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天津市工伤认定标准是什么,办理工伤认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天津市工伤认定标准是什么, 办理工伤认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天津市工伤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 办理工伤认定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 下面律伴网小编就为大家带来2017最新天津工伤保险认定办理指南,欢迎阅读!
2017最新天津工伤保险认定办理指南
认定材料
1. 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明。
2. 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 证明书。
3. 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
4. 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人事、劳动关系的证明。
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1. 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提交公安交管部门、铁道等法律、法规授权部门的责任认定文件或人民法院判决书。
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文书。
认定流程
1. 申请
职工提出:
职工或直系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
用人单位提出: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之日或者是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
2. 受理
3. 调查
4. 作出决定
5. 送达
6. 复议及诉讼
认定地点
工伤认定:
天津市劳动保障局工伤保险处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18号
劳动能力鉴定:
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18/300040
认定时限
办理时限:
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材料不完整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在15日补正全部材料,特殊情况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自收到全部补正材料15日内做出受理和不予受理的决定。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在15日之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之内书面送达。
认定时限中止: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办理地点:
天津市河东区九经路25号中国(天津) 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
发展促进中心办事大厅综合窗口(三楼)
电话:24236827
注意事项
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雇工,以及本市所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工伤(职业病) 伤害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文章来源:律伴网 http://www.lvban365.net/
范文二:天津市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
《天津市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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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2014-07-18
第一条为了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年,月,日起参加工伤保险。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指导各区县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财政、卫生、人事、工商、安全监管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工伤保险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负责工伤保险工作。
第五条本市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社会捐赠;
(五)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
分类行业基准费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确定。具体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其具体标准可以定期调整。
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对照规定的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下一年度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本规定实施后,,日内,本规定实施后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依法成立之日起,,日内,到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日内审核完毕。
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经核准后在,日内缴纳。英才论坛
第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工伤保险待遇;
(二)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三)工伤认定调查费用;中华英才实验室
(四)职业康复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照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提留储备金,其滚存总额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时,不再提取。
本市发生工伤保险基金不足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重大事故时,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可以用储备金支付。
储备金不足以支付时,由市财政垫付。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和视同工伤的认定。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患职业病的职工和跨省市流动作业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
各区县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前款规定外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
第十二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职工或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在,,小时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经办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有效证明;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
(四)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第十三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工伤认定申请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在,,日内补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经办机构。
第十六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二)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三)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四)旧伤复发的确认;
(五)工伤与非工伤的界定;
(六)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
(七)其他受委托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
各区县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会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前款第(三)项规定外的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患职业病的职工和跨省市流动作业用人单位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第十八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者停工留薪期内治愈,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经办机构。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应当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经办机构。
第十九条 工伤职工的下列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工伤医疗费;
(二)康复性治疗费;
(三)辅助器具配置费;
(四)生活护理费;
(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六)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七)丧葬补助金;
(八)供养亲属抚恤金;
(九)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二十条职工因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发放标准为,,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二十一条工伤职工的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
中华英才实验室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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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
(三)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
(四)停工留薪期的生活护理;
(五)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二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工伤职工的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个人垫付。认定工伤后,对已经发生的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与经办机构结算。继续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
工伤职工的康复性治疗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
第二十三条工伤职工在外埠医疗机构接受抢救治疗的,脱离危险后应当及时送转本市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至,,个月。五级伤残为,,个月,六级伤残为,,个月,七级伤残为,,个月,八级伤残为,,个月,九级伤残为,,个月,十级伤残为,个月。
第二十五条 已经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重新就业后旧伤复发的,用于工伤治疗的费用超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上的部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六条 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常住地不在本市的,可以按照下列标准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一)领取伤残津贴的,最高不超过,,年;
(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子女不满,,周岁的计算至,,周岁;其他供养亲属最高不超过,,年。
第二十七条职工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后死亡的,其供养亲属应当享受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中华英才实验室
第二十八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伤害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其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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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获得赔偿后,应当偿还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已经垫付的费用。
第三十条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经办机构应当在,,日内核定完毕,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关待遇。
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进行工伤预防宣传教育,防止和减少工伤及职业病的发生,并逐步创造条件,安排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性治疗。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经过鉴定确认恢复或者部分恢复劳动能力的,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安排的适当工作。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拒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的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四条,,,,年,,月,日前发生工伤的职工,经审核确认需要治疗和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自,,,,年,月,日起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中华英才实验室
,,,,年,,月,日后至本规定实施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已经发生的工伤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本规定实施后,继续发生的工伤费用,经审核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的,自,,,,年,月,日起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年,,月,日后至本规定实施前发生工伤的职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达到退休年龄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金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实施前一年内发生的工伤,已经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本规定实施后完成工伤认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规定执行。www.lvshimen.com
范文三:2017年天津市工伤赔偿标准
2017年天津工伤赔偿标准快速计算
2017年天津工伤赔偿内容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天津标准)
1、五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个月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天津标准)
1、五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2、六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四)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天津标准)
1、七级伤残=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2、八级伤残=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
3、九级伤残=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十级伤残=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天津标准)
1、七级伤残=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
2、八级伤残=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3、九级伤残=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
4、十级伤残=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
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7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2017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6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821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63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3616元×20=67232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72320元。
3、供养亲属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范文四:2010年度天津市工伤补偿标准[特辑]
2010年度天津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2010年天津市职工因工死亡工伤赔偿标准:
1、丧葬补助金为16758元(赔偿标准为:丧葬补助金为,个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即200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167580元(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标准为:60个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即200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以上两项合计:184338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详见《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二、2010年天津市职工1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201096元、1
最低为40219元;
2、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90%(最低不得低于1508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三、2010年天津市职工2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84338元、最低为36867元;
2、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85%(最低不得低于1424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四、2010年天津市职工3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67580元、最低为33516元;
2、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80%(最低不得低于1340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五、2010年天津市职工4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50822元、最低为30164元;
2、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75%(最低不得低于1256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六、2010年天津市职工5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34064元、
最低为26813元;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最低不得低于1173元/月),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0个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83790元)。
七、2010年天津市职工6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17306元,最低为23461元;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最低不得低于1005元/月),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25个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69825元)。
八、2010年天津市职工7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00548元,最低为20109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20个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55860元)。
九、2010年天津市职工8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83790元,最低为16758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15个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1895元)。
十、2010年天津市职工9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67032元,最低为13406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10个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7930元)。
十一、2010年天津市职工10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50274元,最低为10055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个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3965元)。
备注一:
1、以上各项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计算所得。
2、除以上各项赔偿外,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3、以上赔偿金额标准按天津市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793元为基数计算。
4、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计算。
5、已经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重新就业后旧伤复发的,用于工伤治疗的费用超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上的部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常住地不在本市的,可以按照下列标准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一)领取伤残津贴的,最高不超过,,年;(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子女不满,,周岁的计算至,,周岁;其他供养亲属最高不超过,,年。
6、本赔偿标准只适用于天津市各区。
范文五:天津市2010工伤赔偿标准
天津市2010年工伤赔偿标准表(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发布时间:2010-7-18 20:54:00 阅读次数:473次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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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天津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2010年天津市职工1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201096元、最低为40219元;
2、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90%(最低不得低于1508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二、2010年天津市职工2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84338元、最低为36867元;
2、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85%(最低不得低于1424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三、2010年天津市职工3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67580元、最低为33516元;
2、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80%(最低不得低于1340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四、2010年天津市职工4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50822元、最低为30164元;
2、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75%(最低不得低于1256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五、2010年天津市职工5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34064元、最低为26813元;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最低不得低于1173元/月),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0个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83790元)。
六、2010年天津市职工6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17306元,最低为23461元;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最低不得低于1005元/月),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25个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69825元)。
七、2010年天津市职工7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00548元,最低为20109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20个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55860元)。
八、2010年天津市职工8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83790元,最低为16758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15个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1895元)。
九、2010年天津市职工9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67032元,最低为13406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10个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7930元)。
十、2010年天津市职工10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50274元,最低为10055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个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3965元)。
十一、2010年天津市职工因工死亡工伤赔偿标准:
1、丧葬补助金为16758元(赔偿标准为: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即200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167580元(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标准为:60个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即200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以上两项合计:184338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详见《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备注一:
1、以上各项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计算所得。
2、除以上各项赔偿外,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3、以上赔偿金额标准按天津市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793元为基数计算。
4、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5、已经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重新就业后旧伤复发的,用于工伤治疗的费用超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50%以上的部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常住地不在本市的,可以按照下列标准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一)领取伤残津贴的,最高不超过15年;(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子女不满18周岁的计算至18周岁;其他供养亲属最高不超过15年。
6、本赔偿标准只适用于天津市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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