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批准颁发《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通知
(1986年4月11日)(86)城住公字第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重庆、武汉、哈尔滨、 大连、沈阳、广州、西安市建委,国务院各部委:
根据(84)城科字第153号文, 由我部委托重庆市和锦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共同编制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经审查, 批准为部标准,编号CJ13-86, 自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起可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试行。请各单位在试行中认真总结经验, 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并随时函告编制单位,以供将来修订时参考。 附:一、《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1 引言
1.1 为确保住用安全,对危险房屋的鉴定有所依据, 特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管理的房屋。 对单位自有和私有房屋的鉴定,可参考本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于工业建筑、公共建筑、 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
1.3 本标准提及的构件,是指承重构件;提及的结构, 是指由承重构件组成的体系。
1.4 对难以鉴定的重要房屋或复杂结构, 应进行必要的测试和验算。 1.5 构成危险房屋的因素各地有较大差异时, 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执行本标准时,可以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2 危险构件鉴定
2.1 危险构件是指构件已经达到其承载能力的极限状态,并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
2.2 构件单位
2.2.1 基础
a.独立柱基以一根柱的单个基础为单位;
b.条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单面长度为单位;
c.满堂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面积为单位。
2.2.2 墙以一层高、一个自然间的一面为单位;
2.2.3 柱以一层高、一根为单位;
2.2.4 梁、搁栅、檩条等以一个跨度、一根为单位。
2.2.5 预制板以块、捣制板以一个自然间的面积为单位;
2.2.6 屋架以一榀为单位。
2.3.1 地基、基础
2.3.1 地基因滑移,或因承载力严重不足, 或因其他特殊地质原因,导致不均匀沉降引起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 扭曲等,并有继续发展的趋势。 2.3.2 地基因毗邻建筑增大荷载, 或因自身局部加层增大荷载,或因其他人为因素,导致不均匀沉降,引起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并有继续发展的趋势。
2.3.3 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 导致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
2.4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
2.4.1 柱、墙
2.4.1.1 柱产生裂缝,保护层部分剥落, 主筋外露;或一侧产生明显的水平裂缝,另一侧混凝土被压碎,主筋外露; 或产生明显的交叉裂缝。
2.4.1.2 墙中间部位产生明显的交叉裂缝, 或伴有保护层剥落。 2.4.1.3 柱、墙产生倾斜, 其倾斜量超过高度的1/100。
2.4.1.4 柱、墙混凝土酥裂、碳化、起鼓, 其破坏面超过全面积的1/3,且主筋外露,锈蚀严重,截面减少。
2.4.2 梁、板
2.4.2.1 单梁、连续梁跨中部位,底面产生横断裂缝,其一侧向上延伸达梁高的2/3以上; 或其上面产生多条明显的水平裂缝,上边缘保护层剥落,下面伴有竖向裂缝; 或连续梁在支座附近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 或在支座与集中荷载部位之间产生明显的水平裂缝或斜裂缝。
2.4.2.2 框架梁在固定端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斜裂缝,或产生交叉裂缝。
2.4.2.3 简支梁、连续梁端部产生明显的斜裂缝, 挑梁根部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斜裂缝。
2.4.2.4 捣制板上面周边产生裂缝, 或下面产生交叉裂缝。 2.4.2.5 预制板下面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
2.4.2.6 各种梁、板产生超过跨度1/150的挠度,且受拉区的裂缝宽度大于1mm。
2.4.2.7 各类板保护层剥落,半数以上主筋外露, 严重锈蚀,截面减少。
2.4.2.8 预应力预制板产生竖向通裂缝; 或端头混凝土松散露筋,其长度达主筋的100以上的。
2.4.3 屋架
2.4.3.1 产生超过跨度1/150的挠度, 且下弦产生裂缝大于1mm竖向裂缝。
2.4.3.2 支撑系统失效导致倾斜, 其倾斜量超过屋架高度的2/100。
2.4.3.3 保护层剥落,主筋多处外露、锈蚀。
2.4.3.4 端节点连接松动,且有明显裂缝。
2.5 砌体结构构件
2.5.1 墙
2.5.1.1 墙体产生缝长超过层高的1/2、 缝宽大于2cm的竖向裂缝,或产生缝长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
2.5.1.2 梁支座下的墙体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
2.5.1.3 门窗洞口或窗间墙产生明显的交叉裂缝或竖向裂缝或水平裂缝。
2.5.1.4 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的1.5/10
0(三层以上,超过总高的0.7/100),或相邻墙体连接处断裂成通缝。 2.5.1.5 风化、剥落,砂浆粉化, 导致墙面及有效截面削弱达1/4
以上(平均达1/3以上)。
2.5.2 柱
2.5.2.1 柱身产生水平裂缝, 或产生竖向贯通裂缝,其缝长超过柱高的1/2。
2.5.2.2 梁支座下面的柱体产生多条竖向裂缝。
2.5.2.3 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的1.2/100(三层以上,超过总高的0.5/100)。
2.5.2.4 风化、削落,砂浆粉化, 导致有效截面削弱达1/5以上(平房达1/4以上)。
2.5.3 过梁、拱
2.5.3.1 过梁中部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 或端部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或支承过梁的墙体产生水平裂缝; 或产生明显的弯曲、下沉变形。
2.5.3.2 筒拱、扁壳、波形筒拱,拱顶母线产生裂缝;或拱曲明显变形;或拱脚明显位移;或拱体拉杆松动,或锈蚀严重,截面减少。
2.6 木结构构件
2.6.1 柱
2.6.1.1 柱顶撕裂、榫眼劈裂,柱身断裂。
2.6.1.2 因腐朽变质,使有效截面减少, 柱脚达1/2以上,柱的其他部位达1/4以上。
2.6.1.3 蛀蚀严重,敲击有空鼓声。
2.6.1.4 明显弯曲,曲背产生水平裂缝。
2.6.2 梁、搁栅、檩条
2.6.2.1 中部断裂;或产生明显的斜裂缝; 或产生水平裂缝,其长度与深度分别超过构件跨度与构件高度的1/3。
2.6.2.2 梁产生超过跨度1/120的挠度, 搁栅、檩条产生高度1/100的挠度。
2.6.2.3 因腐朽变质,使有效截面减少达1/5以上。
2.6.2.4 蛀蚀严重,敲击有空鼓声。
2.6.2.5 榫头断裂,支座松脱。
2.6.3 屋架
2.6.3.1 支撑系统松动失稳,过度变形, 导致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屋架高度的4/100。
2.6.3.2 上、下弦杆断裂;或产生明显的斜裂缝; 或产生明显的弯曲变形。
2.6.3.3 上、下弦杆因腐朽变质, 使有效截面减少达1/5以上。 2.6.3.4 蛀蚀严重,敲击有空鼓声。
2.6.3.5 主要节点,或上、下弦杆连接失效。
2.6.3.6 钢拉杆松脱;或严重锈蚀, 截面减少达1/4以上。 2.7 其他结构构件
2.7.1 土墙
2.7.1.1 墙体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1.6/100。
2.7.1.2 墙体风化、 硝化深度达墙厚的1/4以上:或有墙脚长度的1/4,其受潮深度达墙厚。
2.7.1.3 产生两条以上的竖向裂缝, 其缝深达墙厚、缝长超过层高的2/3。
2.7.2 混合墙、乱石墙
2.7.2.1 墙体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的1.2/100。
2.7.2.2 墙体连接处产生竖向裂缝, 其深度达墙厚、缝长超过层高的1/2;或墙体产生多条竖向裂缝,其缝深达墙厚、缝长超过层高的1/2。 3 危险房屋鉴定
3.1 危险房屋(简称
危房分整幢危多和局部危房:
a.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
b.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3.2 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a.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b.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3.3 危房鉴定应以地基基础、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3.4 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 应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关联的。
a.若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
b.若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构判定危险范围。
3.5 在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上, 应考虑下列因素对地基基础: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的影响。
a.结构老化的程度;
b.周围环境的影响;
c.设计安全度的取值;
d.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
e.危险的发展趋势。
3.6 危险范围的判定
3.6.1 整幢危房
3.6.1.1 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 可能危及主体结构,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3.6.1.2 因墙、柱、梁、混凝土板或框架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结构破坏,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3.6.1.3 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 可能导致整个屋盖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3.6.1.4 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 可能导致整个拱体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3.6.2 局部危房
3.6.2.1 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 可能危及部分房屋,导致局部倒塌的。
3.6.2.2 因墙、柱、梁、混凝土板产生的危险, 可能构成部分结构破坏,导致局部房屋倒塌的。
3.6.2.3 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 可能导致部分屋盖倒塌,或整个
屋盖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3.6.2.4 因搁栅产生的危险, 可能导致整间楼盖倒塌的。
3.6.2.5 因悬挑构件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梁、 板倒塌的。
3.6.2.6 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 可能导致部分拱体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3.6.3 危险点是指单个承重构件,或围护构件, 或房屋设备,处于危险状态的。
4 危房及危险点处理
4.1 危房需由鉴定单位提出全面分析、 综合判断的依据,报请市一级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定。
4.2 对危房,应按危险程度、影响范围, 根据具体条件,分别轻、重、缓、急,安排修建计划。
4.3 对危险点,应结合正常维修,及时排除险情。
4.4 对危房和危险点,在查清、确认后, 均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住用安全。
范文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房屋安全 加入时间:2009-6-26 18:00:58 宝丰县房地产信息中心 点击:18528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12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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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5-11-21 11:06:06
1 总则
1.0.1为有效利用既有房屋,正确判断房屋结构的危险程度,及时治理危险房屋,确保使用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既有房屋的危险性鉴定。
1.0.3危险房屋鉴定及对有特殊要求的工作建筑和公共建筑、保护建筑和高层建筑以及在偶然作用下的房屋危险性鉴定,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符号、代号
2.1 符号
房屋危险性鉴定使用的符号及其意义,应符合下列规定:
L0——计算跨度;
h? ——计算高度;
n? ——构件数;
ndc? ——危险柱数;
ndw? ——危险墙段数;
ndmb——危险主梁数;
ndsb ——危险次梁数;
nds? ——危险板数;
nc? ——柱数;
nmb——主梁数;
nsb——次梁数;
nw——墙段数;
ns——板数;
nd——危险构件数;
nrt——屋架榀数;
ndrt——危险屋榀数;
P——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Pfdm——地基基础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Psdm——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Pesdm——围护结构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R——结构构件抗力;
S——结构构件作用效应;
μ——隶属度;
μA——房屋A级的隶属度;
μB——房屋B级的隶属度;
μC——房屋C级的隶属度;
μD——房屋D级的隶属度;
μa——房屋组成部分a级的隶属度;
μb——房屋组成部分b级的隶属度;
μc——房屋组成部分c级的隶属度;
μd——房屋组成部分d级的隶属度;
μaf——地基基础a级的隶属度;
μbf——地基基础b级的隶属度;
μcf——地基基础c级的隶属度;
μdf——地基基础d级的隶属度;
μas——上部承重结构a级的隶属度;
μbs——上部承重结构b级的隶属度;
μcs——上部承重结构c级的隶属度;
μds——上部承重结构d级的隶属度;
μaes——围护结构a级的隶属度;
μbes——围护结构b级的隶属度;
μces——围护结构c级的隶属度;
μdes——围护结构d级的隶属度;
y0——结构构件重要性系数;
ρ——斜率。
2.2 代号
房屋危险性鉴定使用的代号及其意义,应符合下列规定:
a、b、c、d--房屋组成部分危险性鉴定等级;
A、B、C、D--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
Fd--非危险构件;
Td--危险构件。
3 鉴定程序与评定方法
3.1 鉴定程序
3.1.1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依次按下列程序进行:
1 受理委托:根据委托人要求,确定房屋危险性鉴定内容和范围;
2 初始调查:收集调整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并进行现场查勘;
3 检测验算: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采用仪器测试和结构验算;
4 鉴定评级:对调查、查勘、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确定其危险等级;
5 处理建议:对被鉴定的房屋,应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
6 出具报告:报告式样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3.2 评定方法
3.2.1综合评定应按三层次进行。
3.2.2第一层次应为构件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分为危险构件(Td)和非危险构件(Fd)两类。
3.2.3第二层次应为房屋组成部分(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围护结构)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分为a、b、c、d四等级。
3.2.4第三层次应为房屋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分为A、B、C、D四等级。
4 构件危险性鉴定
4.1 一般规定
4.1.1危险构件是指其承载能力、裂缝和变形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结构构件。
4.1.2单个构件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
1)独立柱基:以一根柱的单个基础为一构件;
2)条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一轴线单面长度为一构件;
3)板式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面积为一构件。
2 墙体:以一个计算高度、一个自然间的一面为一构件。
3 柱:以一个计算高度、一根为一构件。
4 梁、檩条、搁栅等:以一个跨度、一根为一构件。
5 板:以一个自然间面积为一构件;预制板以一块为一构件。
6 屋架、桁架等:以一榀为一构件。
4.2 地基基础
4.2.1地基基础危险性鉴定应包括地基和基础两部分。
4.2.2地基基础应重点检查基础与承重砖墙连接处的斜向阶梯形裂缝、水平裂缝、竖向裂缝状况,基础与框架柱根部连接处的水平裂缝、竖向裂缝状况,基础与框架柱根部连接处的水平裂缝状况,房屋的倾斜位移状况,地基滑坡、稳定、特殊土质变形和开裂等状况。
4.2.3当地基部分有下列是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状态:
1 地基沉降速度连续2个月大于2mm/月,并且短期内无终止趋向;
2 地基产生不均匀沉降,其沉降量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1)规定的允许值,上部墙体产生沉降裂缝宽度大于10mm,且房屋局部倾斜率大于1%;
3 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并对上部结构有显著影响,且仍有继续滑运迹象。
4.2.4当房屋基础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 基础承载能力小于基础作用效应的85%(R/r0S<0.85);
2 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导致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
3 基础已有滑动,水平位移速度连续2个月大于2mm/月,并在短期内无终止趋向。
4.3 砌体结构构件
4.3.1砌体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裂缝和变形等内容。
4.3.2需对砌体结构构件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测定砌块及砂浆强度等级,推定砌体强度,或直接检测砌体强度。实测砌体截面有效值,应扣除因各种因素造成的截面损失。
4.3.3砌体结构应重点检查砌体的构造连接部位,纵横墙交接处的斜向或竖向裂缝状况,砌体承重墙体的变形和裂缝状况以及拱脚裂缝和位移状况。注意其裂缝宽度、长度、深度、走向、数量及其分布,并观测其发展状况。
4.3.4砌体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 受压构件承载力小于其作用效应的85%(R/r0S<0.85);
2 受压墙、柱沿受力方向产生缝宽大于2mm、缝长超过层高1/2的竖向裂缝,或产生缝长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
3 受压墙、柱表面风化、剥落,砂浆粉化,有效截面削弱达1/4以上;
4 支承梁或层架端部的墙体或柱截面因局部受压产生多条竖向裂缝,或裂缝宽度已超过1mm;
5 墙柱因偏心受压产生水平裂缝,缝宽大于0.5mm;
6 墙、柱产生倾斜,其倾斜率大于0.7%,或相邻墙体连接处断裂成通缝;
7 墙、柱刚度不足,出现挠曲鼓闪,且在挠曲部位出现水平或交叉裂缝;
8 砖过梁中部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端部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或支承过梁的墙体产生水平裂缝,或产生明显的弯曲、下沉变形;
9 砖简拱、扁壳、波形简拱、拱顶沿母线裂缝,或拱曲面明显变形,或拱脚明显位移,或拱体拉杆锈蚀严重,且拉杆体系失效;
10 石砌墙(或土墙)高厚比:单层大于14,二层大于12,且墙体自由长度大于6m。墙体的偏心距达墙厚的1/6。
4.4.1木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裂缝和变形等内容。
4.4.2需对木结构构件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对木材的力学性质、缺陷、腐朽、虫蛀和铁件的力学性能以及锈蚀情况进行检测。实测木构件截面有效值,应扣除因各种因素造成的截面损失。
4.4.3木结构构件应重点检查腐朽、虫蛀、木才缺陷、构造缺陷、结构构件变形、失稳状况,木屋架端节点受剪面裂缝状况,屋架出平面变形及屋盖支撑系统稳定状况。
4.4.4木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 木结构构件函载力小于其作效应的90%(R/r0S<0.90)
2 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已导致节点松动变形、滑移、沿剪切面开裂、剪坏或铁件严重锈蚀、松动致使连接失效等损坏;
3 主梁产生大于L0/150的挠度,或受拉区伴有较严重材质缺陷;
4 屋架产生大于L0/120的挠度,且顶部或端部节点产生腐朽或劈裂、或出平面倾斜量超过屋架高度的h/120;
5 檩条、搁栅产生大于L0/120的挠度,入墙木质部位腐朽、虫蛀或空鼓;
6 木柱侧弯变形,其矢高大于h/150,或柱顶劈裂,柱身断裂。柱脚腐朽,其腐朽面积大于原截面1/5以上;
7 对受拉、受弯、偏心受压和轴心受压构件,其斜纹理或斜裂缝的斜率ρ分别大于7%、10%、15%或20%;
8 存在任何心腐缺陷的木技构件。
4.5混凝土结构构件
4.5.1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裂缝和变形等内容。
4.5.2需对混凝土结构构件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对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碳化和钢筋的力学性能、化学成分、锈蚀情况进行检测;实测混凝土构件截面有效值,应扣除因各种因素造成的截面损失。
4.5.3混凝土结构构件应重点检查柱、梁、板及屋架的受力裂缝和主筋锈蚀状况,柱的根部和顶部的水平裂缝,屋架倾斜以及支撑系统稳定等。
4.5.4混凝土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 构件承载力小于作用效应的85%(R/r0S<0.85=);
2 梁、板产生超过L0/150的挠度,且受拉区的裂缝宽度大于1mm;
3 简支梁、连续梁跨中部位受拉区产生竖向裂缝,其一侧向上延伸达梁高的2/3以上,且缝宽大于0.5mm,或在支座附近出现剪切斜裂缝,缝宽大于0.4mm;
4 梁、板受力主筋处产生横向水平裂缝或斜裂缝,缝宽大于1mm,板产生宽度大于0.4mm的受拉裂缝;
5 梁、板因主筋锈蚀,产生沿主筋方向的裂缝,缝宽大于1mm,或构件混凝土严重缺损,或混凝土保护层严重脱落、露筋;
6 现浇板面周边产生裂缝,或板底产生交叉裂缝;
7 预应力梁、板产生竖向通长裂缝;或端部混凝土松散露筋,其长度达主筋直径的100倍以上;
8 受压柱产生竖向裂缝,保护层剥落,主筋外露锈蚀;或一侧产生水平裂缝,缝宽大于1mm,另一侧混凝土被压碎,主筋外露锈蚀;
9 墙中间部位产生交叉裂缝,缝宽大于0.4mm;
10 柱、墙产生倾斜、位移,其倾斜率超过高度的14%,其侧向位移量大于h/500;
11 柱、墙混凝土酥裂、碳化、起鼓,其破坏面大于全截面的1/3,且主筋外露,锈蚀严重,截面减小;
12 柱、墙侧向变形,其极限值大于h/250,或大于30mm;
13 屋架产生大于L0/200的挠度,且下弦产生横断裂缝,缝宽大于1mm;
14 屋架的支撑系统失效导致倾斜,其倾斜率大于屋架高度的2%;
15 压弯构件保护层剥落,主筋多处外露锈蚀;端节点连接松动,且伴有明显的变形裂缝;
16 梁、板有效搁置长度小于规定值的70%。
4.6 钢结构构件
4.6.1钢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和连接、变形等内容。
4.6.2当需进行钢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时,应对材料的力学性能、化学成分、锈蚀情况进行检测。实测钢构件截面有效值,应扣除因各种因素造成的截面损失。
4.6.3钢结构构件应重点检查各连接节点的焊缝、螺栓、铆钉等情况;应注意钢柱与梁的连接形式、支撑杆件、柱脚与基础连接损坏情况,钢屋架杆件弯曲、截面扭曲、节点板弯折状况和钢屋架挠度、侧向倾斜等偏差状况。
4.6.4钢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 构件承载力小于其作用效应的90%(R/r0S<0.9);
2 构件或连接年有裂缝或锐角切口;焊缝、螺栓或铆接有拉开、变形、滑移、松动、剪坏等严重损坏;
3 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
4 受拉构件因锈蚀,截面减少大于原截面的10%;
5 梁、板等构件挠度大于L0/250,或大于45mm;
6 实腹梁侧弯矢高大于L0/600,且有发展迹象;
7 受压构件的长细比大于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中规定值的1.2倍;
8 钢柱顶位多,平面内大于h/150,平面外大于h/500,或大于40mm;
9 屋架产生大于L0/250或大于40mm的挠度;屋架支撑系统松动失稳,导致屋架倾斜,倾斜量超过h/250。
5 房屋危险性鉴定
5.1 一般规定
5.1.1危险房屋(简称危房)为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5.1.2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根据被鉴定房屋的构造特点和承重体系的种类,按其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按照本标准进行鉴定。
5.1.3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按建筑面积进行计量。
5.2 等级划分
5.2.1房屋划分成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三个组成部分。
5.2.2房屋各组成部分危险性鉴定,应按下列等级划分:
1? a级:无危险点;
2? b级:有危险点;
3? c级:局部危险;
4? d级:整体危险。
5.2.3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按下列等级划分:
1? 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2? 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3? 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4? 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5.3 综合评定原则
5.3.1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以整幢房屋的地基基础、结构构件危险程度的严重性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环境影响以及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5.3.2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应考虑它们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相关的。当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时,则不构成结构系统的危险;当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时,则应联系结构的危险性判定其范围。
5.3.3全面分析、综合判断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 各构件的破损程度;
2 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中的地位;
3 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所占的数量和比例;
4 结构整体周围环境的影响;
5 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和危险状况;
6 结构破损后的可修复性;
7 破损构件带来的经济损失。
5.4
综合评定方法
5.4.1? 根据本标准划分的房屋组成部分,确定构件的总量,并分别确定其危险构件的数量。
5.4.2? 地基基础中危险构件百分数应按下式计算:
pfdm=nd/n×100%??????????????????????????? (5.4.2)
式中pfdm—地基基础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nd—危险构件数;
n—构件数。
5.4.3? 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百分数应按下列计算:
psdm=[2.4ndc+2.4ndw+1.9(ndmb+ndrt)+1.4ndsb+nds]/
[2.4nc+2.4nw+1.9(nmb+nrt)+1.4nsb+ns]×100%
式中psdm—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ndc—危险柱数;
ndw—危险墙段数;
ndmb—危险主梁数;
ndrt—危险屋架榀数;
ndsb—危险次梁数;
nds—危险板数;
nc—柱数;
nw—墙段数;
nmb—主梁数;
nrt—屋架榀数;
nsb—次梁数;
ns—板数。
5.4.4? 围护结构中危险构件百分数应按下式计算:
pesdm=nd/n×100%??????????????????????????????? (5.4.4)
式中? pesdm——围护结构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nd—危险构件数;
n—构件数。
5.4.5?? 房屋组成部分a级的隶属函数应按下式计算:
μa—房屋组成部分a级的隶属度;
p—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5.4.6? 房屋组成部分b级的隶属度函数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μb—房屋组成部分b级的隶属度;
p—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5.4.7? 房屋组成部分c级的隶属函数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μc—房屋组成部分c级隶属度;
p—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5.4.8? 房屋组成部分d级的隶属函数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μd—房屋组成部分d级的隶属度;
p—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5.4.9 房屋A级的隶属函数应按下式计算:
μA=max[min(0.3,μaf),min(0.6,μas),min(0.1,μaes)]? (5.4.9)
式中 μA—房屋A级的隶属度;
μaf—地基基础a级的隶属度;
μas—上部承重结构a级隶属度;
μaes—围护结构a级的隶属度;
5.4.10? 房屋B级的隶属函数应按下式计算:
μB—max[min(0.3,μaf),min(0.1,μbes)]???? (5.4.10)
式中μB—房屋B级的隶属度;
μbf—地基基础b级的隶属度;
μbs—上部承重结构b级隶属度;
μbes—围护结构b级的隶属度。
5.4.11? 房屋C级的隶属度函数应按下式计算:
μc—max[min(0.3,μcf,)]
式中μc—房屋C级的隶属度;
μcf—地基基础C级隶属度;
μcs—上部承重结构C的隶属度;
μces—围护结构C级的隶属度。
5.4.12? 房屋D级的隶属函数应按下式计算:
μD=max[min(0.3,μdf),min(0.6,μbs),min(0.1,μdes)]??? (5.4.12)
式中 μD—房屋D级的隶属度;
μdf—地基基础d级的隶属度;
μds—上部承重结构d级隶属度;
μdes—围护结构d级隶属度。
5.4.13? 当隶属度为下列值时:
1? μdf—1,则为D级(整幢危房)
2? μds—1,则为D级(整幢危房)
3? max(μA,μB,μC,μD)=μA,则综合判断结果为A级(非危房)。
4? max(μA,μB,μC,μD)=μB,则综合判断结果为B级(非危房)。
5? max(μA,μB,μC,μD)=μC,则综合判断结果为C级(非危房)。
6? max(μA,μB,μC,μD)=μD,则综合判断结果为D级(非危房)。
5.4.14? 其他简易结构房屋可按本章第5.3节原则直接评定。
范文三:房屋鉴定标准
房屋鉴定标准
房屋鉴定标准?
[?房屋鉴定标准]房屋鉴定标准根据?(84)?城科字第153号文,? 由我部委托重庆市和锦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共同编制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经审查, ?批准为部标准,编号CJ13-86?, 自一九八六年九月一?
日起可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试?行,房屋鉴定标准。请?各单位在试行中认?
真总结经验,? 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并随时函告?编制单位,以供将?
来修订时参考。附:?
?
一、《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1引言1.1为确保住?用安全,对危险房屋的鉴定有所依据?,? 特制定本标准。1.2?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管理的房屋。? 对单位自有和私有房屋的?鉴定,可参考本标准。本标准不适?用于工业建筑、公共建?筑、? 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1.3本标准提及的构件,是指承?重构件?;提及的结构, ?是指由承重构件组成的体系。?1.4对难以?鉴定的重要房屋或复杂结构,? 应进行必要的测试和验算。?1.5构成危险房屋的因素?
各地有较大差异时,? 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执行本标准时,可以制?
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2危险构件鉴定?2.1 危险构件是指构件已经??达到其承载能力的极限状态,并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2.2构件单?位2.2.1基础a.?独立柱基以一根柱的单个基础为单位?;b.条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单面长度为单位;c.?满堂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面积为?单位。2.2.2?墙以一层高、一个自然间的一面为单?位?;2.2.3柱以一层?高、一根为单位;2.2.4?梁、搁栅、檩条等以一个跨度、一根?为单位。?2.2.5预制板以块、捣制板以一?个自然间的面积为单位??;2.2.6屋架以一榀为单位。?2.3.1地基、基础?2.3.1地基因滑移,或因承载?力严重?不足, 或因其他特殊地质原因,导致?不均匀沉降引起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 ?扭曲等,并有继续发展的趋势。?2.3.2地基因毗邻建筑?
增大荷载,? 或因自身局部加层增大荷载,或因其他?人为因素,导致?
不均匀沉降,引起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并有继续发?
展的趋势。?2.3.3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 导致结构明显倾
斜、位移、裂缝、扭曲等?。?2.4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2.4.1柱、墙?2.4.1.1柱产生裂缝,保护层部分?剥落,? 主筋外露;或一侧产生明显?的水平裂缝,另一侧混凝土被压?碎,主筋外露?; 或产生明显的交叉裂?
缝。2.4.1.2?墙中间部位产生明显的交叉裂缝?,? 或伴有保护层剥落。?2.4.1.3柱、墙产生倾斜,? 其倾斜量超过高度的?1/100?。2.4.1.4柱、?墙混凝土酥裂、碳化、起鼓,? 其破坏面超过全面积的?1/3,且主筋?外露,锈蚀严重,截面减少。?2.4.2梁、板?2.4.2.1单梁、连续梁跨?
中部位,底面产生横断裂缝,?其一侧向上延伸达梁高?的?2/3以上; 或其上面产生多条明显的水?平裂缝,上边缘保护层?剥落,下面伴有竖向?
裂缝?; 或连续梁在支座附近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 或在支座与集中?荷载部位之间产生明显的水平裂缝或斜裂缝。?2.4.2.2 ?框架梁在固定?端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斜裂缝,或?产生交叉裂缝。?2.4.2.3?简支梁、连续?梁端部产生明显的斜裂缝,? 挑梁根部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斜?
裂缝。?2.4.2.4捣制板上面周边产生裂缝,? ?或下面产生交叉裂缝,?鉴定材料《房屋鉴定标准》?()。2.4.2.5?预制板下面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2.4.2.6?各种梁、板产生超过跨度?1/150?的挠度,且受拉区的?裂缝宽度大于1mm。2.4.2.7?各类板保护层剥落,半数以上?主筋外露,? 严重锈蚀,截面减少。?2.4.2.8?预应力预制板产生竖向通裂缝?; 或端?头混凝土松散露筋,其长度达主筋的?100以上的。?2.4.3屋架2.4.3.1?产生超过跨度?1/150的挠度,? 且下弦产生裂缝大于?1mm竖向裂缝。2.4.3.2?支撑系统失效导致倾斜,? 其倾斜量超过屋架高度的?2/100?。2.4.3.3?保护层剥落,主筋多处外露、锈蚀。?2?.4.3.4端节点连接松?动,且有明显裂缝。?2.5砌体结构构件2.5.1?墙2.5.1.1?墙体产生缝长超过层高的?1/
2?、 缝宽大于2cm的竖向裂缝,或产生缝长?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2.5.1.2?梁支座下的墙体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2?.5.1.3 门窗洞口或窗间墙产生明显的?交叉裂缝或竖向裂缝或?水平裂缝。?
2.5.1.4?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的?1.5/100(?三层以上,超过总?高的0.7/100)?,或相邻墙体连接处断裂成通缝。?2.5.1.5?风化、剥落,?砂浆粉化, 导致墙面及有效截面削弱达?1/4?以上(平均达1/3以上?)。2.5.2柱2.5.2.1?柱身产生水平裂缝,? 或产生竖向贯通裂缝,其缝长??
超过柱高的1/2。2.5.2.2?梁支座下面的柱体产生多条竖向?裂缝。?2.5.2.3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的?1.2/100(?三层以上,超过总?高的0.5/100)?。2.5.2.4风化、削落,砂浆粉化,? 导致有效截面削?
弱达1/5?以上(平房达1/4?以上)。2.5.3过梁、拱?2.5.3.1?过梁中部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 或端部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或支承过梁的墙体?
产生水平裂缝?; 或产生明显的弯曲、下沉变形。?2.?5.3.2筒拱、扁壳、?波形筒拱,拱顶母线产生裂缝?;或拱曲明显变形?;或拱脚明显位移;?或拱体拉杆松动,或锈蚀严重,截面减少。?2.6?木结构构件2.?6.1柱2.6.1.1?柱顶撕裂、榫眼劈裂,柱身断裂。?2.6.1.2?因腐朽变质,使有?效截面减少, 柱脚达?1/2以上,柱的其他部位达?1/4以上。2.6.1.3?蛀蚀严重,敲击有空鼓声。?2.6.1.4?明显弯曲,曲背产生水平裂?
缝。?2.6.2梁、搁栅、檩条?2.6.2.1中部断裂?;或产生明显的斜裂缝?; 或产生水平裂缝,其长度与深度分?别超过构件跨度与构件?高度的?1/3。2.6.2.2?梁产生超过跨度?1/120的挠度, ?搁栅、檩条产生高度?1/100的挠度。2.6.2.3?因腐朽变质,使有效截面减少达?1/5?以上。2.6.2.4?蛀蚀严重,敲击有空鼓声。?2.6.2.5?榫头断裂,支座松脱。?2.6.3屋架2.6.3.1?支撑系统松动失稳,过度变形,? ?导致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屋架高度的4/100?。2.6.3.2上、下弦杆断裂?;或产?生明显的斜裂缝; 或产生明显的弯曲变形。?2.6.3.3?上、下弦杆因腐朽变质,? 使有效?截面减少达1/5以上。?2.6.3.4蛀蚀严重,敲击有空鼓?声。?2.6.3.5主?要节点,或上、下弦杆连接失效。?2.6.3.6?钢拉杆松脱;或严重锈蚀,? 截面减少达1/4?以上。2.7其他结构构件?2.7.1?土墙2.7.1.1墙体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1.6/100?。2.7.1.2墙体风化、? 硝化深度达墙厚的?1/4以上:
?或有墙脚长度的1/4?,其受潮深度达墙厚。?2.7.1.3产生两条以上?
的竖向裂缝,? 其缝深达墙厚、缝长超过层高的?2/3。?2.7.2混合墙、?乱石墙2.7.2.1墙体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的?1.2/100?。2.7.2.2?墙体连接处产生竖向裂缝,? 其深度达墙厚、缝长超过层高?
的1/2;?或墙体产生多条竖向裂缝,其缝深达墙厚?、缝长超过层高的?
1/2?。3危险房屋鉴定3.1 ?危险房屋(简称"?危房")是指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可能,? 不能确保?
住用安全的房屋。危房分整幢危多和局?部危房:?
a.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b.?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3.2?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以建筑面积平?
方米为计量单位。?a.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b.?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3.3危房鉴定?应以地基基储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3.4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 应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关联的。?a.若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b.若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构判定?
危险?范围。3.5在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上,? 应考虑下列因素对地基?
基础:?
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的影响。? 〔房屋鉴定标准〕?
?
范文四: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JGJ 125-99 )
1 总则
1.0.1 为有效利用既有房屋,正确判断房屋结构危险程度,及时治理危险房屋,确保使用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危险房屋鉴定及对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保护建筑和高层建筑以及在偶然作用下的房屋危险性鉴定,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符号、代号
2.1符号
房屋危险性鉴定使用符号及其意义,应符合下列规定:
Lo—计算跨度;
h—计算高度;
n—构件数;
ndc—危险柱数;
ndw—危险墙段数;
ndmb—危险主梁数;
ndsb—危险次梁数;
nds—危险次梁数;
nc—柱数;
nmb—主梁数;
nsb—次梁数;
nw—墙段数;
ns—板数;
nd—危险构件数;
nrt—屋架;
ndrt—危险物价构件榀;
P—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Pfdm—地基基础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Psdm—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Pesdm—围护结构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R—结构构件抗力;
S—结构构件作用效应;
μa—房屋A级的隶属度;
μB—房屋B级的隶属度;
μC—房屋C级的隶属度;
μD—房屋D级的隶属度;
μa—房屋组成部分a级的隶属度;
μb—房屋组成部分b级的隶属度;
μc—房屋组成部分c级的隶属度;
μd—房屋组成部分d级的隶属度;
μaf—地基基础a级隶属度;
μbf—地基基础b级隶属度;
μcf—地基基础c级隶属度;
μdf—地基基础d级隶属度;
μas—上部承重结构a级的隶属度;
μbs—上部承重结构b级的隶属度;
μcs—上部承重结构c级的隶属度;
μds—上部承重结构d级的隶属度;
μaes—围护结构a级的隶属度;
μbes—围护结构b级的隶属度;
μces—围护结构c级的隶属度;
μdes—围护结构d级的隶属度;
γ—结构构件重要性系数;
ρ—斜率。
2.2代号
房屋危险性鉴定使用的代号及其意义,应符合下列规定: a、b、c、d—房屋组成部分危险性鉴定等级;
A、B、C、D—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
Fd—非危险构件;
3 鉴定程序与评定方法
3.1鉴定程序
3.1.1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依次按下列程序进行:
1 受理委托:根据委托人要求,确定房屋危险性鉴定内容和范围; 2 初始调查:收集调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并进行现场查勘; 3 检测调查: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采用仪器测试和结构验算;
4 鉴定评级:对调查、查勘、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确定其危险等级;
5 处理建议:对被鉴定的房屋,应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 6 出具报告:报告式样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3.2 评定方法
3.2.1 综合评定应按三层次进行。
3.2.2 第一层应为构件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分为危险构件(Td)和非危险构件(Fd)两类。
3.2.3 第二层次应为房屋组成部分(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维护结构)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分为a、b、c、d四等级。
3.2.4 第三层次应范围房屋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为A、B、C、D四等级。
4 构件危险性鉴定
4.1一般规定
4.1.1 危险构件是指其承受能力、裂缝和变形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结构构件。
4.1.2 单个构件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
1)独立柱基:以一根柱的单个基础为一构件;
2)条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一轴线单面长度为一构件;
3)板式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面积为一构件。
2 墙体:以一个计算高度、一个自然间的一面为一构件。 3 柱:以一个计算高度、一根为一构件。
4 梁、檀条、搁栅等:以一个跨度、一根为一构件。
5 板:以一个自然间面积为一构件;预制板以一块为一构件。 6 屋架、桁架等:以一为一构件。
4.2 地基基础
4.2.1 地基基础危险性鉴定应包括地基和基础两部分。
4.2.2
地基基础应站点检查基础与承重砖墙连接处的斜向阶梯形裂缝、水平裂缝、竖向裂缝状况,基础与框架柱根部连接处的水平裂缝状况,房屋的倾斜位移状况,地基滑坡、稳定、特殊土质变形和开裂等状况。
4.2.3 当地基部分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状态:
1 地基沉降速度连续2个月大于2mm/月,并且短期内无终止趋向; 2
地基生产不均匀沉降,其沉降量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1)规定的允许值,上部墙体产生沉降裂缝宽度大于10mm,且房屋局部倾斜率大于1%;
3 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并对上部结构有显著影响,且仍有继续滑动迹象。
4.2.4 当房屋基础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 基础承载能力小于基础作用效应的85%(R/γOS<>
2 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导致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
3 基础已有滑动,水平位移速度连续2个月大于2mm/月,并在短期内无终止趋向。
4.3 砌体结构构件
4.3.1 砌体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裂缝和变形等内容。
4.3.2
需对砌体结构构件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测定砌块及砂浆强度等级,推定砌体强度,或直接检测砌体强度。实测砌体截面有效值,应扣除因各种因素造成的截面损失。
4.3.3
砌体结构应重点检查砌体的构造连接部位,纵横墙交接处的斜向或竖向裂缝状况,砌体承重墙体变形和裂缝状况以及拱脚裂缝和位移状况。注意其裂缝宽度、长度、深度、走向、数量及其分布,并观测其发展状况。
4.3.4 砌体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 受压构件承载力小于其作用效应的85%(R/γOS<0.85); 2="">0.85);>
3 受压墙、柱表面风华、剥落,砂浆粉化,有效截面削弱达1/4以上;
4 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墙体或柱截面因局部受压产生多条竖向裂缝,或裂缝宽度已超过1mm;
5 墙柱因偏心受压产生水平裂缝,缝宽大于0.5mm;
6 墙、柱产生倾斜,其倾斜率大于0.7%,或相邻墙体连接处断裂成通缝;
7 墙、柱刚度不足,出现挠曲鼓闪,且在挠曲部位出现水平或交叉裂缝;
8 砖过梁中部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端部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或支承过梁的墙体产生水平裂缝,或产生明显的弯曲、下沉变形;
9 砖筒拱、扁壳、波形筒拱、拱顶沿母线裂缝,或拱曲面明显变形,或拱脚明显位移,或拱体拉杆锈蚀严重,且拉杆体系失效;
10 石砌墙(或土墙)高厚比:单层大于14,二层大于12,且墙体自由长度大于6cm。墙体的偏心距达墙厚的1/6。
4.4 木结构构件
4.4.1 木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裂缝和变形等内容。
4.4.2
需对木结构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对木材的力学性质、缺陷、腐朽、虫蛀和铁件的力学性能以及锈蚀情况进行检测。实测木构件截面有效值,应扣除因各种因素造成的截面损失。
4.4.3
木结构构件应重点检查腐朽、虫蛀、木材缺陷、构造缺陷、结构构件变形、失稳状况,木屋架端节点受裁面裂缝状况,屋架出平面变形及屋盖支撑系统稳定状况。
4.4.4 木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 木结构构件承载力小于其作用效应的90%(R/γOS<0.90); 2="">0.90);>
3 主梁产生大于Lo/150的挠度,或受拉区伴有较严重的材质缺陷; 4 屋架产生大于Lo/150的挠度,且顶部或端部节点产生腐朽或劈裂,或出平面倾斜量超过屋架高度的h/120;
5 檀条、搁栅产生大于Lo/120的挠度,入墙木质部位腐朽、虫蛀或空鼓;
6 木柱侧弯变形,其失高大于h/150,或柱顶劈裂,柱身断裂。柱脚腐朽,其腐朽面积大于原截面1/5以上;
7 对受拉、受弯、偏心受压和轴心受压构件,其倾斜纹理和斜裂缝的斜率ρ分别大于7%、10%、15%和20%;
8 存在任何心腐缺陷的木质构件。
4.5 混凝土结构构件
4.5.1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裂缝和变形等内容。
4.5.2
需对混凝土结构构件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对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碳化和钢筋的力学性能、化学成分、锈蚀情况进行检测;实测混凝土构件截面有效值,应扣除因各种因素造成的截面损失。
4.5.3 混凝土结构构件应重点检查柱、梁、板、及屋架的受力裂缝和主筋锈蚀状况,柱的根部和顶部的水平裂缝,屋架倾斜以及支撑系统稳定等。
4.5.4 混凝土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 构件承载力小于作用效应的85%(R/γOS<>
2 梁、板产生超过Lo/150的挠度,且受拉区的裂缝宽度大于1mm; 3
简支梁、连续梁跨中部受拉区产生竖向裂缝,其一侧向上延伸达梁高的2/3以上,且缝宽大于0.5mm,或在支座附近出现剪切斜裂缝,缝宽大于0.4mm; 4 梁、板受力主筋处产生横向水平裂缝和斜裂缝,缝宽大于1mm,板产生宽度大于0.4mm的受压裂缝;
5 梁、板因主筋锈蚀,产生沿主筋方向的裂缝,缝宽大于1mm,或构件混凝土严重缺损,或混凝土保护层严重脱落、露筋;
6 现浇板面周边产生裂缝,或板底产生交叉裂缝;
7 预应力梁、板产生竖向通长裂缝;或端部混凝土松散露筋,其长度达主筋直径的100倍以上;
8 受压柱产生竖向裂缝,保护层剥落,主筋外露锈蚀;或一侧产生水平裂缝,缝宽大于1mm,另一侧混凝土被压碎,主筋外露锈蚀;
9 墙中间部位产生交叉裂缝,缝宽大于0.4mm;
10 柱、墙产生倾斜、位移,其倾斜率超过高度的 1%,其侧向位移量大于h/500;
11 柱、墙混凝土酥裂、碳化、起鼓,其破坏面大于全截面的1/3,且主筋外露,锈蚀严重,截面减小;
12 柱、墙侧向变形,其极限值大于h/1250,或大于30mm; 13 屋架产生大于Lo/200的挠度,且下弦产生横断裂缝,缝宽大于1mm;
14 屋架支撑系统失效导致倾斜,其倾斜率大于屋架高度 的2%; 15 压弯构件保护层剥落,主筋多处外露锈蚀;端节点连接松动,且伴有明显的变形裂缝;
16 梁、板有效搁置长度小于规定值的70%。
4.6 钢结构构件
4.6.1 钢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和连接、变形等内容。
4.6.2
当需进行钢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时,应对材料的力学性能、化学成分、锈蚀情况进行检测。实测钢构件截面有效值,应扣除因各种因素造成的截面损失。
4.6.3
钢结构构件应重点检查各连接节点的焊缝、螺栓、铆钉等情况、应注意钢柱与梁的连接形式、支撑杆件、柱脚与基础连接损坏情况,钢屋架杆件弯曲、截面扭曲、节点板弯折状况和钢屋架挠度、侧向倾斜等偏差状况。
4.6.4 钢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 构件承载力小于其作用效应的90%(R/γOS<>
2 构件或连接件有裂缝或锐角切口;焊缝、螺栓或铆接有拉开、变形、滑移、松动、剪坏等严重损坏;
3 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
4 受拉构件因锈蚀,截面减少大于原截面的10%;
5 梁、板等构件挠度大于Lo/250,或大于450mm;
6 实腹梁侧弯矢高大于Lo/600,且有发展迹象;
7 受压构件的长细比大于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中规定值的1.2倍;
8 钢柱顶位移,平面内大于h/150,平面外大于h/500,或大于40mm; 9 屋架产生大于Lo/250或大于40mm的挠度;屋架支撑系统松动失稳,导致屋架倾斜,倾斜量超过h/150。
5 房屋危险性鉴定
5.1 一般规定
5.1.1 危险房屋(简称危房)为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5.1.2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根据被鉴定房屋的构造特点和承重体系的种类,按其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按照本标准鉴定。
5.1.3 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按建筑面积进行计算。
5.2 等级划分
5.2.1 房屋划分成地基基础、上部承重机构和护围结构三个组成部分。
5.2.2 房屋各组成部分危险性鉴定,应按下列等级划分: 1 a级:无危险点;
2 b级:有危险点;
3 c级:局部危险;
4 d级:整体危险。
5.2.3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按下列等级划分:
1 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腐朽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2 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3 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4 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5.3 综合评定原则
5.3.1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以整幢房屋的地基基础、结构构件危险程度的严重性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环境影响以及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5.3.2
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应考虑它们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相关的。当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时,则不构成结构系统的危险;当构件是相关的时,则应联系结构危险性判定其范围。
5.3.3 全面分析、综合判断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 各构件的破损程度;
2 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中的单位;
3 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所占数量和比例;
4 结构整体周围环境的影响;
5 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和危险状况;
6 结构破损厚的可修复性;
7 破损构件带来的经济损失。
5.4 综合评定方法
5.4.1 根据本标准划分的房屋组成部分,确定构件的总量,并分别确定其危险构件的数量。
5.4.2 地基基础中危险构件百分数应按下式计算:
pfdm=nd/n×100% (5.4.2)
式中pfdm—地基基础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nd—危险构件数;
n—构件数。
5.4.3 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百分数应按下列计算:
psdm=[2.4ndc+2.4ndw+1.9(ndmb+ndrt)+1.4ndsb+nds]/
[2.4nc+2.4nw+1.9(nmb+nrt)+1.4nsb+ns]×100%
式中psdm—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ndc—危险柱数;
ndw—危险墙段数;
ndmb—危险主梁数;
ndrt—危险屋架榀数;
ndsb—危险次梁数;
nds—危险板数;
nc—柱数;
nw—墙段数;
nmb—主梁数;
nrt—屋架榀数;
nsb—次梁数;
ns—板数。
5.4.4 围护结构中危险构件百分数应按下式计算:
pesdm=nd/n×100% (5.4.4) 式中 pesdm——围护结构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nd—危险构件数;
n—构件数。
5.4.5 房屋组成部分a级的隶属函数应按下式计算:
μa—房屋组成部分a级的隶属度;
p—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5.4.6 房屋组成部分b级的隶属度函数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μb—房屋组成部分b级的隶属度;
p—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5.4.7 房屋组成部分c级的隶属函数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μc—房屋组成部分c级隶属度;
p—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5.4.8 房屋组成部分d级的隶属函数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μd—房屋组成部分d级的隶属度;
p—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5.4.9 房屋A级的隶属函数应按下式计算:
μA=max[min(0.3,μaf),min(0.6,μas),min(0.1,μaes)] (5.4.9)
式中 μA—房屋A级的隶属度;
μaf—地基基础a级的隶属度;
μas—上部承重结构a级隶属度;
μaes—围护结构a级的隶属度;
5.4.10 房屋B级的隶属函数应按下式计算:
μB—max[min(0.3,μaf),min(0.1,μbes)] (5.4.10)
式中μB—房屋B级的隶属度;
μbf—地基基础b级的隶属度;
μbs—上部承重结构b级隶属度;
μbes—围护结构b级的隶属度。
5.4.11 房屋C级的隶属度函数应按下式计算:
μc—max[min(0.3,μcf,)]
式中μc—房屋C级的隶属度;
μcf—地基基础C级隶属度;
μcs—上部承重结构C的隶属度;
μces—围护结构C级的隶属度。
5.4.12 房屋D级的隶属函数应按下式计算:
μD=max[min(0.3,μdf),min(0.6,μbs),min(0.1,μdes)] (5.4.12) 式中 μD—房屋D级的隶属度;
μdf—地基基础d级的隶属度;
μds—上部承重结构d级隶属度;
μdes—围护结构d级隶属度。
5.4.13 当隶属度为下列值时:
1 μdf—1,则为D级(整幢危房)
2 μds—1,则为D级(整幢危房)
3 max(μA,μB,μC,μD)=μA,则综合判断结果为A级(非危房)。 4 max(μA,μB,μC,μD)=μB,则综合判断结果为B级(非危房)。 5 max(μA,μB,μC,μD)=μC,则综合判断结果为C级(非危房)。 6 max(μA,μB,μC,μD)=μD,则综合判断结果为D级(非危房)。
5.4.14 其他简易结构房屋可按本章第5.3节原则直接评定。
范文五: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导读]探讨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相关问题。
摘 要:探讨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1 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重要作用
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重要作用之一是促进城市危旧房屋的改造,确保房屋的住用安全。不少地区还有相当数量的20世纪50年代甚至解放前建造的砖木或简易结构房屋,这些房屋经过几十年的风雨剥蚀和各种自然的、人为的损坏,绝大部分已沦为危险房屋。通过对这些房屋实施安全管理与鉴定,可以尽早的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排险解危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房屋倒塌事故的发生和人员财产损失。同时能查清危旧房屋的结构类型、使用情况和分部状况,促进危旧房屋相对集中的区域有计划、有重点的翻建、改造。
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重要作用之二是防灾和减灾。房屋遭受自然灾害或火灾等突发事故的侵袭后,房屋的结构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甚至破坏,通过对受损房屋进行鉴定来确定房屋是否符合安全使用条件,或采取排险解危措施后继续使用,另一方面,加强房屋的日常鉴定与管理,可以及时维护、加固已损坏房屋,保持房屋预定地抵御突发灾害的能力,从而降低自然灾害或火灾事故等给房屋造成的破坏或人员财产损失,起到防灾减灾的作用。
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重要作用之三是对原有房屋的加层、扩建、改建等进行安全性鉴定。任何一栋房屋都是根据其预定的使用功能进行科学的设计、建造的,改变现有房屋的结构,加层、扩改建或加大荷载,必然会导致原有结构构件受力性能的改变,甚至会丧失结构稳定性而破坏,由此引发的塌房事故也有发生。因此对原有房屋的安全状况进行鉴定、评估,及时发现存在的缺陷,以确定是否适合改造或具备改造条件,并通过论证设计施工方案的可靠性,则可以避免倒塌事故的发生。
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重要作用之四是对拆改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进行安全性审定。使大量的、经常发生的破坏性装修得到遏制,起到保护房屋住用安全和社会安定的作用。近年来各类房屋拆改结构,改变用途为商办企业的逐渐增多,居民住房二次装修中拆改结构,盲目加大使用荷载的更加普遍,由此引发的事故及纠纷也日益增多。发挥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重要作用,按规定对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严格审定,从而保证房屋装饰装修后的使用安全,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重要作用之五是司法仲裁鉴定。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律法规的完善及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在大量公、私房兴建或装修、改扩建施工中,出现了不少相互影响甚至造成损失而引起的房屋纠纷。法院或其他仲裁、行政机关等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房屋损坏原因及程度、是否构成危房等进行鉴定,
为司法裁决提供依据。房屋安全鉴定实事求是、科学公正地工作,为维护正当利益和社会安定团结发挥了重要作用。
2 房屋安全使用中,所有权人、使用人的责任
2.1房屋所有权人是其房屋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责任是:(1)正确维护和安全使用房屋;(2)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定期进行检查,在暴风雨雪季节,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3)在房屋出现危险迹象时,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4)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意见,及时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
2.2房屋使用人承担责任是:(1)正确使用房屋,协助所有权人定期检查,及时维护;(2)若需对房屋更改使用用途或改变结构,加大荷载使用时,必需事先征得所有权人同意,并经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后,按处理意见实施。(3)发现房屋出现危险迹象时,及时通知所有权人或直接委托鉴定;(4)因不当行为造成房屋危险的承担赔偿责任,阻碍所有权人采取排险解危措施而发生安全事故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什么情况下房屋需委托安全鉴定
房屋投入使用后,有形无形的损伤无时不在发生,要管理好使用好房屋,合理延长其使用寿命,应对房屋进行适时科学地维护,其依据必然要来自于对房屋质量和使用现状的科学鉴定。一般来说,当房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主动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作安全鉴定:(1)使用年久、失修失养、材质老化;(2)构件有异常变形、开裂或脱落等;(3)改变原设计用途、加层加载或更改结构等;(4)装饰装修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使用荷载;(5)相邻建筑物的施工有影响;(6)毗邻房屋出现损坏,产权双方对致损原因有异议;(7)出现可能导致房屋发生局部或整体倒塌的异常迹象;(8)遭受自然灾害(水灾、地震、龙卷风、泥石流等)、火灾或其它事故的影响而受损;(9)法律、法规规定需作安全鉴定。
4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数学模糊评判的问题
4.1《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n25-99)(以下简称《危标》)采用构件、房屋组成部分和房屋整体三层次四等级的模糊综合评判方法是有积极意义的。但由于模糊数学对事物的模糊判别中不需要建立分析对象的具体力学模型,会不可避免地遗漏很多重要信息,在房屋危险性鉴定时将可能造成意想不到的错误。
《危标》对于整幢房屋的评判是采用模糊综合评判法进行的。《危标》将房屋划分成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三个组成部分,并通过专家征询和鉴定实践确定出其权重分别为0.3、0.6和0.1。再由前面得到的房屋组成部分对各等级的隶属度构成单因素综合评判矩阵,按模糊算子M(∧,∨)算出整个房屋对各等级的隶属度,最后根据最大隶属原则判定房屋的等级状况。《危标》对整幢房屋评判时采用模糊算子M(∧,∨)和最大隶属度原则的评判模型,取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为定权值(0.3。0.6,0.1)。地基基础与上部承重结构
对房屋整体危险程度的作用是不相上下的,不管是在《工标》中还是在《民标》中,这两者对房屋安全影响的地位都是相近的。《危标》中却将其权重比恒定为0.3:0.6,过于低估了前者的重要性。上述数学评判模型在各个领域中应用颇广但也普遍存在争议,对房屋危险性鉴定能否全面真实的反映其等级状况也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4.2《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评判模型的改进方案:
为了更好地解决于《危标》上述问题,减少误判的发生,通常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其一,从数学上改进现有模型,更充分利用已有信息作出全面、合理的判断;其二,从房屋的传力机制上增加提取信息的渠道,补充新的信息,以期得到更优越的符合房屋危险性鉴定要求的评定结果。
调整权重:
若保持《危标》现有模型,即按模糊算子M(∧,∨)算出整个房屋对各等级的隶属度,然后根据最大隶属原则判定房屋的等级状况的模型,为使评判结果不会完全由主因素的等级决定,则需对各房屋组成部分权重和各等级隶属函数的构成加以调整。
地基基础与上部承重结构对房屋整体危险程度的作用是不相上下的。在《工标》中两者共同组成承重结构系统,并且在承重结构系统的传力树中两者地位相同,均为基本结构件,在《民标》中,这两者虽被划分为两个独立的子单元,但均为鉴定单元的主要组成部分,对鉴定单元等级评定有着几乎同等的作用。可见,不管是在《工标》中还是在《民标》中,这两者对房屋安全影响的地位都是相近的。《危标》中却将其权重比恒定为0.3:0.6,过于低估了前者的重要性。建议将其权重比调整为0.4:0.5或更接近一点比如0.45:0.45,这种调整从传力机制来说显然是合理的,但能否解决上述问题,且需再作分析。
如果对房屋的某一组成部分来说隶属函数要求归一化,并且其均只跨越两个等级,设单因素评判矩阵中主因素对各等级的最大隶属度值,此情况下评定结果都完全由主因素的等级决定。所以上述地基基础与上部承重结构的权重比调整为0.4:0.5丝毫不能改善评定结果的合理性。当调整为0.45:0.45时,将有两个主因素,评定结果将由这二者(地基基础和上部承重结构)的等级共同决定,不足的是,若按最大隶属度原则来处理评判指标,总会发生评判失效的问题,因为此时评判结果中至少有两个相同的最大分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