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本人1999年至今在广东东方昆仑律医药集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主要处理公司企业法律事务,并在广东某几家大型房地产、酒店、中团公司兼任法律事务部经理、监察法务中心总经理助理多年,组建或参与组建多家大型企业法律事务部。
在管理公司法律事务的工作中,为切实提高,并取得有利的结果,而且在公司法律风险的预防控制等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水平,拓展法律事务管理工作领域,有效的预防、控制公司法律风险,使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步入一个全面、高效的新时代,我不但积极处理公司的诉讼案件希望在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方面有所作为。现将我对大型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心得、体会及今后的工作创新构想简单总结、汇报如下,并请指教。
一、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 指导思想
以“依法治国” 和 “依法治企”公司利益的最大化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并融入新的市场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于依法治国、依法治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把追求经济时代。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保障公司健康、稳定、长远发展为根本出发点,以有效预防控制法律风险为根本目的,使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向依法规范、依法管理、依法运行转变。
(二) 基本原则
1、坚持公司领导干部与广大营管理实践活动相结合原则,通过对广大员工持续实施普法宣传教育,把学法与用法、学法与守法、学法员工相结合的原则。公司领导干部的重视是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根本保证,最好由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实行直接领导,单设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形成工作的组织保障,以确保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规划的要求落到实处。同时,坚持普法教育与公司经与依法经营管理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公司领导干部与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以符合市场经济与国际一流公司的要求。
2、坚持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水平、促进公司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为中心,结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及上市公司的新要求,积极探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在新形势下的新思路、新措施和新方法,努力提高公司依法决策经营工作与适应我国完善市场经济环境的新形势需要相结合的原则,与时俱进。以提高公司治理管理的水平和能力。
3、坚持积极发挥公司法律事。将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及时发现和分析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有可能务管理机构的法律风险预防、控制职能和作用的原则。把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贯穿于公司决策、执行、监督工作的全过程,覆盖、渗透至公司经营和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与各个方面,提高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水平和企业法律风险的预防控制水平引发公司、个人违规、违纪、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倾向性问题,努力从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监督等方面提出防范措施和相应对策。
(三)、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对法律事务进行管理的具体工作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即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处理法律事务,尽量不受其他因素的制约;
2、以加强和完善公司内部经营风险控制和管理、预防法律风险为工作重点;
3、法律预防为主,法律救济为辅;
4、按照法律和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承担工作责任;
6、以公司利益为已任,诚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独立履行职责;
5、在法律和公司实信用、勤勉尽责、严密审慎,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7、严格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8、严格管理,热情服务。
二、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总体目标
(一) 逐步建立和完范员工经营管理活动和有效控制经营管理权力的责任追究制度;形成事前依法防范、事间依法跟踪、事后依法完善的现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方式,最终实现公司决策、经营、管理工作的合法化、制度善科学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并完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一整套公司规章制度及保障其有效执行的监督体系;建立健全规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使公司管理与国际接轨,逐步符合国际一流公司的要求。
(二) 建立企业法律风险认识、评估、管理制度,并将其融入企业经营管理及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各项制度中。
1、法律风险的认识。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或其股东、负责人所承担的发生潜在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风险,主要包括:
(1)、经营性损失(收益或利润损失、成本或责任增加等);
(2)、民事索赔、判决或裁决(包括诉讼及和解费用);
(3)、行政或刑事处罚或制裁;
(4)、企业资产(包括有形和无形财产)受损;
(5)、商誉受损等。
造成上述损失或损害的原因主要有:
(1)、企业违反相关法律;
(2)、企业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
(3)、企业未履行其合同义务;
(4)、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以获得、保护或行使其合法权益等。
2、定期对公司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预测,并及时采取预防和补救措施。
3、企业法律风险的有效管理须就以下事项制定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1)、防止违规方面的管理,主要包括公司(或上市公司)遵守行业监管规定、遵守证卷监管规定和遵守一案件管理;
(5)、公司治理和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
(6)、环保和安全生般监管规定;
(2)、合同管理及国内和国际商业活动管理;
(3)、知识产权管理;
(4)、索赔及诉讼产管理;
(7)、劳动法律关系管理;
(8)、企业投资、资产出售、并购和重组等。
三、具体步骤
各个公司一般要根据前几年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按照法律事务管理的总体要求,制订具体的、循序渐进的法律事务管理规划和步骤,一般分为:
(一)、准备阶段:,单设法律事务管理机构,配齐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在各下属公司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法律事务工作人员,从又称“基础建设阶段”和“规章制度完善阶段”,此阶段的工作重点:
1、侧重于制订法律事务管理规划和普法教育规划,完善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组织保障,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而形成合理完备科学的法务工作网络体系,建立和完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自身的各项工作制度。保证公司法务工作有序、高效的实施。
2、建立健全公司规章制度体系。认真执行政府为适应入世新形势所开展的对法律法规的整顿、清理、编纂总体要求,着力开展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工作,以期于形成一部公司内部的适时、及其运作机制建设,进一步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水平和依法维权能力;强化“四责”(责任意识、责完备、科学的规章制度汇编;加快公司管理工作的三大系统(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系统)任管理、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实现各级各职的职权和责任的清晰、明确。
(二)、提高阶段,即“合同管理提高阶段”和“规范生产经营管理活动阶段”,此阶段工作重点:
1、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合同管理规定》,提升在合同审查会签时,“问(合同背景)、看(合同条款)、堵(合同漏洞)、核(合同标的)”的审核效果;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提高对合同的法律风险防控能力和水平。
2、应针对生产经营管理明确权责,确实把法务工作向纵深辐射;坚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实施专项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和系列活动,提活动中的不合理、不规范、不顺畅的顽疾,主动配合各级管理层理顺关系、制定制度、完善机制、高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整体水平。
(三)、总结阶段:即“检查总结提高阶段”此阶段工作重点是总结前两阶段的工作成果,按照公司确定的目标和任务,逐项进行检查,对不完善不到位之处,进行“补课”,争取全面实现各项目标。
四、具体措施
(一) 健全法制组织建设
1、加快法律事务管务人员,由公司法律事务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双重领导。
公司法律事务人员必须具备法律知识、精通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流程。有选择的引进已经取得“律师资格”或“司法执业资格”的、有志于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充实到法律事务机构中去;引进高校法学专业毕业生使其熟悉企业管理;选派人员参加法律专业的自学考试和学习;以组织理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设立专职的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对公司负责人负责。在各下属公司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法律事考察交流、参加重大案件的讨论和观摩开庭等形式,培养一批既熟悉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专业知识,又具有法律专业技能的复合型法律事务管理骨干力量,使公司内部所有法律事务管理人员均具有相应的上岗资格与较高的业务水平。
作好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人员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培训考核工作,从加强法律事务人员、机构自身建设入手,建立、规范和完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自身的各项工作制度及流程,保证公司法务工作有序、高效的实施。
2、建立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制度和完善法律事务管理框架。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理框架制度。公司法律事务人员要全过程参与公司的规章制度建设、重大经营管理决策、合同签审、经营纠纷处理等涉法工作要按照规划要求,全面规范公司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管理、案件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法律咨询与培训管理、投资及工商注册登记事务管理等公司法律事务,以构建公司的法律事务管活动;负责解答公司经营与管理各环节中的种种法律问题,并提出法律咨询意见,提请选聘社会专业律师,并进一步拓宽法律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 健全公司规章制度体系
第二阶段一般为“规章制度完善阶段”,即结合公司发展规划制定出公司的规章制度完善计划,强化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与完善,并保障其执行。
1、制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实施计划。
第一步,认真制度的立项、制定、修改、定并实施《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规章制度归口管理,对公司内部规章制废止等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职责和分工合作程序实施。
第二步,发文布置,要求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将需要立、改、废、存的具体规章制度逐项填写《建章立制审报表》,报送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审批立项。
第三步,对列入立项计划的规章制度,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应根据入世后市场经济环境与公司发展的新形势,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制定、修改条文,并将讨论稿及修改意见送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审核,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协助总经理办公会议最终审定。
第五步,对所有已完成的内部规章制度进行汇编。
2、清理老规章。
为适应市场经济环境竞争形势、公司发展规划与国家新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相悖的规章制度,按照前述规章制度框架进行一定的修改和废逐步完善的新形势,以及公司上市或准备上市所带来的对公司的竞争挑战,具体对不适应市场止,进行清理,确保对内政令统一,对外与时俱进。
3、进行规章制度汇编,完善公司规章制度。
按照基本框架制定并完善必须的规章制度,形成公司科学完善的规章制度体系,保证公司的各项活动有章可循。并将本公司各部门、各方面的规章制度汇编为《公司规章制度典籍》,在形式上完善规章制度体系。
4、严格对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有章可依,执章必严,违章必究。
(三) 制定并实施普法宣传规划
根据国家普法规划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出本单位的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宣传实施计划。在全公司范围内有计划、分层次、讲实效、有针对性的深入开展普法教育。
1、抓住普法重点,开展普法教育。
在普法教育过程中,要以领导干部和经营管理人员为重点,要建立公司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核制度,把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法治工作情况列入干部考核评价体系,把能否“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经营管理人员定期进行法律知识培训,使他们能及时学习和掌握国家最新颁布和实施的法律法规,以提高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和依法经营管理能力,经营管理者的法律学习必须达到以下标准:主动的知法意识、严格的守法意识、自觉的自律意识、清醒的风险意识、强烈的维权意识,并做到:
(1)、熟悉国家的基本法律与政治制度;
(2)、熟知与自己所主管的业务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能自觉遵守和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对自己不熟悉、特别是刚参加工作不确定的法律法规和法律知识能主动到法律事务部门咨询。
同时,要坚持对全体员工的新同志进行普法教育与规章制度学习,使员工能够基本熟悉与自身本职工作相关联的法律知识和公司的全部规章制度,作到学法、知法、守法。
2、采用多种形式实施普法教育。
根据普法规划要求,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形式多样、做出实效,通过法制宣传工作有效的提升公司干部和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四) 进一步强化合同管理
1、进一步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提升合同管理水平。
合同由法律事务管相关法律知识的专兼职合同管理机构归口管理,公司各级业务机构中均应配备具有较高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熟悉合同法及理人员,具体负责合同管理的日常工作和承办其他合同事务。
建立合同管理的配套管理制度。为强化合同管理,在总结公司合同管理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按照公司《合同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公司在合同谈判、起草、审核、会签、履行、委托授权、用印等方面的情况,制定配套制度,完善合同管理,并通过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全面提升合同管理水平。
建立与完善合同履行的监督制度。对合同履行情况及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及时反馈合同履行情况的最新进展,确保合同各方能够完全、全面的履行合同。
建立合同管理效果的考核评比奖惩制度。把《合同管理规定》的实施状况与公司考核指标挂钩,实施奖惩,推动管理,在公司内部实现合同管理机制完善、管理方式成熟、管理效果明显,以提高公司对外经营的竞争力与诚信度。
2、规范招投标管理。
公司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规范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外委(邀)的招投标管理,建立严格的招投标管理制度和程序,进一步强化对招投标过程的法律监督,以保证招投标管理工作合法、有序的进行,并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和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
3、针对公司及各下属公司的各种可能发生法律纠纷的业务经营行为,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提前介入、全程参与,抓好合同的审核与监督,做好事前防范工作,尽力避免纠纷或案件的发生,做到即使发生纠纷或案件,也必须在事实和法律方面有利于公司取得或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 加强案件管理
1、制定本公司的案件管理规定。
按照公司制定的《公司案件管理制度》做好案件管理,并坚持案件及时上报制度和案件统计制度,实行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将案件管理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隐案不报或严重失职,致使公司权益受损的直接责任人严肃处理,绝不姑息,以求将案件管理纳入一个规范化管理轨道。
2、强化案件管理实效。
案件处理能力和相应的管理水平会给企业经济利益带来直接的影响。对公司及下属公司的各类案件,由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为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对案件的证据资料收集、分析和应诉提供必要的业务支持,提升对案件的应对、救济能力。
3、完善案件等法律事务处理流程
法律事务管理系统业务管理流程可分为接收程序、调查程序、处理程序、归档程序、总结反馈程序,具体流程分解如下:
(1)、受理法律事务:法律事务的处理由公司领导交办或由有关职能部门、公司按规定的程序移交。移交必须及时,如应诉材料必须在收到起诉书后立即报告和移交。
(2)、确定经办责任人:法律事务室接受法律事务后,应根据待处理法律事务的具体情况立即指定经办责任人。经办责任人负责对该法律事务的处理。如果是重大复杂的案件,则还需按照规定委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
(3)、进行调查、收集资料:经办责任人对法律事务进行分析后,对法律事务的有关事实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资料。如果有委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则由经办人协助专职律师调查收集相关资料。收集的资料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a)我方当事单位关于有关事实的报告和公司领导的批示;
(b)当事各方主体情况资料;
(c)有关事实的证据材料;
(d)其他与法律事务处理有关的资料。
(4)、集体讨论:经办责任人及委托的专职律师在进行调查、收集资料后,应对有关事实进行详细分析,向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口头报告初步处理意贝。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在收到该意见后,应组织集体讨论,形成集体讨论意见。
(5)、反馈意见和补充调查、收集资料: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及委托的专职律师经集体讨论并形成集体意见后,经办责任人应将该意见及时反馈给当事单位,并可要求当事单位进一步说明情况、提供证据,同时应依据法律事务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充调查。
(6)、进行处理:经办责任人及委托的专职律师在全面掌握有关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同时,着手处理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可随时要求当事单位配合。
(7)、形成书面意见:经办责任人及委托的专职律师对法律事务进行处理的同时,应就法律事务的事实和和法律适用形成书面意见,如诉状、答辩状、代理词、法律意见书、报告等。
(8)、签署书面意见和上报或提交:所有书面文件在正式上报或提交有关第三方(包括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其他部门)以前,必须经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审阅。
(9)、案卷整理和归档:法律事务处理完毕后,经办责任人应全面收集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并归档。
(10)、每一件法律事务处理完毕,必须在一周内进行总结,提出书面结案报告,分析发生原因及责任追究或分担,并视情况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行。
(六) 建立健全监督监察机制,加大规章制度执行力度
1、建立法制监督监察机制
公司应建立并完善内部监察机构,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行使监督权 ,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监察机构成员以公司法律事务人员、审计人员为主,其成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必要的财会审计知识,这也是对监察工作的组织保障。
要把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置于法律监督、纪律监督和民主监督之下,并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程序。在公司内部落实纵横两套监督机制,一套是自上而下的“逐级负责”的纵向监督体系;一套是横向的部门间的监督体系。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2、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精神,制定适合本公司的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对其中成绩突出者及避免、挽回公司较大经济损失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者要实施惩戒,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放任公司经济损失扩大而不采取应尽补救措施的部门及直接责任人,要追究赔偿责任,并视情节的严重情况,做出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或故意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单位或个人,严格依章处理。同时,对监督不力或未尽其应尽之监督责任的部门与个人也要追究相应的责任。从而,从制度上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
(七) 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结合我国逐步完善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为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必须增强维权意识,进一步加强诉讼案件、纠纷事件上报制度, 主动作好起诉、应诉和非诉调解工作。
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清理公司(包括下属公司)所拥有的商标、专利、文字作品、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公司对所拥有的商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文字作品等知识产权,该申报的一定要及时申报,发现外单位侵权的一定要主动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八) 拓展法律服务的领域,进一步提升法律服务水平
在公司内部建立起有自身特色的法律服务机制,保证公司及全体员工能得到及时充分的法律服务。首先,公司必须要注意培养、选拔和造就一些懂法律、懂经济、懂公司管理的人员,充实公司法律事务人员队伍;其次,要逐步拓展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的服务领域,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过程中,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要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使法律服务的领域与空间渗透到公司的所有决策、经营、管理行为中。具体职责也要有所转换,法律事务定位从过去的以办理诉讼为主,拓展到事前防范、事间监控、事后完善的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并参与服务,普法定位从抓对法律法规的单纯学习到适用法律知识进行经营管理的转变,真正发挥法律在公司运作中的保驾护航作用。
另外,公司领导要注意充分调动法律服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在活动经费保障、工作条件、职称待遇等方面给予关心,同时要加强对公司法律事务人员的工作考核。法律事务人员要积极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业务水平,履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维护公司经营权益,防控公司法律风险做出贡献。
范文二: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把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做到依法治理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峄化公司及各部室车间、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直属公司总经理和总法律顾问领导,作为公司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是公司的法律事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规章制度,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
第四条 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任人将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 规章制度管理
第五条 公司通过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规范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推动公司法制化管理,促进依法治企。
第六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含修改和废止,下同)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合法、利于实施的原则。
第七条 规章制度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公司内部的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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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拟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向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备案并负责落实。
第九条 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对起草部门报送的拟定公司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进行综合协调后,填写公司规章制度年度制订计划书,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作为公司规章制度年度计划。
第十条 对因情况变化已列入年度计划而无制定必要的或因工作急需制定而未列入年度计划的,由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与起草部门协商,经公总经理批准后撤消或增加该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草案由其内容所涉及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主要业务的,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对其起草项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国内外有关资料及公司现状,并应对其所拟定规章制度草案的作用效果有一定的预测。
第十三条 规章制度草案及修改草案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规章制度草案的名称;
(二)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
(三)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宗旨;
(四)起草部门和起草责任人的组成;
(五)规章制度草案的适用范围;
(六)负责规章制度实施的部门;
(七)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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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拟实施日期;
第十四条 法律事务部对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就下列主要方面进行审查:
(一)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二)规章制度草案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如果要改变现行规章制度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规章制度草案体例结构、条款、文字等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要求。 (三
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员工代表的意见,并应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就以下3
第十八条 规章制度部分条款被文字修改或者废止的,必须公布新的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规章制度打印成文后,应转送一份给法律事务部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必须定期对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整理汇编。
第二十一条 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颁布实施前,应采用公告、相关人员签收或传达学习等方式予以公布。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其他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公司系统内相互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照本制度进行管理。
劳动合同的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合同管理实行会签、审核责任制原则和安全、效益原则。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法律事务部根据其职责权限对合同签订程序、履行情况及履行结果进行监督。
第一节 合同的会签审核与签订
第二十五条 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500元的(含500元),须按照公司的合同会签审核制度报法律事务部及其他有关部门会签审核后才能签订。
禁止将一份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500元的合同分解成几份合同以规避合同会签审核。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合同的会签审核由法律事务部和承办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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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在合同签订前,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
信进行了解和审查:
1、主体资格合格: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2、欲签合同标的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证或资质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3、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4、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由开户银行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5、有担保的合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
6、对于重大合同,还须了解和审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履约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将审查结果在立项意见书或会签表中加以陈述。 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得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做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担保人适用本条规定进行审查。
上述所列各种文件为合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文本为复印件时,提交方须加盖公章,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字样,同时由承办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承办部门是公司具体对外商谈合同立项的单位,负责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与管理:
1、从事本项合同业务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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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事本项合同业务可行性(包括经济利益、技术条件与安全保障);
3、从事本项合同业务对我方利益的综合影响;
4、合同缔约方主体、企业资质的时效与合法性;
5、合同缔约方资信、履约能力;
6、合同履行;
7、及时向法律事务部通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8、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9、负责将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及时交送法律事务部归档。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会签审核:
1、履行合同所需资金或所涉及资产的合法性及资金安排的可行性;
2、合同中有关价款、酬金条款及结算条款的合法性、适当性及对我方的影响;
3、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会签审核:
1、资金、资产的合法性;
2、公司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
3、价款、酬金和结算的正确、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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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法的合理性;
5、认为必须审查的其他 第三十四条 涉及公司重要的或标的额较大的合同谈判,应有法律事务部和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参加。
第三十五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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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单笔业务金额达人民币500元的;
2. 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3. 我方先履行合同的;
4. 有封样要求的;
5. 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邹城地区以外)的;
凡国家、行业或本公司有标准或格式文本的,应当优先参照适用,所有条款栏目均应做出约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
)等一类文图表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计划单、调拨单、任务单(书)、预算单(书件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书面合同。 第三十六条 合同标的为人民币500元以下并且能够即时结清交付完毕的合同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七条 合同文本的起草应力求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 合同文本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
合同文本中涉及数字、日期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
除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印制作。
第三十八条 书面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营业执照编号或代理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8
2、签约的目的和依据;
3、标的,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明白;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座落地点;货币应注明币种;
4、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数量要准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符合国家规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应写明该标准的代号全称。如有多种标准的,应约定与合同标的相适用的标准,并写明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5、价款和酬金,包括支付方式,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6、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要具体明确,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名称,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结算方式应具体;
7、争议解决方式,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应写明约定的有管辖权法院的名称,通常应约定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写明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名称和具体请求裁决的事项,通常应约定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8、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9、合同变更和解除条件;
10、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或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确的条
款;
11、正副本份数为4份及以上;
12、生效的时间和条件;
9
13、约定的联系方式;
14、附件名称;
15、签约地点、日期;
16、签约各方开户银行及帐号;
17、签约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1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签字。
涉外合同的10
第四十一条 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向各合同会签审核部门提供合同(或草案)时,应预留至少2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供其会签审核;自收到之日起算,会签审核部门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会签审核时间的,应向承办部门或承办人申明理由。
各会签审核部门应在规定的会签审核时限内提交书面会签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书,逾期未提交书面会签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又不申明延期理由的,视为完全同意合同草案。
第四十二条 各会签审核部门在会签审核合同时,发现重大错误、遗漏、不妥时,应在会签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中予以明示并提出修改意见;需要退改时,应连同全部文件退还承办部门或承办人。
第四十三条 公司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根据书面会签审核意见和法律意见书决定是否签约。决定签约时,应在全部文本上以同一形式签字;决定不签约时,应以书面形式明示意见。
第四十四条 对需要办理批准、鉴证、登记、交付,设立抵押、质押等担保的合同,承办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严格履行批准、鉴证、登记、交付等手续。
第四十五条 合同承办人员对会签审核部门提出的意见必须予以采纳,但经负责合同裁定的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明确书面批示不予采纳的除外。合同生效后经双方协商需要变更合同主体、增减内容时,按本规定第二十六、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规定的权限范围经会签审核后方可变更、增减。
第四十六条 应当办理会签审核的合同而未办理会签审核或合同正式文本没有按照本规定采纳会签审核意见的,印章部门不得加盖印章,签约代表不得签字。
第四十七条 合同的校对由有合同校对经验的专人负责,校对无误后,校对人员须签字,否则,印章部门不得加盖印章,签约代表不得签字。
11
第四十八条 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四十九条 合同盖章前,应由公司办公室对合同进行统一编号。
第五十条 合同文本原件公司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由公司办公室、法律事
务部、财务部门、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公司办公室、法律事务部各保管一份合同文本原件。
第二节 合同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 合同档案,是指公司在从事生产、经营、科技等活动中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合同或意向文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的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示所载内容归档的所有文字材料。
第五十二条 合同资料包括:
(一)有关合同的项目计划文件、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议及上级有关批复文件;
(二)合同谈判会议纪要;
(三)有关合同招、投标及中标通知书等文件资料;
(四)对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授权
)以及其他有关文件; 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合同项目的增减凭证及我方人员的签证;
(六)合同纠纷处理的协议书、调解书、仲裁书、判决书;
(七)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催货函、违约通知书和往来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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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协议书;
)其它有关材料。 (九
第五十三条 每一份履行完毕的合同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或长期合同的每一阶段完成,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合同资料整理清楚,交承办人整理清楚,然后交法律事务部归档。合同资料不得随意搁置、销毁、遗失。
第五十四条 法律事务部对签订完毕的合同及承办部门所送的有关合同资料,应在五个工作日13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五十九条 合同履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对已实际成立的合同自生效后的全面履行。
第六十条 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
合同生效后,必须全面、及时、实际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或合同约定外,不得用代替物履行或转让、转卖合同。
第六十一条 合同承办人发现合同对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或收到对方对我方履行合同提出的异议时,应立即书面报告部门负责人和法律事务部,并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或予以答复。
发出的异议文函或答复材料需经法律事务部审核、备案。
第六十二条 因合同履行情况发生变化需变更合同条款,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在征得合同签约人的同意并经法律事务部审核、备案后,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书面文件应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对方或亲自交对方负责人或承办人签收。在未得到对方书面答复前,除依法可以中止履行外,仍需按合同规定履行。承办部门或承办人不得以对方的口头(包括电话)答复作为合同变更的依据。
第六十三条 对方提出变更合同要求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方口头(包括电话)提出变更合同要求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必须要求对方提供书面文件,否则仍按原合同规定履行。
第六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无任何意义,必须在不可抗力消除之日起3日内,向法律事务部提出处理意见。需要解除合同的,须立即向对方提出书面解除要求,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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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对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无任何意义,提出书面解除合同要求时,应立即中止合同的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六十六条 对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 第七十二条 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应加强对本单位部门合同实施的监管,以保证合同的完全履行及合同缔约各方的合法权益。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处理,对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严重瑕疵应立即书面上报。
第七十三条 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的;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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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有合同对方当事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委托收款手续的除外);
(三)对方履行合同有瑕疵尚未得到法律事务部书面确认已经更正或解决的。
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七十四条 在合同签订或履行中发生纠纷,应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修改或重新签订合同。
第七十五条 协商、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承办人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或签约人汇报,并报法律事务部做好仲裁或诉讼准备。
第七十六条 在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法律事务部审核和承办部门负责人同意,不得向合同另一方作出实质答复、提供文件资料。
第四章 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
第七十七条 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或作为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这些诉讼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包括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诉讼)、行政诉讼案件、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第七十八条 非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复议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第七十九条 凡发生在本公司涉及公司利益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一律适用本规定。
第八十条 公司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的处理须遵循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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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公司负责人及案件起因人与起因部门负责人负有配合、协助法律事务部处理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收集和提供案件的原始证据及相关依据的责任。
第八十二条 公司所有员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公司的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损害,有义务及时向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反映;单位的负责人应在得知情况之日起五日内以法律事务报告书的形式呈报法律事务部,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单位的负责人还应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第八十三条 在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其他活动中,被其他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有关责任人和所在部门、单位应及时以法律事务报告书的形式向法律事务部说明案情并提供相关材料,以备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十四条 对于案件处理进程中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和关系协调,案件关联单位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法律事务部开展针对性工作,保证案件处理的顺利进行。
第八十五条 案件知情人应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
第八十六条 在案件审结后,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法律事务部应继续作好执行阶段的工作,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决、判决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并报法律事务部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十七条 案件处理完毕后,由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全案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材料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向有关部门、人员酌情通报,条件允许可作为法制宣传教育材料加以运用。
第八十八条 法律事务部应当系统全面地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并编撰成卷,建立案件归档制度,发挥好信息库作用。
第五章 法律事务咨询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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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 法律事务部通过咨询、指导的方式,协调处理公司各职能部门单位涉及的法律事务,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十条 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以公司各职能部门及经营管理人员主动咨询与法律事务部及时解答或主动指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十一条 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以法律事务咨询单和法律意见书的书面形式进行。 第九十二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对在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遇到的需要咨询的事项,应主动以法律事务咨询单的形式向法律事务部寻求法律咨询,并认真听取法律事务部的法律意见。
第九十三条 法律事务部接到法律事务咨询单,必须在合理期限 第九十八条 法律知识培训考核的主要18
(一)关于民主法制的论述以及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担保法、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基本法律知识;
(三)涉及具体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与业务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
第九十九条 法律培训采取集中授课与分散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自学为
主,辅之以讲座、专题讨论、办班培训。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重点加强合同法等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 第一百条 法律培训应结合业务工作实际,进行案例分析和工作研讨,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对新颁布或修订的和业务工作有密切联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及时组织学习、培训;应尽量充分利用网络资源,探索开展网上培训
第七章 法律事务责任追究及奖惩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或本规定及公司的其他规章制度,致使公司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或者违反本规定及公司的其他规章制度,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名誉受损或造成经济利益损失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秩序的,按照本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经济损失的范围包括:因违法被国家机关处罚而缴纳的罚款、滞纳金;公司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处理仲裁、诉讼案件的有关费用及差旅费用;公司生产、经营受到影响而发生的损失;其他经济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 法律事务部负责法律事务责任的追究,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害时,由法律事务部依本规定对其进行查处。法律事务部的法律事务责任由公司总经理负责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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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造成公司损失、扩大损失或者造成公司名誉受损等不良影响的,对直接或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及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未及时寻求法律咨询或未依照法律事务部的意见而进行经营管理活动,造成公司损失的;
2、法律事务部在收到法律咨询单后拒不提供法律指导或提供错误的法律指导,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3、不按本规定签订合同,或对合同会签审核部门提出的意见不按本规定采纳的;
4、将一份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500元的合同分解成几份合同以规避合同会签审核;
5、没有公司授权、超越公司对其授权范围或者滥用公司对其授权,以公司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或为他人订立合同提供担保的;
6、合同未经签订,先期履行并发生合同纠纷造成公司损失的;
7、丢失、损毁合同资料或对合同文件资料未按期归档的;
8、对已建档合同因管理不善,造成遗失、被窃和损坏的;
9、合同校对出现较大失误,造成公司损失的;
10、违反本规定,擅自在合同文本上盖章、签字的;
11、不按照本规定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或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合同中无书面协议或其他书面凭证,造成公司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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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签订有重大缺陷或者无效合同,导致公司损失的;
13、签订合同被欺诈,导致公司损失的;
14、在业务活动中与合同对方当事人或者其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
15、伪造、利用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合同专用章、授权委托书、介绍信、银行帐号进行合同诈骗的;
16、在明知或应知对方或我方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与对方订立合同的;
17、明知或应知对方虚构合同主体、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而与之订立合同的;
18、伪造合同的;
19、以公司名义利用虚假信息,诱骗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信息费等费用的;
20、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司资产的;
21、签订、履行合同中未严格把关,购置有瑕疵、缺陷等不合格产品,引发事故或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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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某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大型企业法务制度
Xxx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法务部
2013-1-25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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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1章 总则抱绶呶袢蝾香翼访坼眙菠专耸养
第2章 非诉讼法律事务管理弘汽怨璃壕诶栋踹苯净凵隐弈贩 ............................................ 4 第3章 诉讼法律事务起诉案件管理程序言绰趼阄稞帽茆逋娜钆鼻嘱挺驰........................... 5 第4章 诉讼法律事务应诉案件管理程序闱撰蓼删已孟疵经魈锉酩椭肆柜........................... 7 第5章 诉讼法律事务诉讼案件上诉和申诉程序喳陀澶桨胚洄揣腾尾沪娆矫塾转 ................ 7 第6章 法律事务案件卷宗管理程序倪鸨出怵琐业窗弯旃雏璧斜坡洽.................................. 8 第7章 违规界定及处罚添耶此枨投镏驸螭沓弛栝镦鹜蒌 ................................................... 8 第8章 附则撤涨垠保冗蛐浞嚷碎撰洳柿闻嗵..................................................................... 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对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规范和管理,从而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调整、处理好合作关系,挽回或减少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法律事务是指公司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与法律有关的或者需要法律知识处理的事务,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为公司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
2.公司重大经营项目谈判的法务工作;
3.为公司的兼并、收购、分立、破产、反兼并、投资、资产转让及招标、投标等重要经济活动,出具法律意见;
4.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仲裁;
5.保障公司在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益;
6.负责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7.起草或审核合同(包括承诺书、担保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
8.审核公司规章制度;
9.开展与公司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10.对职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11.其他集团公司法务部认为应当由其负责处理的法律事务。
其中,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事项为重大法律事务,第七项至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为一般法律事务。
第三条 集团法务部的职责划分
1.重大及一般法律事务处理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及集团子公司重大法律事务在实施前,必须经集团公司法务部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集团子公司法律事务人员负责处理其公司范围内的一般法律事务;未设立专职法律事务人员的,由兼职法律事务人员负责处理。
2.诉讼法律事务处理
集团公司法务部部长在法律纠纷发生后,指定法律事务人员或在需要的情况下聘请律师或专业工作人员参与。
法务部法律事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诉讼及相关活动,及时向法务部部长汇报案情,向有关部门通报案件进展和办理情况。遇到紧急情况,案件代理人
应当及时向授权人请示处理意见,做到对公司利益的充分保护。
代理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良好的公司形象,不得做出有损公司利益的任何行为。
案件知情人在终审判决做出前,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坚持保密原则。
3.子公司法律事务处理
集团公司法务部有权对子公司法律事务的处理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集团法务部在处理公司法律事务过程中,对与法律事务有关的信息享有调查权和知情权,与法律事务处理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等相关材料;
2.按要求公司各运营部门需要收集和提供的涉及采购、生产、销售、人事、技术以及财务等相关材料;
其他业务部门与法律事务处理相关的材料。 3.
第五条 起因部门和其他业务部门的职责划分
起因部门是指产生法律事务的业务部门。法律事务处理工作,起因部门负责初始工作开展与逐级汇报。起因部门是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的第一责任部门,起因部门负责人是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的直接责任人。
起因部门和其他相关业务部门人员有义务根据法律事务人员的要求如实收集、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原始材料和相关依据,按照法务部法律事务人员的要求调取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的原始证据和材料,及时向法律事务承办人员通报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法律事务的具体情况。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集团下属各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非诉讼法律事务管理
第七条 集团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法律事务,起因业务部门应在法律事务发生当日告知集团法务部。如需要集团法务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起因业
务部门应递交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法务部将根据起因业务部门提供的说明及材料在合理的期间内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八条 集团公司在对外正式签订合同,或出具/接受承诺书、担保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前,应由集团法务部审核同意后,方能对外签订、出具或接受。需要法律事务人员参与起草、谈判的,起因业务部门应在谈判前二天将主要谈判内容告知集团法务部,由集团法务部决定是否指派法律事务人员参与。
第九条 集团公司从事兼并、收购、分立、破产、反兼并、投资、资产转让、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应由集团法务部指派法律事务人员全程参与,并出具法律意见。
第十条 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经集团法务部法律事务人员和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后,制定处理方案,经集团法务部部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一般法律事务由承办的法律事务人员提出处理方案,并将方案交由其他法律事务人员核查后实施。
第十二条 法律事务处理完毕后,承办的法律事务人员应及时制作结案报告,并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将报告及有关材料归档。
第十三条 如需通过诉讼解决的法律事务,参照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集团子公司非诉讼类法律事务可以参照本程序文件规定处理。
第三章 诉讼法律事务起诉案件管理程序
第十五条 由于对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侵害或正在侵害公司的债权、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权利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业务部门协商未果的,应当在报请公司总经理同意后移交行集团政部提起诉讼或仲裁。
第十六条 起因部门应当向集团法务部书面说明案情并提供相关资料,集团
法务部据此进行案情分析后,进一步调查取证以收集有利证据,同时收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最终确立被告、明确诉讼请求并确定管辖法院。
第十七条 集团法务部部长指定的法律事务人员,在接受案件后,应当制作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同时准备授权委托书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并向公司申请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 法律事务人员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等诉讼材料并缴纳案件受理费,办理立案手续。
第十九条 案件代理人在开庭前应当做好准备工作,认真研究策划,开列证据清单,制作明确的代理意见,起草法庭辩论代理词,拟定和解方案并事先得到公司批准。
第二十条 围绕诉讼请求举证,对对方证据进行质证,在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的依据等方面,有针对性地展开辩论。
庭审结束后提交代理词。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法院判决书下达后应当及时签收,并根据判决结果出具是否上诉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收到判决后,及时与被告沟通,督促被告履行法律义务。
第二十四条 判决生效后,被告不能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时,应当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最迟不能超过二年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进入执行程序后,案件起因人应当积极通过各种渠道收集、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并通过案件代理人向执行法官通报。
第二十六条 案件判决后,案件代理人应当撰写结案报告,对全案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材料向上级部门和公司领导全面汇报,并向有关部门、人员酌情通报,条件允许可作为法制宣传教育材料加以运用。
第二十七条 案件执结后,案件代理人根据案件处理情况,明确案件起因部门责任,提出奖惩意见。
第四章 诉讼法律事务应诉案件管理程序
第二十八条 法院、仲裁机构向公司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时,法务部相关人员应当代表公司代为签署、接收相关法律文书。
第二十九条 案件起因部门在接到法务部转达的起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日内向法务部书面说明案情并提供相关资料,法务部据此进行案情分析并收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减轻、免除公司责任。
第三十条 集团法务部部长指定的法律事务人员,在接受案件后,首先应当联系阅卷,提出应诉思路并收集抗辩证据,同时制作答辩状,准备授权委托书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一条 法院判决书下达后及时签收,并根据判决结果出具是否上诉的建议。
判决生效后,及时与原告沟通,同时督促业务部门或向公司申请第三十二条
款项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第三十三条 判决生效后,由于公司不能按期履行法律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案件经办人应当代表公司协调执行法院,积极与申请人沟通。
第三十四条 案件经办人应当根据法院传唤,随时到法院接受执行询问,无论发生何种情况,均应按时到庭。
第五章 诉讼法律事务诉讼案件上诉和申诉程序
第三十五条 案件一审判决后,案件代理人应当就判决书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等方面做出评析,向集团法务部部长提出是否上诉的意见与理由,并报公司总经理批示。
第三十六条 公司决定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时,集团法务部部长根据案件情况指定法律事务主管或委托专业律师办理上诉手续。
第三十七条 上诉案件的立案、开庭、判决等参照起诉案件管理程序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案件二审判决后的申诉程序,参照诉讼案件上诉程序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事务案件卷宗管理程序
第三十九条 法律事务综合管理专员应当系统全面地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并编撰成卷,建立案件归档制度,发挥好信息库作用。
第四十条 诉讼案件卷宗的构成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执行通知书以及上诉张状、答辩状、代理词等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文书上应当注明签收时间。
法律事务综合管理人员应当本着可追溯性原则做好法律文书第四十一条
的签收登记和和案件的诉讼进展登记,做到一案一卷、一事一记,接收法律文书要同时做好专案登记和流水登记,包括来文单位、文件名称、文件编号、签收时间等。
第四十二条 案件结案后,应当按公司要求做好档案移交工作。公司的法律事务档案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四十三条 集团子公司诉讼类法律事务可以参照本程序文件规定处理。
第七章 违规界定及处罚
第四十四条 凡是违反以上规定未造成损失的,处以20-100元一次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视情况处以事故损失金额累计罚款,并视情节轻重处于待岗以至辞退处理,违反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累计罚款如下所示:
损失额?2000元,按100%比例罚款;
2000元,损失额?50000元,超过2000元部分按10%-50%比例罚款;
损失额,50000元,超过50000元部分按1%-10%比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对于违规者的处理由直接上级提报,间接上级终裁,如果直接上级未及时发现或者隐瞒不报,一经发现将对与该直接上级处于违规者的同倍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法务部。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执行,修改也必须经过董事会批准。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战略运营部备案、发布。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二O一三年一月一日起试运行,试运行期为半年。
范文四:某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大型企业法务制度.
Xxx 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法务部 2013-1-25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第二章 非诉讼法律事务管理 ·······································5第三章 诉讼法律事务起诉案件管理程序 ························5第四章 诉讼法律事务应诉案件管理程序 ························7第五章 诉讼法律事务诉讼案件上诉和申诉程序 ···············7第六章 法律事务案件卷宗管理程序 ······························8第七章 违规界定及处罚 ·············································8第八章 附则 ····························································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对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规范和管理 , 从而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调整、 处理好合作关系,挽回或减少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法律事务是指公司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与法律有关的或者需要 法律知识处理的事务,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为公司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
2. 公司重大经营项目谈判的法务工作;
3. 为公司的兼并、收购、分立、破产、反兼并、投资、资产转让及招标、投 标等重要经济活动,出具法律意见;
4. 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仲裁;
5. 保障公司在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益;
6. 负责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7. 起草或审核合同(包括承诺书、担保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 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 ;
8. 审核公司规章制度;
9. 开展与公司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10. 对职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11. 其他集团公司法务部认为应当由其负责处理的法律事务。
其中, 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事项为重大法律事务, 第七项至第十项规定的 事项为一般法律事务。
第三条 集团法务部的职责划分
1. 重大及一般法律事务处理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及集团子公司重大法律事务在实施前, 必须经集团公司法 务部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集团子公司法律事务人员负责处理其公司范围内的一般法律事务; 未设立专
职法律事务人员的,由兼职法律事务人员负责处理。
2. 诉讼法律事务处理
集团公司法务部部长在法律纠纷发生后 , 指定法律事务人员或在需要的情况 下聘请律师或专业工作人员参与。
法务部法律事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诉讼及相关活动 , 及时向法务部 部长汇报案情 , 向有关部门通报案件进展和办理情况。遇到紧急情况 , 案件代理人 应当及时向授权人请示处理意见 , 做到对公司利益的充分保护。
代理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良好的公司形象 , 不得做出有损公司利益 的任何行为。
案件知情人在终审判决做出前 , 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 , 坚持保密原则。 3. 子公司法律事务处理
集团公司法务部有权对子公司法律事务的处理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集团法务部在处理公司法律事务过程中, 对与法律事务有关的信息 享有调查权和知情权,与法律事务处理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等相关材料;
2. 按要求公司各运营部门需要收集和提供的涉及采购、生产、销售、人事、 技术以及财务等相关材料;
3. 其他业务部门与法律事务处理相关的材料。
第五条 起因部门和其他业务部门的职责划分
起因部门是指产生法律事务的业务部门。 法律事务处理工作, 起因部门负责 初始工作开展与逐级汇报。起因部门是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的第一责任部门, 起因部门负责人是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的直接责任人。
起因部门和其他相关业务部门人员有义务根据法律事务人员的要求如实收 集、 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原始材料和相关依据, 按照法务部法律事务人员的要 求调取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的原始证据和材料, 及时向法律事务承办人员通报经营 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法律事务的具体情况。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集团下属各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非诉讼法律事务管理
第七条 集团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法律事务, 起因业务部门应在法 律事务发生当日告知集团法务部。 如需要集团法务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起因业 务部门应递交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 法务部将根据起因业务部门提供的说明 及材料在合理的期间内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八条 集团公司在对外正式签订合同, 或出具 /接受承诺书、 担保函、 声明 等具有法律效力、 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前, 应由集团法务部审核同 意后,方能对外签订、出具或接受。需要法律事务人员参与起草、谈判的,起因 业务部门应在谈判前二天将主要谈判内容告知集团法务部, 由集团法务部决定是 否指派法律事务人员参与。
第九条 集团公司从事兼并、收购、分立、破产、反兼并、投资、资产转让、 招标、 投标等经济活动, 应由集团法务部指派法律事务人员全程参与, 并出具法 律意见。
第十条 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经集团法务部法律事务人员和相关人员集 体讨论后,制定处理方案,经集团法务部部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一般法律事务由承办的法律事务人员提出处理方案, 并将方案交 由其他法律事务人员核查后实施。
第十二条 法律事务处理完毕后,承办的法律事务人员应及时制作结案报 告,并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将报告及有关材料归档。
第十三条 如需通过诉讼解决的法律事务,参照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集团子公司非诉讼类法律事务可以参照本程序文件规定处理。 第三章 诉讼法律事务起诉案件管理程序
第十五条 由于对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 , 侵害或正在侵害公司 的债权、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权利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 , 业 务部门协商未果的 , 应当在报请公司总经理同意后移交行集团政部提起诉讼或仲 裁。
第十六条 起因部门应当向集团法务部书面说明案情并提供相关资料, 集团 法务部据此进行案情分析后 , 进一步调查取证以收集有利证据 , 同时收集、研究相 关法律法规 , 最终确立被告、明确诉讼请求并确定管辖法院。
第十七条 集团法务部部长指定的法律事务人员, 在接受案件后, 应当制作 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 , 同时准备授权委托书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 并向公司 申请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 法律事务人员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等诉讼材料并缴纳案件受理费 , 办理立案手续。
第十九条 案件代理人在开庭前应当做好准备工作 , 认真研究策划 , 开列证据 清单 , 制作明确的代理意见 , 起草法庭辩论代理词 , 拟定和解方案并事先得到公司 批准。
第二十条 围绕诉讼请求举证 , 对对方证据进行质证 , 在事实的认定、适用法 律的依据等方面 , 有针对性地展开辩论。
第二十一条 庭审结束后提交代理词。
第二十二条 法院判决书下达后应当及时签收 , 并根据判决结果出具是否上 诉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收到判决后 , 及时与被告沟通 , 督促被告履行法律义务。
第二十四条 判决生效后 , 被告不能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时 , 应当立即向法院申 请强制执行 , 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最迟不能超过二年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进入执行程序后 , 案件起因人应当积极通过各种渠道收集、调 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并通过案件代理人向执行法官通报。
第二十六条 案件判决后 , 案件代理人应当撰写结案报告 , 对全案情况进行总
结 , 形成材料向上级部门和公司领导全面汇报 , 并向有关部门、 人员酌情通报 , 条件 允许可作为法制宣传教育材料加以运用。
第二十七条 案件执结后 , 案件代理人根据案件处理情况 , 明确案件起因部门 责任 , 提出奖惩意见。
第四章 诉讼法律事务应诉案件管理程序
第二十八条 法院、仲裁机构向公司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时 , 法务部相关人员应当代表公司代为签署、接收相关法律文书。
第二十九条 案件起因部门在接到法务部转达的起诉状副本后 , 应当在 3日 内向法务部书面说明案情并提供相关资料 , 法务部据此进行案情分析并收集、研 究相关法律法规 , 减轻、免除公司责任。
第三十条 集团法务部部长指定的法律事务人员,在接受案件后,首先应 当联系阅卷 , 提出应诉思路并收集抗辩证据 , 同时制作答辩状 , 准备授权委托书以 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 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一条 法院判决书下达后及时签收 , 并根据判决结果出具是否上诉的 建议。
第三十二条 判决生效后 , 及时与原告沟通 , 同时督促业务部门或向公司申请 款项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第三十三条 判决生效后 , 由于公司不能按期履行法律义务 , 原告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 , 案件经办人应当代表公司协调执行法院 , 积极与申请人 沟通。
第三十四条 案件经办人应当根据法院传唤 , 随时到法院接受执行询问 , 无论 发生何种情况 , 均应按时到庭。
第五章 诉讼法律事务诉讼案件上诉和申诉程序
第三十五条 案件一审判决后 , 案件代理人应当就判决书在认定事实和适用 法律等方面做出评析 , 向集团法务部部长提出是否上诉的意见与理由 , 并报公司总 经理批示。
第三十六条 公司决定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时 , 集团法务部部长根据案件情 况指定法律事务主管或委托专业律师办理上诉手续。
第三十七条 上诉案件的立案、 开庭、 判决等参照起诉案件管理程序相关规 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案件二审判决后的申诉程序 , 参照诉讼案件上诉程序相关规定 执行。
第六章 法律事务案件卷宗管理程序
第三十九条 法律事务综合管理专员应当系统全面地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 并编撰成卷 , 建立案件归档制度 , 发挥好信息库作用。
第四十条 诉讼案件卷宗的构成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起诉状、 民事裁定书、 民 事判决书、 民事调解书、 执行通知书以及上诉张状、 答辩状、 代理词等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文书上应当注明签收时间。
第四十一条 法律事务综合管理人员应当本着可追溯性原则做好法律文书 的签收登记和和案件的诉讼进展登记 , 做到一案一卷、一事一记 , 接收法律文书要 同时做好专案登记和流水登记 , 包括来文单位、文件名称、文件编号、签收时间 等。
第四十二条 案件结案后 , 应当按公司要求做好档案移交工作。公司的法律 事务档案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四十三条 集团子公司诉讼类法律事务可以参照本程序文件规定处理。 第七章 违规界定及处罚
第四十四条 凡是违反以上规定未造成损失的,处以 20-100元一次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 视情况处以事故损失金额累计罚款, 并视情节轻重处于待岗以至辞 退处理,违反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累计罚款如下所示:
损失额≤ 2000元,按 100%比例罚款;
2000元<损失额≤ 50000元,超过="" 2000元部分按="" 10%-50%比例罚款;="" 损失额="">50000元,超过 50000元部分按 1%-10%比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对于违规者的处理由直接上级提报, 间接上级终裁, 如果直接 上级未及时发现或者隐瞒不报, 一经发现将对与该直接上级处于违规者的同倍处 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法务部。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执行,修改也必须经过董事会批准。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战略运营部备案、发布。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二 O 一三年一月一日起试运行,试运行期为半年。
范文五:某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大型企业法务制度
Xxx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法务部
2013-1-25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非诉讼法律事务管理 ?????????????????????????????????????????????????? 5
第三章 诉讼法律事务起诉案件管理程序 ?????????????????????????????? 5
第四章 诉讼法律事务应诉案件管理程序 ?????????????????????????????? 7
第五章 诉讼法律事务诉讼案件上诉和申诉程序 ??????????????????? 7
第六章 法律事务案件卷宗管理程序 ?????????????????????????????????????? 8
第七章 违规界定及处罚 ?????????????????????????????????????????????????????????? 8 第八章 附则 ?????????????????????????????????????????????????????????????????????????????? 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对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规范和管理,从而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调整、处理好合作关系,挽回或减少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法律事务是指公司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与法律有关的或者需要法律知识处理的事务,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为公司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
2.公司重大经营项目谈判的法务工作;
3.为公司的兼并、收购、分立、破产、反兼并、投资、资产转让及招标、投标等重要经济活动,出具法律意见;
4.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仲裁;
5.保障公司在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益;
6.负责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7.起草或审核合同(包括承诺书、担保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
8.审核公司规章制度;
9.开展与公司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10.对职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11.其他集团公司法务部认为应当由其负责处理的法律事务。
其中,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事项为重大法律事务,第七项至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为一般法律事务。
第三条 集团法务部的职责划分
1.重大及一般法律事务处理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及集团子公司重大法律事务在实施前,必须经集团公司法务部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集团子公司法律事务人员负责处理其公司范围内的一般法律事务;未设立专
职法律事务人员的,由兼职法律事务人员负责处理。
2.诉讼法律事务处理
集团公司法务部部长在法律纠纷发生后,指定法律事务人员或在需要的情况下聘请律师或专业工作人员参与。
法律事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诉讼及相关活动,及时向法务部法务部
部长汇报案情,向有关部门通报案件进展和办理情况。遇到紧急情况,案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授权人请示处理意见,做到对公司利益的充分保护。
代理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良好的公司形象,不得做出有损公司利益的任何行为。
案件知情人在终审判决做出前,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坚持保密原则。
3.子公司法律事务处理
集团公司法务部有权对子公司法律事务的处理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集团法务部在处理公司法律事务过程中,对与法律事务有关的信息享有调查权和知情权,与法律事务处理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等相关材料;
2.按要求公司各运营部门需要收集和提供的涉及采购、生产、销售、人事、技术以及财务等相关材料;
其他业务部门与法律事务处理相关的材料。 3.
第五条 起因部门和其他业务部门的职责划分
起因部门是指产生法律事务的业务部门。法律事务处理工作,起因部门负责初始工作开展与逐级汇报。起因部门是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的第一责任部门,起因部门负责人是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的直接责任人。
起因部门和其他相关业务部门人员有义务根据法律事务人员的要求如实收集、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原始材料和相关依据,按照法务部法律事务人员的要求调取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的原始证据和材料,及时向法律事务承办人员通报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法律事务的具体情况。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集团下属各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非诉讼法律事务管理
第七条 集团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法律事务,起因业务部门应在法律事务发生当日告知集团法务部。如需要集团法务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起因业务部门应递交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法务部将根据起因业务部门提供的说明及材料在合理的期间内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八条 集团公司在对外正式签订合同,或出具/接受承诺书、担保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前,应由集团法务部审核同意后,方能对外签订、出具或接受。需要法律事务人员参与起草、谈判的,起因业务部门应在谈判前二天将主要谈判内容告知集团法务部,由集团法务部决定是否指派法律事务人员参与。
第九条 集团公司从事兼并、收购、分立、破产、反兼并、投资、资产转让、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应由集团法务部指派法律事务人员全程参与,并出具法律意见。
第十条 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经集团法务部法律事务人员和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后,制定处理方案,经集团法务部部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一般法律事务由承办的法律事务人员提出处理方案,并将方案交由其他法律事务人员核查后实施。
第十二条 法律事务处理完毕后,承办的法律事务人员应及时制作结案报告,并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将报告及有关材料归档。
三条 如需通过诉讼解决的法律事务,参照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
第十四条 集团子公司非诉讼类法律事务可以参照本程序文件规定处理。
第三章 诉讼法律事务起诉案件管理程序
第十五条 由于对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侵害或正在侵害公司的债权、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权利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业务部门协商未果的,应当在报请公司总经理同意后移交行集团政部提起诉讼或仲裁。
部门应当向集团法务部书面说明案情并提供相关资料,集团第十六条 起因
法务部据此进行案情分析后,进一步调查取证以收集有利证据,同时收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最终确立被告、明确诉讼请求并确定管辖法院。
第十七条 集团法务部部长指定的法律事务人员,在接受案件后,应当制作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同时准备授权委托书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并向公司申请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 法律事务人员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等诉讼材料并缴纳案件受理费,办理立案手续。
第十九条 案件代理人在开庭前应当做好准备工作,认真研究策划,开列证据清单,制作明确的代理意见,起草法庭辩论代理词,拟定和解方案并事先得到公司批准。
第二十条 围绕诉讼请求举证,对对方证据进行质证,在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的依据等方面,有针对性地展开辩论。
第二十一条 庭审结束后提交代理词。
第二十二条 法院判决书下达后应当及时签收,并根据判决结果出具是否上诉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收到判决后,及时与被告沟通,督促被告履行法律义务。
第二十四条 判决生效后,被告不能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时,应当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最迟不能超过二年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进入执行程序后,案件起因人应当积极通过各种渠道收集、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并通过案件代理人向执行法官通报。
第二十六条 案件判决后,案件代理人应当撰写结案报告,对全案情况进行总
结,形成材料向上级部门和公司领导全面汇报,并向有关部门、人员酌情通报,条件允许可作为法制宣传教育材料加以运用。
第二十七条 案件执结后,案件代理人根据案件处理情况,明确案件起因部门责任,提出奖惩意见。
第四章 诉讼法律事务应诉案件管理程序
第二十八条 法院、仲裁机构向公司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时,法务部相关人员应当代表公司代为签署、接收相关法律文书。
第二十九条 案件起因部门在接到法务部转达的起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日
书面说明案情并提供相关资料,法务部据此进行案情分析并收集、研内向法务部
究相关法律法规,减轻、免除公司责任。
第三十条 集团法务部部长指定的法律事务人员,在接受案件后,首先应当联系阅卷,提出应诉思路并收集抗辩证据,同时制作答辩状,准备授权委托书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一条 法院判决书下达后及时签收,并根据判决结果出具是否上诉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 判决生效后,及时与原告沟通,同时督促业务部门或向公司申请款项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第三十三条 判决生效后,由于公司不能按期履行法律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案件经办人应当代表公司协调执行法院,积极与申请人沟通。
第三十四条 案件经办人应当根据法院传唤,随时到法院接受执行询问,无论发生何种情况,均应按时到庭。
第五章 诉讼法律事务诉讼案件上诉和申诉程序
第三十五条 案件一审判决后,案件代理人应当就判决书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等方面做出评析,向集团法务部部长提出是否上诉的意见与理由,并报公司总经理批示。
第三十六条 公司决定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时,集团法务部部长根据案件情况指定法律事务主管或委托专业律师办理上诉手续。
第三十七条 上诉案件的立案、开庭、判决等参照起诉案件管理程序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案件二审判决后的申诉程序,参照诉讼案件上诉程序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事务案件卷宗管理程序
第三十九条 法律事务综合管理专员应当系统全面地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并编撰成卷,建立案件归档制度,发挥好信息库作用。
第四十条 诉讼案件卷宗的构成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执行通知书以及上诉张状、答辩状、代理词等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文书上应当注明签收时间。
第四十一条 法律事务综合管理人员应当本着可追溯性原则做好法律文书的签收登记和和案件的诉讼进展登记,做到一案一卷、一事一记,接收法律文书要同时做好专案登记和流水登记,包括来文单位、文件名称、文件编号、签收时间等。
第四十二条 案件结案后,应当按公司要求做好档案移交工作。公司的法律事务档案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四十三条 集团子公司诉讼类法律事务可以参照本程序文件规定处理。
第七章 违规界定及处罚
第四十四条 凡是违反以上规定未造成损失的,处以20-100元一次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视情况处以事故损失金额累计罚款,并视情节轻重处于待岗以至辞退处理,违反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累计罚款如下所示:
损失额?2000元,按100%比例罚款;
2000元,损失额?50000元,超过2000元部分按10%-50%比例罚款;
损失额,50000元,超过50000元部分按1%-10%比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对于违规者的处理由直接上级提报,间接上级终裁,如果直接上级未及时发现或者隐瞒不报,一经发现将对与该直接上级处于违规者的同倍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法务部。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执行,修改也必须经过董事会批准。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战略运营部备案、发布。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二O一三年一月一日起试运行,试运行期为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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