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刑案再审 法院找不到被告人难以启动
刑案再审 法院找不到被告人难以启动
表姐未婚夫涉案,她的67万存款被法院判决没收
她提出申诉,法院却因找不到被告人无法启动再审
《成都商报》记者曹晓乐(2010年7月8日第10版)
拿着67万多元准备在成都买房的熊英还没选好房子,买房款就被云南警方扣押了,理由是她的"姐夫"邱安平涉嫌毒品案件,该款项属于涉毒财物。之后,该笔钱以邱安平财产的名义,被云南当地法院判决没收。熊英不服提出申诉。昨日记者获悉,云南当地法院准备启动程序再审此案,却发现该案当年被判缓刑的4名被告人已不知所终…
表姐男友"出事"她被扣押67万
2006年,21岁的熊英从老家叙永县到成都打工,并借住在表姐家,同住的还有表姐的未婚夫邱安平。2007年1月23日,正在服装城上班的熊英看到表姐带着几个男人来找她,称"邱哥"出事了,这些人是云南的警察,需要她回家配合一下。
到家后,熊英说那几个警察从她的旅行包中搜出了一本存折和一张银行卡,当得知两个账户里共有67万多元时,就带她到附近一家公安局询问。一天后,她被迫承认了这些钱是邱安平的。第二天早上,几名云南警察带她到银行将这笔钱汇走,并向熊英出具了扣押存折、银行卡、存取款单的清单。没了67万,熊英只得向律师咨询。接待熊英的是段正银律师。
据熊英说,67万元是一个叔叔资助她买房的钱。银行的汇款记录显示,熊英的叔叔在2006年分两次向她的账户中汇款67万元。事发后,叔叔赶到成都与熊英一起去做了公证,证明了这67万元的来源和用途。同时,段律师也与云南对讲机警方联系了解款项的去向。2007年5月30日,云南省德宏州公安局发函回复三点:一是该案是公安机关依法立案,行使法定职权正在侦办中的刑
事案件;二是,依法扣押的涉毒财物有证据证明;三是,民警扣押涉毒款项时,熊英当时积极主动配合,系办案民间正常履行职务行为。
4名被告人获缓刑她的67万被没收
尽管熊英的67万多元因涉及邱安平的案件被扣押,但因熊英不是涉案人员,因此段律师无法参加到邱安平等人的案件审理当中。当地公诉机关指控,邱安平等4被告人于2007年1月初,联系购买麻黄素并运送到芒市,后被警方抓获,4被告人均涉嫌走私制毒物品罪。
2007年年底,云南省潞西市法院开庭审理邱安平等人的案件时,一名辩护律师曾当庭询问邱安平,熊英账户中的67万元是否是涉毒资金,是否属于他?邱安平当庭予以否认。2008年1月17日,潞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邱安平等4人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均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另外4名被告人还被处以10万元到15万元不等的罚金,并处没收财产。该判决后附没收财产清单,邱安平除了在银行被冻结的30万元外,还有现金68万多元,其中就包括熊英被扣押的67万余元。一审判决后,4名被告人都没有上诉,并很快离开了当地。
她提出申诉法院再审找不到被告人
判决生效后。熊英向云南省德宏州中级法院提出申诉。段律师认为,如果那笔67万多元的资金属于涉毒财物,那么法院就应该判决以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但现在判决没收,表明法院认为该笔资金属于邱安平的合法财产。
德宏州中院审查后作出了(2008)德中刑监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指定潞西市法院再审邱安平等人一案。但由于4名被告人被判处缓刑后不知所终,法院无法送达再审裁定,更没办法让四人重新到庭接受再审。记者昨日从德宏州中院了解到,现在4名缓刑人员找不到,原审法院还没有开庭审理。原审法院的法官称,目前法院正在努力查找4名缓刑人员的下落。
专家说法: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有望规定缺席审理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刑诉法学者马静华告诉记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一审生效判决的再审应当依据一审程序审理,而刑事案件的一审程序规定,被告人必须到庭,否则不能审理。如果找不到被告人,案子就进入了目前法律规定的死胡同。马教授透露,目前正在修改中的刑事诉讼法已考虑增加缺席审理的规定,但该规定会有严格限定,只针对一些极为特殊的情况。
此外,马教授认为缓刑犯虽然可以在一定地域内自由活动,但仍需配合公安机关监管,如果不定期报告行踪,就属于一种脱逃行为,公安机关有权对其实施抓捕,一旦归案,法院将判决撤销缓刑,处以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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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先放火后盗窃,被告人数罪并罚被判刑
?先放火后盗窃,被告人数罪并罚被判刑
发布时间: 2003-06-26 16:31:04
近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何清生放火、盗窃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何清生;因犯放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9月4日,被告人何清生与陈礼洪、何成芳等五人(均已判刑)碰在一起,商议到石城县丰山乡温某家行窃,陈礼洪提出:先放火,趁温家人救火之机行窃,众人均表同意。当晚,上述六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温家附近,由陈礼洪等二人先将温家住房附近猪圈旁的干柴点燃引发大火,温某夫妇及村民迅速从房内出来扑火,被告人何清生等四人乘乱窜入温家住房,窃得人民币83元,然后仓惶逃离现场,途中每人分得赃款13元。这次放火共烧毁猪圈4间、烧坏猪圈2间及一些农具,直接经济损失6000余元。因扑救及时,这起火灾才未殃及周边10余间猪圈及温某等数户人家的住房。被告人何清生还伙同上述几人于同年9月、12月分别盗窃作案2次,盗得白莲33.75公斤、银项圈1只、轻便摩托车1辆,总计价值人民币1718元,案发后均已被失主追回。被告人何清生作案后潜逃外地,直至2003年2月21日才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清生等人为了行窃,故意放火烧毁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何清生参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该行为构成盗窃罪。因被告人何清生犯罪时未满18岁且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作出前述判决,被告人表示服判。
范文三:变更罪名后被告人辩护权保护
变更罪名后被告人辩护权保护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季勇军 摘要:辩护制度的确立和辩护权的扩大,是现代文明社会刑事诉讼发展进步的标志之一。法院改变指控罪名是我国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通行做法。但 是法院的这一做法对被告人的辩护权无疑是有害的,需要寻求解决在此种情况下保护被告人辩护权的制度和程序。 关键词:辩护权,变更罪名,保护 一、被告人享有辩护权的正当性分析 在国际人权法和其他有关刑事司法的国际性文件中,被告人的 正当程序天然地蕴涵r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赋予辩护权的要 辩护权得以确寺并得到r国际社会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认可和支 求。“法律的正当程序”的含义与“程序公正”大体上一致,是指 持。我们国家一向重视保护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利。1980年1月 1
解决纠纷的程序必须是公正的、合理的。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
院审判案件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 美同学者根据“自然正义”的两项古老原则即“任何人不得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审判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将正当程 获得辩护。” 序的标准扩展为九项,其中的第7项即“各方当事人
的机会来对另一方:、法院变更指控罪名对辩护权的影响 都应得到公平 提}}:的论据和证据做出反应”直接提出了当事人 目前,我国法院改变指控罪名的实践操作程序一般是在庭审举 具有辩护的权利;而第3项“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者反对某一 证、质证,控辩双方辩论结柬之后,合议庭经过评议,认为检察机 方的偏见”;第4项“对各方当事人的意览应给予平等的关注”; 关指控罪名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应予变更,如果没有新的证据, 第5项“纠纷解决者应听取双方的论据和证据”;第6项“纠纷解 不再开庭即以合i义庭认定的罪名径行宣判。目前,我国司法实
践中 决者只应在一方在场的情况下听取另一方意见”则是对辩护权利的 法院改变指控罪名的做法基本上都是属于这种“直接变更”, 审后不与控方和辩方通气或协商,径行做出有罪判决。这种保障。而按照《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正当程序是指“联邦宪即庭 法院单
法第14条修正案规定的对自由和财产的保护,包括为贫困被告人 方所做的罪名变更缺乏举证和论辩基础,违反了辩论原则和辩护原 则,对于控辩双方尤其是辩方具有突袭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剥 指定律师的权利、复印案卷的权利、对质的权利;第6条修正案具体规定并通过第14条修正案适用于各州所有的权利。程序性正当 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机会,使被告人受到了无防护打击,违背了基本
程序的中心含义是指:任何权益受到结果影响的当事人都有权获得 诉讼原理。
法庭审判的机会。并且应被告知控诉的性质和理由, 合理的告 具体而言,在榆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会收 知、获得庭审的机会以及提出主张和辩护等都体现在程序性正当程 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辩护也就随之针对和围绕控方的指控而 展开。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阅读起诉书内容、了解控诉方主张的基 序中之中”。可见,正当的法律程序必然包含了被指控的人获得辩 护的权利。 础上,进行充分的防御准备。一般说来,辩护方防御准备活动始终 了对理想人格的追求。“苟富贵,无相忘”的誓词代表了出身下层 自己的情怀:“高祖还归,过沛,留。置洒沛宫,悉召故人父老子 弟纵酒,发沛中儿得百二十人,教之歌。酒酣,高祖击筑,自为歌 的人对富贵的向往。哪怕是通过不正当途径(只要能富且贵,就能 诗日:‘大风起兮云飞扬,威加海内兮归故乡,安得猛士兮守四方!’ 得到人们的承认,相反则会受到人们耻笑。故贾谊在叙述“向之为 户令儿皆和习之。高祖乃起舞,慷慨伤怀,泣数行下。谓沛父兄曰: 秦者,今转而为汉矣”时,指出:“今世贵空爵而践良,俗靡而尊奸; 富民不为奸而贫为里侮也,廉吏释官而归为邑笑;居官敢行奸而富 ‘游于悲故乡。吾虽都关中(万岁后吾魂魄犹乐思沛。且朕自沛公 为贤吏,家处者犯法为利为材上。” 以洙暴虐,遂有天下,其以沛为朕汤沐邑,复其民。世世无有所与。’ 在这种非常混乱的状况下,个人的良心无从形成,个人的非道 沛父兄诸母故人日乐饮极鹱,道旧故为笑乐。”在一片亲切的乡音中。 德行为自然也不可能受到惩罚。刘邦生活的时代,封建制度刚刚建 面对父老,刘邦尽管曾有过多么显赫的功业,此时此刻他所能感受 立,宗法结构相对松散,他能从“流氓”一跃成为“天子”,不能 到的是自己不过是一介游子,他没有任何的沾沾自喜,有的只是对 不说是当时的文化制度、时世的机遇和个人的能力共同的缔造。但 故乡对亲人的浓浓情意,一颗漂泊无依的游f的心,终于有了着落。 纵观历史,历代帝王中大都染t r几分凶残、奸诈的野性,正可谓 他是那样的激动,在悲喜交加中,不禁诗兴大发,涕泪纵横。这 智者必诈、勇者必狠、谋者必忍。荣光与肃然威仪背后,同样都是 刘邦称帝后第一次同归故乡,也是最后一次回归故乡。几个月以是 后。 野蛮与IlIL腥,只是因为这种行为以社傻、以江山为出发点,以维护 刘邦病逝长安。病重期间,他拒绝九夏治。 政治稳同为目的,也就带E了“正义”的呵具,而以文化榜样、道 德偶像的身份出参考文献: 现,而刘邦不过足把地主阶级统治者内心最灰色的 东西1)史记‘高祖本纪【M】( 2)史记?楚元世家【MJ 只是他直白的表达了出来。刘邦正是流氓文化向正统文化回归的代表, 3)史记?高祖本纪(索臆)【M】 在权力执行的过程巾,又会不时的表露出他的本性,对亲情 4)史记?项羽本纪IMl的漠视和讥讽不能说他痛恨亲情或是仇恨亲人,而是一种暴发户般 5)史记?樊郾滕灌列传fM】 的小民则富的思想。这种心理,刘邦的亲人一定猜得懂,因为他们 6)史记?陈涉世家【M】同样出身于最底层的民众,更是深刻了解刘邦的为人,故他们在刘 7)贾谊新书?时变IM 】 邦的嘲弄中也只是郁闷和无奈,而不会产牛怨恨和恐惧。 而只有当 刘邦彻底地摆脱了政务,回归故乡。与父老乡亲团聚。
并感慨来日无多,大限将至的时候,才无所顾忌、痛快淋漓地宣泄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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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来进行的;而其在法庭审理中的辩护活动, 院的这种要求对检察院无法律约束力。检察院如同意变更公诉,并 则更是以推翻或者削弱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为目标而进行的。考虑到 有书面文件为据,法院就有义务迅速告之被告人或辩护律师。应控
任何一项指控的罪名都有其独立的、固有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 辩双方或单方要求,法院决定是否延期审理,以给予控辩双方辩论 辩护方要推翻或者削弱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就必然会围绕着该罪名 的主体、主观方面、行为、行为或辩方辩护所需的合理的准备时间。 3(如果检察院不应法院要求变更。公诉时,法院应就检察院的 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 来进行反驳和辩护。但是,法院在评议阶段一旦将起诉书指控的罪 指控作出判决。此时,如果法院变更的罪名轻于指控的,定案所需 的证据已包括在检察院举证的范嗣内,并已经质证、辩论的,法院 名弃置不顾,而自行判决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其他新的罪名,就意味 可作轻罪判决;定案所需的证据如不完全包括在检察院的举证范周 着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原来就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所作的防御和辩护活 动全都失去了实际的意义,无法对裁判者产生任何有效的、积极的 内。又不能达到定罪标准的,法院应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 影响。法院在自行变更罪名时,并没有给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以任 成立的无罪判决。如果法院变更的罪名与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在刑法 何准备防御的机会。也没有听取辩护方就此罪名的构成要件所作的 上属同一量刑档次,可依循前理。如果检察院指控的罪名错误而涉 任何反驳和辩解,就径行以法院认定的罪名予以判决。在第一审情 嫌更重的罪名时,法院亦应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
况下如此,尚有第二审程序予以救济,被告方还可以通过上诉对变 罪判决。 更的罪名进行辩解发表意见。即使如此,实质上也剥夺了
对上述的无罪判决,法律应赋予产生“一事不再理”效力。即 被告方的一次l斥讼程序参与机会,而若发生在第二审程序中,则被告方的实 在同一事实的范围内,检察院不得再次提起公诉,法院不得再次进
行审判,从根本上改变漠视辩护权的存在而导致判决不公正的结果 体权益和辩护权所遭受的侵害所获救济的?I能性就极小了(本文提到的案例,四被告人均提起了申诉。法院和检察院均没有做出反应 发生,以顺应现代刑事诉讼的发展潮流。 便是其例),对本来在刑事 参与权都不能保证充分实现义怎能奢谈实质上的程参考文献: 诉讼中就处于弱势的辩方,连形式上的 公正所要求的是一种1)[美]戈尔丁(法律哲学【M】(1987,240—241 序平等呢;程序 2)布来克法律词典【MJ(第五版。“正当法律程序”务 给进入程序的各社会主体基本的、不偏不倚的 3)王明,康瑛(法院变更指控罪名与辩护权保障?】(法学杂志,20【)4,1 公平对待和正当审理、妥当裁判。这样,法院在没有给予辩护方对 4)[德]克劳思(罗克信(德国刑事诉讼法【M】(法律出版社,2003。219— 新罪名的成立以任何防御机会的情况下,就强加给被告人一项新的 221 未经起诉、也未经辩护的罪名。这种对起诉罪名的单方面变更,事 5)徐国华(法院变更罪名权与辩护权衔接田(律师世界,200l,2 实上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并使得原来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所 作的辩护活动全部丧失了存在的意义和效果。 三、完善法院变更指
如果对法院直接变更指控罪名的程序做 控罪名的条件和程序 出明确的规定,对权力
进行一定的程序约束,就不会侵犯到被告人的辩护权。笔者认为。
对法院直接变更指控罪名程序的设计和完善,借鉴成熟国家的立法
例,并结合我国特定的刑事诉讼模式,才能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可行 性的解决方案。 1(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未经控辩双方辩论,被告人或者辩护律 师不知悉将变更罪名。并对可能变更的罪名未进行辩护权,或者知
悉将要变更罪名,但法院未给予合理的准备辩论时间的情况下原则 上禁止法院径行变更罪名,防止“突袭性裁判”而导致判决不公。 当然,也存在例外。例外的情形是法院变更罪名对被告人的辩护不 产生“实质性的不利”时,即法院变更重罪为轻罪,如将故意杀人 罪变更为过失杀人罪,此种情形有利于被告人利益,法院可直接变 更罪名。至于法院变更的罪名与指控的罪名在刑法卜为同一量刑档 次,即罪名不同而刑罚相同,如变更诈骗罪为敲诈勒索罪,法院也 不宜直接变更罪名,应当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斟酌一定的情 形后而定夺。
2(法院经过审理后。在“公诉事实同一性”范围内拟作罪名变 更的,最佳方案是要求检察院变更公诉,改变指控罪名。当然,法
(下接72)
方市场为其提供了广大的选择空间,激烈的竞争下生产资源的丰富 径才能使员工自身能力得以提升、部门协作能力得以加强、对企业 性更是得以保障,价格调控上更易采取主动,因此在激烈的竞争下 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从而使的企业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提高国 辨证的看待资源提供方的市场竞争不仪能作为其利益的促进者,更 际竞争能力;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寻求契机,为占有更多的市场份
能为市场占有率提供保障。 额,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打下基础。
三、结论与建议 参考文献: 1)严正中国企业蓝海战略【M1(浙江人民出版社。2006 国际市场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谋求企业发展}f{路,对市场营 销概念 2)吴晓波(激荡三十年IMl中信出版社,2007 进行深刻的理解;正确树立竞争观念;正式买方市场;加强体系化的分工 3)郭箐楠,敖楚斌(营销新趋势:服务营销?l科技与管理。 合作;注重人才的培养是其必经途径,通过这样的途2001 4)陈晔。苗泽华(服务营销是市场利器?】(经济论坛。2001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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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试论被告人无罪辩护失败后的量刑救济
试论被告人无罪辩护失败后的量刑救济
【摘要】在定罪与量刑混合模式下,一旦被告人无罪辩护失败,其量刑辩护便得不到任何救济,法律赋予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也就无从实现。本文拟从我国的司法现状出发,参考英美国家的分离模式,构建新型的独立的量刑程序,通过司法救济途径以实现保障被告人的人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关键词】无罪辩护;辩护权;量刑救济
量刑,是法官根据法庭审理中查明的犯罪事实,按照刑法的规定,理性评价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决定是否判处被告人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及如何执行刑罚的活动[1]。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载:自2005年以来,人民法院每年审结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有罪率高达99%以上。量刑不公不仅直接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亦会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促成同态复仇的出现,削弱刑罚的目的。可见,规范量刑程序,增强量刑辩护,保障当事人参与到量刑程序中,对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安定、惩罚和有效的预防犯罪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量刑辩护的现状
关于定罪与量刑的程序关系模式,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截然有别。英美法系国家,其法庭由陪审团和法官组成,陪审团的职责主要是根据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而法官的职责是在陪审团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根据控辩双方提交的有关证据,在考虑犯罪的情节、手段、行为人前科、品格等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判处行为人确定的刑罚。由于大陆法系国家并不实行陪审团制,其法庭审理完全由法官主持进行,在刑事诉讼中定罪与量刑在程序上是一体的,法庭通过一个连续的审理程序,既解决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又解决有罪被告人的量刑问题。不难看出,在分离模式下,由于法庭审理分阶段进行,各个阶段任务、目的清晰,控辩双方能够有针对性的提出意见,紧紧围绕法庭审理的中心展开,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参与及增强量刑的公正、透明,其判决结果也趋于公正合理[2]。与之相比,混合模式不区分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既要围绕定罪展开辩论、出示证据,又要关注有关量刑情节,表现在法庭上则是检察机关将支持公诉的重点放在说服法院做出有罪裁判上,而忽视量刑情节,或者择其重者而呈之;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也更为重视无罪辩护问题,很少提及量刑辩护意见。事实上,要求检察机关既提出定罪证据展示量刑情节,尚且可能,但对于辩护方作此要求,则显得不合理,因为对于主张无罪辩护的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而言,要求其提出从轻、减轻的量刑辩护简直是无稽之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而在混合模式下,对于做无罪辩护的被告人,一旦其辩护失败,就再无获得关于量刑辩护的救济;如若在做无罪辩护的同时,做减轻、从轻处罚的量刑辩
范文五:伤害案_被告人起诉后居然逃逸
LAW&LIFE
伤害案,
被告人起诉
后居然逃逸
【提要】致人重伤者逍遥法外,谁来
保障受害者的权益呢, 王甘霖本刊记者
一起10个月后由检察院起诉到法院的伤害案件,半房子,另一半租给了制衣厂)。女主人刘蜀蓉就在楼上 因 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了,案卷从法院退回这么晚,你在这里敲啥,影响老子们休息。”向伟 骂:“
到检 察院,又从检察院退到公安局。致人重伤的犯罪嫌解释道:“你不要骂,我是来给制衣厂送货的。”楼上女 疑人 逍遥法外,公安局、检察院都称:“我们没有责任”。 主人的骂声惊动了守门的女工。女工周维淑见来者是送
货的小向,就把铁门打开了。 “口角”演变成“血腥事件” 向伟的亲属向记者介绍,他进了铁门后,刘蜀蓉还
在继续骂,向伟就声辩了几句,这便激怒了刘蜀蓉。刘 21 岁的向伟是新疆人,几年前来到成都后,利用自 蜀蓉叫来了丈夫李诚和李诚的小叔李世泽等六人,手持 己的技术在金牛区洞子口乡金凤村开起了一家烫衣店。 砖头、铁锹等各种凶器劈头盖脸地朝向伟打去,直到向 说是烫衣店,实际是为该乡王贾村的一家个体制衣厂加 伟倒在了血泊之中。最为致命的是,李世泽朝向伟的头 工半成品。这家个体制衣厂的老板是四川富顺县的人, 部砍了一铁锹。 在王贾村租用了几间民房作为厂房。向伟每天早晨就从 他们见向伟倒在地上不能动弹,发觉事态已扩大, 这里将已经缝制好了的衣裤背回烫衣店进行再加工,然 就以他家遭“抢劫”向 110 报警。 后将烫好的衣服送到制衣厂去。 110 巡警赶到了现场以后,将当事双方(向伟仍处 2000 年 10 月 28 日晚 23 时许,向伟和往常一样,背 于昏迷中)都带到金牛公安分局洞子口派出所。派出所 着一捆烫好的衣服来到制衣厂大门口,见大门紧闭,就 经询问,才知道事态的真相。当即就让向伟随后赶来的 “咚咚”地敲门,由于厂房内缝纫机的一阵阵响声,所以 亲人将其送到派出所旁边的一家医院抢救。 守门的女工周维淑没有听到敲门声。见没有人开门,向
伟敲门的声音就更加大了,并不断喊:“开门,我是给你 伤情鉴定:重伤 们送货的。”
向伟的敲门声和喊声惊动了房东(房东自己住了一 据记者核实,2000 年 10 月 29 日,洞子口派出所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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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 录 Record 栏目主持人/孙欣/E-mail:sunxin03@sohu.com Tel:(010)63939665
打人凶手之一的李世泽羁押。在李世泽交纳了 5000 元的保证金以后,金牛警方于 2000 年 11 月 1 日 对他直接予以取保候审(没有对他刑事拘留)。同样参加打人的李诚夫妻等人没有受到警方的任何处 理。
向伟因病情恶化,第二天又转院到华西医科大学动手术。经诊断,向伟的伤情为:1、开放性颅 脑损伤、粉碎性颅骨骨折,颅内积气,额叶脑挫伤,智力轻度缺损;2、右眼脉络膜裂伤,外伤性脉 络膜网膜病变,右眼四级盲。
因需要大量的医疗费,其亲属便找到洞子口派出所,要求李世泽等人先垫付医疗费。派出所的 回答是:让他们自己先垫着,等把事情处理了以后,再解决医疗费的问题。
为了挽救向伟的生命,其亲属不得不四处借债,他们把惟一的希望寄托在派出所对事情的“处 理”上。
李世泽被“取保候审”后,继续经营着出租车。向伟在住院期间,李世泽等人连一句安慰的话 也没有。向家在再也无力支付高额医疗费的情况下,不得不于 2000 年 12 月 5 日让向伟出院“疗养”。 2000 年 12 月 13 日,华西医科大学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向伟的伤情作出鉴定:属重伤。向伟的亲 人将《法医鉴定书》交给了金牛警方。向伟的家人说,按照《刑法》第 234 条规定,致人重伤可判三 至十年有期徒刑。在得知向伟的伤情已经构成重伤的情况下,金牛警方理应对这起致人重伤的刑事 案件的主犯及时报捕,并督促李世泽一方赔付医疗费。但他们三番五次地找金牛警方,金牛警方依 然置之不理。
向伟的家人还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公安机关明知
向伟住院花去大量的医疗费,而这些医疗费最终将由李世泽
等人承担的情况下,反而对李世泽解除了取保候审,并将
5000元的保证金退还了李世泽。难道这就是派出所所谓的处
理结果,”
三位目击证人的证词
2001 年 1 月 9 日,向伟的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聘请了律
师。1 月 13 日,向伟的代理律师奔赴富顺县(记者注:因制
衣厂春节放假,有关证人均回了老家富顺县),对三位目击
证人进行了调查取证。
制衣厂守门的女工周维淑目睹了打人事件的全部过程,
她对当时的情况是这样陈述的:“我听到刘姐(记者注:即 房
东刘蜀蓉)在骂:‘你妈的,敲门干啥子,找哪个,’向 伟说
找曾达(记者注:制衣厂老板)。刘姐当时没有找曾达, 而是继续在骂脏话。我向她道歉:‘刘姐,对不起,我没有听到敲门声,他是给我们送货来的向伟。’ 我就去开门了,刘姐一直在骂。向伟就还了她一句:‘娘们,你还骂,’我就劝向伟:‘她是本地人, 不要去惹她。’向伟没有开腔,就扛货上楼去了。”
“刘姐又骂道:‘你给老子滚出去,爬出去~你还凶,老子今天专门惹凶人。’说完,刘姐就拿起 一个长把铁瓢,从对面三楼跑到我们这边三楼来。用长把铁瓢朝向伟打去。因向伟人高,就抓住了 瓢把,刘姐就喊:‘李诚,快来,他打死老子了。’话音刚落,李诚的小叔(即李世泽)就拿起一个 东西朝向伟打去。”
“我和其他车工把向伟推进了车工房,以避免他挨打。李世泽把门推开就打向伟。后来,李诚也 上来了,他们三人手中都拿着砖头、铁瓢等凶器,把向伟按倒在两台锁边机中间打,我看见向伟满 脸是血,锁边机上也有血。向伟被按倒在地上后,顺手捡起一把剪刀,刺伤了李世泽的额头(记者 注:只是一点皮外伤)。”
“当向伟站起来后,李世泽用一把铁锹朝向伟头部砍去,我见向伟倒了下去,就把他扶进了房间。 由于向伟个头高大,我们在扶他的时候,他头部的血流在了我们的头上和衣服上。”
同时,亲眼目睹向伟被打的还有制衣厂的工人卓超彬、曾正义。他们在接受律师调查时,与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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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淑所说的情况完全一致。 是参加打人者,怎么可以为李世泽作证呢,其二,洞子
口派出所在事发第二天(即 2000 年 10 月 29 日)就对周迟到的羁押 维淑、卓超彬、曾正义进行了取证。第二次(即 2001 年
4 月 23日),派出所和检察院同时再次对周维淑、曾正据记者调查,洞子口派出所在事发第二天,也就是 义 进行了询问。明明向伟一方是三位证人,怎么又变成2000 年 10 月 29 日,就对周维淑、卓超彬、曾正义三位 了 两位呢,难道检察院不认可洞子口派出所于2000年目击证人进行了询问。 10月 29日对卓超彬的调查取证, 2001 年4 月23 日,向伟的家人又应洞子口派就向伟家人反映“李诚、刘蜀蓉夫妻为李世泽作证” 出 所的要求,出车费将证人周维淑、曾正义接到了派的情况,记者采访了金牛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高祥。 出所 补充作证(卓超彬因外出打工,无法找到)。同一天,高的解释是:“李诚、刘蜀蓉夫妻不是本案的被告人,所 以金 牛区人民检察院也对两位证人进行了询问。 他们的证词还是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只是证据的效 力要虽然参与殴打向伟的有 6 个人,但金牛区检察院认 弱一些,但我们不能说他们的说法就不是证据。”记 者又问:为,给向伟造成重伤后果的是李世泽朝他头部的那一铁 “检察院两次退查的主要原因是不是因为李诚和 刘蜀蓉证明锹。因此,2001 年 5 月 23 日,检察院只批准对李世泽逮 李世泽没有打人,”高祥回答:“我们不能这 样理解。”记捕,对其他打人者没有追究刑事责任。但 7 月 20 日,向 者再问:“那么你们对李诚和刘蜀蓉的证词 认可了吗,”高伟的一位亲属在成都街头看见李世泽依然在经营他的出 祥回答:“检察机关是审查机关,是否认 可,是法院的事。” 租车。为什么检察院对嫌疑人批捕以后,金牛警方没有
立即将其羁押呢,向伟的亲属感到很疑惑,便找到金牛 被告人逃逸 检察院批捕科。批捕科的负责人当即给看守所打电话询 2001 年7 月30 日,四川省法医学会对向伟作出伤残 问,得到的回答是,看守所没有关押一个叫李世泽的人。 鉴定:属七级伤残。他们认为,李世泽对向伟的伤害已 经在金牛检察院的督促下,直到 7 月 24 日,金牛警方才对 达到了《刑法》234 条第二款 “手段残忍,致人重伤, 造李世泽执行了逮捕决定。 成残疾”的特点,况且没有积极支付医疗费,属酌情 从重金牛警方在 2000 年 10 月 29日就首次对相关目击证
处罚范畴。 人进行了询问,但直到十个月以后的 2001 年 8 月 6 日,
然而,2001 年 12 月 25 日,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 才向金牛区检察院移送起诉。
对李世泽予以取保候审。 本案的侦察“难度”在哪里,为什么案件移送起诉
据高祥透露,对李世泽采取的是人保。也就是按照 的时间拖延长达十个月之久呢,对于记者的疑惑,金牛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将案卷两次退查仍不 警方没有正面回答这些问题。向伟的家人猜测:李世泽
能提起公诉的情况下,就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 的某位亲戚在金牛公安局任职,这可能是案子的“难
施,予以取保候审。 点”。
2002 年 1 月 22 日,向伟的家人应高祥的要求,花车
两次补充侦查 旅费第三次邀请周维淑、卓超彬、曾正义到金牛区检察
院作了证。 2001 年 8 月 29 日和同年 10 月 27 日,金牛区人民检 2002 年 4 月 18 日,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 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两次将案卷退回金牛警方补 罪”向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向伟也向人民 充侦查。 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李世泽 那么,是哪些“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呢,金牛 赔偿其精神损失费、医疗费、伤残补偿费共计21万余元。 警方以“这是案侦情况,不宜提供”为由,拒绝回答记 正当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时,意想不到的事发生 者的提问。金牛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高祥回答:“你们
了,有关方面告之:被告人李世泽在取保候审期间逃逸。 记者无权,也永远不会知道这一情况。”
为此,法院只得中止审理,将案卷退回到金牛区检察院, 向伟的亲属对这两次退查却另有说法。他们介绍,
检察院又将案卷退回到了金牛警方。 2001 年 11 月 23 日下午,向伟的家人曾经找到金牛检察 院
对被告人李世泽的逃逸,高祥说,执行机关是警方, 公诉科副科长高祥。高对向伟的亲属说,你方有两个 证人
检察院没有责任。而金牛警方也拒绝透露有关取保候审 的(指周维淑、曾正义)证明看见李世泽打了向伟,李 世泽
具体情况,只是说,他们也没有责任。 也有两个证人证明没有看见李世泽打向伟。向伟的 亲属当
时就问高祥,李世泽的证人是谁,高祥说证人是 “李诚、那么,造成如今向伟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打 刘蜀蓉夫妻”。 人凶手李世泽逍遥法外的责任在哪里呢,?
向伟的亲属感到非常不解。其一,李诚和刘蜀蓉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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