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法律意见书(模板)
法律意见书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之规定,本律师事务所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在对公司及相关资料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一、公司工商登记情况
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人民币万
成立日期:20年月日
营业期限: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
经营范围:
公司存续沿革:
20年月日,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年月日出具【】第号验资报告,审验股东、于20年月日实缴出资共计人民币万元。
公司设立时,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有效存续。
二、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文件显示,其经营范围是: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所记载经营范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文字和描述。
三、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显示,其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并结合公司所提交的相关业务资料显示,显示公司的主营业务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在工商登记记载的经营范围或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中,没有兼营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遵循专业化经营的原则,公司经营的业务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在工商登记记载的经营范围或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中,没有兼营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公司的股权结构
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记载,其股东为***、***。其中股东***出资3000万元,占有公司60%股份;股东***出资2000万元,占有公司40%股份。并结合公司所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显示公司没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没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
五、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记载,并结合公司所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显示其公司股东为***、***。未显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有其他实际控制人。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没有实际控制人。
六、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记载,并结合公司所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未发现***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有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没有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
七、根据公司工商登记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显示:(一)公司有员工20人,其中5人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公司所有高管均具有银行、基金、证券、风控、合规等符合要求的从业经历。且全部高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二)公司营业场所位于北京市**区**路**号,营业面积500平方,具有独立的总经理室、财务部、风控部、合规部、市场部、会议室等部门,并配置有电脑、视频设施、传真机、打印机等完善的办公设备。(三)公司财务报表及**银行出具的对账单显示,截止2015年**月**日,其账面流动资金***万元,公司净资产***万元。
结论: ***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具有按照规定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显示,其制定了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有”私募基金投资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私募基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私募基金投资评价办法“、“投资委员会投资表决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利益冲突投资交易管理办法“、”机构内部交易管理办法“、”防范内幕交易管理办法“、”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管理办法“、”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管理办法“、”私募基金产品宣传推介及募集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管理办法。各项管理制度之间形成了有效的分工和制约。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已经制定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各项制度。
九、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调查核实,公司私募基金的募集拟通过公司自身的通道和能力对外宣介、募集及管理服务。没有和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没有和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
十、经核实***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公司高管名单及相关资质证书,显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副总经理***、首席合规官***、首席风控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高管岗位的设置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高管人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公司高管设置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
十一、经调查核实企业征信记录、企业信息工商登记及公示系统、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公示系统、司法信息公示系统等系统信息。并结合公司所提及的相关资料,未显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及其高管人员未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未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未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结论: ***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未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及其高管人员未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公司高管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未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未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十二、经查询核实法院涉诉、涉执行信息公示系统及商事、劳动仲裁机构仲裁信息系统,并结合***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提供相关资料,未发现***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涉及诉讼和仲裁。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在最近三年没有涉入诉讼和仲裁。
十三、经查询、核实、对比***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显示公司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四、经办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略)
整体结论意见:***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
请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
***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签名)
***律师(签名)
2016年**月**日
范文二:法律意见书模板
法律意见书
XXXXX公司:
XXX律师事务所是依据《律师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是贵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贵司的委托,就《停待期间工资发放及第一季度减员方案》作出如下法律意见,供贵司参考。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事实依据):
1、《停待期间工资发放及第一季度减员方案》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主要法律及司法解释(依据):
1、《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三、基本事实:
据本意见书所载明的情况及贵公司相关人员的介绍:贵司拟将全面启动人力资源优化工作,通过有效的人力资源优化,持续达到减少用工总量、降低人工成本的目标。
四、分析及建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建议贵司在井队停待期间工资的发放标准的订立上,不低于《劳务派遣协议》中签订的标准,在按照比例发放的同时亦考虑不宜低于XXX 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2、建议贵司参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与《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
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贵司之优胜略汰之法略显缺乏法律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鉴于贵司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有《劳务派遣协议》,建议贵司在考核减员之前,与该单位签署相应的变更协议,以避免相关规约条款,并考虑是否通过变更劳务派遣协议以减员。
四、声明
上述意见是对目前掌握的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做出的,分析是我们对本案的初步法律分析,供且仅供贵公司参考,不用于任何第三方使用。该分析的前提是假设您告知贵公司及相关人员的情况介绍和提供的资料(情况与事实完全相符,提供的资料)完整、准确、真实,也不排除随案情发展进一步修改的可能。
本意见书不是本事务所和/或本律师向贵公司做出的保证,仅供贵公司内部在处理本案时做参考之用。委托人对本意见的结论有独立判断之权利。未经本律师事务所及本律师书面许可,本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出示,并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本事务所和/或本律师所拥有唯一的解释权。
XXXX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X 二?一X年X月XXX日
下面的是2016年经典励志语录,需要的朋友可以欣赏,不需要的朋友下载后可以编辑删除~~谢谢~~
1、有来路,没退路;留退路,是绝路。
2、为目标,晚卧夜半,梦别星辰,脚踏实地,凌云舍我其谁! 3、做一题会一题,一题决定命运。
4、静下来,铸我实力;拼上去,亮我风采。
5、拼一载春秋,搏一生无悔。
6、狠抓基础是成功的基础,持之以恒是胜利的保证。 7、把汗水变成珍珠,把梦想变成现实!
8、拧成一股绳,搏尽一份力,狠下一条心,共圆一个梦。 9、每天都是一个起点,每天都有一点进步,每天都有一点收获! 10、22.对命运承诺,对承诺负责
11、我自信,故我成功,我行,我一定能行。
12、不敢高声语,恐惊读书人。
13、高三高考高目标,苦学善学上好学。
14、争分夺秒巧复习,勤学苦练创佳绩、攀蟾折桂,舍我其谁。 15、眼泪不是我们的答案,拼搏才是我们的选择。 16、站在新起点,迎接新挑战,创造新成绩。
17、遇难心不慌,遇易心更细。
18、乐学实学,挑战高考;勤勉向上,成就自我。 19、努力造就实力,态度决定高度
20、忘时,忘物,忘我。诚实,朴实,踏实。
21、精神成人,知识成才,态度成全。
22、作业考试化,考试高考化,将平时考试当高考,高考考试当平时。
23、我高考我自信我成功!
24、23.再苦再累不掉队,再难再险不放弃
25、拼搏高考,今生无悔;越过高三,追求卓越!
26、挑战人生是我无悔的选择,决胜高考是我不懈的追求。 27、山高不厌攀,水深不厌潜,学精不厌苦:追求!
28、学练并举,成竹在胸,敢问逐鹿群雄今何在?师生同志,协力攻关,笑看燕赵魁首谁人得。
29、快马加鞭君为先,自古英雄出少年。
30、太阳每天都是新的,你是否每天都在努力。
31、把握现在、就是创造未来。
32、25.我因X班而自豪,X班因我而骄傲
33、我心飞翔,路在脚下。
34、人活着要呼吸。呼者,出一口气;吸者,争一口气
35、辛苦三年,幸福一生。
36、精神成就事业,态度决定一切。
2016年经典励志语录二
你一定要坚强,即使受过伤,流过泪,也能咬牙走下去。因为,人生,就是你一个人的人生。
竹子用了4年时间,仅仅长了3cm,从第五年开始,以每天30cm的速度疯狂的生长,仅仅用了六周时间就长到了15米。其实在前面的四年,竹子将根在土壤里延伸了数百平米。做人做事亦是如此,不要担心你此时的付出得不到回报,因为这些付出都是为了扎根。人生需要储备!多少人,没熬过那三厘米! 能够比跌倒的次数多一次站起来的次数,你就是强者!
开始,去做,这是最难的一步。往往,突破了最难的一步以后,或者说,破除了想像中的困难以外,其他的事,可能反而容易。尤其有些事情,上瘾以
后,形成习惯,不继续反而不舒服。再好的方法,对于彻底的、不想上进的懒人是无效的,但既然,生命是属于自己的,愿意行动与否,也还是自己的事。
成功与不成功之间,有时距离是很短的,你只要后退一步或再向前几步。 想得再多不如行动一次;说得再好不如立刻就做!人与人的距离是说与做的差别;人与人的差别是信与愿的有无!凡事实行则无瑕忧虑,空想则寸步难行。无论要做什么立刻行动!马上行动!开始行动!
做一件事情,只有最初五分钟热情的,叫失败者;最后五分钟仍有热情的,叫成功者。
当你周围都是米的时候,你很安逸;当有一天米缸见底,才发现想跳出去已无能为力。有一种陷阱,名叫安逸!别在最能吃苦的年纪选择安逸!没有危机!是最大的危机!自己不上进,危机无处不在吞噬你的理想和灵魂,混下去很容易,混上去太难了!
为什么成功的不是你。年轻的你,迷茫又着急。你想要房子想要汽车,想要旅行想要高品质生活。你不断催促自己成长,却沉不下心来认真读一篇文章;你急切地期待成功,却每次在遇到挫折时提前退缩。既然没有过那些汗水和拼搏,又何必在旁观别人的荣耀与成功时愤愤不平呢?所以,努力吧,别抱怨。 如果你要做一件事,请只管安安静静的去做。因为那是你自己的事,别人不知道你的情况,也不可能帮你实现梦想。千万不要因为虚荣心而炫耀,也不要因为别人一句评价放弃自己的梦想。其实最好的状态,是坚持自己的梦想,听听前辈的建议,少错几步。值不值,时间是最好的证明。
你可以没有梦想,但不能不知道现在要做什么,你可以长相平凡丢到人群里就被淹没,但不能随波逐流成为没有个性的复制品,你可以被压力逼迫得痛哭一百次,但哭完记得笑一千次给它看,你可以习惯为别人付出,但至少别忘了为自己而活,你可以学会假装,但最后不要变成你当初讨厌的那种人。 你比你想象中更勇敢,比你看起来更强大,也比你以为的更聪明。
2016年经典励志语录三
1、如果真的想活得悠闲,那么,为何不学着让自己释放心灵的重负,学着忘却,忘记那些无碍于个人原则的得失;无关大局的磕磕碰碰;无伤大雅的前嫌旧隙呢?学会让自己时时都轻装上阵,潇洒前行!
2、人格的完善是本,财富的确立是末。
3、古人云“隐忍不怒的人,胜于勇者”、“修己冶心的人胜于攻城掠地的将领”。生活中,宽容可以减少人与人之间的隔阂,可以让大家更好地沟通,彼此多一些体贴和关怀。
4、“一个人不能骑两匹马,骑上这匹,就要丢掉那匹,聪明人会把凡是分散精力的要求置之度外。”人的生命和精力是有限的,我们要学会将聚光镜一样,排除一切琐事的干扰,将所有的资料、精力、热情聚焦并锁定你的目标上。
5、一个能从别人的观念来看事情,能了解别人心灵活动的人,永远不必为自己的前途担心。一个人最大的破产是绝望,最大的资产是希望。不要等待机会,而要创造机会。
6、喜欢的最高境界是你可能为她去死,可爱的最高境界是你得为你爱的人好好活着。
7、如果人生需要一个完美的符号,没有比微笑更合适的了。微笑,它是甜美的歌声,能唱出生活的快乐;它是温暖的阳光,能驱散心头的阴影;它是无边的春风,能蓬勃事业的生机。
8、微笑可以减轻紧张的情绪和压力,不管面对多么愤怒或者冲动得人,只要微笑示之,都能坦然以对,微笑一把神奇的钥匙,可以打开别人心灵的窗户,传递心灵的善意,退一步,海阔天空;退一步,瞒天过海;冲动是魔鬼,只要心平气和静下心来,相对而笑,一切都能化干戈为玉帛。
9、很多人找女朋友或者男朋友,把学历当作指标之一,既希望对方能够给他/她伴侣的温暖与浪漫,又希望他/她知识丰富、学历相当或更高,在事业上能蒸蒸日上;我想说,你找的是伴侣,不是合作伙伴,更不是同事,生活就是生活,这个人适合你,即使你是博士他/她斗大字不识一个,那也无所谓,适合就会和谐融洽,人比文凭更重要
10、听着一首歌,反反复复,琢磨不透,自己在想什么?难道真的爱她么?可为什么说不出口呢,爱情就是买卖,看透就好。痴情的人不会有真爱、让这一切随风,吹到天涯海角。不要再让我见到,对你,既然说不出,那就模模糊糊。或许,这样最好,谁都不会太累。
11、一个能从别人的观念来看事情,能了解别人心灵活动的人,永远不必为自己的前途担心。
12、人要想树立自己的威信,就要不断进行自我完善和修养、严于律己。你要求别人怎么样,首先必须自己先做到那样,身教的效果总比言传更为快捷。严于律己能使自己成为一个最可信赖的人。
13、成功的道路上,肯定会有失败;对于失败,我们要正确地看待和对待,不怕失败者,则必成功;怕失败者,则一无是处,会更失败。
14、选几个自认为能靠得住的人组成良好、稳固、有力的人际关系的核心。这首选的几个人可以包括自己的朋友、家庭成员和那些在你职业生涯中彼此联系紧密的人。他们构成你的影响力内圈,因为他们能让你发挥所长,而且彼此都希望对方成功。
15、我们现在做的工作,也许过于平淡,也许鸡毛蒜皮。但这就是工作,是生活,是成就人事的不可缺少的基础。对于敬业者来说,凡事无小事,简单不等于容易。
16、亲情是一种深度,友情是一种广度,而爱情是一种纯度。亲情是没有条件、不求回报的阳光沐浴,友情是浩荡巨大、可以随时安然栖息的堤岸;而爱情则是神秘无边、可以使歌至到忘情泪至潇洒的心灵照射。人生一世,亲情、
友情、爱情;三者缺一,已为遗憾,三者缺二,实为可怜;三者皆缺,活而如亡。
17、如果你心中有阳光,就不会恐惧前方的坎坷;如果你心中有勇气,就不会畏缩不前;无论前方风多大,雨多大,闯过去就是一片海阔天空!孩子别忧伤,生命的美丽就是坚强的走过坎坷!
18、好心没有错,但也要分清是非,不分原则的善良,是“愚善”,就像东郭先生一样。因此,在没有搞清一件事是否值得做之前,要敢于说“不”,不要被他人利用,更不要一不小心成为他人的替罪羊。
19、其实路并没有错,错的是选择,爱并没有错,错的是缘分,所以无论何地,一路的风景总是有限的,终究会有美好的。生命不是一场赛跑,而是一次旅行。
20、什么是嫁得好?嫁得好并不是嫁富豪,而是嫁给一个能给你安全感的男人。住在别墅里天天流泪的,你进的不是天堂而是地狱。真正嫁得好的女人,是住在单元房里却被老公哄的像只傻鸟,爱你一时,宠你一世,骗你一辈子!其实日子过得好,真的不是有多少钱,而是无忧无虑无烦恼。 21、想取得成功,不仅要吃“苦中苦”,也要相关条件的配合支持,那些光知道吃苦的人,那些吃了不值得吃的苦的人,那些把吃苦当成解决一切问题法宝的人,恐怕只能继续在“苦中苦”的怪圈里徘徊。
22、人往往是失去之后才懂得珍惜,可是为时已晚,即使是哭干眼泪也换不回曾经的拥有。多少人都是这样的感叹:拥有时不知道珍惜,失去时已无可挽回。
23、从不犯错的孩子长大后要么成为庸才,要么早晚要犯大错。因此,我们要适度降低对孩子的期望与要求,鼓励他们真实地面对自己的缺点和错误,鼓励他们在尝试中不怕犯错误,注重过程的体验和收获,摘掉“好孩子”的面具。
24、成功不是将来才有的,而是从决定去做的那一刻起,持续累积而成。
25、人生的最大遗憾莫过于错误地坚持了不该坚持的东西,轻易地放弃了不该放弃的东西,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理想,都有那个期望达到的目标,或许有这么一天我恩男狗狗成为一名教师,或许有那么一天我能实现自己的理想,达到自己的目标!生活还在继续!不要忘记微笑的对待每一天,不要忘记珍惜余下的每一天!
26、要始终保持敬畏之心。对时光,对美,对痛楚。仿佛我们的活,也只是一棵春天中洁白花树的简单生涯。不管是竭力盛放,还是静默颓败,都如此甘愿和珍重。
27、我们缺少的不是机遇,而是对机遇的把握;我们缺欠的不是财富,而是创造财富的本领;我们缺乏的不是知识,而是学而不厌的态度;我们缺少的不是理想,而是身体力行的实践。
28、只有一条路不能选择——那就是放弃的路;只有一条路不能拒绝——那就是成长的路。
29、积极的人在每一次忧患中都看到一个机会,而消极的人则在每个机会都看到某种忧患。莫找借口失败,只找理由成功。
30、能够刚正批评、指责我们缺点和错误的人是我们难得的诤友,善意的批评就像是一壶美酒,当我们开怀陶醉在这种朋友同事间畅饮的世界里,批评的因子仿佛蕴藏在每个直观的感觉细胞中。
31、没有人愿意和总是虚伪、圆滑的人打交道,但是一味的诚实,却也容易伤害人。所以,生意人讲究的是大诚实,即在适当的时候,对适当人,说适当的话。如果坦率无忌是一种伤害,那么,请选择机智的“谎言”。 32、只要你有能力去做的事就一定要去做,不要给自己留下任何遗憾,人生最重要的不是所站的位置,而是所朝的方向。路就在你脚下,只要走,就能到达远方。
33、做对的事情比把事情做对重要。
34、生命的奖赏远在旅途终点,而非起点附近。我不知道要走多少步才能达到目标,踏上第一千步的时候,仍然可能遭到失败。但我不会因此放弃,我会坚持不懈,直至成功!
35、以前喜欢一个人,可以任由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现在喜欢一个人,仍可以招之即来,但不再接受挥之即去。因为我现在知道,我很好,所以你爱我,也只有一次机会。
36、水的心是平静的,水的心是轻灵的,你看,水,一平如镜,云月其中,怡然自乐。水,怀着平静而轻灵的心,缓和的一淌而去,遇一些阻隔且轻轻的绕过,何必那么多计较,心平而轻流自畅;如一路顺直,那更好了,我也可以尽情的奔流,一望千里,波涛澎湃,我也会挥洒我的潇洒,我的纵情。 37、日子不动声色奴役我们疲于奔命,而我们还要为之稽首敛眉。 38、不要等待机会,而要创造机会。
39、没有一种不通过蔑视、忍受和奋斗就可以征服的命运。 40、夫事未有不生于微而成于着,圣人之虑远,故能谨其微而治之,众人之识近,故必待其着而后救之;治其微则用力寡而功多,就其着则竭力而不能及也。人见识短浅,所以必等弊端闹大才来设法挽救。
41、人性最可怜的就是:我们总是梦想着天边的一座奇妙的玫瑰园,而不去欣赏今天就开在我们窗口的玫瑰。
42、古人说:“少成若天性,习惯如自然。”坏习惯是我们打不开的心锁;坏习惯是我们转不过的弯;坏习惯是我们看不见的障碍??好习惯要保持,坏习惯要改正,永远别让坏习惯左右我们的未来。
范文三:法律意见书(模板)
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第二粮库
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库的委托就贵库与冯永正关于原利津路2号永正大酒店房屋拆迁补偿事宜,根据贵库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基本概况
1998年1月16日贵库与冯永正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利津路2号面积为1150平方米的楼房出租给冯永正经营永正大酒店,租赁期限为8年,2006年4月18日租期届满。2002年因筹建青岛市市级粮食储备库所需,利津路2号整体土地置换,贵库与冯永正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得不终止履行。为确定补偿数额2002年8月贵库与冯永正委托青岛市价格事务所对永正大酒店的损失价值予以鉴定,鉴定结果为273.314万元。经多次协商双方先后于2003年5月、2004年5月、2005年1月达成有关协议以及补充协议,根据以上协议的约定由贵库向冯永正支付总计金额为200万元的补偿金,冯永正于2005年1月腾出房屋,双方之间基于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的拆迁补偿问题全部结束。2005年1月14日冯永正腾出房屋, 2005年1月19日贵库将200万补偿款全部付清,也就是双方在2005年1月19日已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部履行完毕。现冯永正要求贵库按照鉴定报告所确定的数额即273.314万元来补偿其经济损失。
二、法律意见分析
(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已对利津路2号房屋达成有关补偿协议,以上协议合法有效,并且已实际履行完毕,双方因房屋拆迁产生的有关权利义务已于2005年1月19日终止。
2002年因政府筹建市级粮食储备库之需,利津路2号被整体搬迁,于是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
上就房屋拆迁达成了有关补偿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上述协议属合法有效协议。协议达成后,双方遵照协议的约定支付了补偿款并办理了腾房事宜,自2005年1月19日贵库支付完补偿款之日双方因拆迁补偿产生的有关权利义务即全部终止。
虽然双方为解决房屋补偿问题曾在2002年8月达成的协议书中约定:“因合同未到期的补偿办法双方按照实事求是、公正合理、友好协商的原则确定补偿数额或由双方共同委托一家有评估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给予评估确定补偿数额”。之后,为确定补偿数额双方委托青岛市价格事务所进行了评估,评估报告做出后,双方才于2003年5月、2004年5月、2005年1月达成了有关补偿协议,最终确定补偿数额为200万元人民币。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而终止”。双方在2005年1月达成上述协议后,即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了全面履行,自履行完毕之日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终止。
(二)冯永正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达成的协议属无效协议,或者属可撤销的协议,因此冯永正的要求于法无据,纯属无理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另根据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
合同时显示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根据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以上撤销权自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自导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而消灭。”
结合贵库与冯永正签订补偿协议的有关事实,贵库与其签订的补偿协议既没有欺诈、胁迫其签订而损害了国家利益,也没有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也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更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且上述协议也不存在重大误解和显示公平之处,因此冯永正没有任何证据用以推翻该协议的合法性,因此冯永正提出的要求纯属无理要求。
(三)、律师建议
鉴于以上事实和法律上的分析,本律师认为贵库与冯永正签订的房屋补偿协议合法有效,结合双方早在2005年就已经实际履行完毕的事实,贵库与冯永正基于房屋补偿问题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早在2005年1月即已全部终止。冯永正现在提出的要求于法无据,属无理要求,应给予严词拒绝,若其就该问题继续纠缠直接告知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
以上法律意见系本律师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贵库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出具,仅供贵库予以参考。
律师:
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抄报:青岛市粮食局
范文四:法律意见书(模板)
关于对xxx资产处置情况之
法律意见书
xxx律师事务所
年 月
xxxx律师事务所
关于对xxx资产处置
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纬法意[ ]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
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
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xxx公司
的委托,指派何建生律师、卢海霞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 关于对轻型汽车
配件有限公司资产处置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
xxx律师事务所是在中国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安徽省xxxx,有资格依
据中国的法律、法规提供本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安徽纬伦律师事务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
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
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
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文件和资
料。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已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其提供的文
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
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次
发行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在此同意,发行人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
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有关部门,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1、本次发行的方案具体内容
根据发行人2015年私募债券《定向发行说明书》,本次发行的方案为:
(1)债券名称:
(2)发行规模:
(3)发行方式:
(4)票面金额:
(5)发行价格:
(6)债券期限:
(7)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
(8)发行对象:符合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9)承销方式:
(10)计息方式:
(11)还本付息方式:
(12)募集资金用途:
(13)担保方式及范围:
2、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发行人董事会决议及相关批准文件,授权发行人xxx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
宜,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董事会决议,根据公司和市
场的实际情况,决定本次发行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发行的发行条款等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发行的申报事宜,以及在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发
行私募债券的转让事宜;
(3)为本次发行的私募债券选择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4)为本次发行设立偿债保障金专户,用于兑息、兑付资金的归集和管理;
(5)负责具体实施和执行本次发行及申请转让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有关监
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发行、申请转让的申报材料,签署相关申报文件
及其他法律文件;
(6)如国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重新决议的事项外,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作适当调整或根据
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本次发行的相关工作;
(7)全权负责办理与本次发行及申请转让有关的其他事项;
(8)本授权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合法有效;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取得
内部权力机构批准,该等批准的内容和程序符合《公司法》、《定向私募债业务细则
(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股东及发行人对总经理办理
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发行尚需提交安徽省股权托管交
易中心备案。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1、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于 年 月 日成立,注册资金 元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
截至 年 月 日,发行人资产总计 元,负债总计 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
元。 年 ,发行人实现主营业务收入 元,利润总额 元,净利润 元。
2、发行人的股东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并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分别为 ;
(2)发行人设监事会,成员为 人,分别为 ;
(3)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具体为: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持有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设置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定向发行私募债券。经逐项核查,发行人符合
《公司法》、《定向私募债业务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定
向发行私募债券的实质条件,具体为:
1、发行人系依据中国法律于2012年10月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有限责任
公司,符合《定向私募债业务细则(试行)》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近三年不存在违法和
重大违规行为,符合《定向私募债业务细则(试行)》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
3、根据《定向发行说明书》,本期债券募集资金 元,将全部用于废弃矿山地
质环境整治项目,募集资金用途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相关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定
向私募债业务细则(试行)》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
4、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年利率由合格投资者与发行人协商确定,
本次债券票面年利率确定为 ,发行利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定向
私募债业务细则(试行)》第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5、根据发行人的内部决议及《定向发行说明书》约定,本次发行以非公开方式
进行,发行对象为符合《定向私募债业务细则(试行)》的不超过 投资者,符合
《定向私募债业务细则(试行)》第三条之规定。
6、发行人xx年、xx年度的财务报告已经xxx审计分别出具了xxx会审字【xxxx】
第xxx号、xxx会审字【xxx】第xxx号,符合《定向私募债业务细则(试行)》第十
二条第(八)项之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定向发行私募债券符合《公司法》、《定向私募债业
务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定向发行私募债券的实质条
件。
四、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
经核查,本期债券不进行信用评级。
五、本次发行的投资者权益保护
1、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
(1)根据发行人与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xx有限公司与xx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xxx公司发行xx年私募债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私募债
券受托管理协议》”),发行人聘请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发行私募债券的
受托管理人,依法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债券存续期限内,由xx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代表债券持有人根据《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最大
利益。
(2)经核查发行人与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其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并对受托管理报酬、
受托管理人的变更、违约与救济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发行人已在《定向发行说明书》
对《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披露,并且约定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
视作同意《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本所律师认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担任本期私募债券的担保机构,其具备担
任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主体资格。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履行
的职责约定及《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内容符合《定向私募债业务细则(试行)》
之规定。
2、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1)发行人与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定向私募债业务细则(试行)》及相
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制定了《xx有限公司xx年私募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
下简称“《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对私募债
券持有人通过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并明确
规定了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会议的议案与通知、会议召开、会议的表决与决
议等内容。
(2)发行人已在《定向发行说明书》中对《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主要
内容进行了披露,并且约定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发行人制定的《私募债券持
有人会议规则》。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定的《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内容符合《定向私募债业务细则(试行)》之规定。
3、其他投资者保护机制安排
(1)偿债保障金专户
发行人已在xx银行设立偿债保障金专户,用于兑息、兑付资金的归集和管理,
并聘请该行担任本期债券的偿债保障金专户监管人,与该行签订了《xx有限公司xx
年私募债券资金及账户监管协议》(以下简称“《资金及账户监管协议》”)。在偿
债资金安排上,偿债账户监管人应在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或兑付日前xx个工作日之前
向发行人发出划款通知书,要求发行人按《资金及账户监管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划
付偿债资金。在本期债券当期应付本息支付日前xx个工作日偿债账户资金数额不足
以支付本期债券当期应付本息,或在本金到期日的xx日前累计提取的偿债保障金余
额未达到当期应偿付本金的xx%的情况下,偿债账户监管人应及时通知发行人和债券
受托管理人。发行人自收到偿债账户监管人书面通知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应向偿
债账户补足资金以确保本期债券当期应付本息能够完全偿付。
(2)发行人已在《定向发行说明书》中作出如下承诺:在私募债券付息日十个
工作日前,将应付利息全额存入偿债保障金专户;在本金到期日三十日前累计提取的
偿债保障金余额不低于当期应偿还本金的20%。若发行人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
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公司将至少采取如下措施: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2)
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内,若未能
足额提取偿债保障金,不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经本所律师核阅,发行人设立偿债保障金专户的相关约定,符合《定向私募债业
务细则(试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的担保
根据xxx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xx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的不超过xx元的
私募债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及利息,以及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保证期间为本次私募债存续期及私募债到期之日起二年。
本所律师认为:xx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所出具《担保函》内容符合《担保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发行人信息披露安排
发行人已在《定向发行说明书》中对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当履行的信息披
露义务作出了安排,主要包括:发行人应当在完成私募债券登记后五个工作日内,披
露当期私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利率、期限以及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发行人应
当及时披露其在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可能发生的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在私募债
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按照本中心规定披露本金兑付、付息事项;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转让私募债券的,应当及时通报发行
人,并通过发行人在转让达成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方式和内容安排符合《定向私募债业务细则(试
行)》之规定。
七、发行人的对外担保
经核查,截至xx年xx月,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
八、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经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xx年xx月底,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
的、可能对发行人及本次发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实质性障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
政处罚案件。
九、发行人《定向发行说明书》的评价
本所律师审阅了《定向发行说明书》,确认《定向发行说明书》与本法律意见不
存在矛盾,其内容和格式符合《定向私募债业务细则(试行)》的要求。本所律师对
发行人在《定向发行说明书》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内容无异议,确认《定向发行说明
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申请本次发行私募债券的主体资格以及本次发行私募
债券的法定条件,并已经取得了本次发行所需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尚需在安徽省
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备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五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xx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范文五:法律意见书模板
咨询意见书
陈嬿女士:
您好~针对你提交的资料,经过初步研究,仅就文中提出的事实,提供如下咨询意见,仅供参考。
一审法院因未经传唤你到庭而缺席审判,属于程序严重违法;同时未就你主张的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审理,属于事实不清,造成错误判决。此后十余年间多次审判的关键,即在于夫妻共同财产数额的确定问题上。夫妻共同财产数额的关键在于杨崇俭对中农信商贸大楼工程总承包所得收益数额的确定。然而,这一数额的确定直接与审计相关。因此,本案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就是审计的内容、结论是否正确,法院审理的程序是否合法。经研究分析,我们认为本案存在审计报告与事实情况严重不符、法院审理程序严重违法的问题。
一、在审计的内容上,由于审计范围不全面,审计依据不正确因而造成审计报告存在严重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1)《审计报告》资料缺失、虚假
杭州江干法院向新华会记事务所移交的资料有:?1994年7月20日,杭二建与中农信公司浙江办事处签订的桩基承包合同书。?杭二建与中农信浙江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土建承包合同。?1994年7月22日杭二建与省地矿公司签订的中农信大楼桩基工程项目合同。?1994年12月12日杭二建与省地矿公司签订的中农信大楼工程合同。?1995年5月26日扬崇俭代表杭二建二分公司第四工程处与杭二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5份。
缺少四份包进合同:?桩基工程(工程桩)承包合同、造价:
2224235元。1994年7月20日,杭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前身(以下称杭州二建)与中农信浙江办事处签订桩基承包合同一份,之后,95年5月31日杭二建中标及与中农信浙江房地产公签订土建承包合同一份中并未包括桩基工程(该工程合同已于1995年6月8日经杭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鉴定)。?桩基基础部分施工合同、造价:2082354元。?地下室基坑围护(维护桩)、造价:138万。?围护桩及地下室工程合同、造价:520万。杭二建在1994年12月26日中标及1995年1月18日与中农信浙江房地产公司签订的维护桩及地下室工程(该工程合同已于1995年1月18日经杭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审计资料不全,新华会计事务所根本不能判断出中农信大楼工程总造价是由围护桩、工程桩、土建、安装四部分组成。因而,新华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 不能作为判决依据。
(2)凭证不全
审计报告中反映的凭证仅有土建工程的1199张和安装工程的573张,而扣除的8%管理费(2000933.20)的凭证则一张没有;并且扣除4.042%税金(1010971.20)的凭证更是一张没有;同时,扣除139485.40元劳务费的凭证依然一张没有。
(3)根据1995年5月26日杨崇俭与杭二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双方仅约定税金代扣代缴,而未约定劳支费代扣。而新华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却出现代扣劳支费139485元的结论,并且不见任何凭证,明显证据不足。
(4)涉案大楼工程已于1996年10月全部竣工,可是杨崇俭在
三年后又以支付“包清工工资”为由签署了99.1付51#票据套取现金20万元,故此笔款项明显属于杨崇俭个人所得。而该审计报告却遗漏了这笔款项。
(5)根据1995年5月26日%杨崇俭与杭二建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税金率为3.35%和3.43%,而新华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却按照4.042%的税率计算税金,直接增大了税金;减少了作为杨崇俭承包应得的相应夫妻共同财产数额。
(6)现存于拱野公安局经侦队的由杨崇俭签字的00.8付68号及附10万元的借条证明,汤官州以借股本金的方式,从杨崇俭的利润呢费用中借款10万元。这十万余无异属于杨崇俭的债权,应当列入杨崇俭承包所得,可新华会计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却以此将此票据认定为水电费的方式回避了杨崇俭的这笔个人所得。
二、《审计报告》的审计依据不正确。
《审计报告》是被申请人单方面确认的、并由杭州江干法院盖章方式确认的1199张土建、573张安装发票凭证的复印件(缺少管理费、税金等发票凭证),由杭州江干法院移交给新华会记事务所,而其中土建1199张复印件凭证正是之前浙江中瑞会计事务所的审计依据,而中瑞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正是因为错误而被自行撤回,新华所并没有对审计依据进行核实。因而,新华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
三、审计结论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新华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结论与杭州江干法院2003年6
月委托的审计单位——杭州联信会计事务所的审计结论几乎一致,而后者的《审计报告》曾因存在严重的错误而被浙江财政厅否定。新华会计事务所和联信会计事务所安装工程结论一样,杭州联信会计事务所成本支出情况中於荣根(水电安装)支出为4986854.54,新华会计事务所水电安装支出为4986854.54,两者结论相同,但内容已有很大变化。杨荣俭在新华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中确认的两张发票原来是於荣根的,共计300001.2万。显然,这份由再审一审法院从审计依据的范围到审计结论一手包办的所谓“证据”新华会计事务所不过是盖了章而已。
因新华所的《审计报告》不论是在内容上、审计依据上、还是审计结论上都存在着严重的与事实不符的情况,而再审二审判决对此未做出详细说明,同时未依据你的申请依法调取足以推翻新华所《审计报告》的相关证据,因而严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
四、法院的审理程序严重违法,侵犯你合法、合理的诉权。
(1)严重侵犯了你的诉讼权利。
?2008年8月10日至9月20日期间,你被非法关押于杭州江干区三宝匣望潮大酒店。关押第二天住处床上安装了铁笼,有40余人24小时轮班看守。2008年9月18日你被三个看守人强行架上车押赴再审一审法院庭审。由于你的人身自由被完全控制,你与所委托的律师无法联系并出庭,因而无法行使对《审计报告》进行查阅和质证的权利。同时,开庭时在你身后和法庭安排了十几个法警,依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参与审判活动人员
的安全、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属值挺法警的法定职责。但对于一普通离婚案件财产纠纷来说,这无异于“杀鸡用牛刀”,这样的庭审现场直接给你造成了心理恐惧和压力,不敢也无法主张案件事实,严重限制了你的自由和侵犯了你的诉权。
再审一审法院在此种情况下直接将《审计报告》作为依据作出判决,最终导致了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数额与事实不符。
?你在再审二审时就案件事实部分提交的证据已经被一审法院或审计报告所确认,因而法院判决你的诉讼权利未受侵害是不正确的。再审二审时就案件事实部分提交的证据已经被一审法院或审计报告所确认,但是因为审计报告本身存在严重与事实不符的情况,因而法院依据《审计报告》作出的确认也是不正确的。虽然你在再审二审时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证明,但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再审一审的判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二审法院应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但因二审法院依据的新华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本身错误,所以二审法院的判决在事实上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
五、关于房产。依据现有证据表明,杨崇俭于1999年5月14日购买了杭州市江干区景芳五区54幢1单元602室房屋,此时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即杨崇俭系双方离婚后购买的房屋。你提出该房屋系由夫妻共同财产转化而来,应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比如证明自离婚至杨崇俭买房,按照杨崇俭的财产状况和收入无法负担房屋买卖的费用等。
六、关于股票。你提出夫妻共同财产中尚包含10000股“杭州外
滩”股票,经一审法院向杭州外滩丝绸针织服装市场有限公司及杭州股权管理中心调查,已证实你和杨崇俭不存在入股杭州外滩的情况。如果现有证据已经证明杨崇俭将这些股票转于你,你需要直接向股票的登记人主张债权,也可以直接向股票的登记人提起诉讼以主张权利。
七、本组织作为学生社团,水平有限,仅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进行答复。仅供参考。
八、本咨询意见书完全是根据你提供的书面材料,结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综合而成,只做形式审查,不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果对材料弄虚作假、诬陷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最后,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你在主张自己权利的同时,一定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方法适当,不要采取过激行为,通过正当渠道来伸张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