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固定价格合同范本
工业品买卖合同
供方: 合同编号:
需方: 签订地点:龙口市
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金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所供产品应为(包装完好的)全新正品并无破损;质保期 。
三、交货地点、方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 ;供方送货上门;交货时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交货。
四、运费和风险:货物交付前毁损灭失风险及运费由供方承担。
五、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
六、验收标准: 执行第二条。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 。
八、本合同解除条件:如果供方超过交货期 日仍不能交货,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供方承担因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九、违约责任:
1、如延迟交货,每延迟1天,供方向需方支付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
2、若使用中由于质量方面引起损坏,供方应在日内派员解决,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支付,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履行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龙口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一、其它约定事项: 。
十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以传真方式签订有效(该条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如果以该方式签订,双方应确定传真号码)。
供方: 需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税 号: 税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范文二:公开招标固定价格合同范本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本协议书于 年 月 日由以下双方签订:
发包人:
法定注册地址:
承包人:
法定注册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文件的规定,兹就以下事宜达成本协议: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承包方式:施工总承包
1.2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有权机关批准工程立项的文号):
1.3 工程性质(指基建、技改、合资等):技改
资金来源:财筹
2.承包范围:
3.合同工期 定额工期总天数: 天。
开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 年 月 日开工。
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 年 月 日竣工。
4.质量等级:合格
5.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承包造价为 元。
金额大写:
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为: 元
农民工工伤保险: 元
6.合同组成及澄清顺序
(1) 本合同协议书
(2)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3) 本合同专用条款
(4) 本合同通用条款
(5)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条款
(6) 图纸
(7) 工程量预算书
(8) 其它已纳入或将纳入本协议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信函、纪要、书面往来等文件
7. 本协议书中的措辞和用语应和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他们的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
8. 考虑到上述合同文件中约定的甲方准备支付给乙方的各项款项,乙方特此立约向甲方保证,乙方将在各方面均遵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本工程的施工、工期、交付并修补其任何缺陷。
9. 甲方特此立约向乙方保证,甲方将在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期限内和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或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应得的其他款项,以作为对本工程的施工、工期、交付并修补其任何缺陷的报酬。
10. 除非为本合同目的,本协议书双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出示或泄露本合同的内容。
11. 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12合同份数
12.1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2.2本合同副本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向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及建委各报备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电传: 电传: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
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
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 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 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 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 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关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
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
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
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 承
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命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 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贷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
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贷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
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约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给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
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产大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了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 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图纸;(7)投标书及其附件;(8)工程量预算书;(9)其它已纳入或将纳入本协议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信函、纪要、书面往来等文件。 进一步规定如下:
矛盾或不一致之处,在无法根据合同优先解释顺序进行澄清或仍不足以澄清的情况下,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以经发包人代表批准的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澄清为准。
c.除非另有约定,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签发、签收的与本合同订立或履行有关的协议、信函、纪要、备忘录、书面往来、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等文件亦构成合同组成部分,其优先解释顺序应视其内容与其它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无其他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现行的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及北京市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施工操作规程和质量检验标准。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无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无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于开工前提供三套施工图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保密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__ ___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进度、质量、造价控制、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督与管理。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签署洽商变更必须经建设单位批准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________________职务: 甲方代表 职权:代表建设单位处理工程施工中的问题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项目经理
姓名:________________职务: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15日完成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15日完成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15日完成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本工程无所述资料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15日完成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15日完成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15日。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开工前15日完成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另行商定。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无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开工前,承包人须根据图纸设计意图及现场踏勘情况对图纸中不足内容进行完善和深化,但不得低于设计标准及相关规范要
求;如承包人设计资质和业务范围不能完成此设计,承包人应找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善项目内容,完善设计所发生的费用列入报价中,不进行追加;完善的内容须经发包人及原设计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年初、月初5日前提供年度、月度工程进度计划报表。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通用条款”二、9.1(3)款办理,费用列入报价中,不进行追加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提供给发包人、监理单位办公用房和生活房屋及设施,费用列入报价中,不进行追加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人处理,发包人协助,费用列入报价中,不进行追加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按“通用条款”二、9.1(6)款办理。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如需承包人实施,发包人办理委托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通用条款”二、9.1(8)办理。
(9)施工条件具备,手续办理,扰民,民扰,夜间施工,雨季施工,冬季施工等情况承包人进行处理,发包人协助,不追加费用
(10)承包人应考虑不可预见费及包干费
(11)承包人应为完成合同而设置合理可行的现场施工项目经理部,并为此配备满足施工需要数量的具有足够经验、认真负责、精干称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承包人须提供拟派本项目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详细情况。除非事先获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或撤回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当发包人有实际证据并要求承包人更换不合适或不称职的现场管理人员时,承包人应自接到通知起7日内完成更换,撤出人员不应再从事与本工程有直接关系的工作。②由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所有临时设施、临时道路、水、电管线等其他设施的修建安装、维护及管理,保证施工的正常运行并承担相应开支。③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发送发包人的有关于本工程施工现场的任何意见及通知,其中涉及承包人(含建安工程的指定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和工作。④对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有需要发包人配合完成的工作,承包人应于施工总控进度计划中明确表述或提前通知发包人。⑤承包人确认已充分考察了解到了施工现场的使用条件,承担办理施工临建设施报批手续的有关工作。⑥承包人为本合同实施而需要的特殊工种的工人和操作人员应受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上岗证书。⑦竣工工程未交付之前,由承包人负责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⑧严格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施工人员、治安、交通、市容环卫、施工噪音以及环保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和因违反规定而受到的各类处罚。
(12)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另行商议。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收到施工图纸后7日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每月25日前提供下月进度计划,每周周例会前2天提供周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后7日后。月计划在收到文件5日内确认,周计划在收到文件2日内确认。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无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按“通用条款”三、13.1款办理。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所有隐蔽工程及规范要求部位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按“通用条款”四、19.5款规定办理。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人不能满足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自行安排予以完善,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 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22.事故处理
22.1 奖罚规定:发生重大伤亡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造成的工程质量及工期影响,按本专用条款中有关质量和进度违约的约定执行。
22.2 安全目标:无重大伤亡及安全事故,杜绝安全隐患。
22.3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2) 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无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无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无
(2)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工程结算以政府部分认可的审计机构审定金额为准;
(3)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无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无
24、工程预付款(以发包人收到财政拨付款为准)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财政资金到位且承包人进场后14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40%做为预付工程款。(预付工程款中包含全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无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0日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于7日内审核完毕并报发包人,发包人收到报告后7日内审核完毕。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以发包人收到财政拨款为准)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财政资金到位且承包人进场后14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40%做为预付工程款,在竣工验收合格且政府财政资金到位后14日内支付工程款至合同价款80%,工程结算以政府部门认可的审计机构审定金额为准,审计结束后14日内结算至审定金额的95%,剩余价款按专用条款47.7支付。
(鉴于本项目的资金由财政统一集中支付,具体支付时间将根据北京市朝阳区财政的有关规定及相关付款手续的办理情况而定。)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无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无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无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无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无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无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无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a.满足设计材质或技术参数要求;
计图纸和规范的要求采购;
设备的采购计划,采购计划的内容至少包括:材料/设备的品牌(至少推荐三家,仅供发包人确定材料/设备时参考)、规格、单价、质量标准、材料/设备样品或样本等;在发包人经过相关程序确认材料/设备品牌、价格后,发包人、承包人、工程师共同封样(仅限材料),承包人方可采购;承包人应给予发包人足够的完成上述相关确认程序的时间,必要时发包人可能到厂家考察。当暂估价材料/设备的认价工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影响到工程进度时,工期不予顺延。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三套施工图,承包负责绘制三套竣工图在竣工验收后45天以内提供给发包人。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无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无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每拖期1天,按合同价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但累计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三。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经验收合格为止。发包人因此遭受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37、争议
37.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分包施工单位为: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十一、39.1款执行。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无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应按规定投保相关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其工作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事业保险、农民工工伤保险),此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无
46、合同份数
46.1
47、补充条款
47.1 本合同第23.4款最后增加以下内容: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47.2 本合同第24条中“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修改为:“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10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
47.3 本合同第24条中“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停止施工”。
47.4 本合同第25.1款中“7天”修改为:“14天”;第25.2款中“7修改为:“15天”。
47.5 本合同第33.1款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修改为: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
47.6 本合同第33.4款删除,应在20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负。”
47.7 增加34.4应合同的质量保修金按本款约定做同样处理,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相应的指定分包人(如果有)和指定供应商(如果有)。依照关于质量保修期的约定,质量保修金不计付利息,其返款额度如下:
(1)保修期一年届满,确认无承包人的质量缺陷造成的索赔及雇佣其他施工单位修复费用后支付
质量保修金总额的100%。
47.8 承包人颁发由发包人、工程师、承包人和设计单位四方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证书,竣工验收证书上应写明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该日期即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47.9 划的安排、日常协调和管理;负责为指定分包单位及时提供足够的和无障碍的工作面,负责提供临时水、电、道路、垂直运输设备、脚手架(除非合同另有特别约定,仅限于已搭设在现场的脚手架)和仓储用地、用房等其他临时设施等的支持和配合;在指定分包单位完成工作并将工作面移交给承包人后,负责成品保护等等。如果在承包人合同工期内有任何发包人单独发包的其他承包单位在场施工,承包人应负责有关服务、配合和协调工作,具体内容应参照对分包单位或指定分包单位的服务和配合责任和义务,根据具体情况,与承包人商定,协商达不成一致时,由监理单位做公正裁定。
47.10 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协商并解决扰民及民扰问题。承包人必须遵照有关国家、北京市政府发布的规定,避免或减少由于施工造成的噪音、空气污染而带来的扰民及民扰影响,及施工带来日常行人路及道路使用之干扰。承包人必须主动协调同周围居民及有关单位的关系,以免造成窝工、停工、延误工期的现象发生。承包人应代表发包人直接负责处理扰民、民扰的工作。
承包人须直接承担扰民/民扰问题的工作,如承包人在规定时间以外进行施工,因此发生噪音、空气污染等扰民事故索赔、额外费用、工期延误等,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能以扰民或民扰问题处理为理由,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或工期延长的要求。
47.11 变更洽商造成的工程增加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47.12 及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如缺少任何一方公章及签字均视为未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视为工程未竣工。
47.13 变更洽商造成的工程增加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47.14 章及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如缺少任何一方公章及签字均视为未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视为工程未竣工。
第四部分、安全生产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 工程的施工安全,依照国家、北京市的有关法规和政策,甲、乙双方经充分协调,特签订本安全生产协议书。
一、本安全生产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负责人、工地的现场安全员应对本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各负其责。
三、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文明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发包人有权审查承包人安全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市、区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有权向承包人提出安全施工的要求以及日常施工现场的督促检查。
四、承包人在承包工程施工中,必须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针对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健全安全管理体制,组织有关安全知识学习,安全教育等活动,建立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检查制度。
五、承包人在施工中要认真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基本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工作基本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补充生活设施及卫生防疫管理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补充标准》、工地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发包人将严格执行上述各项标准作为施工过程中安全检查和安全奖惩的依据。
六、承包人施工人员的电工、焊工、起重吊运指挥、挂勾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按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持有劳动部门签发的有效操作证件上岗,严禁无证、违章操作;施工机具中的受压容器、电气设备必须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保护设施。
七、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注意对地下管线及周围绿化和地面构筑物的保护。承包人要采取合理施工方案严格施工工艺,加强对地下管线和地面构造物的监控量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地下管线和地表构筑物的安全。如遇有不明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联系,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地下管线和地表构造物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八、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认真组织审核发包人下发的图纸,并严格按审核后的图纸及相应的国家有关标准施工,不允许随意改变施工工艺和工法,否则出现的任何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都将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九、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含刑事案件)、火灾、爆炸等事故,承包人必须立即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发包人及其政府主管部门,事故责任以及事故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
十、承包人在合同签订之后,应尽快自觉配合发包人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报告手续。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处理,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经双方协商处理解决。
十二、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建设单位:(盖章) 施工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电 话:
年 月
法定代表人 地 址:电 话:年 月
日 日
第五部分、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甲方): 施工单位(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嬚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 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建设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六部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1.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含: 施工范围内全部工程 ,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2. 质量保修期
2.1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 装修工程为2年;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 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7)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另行约定。
2.2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 质量保修责任
3.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
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保修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
3.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
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 保修费用
4.1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 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保修期内的维修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如承包人不按要求或不按时(接到维修单后三个工作日)维修,发包人可自行维修或安排他人维修,发生的维修费用发包人有权按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保修金中扣除,从保修金中扣除金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继续向承包人追索。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建设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范文三:项目合同范本
项目合同书
甲方:XXX 人民政府
乙方:
为了充分发挥 XXX 资源优势、区位优势,甲、乙双方本 着互惠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在 xxx 区投资建 设 项目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同:一、项目建设内容及投资规模
乙方在 XXX 投资 万元,建设
项目,主要内容包括
。计划于 年 月动工建设,建设期 为 年。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为乙方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并积极落实、兑现省、 市、县及开发区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协调办理 各类证照,支持配合乙方建设项目,确保乙方在 xxx 区顺利 发展。
2、甲方给乙方在 提供项目建设用地 亩,土地以 出让方式供给,出让价按照国家土地政策允许的最优惠价执 行。
3、负责协调项目区周边地区群众、厂矿企业与乙方的 关系,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4、甲方应确保提供给乙方的用地不存在权属争议,不 会被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
5、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积极支持乙方向国 家、省、市申请政策性扶持资金。
6、甲方不得无故干扰乙方正常的项目建设和经营活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 合法经营, 自主管理, 照章纳税。
2、 乙方在项目合同签订后, 按照规范设计要求尽快组织 实施项目,保证完成投资建设计划,按期竣工投产。
3、 乙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在同等条件下, 应优先招聘 下岗职工或当地农民就业。
4、项目建设中及建成后,享受国家、省、市、县已出 台的各项优惠政策。
5、乙方根据市场变化,有自主选择定位生产产品的权 利。
6、乙方的合法权益(所有权、经营权、受益权)受法律 保护。
7、乙方在投产后要按照环保要求进行生产。
三、甲方的违约责任
1、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甲方未按期向乙方 提供足额建设用地或未按期办理乙方所需各类证明手续,乙 方有权解除合同。
2、若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建设用地存在权属争议或有第 三人对该用地主张权利致使影响乙方生产经营的,乙方有权 解除合同。
四、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期进行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乙方在出现严重的违法生产经营情况时,甲方有权 解除合同,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其它
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任何一方不得擅 自变更合同内容。
2、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3、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时间: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范文四:信托合同范本
信托合同范本
信托合同范本?
委托人:?
公司
住所:?
?受托人:
公司?
住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经友?好协商,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本合同约定的财产信托给?受托人,特订立如下协?议,以?咨共同遵守。
?第一条 信托财产: ?
包括委托人合法拥有的人民币万元及?受托人对该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及财?产权利?;
第二条 信托目的和事务:?
?受托人参加201X?月日由拍卖中心拍卖?的公司法人股股的竞买,在?竞买成功后以受托人的名义持有该竞拍所?得的股权,并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受托人?的行?为的法律责任及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条? 委托人应将信托资金于受托人指定的?时间内付至受托人指?
定的银行帐户,若委托人?逾期支付或未如数支付?或拒绝支付,则受托?
人有权辞任?;
受托人?因前款辞任的,受托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继续?履行与拍卖中?心的相关拍卖协议及处置信托财?产,委托人应赔偿受托?人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受托人也可以为自己利益而履行与?拍卖中心的上?述拍卖协议,同时扣除因委托人?而遭受的损失和费用后?退还收取的信?托资金余额。?
第四条 受益人为委托人或其指定的?人。?
第五条 信托期限:?
自本协议签订时起。?
第六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受托?人应当遵守本合同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
除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法规、规章?的规定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作必要的报告外,受托人对委托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第七条 管理费用:?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一切税、费、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或由委托人?自行支付。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及享有直接向委托人或受益人追?偿的权利。?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在信托期限内,经双方一?致同意,委托人解除信?托的?;
受托人辞任的?;
信托期限届满; ?
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法规、规?章,信托无效?;
第九条? 信托终止,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就处理?信托事务进行报告,?并向委托人或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委托人?在受托人规定期限内未接?收的,受托人有权自行?处分或提存信托财?产,所需费用由受托人承担?。?
第十条 本合同应经委托人及受托人签?字或盖章,并办理公证?手续后?生效,公证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委托人及受托人?各执份?;副本份,公证机关留存。正本与副本?具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
受托人:?
日期:?
二OO年月日? 日期:
?二OO年月日
?
范文五:租房合同范本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及国家,当地政府对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就租赁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一、租赁房屋概况
1、甲方保证向乙方出租房屋本人拥有所有权。
2、房屋地址:
二、租用期限及其约定
1、租期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金 /月。
2、租金收取方式:现金。租金按 支付,计 元整,大写: 甲方需收取乙方押金 元,大写 。租金需提前一周支付。
3、此房屋只限于住家使用,不得作为经营或娱乐场所使用。
4、乙方在租房期间应注意保护好电器、家俱设备以及墙面清洁卫生等,如有损坏按折旧后的金额赔偿。租房终止,由甲方验收房内家具,电器无损坏,不拖欠水、电、气等费用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5、租房期间的物管、水、电、气,电视收视费等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支付,若乙方拒付,则所发生的以上费用及滞纳金从乙方所交纳
的押金中扣除。
6、租房期间的房内用电用气等生活安全及人生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
7、租期未满,乙方提出退租,甲方不退还押金。
8、乙方在入住房屋期间,需做好房内清洁卫生(厕所、厨房),预防下水道堵塞,如堵塞造成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三、双方责任以及义务
1、乙方入住该物业应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2、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室内设施,若人为损坏的将给予甲方相应赔款,如发生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及时给予修复。房屋到期甲方检查室内设施完好,退还乙方所交押金(不计息),若房内设施损坏乙方应修复,如不愿意修复甲方有权从押金中扣除相应的修复费用,乙方不得有异议。
四、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包括政府拆迁等),本合同则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生效。
水:(起数) 电 (起数) 气(起数) 房内设施清单: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