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花田村土地征用款分配方案 - 浙江农民信箱
花田村土地征用款分配办法
为响应国家政策及合理分配土地征用款.现经花田村二委会讨论决定,作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土地征用款的30%归村集体提留,其他70%归所涉组村民享受.
二、已征土地补贴办法:
1、所涉农户的土地征用后,农户在大田承包期的剩余承包年限内 ,按每亩500元/年补贴给承包户.如遇全部土地被国家征用时,承包户已领补贴应按剩余年限退还给各组重新按讨论办法实施.
三、土地征用款分配办法
1、两轮承包期后已故村民的承包田已调剂给其他村民的,可按土地征用款分配额的一半享受至大田承包期满.
2、女儿登记结婚后户籍未迁出本村的村民,按土地征用款分配额的一半享受.但其子女不得再享受征用款的分配.如有二个女儿且无儿子的,可有一个女儿代替儿子享受 (包括其子女).
3、离婚户中女方已经再婚嫁于外村的,且户籍仍在本村的农户,女方按土地征用款分配额的一半享受.
4、二轮承包后考上已转非农的大中专学生,除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外,全额享受土地征用款分配额.但在二轮土地承包前考上已转非农的大中专学生,而国家不包分配工作的, 除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外,按土地征用款分配额的一半享受.
5、服役、服刑人员,无期以上除外,全额享受土地征用分配额.
本办法从2008年9月30日起开始执行.
花田村二委会
2008年9月29日
范文二:太上征地款分配方案
太上村小组征地款分配
初 案
太上村小组余信贵快速通道征地于2011年 月 日签订征地协议~依据2011年11月28日太上村小组形成的征地款分配方案初案~初步具体分配方案如下:
一、增加或减少的人口截止日期以分配之日止。
二、太上村小组征地款分配总原则以常住户口为主要依据。
三、非农户口人员按农业人口的25%的比例分配征地款。
四、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户口未迁回太上村小组的按非农业户处理~其配偶及儿女也按提供的户籍证明~是农业户口的按农业户口分配征地款~是非农业户口的按非农业户口分配征地款。
五、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服刑人员按农业户口全额分配征地款。
六、男女婚嫁人员以吃订亲饭和我国以前婚姻法所说的事实婚姻为准~男性娶媳妇已吃订亲饭或构成以前所说的事实婚姻均可分配征地款~征地款分配标准按儿媳妇提供的户口性质,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决定享受是农业户口还是非农业户口的分配标准分配征地款。女性已吃订亲饭或构成以前所说的事实婚姻的不予分配征地款。
七、在太上村小组嫁到太上村现已离婚不予分配~不管户籍落在何处~再嫁到本村的有权分配~当养子的~以户口为准~户
口在太上村的给予全额分配征地款~户口不在太上村的不予分配征地款。
八、在太上村小组倒插门,招亲,的~户口在太上村的~给予全额分配征地款~户口不在太上村的不予分配征地款~再婚嫁到太上的女方带来的不予分配征地款。
九、祖辈长期在外居住多年的原太上村小组农业户口人员~现户口不在中原村小组的~不予分配征地款。
十、农业户口的人员超生人口不管是否已上户口~都给予全额分配征地款。
十一、外出倒插门,招亲,~户口未迁出~可全额分配征地款,其妻子和子女~户口在太上村小组的可全额分配征地款~户口不在太上村小组的~不予分配征地款。
十二、参加国家正式工作的男性青年~妻子、儿女为农业户口的~户口在太上村小组的~其妻子、儿女可全额分配征地款~户口不在太上村的按非农户口的太上村人口同等待遇分配征地款。
十三、采取虚报、瞒报、骗取分配征地款~一经查实~将进行双倍处罚。
十四、本方案为初案。
十五、其它未尽事宜~待村民代表大会协商解决。
太上村民事务理事会
2010年12月28日
范文三:关于农村土地征用款分配纠纷的调研
作者:陈华 邓莉 刘怡敏??发布时间:2010-05-28 08:52:00
内容提要:
近年来农村土地征用款分配纠纷纠纷是法院审判工作中比较棘手的问题之一,此类纠纷具有牵涉利益多,审理难度大,执行困难等特点。本文通过对玉州区法院近四年来该类纠纷的审理情况资料的收集,对在审理此类纠纷过程中所遇到问题和玉州区法院的做法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一些粗浅的观点和设想,以期对在司法程序内如何正确处分农村征地补偿款纠纷提供一些参考。
主题词:玉州区法院???农村土地征用款????分配纠纷????调研
近年来,随着玉林市城镇化步伐的加快,位于城区周边的农村,被政府征用的土地逐年增多,征用的范围日益扩大。同时,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征地补偿款时,部分村民的分配权利被限制或剥夺,权益受到侵害,从而引起大批村民集体上访,影响了农村的稳定,成为新的不安定因素。为此笔者对玉林市玉州区法院2006年至2009年近四年来审理的有关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分配纠纷案件情况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调查,认真分析研究了该类案件的审理情况,以期对在司法程序内如何正确处分农村征地补偿款纠纷提供一些参考。
一、玉州区法院2006年至2009年受理农村土地征用款分配纠纷案件情况
(一)案件受理情况
2006年至2009年玉林市玉州区法院共受理49件,结案45件,调解?件,其中:
2006年共受理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分配纠纷6件,结案5件,其中判决结案5件,无调解结案。
2007年共受理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分配纠纷18件,结案17件,其中判决结案7件,调解的1件,撤诉3件,其他6件。
2008年共受理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分配纠纷14件,结案12件(包括2007年存案1件),其中判决结案6件,调解2件,裁定驳回1件。
2009年共受理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分配纠纷11件,结案11件(包括2008年存案3件),其中判决结案6件,撤诉6件。
(二)案件呈现的主要特点
从法院受理的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分配纠纷案件可以看出:
1、法律文书所表述的案由不一。我院在2008年4月1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实施之前立案的案由不统一,有的定为承包土地青苗补偿费纠纷、有的定为土地补偿款纠纷,有的定为征地补偿款纠纷,有的定为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实施后,仍有的法律文书仍习惯性的沿用以前的案由,未使用规范的案由即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另外有一起纠纷是农户内部成员对征地补偿款分配不均导致的,也被冠以到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分配纠纷这个案由。
2、玉州区法院受理的案件分布来看,纠纷集中在城乡结合的地方,从案件的数量来看也不多,很大原因是由于该类纠纷法律关系复杂,矛盾尖锐,容易引发群体性纠纷,一些案件并没有进入司法程序。对已经受理的案件,结案方式上以判决居多,调解少,其中判决占到了约93%。判决的案件没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全部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而且有12起案子还经批准延长了6个月审理期限,影响了诉讼的效率。对于一审不服上诉的案件占到了近90%。
3、此类纠纷的主体多样化。原告主要是自然人,包括出嫁女、大中专毕业生、非农户等。原告起诉的被告则是具体执行征地补偿费分配的主体,有以村民委员会为被告的,有以村民小组为被告的,有以村经济合作社、生产合作社为被告的,还有的以村委和村民小组为共同被告,本院在法律文书中对被告的表述一律为小组或村委。
4、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争议包括对土地补偿费分配争议及其收益的分配争议、安置补助费的分配争议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分配发生的争议。从我院审结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来看,对于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基本没有什么争议,只有3件。在审理中较多的是原告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不满而引起的纠纷,占到了90%。有些案件地方土地部门在办理有关征地手续时,土地征收补偿费项目没有进行细化,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统一为征地款。村委或村民小组或生产队在制定分配方案也没有将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区别开来,往往是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起发放。这样造成原告往往很难向法院提供有关土地征收手续方面的证据,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所分配的究竟属于土地补偿款还是安置补助费或其他集体经济收益款不清楚,只能仅凭已经分配到该款的一些村民的证明起诉,法院调查取证难度大。
5、该类纠纷矛盾尖锐,牵涉众多村民的利益。在土地被征用后,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均制定了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决定对原告不分或少分。玉州区法院受理的原告起诉中虽然未有对分配方案提出异议,法院的判决也回避了对分配方案的审查,但支持原告应当发放或补发征地款的主张下,实际上对原分配方案作出变更。因为分配方案是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多数人的意见作出,一人起诉往往容易导致其他村民分配的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助费减少,引发其他村民的不满。另外有些案件虽然表现为单一的诉讼主体,但其他人持观望态度,一旦诉讼结果对起诉的村民有利,有同类情形的其他村民即会提起诉讼,这种“隐性”的群体性尤为突出。
6、行政干预较大,案件结果不好把握,即使判决下来此类案件的执行难度远大于一般案件。因为此类案件所依据是村规民约,多为现任的村民委员会或村党支部干部组织村民代表制定,处于对个人主义权威性和维护局部地区稳定的角度考虑,相关部门及其领导或多或少都要参与案件的审理,给案件的裁判带来一定的影响。而且大多数情况下,诉讼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将征地补偿款进行了分配,补偿款已经分到村民手中,集体组织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容易使判决成为一纸空文,引发新的矛盾。
二、农村土地征用款分配纠纷的成因
从审判实践看,当前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一)土地分配纠纷的根本原因在于利益的驱动。
玉林城区周边的农村,村民以农业生产为主,其生产力较为落后,生活水平也不高。土地是村民的主要收入来源。一旦征地,许多村民相继失去土地,而以农民为职业的村民无法在一定时间内找到别的职业,缺少了生活的主要来源,造成不能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征地款的分配实际是关系到农民今后的生存权。征地款是固定的,而人口却因生老病死及迁进迁出是一个变量,参与分配的人口越多,意味着分配的土地补偿款越少。如玉州区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有不少是对承包地归属发生争议,而这些土地被征用的承包户在土地被征用前二十年或更长时间耕种该土地并缴交公购粮,村民小组或村委也未提出异议或申请有关部门纠正,而是产生征地补偿后才提出主张,应是利益驱动所致。
(二)无成文、具体的法律法规作依据。
针对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我国有不少法规条文进行规制和指引。具体而言,涉及土地补偿费分配的法规主要有三。一是《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该文件指出,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二是《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丁作的意见》(农经发[2005]1号)。该文件规定,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属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三是200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有关条文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经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由于法规、司法文件制定部门不同,侧重点各异,条文之间明显存在不一致甚至相互冲突的情况。由此引发的问题是,作为最基层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究竟应该依据哪条或哪个部门制定的法规作为处置征地补偿费的准绳?进而言之,在土地补偿费留归集体经济组织的大原则下,征地补偿费能否分配,如何分配?现行法规既无罗列性的说明,又无限制性的规定。在法规政策缺位的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得各自依据本村实际自行制定分配方案。如有的全额到户,有的部分留村、组,而留村、组的比例又各有不同;有的一次性发放,有的分若干年发放;有的不分老少按人头发放,有的按被征用土地面积分配;有的征到谁家的土地,土地补偿安置费归谁所有,没征到的一分不给。正是由于征地补偿费分配方式的混乱,为失地农民频繁上访缠诉埋下了隐患。
(三)农民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增强
耕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本,尤其在农业税减免后,土地就是财富的观念已成为农民的普遍共识。农民已经把所承包的土地看作是赖以生存的必要的生产资料,因此是寸土必争、寸金必争。失地又得不到补偿款的农民往往认为己方有理,胜诉可能性大,期望值高,加之对司法权威较大的法院判决有认同感,导致大量纷争诉至法院。
(四)户籍制度日渐松散,人口流动性大
随着城乡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流动性越来越大,以前边界十分清楚的城乡分立的二元社会结构处于急剧的制度转型中,农业户籍和成员权可因迁入、迁出、出生、死亡而取得、变动和丧失。司法实践中比较突出的情况是:其一,人户分离现象。如结婚后居住工作在配偶所在的村,但是户口未迁入的;城郊农村户在人不在的“空挂户”;户口虽属于本村农业户口但本人在外已经有了固定工作,并已经享受了城镇职工统筹待遇的;全家外出务工经商多年不回村的等等。其二,非农业户口问题。如走关系找门路农转非的;用钱买非农户口的:作为对村干部的奖励转非农户口的;离退休回村人员等。另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土地一般承包期为30年,在这30年间,应该遵循“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立法指导思想,也使相当一部分农民淡化了户口观念,结婚不转户口的情况屡见不鲜。
(五)农村习俗、村民自治与法律规定的冲突
玉林农村受封建陋习和民间陈规的影响,“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男尊女卑”等传统的宗法思想根深蒂固。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对农村妇女的承包权利等予以了充分保护,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法律规定被大打折扣。农村既得利益群体或宗族势力往往借助其在人数、影响上的优势左右集体内部事务的处理结果,使农嫁女等弱势群体成为“民主自治”进程中的牺牲品。另外,按农村习俗,家族成员或亲属之间土地集中使用或代管、托管、借种的现象普遍存在。该地被征收后,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经讨论决定将补偿费分配给实际使用土地者,有土地使用证却实际未使用土地者被排斥在分配对象之外,引发纠纷。
三、审理土地征用款分配纠纷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原则
(一)受理范围
2005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法释{2005}6号《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文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但目前玉州区法院有些案件并不受理,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对分配方案不服提起发生纠纷;出嫁女要求分配土地征用款的纠纷和农村承包地之外的土地(如“四荒地”和机动地)被征收后获得的补偿款纠纷。
玉州区法院对土地承包款分配纠纷的受理范围主要按照2005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解释》和区高院的通知来执行。《解释》公布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曾在2006年下发通知,对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民事案件立案受理问题进行规范:1、要求各地法院严格执行《解释》的第一条规定,对属于《解释》第一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民事诉讼,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不属于应当受理情形的,不予受理。2、明确因农村承包地之外的土地(如“四荒地”和机动地)被征收后获得的补偿款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提起的民事诉讼属于法院不受理的范围;3、以1999年1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界限,对于该法实施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集团经济组织因承包地征收土地补偿给、安置补助费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2009年在第二次全区法院立案受理审查分析会会议纪要中,区高院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的受理问题提出了意见,重申了要严格执行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受理范围,不扩大也不缩小,坚持稳妥、慎重、严格依法受理;做好受理前工作,引导通过非诉讼渠道解决。
(二)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而谁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多大程度的分配权,实践中各村各集体经济组织作法也各有不同,没有统一的规定,甚至有些同一村内的不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或者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在不同时期其分配的方式和依据也各不相同。难免出现分配不公,纠纷不断。要解决上述问题,正确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解决土地补偿费分配的前提。由于现在尚无法律规定可循,玉州区法院有采取“户籍+义务”结合模式,即除了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户籍外,还应当与其他成员一样尽义务,才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玉州区法院审结的原告陈朝龙、陈科泽、陈科忠、陈科权四承包经营户与被告玉林市玉州区茂林镇陂石村水陈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水陈小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法院认为从原告的户口本、粮食定购任务表、土地承包使用证、玉州区茂林镇陂石村委会证明、玉州区茂林镇人民政府的处理意见可以证实,原告四户17人具有水陈村民小组的户籍也尽到组成员应尽的义务,属于被告水陈村民小组成员,应当享有水陈村民小组成员同等的权利按照分配办法分得土地征用补偿费。?但该模式不能完全解决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问题。从2004年起,玉林除对烟叶仍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外,其他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特产税一律取消。根据相关法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担的义务包括:①《农业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条件下的出资出力义务;②成为农村土地承包者时负有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和提高地力,防止农用地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坏等义务。?而现实情况是村委、村民小组的管理权日益削弱,筹资筹劳发展生产或兴办公益事业的情况较少见,对土地承包户合理使用的土地的义务也极少行使监督权,这使得那些并未承包土地的集体组织成员证明其尽了相应的义务非常困难。
玉州区法院还有一种做法是“户籍+事实主义”,即除了应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外,还要长期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活。如2007年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再婚妇女索要农村土地承包补偿款纠纷案,就是采用了上述观点。陈某与玉林市玉州区某村民小组成员覃某于1984年结婚后,即把户口迁到某农经社处。1984年农村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时,陈某承包有一份责任田0.97亩,责任田的承包户主是覃某。陈某与覃某离婚后,1988年与北流市石窝镇某村民小组组员苏某结婚,婚后随夫生活,但户口仍在某农经社处,承包某农经社的0.97亩责任田没有退包,陈某在新居住地亦没有分得承包地。2004年玉林市经济开发区征用某农经社的土地,陈某承包的0.97亩责任田也被征用。某农经社得到征地补偿费后按照每个组员被征用承包责任田的多少分配土地补偿。经司法所出面调解,农经社和陈某约定:农经社补土地补偿费38034.67元的七成26624.27元给陈某,余下的三成给农经社发展公益事业。但此后农经社并没有按协议书履行付款,陈某遂诉至法院。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与覃某1984年结婚后,把户口迁到某农经社,分到了承包地,虽然原来是某农经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其自1988年再婚嫁到北流市石窝镇某村民小组苏某处后,实际上已在该组生产、生活。尽管陈某不从某农经社迁移户口到该石窝镇村民小组,但已脱离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表明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不存在较为固定的集体生产、生活状态。因此,法院认定陈某从1988年与苏某结婚进入石窝镇村民小组生活、生产时起,其原某农经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陈某向原住地某农经社索赔土地补偿费38034.67元没有获得法院支持。
(三)土地承包证效力的认定
玉州区受理的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分配纠纷案件有相当一部分是失地村民与集体组织就征用的土地面积发生争议。作为起诉方会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明自己承包的土地面积。那么,在具体的案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效力应如何确认呢?
首先来看玉州区法院审理的原告庞某与被告玉州区城西街道某村14-1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原告在1995年延长承包责任制时,原告户分得本村民小组耕地共2.214亩,包括里海垌耕地0.75亩,周官垌耕地0.43亩,机动田0.03亩,屋背垌耕地0.344亩,周红垌耕地0.66亩。原告户一直耕种2.214亩到现在,每年如期完成国家公购粮等所有义务。现在原告的耕地中里海垌耕地0.78亩(里海垌耕地0.75亩加机动田0.03亩)及周官垌耕地被征用,共应得土地征用补偿款52299.87元,被告只发放了一部分征地补偿款21113.94元给原告,尚欠31185.93元。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征地补偿31185.93元给原告。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的就是对原告提供了土地承包使用证,原告认为土地承包使用证证明原告从1995年起至今所承包的土地亩数是2.214亩。而被告认为该证据无效,并提出其小组成员的承包土地使用证都是1995年办理的,原告的承包土地使用证是2003年4月29日新队长上任后利用职权办理的,未召开社员大会,直到出现纠纷被告才知道有该承包簿的存在。法院认为原告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使用证》未被有关职能部门撤销或变更之前,可以证明原告对里海垌0.75亩土地及其他土地拥有合法的土地承包使用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主张原告的土地承包证系新队长上任后利用职权办理的,无充分的证据证实。而且从1995年以来,原告耕种该土地并缴交公购粮及农业税等,被告也未提出异议或申请有关部门纠正。最后法院对原告的《农村土地承包使用证》效力进行了确认。?类似的还有几个案件也是同样的处理。
从上述判决可见,玉州区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会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对政府颁发的《承包经营权证书》证据效力进行审查,但这种审查权仅是形式审查,并不从实体上审查承包合同是否已经成立。原因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从前述法律规定看出,1、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农民依法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2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行为体现了国家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关系的干预,是土地行政管理机关依申请或依职权作出的,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3、既然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那么就具有行政行为的部分效力,包括确定力、公信力和拘束力。?作为法院来说,如果颁证的行政机关未撤销《承包经营权证书》,法院承认其颁证的行为的确定力、公信力和拘束力,把当事人手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视为系依照法定程序获得且无瑕疵,对方当事人亦无充分证据对抗的,原则上应保护持证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确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死亡人口土地补偿款继承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集体组织成员死亡的土地征收补偿权存在以下两个难点:1、对于非一人的家庭承包户中家庭成员之一死亡的情况,非该户成员的继承人是否可以要求继承死亡人员的土地补偿费;2、家庭承包户成员全部死亡,没有其他成员,其继承人是否可以要求继承死亡人员的土地征收补偿费。
对于第一种情况,是不存在土地征收补偿款遗产继承的情形。因为从1993年,中央提出“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直到将这些政策写入《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农户家庭,在承包期内家庭成员之一死亡的,承包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承包土地由家庭其他成员继续耕种。所以,1993年后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尽管部分成员资格丧失了,但该户承包的土地还必须维持现状,不能作调整。该户土地被征收所得的土地补偿款归该户所有,不存在继承问题,对非该户成员的继承人是否可以要求继承死亡人员的土地补偿费得请求不予支持。如玉州区法院审理的原告杜科开与被告杜科祥的遗产继承纠纷就是以上述思想作出的判决的(虽然该纠纷不是划入农村承包地征用补偿款分配纠纷来处理,但是其中的判决理由却为第一个难点提供了解决办法)。
对于第二种难点,玉州区法院的处理主要是根据2008年10月在全市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意见来处理。家庭承包户人员全部死亡,承包主体也不复存在,该户承包的土地应归属集体,所得的土地补偿费也应归属集体。但同时也要区分不同情况。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征收补偿费包括三个部分,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除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属于个人外,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属集体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属个人的私有财产,与村民待遇没有必然的联系,其继承人有继承权,继承人因此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对于属于集体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这是一种待遇问题,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从法理上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从死亡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消失,分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待遇随着死亡而消亡。故死亡的集体组织成员不能参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分配。其次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功能来说,是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具有生活保障的功能。而死亡人员不存在就业问题,同时也因死亡事实的发生,安置死亡人员也失去了现实意见。所以无论是征地前死亡还是在征地后死亡,都不能参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分配。
笔者认为上述做法是合理的。
四、建议及对策
(一)受理范围
首先从诉讼主体来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集体组织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法律并未对什么是集体经济组织作出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主要是一个政治上的称呼,实践中,玉林也没有成立过村集体经济组织,一个村或小组的各项事务的管理包括收入分配都是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行使权利。审判实践中基本上是把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等同起来。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是村民自治组织,不是一级政府机构,所以,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的管理、分配等活动不具有行政性,本身就是一种民事行为。
其次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村委或村民小组)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通过建立土地承包合同的关系取得的,农民(农户)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依据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齐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这说明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财产权利的范畴。承包地被征收,即意味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土地补偿款是对集体组织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的一种补偿,法律虽然规定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所以无论从法理还是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发生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承包方之间的补偿费用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应当作为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
(二)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于减少实践中土地征用补偿款等集体经济利益分配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确定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理论上有三种观点:户籍主义,即以户籍所在地是否在该村组作为确定是否具有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事实主义主张以是否实际在本村组长期生活为标准来确定资格;生活来源说,主张只要是以土地耕作收益作为个人主要生活来源,就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笔者认为这几种主张都有一定的道理,但都不全面:第一种观点,从玉州区法院审理的所有案件来看,所有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制定分配方案考虑的首要因素就是户籍,但在户籍制度日益宽松的情况下,单纯依靠户籍为标准无法解决挂靠户口人员等实际问题;第二、三种观点排除了对户籍的要求,现实中很难获得村民的支持,这样使得通过土地流转方式获得土地经营承包权的非农户也可以享受征地补偿款。笔者认为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玉州区法院在审判中采取了户籍主义和事实主义的折衷做法比较合理,同时还提出了新的看法。首先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依据以户籍为一般原则,还应结合地权进行考虑。如果某人户口在本村(组),只要他(她)的农民身份没有改变,依附于村(组)集体土地,他(她)必然享有集体土地的地权,他(她)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团体里的一分子,他(她)就和其他集体成员一起,成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主体的一部分,就应该成为征地补偿费的受益权主体。其次越来越多的农民到城市落户,是社会发展趋势,同时这几年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也在迅速发展,进入城市的落户的农民可以参加医疗、养老等保险,享受城市低保。对于农民?“农转非”的情况应当区别对待,如果该承包户中仍有人未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户口,仍然耕作家庭承包户的土地,就应当享受征地补偿款。如果该户的全部成员全部迁出在不设区的市落户,这又分两种情况:一是原来有承包土地的农户的家庭成员全部迁出在不设区的市落户,承包期内的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未收回,那么在土地被征用后,应享受征地补偿款。二是原来并未承包土地的农户家庭成员全部迁出在不设区的市落户,不能要求享受征地补偿款。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效力认定
《土地承包使用证》是确定土地承包面积的一个重要证据,认可其行政效力有合理的地方。但从玉州区法院审理的案件来看,很多《土地承包使用证》是在90年底甚至更早的时候发放的,?直到2003年12月1日农业部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才对证书的发放做了规定,至于之前,证书的发放实际是无法可依。因此《土地承包使用证书》的确存在发放并不规范的情形,实践中通行做法是由政府先发放印有政府印章的空白经营权证书,由村委会代为填写,填写不清、少填或不填部分承包田、填写错误的则直接在证书上予以涂改,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和承包经营流转取得的承包田不作区分,等等,证书填写的随意性很大。因此,在审理农村承包地征用补偿款纠纷案件中应注意,应当对土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面积结合其他证据一起进行认定。对于《承包经营权证书》与土地清册不符、与承包合同成立不符而没有合法的流转手续等明显违法情况的,法院可直接认定其没有合法来源依据而不予采信。
针对案件审理中被告提出的当事人手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取得的程序或实体存有瑕疵,笔者认为证书如未经过民主议定程序或其中载明的土地面积与其他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合同中确定的土地承包面积有重叠,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解决:一是引导当事人启动行政程序,通过政府或法院的行政诉讼来维持或者撤销一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但在行政程序解决的过程中,案件应中止诉讼。二是通过行政程序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问题解决之后,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支持或驳回当事人主张的判决。当然也允许例外情况,如一方当事人虽经法院释明,但并不启动行政程序,而另一方当事人又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持证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存在程序上和实体上的诸多问题。对于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应认定持证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瑕疵证据,不能将其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无其他证据支持,应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持证方的诉讼
(四)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全力化解社会矛盾。征地补偿的纠纷,单靠政府或法院,哪一家都难以彻底解决。因此,必须在党委的领导下,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经济、政策、教育、行政、司法手段解决。首要一条是充分发挥农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和政府强大的管理和调解功能,依靠党员干部和群众做工作,在源头上化解矛盾,避免冲突激化,使多数纠纷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减少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加强诉讼指导和诉讼风险提示,在立案受理前,应积极主动与当地党委、政府加强联系,寻求非诉讼渠道妥善处理解决。如起诉人坚持起诉,应当严格审查,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并告知起诉人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五)通过立法途径是土地征用款分配纠纷的根本途径。
目前,立法滞后的状况已经成为解决土地征用款分配纠纷的一大障碍,加强全国或各省统一性的立法是解决土地征用款分配纠纷的根本途径。统一立法的重要目的就是使土地征用款分配纠纷的诸多问题有法可依,使它们的解决有法律上的直接而有效的依据。
在立法上进一步改革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加快土地征地立法,依法明确补偿标准、村民资格的认定、分配主体和范围等,使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分配建立在一个有法可依的基础上,消除法律界限不明带来的司法不统一问题。通过平衡国家、集体、农民利益,实现土地利益最大化、最优化,为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奠定法律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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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南垟村滨海大道征地款分配方案
南垟村滨海大道征地款分配方案
滨海大道征地数16.6995亩,征地费116.8965万,建筑平方收购667.98万,总金额784.8765万。根据村民的迫切要求,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经村两委研究决定,将滨海大道征地及补偿费分配到户。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吸取周边各村分配经验,结合本村具体因素,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制定如下分配方案。
为一户,二个儿子以上一、 分配方法:按每一个基本户主连一个儿子
的每一子作为一个分户分配,总份数的60%按人口分配,40%按
户数分配(一个人和一户各按10分计算)。
二、 农业户口人口和户头按100%分配。
三、 原则上以本村户籍的人口和户头为准,以下对象分别分配:
1、 不是世居本村的,现户口在本村有承包权证的以承包权证当时人
口为准,人口给予100%分配,户头不予分配,户口在本村的但无承
包权证的属户籍空挂本村的不予分配。
2、 本村女青年已外嫁或离婚后再婚的(以事实婚姻或结婚证为准),
户口应迁出但未迁出的,不予分配。
3、 本村外嫁已离婚,户口在本村待嫁,本人人口给予70%分配(以
离婚判决书为准);其子女和非法同居所生的子女,同样不予分配。
4、 外村嫁入本村的,已办理离婚手续,户口应迁出但未迁出的,不
给予分配。
5、 外村嫁入本村离婚后户口仍在本村,以离婚判决抚养子女,并有
本村房产权证的,其本人和子女可享受人口100%分配,户头与原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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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一个户头。
6、 外村改嫁或进婿本村的户口,其本人给予人口分配,带来的子女
不予分配。
7、 外村嫁入本村,户口应迁入但未迁入的空人口不给予分配。 8、 ?农转非户口,世居本村,户籍在本村,并有二轮承包权证的,
享受100%分配;?有二轮承包权证,户口不在本村,但原来是本村
农业户口的,按100%分配;?一贯买粮户,有二轮承包权证或户口
在本村的,按70%分配;?一贯买粮户,无二轮承包权证,世居在
本村的,按50%分配
9、 现役军人、学生、劳改、劳教、在外下落不明的本村户籍人员按
100%分配,注:下落不明者必须由本人领取其股份。限于从分配之
日起6个月内领取,超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分配权益,归村集体
所有。
10、 现出国的原本村户籍人员,按出国时人数1户100%分配,妻子
和子女人口各按一个分配,但必须将妻子和子女以国外户籍证明为
准,超计划生育的和村民同等处理,否则不予分配。 四、 符合计划生育条例与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的多子女分配方法: 1、 户主和一个儿子为一户,二个儿子或二个儿子以上的超出的另立分户,其中长子为10分,次子、三子未满22周岁的按年龄递减:21-19周岁为9分;18-16周岁为8分;15-13周岁为7分;12-10周岁为6分;9周岁以下为5分。
2、 女儿户的分配:男到女方进婿,享受男儿的同等分配;二个女儿以上全部出嫁的,按一户一子的同等分配;二个以上女儿均未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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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一个女儿按男儿同等分配。
五、 世居本村的国家干部、机关、企业、事业、大中专学生、毕业生
等人员分配方法:
1、?享受国家待遇的本人、家属和子女按80%分配(户口不受限制),其家属户口在本村农业户口的,户头和家属、子女按100%分配。1982年1月1日前享受国家待遇人员按40%分配。
?一贯买粮户的按一贯买粮户比例分配。
?转业军人、现在外地工作的同?条分配。
?现役军人及家属不受户口限制。
2、大中专在校生,因当时户口必须迁出就读的,现户口未迁入的按村民同等待遇分配。
3、大中专毕业生自找职业,现在外地工作的按村民同等待遇分配,但必须由其本人所在地的户籍和单位证明为准。注:若发现证件伪造的,废除今后一切分配。
六、独生子女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国家待遇例外),按相应人口外加10分,按下一代独生子女证为准,领证时限于本方案公告之日前有效,含公告之日。如发现再生育的以2倍的分配额罚款,并和村集体订立合同。
七、农业户单身汉的分配办法:
本村农业户口,35周岁以上的单身汉,其人口外加10分。 八、为了维护老年人的权益,子女已成家立业的,老年人自己要求和子女分开分配,其人口可以单独分配,但无户头分配。 九、任何人欠村集体资金的,包括地租金、房租金等,必须先交清后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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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配。注:计划生育罚金未缴清的,必须由办事处办理好手续后方可领取。
十、如果个别村民情况特殊,本方案未尽事宜,必须报村两委研究,经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提交村民大会表决予以确定。
十一、本方案由村两委起草,经支部大会充分讨论决定,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十二、本方案未尽事宜另行决定。
本方案解释权归南垟村两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
户口有效期至2010年4月23日下午5时止。
南垟村两委会
201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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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关于请求解决徐家组内土地征用补偿分配款的报告
关于请求解决双桥村徐家组内
土地征用补偿分配款的报告
石塘乡人民政府:
我叫汤君兰,女,1966年12月16日生,汉族,我在2000年农历6月与双桥村徐家组徐金良结婚,2001年我与女儿符琳户口迁至双桥村徐家组,后因夫妻双方感情不和,于2011年11月我与前夫徐金良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女儿符琳一直跟随我生活。我与前夫徐金良婚姻存续历时12年之久,村小组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过田土,从2001年至今,我与女儿符琳户口一直都在双桥村徐家组。
从2001年起,许多部门、工厂因开发建设需要陆续征用双桥村徐家组土地(包括荒山、菜园、公墓、宅基地),石塘乡双桥村就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分配问题,一直按双桥村徐家组农村户口现有实际人员进行分配(婚姻期间我与女儿都在分配名单中),但是我与前夫离婚后,我与女儿符琳均未列入分配名单中,我发现后多次找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要求将我母女两人列入分配征用土地款分配名单之中,村领导同志也都同意我们母女参与分配,但徐家组成员打着“村民自治”的旗号,以我于前夫徐金良离婚为由拒绝接受我的要求,不按政策法律办事,强行拒绝权益当事人母子参与分配。土地款不分配给我,严重侵犯了我享有村民相同待遇的合法权利。
权益当事人认为:权益当事人和女儿一直是双桥村徐家组农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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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户口,理应享有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分配权利,徐家组拒绝分配权益当事人土地补偿款的行为,违背了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为此,我多次向组、村二级组织请求维护我应享有山地款分配权,但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我自从离婚后,与女儿无家可归,一直在长沙给人当保姆过着颠沛流离的生活,百般无奈之下,望尊敬的乡政府领导在百忙之中过问此事,并督促双桥村徐家组切实解决我的土地款分配问题,享受双桥村徐家组村民相同待遇,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特此请求~
请求人: 年 月 日文案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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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案,原指放书的桌子,后来指在桌子上写字的人。现在指的是公司或企业中从事文字工作的职位,就是以文字来表现已经制定的创意策略。文案它不同于设计师用画面或其他手段的表现手法,它是一个与广告创意先后相继的表现的过程、发展的过程、深化的过程, 多存在于广告公司,企业宣传,新闻策划等。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文案
外文名称
Copy
目录
1发展历程
2主要工作
3分类构成
4基本要求
5工作范围
6文案写法
7实际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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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叠编辑本段发展历程
汉字"文案"(wén àn)是指古代官衙中掌管档案、负责起草文书的幕友,亦指官署中的公文、书信等;在现代,文案的称呼主要用在商业领域,其意义与中国古代所说的文案是有区别的。
在中国古代,文案亦作" 文按 "。公文案卷。《北堂书钞》卷六八引《汉杂事》:"先是公府掾多不视事,但以文案为务。"《晋书?桓温传》:"机务不可停废,常行文按宜为限日。" 唐戴叔伦《答崔载华》诗:"文案日成堆,愁眉拽不开。"《资治通鉴?晋孝武帝太元十四年》:"诸曹皆得良吏以掌文按。"《花月痕》第五一回:" 荷生 觉得自己是替他掌文案。"
旧时衙门里草拟文牍、掌管档案的幕僚,其地位比一般属吏高。《老残游记》第四回:"像你老这样抚台央出文案老爷来请进去谈谈,这面子有多大!"夏衍《秋瑾传》序幕:"将这 阮财富 带回衙门去,要文案给他补一份状子。"
文案音译
文案英文:copywriter、copy、copywriting
文案拼音:wén àn
现代文案的概念:
文案来源于广告行业,是"广告文案"的简称,由copy writer翻译而来。多指以语辞进行广告信息内容表现的形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广告文案包括标题、正文、口号的撰写和对广告形象的选择搭配;狭义的广告文案包括标题、正文、口号的撰写。
在中国,由于各个行业发展都相对不够成熟,人员素质也参差不齐,这使得"文案"的概念常常被错误引用和理解。最典型的就是把文案等同于"策划",其实这是两种差别很大,有着本质区别的工作。只是由于文案人员常常需要和策划人员、设计人员配合工作,且策划人员也需要撰写一些方案,这使得很多人误认为文案和策划就是一回事,甚至常常把策划与文案的工作会混淆在一起(这也和发源于中国的"策划学"发展不够成熟有关)。
广告文案
广告文案
很多企业中,都有了的专职的文案人员,只有当需要搞一些大型推广活动、做商业策划案、写可行性分析报告等需求量大的项目时,才需要对外寻求合作。以往一般企业都会找广告、文化传媒等公司合作。这些公司一般都有专业的文案、设计团队,经验也相对丰富,但因为业务量大,范围广泛,在针对性方面会较为薄 弱。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对专业文案的要求更加严格,逐渐衍生了一些专注于文字服务的文案策划公司。这类企业发展速度很快,大多数都是从工作室形式转型而来,也有从文化传播机构独立出来的。
随着中国广告业二十余年的迅猛发展,广告公司的经营范围,操作流程,工作方式都在变化,文案的角色由无闻转为配角,现正昂首阔步走向台面,成为主角,从前一则广告多是由设计出计划,再配图之后,文案轮为完稿,一则广告的计划多是由文案与美工共同完成,然后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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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分工。说起文案的地位,日本是从1992年意识到文案的重要性,台湾是1998年。2002年,大陆的一些中大型广告公司的老总几乎都在垂叹,好的文案太少了。好的文案往往愿意扎堆,从全国形式来看,这股潜规则正逐渐由华南广告重镇广州向华东中心上海转移。
折叠编辑本段主要工作
撰写报纸广告、杂志广告、海报; 撰写企业样本、品牌样本、产品目录; 撰写日常宣传文案白领一族
文案白领一族
单页、各类宣传小册子; 撰写DM直邮广告,包括信封、邮件正文; 撰写电视广告脚本,包括分镜头、旁白、字幕; 撰写电视专题片脚本; 撰写电视广告的拍摄清单; 撰写广播广告; 将海外版广告文案作 汉化(翻译); 撰写广告歌词,或汉化(翻译)外文歌词; 撰写各种形式的网络广告; 为网站栏目命名; 撰写网站内部文案; 撰写手机短信广告; 撰写各类广告作品的创意阐述; 撰写广告口号; 撰写产品包装文案,包括:品牌名、使用说明、产品成分等; 为产品或品牌命名,并作创意阐述; 为路演或活动命名,并作创意阐述; 撰写活动请柬及活动现场宣传品上的文字; 为各种礼品命名,并作创意阐述; 为专卖店命名,并作创意阐述; 撰写商店的橱窗或店内POP物料文案; 撰写软文、新闻式、故事式、评论式; 撰写策划书,或协助策划人员优化、润色方案文字; 协助客户企业内刊的编辑,提供主题方向,审核文字。 不同的环境对文案撰稿人有着不同的锤炼和要求。
折叠编辑本段分类构成
从现有的文案分类有很多种,按照4A标准,一般有四类:助理文案(ACW), 文案(CW策划文案
策划文案
),高级文案(ACW),资深文案(SCW),其中稍微要区别的是高级文案与资深文案,前者要求的是文案的撰写能力,而后者不仅仅是文案的撰写能力还包括做文案的年资。有些4A公司设有文案主任(CE)一职,大体上与文案职责类似,有时候负责专项。另外有些个别公司还配有首席文案的职位(CCW),文案功力凤毛麟角,虽不具领导才能,但有的首席文案拿的工资却比创意总监还要高。大部分国内广告公司文案的种类繁杂,有房地产文案、创意文案、企划文案、品牌文案等。
文案是由标题、副标题、广告正文、广告口号组成的。它是广告内容的文字化表现。在广告设计中,文案与图案图形同等重要,图形具有前期的冲击力,广告文案具有较深的影响力。
广告标题:它是广告文案的主题,往往也是广告内容的诉求重点。它的作用在于吸引人们对广告的注目,留下印象,引起人们对广告的兴趣。只有当受众对标语产生兴趣时, 才会阅读正文。广告标语的设计形式有:情报式,问答式、祈使式、新闻式、口号式、暗示式、提醒式等。广告标语撰写时要语言简明扼要,易懂易记,传递清楚,新颖个性,句 子中的文字数量一般掌握在12个字以内为宜。
广告副标题:它是广告方案的补充部分,有一个点睛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对标题的补充及让人感觉,前面的不懂,在这里全部让人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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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正文:广告正文是对产品及服务,以客观的事实、具体的说明,来增加消费者的了解与认识,以理服人。广告正文撰写使内容要实事求是,通俗易懂。不论采用何种 题材式样,都要抓住主要的信息来叙述,言简易明。
广告口号:口号是战略性的语言,目的是经过反复和相同的表现,以便名域其他企业精神的不同,使消费者掌握商品或服务的个性。这以成为推广商品不可或缺的要素。广告 口号常有的形式:联想式、比喻式、许诺式、推理式、赞扬式、命令式。广告口号的撰写要注意简洁明了、语言明确、独创有趣、便于记忆、易读上口。
所谓广告文案是以语辞进行广告信息内容表现的形式。广告文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广告文案就是指通过广告语言、形象和其他因素,对既定的广告主题、广告创意所 进行的具体表现。狭义的广告文案则指表现广告信息的言语与文字构成。广义的广告文案包括标题、正文、口号的撰写和对广告形象的选择搭配;狭义的广告文案包括标题、正文 、口号的撰写。
折叠编辑本段基本要求
1)准确规范、点明主题
准确规范是文案中最基本的要求。要实现对广告主题和广告创意的有效表现和对广告信息的广告文案
广告文案
有效传播,首先要求广告文案中语言表达规范完整,避免语法错误或表达残缺。其次,广告文案中所使用的语言要准确无误,避免产生歧义或误解。第三,广告文案中的语言要符合语 言表达习惯,不可生搬硬套,自己创造众所不知的词汇。第四,广告文案中的语言要尽量通俗化、大众化,避免使用冷僻以及过于专业化的词语。
2)简明精炼、言简意赅
文案在文字语言的使用上,要简明扼要、精练概括。首先,要以尽可能少的语言和文字表达出广告产品的精髓,实现有效的广告信息传播。其次,简明精练的广告文案有助于吸引广告受众的注意力和迅速记忆下广告内容。第三, 要尽量使用简短的句子,以防止受众因繁长语句所带来的反感。
3)生动形象、表明创意
文案中的生动形象能够吸引受众的注意,激发他们的兴趣。国外研究资料表明:文字、图像能引起人们注意的百分比分别文字是35%, 图像是65%,文案创作时采用生动活泼、新颖独特的语言的同时,附助以一定的图像来配合。
4)优美流畅、上口易记
文案是广告的整体构思,对于由其中诉之于听觉的广告语言,要注意优美、流畅和动听,使其易识别、易记忆和易传播,从而突出广告定位,很好地表现广告主题和广告创意,产生良好的广告效果。同时,也要避免过分追求语言和音韵美,而忽视广告主题,生搬硬套,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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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会,因文害意。
折叠编辑本段工作范围
策划文案和创意文案
一)策划文案:工作主要是将策划工作人员的策划思路形成文字。毋庸置疑,公司很多策划人员均有很强的策划水平和丰富的策划经验,但有时候手上同时进行几个案子,同时时间又比较紧的情况下,文案可以在充分理解策划意图的情况下帮助策划人员完成策划方案的写作。这其中有几个内容:
1.必须充分了解本案的运作背景,包括宏观市场信息和微观市场动态。
2.掌握整个策划的战略指导思想。
3.以通俗易懂、言简意赅的论述方式将策划思想反映在字里行间。
4.到比较专业的问题或障碍的时候,应及时与策划人员沟通,保证策划方向的一致性。
5.贯彻战略方针的同时,也可就战略思想的表达方式和文字提述上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从而更好地展现策划的战略核心点。
二)创意文案:主要是将广告作品的表现及形式用完整的文字表达出来,其中,除了产生画面的构想之外,还包括广告语言的表现内容(如平面的标题、引文、正文、随文,广告语等,影视的音效、旁白、字幕、广告语等)。其中至关重要的就是新颖的创意和传神的文字表现。而这些智慧的闪光绝对不是拍一下脑门子就能出来的。这其中包括了以下内容:
1.通过各个层面,特别是swot方面深入理解,从而找出项目的核心优势。
2.把握目标消费群的心态。
3.掌握宏观政策及大市场对项目本身的影响。
4.场策划人员和设计人员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沟通。
5.市场上类似房产项目的文案及创意,力求全面加以突破。
6.获悉开发商对文案创作的要求,调整文字内容和形式。
折叠编辑本段文案写法
商家要吸引、留住消费者必须注重细节的提高和改善,而其中,文案就是不可忽视的一大细节。下面是一些能吸引买家的写文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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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叠九宫格思考法
拿一张白纸,用笔先分割成9宫格。中间那格填上你的商品名,接下来开始在其它8格填上可以帮助此商品销售的众多可能优点。这是强迫创意产生的简单练习法,我也常用这种方式构思出企划案或演讲PPT的结构。
折叠要点衍伸法
把该商品型录上的商品特点照抄下来,然后每个要点后面加以延伸。如果你真的很懒,照抄型录商品卖点也可,但文字会比较没有人味,说服力道会稍差。
折叠三段式写作法
这是仿新闻学中"倒三角写作法"。第一段,请精要地浓缩全文的销售话术,因为多数人都没耐心看全文。第二段,请依照型录要点衍伸法,逐一说明该商品的众多特色。到底是点列还是一段长文章较好,要看你的文字功力。文字功力欠佳就点列式写出卖点即可。最后一段是「钩子」,主要任务是要叫人【Buy Now】,所以一般是强化商品USP(Unique Selling Point,独特销售卖点)、价格优势或赠品。
折叠编辑本段实际应用
市场研究
没有正确的市场导向,任何文案或创意都是天马行空的奇思怪想。的确,再优美的文字用在不适宜的场合中都可能导致整个策划执行的失败。一篇优秀的文案,一定是在对市场有深入的了解后方能下笔的。 例如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文化构成、风土人情、产业结构比重等等皆有很大差异,同一地区不同年龄、阶层人士的世界观、思维观、道德观和价值观也参差不齐,加上特定环境、特定历史背景或政策规文赋予某些项目的特殊意义,都会对文案产生深远的影响。 所以无市场,文案便如枯井之蛙,其作品不仅缺乏远见,生命力也极为低下。
沟通与互助
在创作一幅作品时,常常发生这种情况:设计人员与文案人员一开始没有很好的沟通;结果是设计人员设计出来的作品文案看来好像是曲解了原意,而将文案配上去时候,设计人员又认为文案的风格与画面差入甚大。矛盾自然就出现了。 其实文案和设计,乃至市场、企划、媒体等各部门工作人员都应随时保持高效的沟通。通篇来看,文案的工作是将市场的调查分析结果作为其创作的翔实论据、企划的核心思想作为其创作的指引方向,媒体投放的渠道作为其创作的特定模式,设计排版作为其创作的具体表现。因此,每一个环节都是动态维系着的。在做一个文稿之前,与各个部门广泛沟通,并做到互爱互助,才能在一个凝聚力超强的团队中展现出自己独特的个性和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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