佰捌拾万元,其中实收资本壹佰捌拾万元,资本公积壹佰捌拾万元。与上述投入资本相关的资产总额为壹佰捌拾万元,其中货币资金壹佰伍拾万元,实物资产贰拾万元,无形资产拾万元。
附件1:投入资本明细表
附件2:验资事项说明
人和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注册会计师: XXX
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
报告日期:2013年12月28日
关于申请建立泉州E-乐途旅行社有限公司
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旅游业是当前最具发展潜力的产业,作为朝阳产业和无烟产业,旅游业有着其他产业无法比拟的发展优势。发展旅游业,带动区域经济,是世界各国发展旅游业成功的经验。我们国家早已把旅游业作为一项重点产业进行培育和发展,我省也十分重视旅游业的发展。
泉州市在旅游方面具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为了促进泉州旅游经济的发展,繁荣泉州旅游市场,充分利用泉州丰富的旅游资源和良好的投资环境,特申请成立泉州E-乐途旅行社有限公司。
一、优越的市场化境
1、地理位置优越。泉州市地形呈"E"型,地处福建省东南部、台湾海峡西岸,东西宽153公里,南北长157公里。北与福州及莆田市接壤,南与经济特区厦门市相接,西与三明市、漳州市为邻,东与台湾省隔水相望,离台湾最近的地方,仅距97海里。全市土地面积11015平方公里。泉州市依山面海,境内山峦起伏,丘陵、河谷、盆地错落其间。泉州海岸线曲折蜿蜒,总长约421公里,占福建省海岸线的12.7%,沿岸有4个港湾和14个港口。
2、旅游之源丰富。泉州是国务院首批公布的24个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全市风景名胜奇特,文物古迹众多,列入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84处,其中国家级14处,省级44处,国家4A级景区6个、3A级景区11个,成为福建省国家3A级及以上景区数最多的地
区。而且泉州市宗教种类繁多,被史学界喻为“世界宗教博物馆”。宗教旅游资源丰富,独具特色。
3、完善的基础设施。泉州市是我国首批“城市投资硬环境40优”之一,有多家五星级酒店,宾馆旅社等也都满足当今时常的需求。近年来,泉州继续集中力量,加大投入,建设一批交通、能源、通讯、市政等基础设施工程,投资环境日臻完善。完善的旅游基础设施也极大的方便和满足了广大游客的需求,同时也为我们成立旅行社奠定了坚实的市场基础。
4、客源市场不断成熟。随着经济的发展,在政府及旅游局的重视下,我市的旅游事业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知道泉州、了解泉州,其中不乏有些国外游客专门来到泉州,我市的旅游市场渐入佳境。另外还有泉州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消费观念发生变化,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旅游观光度假,旅游早已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
5、完全具备设立旅行社的软硬件设施。我们有相应的营业场所,并配备电脑、电话、传真机、打印机等设备,并与全国各地多家旅行社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关系,为今后招来客户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丰富的旅游资源、优越的地理位置、完善的基础设施、成熟的客源市场,以及建立旅行社的软硬件设施,为建立旅行社提供了必要条件。相信在旅游局领导的支持与指导下,我们完全有决心、有能力为繁荣旅游市场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相应的资金实力
泉州E-乐途旅行社的经营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金:人民币180万元
三、营业场所及营业设施情况
营业场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大街3号
营业设施:电脑两台、电话一部、传真机一部、打印机一台。
四、设立旅行社的人员条件
组建国内旅行社有限公司下设 :市场部、办公室、财务部等部。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1名,业务经理2名,助理会计师1名。具备较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及企业策划、营销运作的能力。
以上分析结果表明,组建泉州E-乐途旅行社有限公司将具有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和经营条件。从旅行社的选址、目标市场需求状况来看,组建旅行社是必要和可行的;从资金、人员等相关条件来看,符合设立国内旅行社的基本标准;从经济效益来看,收入前景乐观,从社会效益来看,可为社会提供一定数量的就业机会,并能为泉州市增添一个具备相当接待规模的国内旅行社,对促进泉州旅游业的发展、壮大旅游经济具有积极的作用。
综上所述,本可行性研究的结论是:设立泉州E-乐途旅行社有限公司是可行的。
交纳旅行社服务质量保证金承诺书
泉州市 旅游局:
兹有 xxx
保证:本报告申请设立的旅行社获得批准后,将按相关规定,交纳旅行社服务质量保证金 贰拾 万元。
申请人签章:xxx
2013 年12 月8日
营业场所和设施设备情况一览表
管理人员资格审核备案表一
拟任职务:
?法人代表 □总经理 □副总理 ____部经理
泉州E-乐途旅行社有限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x、共计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泉州E-乐途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特于2013年12月28日制定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泉州E-乐途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大街3号,业务上如有必要时可于其它适当地点设立分部或者办事处。其设立和撤销或迁移均由董事会决定处理。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一)国内旅游业务;
(二)旅游运输;
(三)旅游景点开发;
(四)全国飞机票销售;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的项目需取得许可后方可运营。)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本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180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佰捌拾万元)。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股东会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长、董事的报酬事项;
(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董事长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 修改公司章程
第八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董事长,董事或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议的,也可以书面委托本公司其他股东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会议作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3人组成,由股东会按《公司法》的要求在威海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股东中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其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同意选举产生。董事长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董事会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必须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应由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人组成,股东代表出任监事,由股东会过半数表决权股东同意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的 ,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每年年末应召开会议。每位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过半数董事同意选举产生和罢免,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和董事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4)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
(5)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需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装让全部或部门出资。
第二十三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一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是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五条 股东辞职,自动离职、调动、未经董事会批准离开公司的,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工会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出资额,转让给公司新聘人员和新增职工。凡属上述情况之一者,要在30天内办理完出资转让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股权,不再享有股东权利。
第二十六条 股东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者公司章程,被公司开出或除名的,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工会可以收购其持有的全部出资额,转让给公司新聘人员和新增职工。凡属上述情况之一者,要在离开公司前将出资转让手续办完毕。凡离开公司30天后不办理出资转让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股权,不再享有股东
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当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向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第十章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定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张层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
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公司章程未规定或规定不详细,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办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
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
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股东各留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
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盖章(签字)
2013年12月28日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预核内字[ 闽 ]第 05 号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等规定,同意预先核准下列 三 个投资人出资,注册资本(金) 贰佰捌拾万元(人民币),住所设在 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大街3号 的企业名称为:泉州E-乐途旅行社有限公司
投资人、投资额和投资比例:
投资人:
投资额:
投资比例:
以上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至 2017 年 12 月 28 日。
在保留期内,企业名称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经企业登记机关设立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后企业名称正式生效。
核准日期:20113年12月28日
范文二:旅行社申请书
旅行社设立申请书
天津市旅游局:
兹有宋广秀申请在天津市和平区设立一家经营范围为入境旅游、国内旅游的旅行社。 旅行社中文名称为:天津柏乐国际旅行社 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为:tian jin bo le travel
service (tjblts) 该旅行社采取合资方式设立,主要投资者及其投资额、出资方式为:
宋广秀出资50万元
xxx出资30万元
总投资额为80万元人民币。 特此申请,请按规定审批。 申请人签章:宋广秀 2013年3月16日 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旅行社企业章程
人员资格审核备案表 验资证明
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承诺书 天津旅游局:
兹有银行保证:
本报告申请设立的旅行社获得批准后,将按《旅行社管理条例》等规定,交纳旅行社质
量保证金20万元。
申请人签章:宋广秀
2013年3月16日 营业场所和设施设备情况表 核准通知书》篇二:设立旅行社申请书 南昌市 申请设立旅行社
报告书 申报旅行社名称: 南昌市旅游局制 目 录
(一)设立旅行社审批单 ?????????????????? 1
(二)设立旅行社申请书 ?????????????????? 2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3
(四)设立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履历及身份证明 ????????? 4
(五)设立旅行社投资人的证明 ??????????????? 5
(六)设立旅行社企业章程 ????????????????? 6
(七)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7
(八)设立旅行社经营场所相关材料 ???????????? 8
(九)设立旅行社营业设施设备情况 ???????????? 9
(十)旅行社营业场所证明 ???????????????? 10 南昌市旅游局: 兹有 申请设立一家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中文名称: 南昌乐途旅行社 the lotto travel旅行社地址及邮编: 该旅行社企业形式为: 股份合作企业 主要出资人、出资方式及出资额为: 1、
2、以货币形式上缴公司财务 3、各伍拾万元人民币 总注册资本为: 贰佰 万元人民币。 特此申请。 申请人:
2011年 09 月 25 日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预核内字[ 赣 ]第 05 号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同意预先核准
下列 四 个投资人出资,注册资本(金) 贰佰万元(人民币),住所设在 江西省
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丁香路1号 的企业名称为:南昌乐途旅行社 投资人、投资额和投资比例: 投资人: 投资额:各伍拾万元人民币 投资比例:各占25% 以上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至 2015 年 09 月 25 日。在保留期内,企业名称不得
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经企业登记机关设立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后企业名称正式生效。 核准日期: 2011 年 09 月 25 日篇三:旅行社申请书 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 —————————— 2 申请书 —————————— 3、4 资信证明 ———————————— 5 可行性研究报告——————————— 6、7、8 质量保证金承诺书 ——————————— 9 营业场所和设施设备情况一览表 —————— 10 管理人员资格审核备案表 ————11、12、13、14 导游人员从业备案表 —————————— 15 公司章程 —————————— 16、25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26 申 报 旅 行 社
技 术 报 告 书
申 报单 位:
福建省泉州市旅游局
申请设立的旅行社名称: e-乐途旅行社
英文名称及缩写: the e-lotto travel 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类别: 国内旅游
注册地: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大街3号 申报时间:
2013年12月28日 申请书
_福建泉州市_旅游局:
兹有 _xxx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在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大街3号 设立国内旅游旅行社。 旅行社中文名称为: _泉州_ e-乐途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 英文名称及缩写为:
quanzhou e-lotto travel 该旅行社采取
_股份合作企业___方式设立,主要投资者及其投资额、出资方式为:
1、xx出资80万元人民币
2、xx出资50万元人民币
3、xx出资50万元人民币
4、以货币形式上缴公司财务 总投资额为___壹佰捌拾_______万人民币。 特此申请,请给予审批! 泉州市旅游局:
信 申请人签章:xxx 2013年12月28日 证 明 资 我们接受委托,对拟设立有限公司截至2013年12月28日止的实收资本及相关的资产和
负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了审验。在审验过程中,我们按照《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
—验资》的要求,实施了必要的审验程序。泉州e-乐途旅行社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
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我们的责任是按照《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
验资》的要求,出具真实、合法的验资报告。 泉州e-乐途旅行社申请的注册资本为壹佰捌拾万元。根据我们的审验,截至2012年12
月28日止,泉州e-乐途旅行社已收到其股东投入的资本壹佰捌拾万元,其中实收资本壹佰
捌拾万元,资本公积壹佰捌拾万元。与上述投入资本相关的资产总额为壹佰捌拾万元,其中
货币资金壹佰伍拾万元,实物资产贰拾万元,无形资产拾万元。 附件1:投入资本明细表
附件2:验资事项说明 人和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注册会计师: xxx
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
报告日期:2013年12月28日 关于申请建立泉州e-乐途旅行社有限公司篇四:设立旅行社申请书 设立旅行社申请书 (示范文本) 申请人(投资人姓名或名称): 申请设立旅行社名称:_北京
经过旅游有限公司 申请注册地址: 填 表 须 知
1、申请人请根据《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要
求如实填写《设立旅行社申请书》
2、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向旅
游行政管理部门出示,复印件粘贴在《设立旅行社申请书》的指定位置。
3、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经营管理人员资格审核表”中所填人员应填写至少一名财务人员(并附财会人员从业
资格证书),及至少一名“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
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
5、申请设立旅行社应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
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
6、拟设立旅行社的经营场所应与注册地址一致。
7、营业设施、设备基本要求:应有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有传真机、复印机;有具
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8、所有复印件均应由本人签字及单位盖章。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请出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并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粘贴于此页。
2.请将投资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并粘贴于此页。 申请人(应与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中的投资人 姓名或名称一致): 申请设立旅行社中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设立旅行社英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对应): 申请设立旅行社英文名称缩写:__________ 经营场所面积 平方米,
为 □自有 □租赁, 租期 年 办公电话: 办公室传真: 联系人手机: 联 系 人: 邮 编: 资金情况:
出资额(注册资本)__________万元 出资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员工总数 质量保证金__________万元 质量保证金拟存入银行: 申请人签字、公司盖章:
年 月篇五:旅行社设立申请书 旅行社设立申请书
武汉市旅游局:
兹有吕琴申请在武汉市江夏区大花岭设立一家经营范围为入境旅游、国内旅游的旅行社。 旅行社中文名称为:宝丰旅游 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为:bao feng tourism.(bft) 该旅行社采取合资方式设立,主要投资者及其投资额、出资方式为:
1. 吕琴出资30万元 2. 刘倩出资20万元 总投资额为50万元人民币。 特此申请,请
按规定审批。
申请人签章:吕琴 2012年2月18日 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旅行社企业章程 人员资格审核备案表 职务:总经理 副总经理 财务部主管经理 ________部门经理 验资证明
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承诺书 武汉旅游局:
兹有银行保证:
本报告申请设立的旅行社获得批准后,将按《旅行社管理条例》等规定,交纳旅行社质
量保证金20万元。
申请人签章:吕琴 2012年2月19日
营业场所和设施设备情况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设立旅行社市场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武汉市凭借其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和资源优势,其旅游业得到了较快的
发展,现已成为我国中部著名的旅游城市。武汉市的旅游产品整体上还是处在传统的以自然风
光和城市风光为资源依托的观光层次上,没有形成独特的产业结构。武汉市旅游开发中主要存
在着旅游资源开发不平衡、旅游市场发育不健全、旅游产品结构不尽合理和特色不鲜明等问
题。武汉市旅游资源具有类型组合和地区互补性较强、区城交通网络发达、政府重视等优势。
未来武汉应进行旅游资源的整合、区域旅游空间的重构与整合、旅游市场整合和产品系统整
合。
范文三:旅行社申请书
内 容 目 录
1、旅行社管理法规
1-1 旅行社管理条例 ???????????????(2) 1-2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1)
2、申请材料
2-1 申请书 ???????????????????(21) 2-2 可行性研究报告 ???????????????(23) 2-3 资信证明 ??????????????????(24) 2-4 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承诺书 ?????????(25) 2-5 营业场所和设施设备情况表 ??????????(26) 2-6 管理人员资格审核备案表 ???????????(27) 2-7 旅行社章程 ?????????????????(32)
3、审查审批意见
3-1 拟设地州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意见书 ?????(33) 3-2 接受申请部门同意设立的审核意见书 ??????(34) 3-3 审批部门同意设立的审批意见书 ???????(35)
4、审批结果
4-1 批准文号、时间和批准的旅行社中英文名称等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0号
《旅行社条例》已经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旅 行 社 条 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
第六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第七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条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
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第十七条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第十八条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第十九条 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条 质量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外商投资旅行社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
第二十二条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同意设立的,出具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不同意设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章程,合资、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旅行社经营
第二十四条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
第二十五条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三)签约地点和日期; (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
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三十条 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的,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
全程陪同。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或者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领队证。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七条 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的具体方案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
第四十条 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行社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及时向旅行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报告。旅行社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发生旅游者非法滞留我国境内的,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 旅游、工商、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的情况。公告的内容包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吊销、注销情况,旅行社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旅行社的诚信记录、旅游者投诉信息等。
第四十三条 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外汇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
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第四十五条 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旅行社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不得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第四十七条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向其聘用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支付报酬,或者所支付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二)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
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第六十四条 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其主要负责人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十五条 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 (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 (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 (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 (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的旅行社,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范文四:旅行社申请书
旅行社申请书
杭州市旅游局:
兹有盛伟娇申请在杭州市 设立一家经营范围为入境旅游,国内旅游的旅行社。
旅行社中文名称为:心悦旅行社 英文名称及缩写为:
该旅行社采取合资方式设立,主要投资者及其投资额、出资方式为:
1、 盛伟娇出资30万 2、 张澄澄出资20万 总投资额为50万元人民币。 特此申请,请按规定审批。
申请人:盛伟娇 2013年9月24日
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旅行社法人代表
旅行社企业章程
人员资格审核备案表
职务:总经理
职务:计调部经理
验资证明
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承诺书
浙江省旅游局:
兹有银行保证:
本报告申请设立的旅行社获得批准后,将按《旅行社管理条例》等规定,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20万元。
申请人签章:盛伟娇 2013年9月24日
营业场所和设施设备情况表
设 立 旅 行 社 可 行 性 研究 报 告
一、 设 立 旅 行 社 市 场 条 件
杭 州 市 凭 借 其 得 天 独 厚 的 自 然 条 件 和 资 源 优 势 ,其 旅游 业 得 到 了 较 快 的 发 展 。 现 已 成 为 了 我 国 著 名 的 旅 游 城 市 。杭 州 市 的 旅 游 产 品 整 体 还 是 处 在 以 传 统 的 自 然 风 光 和 城 市 风 光 为 资 源 依 托 的 观 光 层 次 上 。在 杭 州 设 立 旅 行 社 是 有 很 大 的 发 展 空 间 的 。 二、 设 立 旅 行 社 的 资 金 条 件
除 去 设 立 旅 行 社 色 的 资 金 ,保 证 金 等,还 有 可 流 动资金60万 元 支 持 旅 行 社 的 运 营 。 三、设 立 旅 行 社 的 人 员 条 件
总经理一名、还有计调 部 、人 事 部 、财务部 、接 待 部 、销 售 部 的工 作 人 员 ,均 已 取 得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范文五:旅行社申请书
《旅行社申请书》简介:
一、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申报申请设立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向
《旅行社申请书》正文开始>> 一、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申报
申请设立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设立旅行社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申请设立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三)企业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经营场所的证明;
(六)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经营场所应该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二)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设备:
(一)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二)传真机、复印机;
(三)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2、所在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 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申请设立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设立旅行社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3、所在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 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备案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申报
申请设立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申请设立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申请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其经营旅行社业务满两年、且连续两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文件。
2、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3、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证》并备案
旅行社取得出境旅游业务许可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三、旅行社分社申报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分社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分社的《营业执照》;
(三)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四)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分社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应当符合申请设立旅行社规定条件的相关的要求。 分
社的名称中应当包含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和“分社”或者“分公司”字样。分社备案后,受理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旅行社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1、申请设立旅行社分社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分社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应当符合申请设立旅行社规定条件的相关的要求。分社的名称中应当包含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和“分社”或者“分公司”字样。设立分社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该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二)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二、有http://www.chddh.cn/yingyong/必要的营业设施。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设备:
(一)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二)传真机、复印机;
(三)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2、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3、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分社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分社的《营业执照》;
(三)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四)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4、受理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四、申请设立旅行社网点流程
服务网点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并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门市部等机构。设立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区域范围,应当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设立社不得在前款规定的区域范围外,设立服务网点。
服务网点应当设在方便旅游者认识和出入的公众场所。服务网点的名称、标牌应当包括设立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等,不得含有使消费者误解为是旅行社或者分社的内容,也不得作易使消费者误解的简称。服务网点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
(三)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服务网点备案后,受理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旅行社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1、申请设立旅行社服务网点
设立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区域范围,应当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设立社不得在前款规定的区域范围外,设立服务网点。服务网点应当设在方便旅游者认识和出入的公众场所。服务网点的名称、标牌应当包括设立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等,不得含有使消费者误解为是旅行社或者分社的内容,也不得作易使消费者误解的简称。服务网点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2、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3、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
(三)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4、受理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五、外商投资旅行社申报
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设立旅行社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同意设立的,出具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不同意设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章程,合资、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2、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3、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出具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不同意设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章程,合资、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5、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6、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