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执业药师在职在岗承诺保证书
执业药师在职在岗承诺保证书
本人受聘担任盐城经济开发区步凤镇仁爱药房有限公司驻 店企业负责人(兼质量负责人) ,为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向你局 郑重承诺以下内容: 一、在企业营业时间内,保证在店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 职责,认真做好驻店药师的管理工作。 二、严格执行驻店药师在岗考勤制度和离岗告知制度;如因 特殊情况短期不在岗的,实行请假制度,并在店堂门前醒目位置 悬挂“本店药师不在岗,暂停销售处方药与甲类非处方药”的告 示牌。 三、如因本人不在职在岗,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导致企 业销售假劣药品、 医疗器械或从非法渠道购进产品并造成严重后 果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十年内将不从事药品经营 活动。 四、认真执行有关药品质量负责人管理规定,如有违反规定 的行为发生,要人愿意按规定接受相应的处理。
承诺人:
年
月
日
范文二:执业药师在职在岗承诺保证书
执业药师承诺保证书
本人丁宏志,受聘担任常德康仕安药号企业负责人,为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向贵局郑重承诺以下内容:
一、在企业营业时间内,保证在店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职责,认真做好驻店药师的管理工作。
二、严格执行驻店药师在岗考勤制度和离岗告知制度;如因特殊情况短期不在岗的,实行请假制度,并在店堂门前醒目位置悬挂“本店药师不在岗,暂停销售处方药与甲类非处方药”的告示牌。
三、如因本人不在职在岗,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导致企业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或从非法渠道购进产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十年内将不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四、保证本人不在外兼职、不挂靠。
五、认真执行有关药品质量负责人管理规定,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本人愿意按规定接受相应的处理。
承诺人:
年 月 日
范文三:执业药师(药师)在岗服务公约
执业药师(药师)在岗服务公约
姓 名: 姓 名: 职 称: 职 称:
在岗时间: 在岗时间:
工作职责
1.执业药师(药师)应当以维护患者和公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利益行为准则,遵守《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确保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
2.执业药师(药师)应当满足患者的用药咨询需求,应当客观告知患者使用药品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和用药风险,不得夸大药品的疗效或做虚假承诺,不得诱导消费者购药。
3.执业药师(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配、销售处方药,对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使用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
4.认真开展药学服务工作,及时做好药学服务记录。
(注:本服务公约的尺寸为60×40)
主题词:药品安全 市场监督 执业药师 通知
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0年0月07日印发 共印8份
范文四:浙江省关于加强执业药师在职在岗管理规定2009
浙食药监人?2009?10号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 执业药师在职在岗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执业药师协会: 为加强执业药师管理,规范执业药师的执业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和《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执业药师在职在岗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1—
加强执业药师在职在岗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 和《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的有关规定,为了促进执业药师遵守职业道德,依法执业,保证公众真正获得高质量药学服务,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管理范围
1、执业药师执业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执业单位和范围执业。
2、执业药师不得在药品经营企业只挂名而不现场执业。 执业药师在一年内累计3次及以上检查不在岗视为挂名。
3、执业药师不得同意或授意他人使用自己的名义向公众推销药品或提供药学服务。
4、执业药师应当在合法的药品经营企业从事合法的药学技术业务活动,不得在执业场所以外从事经营性药品销售业务。
5、执业药师注册证原件应悬挂在执业场所的显著位置。
6、执业药师不得将自己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交于其他人或机构使用。
执业药师在一年内累计2次不在岗或违反本款第5条规定累计3次,经过查实,将其违规行为记入执业药师诚信档案系统。执业药师违反本款第1、2、3、4、6条规定或本款第5条规定累—2 —
计3次以上,经过查实,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收缴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并注销注册,自注销注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执业药师注册,其违规行为和依法查处结果记录在执业药师诚信档案系统中。
二、职责分工
1、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负责辖区内执业药师在职在岗的日常监管和执业药师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工作,并将查处结论通知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和省执业药师协会各市办事处。
2、省执业药师协会负责在“浙江药师网”上建立执业药师诚信档案系统。协会在各市的办事处协助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收集公众对执业药师违规行为的举报信息。在诚信档案系统中记录经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依法查处的执业药师违规行为,为监管部门和医药企事业用人单位提供查询服务。
三、工作要求
1、各有关方面要主动搞好衔接和配合,依法查处、反馈和在执业药师诚信档案系统记录执业药师违规行为, 做好有关资料的存档工作。
2、要严格做好执业药师诚信档案系统密码的设置、更换和保管工作,系统操作人员及变更情况要及时报送省局人事教育处 —3—
和省执业药师协会备案。
3、对举报人信息要严格保密,发现泄密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4、执业药师诚信档案系统于2009年6月1日正式启用。
附件:1、《执业药师诚信档案系统功能与操作流程》
2、《填写举报信息须知》
3、《浙江省执业药师诚信档案系统举报信息收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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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执业药师 管理 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9年2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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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兰山区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在职在岗
兰山区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在职在岗
专项检查方案
为切实加强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下同,管理,有效规范执业药师行为,根据市局《关于印发〈临沂市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在职在岗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临食药监市〔2014〕15号,的要求,于2014年7月至2014 年12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在职在岗专项检查。
一、目标和措施
目标,在全面加强药品经营环节质量监管工作的基础上,以实施新修订GSP为总抓手,以执业药师在职在岗监管为突破口,进一步增强药品经营环节风险防范意识,确保药品经营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和公众安全用药水平双提升。
措施,,一,强化执业药师在职在岗管理。针对当前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不在岗等问题,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举措,完善执业药师在职监管,堵塞管理漏洞。,二,规范执业药师行为。依法查处执业药师不规范的执业行为,并追究相关企业和执业药师责任。
二、时间安排与工作重点
这次专项检查分宣传发动、完善制度、自查自纠、集中检查和总结评估五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完善制度阶段,7月4日-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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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兰山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检查任务、措施及步骤。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发动、督促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落实有关管理制度。
,二,自查自纠阶段,8月1日-31日,
督促辖区内企业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重点自查执业药师在岗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带领所聘任的执业药师于8月31日前到药械监管科签订执业药师在职在岗承诺书,附件2,。对自查发现的所聘用执业药师不规范执业行为,企业应立即予以整改。
,三,集中检查阶段,9月1日-11月30日,
1、现场检查。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结合山东省第23届运动会兴奋剂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执业药师是否在岗并能履行岗位职责。
2、整改复查。对执业药师不在岗的企业加强整改复查,重点核查其是否在职在岗。凡发现涉嫌不在职的,可提请相关监管部门协查执业药师社保等情况来协助判断其是否在职。对检查中发现的执业药师不规范执业行为,按以下方式处理,,1,凡发现因执业药师虚假材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一经查实,药品批发企业由市局报送省局处理,药品零售企业由我局依法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2,自9月份起,各稽查科将本月检查结果于每月24 日前报药械监管科,由药械监管科汇总后报市局,附件3,,市局统一上网公示。,3,对于执业药师不在岗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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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
3、迎接督导抽查。各科室要认真落实监管职责,加大对执业药师不在岗履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督促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市局将组织督导抽查,抽查结果将纳入本年度业务考核内容。
,四,总结提高阶段,12月1日-31日,
一方面,根据专项检查的情况进一步完善执业药师在岗的管理制度,并督促辖区内企业严格落实,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执业药师资质审查制度。企业在办理药品零售许可前,拟聘用的执业药师本人应到我局签订在职在岗承诺书,严格查实其证书原件,特别是首次来我区的外地执业药师证件,的真伪,通过对个人简历、社保等情况的调查、核查,明确执业药师与聘用企业的真实劳动关系,发现有疑问的执业药师将提请相关监管部门协查社保情况,防止兼职执业药师流入我区。
2、规范执业药师上岗、离岗、换岗及考勤制度。制定合理的考勤方式和方法,确保执业药师在岗履行岗位职责。
,1,规范零售药店在岗挂牌制度。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在岗执业期间,必须佩带标明其姓名、执业资格,技术职称,、岗位等内容的工作牌,接受社会监督。
,2,规范零售药店离岗告知制度。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因故离岗,企业要记录执业药师离岗时间及原因,并将“执业药师不在岗,暂停销售处方药”标牌放置显要位置,向消费者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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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范离职提前申请制度。执业药师离职或聘任期满不再续聘的,企业须提前30天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确保新配备的执业药师及时到位履行岗位职责。
,4,规范员工考勤制度。企业员工考勤必须包含执业药师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工作人员,相关记录,含指纹考勤,要留档备查。
另一方面,认真做好数据汇总,附件4,,并对专项检查进行总结评估,巩固检查成果,完善监管机制。总结报告应包括总体情况、采取措施、取得成效、存在问题、下一步举措和长效机制建立等内容。于12月25日前,由药械监管科以书面形式将总结报告及数据汇总报市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安排。各稽查科室要明确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在职在岗专项检查工作要求,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时间进度,确保专项检查按计划、有步骤推进。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统筹各方力量,凝聚监管合力,使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发动~营造氛围、凝聚共识。各稽查科室要结合开展专项检查,积极宣传执业药师在职在岗履行岗位职责对公众用药安全的重要性,进一步凝聚共识,增强企业的守法经营意识,营造社会共治的监管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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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确工作分工~抓好落实、责任到人。各稽查科室要明确任务,紧密衔接,狠抓落实,做好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和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在职在岗监管,并做好有关案件查处。对检查发现不在岗的,要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频次,建立追踪机制,一抓到底。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对未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认真总结研究~建立机制、长效管理。我局将以开展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在职在岗专项检查为契机,认真做好流通环节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以执业药师在岗监管为突破口,通过严查其在岗,形成促进在职的倒逼机制,促使我区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监管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有效促进我区药品流通行业转型升级,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附件,1、兰山区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在职在岗专项检查领导
小组
2、临沂市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在职在岗承诺书
3、临沂市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在职在岗检查情况月报
表
4、临沂市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在职在岗检查情况汇总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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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临沂市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
在职在岗承诺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本人为 配备的执业药师~为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向你局郑重承诺以下内容:
一、本人承诺所提供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健康证明、劳动合同及参保证明、个人简历和离职证明等资料均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二、在企业营业时间内~保证在职、在岗、无挂职兼职行为。
三、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岗履职~拟辞职或不再续约时~自愿提前30日以上书面告知所在企业~并由该企业负责人签署相关意见后向你局报告。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变更的~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开。
四、本人自觉遵守药品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按规定履行好自己的岗位职责。
五、如因本人不在职在岗~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导致企业违法违规经营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执业药师签字: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明:此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企业留存备查~一份执业药师留存、一份报企业所在
地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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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临沂市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在职在岗检查情况月报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检查月份:
执业药师在职在岗检查情况 序
检查时间 企业名称(按药品经营许可证填写) 其他 号 姓 名 执业药师注册证号 是否在岗
填报人: 手机: 填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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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临沂市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
在职在岗检查情况汇总表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盖章,
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药店总数,家, 正常经营的零售药店总数,家,
现场检查情况
现场检查企业总数,家, 现场检查覆盖率,%, 执业药师在岗零售药店数,家, 执业药师在岗比例,%,
整改复查情况
整改复查企业总数,家, 整改复查覆盖率,%, 执业药师在岗零售药店数,家, 执业药师在岗比例,%,
查 处 情 况
出动检查人次 出动车辆次 责令限期整改零售药店,家, 责令停产整顿零售,家, 移交稽查部门案件,件, 被立案数,件, 被处罚零售药店,家, 罚没款总额,元, 被吊销许可证(家)
查出执业药师上岗、离岗、换岗、考勤制度未执行的,家, 查处执业药师虚假材料骗取许可证的,家, 查处执业药师不在岗违规销售处方药的,件, 查处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售药店,家, 注:查处指已处罚或已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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