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支付赔偿款会计处理
支付赔偿款会计处理
支付赔偿款会计处理
某制鞋企业与商场是固定客户,双方签订合同,合同明确,如果存在产品质量、延期支付货款等问题,一方要按一定比例支付另一方赔偿金。该制鞋企业销售一批鞋子,因质量问题商场要求按合同支付赔偿款5万元。经协商,商场同意用鞋子抵顶赔偿款。企业在购销业务中,引起销售方赔偿的原因主要有两大类:一是人为因素(包括设计缺陷、加工、运输、保管、时效等),二是自然灾害。产品抵付赔偿款主要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
增值税方面。无论是用原材料还是用产成品抵付赔偿款,都涉及存货的价值转移问题。《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其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以产成品抵付赔偿款,应该作为视同销售处理。上述企业以鞋子抵付赔偿款应纳增值税=5×17%=0.85(万元);如果企业以原材料抵付赔偿款,则应作增值税进项转出处理。(产品质量、延期支付货款等问题不属于“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损失”。应开具红字发票处理。)
企业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明确,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因此,企业无论是以原材料还是以产品抵付赔偿款,均应计销售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这里可能产生疑问的是,企业支付的赔偿款能否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
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偿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按照上述政策,实务操作中,纳税人应该根据不同的赔偿原因、责任、程序、证据及用于赔偿的存货种类等进行不同的涉税处理,其中关键要区分造成赔偿的原因,并根据相关的证据来分析确认。如属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或因产品设计缺陷,造成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购货方索赔的,经报税务机关审批后,可在税前扣除;如果产品在保管、运输等环节,因人为因素影响产品质量而造成购货方索赔的,应当由责任人或保险部门赔偿,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由企业报税务机关审批税前扣除;如果因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产品损失或影响产品质量而引起购货方索赔的,应当由保险部门理赔,理赔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经报税务机关审批后,可在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何种赔偿,企业都要有必要的证据支持,或由中介机构出具涉税鉴证,这样税务机关才能相信和认可。否则,企业没有取得相关证据,不仅不能在税前扣除,还可能产生涉税风险。比如以产品抵付赔偿款,计征增值税时应能提供计税价格的相关证据;再如企业支付质量赔偿,要取得证明是何种原因引起质量赔偿的有关证据,否则有可能不能在税前扣除。
范文二:赔偿款收支的会计处理
赔偿款收支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和税务处理分析
(一)涉及增值税的赔偿
1.销售方收到的赔偿款
对于经营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行为,许多人认为,如果因购买方违约而由购买方支付给销售方的赔偿款必须缴纳增值税,其依据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应作为价外收费处理。但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需分两种情形。 一是如果销售方将所销售货物的所有权及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或销售方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已经提供,纳税义务已经形成,如果再出现因购买方违约而付给销售方赔偿款的情况,此赔偿款就应该按照上述规定缴纳增值税并作营业外收入处理,而购买方支付的赔偿款则应视情况增加购入货物或接受劳务的成本或计入营业外支出。另外,如果购买方收到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
二是如果销售方所销售货物的所有权及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或增值税应税劳务未提供,纳税义务没有形成,此时,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赔偿款就无需缴纳增值税,仅作营业外收入,购买方支付的赔偿款作营业外支出。
2.购买方收到的赔偿款
对于经营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行为,如果因销售方违约而由销售方支付给购买方的赔偿款,由于购买方不存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给销售方的情形,即不存在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此时,如果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已经完成,则购买方收到的赔偿款应作为购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抵减额(对于重新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相应调减增值税进项税),而销售方支付的赔偿款应按照折扣、折让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应税事项没有完成,则购买方收到的赔偿款应作营业外收入处理,销售方支付的赔偿款应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但是,对商业企业从供货方取得的赔偿费必须注意两点:
一是如果是商业企业从供货方取得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但商业企业又向供货方提供了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而商业企业以赔偿款的名义收取,则应根据国税法[2004]136号文件的规定,按照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是如果是商业企业从供货方取得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的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如果商业企业以赔偿款的名义收取,则根据国税法[2004]136号文件的规定,按照对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涉及消费税的赔偿
对于生产、进口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经营行为,如果交易双方在经营过程中收到或支付赔偿款,笔者认为,可以参照本文上述对增值税的分析进行相应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三)涉及营业税的赔偿
1.提供方收到的赔偿款
对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项目,如果因受让方违约,提供方从受让方收取的赔偿款是否纳税的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虽无明确规定,但财税[2003]16号文件有明确规定,即“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因此,在应纳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经营活动中,如果因受让方违约而由受让方支付给提供方的赔偿款,提供方均需缴纳营业税,而不管该应税项目是否已经完成。另外,提供方取得的赔偿款需作营业外收入处理,受让方支付的赔偿款视情况作营业外支出或增加所接受营业税项目的成本。
2.受让方收到的赔偿款
在营业税的应税项目中,如果受让方因提供方违约而从提供方收取的赔偿款,因受让方没有对提供方提供营业税应税项目,因此受让方不存在缴纳营业税的义务,受让方收到的赔偿款就无需缴纳营业税,应视营业税应税项目是否已经完成分别作营业外收入或抵减所接受应税项目的成本;而对于提供方而言,也应视营业税应税项目是否已经提供分别作营业外支出或按照有关折扣、折让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企业所得税的考虑
对于纳税人收到的赔偿款,都应扣除缴纳的流转税(未缴纳的则无扣除)和相关损失后的收益并入收到赔偿款当期的计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涉及按照有关折扣、折让情形进行处理的,则在发票的收回、开具或重新开具以及《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的索取等方面必须符合税法规定,否则,折扣、折让额不可以计算抵减流转税和计税所得额。
二、需考虑的相关问题
1.会计处理依据
对于收到或支付的赔偿款,双方都必须有合法、合理的证据,以作为证明和判断赔偿行为真实、存在的依据及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的依据。这些证据主要是:
(1)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
(2)仲裁机构的裁定书或调解书;
(3)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
(4)签订的赔偿协议;
(5)收款方开具的发票或收据。
2.防止弄虚作假
在实务中可能存在弄虚作假的问题,如一些纳税人可能将支付给对方的折扣、折让、回扣或佣金等返还款以赔偿款的名义支付,甚至还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以减轻纳税义务,所以,对于赔偿款真伪的判断尤为重要。如果判定为虚假赔偿,则需考虑支付方不得扣减流转税和所得税计税所得额及收取方是否需缴纳流转税的问题。
范文三:赔偿款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赔偿款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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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整理: http://www.xiaodaduca315.com/ 编辑:aiyimingba 文章来源:新浪 现今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的经济纠纷司空见惯,为了解决这些纠纷,一方可能提起诉讼,也可能与纠纷对方协商解决,但不管采取何种解决方法,最终可能以其中一方支付一定的赔偿款而告终。那么,此情形下,纳税人收到对方的赔偿款应不应该纳税?收到和支付的赔偿款又应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本文为此探讨如下。 一、纳税情形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