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一般反避税管理规程
知识是浩瀚的海洋
发奋识遍天下字,立志读尽人间书
一般反避税管理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一般反避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税务机关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下列情况不适用本规程:
,一,与跨境交易或支付无关的居民企业之间的安排,
,二,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以及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
第三条 税收利益是指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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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避税安排的主要特征是:
,一,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
,二,安排的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以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类似安排为基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调整方法包括:
,一,对安排的全部或部分交易重新定性,
,二,在税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或将该交易方与其他交易方视为同一实体,
,三,对相关所得、扣除、税收优惠、境外税收抵免等重新定性或在交易各方间重新分配,
,四,其他合理方法。
第六条 企业的安排属于转让定价、成本分摊、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等特别纳税调整范围的~应首先适用于特别纳税调整相关规定。
企业的安排属于受益所有人、利益限制等税收协定执行范围的~应首先适用于税收协定执行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立案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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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评估、同期资料管理、对外支付税务管理、股权转让交易管理、税收协定执行等工作~及时发现一般反避税案源。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存在避税嫌疑的~层报省级税务机关复核同意后~报税务总局申请立案。
第九条 省级税务机关应将税务总局形成的立案申请审核意见转发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总局同意立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
第三章 调查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时~应向被调查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第十一条 被调查企业应自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资料证明其安排不属于本规程所称避税安排。提供的资料包括:
,一,安排的背景资料,
,二,安排的商业目的等说明文件,
,三,安排的内部决策和管理资料~如董事会决议、备忘录、电子邮件等,
,四,安排涉及的详细交易资料~如合同、补充协议、收付款凭证等,
,五,与税务顾问的沟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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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与其他交易方的沟通信息,
,七,可以证明其安排不属于避税安排的其他资料,
,八,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供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提供~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延期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同税务机关同意企业的延期申请。
第十二条 企业拒绝提供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核定~并依照征管法第七十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时~可以要求为企业筹划安排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筹划方,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一般反避税调查涉及向筹划方、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调查取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企业、筹划方、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提供的资料~可以采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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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调查、发函协查和查阅公开信息等方式核实。需取得境外有关资料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启动税收情报交换程序~或通过我驻外机构调查收集有关信息。涉及境外关联方相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也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公证机构的证明。
第四章 结案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调查过程中获得的相关资料综合判断企业是否存在避税安排~形成案件不予调整或初步调整方案的意见和理由~层报省级税务机关复核同意后~报税务总局申请结案。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税务总局形成的结案申请审核意见~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同意不予调整的~向被调查企业下发《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
,二,同意初步调整方案的~向被调查企业下发《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
,三,税务总局有不同意见的~按照税务总局的意见修改后再次层报审核。
被调查企业在收到《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下发《特别纳税调整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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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调查企业在收到《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提出异议~但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后认为不予采纳的~应将被调查企业的异议及不予采纳的意见和理由层报省级税务机关复核同意后~报税务总局再次申请结案。
被调查企业在收到《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提出异议~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后认为确需对调整方案进行修改的~应将被调查企业的异议及修改后的调整方案层报省级税务机关复核同意后~报税务总局再次申请结案。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税务总局考虑企业异议形成的结案申请审核意见~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同意不予采纳企业所提异议的~向被调查企业下发《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
,二,同意修改后调整方案的~向被调查企业下发《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
,三,税务总局有不同意见的~按照税务总局的意见修改后再次层报审核。
第五章 争议处理
第十九条 被调查企业对主管税务机关做出的一般反避税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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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做出的一般反避税调整方案导致国内双重征税的~由税务总局统一组织协调解决。
第二十一条 被调查企业认为我国税务机关做出的一般反避税调整~导致国际双重征税或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征税的~可以按照税收协定及其相关规定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境外股权转让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一般反避税管理~由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实施~适用于2008年1月1日后实施的避税安排,本规程生效之日前已结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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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
,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政策问
题答记者问
,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12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
, 2014年11月16日,国家主席**在澳大利亚布里斯班举行的G20领导人第九次峰会第二阶段会议讨论世界经济抗风险能力议题时指出:“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打击国际逃避税,帮助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这是我国最高领导人首次在国际重大政治场合就税收问题发表重要意见。随后,为落实**“打击国际逃避税”的指示,国家税务总局迅速行动,发布了《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和明确税务机关采取一般反避税措施的适用范围、判断标准、调整方法、工作程序、争议处理等相关问题。近日,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政策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为什么要出台《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答:中国从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引入一般反避税条款,一般反避税在中国尚属较新的领域,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提供了一般反避税管理的原则性规定,但是至今尚缺乏一套全面、综合的管理办法来规范各地税务机关的操作流程和执行标准。中国税务机关在过去6年多的时间中,在一般反避税调查方面,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同时也迫切感受到出台一套统一管理办法的必要性。《办法》旨在为一
般反避税条款提供详细的程序操作指引,以便建立更加透明、统一和公平的一般反避税机制。
记者:《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一般反避税的适用范围和判断标准,也明确了“税收利益”的含义、“避税安排”的主要特征等概念和问题,有助于税务机关在实践中更精准地掌握启动一般反避税的尺度。
此外,《办法》还制定了一套严谨的一般反避税管理程序,贯穿立案、调查、结案三个阶段,并对每个阶段中不同层级税务机关承担的职能和权限作出详细且具有操作性的规定,旨在通过严谨的程序来保证一般反避税措施能够透明、公平和公正地执行。《办法》也赋予被调查企业提出异议、申请救济、协调解决争议等权利,切实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利。
记者:一般反避税针对什么样的避税安排,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一般反避税是针对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安排。这里有两个要素,一个是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在评估一项安排的合理商业目的时,需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重点判断该安排的经济实质;另一个要素是获取税收利益,税收利益包括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然,不能仅仅因为一项安排获取了税收利益,就认定其为一般反避税安排,因为《企业所得税法》为企业提供了法定的税收优惠,如果企业经济实质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相关条件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属于一般反避税的范畴。
此外,为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判定及纳税人自我评估,《办法》也明确了避税安排的主要特征:一是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主要目的;二是以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
记者:《办法》的适用范围是针对所有的境内以及跨境交易么,
答:《办法》不适用于下面两种情况:
一是与跨境交易或者支付无关的安排。跨境的避税安排会造成我国税款的流失,而境内交易的调整有可能会造成两地之间重复征税,因此境内交易不是我们关注的重点,现阶段本《办法》只针对跨境交易或支付。
二是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以及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记者:《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九十二条也提到了应当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的避税安排的范围,和《办法》里的相关规定有何联系,
答:本《办法》和现有的政策相辅相成,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一般反避税法规体系。《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为一般反避税条款的适用提出了原则性规定,本《办法》在工作层面明确了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程序的具体判定要件,是对现有政策相关条款的细化和解释。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应当结合整个法规体系提供的原则性规定来综合考量。
记者:一般反避税通常是在什么情况下启用的,如何看待它和其它反避税条款的关系,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规定了一系列反避税措施,包括转让定价、资本弱化、成本分摊、受控外国企业等,这些条款分别针对一些特定的避税安排。企业的避税安排如果属于这些反避税条款调整范畴时,应首先适用该反避税条款的相关规定。只有当一项避税安排不能够适用任何一项具体反避税条款时,我们才会启用一般反避税条款。也就是说,一般反避税条款是穷尽所有其他的反避税措施后的最后手段。
记者:一旦启用一般反避税条款,如何进行调整,
答:一旦启用一般反避税条款,税务机关应以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类似安排为基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调整方法包括重新定性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在税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或者将该交易
方与其他交易方视为同一实体;对相关所得、扣除、税收优惠、境外税收抵免等重新定性或者在交易各方间重新分配;或其他合理方法。
记者:哪一层级的税务机关拥有决定一般反避税立案调查和结案的权限,
答:考虑到一般反避税案件的复杂性,一般反避税的立案调查和最终结案都需要经过税务总局的批准。主管税务机关的立案申请,以及不予调整或初步、最终调整方案都需要分别层报省级税务机关复核同意后,报税务总局审核决定。这与现有的政策规定也是一致的。
记者:基层税务机关在整个一般反避税程序中,行使怎样的职能和权限,
答: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同期资料管理、对外支付税务管理、股权转让交易管理、税收协定执行等工作,及时发现一般反避税案源。发现企业存在避税嫌疑的,层报省级税务机关复核同意后,报税务总局申请立案。在调查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企业、筹划方、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提供的资料,可以采用现场调查、发函协查和查阅公开信息等方式核实。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调查过程中获得的相关资料,自税务总局同意立案之日起9个月内进行审核评估,综合判断企业是否存在避税安排,形成案件不予调整或初步、最终调整方案的意见和理由,层报税务总局结案。
记者:在一般反避税案件的整个立案、调查和结案过程中,被调查企业能否提出异议维护企业权益,
答:当一般反避税案件立案后,被调查企业会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此时企业可以在60日内(或申请延期)提供资料说明安排的商业目的等信息,证明其税收安排不属于避税安排。在结案阶段,被调查企业如果对《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存在异议的,可以在7日内提出异议,之所以提出这些时限要求,一方面是为了保证案件的高效处理,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督促企业做好日常税务风险内控和合规工作。被调查企业对税务机关做出的一般反避税调整决定不服的,还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法律救济。
记者:《办法》是否适用于境外间接股权转让,
答:如果境外间接股权转让存在一般反避税规范的避税安排,本《办法》也
适用于境外间接股权转让。
范文三:加强一般反避税管理
加强一般反避税管理 提高反避税能力
一般反避税条款(GAAR)因其适用范围的宽泛和实施上的不确定性,往往成为各国所得税法中最受争议的部分,但这个特点也使其成为打击避税的最有效的手段,并成为现代所得税法体系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部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也在特别纳税调整一章中引入了一般反避税条款。一般反避税条款克服了特殊反避税条款对新型避税行为无法适用以及立法滞后的缺点,能对各种无法预料的避税行为进行概况性否认,同时也为行政执法及司法提供依据。其缺点是对法的安定性和可预测性的损害,容易引起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因此,一般反避税条款宜慎用,最好是“备而不用”。但是,作为规制避税的终极手段,一般反避税条款仍应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以成为防范避税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而不是“无牙的老虎”。
正确使用一般反避税条款的关键在于如何辨识和否定避税行为。无论是对行政机关还是法院,这都是一项艰巨的挑战。它必须建立在对事实和情况进行缜密而客观的分析的基础上。《办法》已对避税安排的判定原则和税务处理做出了规定,本文主要从技术层面进一步讨论与此相关的问题。
一、避税安排的判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即避税安排)通常应该符合以下特征:一是企业必须从安排中获取税收利益,即“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二是企业获取税收利益是该安排的主要目的。
(一)安排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办法》均未对“安排”进行解释。笔者认为,对于安排应该做宽泛的理解,它既可以是一个或一系列交易,也可以是交易的特定步骤或环节;既可以是双方合意的行为,也可以是单方面的行为(例如,企业分派股利),甚至是不作为(例如,不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等)。
(二)税收利益
1.税收利益的含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税收利益是指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在税收实务中,其实还有增加退税、税收返还或补贴等其他的税收利益。那么,后者是否包括在税收利益的范畴内呢,实际上,对税收利益的宽泛定义更有助于税务机关的举证。例如,由于加拿大对税收利益的范围定义很宽泛,几乎没有一个交易不存在税收利益的,这样,不适用GAAR 的条件只能是出于正常的商业目的或者不构成对税法的滥用。
2.税收利益的确定。从逻辑上说,税收利益要通过与正常情况下或名义上应付的税额进行比较来确定。换言之,税务机关要找到与纳税人的安排经济效果相当的、合理的且不会产生税收利益的替代交易形式。这不仅关系到税收利益的确定,也是判断纳税人安排的目的的关键一环。由于涉及虚拟交易以及揣摩纳税人的想法,税务机关可能会遇到很多困难。
对于所谓的替代交易形式,税务机关如果能发现纳税人事先有清楚的计划或相关的交易作为铺垫可能会容易些,否则,是很难找到的。例如,税务机关可能会发现纳税人在安排不存在时不会采取任何行动,又或发现其他的一些安排也可以达到与原避税安排基本相同的税收结果。相应地,确定税收利益也就比较复杂,甚至根本找不到明显的税收利益。比如,企业通过安排获得了税收抵免,如果没有这项安排,企业很可能不会采取任何行动。又比如,企业通过出售一项资产的安排而取得一定的税收利益,那么企业可能会说,正常情况下,如果没有上述安排,它是不会出售该资产的,也就是说不会产生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款。这样,就意味着没有税收利益存在。当然,税务机关对此可以主张的合理的替代交易形式应该是:企业出售资产,但没有取得税收利益的情形。
3.例外情况。税法利用低税负来引导交易形式的选择,是税收政策的体现。符合这一政策目的,则为正当。例如,国家为发展中西部地区的经济而提供了相关的税收优惠,而企业在选址时,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考虑到税收的影响而选择到中西部投资,那么,即使企业相对而言获得了税收利益,也不应该是一般反避税条款所要规制的对象。因此,对于符合立法目的的税收利益,不应在考虑范围。
(三)主要目的
安排是否主要为获取税收利益或者说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是没有统一辨别标准的,应该按照具体的事实和情况来考察,不能根据纳税人的陈述而定,也不应该只凭主观臆断,或者简单地采用若干指标来判断。例如,如果简单地按照税收利益与税前利润的相对比例来判断,在两者金额相近时,就很难得出正确结论。另外,考虑到交易性质的不同,不能简单地因为税收利益金额大就认为避税是其主要的目的。
《办法》明确了对目的的判断要基于对所有相关的事实和情境的客观考量,并应综合考虑六个方面的内容:安排的形式和实质;安排订立的时间和执行期间;安排实现的方式;安排各个步骤或组成部分之间的联系;安排涉及各方财务状况的变化;安排的税收结果。这六个方面对目的判断的重要性在每个个案中是不相同的。单独看一个方面,得出的结论可能相反;也可能某一个方面就足以凸显安排的主要目的。这需要借助税务人员的自由心证。例如,在安排的实施方式方面,如果税务人员发现安排的某个步骤或环节很明显的除了税收目的之外没有任何意义;安排达成的经济效果与其法律形式不匹配,如采用了迂回的方式来进行;安排的时间和期限方面,如安排选择在年度最后一天实施等,就可以认定为主要目的是获取税收利益。
此外,主要目的不一定是指纳税人的主要目的,也可以是参与或实施避税安排的其他任何人(如纳税人的关联方)的主要目的。而且,税收目的和商业目的可能同时存在,一项交易行为带有合理的商业色彩这一事实,并不排除交易的主要目的是使纳税人获取税收利益。
(四)避税安排的类型
为了提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关注避税的高风险区域,《办法》列举了一些典型的避税安排的类型,包括滥用税收优惠、滥用税收协定、滥用公司组织形式、利用避税地避税等,但是这种宣示过于概括,指导意义不强。相比之下,澳大利亚税务局提出的六个预警信号更加务实,值得借鉴:
1.安排或其中的某个步骤或环节与正常的商业惯例不同。
2.就其商业目的而言,安排显得过于复杂,或者其中某些步骤除了获得税收利益外没有真实的目的。例如,交易双方中间设置了一个实体以获得税收利益,只为产生某种税收结果而进行的关联交易,资金自体循环或没有实际资金往来的交易。
3.安排的税收结果与其商业结果不匹配。例如,在商业上很成功的投资项目或交易在税务上却是亏损的。
4.安排没有风险或者风险很小,而类似的情况通常应该会有很大的风险。例如,采用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贷款,从而大大减少了当事人投资或负债的风险和实际的损失;纳税人的风险被显著降低的安排,如“卖出期权”的安排。
5.安排的参与方未按照营业常规或独立交易原则来经营。例如,包含异常条款的融资安排,如过高或过低的利率、不充足的保证金或者允许延迟偿还贷款直到很久远的到期日,不按市价进行的交易等。
6.安排的实质和形式不同。例如,一系列互相抵消的交易,这样的安排从整体看不产生任何的经济收益或损失。
二、避税安排的否定
《办法》授权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企业的避税安排重新定性,取消其从避税安排中获得的税收利益。这里涉及两个问题:如何对避税安排重新定性以及是否对相关交易方进行对应调整。
(一)避税安排的重新定性
这个问题与之前的税收利益问题是相关的。重新定性就是指采用确定税收利益时所找到的替代交易形式来还原避税安排。如果存在多种可能的替代交易形式,由于不同的替代交易形式所确定的税收利益会有差异,那么税务机关应该采用哪一种来调整呢,《办法》对此没有明确。笔者认为,基于企业的经济人假设,应该按照可产生最大税收利益的那种替代交易形式来调整,除非有特殊的情况。
《办法》还规定,在调整中可以有条件地应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破公司面纱”的方法。纳税人利用公司法人人格规避税法义务,通常是指纳税人利用新设公司或既有公司的法人人格,人为地改变了税法规范的适用前提,以达到规避纳税义务的目的。为了确保法律的尊严和有效性,维护税收公平,有必要揭开公司的面纱,透过表面揭示隐藏在公司法人人格后面的股东的真实目的,让其承担规避税法的责任。这一规定对于税务机关处理利用“纸上公司”避税特别是涉及避税地的案件提供了指引。
(二)相应调整
《办法》没有明确是否允许对避税安排的其他交易方进行对应调整。笔者认为,根据税法避免双重征税的原则,参考转让定价相应调整的规定,税务机关应该允许相应调整以消除对同一项所得的双重征税。
三、预先裁定制度
由于一般反避税条款的适用取决于税务当局(最终是法院)对交易滥用的主观判断,因此在适用中可能产生大量的不确定性。一些国家的税务当局就此问题提供了预先裁定,通过一般的确认程序或者GAAR的特定确认程序,允许交易方对拟定的交易进行事先定性,以避免被适用GAAR。有专业人士建议,可以采用这类事先确认程序,但应该收费,以避免纳税人滥用。但是有些国家如芬兰、阿根廷,则认为不应该对涉嫌避税的交易提供某种确定性。这涉及如何在法律的确定性和课税的公平有效之间寻求平衡。但是,当纳税人利用背离正常经济程序的行动追求违反立法意图的税收利益,明知后果却仍然故意游走在税法边缘时,他们是否能够和从事正常商业交易的纳税人一样享有对交易的税收结果的可预测性和确定性呢,尤其是那些负责避税计划的人,特别是设计和在市场销售这些避税安排的人就更不应享受为正常交易者提供的这方面的法律确定性(即预先估计交易的结果)。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对税收公平有效的考虑应该比确定性来得更重要些。除预约定价外,我国在税务行政上并无预先裁定的惯例。但从便于操作及节约成本的角度,笔者建议,我国应借鉴澳大利亚、美国和加拿大的经验,根据调查和审计的结果,定期公布“有嫌疑”的交易、“被认可”的交易、“不适用GAAR”的交易,提高GAAR实施的透明度。如此,通过强化行政指导及政令倡导,能使纳税人认知避税行为的不当,以避免侵害人民的利益。
范文四: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1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度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一般反避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实施的特别纳税调整。
下列情况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跨境交易或者支付无关的安排;
(二)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以及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
第三条税收利益是指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第四条避税安排具有以下特征:
(一)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
(二)以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以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类似安排为基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调整方法包括:
(一)对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重新定性;
(二)在税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或者将该交易方与其他交易方视为同一实体;
(三)对相关所得、扣除、税收优惠、境外税收抵免等重新定性或者在交易各方间重新分配;
(四)其他合理方法。
第六条企业的安排属于转让定价、成本分摊、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等其他特别纳税调整范围的,应当首先适用其他特别纳税调整相关规定。
企业的安排属于受益所有人、利益限制等税收协定执行范围的,应当首先适用税收协定执行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立案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应用各种数据资源,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同期资料管理、对外支付税务管理、股权转让交易管理、税收协定执行等,及时发现一般反避税案源。
第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存在避税嫌疑的,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复核同意后,报税务总局申请立案。
第九条省税务机关应当将税务总局形成的立案申请审核意见转发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总局同意立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
第三章调查
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第十一条被调查企业认为其安排不属于本办法所称避税安排的,应当自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下列资料:
(一)安排的背景资料;
(二)安排的商业目的等说明文件;
(三)安排的内部决策和管理资料,如董事会决议、备忘录、电子邮件等;
(四)安排涉及的详细交易资料,如合同、补充协议、收付款凭证等;
(五)与其他交易方的沟通信息;
(六)可以证明其安排不属于避税安排的其他资料;
(七)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供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提供,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0日。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延期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同税务机关同意企业的延期申请。
第十二条企业拒绝提供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时,可以要求为企业筹划安排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筹划方)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一般反避税调查涉及向筹划方、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调查取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第十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企业、筹划方、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提供的资料,可以采用现场调查、发函协查和查阅公开信息等方式核实。需取得境外有关资料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启动税收情报交换程序,或者通过我驻外机构调查收集有关信息。涉及境外关联方相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也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公证机构的
证明。
第四章结案
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调查过程中获得的相关资料,自税务总局同意立案之日起9个月内进行审核,综合判断企业是否存在避税安排,形成案件不予调整或者初步调整方案的意见和理由,层报省税务机关复核同意后,报税务总局申请结案。
第十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务总局形成的结案申请审核意见,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同意不予调整的,向被调查企业下发《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
(二)同意初步调整方案的,向被调查企业下发《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
(三)税务总局有不同意见的,按照税务总局的意见修改后再次层报审核。
被调查企业在收到《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下发《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
被调查企业在收到《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提出异议,但是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后认为不应采纳的,应将被调查企业的异议及不应采纳的意见和理由层报省税务机关复核同意后,报税务总局再次申请结案。
被调查企业在收到《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提出异议,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后认为确需对调整方案进行修改的,应当将被调查企业的异议及修改后的调整方案层报省税务机关复核同意后,报税务总局再次申请结案。
第十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务总局考虑企业异议形成的结案申请审核意见,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同意不应采纳企业所提异议的,向被调查企业下发《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
(二)同意修改后调整方案的,向被调查企业下发《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
(三)税务总局有不同意见的,按照税务总局的意见修改后再次层报审核。
第五章争议处理
第十九条被调查企业对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一般反避税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法律救济。
第二十条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一般反避税调整方案导致国内双重征税的,由税务总局统一组织协调解决。
第二十一条被调查企业认为我国税务机关作出的一般反避税调整,导致国际双重征税或者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征税的,可以按照税收协定及其相关规定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2015年2月1日前税务机关尚未结案处理的避税安排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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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龄
1.一个横贯终生的品德基本上都是在青年时代形成的,可惜在那个至关重要的时代,青年人受到的正面的鼓动永远是为成功而搏斗,而一般所谓的成功总是带有排他性、自私性的
印记。结果,脸颊上还没有皱纹的他们,却在品德上挖下了一个个看不见的黑洞。
2.我不赞成太多地歌颂青年,而坚持认为那是一个充满陷阱的年代。陷阱一生都会遇到,
但青年时代的陷阱最多、最大、最险。
3.历史上也有一些深刻的哲人,以歌颂青年来弘扬社会的生命力。但这里显然横亘着一种二律背反:越是坚固的对象越需要鼓动青年去对付,但他们恰恰因为年轻,无法与真正的
坚持相斡旋。
4.青年时代的正常状态是什么,我想一切还是从真诚的谦虚开始。青年人应该懂得,在我们出生之前,这个世界已经精精彩彩、复复杂杂地存在过无数年,我们什么也不懂,能够
站正脚下的一角建设一点什么,已是万幸。
5.中年是对青年的延伸,又是对青年的告别。这种告别不仅仅是一系列观念的变异,而
是一个终于自立的成熟者对于能够随心所欲处置各种问题的自信。
6.中年人的当家体验是最后一次精神断奶。你突然感觉到终于摆脱了父母、兄长、老师的某种依赖,而这种依赖在青年时代总是依稀犹在的;对于领导和组织,似乎更贴近了,却
又显示出自己的独立存在,你成了社会结构网络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点;因此你在热闹中品尝
了有生以来真正的孤立无援,空前的脆弱和空前的强大集于一身。
7.中年人一旦有了当家体验,就会明白教科书式的人生教条十分可笑。当家管着这么一个大摊子,每个角落每时每刻都在涌现着新问题,除了敏锐而又细致地体察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解开每一个症结,简直没有高谈阔论、把玩概念的余地。这时人生变得很空灵,除了
隐隐然几条人生大原则,再也记不得更多的条令。
8.中年人的坚守,已从观点上升到人格,而人格难以言表,他们变得似乎已经没有顶在脑门上的观点。他们知道,只要坚守着自身的人格原则,很多看似对立的观点都可相容相依,一一点化成合理的存在。于是,在中年人眼前,大批的对峙消解了,早年的对手找不到了,昨天的敌人也没有太多仇恨了,更多的是把老老少少各色人等照顾在自己身边。请不要小看
这“照顾”二字,中年人的魅力至少有一半与此相关。
9.中年人最可怕的是失去方寸。这比青年人和老年人的失态有更大的危害。中年人失去方寸的主要特征是忘记自己的年龄。一会儿要别人像对待青年那样关爱自己,一会儿又要别人像对待老人那样尊敬自己,他永远活在中年之外的两端,偏偏不肯在自己的年龄里落脚。
10、某个时期,某个社会,即使所有的青年人和老年人都中魔一般荒唐了,只要中年人不荒唐,事情就坏不到哪里去。最怕的是中年人的荒唐,而中年人最大的荒唐,就是忘记了
自己是中年。
11、中年太实际、太繁忙,在整体上算不得诗,想来难理解;青年时代常常被诗化,但
青年时代的诗太多激情而缺少意境,按我的标准,缺少意境就算不得好诗。
12、一般情况下,老年岁月总是比较悠闲,总是能够没有功利而重新面对自然,总是漫步在回忆的原野,而这一切,都是诗和文学的特质所在。老年人可能不会写诗或已经不再写诗,但他们却以诗的方式生存着。看街市忙碌,看后辈来去,看庭花凋零,看春草又绿,而思绪则时断时续,时喜时悲,时真时幻。 13、老人的年龄也有积极的缓释功能,为中青年的社会减轻负担。不负责任的中青年用不正当的宠溺败坏了老人的年龄,但老人中毕竟还有
冷静的智者,默默固守着年岁给予的淡然的尊严。
14、只有到了老年,沉重的人生使命已经卸除,生活的甘苦也已了然,万丈红尘已移到远处,宁静下来了的周际环境和逐渐放慢了的生命节奏构成了一种总结性、归纳性的轻微和
声,诗的意境出现了。
15、中青年的世界再强悍,也经常需要一些苍老的手来救助。平时不容易见到,一旦有事则及时伸出,救助过后又立即消失,神龙见首不见尾。这是一种早已退出社会主体的隐性
文化和柔性文化,隐柔中沉积着岁月的硬度,能使后人一时启悟,如与天人对晤。老年的魅力,理应在这样的高位上偶尔显露。不要驱使,不要强求,不要哄抬,只让它们成为人生的
写意笔墨,似淡似浓,似有似无。
关于人生
1.我们对这个世界,知道得还实在太少。无数的未知包围着我们,才使人生保留迸发的乐趣。当哪一天,世界上的一切都能明确解释了,这个世界也就变得十分无聊。人生,就会
成为一种简单的轨迹,一种沉闷的重复。
2.人有多种活法,活着的文明等级也不相同,住在五层楼上的人完全不必去批评三层楼
的低下,何况你是否在五层楼还缺少科学论证。
3.人生的道路也就是从出生地出发,越走越远。一出生便是自己,由此开始的人生就是要让自己与种种异己的一切打交道。打交道的结果可能丧失自己,也可能在一个更高的层面
上把自己找回。
4.不管你今后如何重要,总会有一天从热闹中逃亡,孤舟单骑,只想与高山流水对晤。走得远了,也许会遇到一个人,像樵夫,像路人,出现在你与高山流水之间,短短几句话,使你大惊失色,引为终生莫逆。但是,天道容不下如此至善至美,你注定会失去他,同时也
就失去了你的大半生命。
5.人生的过程虽然会受到社会和时代的很大影响,但贯穿首尾的基本线索总离不开自己的个体生命。个体生命的完整性、连贯性会构成一种巨大的力量,使人生的任何一个小点都
指点着整体价值。
6.如果有一天,我们突然发现,投身再大的事业也不如把自己的人生当做一个事业,聆听再好的故事也不如把自己的人生当做一个故事,我们一定会动手动笔,做一点有意思的事
情。
7.杰出之所以杰出,是因为罕见,我们把自己连接于罕见,岂不冒险?既然大家都很普通,那么就不要鄙视世俗岁月、庸常岁序。不孤注一掷,不赌咒发誓,不祈求奇迹,不想入非非,只是平缓而负责地一天天走下去,走在记忆和向往的双向路途上,这样,平常中也就
出现了滋味,出现了境界。
8.就人生而言,应平衡于山、水之间。水边给人喜悦,山地给人安慰。水边让我们感知世界无常,山地让我们领悟天地恒昌。水边让我们享受脱离长辈怀抱的远行刺激,山地让我
们体验回归祖先居所的悠悠厚味。
9.第一根白发人人都会遇到,谁也无法讳避,因此这个悲剧似小实大,简直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而决斗、毒药和暗杀只是偶发性事件,这种偶发性事件能快速置人于死地,但第一根白发却把生命的起点和终点连成了一条绵长的逻辑线,人生的任何一段都与它相连。
10、谁也不要躲避和掩盖一些最质朴、最自然的人生课题如年龄问题。再高的职位,再多的财富,再大灾难,比之于韶华流逝、岁月沧桑、长幼对视、生死交错,都成了皮相。北雁长鸣,年迈的帝王和年迈的乞丐一起都听到了;寒山扫墓,长辈的泪滴和晚辈的泪滴却有
不同的重量。
11、人格尊严的表现不仅仅是强硬。强硬只是人格的外层警卫。到了内层,人格的天地
是清风明月,柔枝涟漪,细步款款,浅笑连连。
12、黄山谷说过:“人胸中久不用古今浇灌,则尘俗生其间,照镜觉面目可憎,对人亦语言无味。”这就是平庸的写照。如此好事,如果等到成年后再来匆匆弥补就有点可惜了,最好在青年时就进入。早一天,就多一份人生的精彩;迟一天,就多一天平庸的困扰。
13、再高的职位,再多的财富,再大灾难,比之于韶华流逝、岁月沧桑、长幼对视、生死交错,都成了皮相。北雁长鸣,年迈的帝王和年迈的乞丐一起都听到了;寒山扫墓,长辈
的泪滴和晚辈的泪滴却有不同的重量。
14、人生不要光做加法。在人际交往上,经常减肥、排毒,才会轻轻松松地走以后的路。
15、几乎每一个改革探索者都遇到过嫉妒的侵扰,更不要说其中的成功者了。人们很容易对高出自己视线的一切存在投去不信任,在别人快速成功的背后寻找投机取巧的秘密。
关于文化
1.真正的文化精英是存在的,而且对国家社会非常重要。但是这些年来,由于伪精英的架势实在是太让人恶心了,结果连真的精英的名声也败坏了。真精英总是着眼于责任,伪精英总是忙着装扮;真精英总是努力地与民众沟通,伪精英总是努力地与民众划分,这就是最
根本的区别。
2.凡是文化程度不高的群落,总是会对自己不懂的文化话语心存敬畏,正是这种敬畏心
理被一些投机文人利用了。
3.在文化上,无效必然导致无聊,无聊又必然引来无耻。但是,即使到了这种“三无”
的低谷,也不必过于沮丧。因为只有低谷,才能构成对新高峰的向往。
4.当今天下百业,文化最大。当今天下百行,文化届最小。那么,岂能再让一个日渐干
涸的小池塘,担任江河湖海的形象代表?
5.古代绘画中无论是萧瑟的荒江、丛山中的苦旅,还是春光中的飞鸟、危崖上的雏鹰,只要是传世佳品,都会包藏着深厚的人生意识。贝多芬的交响曲,都是人生交响曲。
6.善良,这是一个最单纯的词汇,又是一个最复杂的词汇。它浅显到人人都能领会,又
深奥到无人能够定义。它与人终生相伴,但人们却很少琢磨它、追问它。
7.社会理性使命已悄悄抽绎,秀丽山水间散落着才子、隐士,埋藏着身前的孤傲和身后
的空名。天大的才华和郁愤,最后都化作供后人游玩的景点。
8.阅读的最大理由是想摆脱平庸,早一天就多一份人生的精彩;迟一天就多一天平庸的困
扰。
9.为什么那么多中国民众突然对韩国的电视剧,对超女表现出那么单纯的投入,很重要
的原因是,韩国艺术家不知道中国评论家,而超女根本不在乎评论家的存在。
10、一切美丽都是和谐的,因此总是浑然天成,典雅含蓄。反之,一切丑陋都是狞厉的,
因此总是耀武扬威,嚣张霸道。如果没有审美公德的佑护,美永远战胜不了丑。
11、什么季节观什么景,什么时令赏什么花,这才完整和自然。如果故意地大颠大倒,
就会把两头的况味都损害了。“暖冬”和“寒春”都不是正常的天象。
12、文明的人类总是热衷于考古,就是想把压缩在泥土里的历史扒剔出来,舒展开来,窥探自己先辈的种种真相。那么,考古也就是回乡,也就是探家。探视地面上的家乡往往会有岁月的唏嘘、难言的失落,使无数游子欲往而退;探视地底下的家乡就没有那么多心理障
碍了,整个儿洋溢着历史的诗情、想像的愉悦。
13、我们的历史太长、权谋太深、兵法太多、黑箱太大、内幕太厚、口舌太贪、眼光太
杂、预计太险,因此,对一切都“构思过度”。
14、中华文化的三大优点:一、不喜远征。中国人不会举一国之力去攻打远方之国。二、不喜极端。儒家讲究“中庸之道”,会努力寻找一个中间点,规避极端三、不喜无序。中国一直处于集权统治的状态中,习惯所有的事务都在管理之中,中国失控的时候是很少见的。
关于爱情
很多女孩子觉得责任感不太重要,男人没有责任感反而给了女方一种权利。其实对男人来说,还有什么比没有责任感可怕地呢?与没有责任感的男人谈恋爱,就像与朝雾和晚霞厮
磨,再美好也没有着落。
爱情非常珍贵,不仅值得用斗争来保卫,而且即使付出生命的代价也值得。
其实,未经艰苦寻找的草率结合,对她也是不尊重。她和你一样,都有寻求深刻爱情的
权利。
每一男女都处在自转之中,当一个男人最散发魅力的一面转向了一位女人,而这女人最美好的一面也刚好朝向了这个男人,那么爱情就挡也挡不住了。当然不是每个人都如此幸运,自转的方向和速度,相对于那个有可能出现或已经错过的异性,总要有偏差,所以老有人找
不到自己的爱情。
2、能够慢慢培养的不是爱情,而是习惯。能够随着时间得到的,不是感情而是感动。所以爱是一瞬间的礼物,有就有,没有就没有。但反过来说,爱和婚姻实际并不是一回事情,
并不是所有的爱情都要结婚的,也不是所有婚姻都有爱情的。
6、爱情里,总有一个主角和一个配角,累的永远是主角,伤的永远是配角;有时,爱也是种伤害:残忍的人,选择伤害别人,善良的人,选择伤害自己;人生就是一种承受,需要学会支撑。支撑事业,支撑家庭,甚至支撑起整个社会,有支撑就一定会有承受,支撑起多
少重量,就要承受多大压力。
7、假如你想要一件东西,就放它走。它若能回来找你,就永远属于你;它若不回来,那
根本就不是你的。爱情也是如此。
8、为什么把择定终身的职责,交付给半懂不懂的年岁;为什么把成熟的眼光,延误地出
现在早已收获过的荒原?
9、说了那么多旳——“如若你不在,我等待你归来。”也比不过你一句——“我不会等,
我去找你!”
关于友情
1.常听人说,人世间最纯净的友情只存在于孩童时代。这是一句极其悲凉的话,居然有那么多人赞成,人生之孤独和艰难,可想而知。我并不赞成这句话。孩童时代的友情只是愉快的嘻戏,成年人靠着回忆追加给它的东西很不真实。友情的真正意义产生于成年之后,它
不可能在尚未获得意义之时便抵达最佳状态。
2.很多人都是在某次友情感受的突变中,猛然发现自己长大的。仿佛是哪一天的中午或傍晚,一位要好同学遇到的困难使你感到了一种不可推卸的责任,你放慢脚步忧思起来,开
始懂得人生的重量。就在这一刻,你突然长大。
3.在人生的诸多荒诞中,首当其冲的便是友情的错位。友情的错位,来源于我们自身的
混乱。
4.置身于同一个职业难道是友情的基础?当然不是。如果偶尔有之,也不能本末倒置。
情感岂能依附于事功,友谊岂能从属于谋生,朋友岂能局限于同僚。
5.在家靠父母,出外靠朋友。这种说法既表明了朋友的重要,又表明了朋友的价值在于被依靠。但是,没有可靠的实用价值能不能成为朋友?一切帮助过你的人是不是都能算作朋
友?
6.患难见知己,烈火炼真金。这又对友情提出了一种要求,盼望它在危难之际及时出现。
能够出现当然很好,但友情不是应急的储备,朋友更不应该被故意地考验。
7.真正的友情不依靠什么。不依靠事业、祸福和身份,不依靠经历、方位和处境,它在本性上拒绝功利,拒绝归属,拒绝契约,它是独立人格之间的互相呼应和确认。它使人们独而不孤,互相解读自己存在的意义。因此所谓朋友也只不过是互相使对方活得更加自在的那
些人。
8.真正的友情都应该具有“无所求” 的性质,一旦有所求,“求”也就成了目的,友情却转化为一种外在的装点。我认为,世间的友情至少有一半是被有所求败坏的,即便所求的内容乍一看并不是坏东西;让友情分担忧愁,让友情推进工作??,友情成了忙忙碌碌的工具,那它自身又是什么呢?应该为友情卸除重担,也让朋友们轻松起来。朋友就是朋友,除
此之外,无所求。
9.无所求的朋友最难得,不妨闭眼一试,把有所求的朋友一一删去,最后还剩几个?
10.真正的友情因为不企求什么不依靠什么,总是既纯净又脆弱。世间的一切孤独者也
都遭遇过友情,只是不知鉴别和维护,一一破碎了。
11.“君子之交谈如水”,这种高明的说法包藏着一种机智的无奈,可惜后来一直被并无机智、只剩无奈的人群所套用。怕一切许诺无法兑现,于是不作许诺;怕一切欢晤无法延续,于是不作欢晤,只把微笑点头维系于影影绰绰之间。有人还曾经借用神秘的东方美学来支持这种态度:只可意会,不可言传;不着一字,尽得风流;羚羊挂角,无迹可寻??这样一来,友情也就成了一种水墨写意,若有若无。但是,事情到了这个地步,友情和相识还有什么区
别?
12.强者捆扎友情,雅者淡化友情,俗者粘贴友情,都是为了防范友情的破碎,但看来
看去,没有一个是好办法。原因可能在于,这些办法都过分依赖技术性手段,而技术性手段
一旦进入感情领域,总没有好结果。
13.万不能把防范友情的破碎当成一个目的。该破碎的让它破碎,毫不足惜;虽然没有破碎却发现与自己生命的高贵内质有严重羝牾,也要做破碎化处理。罗丹说,什么是雕塑?那就是在石料上去掉那些不要的东西。我们自身的雕塑,也要用力凿掉那些异己的、却以朋友
名义贴附着的杂质。不凿掉,就没有一个像模像样的自己。
14.该破碎的友情常被我们捆扎、粘合着,而不该破碎的友情却又常常被我们捏碎了。两种情况都是悲剧,但不该破碎的友情是那么珍贵,它居然被我们亲手捏碎,这对人类良知
的打击几乎是致命的。
15.其实,世上哪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即便这两片树叶贴得很紧?本有差异却没有差异准备,都把差异当作了背叛,夸张其词地要求对方纠正。这是一种双方的委屈,友情的回忆又使这种委屈增加了重量。负荷着这样的重量不可能再来纠正自己,双方都怒气冲天地走上了不归路。凡是重友情、讲正气的人都会产生这种怒气,而只有小人才是不会愤怒的一群,因此正人君子们一旦落入这种心理陷阱往往很难跳得出来。高贵的灵魂吞咽着说不出口的细
小原因在陷阱里挣扎。
16.友情好像是一台魔力无边的红外线探测仪,能把一切隐藏的角落照个明明白白。不明不白也不要紧,理解就是一切,朋友总能理解,不理解还算朋友?但是,当误会无可避免地终于产生时,原先的不明不白全都成了疑点,这对被疑的一方而言无异是冤案加身;申诉无门,他的表现一定异常,异常的表现只能引起更大的怀疑,互相的友情立即变得难于收拾。
17.友情本是超越障碍的翅膀,但它自身也会背负障碍的沉重,因此,它在轻松人类的时候也在轻松自己,净化人类的时候也在净化自己。其结果应该是两相完满:当人类在最深
刻地享受友情时,友情本身也获得最充分的实现。
18.现在,即便我们拥有不少友情,它也还是残缺的,原因在于我们自身还残缺。世界理应给我们更多的爱,我们理应给世界更多的爱,这在青年时代是一种小心翼翼的企盼,到了生命的秋季,仍然是一种小心翼翼的企盼。但是,秋季毕竟是秋季,生命已承受霜降,企
盼已洒上寒露,友情的渴望灿如枫叶,却也已开始飘落。
范文五: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一般反避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实施的特别纳税调整。
下列情况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跨境交易或者支付无关的安排,
,二,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以及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
第三条 税收利益是指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第四条 避税安排具有以下特征:
,一,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
— 1 —
,二,以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以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类似安排为基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调整方法包括:
,一,对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重新定性,
,二,在税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或者将该交易方与其他交易方视为同一实体,
,三,对相关所得、扣除、税收优惠、境外税收抵免等重新定性或者在交易各方间重新分配,
,四,其他合理方法。
第六条 企业的安排属于转让定价、成本分摊、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等其他特别纳税调整范围的~应当首先适用其他特别纳税调整相关规定。
企业的安排属于受益所有人、利益限制等税收协定执行范围的~应当首先适用税收协定执行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立 案
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应用各种数据资源~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同期资料管理、对外支付税务管理、股权转让交易管理、税收协定执行等~及时发现一
— 2 —
般反避税案源。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存在避税嫌疑的~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复核同意后~报税务总局申请立案。
第九条 省税务机关应当将税务总局形成的立案申请审核意见转发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总局同意立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
第三章 调 查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第十一条 被调查企业认为其安排不属于本办法所称避税安排的~应当自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下列资料:
,一,安排的背景资料,
,二,安排的商业目的等说明文件,
,三,安排的内部决策和管理资料~如董事会决议、备忘录、电子邮件等,
,四,安排涉及的详细交易资料~如合同、补充协议、收付款凭证等,
,五,与其他交易方的沟通信息,
— 3 —
,六,可以证明其安排不属于避税安排的其他资料,
,七,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供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提供~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0日。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延期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同税务机关同意企业的延期申请。
第十二条 企业拒绝提供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时~可以要求为企业筹划安排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筹划方,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一般反避税调查涉及向筹划方、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调查取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企业、筹划方、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提供的资料~可以采用现场调查、发函协查和查阅公开信息等方式核实。需取得境外有关资料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启动税收情报交换程序~或者通过我驻外机构调查收集有关信息。涉及境外关联方相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也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公证机构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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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结 案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调查过程中获得的相关资料~自税务总局同意立案之日起9个月内进行审核~综合判断企业是否存在避税安排~形成案件不予调整或者初步调整方案的意见和理由~层报省税务机关复核同意后~报税务总局申请结案。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务总局形成的结案申请审核意见~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同意不予调整的~向被调查企业下发《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
,二,同意初步调整方案的~向被调查企业下发《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
,三,税务总局有不同意见的~按照税务总局的意见修改后再次层报审核。
被调查企业在收到《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下发《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
被调查企业在收到《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提出异议~但是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后认为不应采纳的~应将被调查企业的异议及不应采纳的意见和理由层报省税务机
— 5 —
关复核同意后~报税务总局再次申请结案。
被调查企业在收到《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提出异议~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后认为确需对调整方案进行修改的~应当将被调查企业的异议及修改后的调整方案层报省税务机关复核同意后~报税务总局再次申请结案。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务总局考虑企业异议形成的结案申请审核意见~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同意不应采纳企业所提异议的~向被调查企业下发《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
,二,同意修改后调整方案的~向被调查企业下发《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
,三,税务总局有不同意见的~按照税务总局的意见修改后再次层报审核。
第五章 争议处理
第十九条 被调查企业对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一般反避税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法律救济。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一般反避税调整方案导致国内双重征税的~由税务总局统一组织协调解决。
第二十一条 被调查企业认为我国税务机关作出的一般反避税调整~导致国际双重征税或者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征税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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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按照税收协定及其相关规定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2015年2月1日前税务机关尚未结案处理的避税安排适用本办法。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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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承办 办公厅2014年1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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