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2016年最新模板质量验收规范
4.1一般规定
4.1.1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4.1.2在浇筑混凝土之前,应对模板工程进行验收。 模板安装和浇筑混凝土时,应对模板及其支架进行观察和维护。发生异常情况时,应按施工技术方案及时进行处理。
4.1.3模饭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
4.2模板安装
主控项目
4.2.1安装现浇结构的上层模板及其支架时,下层楼板应具有承受上层荷载的承载能力,或加设支架;上、下层支架的立柱应对准,并铺设垫板。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对照模板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方案观察。 4.2.2在涂刷模板隔离剂时,不得沾污钢筋和混凝土接搓处。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一般项目
4.2.3模板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1模板的接缝不应漏浆;在浇筑混凝土前,木模板应浇水湿润,但模板
内不应有积水:
2模板与混凝土的接触面应清理干净并涂刷隔离剂,但不得采用影响结构性能或妨碍装饰工程施工的隔离剂;
3浇筑混凝土前,模板内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4对清水混凝土工程及装饰混凝土工程,应使用能达到设计效果的模板。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4.2.4用作模板的地坪、胎模等应平整光沽,不得产生影响构件质量的下沉、裂缝、起砂或起鼓。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4.2.5对跨度不小于4m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其模板应按设计要求起拱: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起拱高度宜为跨度的1/1000---3/1 000。
检查数量: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应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少于3件:对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且不少于3间:对大空间结构,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抽查10%,且不少于3面。 检验方法:水准仪或拉线、钢尺检查。
4.2.6固定在模板上的预埋件、预留孔和预留洞均不得遗漏,且应安装牢固,其偏差应符合表4.2.6的规定。
检查数量: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和独立基础,应抽查构件数量
的10%,且不少于3件:对墙和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且不少于3间:对大空间结构,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5m左右划分检查面,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抽查10%,且均不少于3面。 检验方法:钢尺检查。
4.2.7现浇结构模板安装的偏差应符合表4.2.7的规定。 检查数量: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和独立基础,应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少于3件:对墙和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且不少于3间;对大空间结构,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5m左右划分检查面,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抽查10%,且均不少于3面。
表4.2.6预埋件和预留孔洞的允许偏差
项 目 允许偏差(mm)
预埋钢板中心线位置 3
预埋管、预留孔中心线位置 3
中心线位置 5 插 筋 外露长度 +10,0
中心线位置 2 预埋螺栓 外露长度 +10,0
中心线位置 10 预 留 洞 尺 寸 +10,0 注:检查中心线位置时,应沿纵、横两个方向量测,并取其中的较大值。
表4.2.7现浇结构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轴 线 位 置 5 钢尺检查
底模上表面标高 ?5 水准仪或拉线、钢尺检查
基 础 ?10 钢尺检查 截面内部尺寸 柱、墙、梁 +4,-5 钢尺检查
不大于5m 6 经纬仪或吊线、钢尺检查 层高垂直度 大于5m 8 经纬仪或吊线、钢尺检查
相邻梁板表面高低差 2 钢尺检查
表 面 平 整 度 5 2m靠尺和塞尺检查 注:检查轴线位置时,应沿纵、横两个方向量测,并取其中较大值。 4.2.8预制构件模板安装的偏差应符合表4.2.8的规定。
检查数量:首次使用及大修后的模板应全数检查,使用中的模板应定期检查,并根据使用情况不定期抽查。
4.3模板拆除
主控项目
4.3.1底模及其支架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 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表4.3.1底模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要求
构件 构件跨度(m) 达到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值的百分率(100%)
?2 ?50
板 ,2,?8 ?75
,8 ?100
?8 ?75 梁、拱、壳 ,8 ?100 悬臂结构 ?100 4.3.2对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侧模宜在预应力张拉前拆除:底模支架的拆除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当无具体要求时,不应在结构构件建立预应力前拆除。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4.3.3后浇带模板的拆除和支顶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一般项目
4.3.4侧模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受损伤。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4.3.5模板拆除时,不应对楼层形成冲击荷载。拆除的模板和支架宜分散堆放并及时清运。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范文二:最新消防规范标准2016 新消防规范_图文
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新消防规范_图文”的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92to.com的支持!
消防电梯专家解读
第八章:消防设施的设置专家解读
本章规定了建筑设置消防给水、灭火、火灾自动报警、防烟与排烟系统和配置灭火器的基本范围。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气候、地理、人文等自然环境和文化背景各异、建筑的用途也千差万别,难以在本章中一一规定相应的设施配置要求。因此,除本规范规定外,设计还应从保障建筑及其使用人员的安全、减少火灾损失出发,
1
根据有关专业建筑设计标准或专项防火标准的规定以及建筑的实际火灾危险性,综合确定配置适用的灭火、火灾报警和防排烟设施等消防设施与灭火器材。
第九章 电气部分专家解读
新消防规范?5月1日实施
新版《防火规范》即将在5月1日执行。与旧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比,新版的变动较大,特邀请消防专家解读新规范,教你:怎么遵守规范或进行,希望从事设计研发与报建的仔细阅读并收藏......
解读专家: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王 炯
卷首部分:新规范专家整体解读
第二章 术语部分专家解读
2
第二章 术语部分专家解读
1 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2 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3 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4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
5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
3
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6 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
2.2m的自行车库、
储藏室、敞开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综合楼的最新界定
商业服务网点的最新界定
安全出口的最新界定
楼梯间的最新界定
4
避难通道的最新界定
第三-四章
没有变化,不再解读
第五章 民用建筑部分专家解读
建筑分类、定性、名词
问题 3:
平台上由建筑高度超过24米(超过10层的住宅)和未超过24米的多个建筑相连组成的建筑群体,是否应全部理解为高层建筑,还是可以按具体情况分别独立区分为高层建筑和多层建筑,
问题 4:
5
位于大平台上的建筑,某些建筑为高层,某些高度属于多层范围的建筑(从平台层计)是否可按多层建筑设计,
问题 7:
怎样理解住宅建筑中跃层的概念,跃层是否理解为单独一层,
问题 8:
住宅分类:连廊式、单元式、塔式如何定义,
总平面布局
平面布置专家解读
6
安全疏散和避难专家解读
问题 3:
如何理解两个安全出口的概念:
7
范文三:2011最新《消防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大全》目录
消防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大全
(更新至2011年10月,网友蓝天整理)
第一部分 设计规范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30-1991氧气站设计规范
GB50031-1991乙炔站设计规范
GB50045-19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 GB50058-19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7-199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74-2002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84-200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年版) GB50098-2009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16-200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51-2010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4-2009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 GB50156-200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3-1992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74-2008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GB50183-2004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93-1993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10年版) GB50194-199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50196-1993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2年局部修
订)
GB50219-1995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222-19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199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GB50251-2003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253-2003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284-1998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
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J110-1987(GB50110-1987)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J39-1990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JTJ237-1999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 SDJ278-1990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第二部分 施工验收规范 GB50166-200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1-200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3-200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81-1998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范文四:消防验收喷淋验收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6]527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 [1990]160号文的要求, 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 《自 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 验收规范》GB 50261-96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七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 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 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0261-20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局部修订条文 )
Code fo r in stallat ion and
Comm ission ing of au tom at ic
F ire2ex t ingu ish ing
Sp rink ler system s
国家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联合发布
2003-4-3 发布 2003-1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 135 号
建设部关于国家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1-2001 局部修订的条文 , 自 2003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 , 将在近期 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3 年 3 月 28 日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 [2001 ]89 号文的要求 , 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北京市消防局、 天津市消防局、上海市消防局、四川省消防局、广东省消防局、广西区消防局、中国消防安 全工程公司、深圳市捷星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瑞孚管路系统有限公司、大连市消防局、
河南洛阳消防支队、成都华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修订。
本规范局部修订 , 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和 “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 的消防工作方针 , 在 总结我国自动喷水灭火技术科研、 工程应用现状及经验教训的基础上 , 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 科研、设计、产品生产、消防监督和工程施工应用单位的意见 , 同时考虑了美国、英
国等发达国家的相关标准 , 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包括 :
1. 工程中执行有困难的条款 , 水冲洗、水压气动冲洗法等条款根据国内实际进行了修订。
2. 采用新技术、推广新产品 , 增加了沟槽式管接头、减压阀安装要求。
3. 确保质量和系统功能 , 需增加和提高技术要求的内容 : 如管网安装、系统调试、验收方面 的一些内容。
4. 原印刷错误的一些内容。
目 次
1总 则 1
2术语 1
3施工准备 1
4供水设施安装与施工 2
4.1 一般规定 2
4.2 消防水泵和稳压泵安装 3
4.3 消防水箱安装和消防水池施工 3
4.4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安装 3
4.5 水泵接合器安装 3
5管网及系统组件安装 4
5.1 管网安装 4
5.2 喷头安装 6
5.3 报警阀组安装 6
5.4 其它组件安装 7
6系统试压和冲洗 8
6.1 一般规定 8
6.2 水压试验 9
6.3 气压试验 9
6.4 冲洗 9
7系统调试 10
7.1 一般规定 10
7.2 调试内容和要求 10
8系统验收 11
9维护管理 13
1总 则
1.0.1 为保障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或简称系统) 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 减少火灾危 害, 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1.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 验收及维护管理, 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国
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 准工作状态 condition of prepare operating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备性能及使用条件符合有关技术要求, 发生火灾时, 能立即动作、 喷水 灭火的状态。
2.0.2 系统组件 system components
组成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 报警阀、 水力警铃、 压力开关、 水流指示器等专用产品的统 称。
2.0.3 监测及报警控制装置 equipments for supervisory and alarm control services
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某些部位进行监控并能发出控制信号和报警信号的装置。
2.0.4 稳压泵 pressure maintenance pumps
能使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压力保持在设计工作压力范围内的一种专用水泵。
2.0.5 喷头防护罩 Springer guards and shields
保护喷头在使用中免遭机械性损伤,但不影响喷头动作、喷水灭火性能的一种专用罩。 2.0.6 水压气动冲洗法 methods of hydropneumatic flushing
采用专用设备形成的压缩空气驱动一定量的水,使其从配水支管末端反向地朝配水管流动, 将堵塞物从配水干管底部出口处冲洗出去的方法。 (03年取消 )
2.0.7 末端试水装置 end water-test equipments
安装在系统管网或分区管网的末端, 检验系统供水压力、 流量、 报警或联动功能的装置检验 系统启动、报警或联动等功能的装置。 (03年修改)
3施工准备
3.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应由通过专业培训、 考核合格并经审核批准的施工队伍承 担。
3.0.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3.0.2.1 设备平面布置图、系统图、安装图等施工图及有关技术文件应齐全;
3.0.2.2 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3.0.2.3 系统组件、管件及其它设备、材料,应能保证正常施工;
3.0.2.4 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应满足施工要求,并应保证连续施工。 3.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对采用的系统组件、 管件及其它设备、 材料进行现场检 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3.0.3.1 系统组件、管件及其它设备、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
3.0.3.2 喷头、报警阀、压力开关、水流指示器、消防水泵、水泵接合器(03年增加)等 主要系统组件应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 稳压泵、 自动排气阀、 信号阀、 止回阀、泄压阀、减压阀等应经相应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合格。 (03年增加) 3.0.4 管材、管件应进行现场外观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3.0.4.1 表面应无裂纹、缩孔、夹渣、折迭和重皮;
3.0.4.2 螺纹密封面应完整、无损伤、无毛刺;
3.0.4.3 镀锌钢管内外表面的镀锌层不得有脱落、锈蚀等现象;
3.0.4.4 非金属密封垫片应质地柔韧、 无老化变质或分层现象, 表面应无折损、 皱纹等缺陷; 3.0.4.5 法兰密封面应完整光洁,不得有毛刺及径向沟槽;螺纹法兰的螺纹应完整无损伤。 3.0.5 喷头的现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3.0.5.1 喷头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3.0.5.2 喷头的商标、型号、公称动作温度、制造厂及生产年月等标志应齐全;
3.0.5.3 喷头外观应无加工缺陷和机械损伤;
3.0.5.4 喷头螺纹密封面应无伤痕、毛刺、缺丝或断丝的现象;
3.0.5.5 闭式喷头应进行密封性能试验, 并以无渗漏、 无损伤为合格。 试验数量宜从每批中 抽查1%,但不得少于5只,试验压力应为 3.0MPa ;试验保压(03年修改)时间不得少于 3min 。 当有两只及以上不合格时, 不得使用该批喷头。 当仅有一只不合格时, 应再抽查 2%, 但不得少于10只。重新进行密封性能试验,当仍有不合格时,亦不得使用该批喷头。 3.0.6 阀门及其附件的现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3.0.6.1 阀门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3.0.6.2 阀门及其附件应配备齐全,不得有加工缺陷和机械损伤;
3.0.6.3 报警阀除应有商标、型号、规格等标志外,尚应有水流方向的永久性标志; 3.0.6.4 报警阀和控制阀的阀瓣及操作机构应动作灵活, 无卡涩现象; 阀体内应清洁、 无异 物堵塞;
3.0.6.5 水力警铃的铃锤应转动灵活,无阻滞现象;
3.0.6.6 报警阀应逐个进行渗漏试验。试验压力应为额定工作压力的2倍,试验时间应为 5min 。阀瓣处应无渗漏。
3.0.7 压力开关、 水流指示器、 自动排气阀、 减压阀、 止回阀、 信号阀、 水泵接合器等 (03年修改)及水位、气压、阀门限位等自动监测装置应有清晰的铭牌、 安全操作指示标志和产 品说明书;水流指示器、水泵接合器、减压阀、止回阀(03年修改)尚应有水流方向的永 久性标志;安装前应逐个进行主要功能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4供水设施安装与施工
4.1 一般规定
4.1.1 消防水泵、 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消防气压给水设备、消防水泵接合器等供水设施 及其附属管道的安装,应清除其内部污垢和杂物。安装中断时,其敞口处应封闭。
4.1.2 供水设施安装时,其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
4.2 消防水泵和稳压泵安装
4.2.1 消防水泵、 稳压泵的安装,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 范》的有关规定。
4.2.2 消防水泵和稳压泵的规格、 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并应有产品合格证和安装使用说 明书。
4.2.3 当设计无要求时, 消防水泵的出水管上应安装止回阀和压力表, 并宜安装检查和试 水用的放水阀门; 消防水泵泵组的总出水管上还应安装压力表和泄压阀; 安装压力表时应加 设缓冲装置。压力表和缓冲装置之间应安装旋塞;压力表量程应为工作压力的 2~2.5倍。 4.2.4 吸水管及其附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4.2.4.1 吸水管上的控制阀应在消防水泵固定于基础上之后再进行安装, 其直径不应小于消 防水泵吸水口直径,且不应采用没有可靠锁定装置的(03年增加)蝶阀;
4.2.4.2 当消防水泵和消防水池位于独立的两个基础上且相互为刚性连接时, 吸水管上应加 设柔性连接管;
4.2.4.3 吸水管水平管段上不应有气囊和漏气现象。 变径时应用偏心异径管件, 连接时应保 持其管顶平直。 (03年增加)
4.3 消防水箱安装和消防水池施工
4.3.1 消防水池、 消防水箱的施工和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 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4.3.2 消防水箱的容积、 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安装时, 消防水箱间的主要通道宽度 不应小于 1.0m; 钢板消防水箱四周应设检修通道, 其宽度不小于 0.7m; 消防水箱顶部至楼
板或梁底的距离不得小于 0.6m。
4.3.3 消防水池、 消防水箱的溢流管、 泄水管不得与生产或生活用水的排水系统直接相连。 4.3.4 管道穿过钢筋混凝土消防水箱或消防水池时, 应加设防水套管; 对有振动的管道尚 应加设柔性接头。 进水管和出水管的接头与钢板消防水箱的连接应采用焊接, 焊接处应做防 锈处理。
4.4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安装
4.4.1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气压罐,其容积、气压、水位及工作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4.4.2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上的安全阀、 压力表、 泄水管、 水位指示器等的安装应符合产品 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4.4.3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安装位置、 进水管及出水管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安装时其四周 应设检修通道,其宽度不应小于 0.7m,消防气压给水设备顶部至楼板或梁底的距离不得小 于 1.0m。
4.5 水泵接合器安装
4.5.1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组装应按接口、本体、联接管、止回阀、安全阀、放空管、控制 阀的顺序进行。止回阀的安装方向应使消防用水能从消防水泵接合器进入系统。
4.5.2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4.5.2.1 应安装在便于消防车接近的人行道或非机动车行驶地段;
4.5.2.2 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应采用铸有 “消防水泵接合器” 标志的铸铁井盖, 并在附近设 置指示其位置的固定标志;
4.5.2.3 地上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与消火栓区别的固定标志;
4.5.2.4 墙壁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其安装高度宜为 1.1 m;与墙面上的门、窗、孔、洞的净距离不应小于 2.0m,且不应安装在玻璃幕墙下方。 4.5.3 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使进水口与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大于 0.4m,且不应 小于井盖的半径。
4.5.4 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井的砌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4.5.4.1 在最高地下水位以上的地方设置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井时,其井壁宜采用Mu 7.5级砖、M 5.0级水泥砂浆砌筑;
4.5.4.2 在最高地下水位以下的地方设置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井时,其井壁宜采用Mu 7.5级砖、M 7.5级水泥砂浆砌筑,且井壁内、外表面应采用 1:2水泥砂浆抹面,并应掺有防水 剂,其抹面的厚度不应小于 20mm ,抹面高度应高出最高地下水位 250mm 。当管道穿过井 壁时,管道与井壁间的间隙宜采用粘土填塞密实,并应采用M 7.5级水泥砂浆抹面,抹面厚 度不应小于 50mm 。
5管网及系统组件安装
5.1 管网安装
5.1.1 管网安装选用钢管时, 其材质应符合 GB/T8162《结构用无缝钢管》 , GB/T3091《低 压流体输送用镀锌钢管》的要求。 (03年修改)
5.1.2 管网安装前应校直管子, 并应清除管子内部的杂物; 在具有腐蚀性的场所, 安装前 应按设计要求对管材管件等进行防腐处理; (03年修改)安装时应随时清除已安装管道内部 的杂物。
5.1.3 在具有腐蚀性的场所安装管网前,应按设计要求对管子管件等进行防腐处理。 (03年修改)
5.1.3 管网安装,当管子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 100mm时,应采用螺纹连接、沟槽式管接 头或法兰连接, ; 当管子公称直径大于 100mm时, 可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 (03年修改)连 接后,均不得减小管道的通水横断面面积。
5.1.4 螺纹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5.1.4.1 管子宜采用机械切割, 切割面不得有飞边、 毛刺; 管子螺纹密封面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普通螺纹基本尺寸要求》 、 《普通螺纹公差与配合》 、 《管路旋入端螺纹尺寸系列》 的有 关规定;
5.1.4.2 当管道变径时, 宜采用异径接头; 在管道弯头处不得采用补芯; 当需要采用补芯时, 三通上可用1个,四通上不应超过2个;公称直径大于 50mm 的管道不宜采用活接头; 5.1.4.3 螺纹连接的密封填料应均匀附着在管道的螺纹部分拧紧螺纹时, 不得将填料挤入管 道内;连接后,应将连接处外部清理干净。
5.1.4A 沟槽式管接头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5.1.4A.1 选用的沟槽管接头应符合 CJ/T156-2001《沟槽式管接头》 标准要求, 其材质应为球 墨铸铁并符合 GB/T1348《球墨铸铁》标准要求;
5.1.4A.2 沟槽式管件连接时, 其管材连接沟槽和开孔应用专用滚槽机和开孔机加工, 连接前 应检查沟槽和孔洞尺寸和加工质量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沟槽、 孔洞处不得有毛刺、 破损裂纹 和脏物;
5.1.4A.3 橡胶密封圈应无破损和变形,涂润滑剂后卡装在钢管两端;
5.1.4A.4 沟槽式管件的凸边应卡进沟槽后再紧固螺栓, 两边应同时紧固, 紧固时发现胶圈起 皱应更换新橡胶圈;
5.1.4A.5 配水干管(立管)与配水管(水平管)连接应采用沟槽式管接头异径三通; 5.1.4A.6 埋地、 水泵房内的管道连接应采用挠性接头, 埋地的沟槽式管接头螺栓、 螺帽应作 防腐处理。 (03年增加)
5.1.5 焊接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 《现场设备工业管 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的有关规定。 法兰连接可采用焊接法兰或螺纹法兰。 法兰连接 时,焊接法兰焊接处应重新镀锌后再连接,焊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50235《工业管道 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 GB-50236《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 定。螺纹法兰连接应预测对接位置,消除外露密封填料后再紧固连接。 (03年修改)
5.1.6 管道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管道的中心线与梁、柱、 楼板 等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 5.1.6的规定。
表 5.1.6 管道的中心线与梁、柱、楼板的最小距离
公称直径 (mm) 25 32 40 50 70 80 100 125 150 200
距离(mm ) 40 40 50 60 70 80 100 125 150 200
5.1.7 管道支架、吊架、防晃支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1.7.1 管道应固定牢固;管道支架或吊架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表 5.1.7的规定;
表 5.1.7 管道支架或吊架之间的距离
公称直径 (mm) 25 32 40 50 70 80 100 125 150 200 250 300
距离(mm ) 3.5 4.0 4.5 5.0 6.0 8.0 6.0 8.5 6.5 7.0 8.0 9.5 11.0 12.0
5.1.7.2 管道支架、 吊架、防晃支架的型式、 材质、加工尺寸及焊接质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1.7.3 管道支架、 吊架的安装位置不应妨碍喷头的喷水效果; 管道支架、 吊架与喷头之间 的距离不宜小于 300mm ;与末端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 750mm ;
5.1.7.4 配水支管上每一直管段、 相邻两喷头之间的管段设置的吊架均不宜少于1个; 当喷 头之间距离小于 1.8m时,可隔段设置吊架,但吊架的间距不宜大于 3.6m;
5.1.7.5 当管子的公称直径等于或大于 50mm 时,每段配水干管或配水管设置防晃支架不 应少于1个;当管道改变方向时,应增设防晃支架;
5.1.7.6 竖直安装的配水干管应在其始端和终端设防晃支架或采用管卡固定, 其安装位置距 地面或楼面的距离宜为 1.5-1.8m。
5.1.8 管道穿过建筑物的变形缝时, 应设置柔性短管。 穿过墙体或楼板时应加设套管, 套 管长度不得小于墙体厚度,或应高出楼面或地面 50mm ;管道的焊接环缝不得位于套管内。 套管与管道的间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5.1.9 管道横向安装宜设 0.002~0.005的坡度, 且应坡向排水管; 当局部区域难以利用排 水管将水排净时, 应采取相应的排水措施。 当喷头数量小于或等于5只时, 可在管道低凹处 加设堵头;当喷头数量大于5只时,宜装设带阀门的排水管。
5.1.10 配水干管、配水管应做红色或红色环圈标志。
5.1.11 管网在安装中断时,应将管道的敞口封闭。
5.2 喷头安装
5.2.1 喷头安装应在系统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
5.2.2 喷头安装时宜采用专用的弯头、三通。
5.2.3 喷头安装时,不得对喷头进行拆装、改动,并严禁给喷头附加任何装饰性涂层。 5.2.4 喷头安装应使用专用扳手, 严禁利用喷头的框架施拧; 喷头的框架、 溅水盘产生变 形或释放原件损伤时,应采用规格、型号相同的喷头更换。
5.2.5 当喷头的公称直径小于 10mm 时,应在配水干管或配水管上安装过滤器。
5.2.6 安装在易受机械损伤处的喷头,应加设喷头防护罩。
5.2.7 喷头安装时,溅水盘与吊顶、门、窗、洞口或墙面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5.2.8 当喷头溅水盘高于附近梁底或高于宽度小于 1.2m的通风管道腹面时,喷头溅水盘 高于梁底、通风管道腹面的最大垂直距离应符合表 5.2.8的规定。
喷头溅水盘高于梁底、通风管道腹面的最大垂直距离表 5.2.8.
喷头与梁、通风管道的水平距离(mm ) 300
-600 600
-750 750
-900 900
-1050 1050
-1200 1200
-1350 1500
-1680 1680
-1830
喷头 溅水盘高于梁底、通风管道腹面的电最大垂直距离(mm ) 25 75 75 100 150 180 280 360
5.2.9 当通风管道宽度大于 1.2m时,喷头应安装在其腹面以下部位。
5.2.10 当喷头安装在不到顶的隔断附近时, 喷头与隔断的水平距离和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 表 5.2.10的规定。
表 5.2.10 喷头与隔断的水平距离和最小垂直距离
水平距离 (mm) 150 225 300 375 450 600 750 >900
最小垂直距离 (mm) 75 100 150 200 236 313 336 450
5.3 报警阀组安装
5.3.1 报警阀组的安装应先安装水源控制阀、 报警阀, 然后应再进行报警阀辅助管道的连 接。水源控制阀、报警阀与配水干管的连接, 应使水流方向一致。 报警阀组安装的位置应符
合设计要求; 当设计无要求时, 报警阀组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明显位置, 距室内地面高度宜 为 1.2m;两侧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 0.5m;正面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 1.2m。安装报警阀组 的室内地面应有排水设施。
5.3.2 报警阀组附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3.2.1 压力表应安装在报警阀上便于观测的位置;
5.3.2.2 排水管和试验阀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位置;
5.3.2.3 水源控制阀安装应便于操作,且应有明显开闭标志和可靠的锁定设施。
5.3.2.4 报警阀安装, 应在报警阀组系统一侧, 安装系统调试、 供水压力和供水流量检测用 的仪表、 管道及控制阀, 管道过水能力应与系统过水能力一致; 当供水压力和供水流量检测 装置安装在水泵房时,干式报警阀组、雨淋报警阀组应在报警阀组系统一侧安装控制阀门。 (03年增加)
5.3.3 湿式报警阀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3.3.1 应使报警阀前后的管道中能顺利充满水;压力波动时,水力警铃不应发生报警。 5.3.3.2 报警水流通路上的过滤器应安装在延迟器前,而且是便于排渣操作的位置。 5.3.4 干式报警阀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3.4.1 应安装在不发生冰冻的场所;
5.3.4.2 安装完成后,应向报警阀气室注入高度为 50-100mm 的清水;
5.3.4.3 充气连接管接口应在报警阀气室充注水位以上部位, 且充气连接管的直径不应小于 15mm ;止回阀、截止阀应安装在充气连接管上;
5.3.4.4 气源设备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3.4.5 安全排气阀应安装在气源与报警阀之间,且应靠近报警阀;
5.3.4.6 加速排气装置应安装在靠近报警阀的位置,且应有防止水进入加速排气装置的措 施;
5.3.4.7 低气压预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配水干管一侧;
5.3.4.8 下列部位应安装压力表:
(1)报警阀充水一侧和充气一侧;
(2)空气压缩机的气泵和储气罐上;
(3)加速排气装置上。
5.3.5 雨淋阀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3.5.1 电动开启、 传导管开启或手动开启的雨淋阀组, 其传导管的安装应按湿式系统有关 要求进行;开启控制装置的安装应安全可靠。
5.3.5.2 预作用系统雨淋阀组后的管道若需充气,其安装应按干式报警阀组有关要求进行; 5.3.5.3 雨淋阀组的观测仪表和操作阀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便于观测和操 作;
5.3.5.4 雨淋阀组手动开启装置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且在发生火灾时应能安全开启 和便于操作;
5.3.5.5 压力表应安装在雨淋阀的水源一侧。
5.4 其它组件安装
5.4.1 水力警铃应安装在公共通道或值班室附近的外墙上, 且应安装检修、 测试用的阀门。 水力警铃和报警阀的连接应采用镀锌钢管,当镀锌钢管的公称直径为 15mm 时,其长度不 应大于6m;当镀锌钢管的公称直径为 20mm 时,其长度不应大于 20m ;安装后的水力警 铃启动压力不应小于 0.05MPa。
5.4.2 水流指示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4.2.1 水流指示器的安装应在管道试压和冲洗合格后进行, 水流指示器的规格、 型号应符 合设计要求;
5.4.2.2 水流指示器应竖直安装在水平管道上侧, 其动作方向应和水流方向一致; 安装后的 水流指示器浆片、膜片应动作灵活,不应与管壁发生碰擦。
5.4.3 信号阀应安装在水流指示器前的管道上,与水流指示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300mm 。
5.4.4 排气阀的安装应在系统管网试压和冲洗合格后进行;排气阀应安装在配水干管顶 部、配水管的末端,且应确保无渗漏。
5.4.5 控制阀的规格、 型号和安装位置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安装方向应正确, 控制阀内应 清洁、 无堵塞、 无渗漏;主要控制阀应加设启闭标志;隐蔽处的控制阀应在明显处设有指示 其位置的标志。
5.4.6 节流装置应安装在公称直径不小于 50mm 的水平管段上;减压孔板应安装在管道 内水流转弯处下游一侧的直管上,且与转弯处的距离不应小于管子公称直径的2倍。
5.4.7 压力开关应竖直安装在通往水力警铃的管道上,且不应在安装中拆装改动。 5.4.8 末端试水装置宜安装在系统管网末端或分区管网末端。
5.4.9 减压阀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4.9.1 减压阀安装应在供水管网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
5.4.9.2 减压阀安装前应检查其规格型号是否与设计相符, 应检查阀外控制管路及导向阀各 连接件是否有松动,外观是否有机械损伤,并应清除阀内异物;
5.4.9.3 减压阀安装时,减压阀水流方向应与供水管网水流方向一致;
5.4.9.4 减压阀安装应在其进水侧安装过滤器, 并宜在其前后安装控制阀, 以便于维修和更 换;
5.4.9.5 可调式减压阀宜水平安装,阀盖应向上;
5.4.9.6 比例式减压阀宜垂直安装; 当水平安装时, 单呼吸孔减压阀其孔口应向下, 双呼吸 孔减压阀其孔口应呈水平位置;
5.4.9.7 安装自身不带压力表的减压阀时,应在其前后相邻部位安装压力表。 (03年增加)
6系统试压和冲洗
6.1 一般规定
6.1.1 管网安装完毕后,应对其进行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冲洗。
6.1.2 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宜用水进行。 干式喷水灭火系统、 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应做 水压试验和气压试验。
6.1.3 系统试压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6.1.3.1 埋地管道的位置及管道基础、支墩等经复查符合设计要求;
6.1.3.2 试压用的压力表不少于 2只;精度不应低于 1.5级,量程应为试验压力值的 1.5-2倍;
6.1.3.3 试压冲洗方案已经批准;
6.1.3.4 对不能参与试压的设备、 仪表、 阀门及附件应加以隔离或拆除; 加设的临时盲板应 具有突出于法兰的边耳,且应做明显标志,并记录临时盲板的数量。
6.1.4 系统试压过程中,当出现泄漏时,应停止试压,并应放空管网中的试验介质,消除 缺陷后,重新再试。
6.1.5 系统试压完成后, 应及时拆除所有临时盲板及试验用的管道, 并应与记录核对无误, 且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格式填写记录。
6.1.6 管网冲洗应在试压合格后分段进行。 冲洗顺序应先室外, 后室内; 先地下, 后地上; 室内部分的冲洗应按配水干管、配水管、配水支管的顺序进行。
6.1.7 管网冲洗宜用水进行。 冲洗前, 应对系统的仪表采取保护措施。 止回阀和报警阀等 应拆除,冲洗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复位。
6.1.8 冲洗前,应对管道支架、吊架进行检查,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6.1.9 对不能经受冲洗的设备和冲洗后可能存留脏物、杂物的管段,应进行清理。 6.1.10 冲洗直径大于 100mm 的管道时,应对其焊缝、死角和底部进行敲打,但不得损伤 管道。
6.1.11 管网冲洗合格后,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格式填写记录。
6.1.12 水压试验和水冲洗宜采用生活用水进行,不得使用海水或有腐蚀性化学物质的水。 6.2 水压试验
6.2.1 水压试验时环境温度不宜低于5℃,当低于5℃时,水压试验应采取防冻措施。 6.2.2 当系统设计工作压力等于或小于 1.0MPa时,水压强度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工作压 力的 1.5倍,并不应低于 1.4MPa;当系统设计工作压力大于 1.0MPa时,水压强度试验 压力应为该工作压力加 0.4MPa。
6.2.3 水压强度试验的测试点应设在系统管网的最低点。 对管网注水时, 应将管网内的空 气排净,并应缓慢升压,达到试验压力后,稳压 30min ,目测管网应无泄漏和无变形,且压 力降不应大于 0.05MPa。
6.2.4 水压严密性试验应在水压强度试验和管网冲洗合格后进行。 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工作 压力,稳压 24h,应无泄漏。
6.2.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水源干管、 进户管和室内埋地管道应在回填前单独地或与系统 一起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和水压严密性试验。
6.3 气压试验
6.3.1 气压试验的介质宜采用空气或氮气。
6.3.2 气压严密性试验的试验压力应为 0.28MPa , 且稳压 24h, 压力降不应大于 0.01MPa 。 6.4 冲洗
6.4.1 管网冲洗所采用的排水管道, 应与排水系统可靠连接, 其排放应畅通和安全。 排水 管道的截面面积不得小于被冲洗管道截面面积的 60%。
6.4.2 管网冲洗的水流速度不宜小于3m /s; 其流量不宜小于表 6.4.2的规定 , 当施工现场 冲洗流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系统的设计流量进行冲洗,或采用水压气动冲洗法进行冲 洗。 、流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水流流速、流量;管网冲洗宜分区、分断进行;水平管网冲 洗时其排水管位置应低于配水支管。 (03年修改)
表 6.4.2 冲洗水流量
管道公称直径 (mm) 300 250 200 150 125 100 80 65 50 40
冲洗流量 (L/s) 220 154 98 58 38 25 15 10 6 4
6.4.3 管网的地上管道与地下管道连接前, 应在配水干管底部加设堵头后, 对地下管道进 行冲洗。
6.4.4 管网冲洗应连续进行, 当出口处水的颜色、 透明度与入口处水的颜色、 透明度基本 一致时为合格,冲洗方可结束(03年修改) 。
6.4.5 管网冲洗的水流方向应与灭火时管网的水流方向一致。
6.4.6 管网冲洗结束后,应将管网内的水排除干净,必要时可采用压缩空气吹干。
7系统调试
7.1 一般规定
7.1.1 系统调试应在系统施工完成后进行。
7.1.2 系统调试应具备下列条件:
7.1.2.1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已储备设计要求的水量;
7.1.2.2 系统供电正常;
7.1.2.3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水位、气压符合设计要求;
7.1.2.4 湿式喷水灭火系统管网内已充满水; 干式、 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内的气压符合 设计要求;阀门均无泄漏;
7.1.2.5 与系统配套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处于工作状态。
7.2 调试内容和要求
7.2.1 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7.2.1.1 水源测试;
7.2.1.2 消防水泵调试;
7.2.1.3 稳压泵调试;
7.2.1.4 报警阀调试;
7.2.1.5 排水装置调试;
7.2.1.6 联动试验。
7.2.2 水源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7.2.2.1 按设计要求核实消防水箱的容积、设置高度及消防储水不作它用的技术措施; 7.2.2.2 按设计要求核实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和供水能力, 并通过移动式消防水泵做供水 试验进行验证。
7.2.3 消防水泵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7.2.3.1 以自动或手动方式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在 5min 60s (03年修改)内投入 正常运行;
7.2.3.2 以备用电源切换时,消防水泵应在 1.5min 60s(03年修改)内投入正常运行。 7.2.4 稳压泵调试时,模拟设计启动条件,稳压泵应立即启动;当达到系统设计压力时, 稳压泵应自动停止运行。
7.2.5 报警阀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7.2.5.1 湿式报警阀调试时,在其试水装置处放水,当湿式报警阀进口水压大于 0.14Mpa 、 放水流量大于 1L/s时,报警阀应及时动作启动;带延时器的水力警铃应在 15s~90s内发出 报警号铃声,不带延时器的水力警铃应在 15s 内发出报警铃声;压力开关应及时动作, 并反 馈信号。 水流指示器应输出报警电信号, 压力开关应接通电路报警, 并应启动消防水泵; (03年修改)
7.2.5.2 干式报警阀调试时, 开启系统试验阀,报警阀的启动时间、启动点压力、水流到试 验装置出口所需时间,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7.2.5.3 干湿式报警阀调试时,当差动型报警阀上室和管网的空气压力降至供水压力的 1/8以下时,试水装置应能连续出水,水力警铃应发出报警信号;
7.2.5.4 雨淋阀调试利用检测、试验管路进行。用设计的自动或手动方式启动雨淋阀,启 动装置动作后, 雨淋阀应在 15s 之内启动, 试验管路应输出设计要求的水流;公称直径大于 200mm 的雨淋阀调试时应在 60s 之内启动。雨淋阀调试时当报警水压为 0.05Mpa 水力警铃 应发出报警铃声。 (03年增加)
7.2.6 排水装置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7.2.6.1 开启排水装置的主排水阀, 应按系统最大设计灭火水量做排水试验, 并使压力达到 稳定;
7.2.6.2 试验过程中,从系统排出的水应全部从室内排水系统排走。
7.2.7 联动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并按附录C进行记录:
7.2.7.1 采用专用测试仪表或其它方式, 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种探测器输入模拟火灾信
号,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启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2.7.2 启动一只喷头或以 0.94-1.5L/s的流量从末端试水装置处放水,水流指示器、压力 开关、水力警铃和消防水泵等应及时动作并发出相应的信号。
8系统验收
8.0.1 系统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主管单位主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建设、设计、施工 等单位参加。系统竣工后,应进行公称竣工验收, (03年修改)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8.0.2 系统竣工后,应对系统的供水水源、管网、喷头布置以及功能等进行检查和试验, 并应按本规范附录D的格式填写系统验收表。
8.0.3 系统竣工验收时,施工、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8.0.3.1 批准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设计图纸、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审批文件、 设计变更通 知单、竣工图;
8.0.3.2 地下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8.0.3.3 系统试压、冲洗记录;
8.0.3.4 系统调试记录;
8.0.3.5 系统联动试验记录;
8.0.3.6 系统主要材料、设备和组件的合格证或现场检验报告;
8.0.3.7 系统维护管理规章、维护管理人员登记表及上岗证。
8.0.4 系统供水水源的检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8.0.4.1 应检查室外给水管网的进水管管径及供水能力, 并应检查消防水箱和水池容量, 均 应符合设计要求;
8.0.4.2 当采用天然水源作系统的供水水源时, 其水量、 水质应符合设计要求, 并应检查枯 水期最低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的技术措施。
8.0.5 系统的流量、压力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8.0.5.1 临时高压给水系统、高压给水系统,通过检验试验系统最不利点处末端试水(03年修改)装置进行放水试验,流量、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8.0.5.2 临时高压给水系统, 通过启动消防水泵, 测量系统最不利点试水装置的流量、 压力 应符合设计要求; (03年修改)
8.0.5.3 当采用市政管网给水系统时, 应按高压给水系统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要求进行试 验,流量、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8.0.6 消防泵房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8.0.6.1 消防泵房设置的应急照明、安全出口应符合设计要求;
8.0.6.2 工作泵、备用泵、吸水泵、出水管及出水管上的泄压阀、信号阀等的规格、型号、 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出水管上安装闸阀时应锁定在常开位置;
8.0.6.3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或其它可靠的引水措施;
8.0.6.4 消防水泵出水管上应安装试验用的放水阀及排水管;
8.0.6.5 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8.0.6.6 设有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泵房, 当系统气压下降到设计最低压力时, 通过压力开关 信号应启动消防水泵。
8.0.7 消防水泵接合器数量及进水管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进行充水试 验,且系统最不利点的压力、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8.0.8 消防水泵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8.0.8.1 分别开启系统的每一个末端试水装置, 水流指示器、 压力开关等信号装置功能均应 符合设计要求;
8.0.8.2 打开消防水泵出水管上放水试验阀, 当采用主电源启动消防水泵时, 消防水泵应启
动正常;关掉主电源,主、备电源应能正常切换。
8.0.9 管网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8.0.9.1 管道的材质、管径、接头及采取的防腐、防冻措施应符合设计规范及设计要求; 8.0.9.2 管网排水坡度及辅助排水设施,应符合本规范第 5.1.9条的规定;
8.0.9.3 系统最末端、 每一分区系统末端或每一层系统末端应设置的末端试水装置、 预作用 和干式喷水灭火系统设置的排气阀应符合设计要求。
8.0.9.4 管网不同部位安装的报警阀、闸阀、止回阀、电磁阀信号阀、水流指示器、减压孔 板、 节流管、 减压阀、 压力开关、 柔性接头、 排水管、 排气阀、 泄压阀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8.0.9.5 干式喷水灭火系统容积大于 1500L时设置的加速排气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 范的规定;
8.0.9.6 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充水时间不应超过3min ;
8.0.9.7 报警阀后的管道上不应安装有其它用途的支管或水龙头;
8.0.9.8 配水支管、配水管、配水干管设置的支架、吊架和防晃支架应符合本规范第 5.1.7条的规定。
8.0.10 报警阀组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8.0.10.1 报警阀组的各组件,应符合产品标准要求;
8.0.10.2 打开放水试验阀,测试的流量、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8.0.10.3 水力警铃的设置位置应正确。测试时,水力警铃喷嘴处压力不应小于 0.05MPa, 且距水力警铃3m远处警铃声声强不应小于 70dB ;
8.0.10.4 打开手动放水阀或电磁阀时,雨淋阀组动作应可靠
8.0.10.5 控制阀均应锁定在常开位置;
8.0.10.6 与空气压缩机或火灾报警系统的联动程序,应符合设计要求。
8.0.11 喷头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8.0.11.1 喷头的规格、型号,喷头安装间距,喷头与楼板、墙梁等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8.0.11.2 有腐蚀性气体的环境和有冰冻危险场所安装的喷头,应采取防护措施;
8.0.11.3 有碰撞危险场所安装的喷头应加防护罩;
8.0.11.4 喷头公称动作温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8.0.12 系统进行模拟灭火功能试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8.0.12.1 报警阀动作,警铃鸣响;
8.0.12.2 水流指示器动作,消防控制中心有信号显示;
8.0.12.3 压力开关动作, 信号阀开启, 空气压缩机或排气阀启动, 消防控制中心有信号显示; 8.0.12.4 电磁阀打开,雨淋阀开启,消防控制中心有信号显示;
8.0.12.5 消防水泵启动,消防控制中心有信号显示;
8.0.12.6 加速排气装置投入运行;
8.0.12.7 其它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投入运行;
8.0.12.8 区域报警器、集中报警控制盘有信号显示。
9维护管理
9.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具有管理、检测、维护规程,并应保证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 维护管理工作,可按本规范附录E进行。
9.0.2 维护管理人员应熟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
9.0.3 维护管理人员每天应对水源控制阀、 报警阀组进行外观检查, 并应保证系统处于无 故障状态。
9.0.4 每年应对水源的供水能力进行一次测定。
9.0.5 消防水池、 消防水箱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应每月检查一次, 并应检查其消防储备水
位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气体压力。 同时, 应采取措施保证消防用水不作它用, 并应每月对 该措施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应及时进行处理。
9.0.6 消防水池、 消防水箱、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内的水应根据当地环境、 气候条件不定期 更换。 更换前, 负责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应向领导报告, 并报告当地消 防监督部门。
9.0.7 寒冷季节, 消防储水设备的任何部位均不得结冰。 每天应检查设置储水设备的房间, 保持室温不低于5℃。
9.0.8 每两年应对消防储水设备进行检查,修补缺损和重新油漆。
9.0.9 钢板消防水箱和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玻璃水位计, 两端的角阀在不进行水位观察时 应关闭。
9.0.10 消防水泵应每月启动运转一次, 内燃机驱动的消防水泵应每周启动运转一次。 当消 防水泵为自动控制启动时,应每月模拟自动控制的条件启动运转一次。
9.0.11 电磁阀应每月检查并应作启动试验,动作失常时应及时更换。
9.0.12 每个季度应对报警阀旁的放水试验阀进行一次供水试验,验证系统的供水能力。 9.0.13 系统上所有的控制阀门均应采用铅封或锁链固定在开启或规定的状态。 每月应对铅 封、锁链进行一次检查,当有破坏或损坏时应及时修理更换。
9.0.14 室外阀门井中, 进水管上的控制阀门应每个季度检查一次, 核实其处于全开启状态。 9.0.15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接口及附件应每月检查一次, 并应保证接口完好、 无渗漏、 闷盖 齐全。
9.0.16 每两个月应利用末端试水装置对水流指示器进行试验。
9.0.17 每月应对喷头进行一次外观检查, 发现有不正常的喷头应及时更换; 当喷头上有异 物时应及时清除。更换或安装喷头均应使用专用扳手。
9.0.18 各种不同规格的喷头均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品,其数量不应小于安装总数的 1%, 且每种备用喷头不应少于 10个。
9.0.1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发生故障, 需停水进行修理前, 应向主管值班人员报告, 取得维 护负责人的同意,并临场监督,加强防范措施后方能动工。
9.0.20 建筑物、 构筑物的使用性质或贮存物安放位置、 堆存高度的改变, 影响到系统功能 而需要进行修改时,应在修改前报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后方能对系统作相应的修改。
范文五:消防验收规范
新规范GB50116—2013,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 到现在已经有半年时间,在这期间很多消防验收中遇见的种种新问题导致验收不通过,以下10条的变动又是消防验收的重点。
1,主机,无论国产还是进口的,所带的探头,按钮及模块总数,不能超过3200点,超过此数,应增加主机。 2,水泵,风机,都不允许用变频方式启动,都得是一步直接启动,其控制柜里面不允许加变频器。
3,回路,编的最大号不允许超过200,超过此数,另加回路。且在回路上应加隔离器,一个隔离器只能带32个点。 4,模块,不允许装在强电配电柜(箱)内,应装在专用模块盒里。
5,大楼,无论有多少个声光报警器,无论有多少个广播,在火灾时候都应全部启动,应让每一个部位,每一个角落都同时知道发生了火灾,以便快速撤离。
6,消防联动24V 电源,无论距离有多远,在现场用万用表测量,电压不能低于22.8V ,如低于此数,应在现场另加24V 电源。
7,施工人员,以后穿24V 电源线时,都应穿耐火型铜芯线,就是NH 开头的线,截面不低于1.5平方,信号线可以降低要求,用阻燃型的,就是ZR 开头的。
8,火灾时,普通动力电,自动扶梯,排污泵,康乐设施,厨房用电等应立即切断;而另外的正常照明,生活水泵,安防系统,客梯等,应延迟切断或者手动选择性切断,以利于人员疏散。
9,厂家编联动关系时候,不应再用一个探头来联动消防设施,应用该区域内的任两个探头或者任一个探头加任一个手报来联动启动。
10,以后的住宅楼,住户内入口处的1.3~1.5处,都应装家用的独立报警系统,在卧室及厨房内应设置烟感探测器及可燃气体探测器。
以上都是新规范中特别强调的东西,都是在以后的施工中和消防局重点检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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