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十佳检察建议书
十佳检察建议书
篇一:检察建议书
检察建议书
xx市交通局:
我院在办理原xx市交通局xx运管站站长吴xx受贿案件中,经侦查证实:吴xx在xx交通局路政科和xx运管站工作期间,利用检查货车超限运输和营运车辆违章行为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送的钱物,为他人提供帮助。
该案件反映出你单位在管理上存在可能产生职务犯罪的漏洞,主要表现在:
1、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权力行驶过程中缺乏有力的制约和监督。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缺乏监督,执法人员手中权力无人监督,执法人员对车辆违章行为处罚存在随意性,扣车、放车一人说了算,导致某些执法人员利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对于一些中层领导和重点岗位监督不到位,督查机制不够健全。
2、法制教育不够到位。在办案中我们发现,你单位部分执法人员甚至是中层领导干部忽视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律法规学习,放松自身思想改造,淡忘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个人欲望膨胀,滋生贪图享受的消极思想,经受不住诱惑,利用手中的执法
权进行权钱交易,触犯法律。
本院为预防犯罪,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之精神,特向你单位提出以下建议:
1、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制度,拓宽和畅通监督的渠道,增强执法工作透明度。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监督与约束,规范执法程序,如对违章车辆的处罚和处理程序要严格规范,加强执法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加强群众监督。完善内部纠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促进规范执法,防止滋生腐败行为。
2、加强思想道德法制教育。结合犯罪案例,对单位人员进行深刻的警示教育,认真开展深刻的自查自纠活动并形成制度。对单位人员进行经常性政治理论和法律知识学习,提高对职务犯罪危害性的认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高尚情操,培养正确的权力观念,重点对下属部门、运管站主要负责人、重点岗位有关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廉政教育,构筑一道反腐防线。
以上建议,请慎重研究落实,并加强同我院联系。望将落实情况于2个月内反馈我院。
XX人民检察院
篇二:检察建议书复函
检察建议回复
XXX人民检察院:
贵院于2012年7月16日下发给我所的古检民行建字
[2012]01号《检察建议书》已收悉,我单位对此十分重视,并召开会议做了认真研讨,针对《检察建议书》的内容,结合我所电力安全管理实际情况,做了如下工作措施:
一、认真宣传学习电力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管理意识
1、组织全所职工学习《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单位职工安全意识,促使职工在今后的工作中把安全放在首位,不断促进电力安全。
2、加强对农户的用电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辖区内所有农户学习《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电力法律法规。通过学习,辖区内农户对电力安全有了新的认识,对今后预防此类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组织有关人员开展辖区线路的维护工作
针对辖区内线路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一经发现,立即处理,并悬挂警示牌。确保今后用电安全。
三、严格落实相关责任制度,将安全管理责任与职工工
资、奖金挂钩
今后我所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有关奖惩机制,对不严格落实电力安全管理的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对维护电力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要给予适当的奖励。
四、开展职工培训,严格管理片区管电人员,禁止无安全用电资质的人员参与维修电路
开展职工电力技术培训,增强职工的业务水平。严格管理,禁止片区管电人员安排无电工资质的人员参与安装、维修电路。对不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有关制度的职工,绝不姑息,严肃处理。
针对贵院提出的宝贵建议,我所已经采取了有关措施加强安全管理。在检查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我所的安全管理工作必定会日趋成熟,此类安全事故也不会再发生。
XXXXX供电所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篇三:关于对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的回复
关于对***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整改建议采纳情况的回复
***人民检察院:
收到贵院《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检预防建议[2012]05号)后,我局高度重视,专门组织召开局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会议就检察整改建议进行讨论研究,及时分析研究存在问题、制定整改落实方案。经会议研究,现就检察建议采纳情况及整改情况回复如下:
你院提出的第一项“完善征迁相关规定”中第一条和第二条的建议内容,我局将予以采纳。
整改情况:在今后征迁项目中,我局将会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相关征迁文件及征迁项目内容,因地制宜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可操作性强的征迁方案,明确界定公共利益范围,让被征迁群众明白征迁项目的意义及征迁项目的利益构成,
降低被征迁群众的抵触情况,减少暴力拆迁的发生,最大限度提高政府公信力度。
你院提出的第二项“健全征迁工作机制”中第一条和第二条的建议内容,我局将予以采纳。
整改情况:在目前征迁办公室职能机构的基础上,优化职能设置,完善规章制度,对各项目拆迁负责人及拆迁人员明确
分工,责任到人。谁实施的拆迁项目,谁长期负责;谁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谁负责到底;并将此项内容纳入干部职工评优晋职考核内容,切实保证各项征迁基本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你院提出的第三项“建立预防工作机制”的建议内容,我局将予以采纳。
整改情况:一是进一步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和警示教育,提高干部法制意识,并督促全体干部职工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坚决杜绝贪污等违法行为。二是规范权力运行,建立惩防保障机制,严格完善有关的规章制度,做到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有效预防。并开展征地补偿款发放情况隐患排查,及时排除违纪违规风险点。三是严厉惩处违法行为,增强法纪威慑力。完善信访综合协调机制,畅通举报渠道,探索信访监督新途径,使群众积极参与民主监督,震慑违法违纪人员;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大力查处有影响的违纪违法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增强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对涉嫌犯罪者,依法
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在此,感谢贵院在建议书中提出的良好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在现有相关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完善;并在检查机关的监督、指导下通过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大力度,努
力杜绝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篇四:关于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的回复
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落实情况的报告
贵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号)文件收悉,感谢贵院对我局提出了宝贵意见。我局领导高度重视,针对检察建议书的内容,进行了学习研究、分析,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进行了认真查漏补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现把有关工作报告如下:
一、切实深入学习,加强了廉政教育工作。
自收到贵院建议书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深入查摆问题,学习了建议书的内容,分析并查找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存在问题,认真研究干部职工拒腐防变能力的教育方法和内容。同时,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了贵院发给我局的建议书,并且要求全体干部职工密切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深刻剖析,查摆自身问题,强化了抓好惩腐倡廉的坚定信心和工作思路。
按照县委的统一部署和安排,积极开展纪律教育月学习活动。通过教育月学习活动,全体干部职工都在法律意识和思想素质上
有所提高,所有的干部职工都提交了纪律教育的
心得体会。同时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观看我县前段时间县纪委拍摄的暗访片,让全体干部职工以实事求是的作风正视问题,敢于自查自纠。
开展依法办事光荣、违法办事可耻的内容进行教育,以提高职工廉洁自律的自觉性。针对近几年,特别是今年上半年,发生在我局的违法违规案件,我局邀请了县纪委常委、县监察局***对全体干部职工作纪律监察教育辅导报告,使全体干部职工深入清楚了解到保持廉洁自律,将是保护自己的一种最好行为。
二、切实加强内部监督,筑起预防腐败内部防线。
全体干部职工针对建议书内容,进行了全面查找问题,根据查摆出来的问题,进行了整改,进一步加强了内部管理,强化了监督职能。
一是在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上,建立健全了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财务制度、请假制度和用车制度,特别在执行“三重一大”和民主集中制会议中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同志参加。
二是结合岗位廉政风险工作,深入查找岗位风险点。今年将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和纪检监察的相关业务流程纳入到廉政风险排查中,全县国土资源系统共查找出梳理流程图22幅和风险点43个,其中一级风险点6个,二级风险点32个,三级风险点5个。针对风险点上,针对廉政风险点的表现形式相应制订了43项防范
措施。(其中基层所完善出了6幅流程图,12个风险点,包括:一级风险点4个、二级风险点8个,针对廉政风险点的表现形式相应制订了12项防范
措施。)
三是积极落实正风行动,向“庸懒散软”亮剑。在治理“庸懒散软”专项行动中,根据市、县的问责办法,结合我局当前实际情况,现已初步形成治理“庸懒散软”的问责机制,将“庸懒散软”表现形式所带来的“失职、渎职”行为,灭杀在萌芽阶段。
三、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了国土所建设。
一是对局中层干部人员进行了交流换岗。特别加强了执法监察股(队)和国土所领导的人员配备,充实了执法监察股(队)和基层所人员。执法监察股股长、副队长和*个基层所所长人选经过充分酝酿讨论,人选已经调整到位,已把新录用的三名大学生充实到基层所,并在局机关抽调业务骨干充实到各基层所,加强了基层所的人员配备,提高了对辖区的巡查频率。
二是在局班子成员各联系一个基层所的基层上,执法监察股(队)细化落实各镇的土地矿产巡查联系人,要求巡查联系人做到对基层所的巡查掌握实际情况,对基层所上报的巡查记录进行深入了解,有效杜绝了假巡查、不巡查等失职渎职行为。
三是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监督职能。加强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乡镇的沟通协调,全县提拔交流到位的所长都征求了各镇委镇政府的意见,并要求基层所做到重大事项双报制度,即重大事项同
时上报县局和镇政府,探讨建立共同管理长效机制和联系渠道。进一步完善了基层所的管理制度,加强了首问责任制、责任追究制、政务公开、作风建设等方面
的检查。在乡镇显著位置制作国土所公示栏,公开办事内容、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收费项目和标准、办事结果、办事联系方式、监督举报电话等。通过巡回检查、抽查、相互督查等多种方式,对基层国土部门进行检查监督,充分发挥内部监督的作用。加强了对基层所的资产管理,今年7月份局已对基层管理所国有资产进行全面的疏理清查,了解掌握干部在基层的履职情况和廉政情况。
四是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我局层层签订了2012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书,将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工作人员,强化了责任。
通过以上整改措施,我局在改变干部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在此,我局感谢贵院在建议书中提出的良好建议,今后将进一步提高和完善,同时继续加强与贵院开展廉政共建活动,共同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腐败各项措施,减少国土资源系统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篇五: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关于下发2013年中国检察机关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的通知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关于下发2013年中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发文字号】高检侦监[2014]10号
【发布日期】2014.04.21【实施日期】2014.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唯一标志】233944
【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关于下发2013年中国检
察机关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的通知
(2014年4月21日 高检侦监[201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
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战略纲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不断完善,依法办理了一批案件,在司法保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总结经验、指导办案,同时充分展示检察机关保护工作的成就,各地侦查监督部门会同公诉、民行检察部门,选送了一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和指导意义的保护案件。我厅从这些案件中选定了2013年度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现予印发,供工作中参考借鉴。
典型案例之一
亿铂公司、沃德公司、余志宏等4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一、案件事实
珠海赛纳打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赛纳公司”)成立于2006
年,是一家集研发、制造和销售激光打印机及其他打印耗材为一体的创新型企业,拥有330多项国内外自有专利技术,曾获得“全球通用激光打印耗材行业的龙头企业”、“2011福布斯中国潜力企业”、“广东省著名品牌企业”、“广东省出口名牌企业”、“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珠海市优势企业”等诸多称号,被誉为“21世纪未来之星”。
2011年1至3月,赛纳公司原常务副总经理余志宏与他人仿照赛纳公司经营模式,成立了江西亿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下称“亿铂公司”)和中山沃德公司(下称“沃德公司”),并在香港、美国、欧洲成立了三个专门用于销售亿铂公司
产品的公司。随后,余志宏伙同赛纳公司原销售总监罗石和、原产品部经理李影红、原产品销售经理肖文娟在未与赛纳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下,到亿铂公司和沃德公司工作。四人离职时,私自将赛纳公司客户类经营信息资料带走,并通过对信息的分析,有针对性地制定销售策略和价格体系后向赛纳公司客户倾销产品。余志宏等人恶意争夺赛纳公司客户的行为,给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引发该公司生产经营上的极大困难,造成公司陷入濒临破产的境地。
二、诉讼经过
2012年1月28日,公安机关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涉案人员。同年2月3日,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6月6日,本案被移送审查起诉。2013年7月9
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亿铂公司罚金人民币2140万元;沃德公司罚金人民币 1420万元;余志宏等四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二年不等,各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至10万元不等。
三、评析意见
本案由全国首家独立设臵的检察室--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高新区检察室承办。针对案情复杂且跨省犯罪、涉案人员多、专业性强、调查取证难等问题,检察机关及时介入、积极督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引导侦查意见,同时对侦查活动全程跟进,为案件的成功办理奠定了坚实基础。为确保庭审质量,检察机关还多次就案件中的专业问题专程上门咨询专家意见。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最终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本案犯罪数额高、危害大、影响范围广。案件的成功办理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案件专业化办理模式的体制机制优势,以及检察机关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严格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能力和决心。
典型案例之二
瑞创公司、韩猛等8人侵犯著作权案
一、案件事实
2008年起,上海瑞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瑞创公司”)总经理韩猛、副总经理韩红昌为推广公司2345导航网站,在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微软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指使员工钱武星、罗华等
人通过非法复制微软公司Windows操作系统软件,制成“萝卜家园”等版本的盗版操作系统,并在盗版软件中捆绑、集成恶意代码,通过发布下载链接和雇佣人员线下免费发放盗版光盘等手段,提
高公司网站浏览量,吸引付费广告、加载有偿链接,牟取巨额非法利益。经审计,2345网站为瑞创公司获取营业收入计人民币2387万余元。
二、诉讼经过
2011年3月,上海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经市检察院指定,派员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2012年6月4日案件被提起公诉。2013年2月4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瑞创公司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判处韩猛、韩红昌等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至10万元不等。此判决为生效判决。
三、评析意见
本案侵权时间历时三年之久,侵权行为涉及全国29个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286个城市,侵权软件数量和非法经营数额均特别巨大,被害单位曾就本案提出1亿元人民币的民事赔偿请求。针对本案的上述特点,检察机关没有就案办案,而是延伸办案效果,不仅积极开展法庭教育促使侵权人真诚悔罪,而且尽力修补社会关系,彻底化解当事人间的矛盾。8名被告人当庭向被害单位鞠躬致歉,被告单位在庭审后通过官网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被害
单位人民币3600万元,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案件宣判后,被害单位专程至检察机关对中国司法机关打击侵权盗版的力度和细致入微的工作作风表示赞赏和感谢。
典型案例之三
佳飞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一、案件事实
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间,重庆佳飞商贸有限公司 (下称“佳飞公司”)总经理龚应兵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子泉共谋购买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飞天茅台酒,用于销售牟利。后二人在销售业务会上组织公司人员销售了上述假酒。截至案发,佳飞公司共销售假飞天茅台酒240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 270360元;尚未销售的假飞天茅台酒128瓶(按已销售平均价格计,价值为人民币144192元)。
二、诉讼过程
2012年3月15日,重庆云阳县人民检察院向县商务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将佳飞公司销售假贵州茅台酒案的线索移送县公安局。县商务局随后向公安机关移交了案件线索。3月28日,县公安局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本案立案侦查。立案后,县检察院继续跟踪案件侦办情况,并引导县公安局深
挖出贵州肖某某制售假冒茅台酒一案。公安部在获取肖某某一案线索后,指挥重庆、贵州、四川等地统一行动,一举捣毁了该制售假冒茅台酒的窝点。2013年4月25日,县公安局提请县检察
院批准逮捕王子泉和龚应兵。4月28日,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7月10日案件被提起公诉。案件历经二审,法院最终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佳飞公司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王子泉、龚应兵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各并处罚金人民币13(6万元。此判决为生效判决。
三、评析意见
这是一起依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成功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案件。检察机关并未满足于监督移送售卖假酒案件,而是持续跟踪案件侦办情况,引导公安机关深挖出一个跨省制售假冒茅台酒的大案。当地公安机关向公安部汇报后,公安部指挥重庆、贵州、四川等地统一行动,一举捣毁了一个跨省的制售假酒窝点,扩大了办案效果。
典型案例之四
李海涛等3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一、案件事实
2006年8月,李海涛从齐鲁制药有限公司辞职。辞职前后,李海涛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头孢他啶等药品的生产工艺。2008年8月,李海涛向齐鲁安替制药有限公司(下称“齐鲁安替公司”)职工靳超购买该公司的头孢米诺的生产工艺。2006年底至 2010年间,李海涛将非法获取的头孢他啶等五种药品的生产工艺,非法披露给哈药集团制药总厂厂长助理赵玉新并允许其使用。赵玉新在明知上述药品生产工艺系非法取得的情况下,仍在哈药集团制
药总厂进行了工艺试验、技术储备及工艺改进等。经鉴定,李海涛、赵玉新因非法披露、获取头孢他啶等五种生产工艺,给齐鲁安替公司造成人民币246万余元的经济损失,靳超非法披露头孢米诺生产工艺的行为给齐鲁安替公司造成人民币114万余元的经济损失。案发后,李海涛赔偿齐鲁安替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0万元,靳超赔偿齐鲁安替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二、诉讼过程
2011年10月27日,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以李海涛、靳超、赵玉新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经审查,检察机关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李海涛、靳超和赵玉新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2013年6
月8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李海涛、靳超、赵玉新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三、案件评析
被害单位齐鲁安替公司是国内知名药企齐鲁制药厂的子公司,是中国最大的头孢菌素原料药专业生产企业。本案案情复杂、专业性强、时间跨度长、取证难度大。检察机关为查清案件事实,不仅认真核查证据,还详列补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收集、调取、固定证据,为案件的成功办理奠定了坚实基础。检察机关对案件性质的准确认定,使公安机关及时调整侦查取证方向,保证了打击犯罪的质效。本案具有较强的示范性。
典型案例之五
新飞仕公司、郑武岳等19人侵犯著作权案
一、案件事实
2011年12月,郑武岳、张秀兰分别通过张少波联系广东新飞仕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新飞仕公司”,是广东省广州市一家生产音像制品的正规企业)生产电影《遍地狼烟》的盗版光盘各4000张。新飞仕公司在没有获得著作权人浙江横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为张少波生产了上述盗版光盘。经郑武岳、张秀兰包装,光盘被销至全国各地。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郑武岳、张秀兰、张少波及其下线零售商处扣得各类盗版光盘、母盘、碟心等非法音像制品光盘15万余张,冻结在案人员账户内赃款人民币300余万元。
二、诉讼过程
电影《遍地狼烟》系浙江横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投资4200万元拍摄。2011年12月2日公映后,12月5日即发现遭人盗版。12月6日,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对电影《遍地狼烟》被侵犯著作权立案侦查,抓获盗版光盘批发商朱国庆、张秀兰和唐水根、盗版光盘零售商潘巨增等及其雇用人员、盗版光盘生产商新飞仕公司工作人员共计19人,捣毁盗版光盘窝点5个,查封盗版光盘生产线4条。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对其中17人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另有2人被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追加认定了新飞仕公司的单位犯罪行为。2013年9月,
东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公诉意见,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转自:wWw.bdFqy.com 千 叶帆 文摘:十佳检察建议书)民币 200万元;判处郑武岳、张少波、张秀兰等19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至2万元不等。
范文二:检察建议书复函
检察建议书复函
检察建议书复函
******人民检察院:
贵院于2014年9月24日下发给我校的检察建议书(******)已收悉。接到该建议书后,我校领导高度重视,召开班子会议,针对建议书内容,进行了学习、研究、分析,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认真查漏补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现将有关工作汇报如下:
一、学习文件精神,研究如何落实建议书
自收到贵院检察建议书后,我校立即召开领导班子会议,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在通报了我区教育系统中的几例贪污腐败案件后,我们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的工作组,对我校的防腐倡廉工作进行周密的安排和部署,并且要求全体教职员工密切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深刻剖析,查摆自身问题,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坚定反腐倡廉的信念和决心。
二、通过自查自纠,找出我校存在的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和警示教育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我校按照安排部署,认真开展查思想、查纪律、查作风教育的整顿活动。认真地学习了有关反腐倡廉建设、警示教育整顿活动材料,使我校全体教职工对本次学习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各方面有了很大的收获和提高。并对照自我,重点从思想意识、纪律作风、依法执教、工作能力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自查自纠。通过自查活动,我们发现我校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对反腐倡廉的思想认识不高;二是监督力度不够。
三、对照存在问题,提出并执行整改措施
(一)狠抓思想政治教育,把夯实学校全体工作人员防腐拒变的
思想基础放在首要地位。
加强和改进师德师风建设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根本保证。
党和政府历来对教师队伍建设特别是教师的职业道德建设非常重视,
为此,我校狠抓政治理论的学习,加强了对《教师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规
范细则》的学习,时刻对照,时刻检查。
按照全区思想政治工作要求,我们认真分析了学校职工的思想情
况,排查了影响职工思想的各种不稳定因素,对于一些不良苗头和带
有倾向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超前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
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思想工作方式、方法上不断创新,使
学校教职工的思想始终呈现出平稳、积极向上的势头,充分调动全体
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了学校工作的向前发展。
(二)强化校务公开,对校务进行有效监督。
校务公开是校园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渠道,推行校务公开,加强
民主政治建设,让广大师生员工知校情、参校政、督校务,发扬其主
人翁精神,是构建和谐校园的必然要求。我校的做法是:
1.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推进校务公开工作首先要思想认识到
位,而领导重视又是实行校务公开的关键。学校多次召开会议,组织
党政班子成员认真学习《关于推进校务公开的意见》等文件。通过学
习,提高了党政班子成员对实行校务公开,加强学校民主管理、民主
监督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为顺利推行校务公开和依法治校统一了
思想,达成了共识。
同时,我们利用政治理论学习时间,组织教职工学习讨论学校印
发的有关校务公开的文件、法规,增强他们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意
识和能力。另外,我们还通过周日例会、宣传栏等方式,对校务公开
进行了广泛宣传,为推行这一制度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2.建章立制,层层落实。校务公开是学校建设的一项系统工程,
而制度建设又是全面推行校务公开的基础性工作和保障。为把校务公
开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我校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必要的配套制
度,并成立了校务公开监督小组,组长由普通教师张希超同志担任,
成员全是一线教师,无中层以上领导。成员人数占全校教师总数的三
分之一。这些制度的建设为推行校务公开,提供了保证。如进一步建
立健全工作细则和廉洁自律规定,在教师的评职晋级过程中,坚持回
避和集体讨论制度。这些文件和规定的陆续公布与实施,使我校的校
务公开工作有章可循。通过抓学习、抓规划、 抓安排、抓落实、抓
检查,促使这一工作不断向公开化、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方向发
展。目前,我校的校务公开工作始终沿着良性发展的轨道前进。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财务管理。
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是保证学校财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的重要前提。为了有效的防止私设“小金库”,学校对此项尤为重视,组织相关部门的人员认真学习上级部门下发的文件,使大家充分认识
到私设“小金库”的危害性和严重性,为此制定以下措施:
1、坚持依法理财,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各项财务制度健全,账目设置合理,收费行为规范,审批手续完备,均实行阳光操作。我校
无乱收费、乱补课、乱征订现象。
2、规范财务管理,加强财务支出监督,透明财务支出项目。全面实行财务公开,积极推行“阳光财务”,强化教育经费监督,提高
使用效益,促进节约型学校建设。
3、建立了物资采购申报制度,进一步规范了校产管理。我校办
公用品及物资采购,首先由各部门申请报总务处登记,填写物资采购
审批单,主管校长审批,交由学校班子讨论后,校长审批并交付总务
处安排三名以上职工组织实施。在校产管理方面,建立了货物流水台
账、固定资产备查台帐,期初、期末定期检查登记。 (四)后勤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在后勤管理方面,我校经过多
次研究与摸索,如今已具备科学的管理制度和健全的运行机制。首先,后勤管理人员由采购员、库管员、记账员和出纳四人构成,每次采购
至少两人同行,他们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其次,对于学生食材采购
均是定点采买,与具有相应安全许可的商家合作,质量保障,安全可
靠。第三,我校还成立了膳食委员会,膳食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
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家长代表组成。膳食委员会负责对学校餐厅的
运行进行全程监督,并在每月月底对各项票据进行公开。我校食堂零
利润经营,做到了让学生吃得好,还花钱少。学生一补严格按照上级
要求规范操作、公开透明、每期初即组织摸底核审,确定享受学生,
并及时将一补资金一次性充入学生饭卡中,没有违规行为。
(五)基建维修项目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我校的基建
维修项目需经过校委会讨论通过,立项、报建等审批手续严格按照上
级规定操作。凡属招投标范围的建设项目均按相关规定进行规范的招
投标;凡有扩大建设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的,都需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基建项目施工质量的监督和验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基建
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都是上报审计局,由审计局组织人员进行审计。我校在基建维修项目中,严格按照制度执行,断绝了学校和个人发生
腐败行为的可能性。
特此函复
******* 2014.10.29
范文三:检察建议书复函
检察建议书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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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检察建议书复函
检察建议书复函
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贵院于2011年10月8日下发给我局的检察建议书(朔检预建字
[2011]5号)已收悉,我单位领导十分重视,召开局班子会议做了认真研究,针对检察建议书的内容,结合我县药品市场实际情况,做了如下工作措施:
一、认真宣传学习《刑法修正案(八)》等23条规定
一是组织了全体干部职工对《刑法修正案(八)》等23条内容进行了集中学习,并对比《刑法》第141条内容,重点把握生产销售假药罪修改为行为犯、加重处罚的情节、删除罚金刑中关于数额的具体规定等三处内容。
二是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中,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和现场讲解,向药品零售企业等涉药单位宣传《刑法修正案(八)》等23条内容,引导其守法经营。
二、组织执法人员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检查
针对《刑法修正案(八)》等23条的规定,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从10月12日起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开展为期一个月的药品安全专项检查,重点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三、严格审核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类行政处罚案件
自2011年5月1日起,我局共查处4起使用假劣药品案件,无生产销售假药案件。在今后的监督检查中如发现此类案件,将严格审
核,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绝不以罚代刑。
近几年来我县药品市场秩序较好,连续多年全县无重大药品安全事故发生,但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目前,我县药品市场仍存在一些安全隐患,近年来我局也查处了一批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案件,依法对涉案人员进行了处罚,但销售、使用假劣药品案件仍时有发生。今后我局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照贵院提出的意见建议,严厉打击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维护我县药品市场秩序,确保群众用药安全。
阳朔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篇二:检察建议书复函
检察建议回复
XXX人民检察院:
贵院于2012年7月16日下发给我所的古检民行建字
[2012]01号《检察建议书》已收悉,我单位对此十分重视,并召开会议做了认真研讨,针对《检察建议书》的内容,结合我所电力安全管理实际情况,做了如下工作措施:
一、认真宣传学习电力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管理意识
1、组织全所职工学习《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单位职工安全意识,促使职工在今后的工作中把安全放在首位,不断促进电力安全。
2、加强对农户的用电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辖区内所有农户学习《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电力法律法规。通过学习,辖区内农户对电力安全有了新的认识,对今后预防此类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组织有关人员开展辖区线路的维护工作
针对辖区内线路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一经发现,立即处理,并悬挂警示牌。确保今后用电安全。
三、严格落实相关责任制度,将安全管理责任与职工工
资、奖金挂钩
今后我所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有关奖惩机制,对不
严格落实电力安全管理的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对维护电力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要给予适当的奖励。
四、开展职工培训,严格管理片区管电人员,禁止无安全用电资质的人员参与维修电路
开展职工电力技术培训,增强职工的业务水平。严格管理,禁止片区管电人员安排无电工资质的人员参与安装、维修电路。对不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有关制度的职工,绝不姑息,严肃处理。
针对贵院提出的宝贵建议,我所已经采取了有关措施加强安全管理。在检查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我所的安全管理工作必定会日趋成熟,此类安全事故也不会再发生。
XXXXX供电所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篇三:关于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的回复
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落实情况的报告
贵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号)文件收悉,感谢贵院对我局提出了宝贵意见。我局领导高度重视,针对检察建议书的内容,进行了学习研究、分析,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进行了认真查漏补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现把有关工作报告如下:
一、切实深入学习,加强了廉政教育工作。
自收到贵院建议书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深入查摆问题,学习了建议书的内容,分析并查找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存在问题,认真研究干部职工拒腐防变能力的教育方法和内容。同时,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了贵院发给我局的建议书,并且要求全体干部职工密切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深刻剖析,查摆自身问题,强化了抓好惩腐倡廉的坚定信心和工作思路。
按照县委的统一部署和安排,积极开展纪律教育月学习活动。通过教育月学习活动,全体干部职工都在法律意识和思想素质上有所提高,所有的干部职工都提交了纪律教育的
心得体会。同时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观看我县前段时间县纪委拍摄的暗访片,让全体干部职工以实事求是的作风正视问题,敢于自查自纠。
开展依法办事光荣、违法办事可耻的内容进行教育,以提高职工廉洁自律的自觉性。针对近几年,特别是今年上半年,发生在我局的违法违规案件,我局邀请了县纪委常委、县监察局***对全体干部职工作纪律监察教育辅导报告,使全体干部职工深入清楚了解到保持廉洁自律,将是保护自己的一种最好行为。
二、切实加强内部监督,筑起预防腐败内部防线。
全体干部职工针对建议书内容,进行了全面查找问题,根据查摆出来的问题,进行了整改,进一步加强了内部管理,
强化了监督职能。
一是在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上,建立健全了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财务制度、请假制度和用车制度,特别在执行“三重一大”和民主集中制会议中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同志参加。
二是结合岗位廉政风险工作,深入查找岗位风险点。今年将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和纪检监察的相关业务流程纳入到廉政风险排查中,全县国土资源系统共查找出梳理流程图22幅和风险点43个,其中一级风险点6个,二级风险点32个,三级风险点5个。针对风险点上,针对廉政风险点的表现形式相应制订了43项防范措施。(其中基层所完善出了6幅流程图,12个风险点,包括:一级风险点4个、二级风险点8个,针对廉政风险点的表现形式相应制订了12项防范
措施。)
三是积极落实正风行动,向“庸懒散软”亮剑。在治理“庸懒散软”专项行动中,根据市、县的问责办法,结合我局当前实际情况,现已初步形成治理“庸懒散软”的问责机制,将“庸懒散软”表现形式所带来的“失职、渎职”行为,灭杀在萌芽阶段。
三、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了国土所建设。
一是对局中层干部人员进行了交流换岗。特别加强了执法监察股(队)和国土所领导的人员配备,充实了执法监察股
(队)和基层所人员。执法监察股股长、副队长和*个基层所所长人选经过充分酝酿讨论,人选已经调整到位,已把新录用的三名大学生充实到基层所,并在局机关抽调业务骨干充实到各基层所,加强了基层所的人员配备,提高了对辖区的巡查频率。
二是在局班子成员各联系一个基层所的基层上,执法监察股(队)细化落实各镇的土地矿产巡查联系人,要求巡查联系人做到对基层所的巡查掌握实际情况,对基层所上报的巡查记录进行深入了解,有效杜绝了假巡查、不巡查等失职渎职行为。
三是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监督职能。加强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乡镇的沟通协调,全县提拔交流到位的所长都征求了各镇委镇政府的意见,并要求基层所做到重大事项双报制度,即重大事项同时上报县局和镇政府,探讨建立共同管理长效机制和联系渠道。进一步完善了基层所的管理制度,加强了首问责任制、责任追究制、政务公开、作风建设等方面
的检查。在乡镇显著位置制作国土所公示栏,公开办事内容、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收费项目和标准、办事结果、办事联系方式、监督举报电话等。通过巡回检查、抽查、相互督查等多种方式,对基层国土部门进行检查监督,充分发挥内部监督的作用。加强了对基层所的资产管理,今年7月份局已对基层管理所国有资产进行全面的疏理清查,了解掌握干
部在基层的履职情况和廉政情况。
四是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我局层层签订了2012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书,将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工作人员,强化了责任。
通过以上整改措施,我局在改变干部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在此,我局感谢贵院在建议书中提出的良好建议,今后将进一步提高和完善,同时继续加强与贵院开展廉政共建活动,共同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来自:www.zaidian.cOm 在 点 网)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腐败各项措施,减少国土资源系统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范文四:检察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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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书
检 建[ ] 号
一、发往单位
写明主送单位的全称。
二、问题的来源或提出建议的起因
写明本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该单位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以及需要提出有关建议的问题。
三、提出建议所依据的事实
此部分为提出检察建议所依据的事实。对事实的叙述要求讲求客观、准确、概括性强,要归纳成几条反映问题实质的事实要件,然后加以叙述。
四、提出建议的依据和建议内容
建议书引用依据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检察机关提出建议的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另一种是该单位存在的问题不符合哪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建议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切实可行。要与以上列举的事实紧密联系。
五、要求事项
即为实现建议内容或督促建议落实而向受文单位提出的具体要求。可包括:
1(研究解决或督促整改;
2(回复落实情况,可提出具体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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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院印)
检察建议书制作说明
一 本文书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对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为建章立制,加强管理, 以及认为应当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的,向有关单位正式提出检察建议时使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中提出检察建议条件的案件,也可以用此文书针对人民法院的具体民事、行政裁判,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的检察建议,其具体内容参照民事抗诉书、行政抗诉书的写法,并在要求事项中明确写明:建议人民法院再审。
二、本文书号“检 建[ ] 号”由提出建议的具体部门分别编号,如监所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应填为“检 监建[ ]号”;民行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填为“检 民行建[ ] 号”。
三、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附卷,一份送达受文单位,一份送达受文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一份送本院预防部门。民行部门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可不送预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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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再审检察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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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检察建议书
申请人孔繁菊,女,汉族,1959年8月28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2299弄131号502室,电话:13774342058。 被申请人上海青竹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2118号3幢152室,法人施瑞华,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雷柏特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杨家巷村3668弄1号。法人林枚香,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孔繁菊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9月13日作出的沪高民二申字第242号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项之规定,提出申请检察建议。
检察事宜:新证据2上签字的见证人及新证据3上证言的人,系定制及现场安装此定作物的实际知情人,还是与我有利害关系的亲友,
注:以下证据编号是按一审判决书上的排列。
1,证据1单上有其记载巴尔桑波及此公司的联系方式吗,那在上海雷柏特公司签订合同时,我怎么知道林枚香的签名是代表另一家公司的,
2,屏风玻璃证据1《订货单》上是否表明了0.8钢化,
3,证据4图纸类,有青竹子自画的错误图纸吗,
4,如果按证据1单上青竹子提出的要求去定做不锈钢物品,通不过验收其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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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详细事实在3/16及4/16两份超支原因证据3的函件上。
事实与理由:青竹子公司称,其只是介绍我生意的。
而其是成人又是法人是有法制概念,应明确当日其在合同《定货单》上签名的法律关系责任。但在本案中:其即自作主张敷衍提供我错误的图纸造成了我损失,又提出不符实际的要求等误导我,连价格悬殊的屏玻样品也是签订后其才提供给我等一系列其错误的行为造成了我损失,定作中又多次改变方案要求,其还在安装现场不负责任的盲目定错装屏风的位置,却又拒绝联系有关人士到现场纠正错误等一系列由其经手的过错事实。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之定义:居间人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此媒介服务的。且其也无依据委托代理关系而系代理人。
因此一审、二审我始终否认其是单纯的介绍人,因其的行为已超越了居间人法定的义务权限,而替作份外的并且是已构成定作人要件的义务,根源是一系列过错的行为。而且其在谛结合同时还故意隐瞒上海雷柏特与南通雷柏特公司是同一位法人但非同一家公司之重要事实,故当时在上海雷柏特公司签订合同时,我不知道林总在此《定货单》上的签名是代表另一家公司的。而且在此《定货单》上其也未记载巴尔桑波及此公司的联系方式,全程都是其联系操作的,直到一审法院去年11月26日的开庭审理后,我才知此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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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还导致了我受蒙因素而被驳回起诉。这理应是青竹子依法承担的责任。并且定作中因存在诸多问题需联系林总,但其提供我林总的电话号码却是假的,致使我联系不上又受影响。
故青竹子就是直接造成我损失的当事责任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青竹子公司的行为已符合此条款,其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诉请中我始终否认其是单纯的介绍人,而去年一审法院7月30日开庭审理那天,我申请的二位证人已到了法院,要当庭作证,见证其人参与此项并且过错的事实,但却被拒之法庭门外不让作证,为什么,
我申请再审时其又称:我提供的新证据2上签字的见证人及新证据3上证言的人,都是与我有利害关系的人其不认可,及其它非事实理由,要求高院驳回了我再审申请。
在此,我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申请,请求检察院依法查清事实,以维护我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民行处
申请人:
201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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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书
检察建议书
一、发往单位
写明主送单位的全称。
二、问题的 三、提出建议所依据的事实
加以叙述。
四、提出建议的依据和建议内容
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建议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切实可行。要与以上列举的事实紧密联系。
五、要求事项
即为实现建议内容或督促建议落实而向受文单位提出的具体要求。可包括:
1(研究解决或督促整改;
2(回复落实情况,可提出具体时间要求。 写明本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该单位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以及需要提出有关建议的问 此部分为提出检察建议所依据的事实。对事实的叙述要求讲求客观、准确、概括性强,要归 建议书引用依据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检察机关提出建议的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另一
检察建议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对有关单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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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为建章关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的,向有关单位正式提出检察建议时使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符则》中提出检察建议条件的案件,也可以用此文书针对人民法院的具体民事、行政裁判,向人参照民事抗诉书、行政抗诉书的写法,并在要求事项中明确写明:建议人民法院再审。
二、本文书号“检 建[ ] 号”由提出建议的具体部门分别编号,如监所部门提
号”;民行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填为“检 民行建[ ] 号”。
三、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附卷,一份送达受文单位,一份送达受文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再审检察建议,可不送预防部门。
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
作者:秦文涛
摘要: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监督实践过程中摸索出来并为实践验证了的行之有效的检察监督方式。由于法律地位的不明确,适用范围、程序、效力规范的不完善,影响了再审检察建议效能的发挥。应积极推动立法改革,在立法上确立并完善民事再审检察建议。
关键词: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现实价值;实践困境;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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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享有提出检察建议的权利。该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法院备案。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从上述法条中可以看出,修改后民诉法将再审检察建议的地位上升为法定的监督方式。但是,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适用标准、适用时限等都没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以及其法律监督效果造成了影响。
一、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概念和司法依据
1.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概念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确实有错误,向人民法院发出民事建议,从而启动人民法院再审程序的一种法律文书。这是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程序立法不完善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根据法律原则与立法精神,对实现民事检察监督权的创新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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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司法依据
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2013年9月23日开始实施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八十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3.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性质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抗诉案件中,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确有错误,向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从而启动人民法院再审程序的一种监督方式。从再审检察建议的行使方式上可以看出,归其本质,再审检察建议只是一种建议,是检察机关对同级人民法院的一种柔性的监督方式。这种情况下,再审检察建议就存在被采纳或者不被采纳的可能,从而影响再审检察建议的效力与执行力。对此,有学者表示应当赋予再审检察效力刚性的约束力。此种观点认为应当赋予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公权力的性质。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权是中国检察权中特有的一个功能性权利,是检察机关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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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职能的方式之一,是法律监督不可或缺的一项权能,同时也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当然手段,是民事检察权的当然内涵。
二、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新民事诉讼法对检察建议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对检察建议的效力及法院处理检察建议的程序还没有规定。虽然现行立法已经承认再审检察建议在法律上的地位,但在实践中仍然面临各种问题。
1.法律规范过于笼统
在全国范围内来看,再审检察建议操作规则各地不统一、操作程序不规范等运行混乱问题比较突出。就人民法院方面而言,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的处理、反馈没有或者不重视、不遵守相应的程序规则。主要表现在:一是法院对检察院制发的再审检察建议的反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检察院与法院的关系是否融洽,有些法院甚至对再审检察建议置之不理。二是很多人民法院在办理再审检察建议案件时不重视,随意性很大,不能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检察机关,给检察机关后续工作的开展制造了阻碍。
2.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运行面临制度性障碍
再审裁定或驳回再审通知书不是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对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第8条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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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当事人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对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不应当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出抗诉。按照该规定,人民法院的驳回再审裁定或者驳回再审通知书作为一个程序性的裁定或通知,并不是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的对象,检察机关如果认为原生效裁判存在错误,仍然可以针对其提出抗诉或者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3.缺乏具体的适用流程
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就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实践操作中各地检察院也是千差万别。例如,受案部门有规定为立案庭的,也有规定为审监庭的;审理时限有规定1个月的,也有规定3个月的。这些在程序方面存在的混乱有悖于程序统一、规范的司法要求。
4.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的采纳率不高
再审检察建议这项法律监督方式在实施的一年多里,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后,同级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拒不采纳或不予理睬或立案后消极处理,其实际运作效果不佳,使检察院处于被动状态。重要原因在于再审检察建议缺乏应有的保障机制。修正后的民诉法仅规定了何种情况检察院可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而对于再审检察建议的提出方式和提出程序以及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后人民法院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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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决定是否再审的反馈方式、应当再审而不启动再审程序的制约机制等问题均未予以明确。
三、完善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向
1.明确赋予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必要的强制力
新民事诉讼法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确定为一种正式的审判监督方式,作为一种新型的监督模式,如果不从法律上明确赋予其必要的强制力,那么再审检察建议是否会被采纳则完全取决于被建议机关的主观意见,被建议机关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纳,这便导致了“再审检察建议”形同虚设,达不到法律监督的效果。因此,要保证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能够实现其预期的目的,保障法律高效准确的实施,应当从法律上赋予其必要的强制力。
2.充分发挥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提高法律监督水平
无论是人民法院决定不予再审,还是进入再审但检察机关仍认为存有错误的案件,检察机关都可以提出抗诉,以弥补再审检察建议的效力偏“软”的缺点。所以,再审检察建议是有刚性的抗诉手段作后盾的,检察机关在行使这一权力的时候,并不必要有什么顾虑,也完全不用担心再审检察建议在司法实践中被虚化。
3.完善检察建议书的制发程序
检察建议的适用程序主要包括检察建议的制作、审批和备案程序。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制作的正式法律文书,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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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书面形式。提出检察建议,应当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执法办案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检察建议应当按照统一的格式和内容制作,报请检察长审批或者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送达有关单位。检察建议书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同时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检察长对本院提出的检察建议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认为确有不当的,应当撤销,同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作出说明。需要向发案单位的上级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层报被建议单位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并提出检察建议。
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应用及完善
作者:苗东升
[基本案情]被告人范某、杨某犯诈骗罪一案,马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宣判被告人范某、杨某犯诈骗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3年3月1日,原审被害人宋某不服一审生效刑事判决向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马村区人民检察院经复查后认为法院原审程序违法、对被告人适用缓刑错误,于2013年8月8日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马村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12日向区人民检察院回复决定再审。2013年11月28日,马村区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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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原刑事判决书;原审被告人范某、杨某犯诈骗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本案中,马村区人民检察院采用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有一定的示范、指导作用。但在有的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之后,法院不做任何回复,审判监督效果令申诉人质疑。下文结合本案总结再审检察建议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运行状态,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再审检察建议在实践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在办案实践中总结并加以运用的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然而,由于再审检察建议在检察监督中的定位、运行机理以及和抗诉程序相协调的技术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使得其不仅面临着理论界的质疑,在实践中也受到限制,如在办理上述案件中存在以下问题:
1.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时底气不足,法院工作人员有推诿现象。再审检察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体现,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中更是找不到关于这六个字的描述。先期向法院送达时底气不足,且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也以“法律没有再审检察建议的规定”为由不接收该文书。
2.制作再审检察建议文书时因法律没有具体的适用条件备受困扰。再审检察建议没有明确的适用条件,刑事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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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部门的实践中将其理解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91条应当提请抗诉的10种情形以外的其他存在一些微小程序瑕疵,或者显而易见的、实体错误的已生效的刑事裁判。但法检两家存在分歧意见,法院认为要达到重新审判,必须符合提请抗诉的情形。这也成为法院推诿受理的理由之一。
3.回复及再审无期限,对人民法院无约束力,导致其长时间不回复。办理上述案件过程中,法院在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迟迟不回复,后通过其他渠道得知该案已上审委会并作出决定再审,刑事申诉部门人员才又到法院督促询问,立案庭的工作人员这时拿出了早已经打好的再审决定书,但这已经是送达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3个多月后了。
4.申诉人误认为审判监督不力,导致案件存在信访风险。“抗诉”两个字对于案件当事人来说并不陌生,《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4款规定:“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抗诉使得当事人看到了由人民检察院参加的庭审活动,认为人民检察院的确发挥了监督职能。本案由于法院的长时间不予以回复,导致申诉人对检察院产生不良看法,认为人民检察院没有满足其要求提出法律明文规定的抗诉,只是提出闻所未闻的再审检察建议,没有发挥监督职能,审判监督没有成效,有包庇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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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之嫌,一度出现信访风险。
5.办案人员执法理念还存在偏差。办案人员加强对外监督和对内制约的意识不强,有因考虑内外部关系且生效判决、裁定改判不容易,害怕办不成案件又得罪人,以至于存在申诉案不想办,不敢办的思想。还有对刑事检察建议在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中的地位作用缺乏正确的认识,办案动力不足的问题。
二、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实践操作
刑事申诉检察作为落实法律监督的一种手段,既可以加强人民检察院的对外监督职能,也可以从整体上强化人民检察院系统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保证人民检察院正确行使检察权。因此,要鼓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大胆探索和尝试工作创新。
1.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由于现行法律对刑事再审检察建议并无明确的规定,因此现阶段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再审检察建议必须要坚持与法院的沟通协商,密切配合。在实践中,我们在发出检察建议之前,通过电话或面谈的方式多次主动找法院办案人员沟通认识,交换各自的看法和意见,在双方取得共识的情况下才行文建议;对于发出的刑事再审检察建议,及时了解和掌握检察建议的落实、采纳情况,不至于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后杳无音讯,也便于再审案件的顺利进行。当然如果没有好的沟通,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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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时间不予回复,或者法院只是针对再审检察建议作了决定再审的书面回复,但是没有再审,不可避免的就会造成因法、检双方推诿申诉人而出现信访。
2.集思广益,确保案件改判。在办理这起案件中,因对法院的审判程序违法,但是否属于严重违法,缓刑的适用条件存在认识分歧。我们对本案究竟是选择再审检察建议还是抗诉进行了充分的考量,在向市院汇报后,市院又分别征求了公诉部门和省院的意见,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意见》精神,为确保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最终选择了再审检察建议,促进法院依法改判为实体刑。
3.准确把握“抗与不抗”的界限,坚持以抗诉为主,发再审检察建议为辅的办案原则。我们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时,对于法院“确有错误”的裁判,只要符合抗诉条件的,都依法及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以确保刑事审判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只有对那些存在问题的已生效裁判,但不宜适用刑事再审抗诉程序,才可以适用刑事再审检察建议。避免“以建议代替抗诉”问题的出现,防止削弱刑事再审监督权的力度。
4.充分考虑抗诉与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司法资源。如果该案抗诉的话,要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当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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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检察院还要提交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程序非常复杂。我们选择了刑事再审检察建议只需主管院领导签字同意,程序简单,提高了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
三、完善再审检察建议的对策
刑事再审检察建议有独特价值,可以简化程序,有效达到预期的监督效果,对强化和完善刑事审判监督权具有重要的意义。但针对再审检察建议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1.明确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可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本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不宜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另,建议将《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4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抗诉或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2.明确刑事检察建议的适用程序和具体措施。应对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后启动再审程序时限等作出明确规定。如明确规定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应定期审理终结,作出裁判;并将案件处理情况及时送达检察机关,从而使再审检察建议具有权威性,达到监督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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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明确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一是个别刑事裁判存在轻微的错误或法律问题的;二是法院裁判的错误是源自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法律文书的认定错误。
4.规范再审检察建议的内容。再审检察建议从法律性质上看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毕竟作为法律监督权的一种补充,必须坚持检察建议的正式性、严肃性。人民检察院对于发出的再审检察建议,应当规范其格式与主要内容,强调说理性,充分阐述建议再审的事实及法律依据,要言之有物,确保再审检察建议具有说服力,切实提高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的采纳率。
5.增加再审检察建议的补救措施。实践中,有的检察院未提请抗诉,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检察建议,但是没有得到人民法院的回复。为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应当采取一些补救措施。此类刑事申诉案件如果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91条规定的情形,又未向上级检察院提请抗诉,建议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如果是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后才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建议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简析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若干问题探讨
论文摘要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但规定比较笼统,不利于适用,本文从再审检察建议的价值、性质、适用范围、适用标准、时限等方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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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并提出相应完善措施,以期指导司法实践。
论文关键词 再审检察建议 抗诉 监督
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享有提出检察建议的权利。该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法院备案。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从上述法条中可以看出,修改后民诉法将再审检察建议的地位上升为法定的监督方式。但是,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适用标准、适用时限等都没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以及其法律监督效果造成了影响。
一、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性质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抗诉案件中,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确有错误,向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从而启动人民法院再审程序的一种监督方式。从再审检察建议的行使方式上可以看出,归其本质,再审检察建议只是一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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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是检察机关对同级人民法院的一种柔性的监督方式。这种情况下,再审检察建议就存在被采纳或者不被采纳的可能,从而影响再审检察建议的效力与执行力。对此,有学者表示应当赋予再审检察效力刚性的约束力。此种观点认为应当赋予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公权力的性质。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权是中国检察权中特有的一个功能性权利,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方式之一,是法律监督不可或缺的一项权能,同时也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当然手段,是民事检察权的当然内涵。笔者认为,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认定为一种公权力,是不符合我国当前的法制背景的。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本意上更注重对法院的引导和协调,希望人民法院通过再审检察建议认识到问题,自主采取措施,体现的是现代民主政治的要求。换言之,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约束力 二、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标准
人民检察院之适用标准
由于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程序简洁、适用方便等自身制度的优越性,人民检察院在适用上会相对频繁。然而每一项制度都有其适用标准,如果无限度的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不仅会造成检法两家关系紧张,同时也会经常出现人民法院不采纳再审检察建议的情形。所以笔者认为应当明确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标准,一方面可以防止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滥用,另一方面,可以从程序上保障民事再审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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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的效力,提高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被采纳率。故基于再审检察建议重要性,人民检察院在提出时应有较为充分的证据支撑并形成较高的内心确信,确信程度以高度盖然性标准较为适宜。所谓高度盖然性标准,是一种高度的内心确信,近似法院的实体裁判标准,即在相应证据的支持下,存在的可能性远远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的标准。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在适用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时应当经过严格的调查核实程序故,确定原审人民法院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符合再审条件的情 形。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保证人民检察院能够坚守这一标准:首先,提高人民检察官自身素质,加强检察官的自我约束能力,通过教育培训等方式,使检察官更加理解与重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其次,从检察院的内部程序上约束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即民事再审检察建议适用需经检委会讨论决定。并将《再审检察建议书》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再次,要明确规定违法、滥用民事检察建议的法律责任。只有规定了严格的责任标准,才能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以提高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质量。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的使用进行反向制约
《民行法律监督若干意见》第15条对法院的反向制约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检察监督行为违反法律或者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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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纪律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建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的回复有异议的,可经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建议正确的,应当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及时纠正。”上述法条中的监督行为理应包括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即当人民法院发现民事检察建议有违法违规情形时,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建议,并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审查回复。如果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的回复有异议,可以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建议,进而由上级人民检察院纠正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担任对人民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反向监督的角色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首先,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十分了解,更能发现再审检察建议存在违法或者违规行为;其次,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具备对人民检察院进行反
向监督的各种条件。再次,只有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相互制约,才更符合我国司法体制的二元结构,也更能提高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质量,使其能更好的发挥作用。
再审检察建议与民事抗诉关系之协调
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制度在适用和实效上可谓各有千秋,抗诉获得在程序性收益优于再审检察建议;而再审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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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在效率、成本和实体性收益等方面比抗诉制度更胜一筹。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二者并不冲突。因为抗诉制度有着严格的审级限制,只有上级人民检察院才能进行抗诉,基层人民检察院只能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然而,在遇到具体案件时,下级人民检察院是优先适用再审检察建议还是优先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法律并没有具体的规定。笔者认为,再审检察建议与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二者在适用上并不冲突。人民检
察院在适用之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不是提请抗诉的必经程序,正相反,二者在适用上应当是相辅相成的。具体而言,对于重大的违法或严重错误案件,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请抗诉,通过抗诉这种较为严厉的监督方式来实现监督目的。因为此时适用再审检察建议这种柔和的监督方式可能达不到相应的监督效果,从而对国家或者第三人的利益造成再次损害。对于一般违法情形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综合多方考虑,灵活掌握选择性适用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方式。对于轻微的违法情形,检察机关只能采用再审检察建议这一缓和的监督方式,不能升格适用抗诉方式,这样既可以起到监督的效果,及时解决问题,又能避免诉讼资源的浪费。
三、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时限
当事人申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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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前置条件,但是此条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应在什么期限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此种情况下如果把期限规定过长,可能会导致程序上的延滞,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人民检察院及时行使监督权。同时,由于当前很多当事人并不了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如果期限规定过短,又有忽视当事人权利之嫌,笔者认为参考民诉法规定的当事人提起再审期限,规定为六个月为宜。
法院收到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审查期限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建议的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并没有规定人民法院收到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审查期限。2011年两高制定的《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中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笔者认为此条规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应当在民事诉讼法中加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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