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试论商业广告的文化传播性质与功能 权威资料-文化学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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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商业广告的文化传播性质与功能
【作者简介】张金海 武汉
商业广告的本质在于其商业性。其基本功能在于传播商业的发展。毫无疑问,它属于经济的范畴。
属于经济范畴的商业广告,是否也具有文化传播的性质与功能,关于这一问题,广告学界时有议论,却一直未见深入,以至在这一问题上,至今还存在一些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文化建设的双重作用,不仅具有理论意义,更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论及商业广告的文化传播性质与功能,自然涉及广告与文化的。
目前有一种极为流行的说法:广告即文化。它根植于一种颇为流行的泛文化观,认为,文化就是人化,凡人类创造的一切都是文化。广告是人类的创造物,广告即文化。因而也就具有文化的性质,也就自然具有文化传播的功能,甚至,广告传播就是一种文化传播。
不管文者对文化作怎样的界定和划分,无不认为处于文化深层和核心地位的是观念文化。可以说,所谓文化,其本质特征就在于观念形态性,或称之为意义上的文化范畴。
本文认为,广告之所以被视为社会文化现象之一,不仅在于它作为社会生产物和人类创造物,与社会存在着多方面联系,更在它具有一切文化所特有的观念形态性或意识形态性。广告的文化传播性质与功能,是由其自身所具有的观念形态性或意识形态性决定了的。这应成为我们理解商业广告传播的文化性质与功能的基点。
商业广告并不直接属于文化的范畴,如前所述,其基本功能只在于商业信息的传播,并不担负过多的社会文化责任,即使现代商业广告也依然是如此。要求商业广告担负过多的社会文化责任,成为教化的工具,只能造成商业广告社会角色和功能的错位,从而扼杀商业广告自身。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
另一方面,商业广告活动任何时候都不能脱离社会及其所处的影响和制约。一个明显的事实是,任何社会下的商业广告,都必须维护和巩固现存的社会秩序,至少是不能削弱和破坏现存的社会制度,尽管它本身并不直接属于文化的范畴,但社会却希望它、甚至强制它不仅限于为商人增加利益,而且具有某种文化的功能。规范和规范,都鲜明地体现出上层建筑的意志。世界范围内对商业广告中暴力与色情的普遍禁止,不就是因为暴力与色情构成对现存社会秩序的极大危害吗,这便构成商业广告意识形态性的强大外因。
就商业广告自身而言,它既是一种经济行为,又是一种传播行为,不仅受一定的思想支配,还必然体现出一定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它通过商业信息的传播,直接作用于人们的消费行为,又总与某种生活观念相联系。这又构成商业广告意识形态性的重要内涵。
正是有人对此表示怀疑,觉得商业广告支离破碎,拆开不成片断,与严肃的思想内容、的理论形态,各个广告片断也不可能单独地体现出完整的思想,然而,只言片语也罢,零散的画面与情节也罢,它作为社会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必然综合体现出一定社会阶级和阶层的精神状态、生活意趣、生活理想,尽管体现得往往很间接、曲折、模糊,乃至形态相反,却也不难加以辨识。一曲当太阳升起的时候,我们的爱天长地久,传达和唤起的不就是一种崇高的生活理念吗,孔府家酒、南方黑芝麻糊、中华牙膏的广告,散发和激荡起的不就是一种浓郁的乡情、亲情和怀旧之情吗,一旦拥有,别无所求、贵族风范、王者气派,渲染和引发的不也是另一种生活的旨趣和追求吗,排除商业广告所传播的具体
信息内容,仅看其表现形式:豪华气派的场景,眩人眼目的光色,倩男倩女们的搔首弄姿,其中依然隐含着大量潜在的文化信息,标举着一定的生活方式和情趣。
也许有人会说,商业广告不过是一种纯粹的商业行为,其实并无如此复杂的思想意图。然而,问题并不如此简单。人们常说,商业广告的最大功用在于创造消费、引导消费。于是我们便看到商业广告传播中大量存在的如下事实;对超越现实的富裕生活方式的着力描述,对五光十色、流光溢彩的享乐世界的尽力展示,对充满诱惑力的超前消费的尽情渲染。从商业广告履行其特有的创造消费、引导消费的功能的角度来看,也许无可厚非,然而这已经超出单纯商业信息传播的范围,而更具有某种观念形态的意义。也许广告传播者只是为了赢利,或者说为赢利而投合某些消费者的癖好,然其背后依然有其思想基础:赢利至上的利己主义和享乐至上的生活追求。看来,所谓纯商业广告其实并不纯,它在传播商业信息的同时,实际上也在传播着具有确定文化意义的生活方式和生活观念,既影响人们的消费行为,也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观念。
正是商业广告自身所含有的直接或间接的文化信息,使其在传播过程中,造成对人们思想行为和社会精神文化的深刻影响,从消费直至审美。不管传播者是出于自觉还是无意识。
由此看来,商业广告的文化传播性质与功能,并非仅出于社会上层建筑意志的一种外在强制,更是由其自身所具有的意识形态性或观念形态性所决定。正是商业广告自身的这种观念形态或意识形态的文化特征,使商业广告的传播,不仅具有单纯的商业信息传播的性质和功能,也具有某种文化传播的性质与功能。
人们的消费需求是多方面、多层次的,既有基于生理的物质利益需求,又有更高层次的与精神的需要与欲求。
为满足消费者更高层次的心理上与精神上的消费需要与欲求,更好地发挥商业广告促进商品或服务销售的作用,在商业广告传播中,必须促使广告与文化同生共长。
早在本世纪50年代,著名的广告大师李奥
贝纳为万宝路香烟所制作的广告,就曾因此获得巨大成功。他在万宝路香烟广告中,根本不去提及香烟的质量如何,口味如何,只是以粗犷、剽悍、豪壮的牛仔形象,赋予产品硬汉气质,并且通过牛仔策马奔驰于旷野的画面,激荡的洒脱的万宝路世界。事后的市场调查显示,人们喜欢万宝路,并不全在于它的味道,而恰好是广告中的西部牛仔所赋予产品的硬汉气质,以及万宝路世界的巨大精神感召力。人们选吸万宝路香烟,与其说是寻求生理上的满足,不与说是寻求某种精神上的寄托和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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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宝路广告的巨大成功,给后来的商业广告传播者以深刻启示:对于广告传播与商业营销来说,满足消费者更高层次的精神上与心理上的需求,有时似乎更为有效,更为重要。
5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范围经济的持续增长,市场的日趋繁荣,商品的日益丰富,人们的物质消费需求得到更大程度的满足,而超乎物质利益之上的精神消费需求也与日俱增,在消费总需求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进一步促使现代营销以满足消费者更高层次、与日俱增的精神消费需求为主攻目标,从而也就促使作为现代营销重要因素与手段的广告传播向文化重心的倾斜,实现与文化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的结合,进而迈向一个更新的文化广告时代。
我们清楚地看到,在现代商业广告传播中,文化意识被普遍加强和提升。传播者纷纷借助文化的力量,运用各种文化因素,创造商品个性,塑造产品形象、品牌形象和形象。在现代市场营销中,品牌战略、产品形象和企业形象战略,被人们纷纷讨论着。稍作
检讨,我们即不难发现,文化是最具形象塑造力的一种因素。一句孔府家酒,叫人想家,使多少异乡游子怦然心动;四十年风雨历程,中华永远在我心中,使多少共和国主人情系中华;真诚到永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长城永不倒,国货当自强,这些极富特色的文化理念,一旦与品牌与企业形象结合,即赋予品牌与企业形象深厚的文化内涵,造成对消费者心灵的震撼。更不用说越来越多的企业,自觉运用公益广告形式,塑造企业形象,传播文化,直接参与社会文化的建设。
商业广告传播中文化因素的加强,文化意识的提升,从传播者的角度看,也许不过是为了更好履行商业广告劝导消费的功能,进一步提高广告商业信息传播的有效性,他们所看重的也许只是文化在现代商业营销中的利销作用。然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目的与手段的差异,不仅没有损伤和削减商业广告的文化传播功能,反倒在客观上使商业广告文化传播的性质与功能不断得到强化。
那么,商业广告在文化传播问题上,与其他大众传播相比较,又具有哪些显著特点呢,
一是商业功利掩饰下的文化传播的间接性和隐蔽性。
商业广告以获取商业利润为基本目的,具有明确的商业功利性,而不以文化传播为直接旨归,其本身也并不担负太多的文化传播责任。现代商业广告传播尽管也借助着文化,利用着文化,但都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广告商业信息传播有效性的一种手段。尽管现代商业传播中的文化因素正逐步增强,但是,由于商业广告本质特征的决定,其观念形态或意识形态的文化特征,依然显得相对较弱,较为间接和隐蔽。商业广告传播的这一显著特点,常导致商业广告非意识形态的错误认识,并且常使它的受众,疏于戒备和防范,于自觉或不自觉中接受其影响,产生潜移默化的效果。
二是商业广告传播难以回避的大量性和重复性。
人们也许可以拒绝的不断重复传播,这在一般大众传播中是比较少见的,至少不似广告传播表现得如此充分。商业广告正是凭借广告主的雄厚财力和广告人的精心策划,在不同时空范围内,无可阻遏、难加抵制地实行卷地式的信息轰炸,造成强大的信息冲击波,造成受众对广告信息的强制性接受,其中,除商业信息外,自然也包括其所富含的具有观念意义的文化信息。在现代社会,也许仍有人不读书,抑或不看报、不听广播,却不可能不接触广告,连学语的儿童,都能时不时地脱口说出几句广告词来。其传播面之广、力量之大之强,以至如斯,其影响和作用也就可以想见。
三是商业广告传播所造成的社会时尚性。
所谓时尚,通俗的说法就是流行,它常表现为群体的趋同性,以及数量上的优势和时间上的规定。某一特定时间内,相当数量的人众,所表现出的某一共同崇尚和追求,就被称为时尚。所有的大众传播,以其大众传播内容和大众传播方式,都极易造成某种时尚。
从文化的角度来审视时尚,它既是社会文化的重要特征,又反过来对社会文化以巨大影响,这不仅是由于时尚问题上的相当数量人众的群体趋同性,更由于时尚形成上的极大随从性。正因为如此,时尚问题始终是社会文化学者关注的一个重大社会性课题。
在时尚问题上,广告传播的作用显得尤为突出和重要。商业广告通过商业信息的传播,直接作用于人们的消费行为与生活方式,进而影响到人们的消费观念和生活观念,不断造成某种消费时尚和生活时尚。只要我们稍加留意就会发现,市面上所有时尚商品,几乎都与广告有关。哪里有什么样的广告,哪里就会发生相应的时尚。进而言之,如果说时尚本身就具有一种极大的随从性,那么,广告所造成的消费时尚和生活时尚,更常常是非理智的,甚至说不清道不白,具有情绪和感觉上的更大盲从性。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商业广告传播在消费时尚和生活时尚问题上的呼啦圈效应。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广告传播对社会文化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造成时尚来发挥作用的。
四是商业广告文化传播功能的双重性。任何事物都有其双重性。就商业广告传播的总体功能来说,其运作常处于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激烈矛盾与冲突之中。就其文化功能而言,其社会文化的负面效应常大于正面效应。
商业广告作为的产物,是以商业利润为基本原则的。商品经济的弱点和消极方面,自然会反映到商业广告传播中来。这突出体现在,商业广告传播者为谋求和实现尽可能大的商业利润,而常常忘却作为社会的一分子所应担负的社会文化责任,甚至在商业利润原则指导下,滋生利润至上的拜金主义,不惜牺牲社会效益而一心追逐经济效益,从而使得商业广告传播正面文化效应的丧失和负面文化效应的增长。这是一种极为可怕的现象。在众多儿童消费品广告中,什么小公主、小王子,甚至小皇帝,从产品命名到广告传播,一心追逐的只是产品的利销和商业利润的实现,至于因此造成的对儿童心理的某种毒害,却常为广告传播者所忽视,或者说毫不顾及。从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对山东一种名为二房佳酿低度白酒的宣传所作的披露,对四川一腐乳厂借该地臭名昭彰的大地主刘文彩之名作广告所作的挞伐,我们都可看出这些传播者们是如何在其一己利欲的驱使下,对社会文化的伤害及其所造成的恶劣影响。
人们常说,广告人也常讲,商业广告的基本功能在于诱导消费。因此它常以人类的物欲为基本诉求,以物欲的诱惑为基本手段,经大量、不断重复地传播,极易造成整个社会的物欲横流。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对商业广告传播中所描述的超越现实的生活方式的模仿,所渲染的超前消费和享受的向往与追求等,正是这种诱惑所致。诱惑的说法,对于商业广告传播来说,也许是恰切的,依笔者看来,却无异于传播者自毁声誉、自甘堕落。为尽力避免商业广告传播对社会文化有可能由此造成的负面影响,最好是从概念到实质,都以中性词劝导或引导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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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有两点需特别强调指出。
第一,商业广告具有确定意义的文化传播性质和功能。商业广告的文化传播性质与功能,既为其意识形态性或观念形态性所决定,也是其商业传播自身之必须,应视为一种自在性质、自在功能,决不仅仅是社会上层建筑意志的体现。并且,随着现代广告的发展,这一特点有进一步强化的趋势。
当然,商业广告的基本性质在于其商业性,属于经济的范畴,其基本功能或者说最主要的功能,在于商业信息的传播,促进的发展。笔者一贯不主张把商业广告视为政治宣传的工具、伦理教化的工具。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商业广告的文化传播功能,只是其商业信息传播功能的一种文化张力,一种扩展,一种深入,任何时候都不可能成为商业广告基本的或主要的功能,否则,商业广告就不再成其为商业广告了。但是,任何时候,商业广告的文化传播性质和功能,都是无可怀疑和否认的。
第二,本文无意于极端夸大商业广告的文化传播功能,也并不是说商业广告在社会文化观念的形成与认可中,起着非常重大的作用。但是,我们却可以说,商业广告传播在许多情况下,对人们的思想行为,对社会文化,是能发挥作用、产生影响的,虽说它不可能在社会文化观念的形成与认可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但却可以加速这一过程。
尤其应当重视的是,由于商业广告的意识形态性或观念形态性相对较弱,并且在其商业功利的掩饰下,常表现得较为间接、曲折、隐蔽和模糊,容易导致对商业广告传播非意识形态的错误认识,使人们疏于防范。同时,又由于商业广告传播的大量性、重复性,及其对时尚的巨大影响,更由于商业广告的商业性特点,常使其文化负面效应大于正面效应,对人们的思想行为,对社会文化的建设,具有较大消极影响和潜在危害。对此,我们必须有足够清醒的认识。 【责任
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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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试论现代大学的性质和功能
试论现代大学的性质和功能
上海师范大学 杨德广
大学起源于何时何地,各家说法不一。追溯到古代,我国汉朝的太学可称之为大学。但教育界一般公认的大学产生于中世纪的欧洲,最初是由教师和学生行会组建而成的。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学者的利益,能够独立自主地开展教学活动。当时的教学内容很单一,主要设有神学、文学、法学、医学四科,为贵族培养牧师、医生、律师等。在黑暗的中世纪,神权高于一切、控制一切,因而大学成为神权的附庸。文艺复兴运动冲破了反动、愚昧的神权统治,大学里的人文主义教育兴起。18世纪60年代兴起的资产阶级工业革命,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自然科学、专业知识受到高度重视,大学开始了以培养专门技术人才为主的实科教育,专业教育,大学传授知识的功能进一步加强。19世纪末,大学增加了一个功能,即从事科学研究。20世纪初,大学又增加了为社会服务的功能。由此可见,大学的性质和功能并非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的演变在不断发展和变革。那么,现代大学的性质和功能是什么?人们公认是“教学、科研、为社会服务”,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我认为这种表述不够全面,不够具体。
要研究现代大学的性质和功能,首先要探讨现代社会的特点是什么。因为大学的性质和功能是由社会的政治、经济、科技和文化等因素所决定的,并且要适应社会的发展和需求。当今世界形势的主要特点是:在政治上,出现一个超级大国、多极化的政治格局;在经济上,跨国公司越来越向世界各国扩张,经济全球化日益形成;在科学技术上,发展迅猛的信息社会已经来临,知识经济初见端倪;在文化上,随着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民族文化呈现出多元化、个性化的趋势,西方文化大量向发展中国家传播、渗透,对人们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产生很大影响。
这些特点,为我们分析、探索我国大学的性质和功能奠定了基础。中国现代大学的性质是由中国现代社会的政治、经济、科技和文化所决定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方针,决定了中国大学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现代大学的根本功能、就是推动现代社会政治、经济、科技及文化的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概而言之,现代大学的性质和功能是:教育性、学术性、综合性、创造性、社会性、服务性、产业性、自主性、开放性、国际性。
一、大学的教育性
大学的教育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传授知识。传授知识是大学最基本的功能,包括基础知识、专业基础知识,以及与专业有关的基本技能。二是思想道德教育。传授知识
是大学的基本职能,是教会学生“如何而生”的必备知识和本领。但现代大学不能仅教会学生谋生,还必须教会学生“为何而生,如何做人”。要教育学生有明确的人生目的、学习目的,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有为社会发展、人类进步而奋斗的精神,成为知行并进,德才兼备的一代新人。判断一所大学的质量,最重要的是看毕业生对社会做出的贡献。
大学要充分发挥教育性的功能,必须有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教师队伍。大学的教育性首先要体现在对教师的教育上。一方面要培养教师有广博精深的科学知识和实践能力,一方面要教育教师具有高尚的品德和人格,具有育人的意识和本领。先为人后为师,不为人何为师,教师要照亮别人,自己身上必须有闪光点,教师要点燃别人,自己身上必须有火花。作为一名教师,应做到师德、师智、师能并重,对学生要德育、智育、体育并举。
二、大学的学术性
大学的学术性首先应体现在大学对学术的执着探索和追求上。学术无禁区,学术无国界。学校要创造民主、宽松的环境。鼓励教师、学生勤奋学习,大胆探索。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遵照“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在学术问题上“不抓辫子、不打棍子、不戴帽子”,让广大教师、学生在知识的海洋里尽情地邀游和钻研,并且有安全感;要淡化权威,即淡化领导的权威,淡化学术“权威”,提倡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在学术面前人人平等,不要有任何条条框框束缚教师、学生的思想和手脚,提倡敢于打破“禁区”,勇于追求真理,一切以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
大学的学术性其次应体现在大学教师是学问家上。大学教师的主要任务是向学生传授知识,教好书,育好人,这是毫无疑义的。但作为大学教师。必须通过自己对知识的研究和探索,才能完成好教学任务。不从事科学研究、学术研究的教师,就不可能激活教学,激活学生的思维和兴趣、提高教学质量。大学教师不能成为已有知识的“传送筒”,不能仅作为照本宣科的“教书匠”,而要从事科学研究。大学教师应兼有教学与科研的双重职能,而不应分为教学、科研截然隔离的两支队伍。当然,某一时期是侧重于教学还是侧重于科研是必要的,也是必然的,但不能将二者隔裂开来。
大学的学术性还应体现在学生要积极从事科研活动和学术活动上。大学生尤其是研究生是一支充满朗气和活力、思维敏捷、精力充沛的科研力量,教师要引导学生积极参与科研活动,要鼓励学生大胆探索、大胆怀疑;学校应为高年级学生和研究生配备导师,让他们参加导师的科研课题,由导师指导他们的科研活动;学校应创造条件组织多种多样的课外科技活动、学术活动小组,举办研究生、大学生科技节、学术报告会等,为他们提供施展才华的舞台,在学生中形成刻苦钻研、互相切磋的浓厚学术氛围。
三、大学的创新性
知识创新将成为知识经济时代社会文化的基础,创新人才将成为决定国家和各部门竞争力的关键。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人才,是关系到我国在知识经济时代持续发展、增强竞争能力的战略性问题。
大学要实施创新教育,必须进行教育创新。一是树立创新的教育目标,明确大学的功能是培养创新人才,要创造新的知识。二是改革教育教学内容,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创新人格。三是改善教育环境,改革教学方法,营造民主氛围,让教师、学生在宽松自由的环境下充分发挥自己潜在的聪明才智。四是加强德育和人文教育。创造能力不仅是智力的特征,更是一种精神状态,人的综合素质的体现。五是建立科学的有助于创新人才脱颖而出的评价标准。考试是指挥棒,它可以激励学生创新,也可以扼杀学生创新,大学应以考学生的思维能力、创新能力为主,而不能以考记忆性知识为主。
大学的创新性功能,不仅体现在人才培养上,还要体现在为社会发展、人类进步,以及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方面,不断提出新的观点,新的见解,新的知识,因为大学是人才荟萃的地方。大学不仅是国家、社会发展的人才库、知识库。而且是为国家、社会发展提供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源泉。
四、大学的综合性
这里讲的大学,主要指至少设有3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能够培养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学生的学校。这种大学必须是综合性的。
要培养具有复合型知识结构的学生,大学自身必须是综合性的,包括文、理、工、医、农等学科。大学的综合性还体现在教育内容的综合性上。综合性大学、多科性大学是指一所学校拥有的学科门类而言,但如果在教学内容、课程设置上仍然以专业教育为中心,专业类课程安排过多,而忽视了基础教育、人文教育、交叉学科教育,则失去了综合性大学、大学综合性的实际意义。大学综合性的优势之一,在于它可以开设各种专业、各种类型的课程。学校应制订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构建学生复合型的知识结构。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任意选修课的课时及教学内容应有合理的比例,给学生较多的选择机会,体现文理渗透、理工交叉。无论什么专业的学生,都应学习一些人文社会科学知识,接受自然科学知识、艺术、美学、体育等方面的教育,这不仅有助于学生拓宽知识面,而且有助于学生形成完整的人格。
大学综合性的另一优越性,就是可以利用学校多学科的合作,承接大的科研攻关项目,帮助厂矿企业解决在管理中、在技术改造中的老大难问题,综合性的问题,充分发挥大学服务性、创造性的功能。
大学的综合性和综合性大学不完全相同,前者泛指一般大学,包括多科性大学,在学科
设置上、教学内容上都应体现综合性;后者是指少量的、特定的大学。一个国家的综合性大学不宜过多,占高校总数的1/10即可,成为重点大学,以研究型为主的大学。专业性较强的学院,以及专科、高职学校固然不是综合性大学,但也必须注意对学生进行拓宽知识面的教育,不能将知识局限于某一专业的范围内。大学的综合性,最终目的主要是培养学生具有综合的知识结构,各类高等教育机构都不可忽视。
五、大学的社会性
多年来,我国教育界对大学是否要适应社会的发展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大学有自己的规律性和独立性,不应该跟着社会跑;有人认为大学应保持稳定。不能为适应社会而不断变化。比如在90年代初,当我国刚刚兴起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热潮时,有人提出高等教育要主动适应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高等学校要面向社会,走向市场,要发展教育产业和教育市场,却遭到不少人的强烈反对。但他们恰恰忘掉了教育的一条基本规律是社会适应性。教育如果不适应社会,社会就没有必要办大学。有些人口头上虽然也承认教育要适应政治、经济的发展,但又不承认教育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岂不是自相矛盾?
大学的社会性应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大学要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从世界教育史看,资本主义前的大学适应农业经济的发展,工业革命后的大学适应工业经济的发展,80年代以来的大学适应后工业社会的发展。21世纪的大学则要适应知识经济的发展。不能以“稳定”为由停滞不前,世界上的事物稳定是相对的,发展变化是绝对的,大学同样如此。“教育的规律性”与教育适应社会并不矛盾,前者是指在办学过程中要遵循教育规律,是大学的内部规律;后者是指大学的外部规律,因此都应该遵循。
二是大学要服务社会。大学主要是通过培养人才为社会服务的,大学要根据社会的需求,努力培养各类合格人才,以满足社会的不同需求。从资源配置来说,大学教育既不是公共产品也不是私人产品,而是准公共产品,由此大学也具有社会公益性,必须为社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三是大学要充分依靠社会、利用社会力量办学。大学教育是非义务教育,不能完全依赖国家投资,而要实行办学主体多元化,经费来源多元化。大学是为社会各方面培养人才的,社会各方面都应支持和帮助大学的发展,这不仅有利于学校发展,也有利于社会的发展。
六、大学的服务性
美国威斯康星州立大学校长查理斯·范海斯在20世纪初提出大学的社会服务性,创立了威斯康星模式。他说,大学必须为社会或社区服务,“服务应该成为大学的唯一理想”,并提出三项服务内容:(1)培养有知识、能工作的公民;(2)发展和创新知识;(3)传露和推广知识,使之解决经济、社会和政治等领域的实际问题。从此,大学为社会服务得到美国及
世界上许多国家高校的认同。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大学的服务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在观念上要牢固树立为社会服务的思想。正确处理社会本位和教育本位的关系;在这一问题上一直有不同看法:一种观念认为,大学就是办教育的,一切以教育为本,不应成为社会的工具;一种观念认为,大学是社会的产物,为社会服务是大学的重要职能,社会功利主义必不可少。建国后,我们曾多次出现过对教育功能的误导,有时成为政治的工具,有时成为经济的工具,破坏了教育的正常秩序,违背了教育规律。但不能以此而否定教育的社会功利作用。大学必须从学校的实际出发,从社会的需要出发,主动承担科研攻关、知识创新的任务,以推动社会前进。否定和放弃大学的社会功利作用,实质上是否定和放弃大学为社会服务的功能。这对大学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也是不现实的。
二是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观念。大学为社会服务,主要表现在为社会培养各类合格人才上。大学教育应满足社会对各类人才的需求,而不能仅培养一种规格、一个模式的人才。另一方面,人的特长、兴趣爱好不一样,发展方向也不一样,大学教育应从各人的特点出发,因人而宜,因材施教,使他们的个性和专长得到充分发展,使他们的潜力得到充分发掘。大学是为培养学生而办的,大学员根本的任务是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个性的充分发展。使他们成为社会有用之才。
三是大学要直接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大学有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有先进的科研设备,有一大批具有科研潜力、朝气蓬勃的研究生和大学生,具备为社会服务的良好条件;另一方面,社会也迫切需要大学的服务,因为现代社会的发展,越来越依靠知识创新,依靠高新科学技术。
七、大学的产业性
大学是不是一种产业,一直有不同的看法。有些人一直反对提大学的产业性。后来又改为“赞成有教育产业,但不赞成教育产业化”。如果把产业化定为“彻头彻尾、彻里彻外”的产业,否定其公益性的一面,当然是不可取的,也不符合客观实际。然而,大学的产业化,实质上是指产业性的过程。“化”者,是指事物发展变化的渐进过程。因此,从本质上说,产业性与产业化没有根本区别。
大学的产业性是相对于事业性而言的。在计划经济下,我国把大学当作事业单位、消费单位.完全由国家投资,由国家包下来,没有投入、产出的成本核算。本不属于义务教育的大学、经费由国家全额拨款,使少数人享受不花钱的义务教育、大多数排除在校门之外的人,则望校兴叹,成为一种不公平的教育。大学全部由国家包下来,没有调动社会及受教育者个人的投资积极性,也导致学校教育经费严重不足,阻碍了大学的发展。这种由国家包下来的办学模式,现在已被市场经济打破,大学有1/3到1/2的经费要靠学校自行解决。因此,大
学必须通过发展产业来增加办学经费,保持投入与产出的平衡,或略有积余,用于发展。
大学的产业性是客观存在的。经济发达国家的大学,其经费来源也是由国家投资、学校产业(含学费)、社会集资等多方面组成的。大学的产业性,决非否定大学的事业性,因为大学是为社会、为国家培养人才的,大学是准公共产品,所以政府仍然要对大学进行投入,投入多少视大学的性质、学费而定。
为什么说大学具有产业性的功能,笔者对此有以下认识。
1.大学是生产知识的产业。在工业经济和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已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其作用超过“工具”这一生产要素。所以,既然生产“工具”的工厂、企业是产业,同样,生产“知识”的大学也是产业。大学是知识性产业,是生产经济发展中的最主要因素——“知识”的重要基地。
2.大学是生产人力资本的产业。用知识和科学技术武装起来的人力,是生产要素中的新的资本投入,这种新的资本即人力资本。人力资本是现代化生产力中的重要因素,在推动生产力发展和经济发展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而,“生产”人力资本的大学,理所当然是一种产业。
3.大学的产业性还在教育市场的形成和繁衍上。既然大学是产业,就有产品,如知识、科技、信息、人才等,都是大学的产品,并形成了知识市场、科技市场、信息市场和人才市场。大学生产出来的知识性产品,为社会发展、经济发展服务,为人的发展服务,同时得到应有的回报,把这些教育产品与社会、经济部门、个人等作为交易和交换的对象而产生的经济关系和现象,便是教育市场。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到来、教育国际化的潮流势不可挡,许多国家不仅在国内发展大学教育产业、教育市场,而且把教育产业、教育市场拓展到国外。如招收留学生,输出科学技术和高科技人才,建立劳务市场、人才市场、教育消费市场等。据统计,美国每年教育产业总产值高达2000亿美元,居美国经济所有产业的第三位。还提供了200万人的劳动就业。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等国的教育产业、教育市场也在蓬勃发展、并日益向国外拓展,给这些国家带来巨大的财源和才源。
我国不能再停留在有没有教育产业的争论上。脱离实际的坐而论道,必将误国、误事、我们应理直气壮、大胆地发展教育产业和教育市场。
八、大学的自立性
现在我国的计划体制已向市场体制转轨,大学自主性的功能日益显现出来。但是,要实现大学的自主性还需要转变观念,改革体制和机制。
首先,要理顺举办者、管理者、办学者之间的关系。在计划体制下,三者的职能分工不
明确,实际上政府集三者于一身。政府是国家的代表,把社会资源按计划分配给学校,并管理学校;政府也是学校的代表,把大学毕业生按计划分配给国家有关部门。这导致学校与社会隔离,学校躺在政府身上,“等、靠、要”。社会各用人部门也躺在政府身上要毕业生。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机构已经精简,职能已经转变,不再拥有无限的权力。国家是举办者,主要解决学校的办学条件,确定教育方针、培养目标。作为管理者的政府,主要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制订管理制度,实行质量监督和评估,因而为扩大大学的力、学自主权奠定了基础。大学要面向社会、面向市场,依法自主办学,是我国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
其次,大学要成为相对独立的办学实体。计划经济是部门经济、行业经济,各部门、各行业需要培养人才,就自行办学,大学成了某一部门的附属和下属单位。大学背靠“大山”,有经济来源,毕业生有明确的出路。主管单位用权和钱来管理大学,控制大学。大学一切得听主管部门的,培养出来的人才只能归本部门所有,因而大学的自主权很小。市场经济是区域性经济、打破了部门经济、行业经济的界限,中央各业务部门将实行权、钱分开,无力再办大学,绝大多数大学不再归业务部门所有,而成为具有法人地位的相对独立的办学实体。大学有了自主性,才能摆脱仅为一个部门、一个地区服务的局限性。
第三,大学要实现教育性、学术性、创造性、服务性等功能、必须有自主性。大学有了办学自主性,才能充分发挥教育性的功能,如果统得过多,管得过死,仍然是一个计划,一种模式,则难以实现教育性的功能,大学的自主性应体现在教育性的效能上。大学有了办学自主性,才能创造一个宽松、民主、自由的学术环境。如果干预太多,框框太多,大学则难以成为做学问、搞研究的基地,就不能有所创新和创造。大学的自主性,应体现在大学的创新精神、创造能力和学术成果上。大学的社会性、服务性和产业性、要求大学应走向社会、走向市场,发展大学产业,主动为社会服务、并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办学,实行办学主体多元化,办学模式多样化,经费来源多渠道。大学有了办学自主性,才能实现这些目标。
如何实现大学的自主性,一方面政府要转变职能,下放权力,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给大学办学自主权;另一方面大学要解放思想,勇于进取。改变“等、靠、要”依赖思想,改变不敢自主,不会自主,不愿自主的状况。
九、大学的开放性
开放性是针对封闭性而言。在我国解放后的30多年里、大学是封闭的。导致这一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1)当时以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国家对我国实行经济封锁,阻碍中国对外交往,大学不可能对外开放。(2)计划经济体制下,大学被纳入统包统配的封闭系统中。办大学主要是按政府指令,不需开放就能运行。(3)我国的每所大学如同一个小社会,样样俱全,学校里所需要的一切都是由政府计划调拨的,大学没有必要对外开放也能生存。因而
我国大学的封闭性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造成的,而不是现代大学固有的特性。大学的开放性。其内容是多方面的。
一是大学要拆除与社会隔绝的“围墙”,敞开大门,走向社会,深入社会调查研究,了解社会需要大学做什么,需要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并依此修订教育计划、培养目标,根据社会的需要为社会服务。
二是让社会走进学校。大学是全社会的事业,要依靠社会力量办学、鼓励和欢迎社会有关部门参与办学,请他们帮助学校制订教育计划和培养目标,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办学体系,聘请有理论、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到校任教,吸收社会资源办学,把学校后勤交给社会去办。
三是大学的教育资源向社会开放。大学有丰富的教育资源,很大的教育市场,应对社会开放,主动为社会服务,如实行多种体制、多种力、学形式,为社会培养各种层次、各种规格的人才,满足各部门、各种人对高等教育的需求。
四是大学要对国外开放。现代大学不仅要走出校门办学,而且要走出国门办学,加强与外国高校的交流、合作,师生的往来,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力、法。吸收外国专家来校讲学,吸收外国留学生来中国学习、我们的教师也可以到外国去讲学、进修,鼓励学生出国留学,一方面可以学习外国先进的科学文化,一方面宣传中国的优秀文化。
十、大学的国际性
高新技术、信息社会的发展,加快了大学国际化的进程。尤其在我国加入WTO以后,外国大学的资源将进一步向中国开放,同时也将进一步来中国抢占教育市场。大学的国际性就是要充分利用国际市场的教育资源为我所用,就是要积极向外国开放国内教育市场,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树立教育国际化的观念。大学教育的国际化已成为全球的潮流。有些人担心,大学国际化会给我国带来资本主义文化渗透,会冲击我国传统文化,削弱学校思想政治工作。这种担心是有道理的,我们应加以警惕,做好防范工作。但决不能因噎废食,一叶障目,不能只看到教育国际化带来的消极影响,而要看到它主流的、积极的一面。我国早日加入教育国际化的行列,便可早日利用国际教育资源,加强国际教育交往,这样才能了解和掌握世界上最新的科技发展动态,才能使本国置身于国际环境之中,以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我国的教育发展和社会发展。
二是确立教育国际化的培养目标。我国大学在制订教育计划和培养目标时,要注意培养学生具有国际观念、国际意识,树立为全球服务,向全球开放的观点;要培养学生具有国际交往能力,能与外国人和谐相处,尊重外国的风俗和宗教信仰,维护中国的民族尊严和法律
权威:要培养学生至少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具有一定的国际知识,了解外国的历史、政治、地理、风土人情等。
三是构建教育国际化的课程体系。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到来,各国高层次人才跨国流动将日益频繁,为了使我国的高层次人才能适应国际社会需求,我国的大学必须符合国际高等教育质量标准,适应国际“质量认证制度”,否则我国的大学及人才就不可能占领国际教育市场。因此,我国大学必须改革教育内容和培养模式。在公共基础课和文化素质修养课中开设国际教育方面的课程,如国际政治、国际经济、国际贸易以及介绍外国历史、地理、民俗等方面的课程。教师在本学科、本专业的教学内容中,要注意介绍国外最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和科技成果,选用国际上最先进的教材,吸引外国专家、学者来讲学。我国的大学。尤其是重点大学,要培养大批能进入国际市场的各类人才。
四是抓住机遇,努力发展国际教育市场。我国加入WTO既是一个良好的发展机遇,也面临严峻的挑战。我们要及时抓住机遇,充分利用国际组织中对我国有利的一些规则,如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政策、保护政策;充分利用外国对全球开放的教育资源,为我国的教育事业服务。另一方面,我国的大学必须提高教育质量,将中国的教育市场推向世界,吸引更多的外国留学生到中国来学习。现在许多国家都瞄准21世纪中国的经济市场,要求派留学生到中国来学习,这是我国大学发展的极好机遇。所以,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健全和发展国际教育市场,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五是积极发展国际合作办学。有人担心,国际合作办学,会不会影响我国的教育主权、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在我国领土上合作办学,首先要遵守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不存在丧失主权的问题。我国有条件的大学,应从我国对人才的需求出发,与外国的高水平大学合作办学利用它们在师资、科技、设备方面的优势,为我国培养人才。这些学生毕业后能较快适应国际社会、国际市场的需要。另一方面,我国高水平的大学也可以走出国门到外国去办分校,与外国合作办学,既有社会效益,又有经济效益。
(文见《高等教育研究》2001年第1期)
(杨德广,研究员,上海师范大学校长,兼任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常务理事,中国高等教育学研究会副理事长,中国高等教育管理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高等教育学会副会长)
范文三:试论法律逻辑的性质和功能
论法律逻辑的性质和功能
姓名 王兴虎 院系专业 法学院法学专业 学号 200900640098 摘要:“法律逻辑”是近年来法学领域的新名词,关于什么是法律逻辑,法律逻辑在法治时代究竟承担怎样的角色,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一直未形成统一的观点,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便是关于法律逻辑的性质和功能的界定。本文通过阐述对法律逻辑性质和功能的各家观点,结合实例,加以分析,认为法律逻辑是一门学科,其研究对象是法律的推理,法律逻辑的功能在于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可接受性。
关键词:法律逻辑 法律推理 统一性 可接受性
一、法律逻辑的性质和功能概述
研究法律逻辑的性质和功能,必须首先明确什么是逻辑,法律逻辑和逻辑是一种什么关
[1]系。所谓逻辑,是指一种方法论,是培养人们正确思维形式的认识方法,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一门研究思维和论证有效性的规范和准则的科学,传统上包括定义、分类和正确使用词项的原则,正确云谓的原则,以及推理和论证的原则”可以说,人们的思维多种多样,会涉及到各个领域,法律逻辑,从某种程度上讲,即是逻辑在领域里的细化。法律逻辑,是基于描述法律思维而产生的,目光集中于法律思维的形式结构上,重在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的有效性。综看近年来学界关于法律逻辑的研究,研究论文有很多,但真正深入法律逻辑精髓,或者说正面阐明法律逻辑究竟如何拓展,如何向更广阔的空间发展的,却不是很多,正因为如此,法律逻辑学科建设始终处于徘徊状态。现在,法律逻辑就像天空的月亮,人们知道它是用来阐释法律思维的,却始终不知道“月亮背后的世界”,无法探求法律逻辑进一步发展的光明之路。扪心自问,研究一门学问,首先必须明确它是干什么的,即它具备怎样的性质和特点,明确法律逻辑的性质,是拓展法律逻辑学发展空间的基点,基于法律逻辑的性质,也变明确了法律逻辑的功用,下面,文章将分两个部分阐述法律逻辑的性质与功能。
二、法律逻辑的性质
[1] 李振江 主编, 《法律逻辑学》(第二版)[M], 郑州大学出版社, 2009年9月第2版, 6页
关于法律逻辑的性质定位,因为其研究对象的不确定性而有所不同。目前在理论界,关于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一,西南政法大学雍琦先生在《审判逻辑导论》中提出的“如同逻辑学皆以推理的研究为中心一样,法律逻辑关注的核心问题
[2]也是法律推理”;二是中国政法大学王洪先生提出的“法律逻辑应当以法律推理为研究对象揭示法律推理的方法,揭示其推理形式、推理规则和推理规律,并加以系统化。从而解决法
[3]律推理的有效性判定问题和推导问题。”两者都主张法律推理是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基于此种观点,关于法律逻辑的性质问题出现了以下三种观点:
(一)、将法律逻辑视为形式逻辑的分支。此种观点认为,法律逻辑与形式逻辑有共同的研究对象,只是二者侧重点不同。形式逻辑研究推理的普遍形式及其有效性,法律逻辑研究形式逻辑推理在法律领域的具体运用规律。说白了,法律逻辑就是法律规范推理过程,就是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法律思维方法。该种观点是具有普遍代表性的观点,但从实质看,法律逻辑不单单是形式逻辑的代意词,简单的三段论并不能完全阐明法律逻辑的严谨之处。
(二)、将法律逻辑视为应用逻辑的一个新分支。此种观点认为,逻辑学包括理论逻辑和应用逻辑。应用逻辑不同于逻辑应用,它不是某种逻辑的简单应用。法律逻辑虽然要运用形式逻辑,但并不是形式逻辑的简单应用,就是说,法律逻辑不仅仅运用形式逻辑知识,还运用辩证逻辑知识,以及语言逻辑、论辩逻辑等逻辑知识。法律逻辑运用逻辑知识的结果是要形成自己的逻辑体系。因此,法律逻辑是应用逻辑的一个新分支,它研究如何将逻辑理论应用于法律工作实践的具体思维过程。
(三)、将法律逻辑视为理论法学的一个分支。此种观点认为,法学家要为法官寻找各种不同的(逻辑的以及逻辑以外的)判案指导思想,即法官裁判案件的方法论学说。他们将这种研究司法技术的方法论与理性思维等同起来,并称之为“法律逻辑”(或“法律推理”)。大多数西方法学家持有此种法律逻辑观。将法律逻辑视为理论法学的分支,表面上似乎抬高了法律逻辑的地位,实质上已经不再将法律逻辑视为逻辑了。法律逻辑并不等同于法学,诚然法律逻辑是以法律的适用为背景的,法律逻辑强调的是是一种思维过程,是一种体系的统一的过程。法律逻辑应属于逻辑学,即它主要是逻辑科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因而属于应用逻辑的分支。因而,将法律逻辑视为理论法学的一个分支,是机械的。
综合三种观点,第二种观点,更符合法律逻辑的性质阐述。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应为
[2] 雍琦 主编 ,《审判逻辑导论》[M],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 王洪,,《法律推理与法律逻辑》,载《哲学动态》1994年增刊
法律推理、法律方法论证,这种推理不是简单的形式推理,还包括辩证推理,强调思维的统一性和连贯性,如一个盗窃案的破获和审理过程,不仅要求侦查机关合理推定盗窃时间地点动机,模拟犯罪现场,还要求起诉机关、司法机关依据法律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推理、论证,适用法律,形成既合法又合理的判决结果,达到法律逻辑通顺条件下法律适用的统一。法律逻辑应该立足法律思维实际,法律逻辑的内容体系不应只是学者们的凭空想象,它应当来源于司法部门法律工作者的实际法律思维过程。他们在适用法律的实际思维过程中都要运用法律推理,并且法律推理运用得如何直接关系到他们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论辩有无说服力。虽
他们头脑中的法律思维过程也有一定的差异,然他们各自在法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并不相同,
但他们在统一实施法律中的思维却有许多共同之处。法律逻辑的内容体系理应是司法部门法
[4]律工作者实际法律思维的逻辑抽象。因此,法律逻辑应为应用逻辑的新分支,通过运用各种逻辑思维,达到法律思维的完整统一和法律适用的连贯无误。
三、法律逻辑的功能
明确了法律逻辑的性质,其应有的功能就很容易总结了。首先,表达功能。法律逻辑作为法律抽象思维的工具,能够将思维的过程通过语言和文字的形式表达出来,综合法律规范、公序良俗和思维习惯,针对事物提出科学合理的解释,为法律思维提供交流平台。其次,建构操作功能。法律逻辑的目的在于将各种因素综合起来,运用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等推理方法,将各种现象和可能的依据进行合理推测,形成连贯统一的结论,指导法律思维,进而指导法律适用和实践需要。最后,评价和规范功能。无论是行政事务还是侦查诉讼实务、审判实务,都需要一定的逻辑思维,找准依据,综合各种因素,进行正义和公理性的决策(判决),法律逻辑为其实现提供了依据。同时,决策者依据法律逻辑评价决策的正确性,同时也依据此规范决策行为。如肖志军拒签字,导致孕妇死亡事件,法律面前就面临着三方主体肖志军、孕妇和医院的责任承担问题。法律逻辑绝不在于对现象成因以及基本走势进行合理的解释,而是在于寻求对损害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并由此而达到权利救济,损害赔偿的目的,医院是否以肖志军在手术单上拒签字就可以免除不作为义务,肖志军究竟该承担怎样的责任,法律逻辑作为思维的工具,必须通过推理予以确定,达到合理有合法的效果。该事件的评析中,运用了法律类推、民事推定等方法力求对患者的权利进行救济,最终也实现了医院承担责任的效果,但同时凸显的也是相关法律体制的缺陷,即法律执行时的
[4] 缪四平 《关于法律逻辑对象和性质的思考》 法学论坛
变异,这也启示我们要重视法律逻辑的作用,保证法律的正确运行。
四、小结
法律逻辑是一门新兴学科,也是一门思维学科,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利于法律适用和法律论证、辩论的发展,能够推动我国应用逻辑研究以及帮助司法实际部门法律工作者提高逻辑思维水平,对我国法学工作者研究领域的拓宽和研究方法的启迪方面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法律逻辑对我们来说目前还是一个充满未知的领域,今后的工作并不轻松,前面的路还很长。我们要在把握法律逻辑性质基础上,以严谨的态度推动这们学科的发展。
范文四:试论经济学的内容、性质和功能
作者:张曙光
社会科学战线 1996年09期
一门学科的内容性质是该学科安身立命的基础,对其把握的程度是该学科走向成熟的标志。从本世纪20年代到90年代,经过了大半个世纪,传统经济学〔1〕的内容性质问题还没有解决, 该学科的状况可见一斑。本文的讨论不仅要分析传统经济学这一问题上的理论主张,而且着重于传统经济学的学术实践,因而还要讨论一些经济理论工作者的作用问题。
一、理论经济学还是政策经济学
1991年,我国老一辈著名经济学家薛暮桥著文,就内容性质问题对传统经济学从总体上进行反思和批判。他说:“现在苏联和我国的所谓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实际上是政策经济学,没有深入说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只是说明特定国家的特定阶段的基本经济政策,有些部分甚至只是经济工作发生某些偏差时所采取的对策。〔2 〕并且还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理论经济学的任务。这是薛老积数十年经济实践和理论研究的经验总结,也是对中国经济理论工作者的殷切期望。
为了建立中国自己的理论经济学,有必要对什么是理论经济学,它应当具有什么特征?作出一些分析和说明。所谓理论经济学,顾名思义就是从基本理论上再现经济运行基本过程和规律的科学。它的基本特征是:
1)必须具有自己的基本前提和基本假定, 以为逻辑分析的起点和理论演绎的依据;
2)必须具有自己的分析角度和推理逻辑;
3)必须具有自己的概念体系和分析框架,以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
4)其分析方法必须是理论实证的分析方法, 提出的理论可以进行思想实验,但是需要进行经验检验。
这种概括不一定恰当,也不一定全面,但是,既然是理论经济学,恐怕至少应当具有这样几个基本特征。近几年来,中国经济学界出现了一些好的著述,作出了不少贡献,但是用上述标准来衡量,距建立社会主义理论经济学的大厦仍有很大距离。
我无意否定薛老的经验之谈和真知灼见,只是想作一点进一步的说明。从基本性质和主要内容上来看,批评传统经济学不是理论经济学,而是政策经济学,形象生动,不无道理。尽管经济学家曾不只一次地这样告诫自己,传统经济学的教科书在很多方面的确很象一个政策汇编或政策大全。然而,传统经济学试图从最基本的前提假定(尽管它没有明确提出和设定)出发,演绎出社会主义经济运行和发展的规律和规律体系,也不能说没有一点理论经济学的味道。至少在一部分学者那里,是把它当作理论经济学去创造的。只是由于种种原因,其中包括客观环境和条件的限制,也由于学者本身素质和理论功底不够,因而不得不把基本经济政策也当作经济规律去描述。
另一方面,传统经济学虽然着重于特定国家特定阶段基本政策的解说,但是也不是科学的政策经济学。在这里,政策经济学的含义仅指传统经济学的主要内容是经济政策而已。须知,科学的政策经济学必须既包括政策经济一般的抽象概括,也包括政策经济的具体分析,既包括政策经济的运行和过程的分析,也包括政策经济的行为和方式的说明。诸如政策模式、政策目标、政策工具、政策体系、政策决策、政策咨询、政策效应和政策的局限性,等等问题。〔3〕所有这一切, 传统经济学基本上都没有涉及,因而它也就称不上是科学的政策经济学。
二、分析经济学还是注释经济学
既然理论经济学的研究是为了从理论上再现经济运行和发展的过程和规律,那么,它就必须运用经济学的一套分析方法,例如,成本效益分析、供求均衡分析、边际替代分析、利益矛盾分析等方法,对现实经济运行和发展过程作出深入的解剖和分析。要在深入观察和认真思考的基础上抽象出基本经济关系,确定自己的分析框架和范畴体系,形成自己的逻辑过程,作出自己的理论分析和理论创造。因此,从方法上来讲,经济学必须是分析性的,可以称做是分析经济学。但是,传统经济学却不具有这样的性质。如果从内容性质上来看,说传统经济学不是理论经济学,而是政策经济学,那么,从方法论特征上来看,传统经济学也不是分析经济学,而是注释经济学。
批评传统经济学是注释经济学是有充分依据的。因为翻开任何一本传统经济学教科书,人们看到的不是大段大段地引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有关论述,就是不加引号地复述党和国家的有关决定以及政府领导人的讲话,然后加以解释和阐述。很少看到有对问题的确切描述和深入分析,颇有点“我注六经,六经注我”的味道。所谓“我注六经”,即把文章作在如何理解和说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某一问题的论述上;所谓“六经注我”,即用马克思的理论说明自己对现实经济运行某个问题的看法,或者从马克思那里为现行政策寻求理论依据;此外还有所谓“具体化”的方法,即把马克思综合在一起的因素重新分类分解,或把马克思抽象掉的因素一一引入,进行具体说明。很多文章和讨论也往往是围绕马克思的一句话,一个提法,一个观点或一段论述争来争去。由于马克思在不同的地方,针对不同的问题,从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析,就使得我们这些马克思的弟子们打起架来。总之,引述+注释,就构成传统经济学论述问题的基本方式。这不仅大大束缚了经济学家的思维和创造,而且也使传统经济学远远离开了经济生活的现实。
我并不反对引述,也不反对阐释。但是,首先要明确引述和阐释的目的。在经济理论研究中,引述的作用有二:一是指出所论问题的历史渊源,肯定和承认别人的理论创造。这既是理论发展之需要,也是良好学风之所在;二是比较确定自己所论的范围和角度以及前进和发展之处。很明显,传统经济学引述的目的不在这里。在传统经济学的研究中,引述的目的一是为了表示自己的正宗的马列主义,二是为了给自己的分析寻找理论上的根据。这样的引述对于经济理论研究工作的作用实在有限。
其次,引述的内容范围也应尽量广泛,而不应该仅仅局限在某些方面和某个范围。凡是在所论问题上有贡献的,不论他是那派那别,也不论他是外人国人,今人古人,都应给予同样的关注和对待。传统经济学也不是这样。它将自己引述的范围仅仅局限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和中央文件的狭小圈子内,对其他学者的一概不引,一旦引述,大多也是作为批判的对象。似乎引述了非马克思主义学者的某些观点,就有了不忠诚、不纯洁、不坚定之嫌。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思想解放的深入,学术自由的日渐发展,上述现象基本改变。与此同时却出现了一些新的现象。一是引述马列的人大大少了,有鉴于过去的情况,这也是事出必然,但也有另外一种不必要的心理,似乎引述马列就给人一种守旧之感;二是引述西方经济学的多了,这也是一种必然的好现象,但其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因为,存在着第三种偏向,即引述国人的很少,即使国人在这一问题上提出了独到的见解,也不愿指名道姓地公开引述,似乎引述国人的观点就会降低自己的身份。这些问题也需要在学术界取得共识。
再次,阐释应当是对问题的理论分析和实际验证,而不是简单的注释。注解的作用在于对已知事物的说明,做的是通俗化的工作,这对于普及科学知识是必要的和有益的,但是,经济理论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探索未知领域和未知事物,这不是简单的注解所能胜任的。要做好这件事情,既需要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又需要有深厚的生活感受,还需要有扎实的基本训练。目前,在我国经济理论工作者当中,三个方面都具备的栋梁之材不多,切不要以为能写文章、能出书就是大理论家。当然,近几年来,我国经济理论界也有了很大的进步,很多人抛弃了“引述+注释”的传统作法,着力于对问题的描述和分析,出现了一些既有明确的假设前提,又有严密的逻辑推理,因而具有较大的解释能力和预言能力的好作品,只是还没有成为经济学研究的主流。
三、实践经济学还是口号经济学
前面我们从内容和方法上考察了传统经济学的性质,下面主要从功能和作用方面对其性质作出说明。
经济理论研究的直接目的在于说明和再现现实社会经济生活过程,而它的最终目的则是要指导人们的经济实践。因此,从功能和作用来看,经济学既是一门理论科学,又是一门实践的科学。也就是说,经济学是从实践中来的,也要回到实践中去。理论经济学的实践作用有二:一是向人们提供一种经济思维的方式,指导人们去观察和分析经济现象和经济问题;二是从任何一种科学的经济理论分析当中,都可以引出可供实施的政策结论。当然,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经济学也有多种门类,多种学科,其与经济实践联系的紧密程度也有差别,例如理论经济学和应用经济学就不一样,后者就比前者具体、直观,可操作性是它的重要特征。但是,不管理论经济学的某些理论多么抽象,都不能否定它的实践功能。
然而,传统经济学却不是这样。它既不是理论经济学,也不是实践经济学。有人将其戏称为“口号经济学”,虽然听起来有些刺耳,令人难受,但却形象生动,中肯恰切。传统经济学既然不是从现实经济生活中抽象出来,又能回到现实经济生活中去的理论,人们的经济行为也就往往与传统理论相悖。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它又被奉为正统理论和主流经济学,在口头上、会议上、课堂上以及官方的文件中,人们又都必须这样讲,因而它也就变成了一些空洞的口号;同样,在传统经济学的理论研究中,一些学者也不是为了解释和说明经济现实而进行理论创造,而是把一些脱离现实经济生活的美妙预言和理论幻想当作真理,向社会大众到处传布,把严肃的理论思维和经济分析变成了口号和标签的制造。在一定意义上扮演了一个牧师的角色。这样做的好处是,省时、省事、省力气,既可以标榜自己,又可以借以唬人。至于这样的理论对于说明现实的经济运行和指导经济政策实践有什么作用,均不在考虑之列。
上述关于传统经济学性质和功能的讨论,即传统经济学究竟是理论经济学还是政策经济学,是分析经济学还是注释经济学,是实践经济学还是口号经济学,提出了几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一是经济学家的社会角色问题;二是经济政策咨询模式问题;三是经济学家的职业化问题。以下我们逐一加以讨论。
四、经济学家的社会角色
经济学家究竟应当和实际扮演什么样的社会角色的问题,是一个从经济学产生时就出现的问题。对此人们已经有过很多议论。这里,我们以传统经济学的学术实践为背景,进一步讨论经济学家和说教者的关系问题,即经济学家要不要充当说教者,充当什么样的说教者,以及如何充当说教者。
“说教”一般有两种含义,需要分别加以讨论。
一是原来意义上的牧师式的说教,它是建立在信仰的基础之上的,其最大特征是,引导人们脱离现实和自我封闭地寻求最大的满足,因而纯粹是一种劝人向善的道德说教。传统经济学就具有这样的性质。其实,科学和信仰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信仰可以不问而且也不必问真假正误,信即为真,信即为正;仰者,上也,慕之谓也,它把一切交给了上苍,只要仰慕而视之即可。因此,信仰总是同宗教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科学不仅要问真假正误,而且要进一步问为什么真,为什么假,为什么正,为什么误,以及怎样去伪存真,勘误校正。因此,信仰是科学之敌,科学就是在与传统的信仰之类的东西斗争中发展起来的。传统经济学不是把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当作科学,对之分析鉴别、去莠存良、发展创新,而是不加分析,不作鉴别,良莠不分,照单全收,忘记了自己还有发展创新的重任,与此同时,对于各种非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学说,一概拒绝,似乎毫无价值,毫无借鉴之处。这样,传统经济学就把自己封闭起来,堵塞了自己前进的道路。
二是借用和引申意义上的说教,对此,斯蒂格勒作了一个很好的解释。他认为,所谓说教是指经济学家对人们或全体社会所作的政策或行为方式提出清晰而又理智的劝告,甚至谴责。〔4 〕这种说教是建立在科学研究而不是宗教信仰的基础之上的。对于这种说教的作用,经济学家应当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一方面要看到这种说教的确有用,因为,经济学家的辛勤努力赢得了广大公众的密切注意,并且对政府政策的设计和执行产生了影响;另一方面,又要看到这种说教所起作用的局限性,经济学家的影响是有限的,甚至是“微弱的和难以察觉的”。传统经济学不适当地夸大了这种作用,不仅认为所有的公共政策都是以此为据,而且认为这种说教可以改变人的行为方式,进而改变人的本质。
传统经济学抽去说教的科学基础,夸大说教的作用,从而使经济学纯粹变成一种意识形态斗争的工具,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其结果是走到了自己的反面,使得人们对传统理论的说教产生了很大的怀疑。这就使得经济学家不得不认真思考一下进行说教的方式问题。
我们认为,经济学的说教作用是客观的,不是刻意追求的。经济学家要有参与意识,以便使自己的理论创造能够对现实经济运行和经济发展起指导和促进作用,但是,如果参与意识过于强烈,非要把自己的理论观点强加于人,使现实经济生活按照自己的理论设想和政策设计进行,这未免有些自不量力,到头来碰壁的还是经济学家本人。不仅如此,人的精力是有限的,而现实经济生活是复杂的,要真正认识和完全把握绝非易事。因此,经济学家要使自己的理论能够真正影响实际经济政策和经济运行,就必须集中全部力量于自己的理论研究,认真观察和深入分析现实经济生活,进行科学的理论思维和理论创造,形成具有较强解释能力和预言能力的经济理论。这样的理论必然会起到它的应有作用,即使暂时还不为人们赏识,终究会得到社会的承认。如果经济学家把过多的力量用在追求自己理论的社会效用上,必然会影响自己的理论创造,实际上是削弱了和取消了经济理论的社会影响。当然,经济学家也应有所分工,有所侧重,但是,决不要不适当地夸大了说教的作用。
五、关于经济设计的作用
与经济学的说教作用密切相关的是经济工程和经济设计的意义和作用问题。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出现了逐渐融合的趋向,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的应用,耗散结构理论、协同学、突变论、超循环理论和量子论的推广,对经济学的发展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经济学不应该把自己封闭起来,而应当积极从其他学科,特别是这些新发展起来的学科吸取营养,于是经济工程和经济设计的思想再一次受到人们的重视。〔5〕
我们认为,在经济理论研究领域,借鉴和吸收现代科学的理论和方法,无疑有着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在应用经济学方面,运用系统工程之类的思想和方法来研究经济问题,进行经济工程设计,指导经济政策实践,作用相对更大。但是,对于它的局限性也应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经济学终究是经济学,它的对象是人们的社会经济活动,主要是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关系和博奕过程,不是工程设计能够解决得了的问题。因为,工程思维有三大缺陷:一是缺乏主体性和广义利益概念,没有主体主义和契约主义的思想和方法;二是夸大了专家和政府的作用,充满了专家治国论的思想;三是小看了未来的不确定性,夸大了预测的作用,虽然批判了机械论,但却带有机械论的深刻影响。传统经济学中的计划经济理论就是一种工程化思维,上述的三大缺陷都十分明显和十分严重。它不是把计划看作是社会利益博奕中的一方,不是作为人与人互动关系中公共利益偏好的反映,而仅仅是作为高于其他偏好的主宰和经济控制的手段。尽管主张经济工程和经济设计的人有了现代科学理论的武装,但如何解决上述三个问题,还需要认真研究,否则,仍然难以脱出传统计划经济的窠臼。
六、经济政策咨询模式
经济学家参与和影响现实经济生活的重要方式之一是进行经济政策咨询。这也是实现经济学的社会功能的重要途径。在现实生活中,经济政策咨询的模式有多种,经济学家究竟采取何种咨询模式,需要认真选择。
经济政策咨询和经济政策决策是两个既有密切联系又相对独立的行为和过程,前者是为后者服务的,后者又需要充分考虑前者的意见,并由决策者根据自己的评估和判断作出权衡和选择。在时间上,政策咨询是一个先于政策决策的过程和行为,前者需要为后者提供理论依据和政策方案。因此,科学的政策咨询必须以深入的理论研究为基础。这一点充分体现在经济政策咨询的各个阶段中。一般说来,完整的咨询过程包括4个阶段:1)发现问题,确定经济政策咨询的具体目标和范围;2)找出原因,即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科学分析,给以理论的解释;3 )提出对策,即进行政策设计,提出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及其理论依据;4 )作用分析或效应分析,预测各种政策方案的实施后果。可见,经济政策咨询过程一刻也离不开经济理论的指导,传统经济学无法为科学的经济政策咨询提供依据和指导。也扭曲了经济政策咨询者的行为,使得目前的经济政策咨询大都缺乏坚实的理论基础。
在空间上,经济政策咨询和经济政策决策是可以分开的。这取决于咨询者和决策者的关系以及由此决定的经济政策咨询模式。咨询者和决策者的关系一般有三种情形:一是咨询者和决策者合一,二是咨询者隶属于决策者,三是咨询者独立于决策者。在三种情况中,由于咨询者处于不同的地位,必然会对经济政策咨询打上各自的偏好和烙印,从而决定了经济政策咨询的三种模式:一是技术官僚模式,或者叫专家治国论模式。在这种模式里,咨询者即决策者,从而经济政策咨询和经济政策决策是合一的;二是实用主义模式,在这里,咨询者和决策者在表面上是分离的,但在实际上却是不独立的。组织上隶属于决策者的咨询者,虽然也能作出独立的经济政策咨询,但从属的地位往往使之易于采取这种政策咨询模式;组织上独立的咨询者如果采取这种政策咨询模式,也就丧失了独立的个性,成为没有灵魂的幕僚阶层。三是客观咨询模式,这是经济学家应当采取的科学的政策咨询模式,咨询者独立于决策者往往成为采取这一经济政策咨询模式的前提条件。采取这种政策咨询模式提出的政策咨询建议,应该是利益揭示式的而不是强制约束式的,是在何种约束条件下能够做什么,而不是不问条件的应当做什么。这样作有利于经济政策咨询、决策、执行、监督的相对分离,有利于经济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然而,由于传统经济学的意识形态色彩和政治化倾向太浓,从事传统理论研究的自由活动空间和独立探索意识太小太弱,因而在传统理论的范围内和指导下,经济学家一般不可能采取科学的政策咨询模式。
七、经济学家的职业化
传统经济学是在所谓坚持和捍卫马克思主义的纯洁性的目标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并且首先是作为意识形态斗争的工具。因而对传统经济理论研究者的要求是,首先不能成为专业的经济学家,而是成为专业的政治宣传家。这就大大限制了经济理论工作者的自由活动空间和独立探索意识,使之往往沦为政治宣传的跟班,不仅难以形成不同的经济学流派,而且无法造就职业化的经济学家。几十年来,我们究竟有多少可以称得上是科学的经济学著作?说来让人报愧。相反却造成了一代经济学家的悲剧。有人为坚持自己的与传统正统观点相对立的学术观点或者对传统观点稍有质疑,结果被剥夺了学术研究的自由权利;有人根据政治风向的变化,今天坚持这样的学术观点,明天又主张相反的学术观点,丧失了学者的独立人格和尊严。这一切不能说与此无关。
经济学家的职业化不仅是科学分工发展的产物,而且是个人独立自由权利得以确立和保障的结果。今天,当市场制度的发育把确立和保障个人的独立自由权利提上日程,当“商潮”冲淡了笼罩在理论研究上的政治色彩,当传统经济学理论陷入危机之中,当民间经济研究机构纷纷建立,并开始工作时,经济学家的职业化也就成为必然的趋势。
注释:
〔1〕所谓传统社会主义经济学, 是指以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第四版)为代表的,在理论体系和分析方法上与之相类似的全部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简称传统经济学或传统理论。
〔2〕薛暮桥:《关于社会主义经济的若干理论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1991年第1期,在这篇文章中,薛老还讨论了十个问题, 但正如该文的最后所说,严格说来,这些讨论还不能算作是理论经济学的分析。
〔3 〕参见张曙光:《推进经济政策理论的研究探索—评郝云宏等著(政策经济学)》,《经济文献信息》1989年第8—9期。
〔4〕George J.Stigler:THE ECONOMIST AS PREACHER AND OTHER ESSAYS,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2;《经济学家和说教者》(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1990。
〔5 〕参见李玉山:《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改革和发展工程—理论、系统、模式、功能、控制、操作》,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1992。
作者介绍:张曙光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范文五:试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和构成要件
「摘要」悬赏广告的性质主要有“单独行为说”和“契约说”之争。“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因广告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负担债务,在相对方面则无须承诺,仅以一定行为之完成为停止条件。因其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有利于吸收国内外的立法经验而事实上得到实务界的肯定。同时,悬赏广告须满足一系列的条件。 「关键词」悬赏广告,契约,承诺 2004年2月23日,对全国人民来说是一个很难被遗忘的日子。因为正是在这一天,一向被誉为象牙塔的大学校园内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的特大杀人案,而凶手也逐步锁定在其同室舍友马加爵身上。3月1日公安部发出A级通缉令,悬赏20万元缉拿马加爵。一时间,关于悬赏20万缉拿马加爵的消息传遍长城内外,大河上下。 公安部关于缉拿马加爵的A级通缉令除一般格式外,有一段内容非常引人注目,即“公安机关将对提供准确线索的公民给予20万元人民币奖励”。不日,海南省三亚市警方在一摩的司机的举报下,一举抓获马加爵,而摩的司机也因自己的举报行为获的公安部承诺的20万人民币的奖励。 对“马加爵案”的发生,学界予以了足够的重视。心理学界认为:这是一种严重的心理亚健康和人格缺陷所引起的突发性结果;社会学界则从更为广阔的角度提出:“马加爵案”的发生是社会上越来越严重的经济不平衡所导致的。笔者不揣浅陋也加入到这场讨论中,但笔者更想从法律的角度对“20万的悬赏广告”的性质这一法学界久有争论的问题加以研究。 一﹑悬赏广告的涵义和分类 “悬赏广告者乃是以广告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付报酬,而广告声明人对于完成此行为之人,有给付报酬之义务”。学界通常认为悬赏广告有二重含义:第一重含义即广告声明人作出了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第二重含义为不特定人或特定人按此意思表示作出了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第二重含义,我们可以将悬赏广告分为两大类: 第一﹑对世性悬赏广告:即广告人对不特定人作出了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其典型特征是:广告的相对方是不特定的或不确定的,而相对方也无法定或约定义务去完成该行为。人们之所以想去完成该行为,是为了获得该悬赏或者是为了实现自我价值。如“赏10万美金:首先游过英吉利海峡者”。不特定人看到此广告后就可能有人为此作准备,而不论其目的如何,如:加强身体锻炼、购买精良的游泳设备等等。由此可见,在此悬赏广告中,其相对方是不确定的。 第二、对人性悬赏广告:广告人对某个特定人作出了悬赏广告,尽管这个人可能并不会被广告人所知悉,但他或他们却是确定的。其典型特征是:广告相对方是特定的或确定的,此时相对方有法定义务去完成该行为。生活中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遗失物悬赏广告,如:“赏500元,有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捡到一黑色皮夹者,内有银行信用卡3张、本人身份证及工作证。联系电话:~~”。为什么相对方有义务去完成该行为呢?因为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一古老的原则,只要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就应该受其约束。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对此有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依一般法理,此条款为“应为模式”,且属义务性规则中的命令性规则,即要求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因此相对方有义务去完成该行为。另一方面,因为不可能每个人都同时占有遗失物,占有遗失物的人只可能是某个个体或某几个人的共同体,因此能交还遗失物的失主只有一个,也就是说其相对方是确定的。 综上所述,以相对方是否明确为标准,我们可以将悬赏广告划分为对人性和对世性悬赏广告,这是符合法理的。 二、悬赏广告的性质 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学界历来就有争议,大致有“契约说”和“单独行为说”。 “契约说”又称之为要约说,它认为:悬赏广告人对于特定人或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为要约,相对人依此指定行为之完成为承诺,因此成立契约。相对人于此契约成立时,有报酬请求权。持此观点者为台湾学者胡长清、郑玉波等,大陆学者江平等。 “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因广告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负担债务,在相对方面则无须承诺,仅以一定行为之完成为停止条件。换言之,悬赏广告人为意思表示并非要求相对方之承诺,其效力之发生仅以一定行为之完成。台湾学者史尚宽、王泽鉴、梅仲协等持此观点。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对具体问题之解决,并不
因为采用何说而异,仅是说明方法不同而已”,“在法学方法论上,应采实质标准”.到底是那一种学说更能从“实质”意义上去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呢?笔者不揣浅陋,试作如下分析。 若依“契约说”,按一般法理,订立契约双方之间必须有合意,即双方之间必须有共同的意思表示。那么,没有看到此悬赏广告之人完成了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是否有权获得报酬呢?“契约说”无法解释这个问题,因为未看到此广告之人与广告人之间没有合意。又依契约说之一般法理,缔约双方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那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成了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他是否有报酬请求权呢?“契约说”同样无法解释这个问题。由此可见,“契约说”从理论上根本无法解决上述两个问题,从逻辑学的观点上说其学说本身是不周延的!而依“单独行为说”,则能从根本上很好地回答并解释上述问题。因为“单独行为说”仅要求相对方作出一定的行为,而此行为的作出可以是在相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的,也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事实上,“单独行为说”还有以下优点: 第一,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任何民事法律行为,其最终要旨即为了维护交易安全,防止发生风险。依“单独行为说”,悬赏广告效力之发生依一定行为之完成,无须其它要素。“其关系明确,合于社会通念,对于交易安全实有助益”。若依“契约说”,则在什么情况下有效承诺才算存在,难下定论,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在着手一定行为前有意思表示即为承诺;2、着手一定行为即为承诺;3、一定行为之完成即为承诺;4、完成一定行为,且向广告人通知方为承诺;5、须将一定行为的结果交于广告人,方为承诺。 第二,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公平正义乃法的最基本价值,而保护弱者利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亦为当今世界各国法律所追求的价值趋向。若依“单独行为说”:首先,可以使不知有广告之存在而完成一定行为之人享有报酬请求权,从而广告人的目的可以更快的予以实现;其次,可以使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所谓禁治产人)也能因完成一定行为而享有报酬请求权。反之,若依“契约说”,行为人完成一定行为于广告知晓之前,因为不知有契约的存在而无法承诺,此时广告人的目的无法实现;再者,若相对人行为能力欠缺,不具有缔约能力,更无法发生债之关系,此时广告人的目的亦无法实现;更有特殊情况,某些悬赏广告的应征对象本身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幼儿钢琴大赛),也许有学者提出此时可有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为承诺,然而“一定行为的完成”与“承诺”的主体毕竟不同,笔者以为不能依此方法为之! 第三,有利于吸收立法经验 依一般法理,法律继承是新事物对旧事物的扬弃,它实际上“一种批判,即有选择的继承,即在否定旧法固有阶级本质和整体效力的前提下,经过反思、选择、改造,吸收旧法中某些依然可用的因素,赋予它新的阶级内容和社会功能,使它成为新法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大清民律草案有许多可供借鉴和继承之处,正所谓扬弃也。如草案第879条所称之立法理由便在继承之列,书称:“谨按,广告者,广告人对于完结其所指定行为人,负与以报酬之义务。然其性质,学说不一。有以广告为声请定约而以完结其所指定行为默示承诺者,亦有以广告为广告人单务约束者。本案采用后说,认广告为广告人之单务约束,故规定广告人于行为人不知广告时,亦负报酬之义务。”笔者以为此条款可资借鉴。 第四,有利于吸收国外经验 众所周知,我国的立法体系采大陆法体系,德国民法典乃大陆法系国家的重要模本。事实上,该法典将悬赏广告单列一节,并与居间、互易、买卖、无因管理等债的关系并列,“从体系上免去了因被列于契约之内,而将悬赏广告作为契约看待之滋扰。”该法典第657条规定:“以公告方式对实施一定行为,特别是对促成一定结果的行为悬赏的人,有义务向实施此行为的人给付报酬,即使此人系未顾及此悬赏广告而行为的,也不例外。”由此可见,德国民法典将悬赏广告性质认定为“单独行为”当属无疑。为此,笔者以为将来在我国民法典中应采德国民法典之立法例,将悬赏广告性质及其相关问题作一明确规定。 第五,司法实践中承认单独行为说 假使“马加爵案”中举报马加爵的是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某人根本不知有A级通缉令的存在而予以举报,那么他们对20万的悬赏
是否有请求权呢?司法事务给予此一个明确的答复:只要行为人完成此举报行为,则20万之报酬请求权则尽归行为人行使而不问行为人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不问行为人是否知道此悬赏广告的存在。可见,司法实践中是承认单独行为说的,或者说是自觉或不自觉的应用单独行为说的。 三、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 任何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均须具备一定之构成要件,悬赏广告之成立亦不例外。其成立要件分述如下: 第一,须有主体即广告人之存在 广告人是作出悬赏广告意思表示的行为人,并不限于自然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民事主体,如:个人合伙、非法人单位等等。广告人为广告意思表示须有行为能力,因为此意思表示乃是对相对人负债务的原因。若广告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其因广告所生之债务该如何承担?目前法学界尚无定论:有倾向于其继承人继承或其法定代理人承担者,有倾向于所生之债消灭者。从保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当事人的角度,笔者倾向于前者,即应由其继承人继受或其法定代理人承担。 第二,须为一定行为,即须依广告方法对于特定人为意思表示 “依广告方法为意思表示,只须以不特定人可能了知之方法为之”。由此可见,此“广告方法”不一定非为报刊或电视广播,只要能使不特定人知晓,则以广告拦张贴、街头叫喊等方式亦无不可。“不特定多数人,并不必为一般人”,只要是不特定多数即可。即使在资格上(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地域上(如兰州市)、行业上(如法律界)等方面有所限制,但这并不影响悬赏广告报酬请求权之发生。 第三,须一定行为予以完成 一定行为之完成乃是悬赏广告成立的实质要件。它是广告人负有债务,行为人行使报酬请求权的条件。怎样才算是“一定行为之完成”呢?这要以悬赏广告具体内容进行解释。如在“马加爵案”中,所谓“一定行为之完成”即为“举报”之完成,即“发现线索举报的公民,请拨打110报警电话,或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即不但要有“发现”而且要有“举报”,二者缺一不可,如此方视为“一定行为的完成”。任何有“发现”但没有“举报”的行为均不能视为“一定行为的完成”。如在“马加爵案”,事实上在摩的司机举报马加爵之前,海南省三亚市好几个人“发现”了马加爵但并没有“举报”,因此他们丧失了报酬请求权。 第四,须广告人表示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付报酬,而完成一定行为之人当然有报酬请求权 悬赏广告者“无赏”便不能构成。悬赏广告人因自己的广告行为而受到债务的约束。当行为人完成一定行为之时,债务便发生了效力,此时悬赏广告人有给付报酬的义务,而完成完成一定行为之人则有报酬请求权。至于报酬的种类、数额等须在广告中明确载明,如无载明,则应依诚信原则和利益衡量规则裁断之,充分发挥法官合理造法之功能! 四、结语 “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争论,严格言之,是一个法律学方法论上的问题”。综观“契约说”和“单独行为说”,本着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当事人利益及实现社会公正的目的,则应采“单独行为说”当属无疑! 「参考文献」 史尚宽。债法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3。 姚德年。浅析悬赏广告。[A].梁慧星。民商法论丛(9)[C],法律出版社,1997.509。 胡长清。民法债篇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54;郑玉波。民法债篇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62。 ]江平。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87。 史尚宽。债法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3;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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