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行政诉讼收费吗
篇一:行政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hao.lawtime.cn 行政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行政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两种。 案件受理费的收费标准: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元至30元; (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400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100元; (4)行政案件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 其他诉讼费用,主要有:鉴定费,勘验费,公告费,翻译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补贴费,复制本案庭审记录材料和法律文字所需要的费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费用等,一般由法院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或按实际成本收费。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篇二:行政案件的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
行政案件的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
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行政诉讼案件可分为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它们的收费标
1
的规定:
(一)下列非财产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
(,)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元至30元;
(,)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至400元;
(,)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二)财产行政案件的收费,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一定比例交纳:
(,)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50元;
(,)超过1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纳;
(,)超过50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
(,)超过10万至20万的部分按2%交纳;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具体的计算方法是,按上述规定的超额递减率,对争议金额分段计算,然后相加,其总数即为应收取的数额
篇三:关于行政诉讼收费制度(1)
摘要:现行的行政诉讼收费收费制度基本上是民事诉讼收费制度的翻版,行、民不分。在谈到设立行政诉讼收费制度的理由时,多都借鉴设立民事诉讼收费制度的理由。这些理由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在实践中也未能改变大量行政诉
2
讼成本由国家承担的事实。因而行政诉讼收费制度必须改革:,、建立行政诉讼成本国家承担制度;,、建立国家诉讼成本追偿制度;,、建立滥用诉权惩罚制度;,、涉外行政诉讼收费实行对等原则。
关键词:行政诉讼费用 诉讼成本国家承担 诉讼成本追偿 对等原则
一、引言
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出台,我国民告官的制度??行政诉讼得以确立。《民事诉讼法(试行)》第,条第,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这是行政诉讼最直接且又最早的法律渊源。与之相对应,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80条、第178条、第190条、第200条之规定,行政诉讼收费制度也随之建立。最高人民法院于1982年、1989年先后两次颁布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使行政诉讼收费制度进一步具体化。
行政诉讼收费是指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行政诉讼通行的说法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显然行政诉讼的时间区域为:从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时起至行政裁判作出时止。行政诉讼收费即当
3
事人在该时间区段应向人民法院所交纳的诉讼费用。根据1989年《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一章规定行政诉讼收费分为三类:,、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费和其它诉讼费用;,、行政诉讼案件执行申请费和其它执行费用;,、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申请费和其它执行费用。显然前述行政诉讼收费只包含《人民法院诉讼收收费办法》中的第一类,而不包括后两类收费。实际上,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是指行政诉讼终结后,依国家强制力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其它法律文书,按其内容和要求加以实现的活动;非诉讼行政案件执行是依国家强制力将没有经过行政诉讼程序,但已发生效力的行政法律文书的内容和要求加以实现的活动。可见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案件执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是三个不同的,有着质的区别,又相联系的概念。三个概念,泾渭分明,不容混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一章将上述三种收费统一称为行政诉讼收费的作法,很值得商榷,由于不是笔者今天所要讨论的范围,姑且不议。笔者所要讨论的是设立上述三种收费制度的合理性与其改革方向的问题。为了行文方便,本文以《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为准,将上述三类收费统称为行政诉讼收费(广义),而将第一类收费称为行政诉讼收费(狭义)。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中行政诉讼收费均指上述三种收费,即广义上的行政诉讼收费。
在讨论行政诉讼收费时,我们不能考究设立诉讼收费的必
4
要性。概观设立行政诉讼收费的原因,大抵有以下几种:设立行政诉讼收费制度。?可以减少国家财政支出,减轻人民群众负担。?有利于增强公民、法人、其它组织的法制观念,防止滥用诉权。?有利于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有利于体现当事人在在诉讼中法律地位的平等。?有利于维护国家的主权和经济利益。但笔者认为上述理由存在着逻辑上的缺陷,也严重不符合客观实际。
此外,我国行政诉讼收费的标准,没有考虑行政诉讼本身的特殊性,完全照搬民事诉讼的收费模式,将案件分为财产案件与非财产案件。非财产案件按件征收,财产案件按财产的价值的一定比例征收,数额越大,费用越高。从理论上讲,司法实践中将行政诉讼分为财产案件与非财产案件的做法是行不通的,因为所有的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均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非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客件,可分为:财产类客与非财产类客体。因此现行的行政诉讼收费制度须改革。
二、对行政诉讼收费制度质疑
现行的行政诉讼收费制度的主要依据是《民事诉讼法(试行)》和依该法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及其补充规定。从《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来看,行政诉讼收费制度基本上是民事诉讼收费制度的翻版。由于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不仅是量的不同,在质上也有明显区别,故现行的行
5
政诉讼收费制度有几点值得商榷。
(一)对行政诉讼收费制度设立原因的质疑。
,、实行行政诉讼收费制度并不一定会减少国家财政支出,减轻人民群众负担。
有人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解决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争议,这毕竟是一部份当事人自己的事情。把少数人花费的诉讼费用由国家包下来,增加了财政支出,从而间接加重了人民群众负担,显然不合理。实行行政诉讼收费制度,则可以减少国家财政支出,减轻人民群众负担。
但一个不可忽视的客观事实是??当作为原告的行政相对人为行政主体或作出具体行政作为的行政主体败诉或部分败诉时,并不会减少国家财政支出,减轻人民群众负担。在我国人民法院,行政主体均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属非营利性机构,其经费都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其财产所有权归属国家。此时无论是当事人胜诉还是败诉,还是部分胜诉或部分败诉,其所承担的诉讼费用也必然由国家财政支付。实行行政诉讼收费从表面上看,使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损失的诉讼成本似乎得到了弥补,但实际上由于人民法院与行政主体的经费都来自于国家财政拨付,故行政诉讼成本的最终承担者仍为国家。行政主体向人民法院所交纳的诉讼费用,在国家财政内部,只不过由一帐户转移到另一个帐户上面。同
6
时,这笔诉讼成本也间接转嫁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上。
,、以防止滥用诉权,作为实行行政诉讼收费的理由,有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之嫌。
一些学者认为设立行政诉讼收费制度有利于增强公民、法人、其它组织的法制观念,防止其滥用诉权。《民事诉讼法(试行)》与《行政诉讼法》均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这一规定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质,可以对滥用诉讼权的行政相对人在经济上课以一定的约束,这是其一;其二,收取行政诉讼费用还可以促使当事人慎重对待自己的诉权,从而预防纠纷,减少缠诉,防止诉累。但笔者认为,以此作为设立行政诉讼收费制度的理由,有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之嫌。
第一,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也是我国实行行政诉讼制度,制定《行政诉讼法》的宪法依据之一。可见公民提起行政诉讼是其实现基本权利的一种形式。实行行政诉讼收费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基本权利。第二,滥用诉权的标准不清,人民法院在判断何为滥用诉权时主观意向大,具有很强的伸缩性。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如果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懈可击,行政相对人也不会无事生非,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稍有不服
7
而提起行政诉讼视为滥用诉权的话,恐有失《行政诉讼法》立法本意。事实上,是否实行行政诉讼法收费制度与滥用诉权是两码事。对某些有钱人来讲,行政诉讼是否收费,其仍都可以滥用诉权。第三,提起行政诉讼本来就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体现。以收取诉讼费用作为行政诉讼的前提条件,很可能导致某些人因无法交纳或暂时无法交纳行政诉讼费用,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院的保护,从而对作出侵犯其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敢怒不敢言”,有冤无处申的尴尬局面。那种认为老百姓是刁民的“防民”思想应当向“为民”观念转变。,、实行行政诉讼收费制度与体现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没有必然的联系。
有人认为设立行政诉讼收费制度,收取诉讼费用,反映了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为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双方当事人的实体地位是不同的。一方为拥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主体,另一方是被行政主体管理的相对人,双方属于行政隶属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这样双方在实体法律关系中,是处于法律地位不平等的双方当事人。因而在行政诉讼
中实行平等的行政诉讼费用原则,显得更为重要。这样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以及保护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立法性质。
8
然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并不以是否向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为标准,而以双方在行政诉讼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否平等为标准。行政诉讼收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弥补国家诉讼成本的损失。那种认为实行行政诉讼收费制度,能改变当事人在诉前不对等的法律地位,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点。笔者认为有失偏颇。以此作为设立行政诉讼收费制度的理由实在是牵强附会。
,、实行行政诉讼收费制度并不一定会使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
收取行政诉讼费用能促使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一个重要理由是:通过对行政主体课以经济上的约束,以达到依法行政的目的。这实际上是混淆了一个概念,即行政主体财产所有权究竟归国家还是归该行政主体。如果说行政主体财产归该行政主体所有的话,还有可能够体现行政诉讼收费的惩罚性,促进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如行政主体财产属国家的话,则受到损失的仍旧是国家,即所谓“崽用爷钱不心疼”,因而未必能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职权,依法行政。
,、实行行政诉讼收费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的主权与经济利益,是对国家主权原则的一个误解。
在世界上,一些国家也实行行政诉讼收费制度。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发展进程的加快,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
9
行政诉讼的情况会越来越多。如我国不实行行政诉讼收费制度,则有损于国家主权与经济利益。这体现了一个国家的主权尊严,因而一些人认为在我国实行行政诉讼收费制度不仅需要,而且必要。
笔者认为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固有的权利,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表现为对国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对外国的一些做法,应当批判地接受。因为是否实行行政诉讼收费制度是一个国家份内的事情,是一个国家对内最高权的表现。不能说一个没有实行行政诉讼收费制度的国家就有损于国家主权。在涉外行政诉讼中我们可以根据对等原则来维护国家主权与经济利益。
10
范文二:行政诉讼收费制度-行政诉讼
精品文档
行政诉讼收费制度/行政诉讼
一、
1982年《民事诉讼法》出台,我国民告官的制度??行政诉讼得以确立。《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这是行政诉讼最直接且又最早的法律渊源。与之相对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0条、第178条、第190条、第200条之规定,行政诉讼收费制度也随之建立。最高人民法院于1982年、1989年先后两次颁布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使行政诉讼收费制度进一步具体化。
行政诉讼收费是指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行政诉讼通行的说法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显然行政诉讼的时间区域为:从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时起至行政裁判作出时止。行政诉讼收费即当事人在该时间区段应向人民法院所交纳的诉讼费用。根据1989年《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一章规定行政诉讼收费分为三类: 1、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费和其它诉讼费用; 2、行政诉讼案件执行申请费和其它执行费用; 3、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申请费和其它执行费用。显然前述行政诉讼收
1 / 4
精品文档
费只包含《人民法院诉讼收收费办法》中的第一类,而不包括后两类收费。实际上,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是指行政诉讼终结后,依国家强制力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其它法律文书,按其内容和要求加以实现的活动;非诉讼行政案件执行是依国家强制力将没有经过行政诉讼程序,但已发生效力的行政法律文书的内容和要求加以实现的活动。可见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案件执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是三个不同的,有着质的区别,又相联系的概念。三个概念,泾渭分明,不容混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一章将上述三种收费统一称为行政诉讼收费的作法,很值得商榷,由于不是笔者今天所要讨论的范围,姑且不议。笔者所要讨论的是设立上述三种收费制度的合理性与其改革方向的问题。为了行文方便,本文以《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为准,将上述三类收费统称为行政诉讼收费,而将第一类收费称为行政诉讼收费。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中行政诉讼收费均指上述三种收费,即广义上的行政诉讼收费。
在讨论行政诉讼收费时,我们不能考究设立诉讼收费的必要性。概观设立行政诉讼收费的原因,大抵有以下几种:设立行政诉讼收费制度。?可以减少国家财政支出,减轻人民群众负担。?有利于增强公民、法人、其它组织的法制观念,防止滥用诉权。?有利于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有利于体现当事人在在诉讼中法律地位的平等。?
2 / 4
精品文档
有利于维护国家的主权和经济利益。但笔者认为上述理由存在着逻辑上的缺陷,也严重不符合客观实际。
此外,我国行政诉讼收费的标准,没有考虑行政诉讼本身的特殊性,完全照搬民事诉讼的收费模式,将案件分为财产案件与非财产案件。非财产案件按件征收,财产案件按财产的价值的一定比例征收,数额越大,费用越高。从理论上讲,司法实践中将行政诉讼分为财产案件与非财产案件的做法是行不通的,因为所有的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均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非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客件,可分为:财产类客与非财产类客体。因此现行的行政诉讼收费制度须改革。
二、对行政诉讼收费制度质疑
现行的行政诉讼收费制度的主要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和依该法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及其补充规定。从《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来看,行政诉讼收费制度基本上是民事诉讼收费制度的翻版。由于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不仅是量的不同,在质上也有明显区别,故现行的行政诉讼收费制度有几点值得商榷。
对行政诉讼收费制度设立原因的质疑。
1、实行行政诉讼收费制度并不一定会减少国家财政支出,减轻人民群众负担。
有人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解决相对人与行政
3 / 4
精品文档
主体之间的行政争议,这毕竟是一部份当事人自己的事情。把少数人花费的诉讼费用由国家包下来,增加了财政支出,从而间接加重了人民群众负担,显然不合理。实行行政诉讼收费制度,则可以减少国家财政支出,减轻人民群众负担。
摘要:现行的行政诉讼收费收费制度基本上是民事诉讼收费制度的翻版,行、民不分。在谈到设立行政诉讼收费制度的理由时,多都借鉴设立民事诉讼收费制度的理由。这些理由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在实践中也未能改变大量行政诉讼成本由国家承担的事实。因而行政诉讼收费制度必须改革: 1、建立行政诉讼成本国家承担制度; 2、建立国家诉讼成本追偿制度; 3、建立滥用诉权惩罚制度; 4、涉外行政诉讼收费实行对等原则。
关键词:行政诉讼费用诉讼成本国家承担诉讼成本追偿对等原则
行政诉讼收费制度
4 / 4
范文三:论行政诉讼收费制度
论行政诉讼收费制度
作者:王先俊 摘要:现行的行政诉讼收费收费:制度基本上是民制
事诉讼收费制度的翻版,行、民不分。制在谈到设立行政诉讼收费制在度度的理由时,多都借鉴设立民事诉讼收费制度的理由。民这些理由在理论这
上难以自圆其说,在实践中也未能改变其大量行政诉讼成本由国家承大担担的事实。因而行政诉讼收费制度必须改革:,、建立费行政诉讼成本国行
家承担制度;,、建立国家诉讼成本追;偿制度;,、建立滥用诉权偿惩惩罚制度;,、涉外行政诉讼收费实行对等原则。讼
费用费 诉讼成本国家承担 诉讼成本追偿诉 对等关键词:行政诉讼
原则
一、引言
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出台民,我国民告官的制度??行,政政诉讼得以确立。《民事诉讼法(试行)》第,条第,讼款规定“法律规款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院法规定”这是行政诉讼最直法接接且又最早的法律渊源。与之相对应,根据《民事诉讼之法(试行)》第法80条、第1781条、第190条、第2002条之规定,行政诉讼收费制度收也随之建立。最高人民法院于人1982年、19899年先后两次颁布了《人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使行政诉讼收费制度进一,步具体化。步
行政诉讼收费是指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活是动,应当向人民法院交动
纳和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行政支诉讼通行的说法是指行政相诉对人与行对
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
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法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体判断相对判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显,然行政诉讼的时间区域然
为:从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时起从至行政裁判作出时止。行政至诉讼收费诉即当事人在该时间区段应向人民法院所交纳的区诉讼费用。根据诉1989年《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一章规定行政诉讼收费分第为为三类:,、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费和其它诉讼费用;,受、行政诉讼案件执行申请费、和和其它执行费用;,、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申请费和其它行执行费用。显执然前述行政诉讼收费只包含《人民法院诉讼讼收收费办法》中的第一类讼,,而不包括后两类收费。实际上,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是际指行政诉讼终结指
后,依国家强制力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强决,裁定及其它法律文书,决按按其内容和要求加以实现的活动;非诉讼行政案件执行活是依国家强制力是
将没有经过行政诉讼程序,但已发生效行力的行政法律文书的内容和力要要求加以实现的活动。可见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案件执行行、非诉行政案行
件执行,是三个不同的,有着质的区别三,又相联系的概念。三个概,念念,泾渭分明,不容混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一章将上述三种收第
费统一称为行政诉讼收费的作法,称很值得商榷,由于不是笔者很今天所今要讨论的范围,姑且不议。笔者所要讨论的是设不立上述三种收费制度立
的合理性与其改革方向的问题。为性了行文方便,本文以《人民了法院诉法讼收费办法》为准,将上述三类收费统称为行政将诉讼收费诉(广义),而将第一一类收费称为行政诉讼收费((狭义)。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中行政诉文讼收费均指上述三种收费,即广义上的行政三诉讼收费。诉
在讨论行政诉讼收费时,我们不能考究设讼立诉讼收费的必要性。立
概观设立行政诉讼收费的原因,设大抵有以下几种:设立行政大诉讼收费诉制度。?可以减少国家财政支出国,减轻人民群众负担。?有利于增强众
公民、法人、其它组织的法制观、念念,防止滥用诉权。?有利于行政机于关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有利于体现当依事人在在诉讼中法律地事
位的平等。?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平主权和经济利益。但笔者认主为上述理为由存在着逻辑上的缺陷,也严重不符合客观实缺际。际
此外,我国行政诉讼收费的标准,没有考虑行政收诉讼本身的特殊诉
性,完全照搬民事诉讼的收费模式,将搬案件分为财产案件与非财产案案案件。非财产案件按件征收,财产案件按财产的价值的,一定比例征收,一数额越大,费用越高。从理论上讲,司费法实践中将行政诉讼分为财法产产案件与非财产案件的做法是行不通的,因为所有的行是政诉讼法律关系政
的客体均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具非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非客客件,可分为:财产类客与非财产类客体。因此现行的非行政诉讼收费制行
度须改革。
二、对行政诉讼收费制度质疑疑
现行的行政诉讼收费制度的主要依据是《民事诉讼度法法(试行)》和依该法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及其补充规定。从《人民》法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来看,行政诉讼收费制度基本看上是民事诉讼收上
费制度的翻版。由于民事诉讼与行政诉版讼不仅是量的不同,在质上讼也也有明显区别,故现行的行政诉讼收费制度有几点值得政商榷。商
(一)对行政诉讼收费制度设立原因的质疑讼。。
,、实行行政诉讼收费制度并不一定会减少国家财制政支出,减轻政人民群众负担。。
有人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解决相对人与行行政主体之间政的行政争议,这毕竟是一部份当事人自己的毕事情。把少数人花费的诉事
讼费用由国家包下来,增加了费财政支出,从而间接加重了财人民群众负人担,显然不合理。实行行政诉讼收费制度,。则可以减少国家财政支出,则减减轻人民群众负担。
但一个不可忽视的客观事实是?个?当作为原告的行政相对人?为为行政主体或作出具体行政作为的行政主体败诉或部分作败诉时,并不会败
减少国家财政支出,减轻人民群众负担政。在我国人民法院,行政主。体体均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属非营利性机构,其经费都属来源于国家财政来
拨款,其财产所有权归属国家。此时无产论是当事人胜诉还是败诉,论还还是部分胜诉或部分败诉,其所承担的诉讼费用也必然其由国家财政支由
付。实行行政诉讼收费从表面上看,使人诉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损失的民诉诉讼成本似乎得到了弥补,但实际上由于人民法院与行但政主体的经费政都来自于国家财政拨付,故行政诉讼成本财的最终承担者仍为国家。行的政政主体向人民法院所交纳的诉讼费用,在国家财政内部诉,只不过由一,帐户转移到另一个帐户上面。同时,这笔一诉讼成本也间接转嫁到广大诉人人民群众身上。
,、以防止滥用诉权,作为实行行政止诉讼收费的理由,有限制公诉民民的基本权利之嫌。
一些学者认为设立行政诉讼收费学制度有利于增强公民、法人制、其、
它组织的法制观念,防止其滥用诉权。《民事诉讼止法(试行)》与《行法
政诉讼法》均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法一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一由双方由分担。这一规定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质,可以对滥一用诉讼权的行政相对用
人在经济上课以一定的约束,这是济其一;其二,收取行政诉讼其费用还费可以促使当事人慎重对待自己的诉权,从而预防对纠纷,减少缠诉,防纠
止诉累。但笔者认为,以此作为设。立行政诉讼收费制度的理由立,有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之嫌。嫌
第一,我国《宪法》第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任
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员关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或检举的权利”,这也是我国实行行政诉讼制度,制我定《行政诉讼法》定
的宪法依据之一。可见公民提起行政据诉讼是其实现基本权利的一诉种形种式。实行行政诉讼收费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基本权利。第公
二,滥用诉权的标准不清,人民法院诉在判断何为滥用诉权时主观在意向意大,具有很强的伸缩性。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如果行政主蛋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懈可击,行政相行对人也不会无事生非,将行对政相政对人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稍有不服而行提起行政诉讼视提为滥用诉权的话,恐有失《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本意。事实上,是否》实实行行政诉讼法收费制度与滥用诉权是两码事。对某些滥有钱人来讲,行有政诉讼是否收费,其仍都可以滥用诉权收。第三,提起行政诉讼本来。就就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利的体现。以收取的诉讼费用作为行政诉讼的前提条件,很为可能导致某些人因无法交纳可或或暂时无法交纳行政诉讼费用,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用不到法院的保不
护,从而对作出侵犯其权益的具体行政行出为为的行政主体“敢怒不敢言”,有冤无处申的尴尬局面”。那种认为老百姓是刁民的。“防民”思想“应当向“为民”观念转变。”
,、实行行政诉讼收费制度与体现当事政人在行政诉讼中法律地位人
平等没有必然的联系。等
有人认为设立行政诉讼收费制度认,收取诉讼费用,反映了当,事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为在具体行政是行为中,双方当事行
人的实体地位是不同的。一方为拥有地行政管理权的行政主体,另行一方一是被行政主体管理的相对人,双方属于行政隶属关对系。双方的权利义系
务不对等,这样双方在实体法律关系,中,是处于法律地位不平等中的双的方当事人。因而在行政诉讼中实行平等的行政诉讼诉费用原则,显得更费
为重要。这样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面这前人人平等的思想以及保护前公民公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立法性质。的
然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并不以是否法向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向
为标准,而以双方在行政诉讼中准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是否平等是为标准。行政诉讼收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弥补收国家诉讼成本的损失。国
那种认为实行行政诉讼收费制度认,,能改变当事人在诉前不对等的法律等地位,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点。笔者面认为有失偏颇。以此作认
为设立行政诉讼收费制度的理由立实在是牵强附会。实
,、实行行政诉讼收费制度并不一行定会使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定权权促进依法行政。
收取行政诉讼费用能促使行政主体政依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
政,一个重要理由是:通过对行政主体课以经济上的约对束,以达到依束法行政的目的。这实际上是混淆了一个概。念,即行政主体财产所有权念究究竟归国家还是归该行政主体。如果说行政主体财产归体该行政主体所该有的话,还有可能够体现行政诉讼收费的可惩罚性,促进行政机关行使惩职职权。如行政主体财产属国家的话,则受到损失的仍旧家是国家,即所是谓“崽用爷钱不心疼”,因而未必能促进不行政主体依法行政职权,依行法法行政。
,、实行行政诉讼收费制度,有利于维护国讼家的主权与经济利益,家
是对国家主权原则的一个误解。国
在世界上,一些国家也实行行政诉讼收费制度。随着行我国对外开我放的发展进程的加快,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在加我国进行行政诉讼的情况我
会越来越多。如我国不实行行越政诉讼收费制度,则有损于政国家主权与国经济利益。这体现了一个国家的主权尊严,现因而一些人认为在我国实因
行行政诉讼收费制度不仅需要行,而且必要。,
笔者认为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固有的权家利,是国家最重要的属利
性,表现为对国内最高权和对外表独立权。对外国的一些做法独,应当批,判地接受。因为是否实行行政诉讼收费制度是否一个国家份内的事情,一
是一个国家对内最高权的表现。个不能说一个没有实行行政诉不讼收费制讼度的国家就有损于国家主权。在涉外行政诉讼国中我们可以根据对等原中
则来维护国家主权与经济利益。维
(二)对现行行政诉讼收费制度的法律依据和征收标费准的合理性准
质疑。
退一步讲,既便上述理由成立,但讲现行的行政诉讼收费制度也现值值得商榷。
,、现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法民条依据失效,其合法性条
值得怀疑。怀
现行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是依据诉19828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行)》而制定的。由于该法已经失效。故已1989年《人民法院诉人讼收费办法》的法条依据也随之失效,从而法使《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使
法》的根基得到了根本性动摇》。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该。《办法》的《合法性很得推敲。在《行政诉讼法》实施。111年和《民事诉讼法》实施101年的今年,《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仍涛声依旧诉,不能不说是,一种人为的遗憾。憾
,、现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所确的行政诉诉讼费用征收标诉准不合理。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将行政诉讼收费与民事诉》讼收费合二讼为一,在费用征收上两者可互相通用。行政收诉讼收费和民事诉讼收费诉
一样将案件分为非财产案件与样财产案件。非财产案件按件财征收;财产征案件?,以其所涉金额与价款按比例征收。涉非财产案件的行政诉讼费非
用按件征收倒不难理解,但财按产案件按比例征收则有点过产份附会于民份事诉讼收费制度。第一,所有行政诉讼案件。所争议的标的是具体行政所
行为的合法性,而非财产问题为。行政案件所涉财产的金额。或价款只是或
具体行政行为所导致的后果,而不是行政诉导讼案件所争议问题的本讼
身。因此不能将行政案件当财产因案件看待;第二,行政主体案有时作出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难以估价或者是金额与价额难巨大的,如大片森林、巨
国土、水体、滩涂、珍稀文物等、。这些案件如以金额或价款。的比例来的计算征收行政诉讼费用,其巨额费用无论是相费对人还是行政主体都难对
以承受,特别是行政主体作为国受家部门并不是经营性或营利家性单位,性其单位行政行为的财产也不归其所有。该笔巨财额费用的最终承担者仍额
旧是国家财政,显然这种行政诉国讼收费不合理,仍只不过是讼巨额的行巨政诉讼费用在国家财政内部由一个帐户转移到财另一个帐户。诉讼成本另
仍间接地转归广大人民群众承担接。因而我国的行政诉讼收费。制度带有制很大的民事诉讼收费性质。行政诉讼收费制度费没有体现,行政诉讼维没
护社会公共利益等公权利的自身会特点。特
三、改革行政诉讼收费制度初探。收
由于我国现行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现办法》的法条依据已失效。办诉诉讼收费行政、民事不分的办法已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办的发展。改革的行政诉讼收费制度迫在眉睫。如何改革行制政诉讼收费制度,笔者曾作政如如下探讨。
(一)建立诉讼成本国家承担制。诉
行政诉讼必竟不象民事诉讼那政样解决的是平等主体民事权样利和利民事义务之争,它所要解决的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解政行为是否合法,政行政法律关系上的权利或义务如何落关实的问题,因而在行政诉讼实中必中有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的行政主体。换言之行即国家为行政权即
利、义务的终极享有者或承担者。相对终人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起因人是是因为其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缺体陷,是其作为国陷家的主人参政的一种形式,因而在行政政诉讼中产生行政诉讼费用应诉当当由国家承担,实行行政诉讼成本国家承担制度。其次讼,作为行政诉讼,
和行政诉讼案件或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案的客体所依据的法律源于行的政政法,而行政法属公法领域,维护的是整个国家的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利等公权利,公法的混乱将会造成整个法律法体系的混乱的。故行政法的体公公法性质也决定行政诉讼收费不宜象民事诉讼那样,实费行诉讼成本按行过错原则由当事人承担。(建立行政公诉事制度是实行诉讼成本国家承制担担的一个比较好的方式,可以与相对人行政自诉方式一以同构成我的行同政诉讼提起方式)。第三,人民法院作审式判机关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判政政行为进行监督,是其职责所在,即国家机关对国家机所关监督,是国家关
机关内部的事务,诉讼成本理由国家财事政支付。如由当事人承担,政则则不尽合理。只有实行诉讼成本国家承担才能扭转这一成不合理体制。不
(二)建立行政诉讼成本追偿制度。立
行政诉讼成本追偿是指在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或非诉行政政案件执政行过程中,所发生的诉讼成本损失,国家有权的向有关责任人员要求予向
以赔偿。它包括国家对原告、被偿告、第三人的行政诉讼成本告的追偿。的从当事人是否为行政主体为标准。行政诉讼成政本追偿可分为对非行政本
主体的诉讼成本追偿,和对行政的主体诉讼成本的追偿。在对主非行政主非体行政诉讼成本追偿中,诉讼成本由非行政主偿体承担,在对行政主体体
的诉讼成本追偿中,则将责任落讼实到有关直接责任人承担。实这样才能这
够真正减少国家财政开支,减轻广大人民群众政的负担。的
(三)建立滥用诉权惩罚制度。用
提起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其它政组组织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权利利不能滥用。为此在行政诉讼中有必要建立滥用诉权惩讼罚制度。在建立罚滥用诉权惩罚制度上,可以参考以下因罚素:一是对滥用诉权的界定素。。界定时应当考虑到行政主体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法律上的缺陷,法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是否出于维权政的正当需要。行政案件本身的导导致金额、价款的有无大小不能作为判定滥用诉权的标不准。滥用权诉的准具体表现形式式应当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不宜给予人民法院较大来的的主观随意性。二是对滥用诉权者给以一定的制裁。追诉究其相应的民事究
责任,行政责任,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巨责大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大
(四)对于涉外行政诉讼,实行对等原则。,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发展进程和我国国加入加WTO的步伐加快,外国国人和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行行政诉讼的情况会越来越多,是否实行行政,诉讼收费制度各国做法不一。对此类行度政诉讼,如机械地坚持诉讼政成成本国家承担,则可能有损我国主权与经济利益。因而我从主权平等的原从
则出发,在实实行行政诉讼成本国家承担的同时引入对等原则,这样的既既维护了国家主权,又避免了国家经济利益的损失。在了实行对等原则中实
应当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一是诉讼成本下的核定;二是该外国对中国的公公民、法人、其它组织实行行政诉讼权利的限制程度。行
注:
?1982年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为试民行办法;行
?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下同。权
?此处指的是一般情况,因为人民法的院诉讼费的免除是有限的,院且且程序繁索;
?严格地讲为行为后果涉及财产权的行为政案件。政
参考资料:
1、《行政诉讼法学》,应松、年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年社社2000年,月修订版。
2、《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姜明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出教育出版社出版,,1999年10月第一版。。
3、《行政诉讼法释论》,黄杰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安1989年,月第一版。月
4、《行政诉讼法讲座》,黄杰主编,中讼国人公安大学出版社国19899年,第一版。
5、《行政法学》,罗豪才主编,政20000年高教自考版,北京大学出大版社。
6、《民事诉讼法学》,柴发邦编,诉20000年高教自考版,北京大学大出版社。
7、《国际法》,端木正主编,法20000年高教自考版,北京大学出版出社。
8、《宪法学》,魏定仁主编,,2000年高教自考版,北京大学出版高社社。
9、《法学基础理论》,沈宗灵主编,》2000年高教自考版,北京大年
学出版社。版
10、《依法治国与法律体系建构学术研讨会与综术》??《法学研综究》第二十二卷第五期。二
11、《民事诉讼法《(试行)》。
12、《行政诉讼法》。
13、《民事诉讼法》。
14、《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及其补充规定。费
范文四:关于行政诉讼收费制度
关于行政诉讼收费制度"text-align:center;"> [摘要]现行的行政诉讼收费收费制度基本上是民事诉讼收费制度的翻版,行、民不分。在谈到设立行政诉讼收费制度的理由时,多都借鉴设立民事诉讼收费制度的理由。这些理由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在实践中也未能改变大量行政诉讼成本由国家承担的事实。因而行政诉讼收费制度必须改革:,、建立行政诉讼成本国家承担制度;,、建立国家诉讼成本追偿制度;,、建立滥用诉权惩罚制度;,、涉外行政诉讼收费实行对等原则。
论文关键字: 行政诉讼费用诉讼成本国家承担诉讼成本追偿对等原则 一、引言
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出台,我国民告官的制度??行政诉讼得以确立。《民事诉讼法(试行)》第,条第,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这是行政诉讼最直接且又最早的法律渊源。与之相对应,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80条、第178条、第190条、第200条之规定,行政诉讼收费制度也随之建立。最高人民法院于1982年、1989年先后两次颁布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使行政诉讼收费制度进一步具体化。
行政诉讼收费是指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行政诉讼通行的说法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显然行政诉讼的时间区域为:从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时起至行政裁判作出时止。行政诉讼收费即当事人在该时间区段应向人民法院所交纳的诉讼费用。根据1989年《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一章规定行政诉讼收费分为三类:,、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费和其它诉讼费用;,、行政诉讼案件执行申请费和其它执行费用;,、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申请费和其它执行费用。显然前述行政诉讼收费只包含《人民法院诉讼收收费办法》中的第一类,而不包括后两类收费。实际上,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是指行政诉讼终结后,依国家强制力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其它法律文书,按其内容和要求加以实现的活动;非诉讼行政案件执行是依国家强制力将没有经过行政诉讼程序,但已发生效力的行政法律文书的内容和要求加以实现的活动。可见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案件执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是三个不同的,有着质的区别,又相联系的概念。三个概念,泾渭分明,不容混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一章将上述三种收费统一称为行政诉讼收费的作法,很值得商榷,由于不是笔者今天所要讨论的范围,姑且不议。笔者所要讨论的是设立上述三种收费制度的合理性与其改革方向的问题。为了行文方便,本文以《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为准,将上述三类收费统称为行政诉讼收费(广义),而将第一类收费称为行政诉讼收费(狭义)。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中行政诉讼收费均指上述三种收费,即广义上的行政诉讼收费。 在讨论行政诉讼收费时,我们不能考究设立诉讼收费的必要性。概观设立行政诉讼收费的原因,大抵有以下几种:设立行政诉讼收费制度。?可以减少国家
财政支出,减轻人民群众负担。?有利于增强公民、法人、其它组织的法制观念,防止滥用诉权。?有利于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有利于体现当事人在在诉讼中法律地位的平等。?有利于维护国家的主权和经济利益。但笔者认为上述理由存在着逻辑上的缺陷,也严重不符合客观实际。 此外,我国行政诉讼收费的标准,没有考虑行政诉讼本身的特殊性,完全照搬民事诉讼的收费模式,将案件分为财产案件与非财产案件。非财产案件按件征收,财产案件按财产的价值的一定比例征收,数额越大,费用越高。从理论上讲,司法实践中将行政诉讼分为财产案件与非财产案件的做法是行不通的,因为所有的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均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非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客件,可分为:财产类客与非财产类客体。因此现行的行政诉讼收费制度须改革。
二、对行政诉讼收费制度质疑
现行的行政诉讼收费制度的主要依据是《民事诉讼法(试行)》和依该法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及其补充规定。从《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来看,行政诉讼收费制度基本上是民事诉讼收费制度的翻版。由于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不仅是量的不同,在质上也有明显区别,故现行的行政诉讼收费制度有几点值得商榷。
(一)对行政诉讼收费制度设立原因的质疑。
,、实行行政诉讼收费制度并不一定会减少国家财政支出,减轻人民群众负担。 有人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解决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争议,这毕竟是一部份当事人自己的事情。把少数人花费的诉讼费用由国家包下来,增加了财政支出,从而间接加重了人民群众负担,显然不合理。实行行政诉讼收费制度,则可以减少国家财政支出,减轻人民群众负担。
但一个不可忽视的客观事实是??当作为原告的行政相对人为行政主体或作出具体行政作为的行政主体败诉或部分败诉时,并不会减少国家财政支出,减轻人民群众负担。在我国人民法院,行政主体均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属非营利性机构,其经费都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其财产所有权归属国家。此时无论是当事人胜诉还是败诉,还是部分胜诉或部分败诉,其所承担的诉讼费用也必然由国家财政支付。实行行政诉讼收费从表面上看,使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损失的诉讼成本似乎得到了弥补,但实际上由于人民法院与行政主体的经费都来自于国家财政拨付,故行政诉讼成本的最终承担者仍为国家。行政主体向人民法院所交纳的诉讼费用,在国家财政内部,只不过由一帐户转移到另一个帐户上面。同时,这笔诉讼成本也间接转嫁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上。 ,、以防止滥用诉权,作为实行行政诉讼收费的理由,有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之嫌。
一些学者认为设立行政诉讼收费制度有利于增强公民、法人、其它组织的法制观念,防止其滥用诉权。《民事诉讼法(试行)》与《行政诉讼法》均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这一规定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质,可以对滥用诉讼权的行政相对人在经济上课以一定的约束,这是其一;其二,收取行政诉讼费用还可以促使当事人慎重对待自己的诉权,从而预防纠纷,减少缠诉,防止诉累。但笔者认为,以此作为设立行政诉讼收费制度的理由,有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之嫌。
第一,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也是我国实行行政诉讼制度,制定《行政诉讼法》的宪法依据之一。可见公民提起行政诉讼是其实现基本权利的一种形式。实行行政诉讼收费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基本权利。第二,滥用诉权的标准不清,人民法院在判断何为滥用诉权时主观意向大,具有很强的伸缩性。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如果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懈可击,行政相对人也不会无事生非,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稍有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视为滥用诉权的话,恐有失《行政诉讼法》立法本意。事实上,是否实行行政诉讼法收费制度与滥用诉权是两码事。对某些有钱人来讲,行政诉讼是否收费,其仍都可以滥用诉权。第三,提起行政诉讼本来就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体现。以收取诉讼费用作为行政诉讼的前提条件,很可能导致某些人因无法交纳或暂时无法交纳行政诉讼费用,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院的保护,从而对作出侵犯其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敢怒不敢言”,有冤无处申的尴尬局面。那种认为老百姓是刁民的“防民”思想应当向“为民”观念转变。
,、实行行政诉讼收费制度与体现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没有必然的联系。
有人认为设立行政诉讼收费制度,收取诉讼费用,反映了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为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双方当事人的实体地位是不同的。一方为拥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主体,另一方是被行政主体管理的相对人,双方属于行政隶属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这样双方在实体法律关系中,是处于法律地位不平等的双方当事人。因而在行政诉讼中实行平等的行政诉讼费用原则,显得更为重要。这样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以及保护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立法性质。
然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并不以是否向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为标准,而以双方在行政诉讼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否平等为标准。行政诉讼收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弥补国家诉讼成本的损失。那种认为实行行政诉讼收费制度,能改变当事人在诉前不对等的法律地位,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点。笔者认为有失偏颇。以此作为设立行政诉讼收费制度的理由实在是牵强附会。 ,、实行行政诉讼收费制度并不一定会使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
收取行政诉讼费用能促使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一个重要理由是:通过对行政主体课以经济上的约束,以达到依法行政的目的。这实际上是混淆了一个概念,即行政主体财产所有权究竟归国家还是归该行政主体。如果说行政主体财产归该行政主体所有的话,还有可能够体现行政诉讼收费的惩罚性,促进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如行政主体财产属国家的话,则受到损失的仍旧是国家,即所谓“崽用爷钱不心疼”,因而未必能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职权,依法行政。
,、实行行政诉讼收费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的主权与经济利益,是对国家主权原则的一个误解。
在世界上,一些国家也实行行政诉讼收费制度。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发展进程的加快,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的情况会越来越多。如我国不实行行政诉讼收费制度,则有损于国家主权与经济利益。这体现了一个国家的主权尊严,因而一些人认为在我国实行行政诉讼收费制度不仅需要,而且必要。 笔者认为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固有的权利,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表现为对国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对外国的一些做法,应当批判地接受。因为是否实行行政诉讼收费制度是一个国家份内的事情,是一个国家对内最高权的表现。不能说一个没有实行行政诉讼收费制度的国家就有损于国家主权。在涉外行政诉讼中我们可以根据对等原则来维护国家主权与经济利益。
"text-align:center;">
(二)对现行行政诉讼收费制度的法律依据和征收标准的合理性质疑。 退一步讲,既便上述理由成立,但现行的行政诉讼收费制度也值得商榷。 ,、现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法条依据失效,其合法性值得怀疑。 现行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是依据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而制定的。由于该法已经失效。故1989年《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法条依据也随之失效,从而使《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根基得到了根本性动摇。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该《办法》的合法性很得推敲。在《行政诉讼法》实施11年和《民事诉讼法》实施10年的今年,《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仍涛声依旧,不能不说是一种人为的遗憾。
,、现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所确的行政诉讼费用征收标准不合理。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将行政诉讼收费与民事诉讼收费合二为一,在费用征收上两者可互相通用。行政诉讼收费和民事诉讼收费一样将案件分为非财产案件与财产案件。非财产案件按件征收;财产案件?,以其所涉金额与价款按比例征收。非财产案件的行政诉讼费用按件征收倒不难理解,但财产案件按比
例征收则有点过份附会于民事诉讼收费制度。第一,所有行政诉讼案件所争议的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非财产问题。行政案件所涉财产的金额或价款只是具体行政行为所导致的后果,而不是行政诉讼案件所争议问题的本身。因此不能将行政案件当财产案件看待;第二,行政主体有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难以估价或者是金额与价额巨大的,如大片森林、国土、水体、滩涂、珍稀文物等。这些案件如以金额或价款的比例来计算征收行政诉讼费用,其巨额费用无论是相对人还是行政主体都难以承受,特别是行政主体作为国家部门并不是经营性或营利性单位,其单位行政行为的财产也不归其所有。该笔巨额费用的最终承担者仍旧是国家财政,显然这种行政诉讼收费不合理,仍只不过是巨额的行政诉讼费用在国家财政内部由一个帐户转移到另一个帐户。诉讼成本仍间接地转归广大人民群众承担。因而我国的行政诉讼收费制度带有很大的民事诉讼收费性质。行政诉讼收费制度没有体现,行政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公权利的自身特点。
三、改革行政诉讼收费制度初探。
由于我国现行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法条依据已失效。诉讼收费行政、民事不分的办法已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行政诉讼收费制度迫在眉睫。如何改革行政诉讼收费制度,笔者曾作如下探讨。
一)建立诉讼成本国家承担制。 (
行政诉讼必竟不象民事诉讼那样解决的是平等主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之争,它所要解决的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行政法律关系上的权利或义务如何落实的问题,因而在行政诉讼中必有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的行政主体。换言之即国家为行政权利、义务的终极享有者或承担者。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起因是因为其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缺陷,是其作为国家的主人参政的一种形式,因而在行政诉讼中产生行政诉讼费用应当由国家承担,实行行政诉讼成本国家承担制度。其次,作为行政诉讼和行政诉讼案件或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的客体所依据的法律源于行政法,而行政法属公法领域,维护的是整个国家的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等公权利,公法的混乱将会造成整个法律体系的混乱的。故行政法的公法性质也决定行政诉讼收费不宜象民事诉讼那样,实行诉讼成本按过错原则由当事人承担。(建立行政公诉制度是实行诉讼成本国家承担的一个比较好的方式,可以与相对人行政自诉方式一同构成我的行政诉讼提起方式)。第三,人民法院作审判机关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是其职责所在,即国家机关对国家机关监督,是国家机关内部的事务,诉讼成本理由国家财政支付。如由当事人承担,则不尽合理。只有实行诉讼成本国家承担才能扭转这一不合理体制。
(二)建立行政诉讼成本追偿制度。
行政诉讼成本追偿是指在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或非诉行政案件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诉讼成本损失,国家有权向有关责任人员要求予以赔偿。它包括国家对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行政诉讼成本的追偿。从当事人是否为行政主体为标准。行政诉讼成本追偿可分为对非行政主体的诉讼成本追偿,和对行政主体诉讼成
本的追偿。在对非行政主体行政诉讼成本追偿中,诉讼成本由非行政主体承担,在对行政主体的诉讼成本追偿中,则将责任落实到有关直接责任人承担。这样才能够真正减少国家财政开支,减轻广大人民群众的负担。
(三)建立滥用诉权惩罚制度。
提起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其它组织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权利不能滥用。为此在行政诉讼中有必要建立滥用诉权惩罚制度。在建立滥用诉权惩罚制度上,可以参考以下因素:一是对滥用诉权的界定。界定时应当考虑到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法律上的缺陷,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是否出于维权的正当需要。行政案件本身导致金额、价款的有无大小不能作为判定滥用诉权的标准。滥用权诉的具体表现形式应当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不宜给予人民法院较大的主观随意性。二是对滥用诉权者给以一定的制裁。追究其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巨大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于涉外行政诉讼,实行对等原则。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发展进程和我国加入WTO的步伐加快,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的情况会越来越多,是否实行行政诉讼收费制度各国做法不一。对此类行政诉讼,如机械地坚持诉讼成本国家承担,则可能有损我国主权与经济利益。因而从主权平等的原则出发,在实行行政诉讼成本国家承担的同时引入对等原则,这样既维护了国家主权,又避免了国家经济利益的损失。在实行对等原则中应当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一是诉讼成本的核定;二是该外国对中国公民、法人、其它组织实行行政诉讼权利的限制程度。
注:
?1982年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为试行办法;
?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下同。
?此处指的是一般情况,因为人民法院诉讼费的免除是有限的,且程序繁索; ?严格地讲为行为后果涉及财产权的行政案件。
参考资料:
1、《行政诉讼法学》,应松年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月修订版。 2、《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姜明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1999年10月第一版。
3、《行政诉讼法释论》,黄杰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月第一版。
4、《行政诉讼法讲座》,黄杰主编,中国人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一版。
5、《行政法学》,罗豪才主编,2000年高教自考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6、《民事诉讼法学》,柴发邦编,2000年高教自考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7、《国际法》,端木正主编,2000年高教自考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8、《宪法学》,魏定仁主编,2000年高教自考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9、《法学基础理论》,沈宗灵主编,2000年高教自考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10、《依法治国与法律体系建构学术研讨会综术》??《法学研究》第二十二卷第五期。
11、《民事诉讼法(试行)》。
12、《行政诉讼法》。
13、《民事诉讼法》。
14、《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及其补充规定。
范文五:行政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
--------------------------------------------精品文档 Word可编辑 值得收藏------------------------------------------------
行政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 /h1 --
--
本站首页
免费课件
免费试题
整册教案
教育资讯
计划总结
英语角
幼儿教育
文书写作
海量教案
免费论文
1 ----------------------------------------------------精品文档 值得收藏-----------------------------------------------------------
--------------------------------------------精品文档 Word可编辑 值得收藏------------------------------------------------
网站地图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语文科
数学科
英语科
政治科
物理科
化学科
地理科
历史科
生物科
中考备战
高考备战
高考试题
中考试题
教学论文
作文园地
2 ----------------------------------------------------精品文档 值得收藏-----------------------------------------------------------
--------------------------------------------精品文档 Word可编辑 值得收藏------------------------------------------------
作文园地
求职简历
党团工会
演讲致辞
领导讲话
总结报告
文秘知识
合同范本
法律文书
节日庆典
中考作文
高考作文
个人简历
入团申请
入党申请
您现在的位置:3edu教育网文书写作法律文书行政法律正文3edu教育网,百万资源,完全免
费,无需注册,天天更新~
3 ----------------------------------------------------精品文档 值得收藏-----------------------------------------------------------
--------------------------------------------精品文档 Word可编辑 值得收藏------------------------------------------------
行政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
行政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两种。案件受理费的收费标准: (1)治安行
政案件,每件交纳5元至30元; (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400元; (3)其他行政案
件,每件交纳30元至100元; (4)行政案件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 其他诉
讼费用,主要有:鉴定费,勘验费,公告费,翻译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生
活费、误工补贴费,复制本案庭审记录材料和法律文字所需要的费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
请费和实际支出费用等,一般由法院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或按实际成本收费。
4 ----------------------------------------------------精品文档 值得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