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存单质押
附件1:
平安银行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1.0版,2012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国银监会《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银监令[2007]第9号)、《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银监令[2007]第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我行信贷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单位定期存单或个人定期存单作质押,从我行取得一定金额的贷款,到期由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等单位客户,不包括自然人等零售客户。
零售客户以本人或第三者名下定期存单作质押申请办理的贷款,不适用本办法,适用于零售业务信贷管理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定期存单”,包括单位定期存单、个人定期存单。
(一)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行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不得作为存款人的提款依据或提款凭证。
《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二)个人定期存单:是指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含定期一本通)。
(三)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冻结或被依法
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品,不得记载有“不可转让”、“委托收款”、“已质押”、“不得质押”等限制权利字样。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定期存单、贷款,均指人民币。若质押的定期存单或贷款为外币,应符合国家的有关外汇政策和法规;在此前提下,可参照执行本办法的流程和相关管理规则。
第六条 若无特别说明,本办法有关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办理流程和相关规定,原则上仅适用于贷款行和存款行均为我行辖内分支机构的情形。
第七条 贷款行、贷款经办人办理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时,应按我行有关信贷管理规定收集并提交信贷资料。对于定期存单(若已经开立)、单位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或重要资料,贷款档案报审过程中应以复印件为依据(双人核实并注明原件已核)。待终审通过后、贷款出账前,及时与出质人、(运营)押品管理员办妥质押存单的入库保管手续。
第二章 单位定期存单的申请、开立和确认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需要开立用于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时,应向贷款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
(二)借款人、存款单位委托贷款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参考式样,见附件1,若存款单位、借款人为同一单位,或存款行、贷款行为同一经营单位,附件内容可适当简化);
(三)存款单位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需将预留银行印鉴盖在委托书上)。
借款人和存款单位非同一主体的,必须完整填写委托书中的借款人、存款单位名称全称,且必须由存款单位在委托书上加盖其签章,以确保存款单位同意借款人为质押贷款而使用其名下的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并依据此证实书开具的定期存单向贷款行提供质押。
第九条 贷款行经过审查贷款申请资料,并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终审通过),在贷款出账前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等资料一并提交给存款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参考式样,见附件2)和《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参考式样,见附件3)。
第十条 存款行运营部门收到贷款行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认真审核如下事项:
(一)开户证实书是否真实;
(二)存款单位与存款行是否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
(三)存款单位提供的预留印鉴或取款密码是否和存款单位在存款时预留的印鉴或密码一致;
(四)存款行和贷款行非同一经营单位的,存款行必须向存款单位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存款行运营部门经过审查认为开户证实书证明的存款属实的,应保留开户证实书、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并在收到贷款行的有关材料后1-3个工作日内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并出具《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
第十二条 《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应由存款行的运营经办人、运营主管及支行业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业务公章,与单位定期存单一并递交给贷款行。
第十三条 存款行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审核确认的内容主要
包括:
(一)单位定期存单所载开立机构、户名、账号、存单号码、币种、存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是否真实准确,有无被查封、冻结和止付的情况。
(二)存款单位提供的预留印鉴是否和银行保留的一致,校验其密码(如有)是否和存款人在存款时预留的密码一致。
(三)需要确认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存款行运营部门经过审查,发现开户证实书所载事项与账户记载不符的,不得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并及时告知贷款行;认为有犯罪嫌疑的,应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
第十五条 存款行运营部门应对其开具并经过确认的单位定期存单进行登记备查,并妥善保管有关文件和材料。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被退回时,应及时登记注销。
第十六条 若其他金融机构以客户在我行的定期存款作为担保基础为其办理质押贷款,而向我行申请开立单位定期存单和定期存单确认书的,我行存款行运营部门若同意第三方金融机构和存款单位申请的,须严格按照银监会等相关部门的监管规定履行定期存款的查验核实、单位定期存单的开立和确认等相关职责,避免承担责任。
第三章 个人定期存单的查询和确认
第十七条 借款人基于个人定期存单申请办理质押贷款,应向贷款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个人定期存单(参考式样,见附件4,含定期一本通);
(二)借款人、存款人和贷款行共同签署的《个人定期存单查询通知书》(参考式样,见附件5,若存款行、贷款行为同一支行,
附件内容可适当简化);
第十八条 贷款行经过审查贷款申请资料,并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终审通过),在贷款出账前应将存款人的个人定期存单和《个人定期存单查询通知书》一并提交给存款行运营部门,向存款行申请开具《个人定期存单查复确认书》(参考式样,见附件6)。
第十九条 存款行运营部门收到贷款行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认真审核如下事项:
(一)个人定期存单是否真实;
(二)存款人与存款行是否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
(三)存款(出质)人的真实身份证明;提供的取款预留手续(如凭身份证或密码)是否和存款人在存款时预留的取款手续一致,密码是否正确;
(四)存款行和贷款行非同一经营单位的,存款行应向存款(出质)人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存款行运营部门经过审核认为存单证明的存款属实的,应保留《个人定期存单查询通知书》,并在收到贷款行的有关材料后1-3个工作日内开具《个人定期存单查复确认书》。
《个人定期存单查复确认书》应由存款行的运营经办人、运营主管及支行业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业务公章,与个人定期存单一并递交给贷款行。
第二十一条 存款行对个人定期存单进行审核确认的内容包括:
(一)个人定期存单所载开立机构、户名、存单账号、存单号、币种、存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是否真实准确,有无被查封、冻结和止付的情况。
(二)确认其取款预留手续是否和存款人在存款时预留的取款
手续一致,校验其密码是否正确。
(三)需要确认的其他事项(如是否为自动续存、存本取息等定期存款)。
第二十二条 存款行经过审核,发现定期存单所载事项与账户记载不符的,不得开具《个人定期存单查复确认书》,并及时告知贷款行;认为有犯罪嫌疑的,应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
第二十三条 其他金融机构以我行开立的个人定期存单为贷款担保办理质押贷款的,我行运营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个人定期存单的查询确认职责。
第四章 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及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作为低风险信贷业务办理。分支行应按照我行现行授权、授信制度规定进行调查、审查审批、放款和预警监测管理。同时,须执行以下要求:
(一)贷款行不得接受未经查复确认的定期存单作为贷款的担保;
(二)调查、落实质押存单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且不得来源于我行授信,防范政策及合规风险;
(三)如定期存单涉及外币存款,应设置合理的贷款质押率,防范汇率风险;
(四)查证出质人(特别是第三方出质的)的出质真实意愿,落实质押的法律手续。要求出质人向我行出具《存单质押声明书》(见附件7,参考格式),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质押存款资金为其合法拥有、并具有完全处置权的自有资金;
(五)贷款用于流动资金的,须按照我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营运资金需求的测算,审慎确定借款人流动资金授信总
额和具体的贷款额度;贷款为固定资产贷款的,须符合我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相关要求。贷款资金用途不得违反我行禁止性规定,如流入楼市、期市、股市等;
(六)调查报告须对借款人还款能力、还款来源、资金用途及存单资金来源合规性进行分析说明。
第二十五条 如果提供质押的第三方属于上市公司的,应遵循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监管规定,确保担保合法有效。
第二十六条 对于借款人以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存单申请质押贷款的,经营单位不得向其发放贷款。
第二十七条 经确认后的定期存单用于贷款质押时,其质押的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存单确认金额的90%;若质押定期存单为外币的(考虑到外币贬值风险),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确认金额的85%〔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贷款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确认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对本币定期存单质押,如借款人在我行存入相当于第一个付息期利息金额的保证金(如按月结息的,为一个月的贷款利息额;如按季结息的,为一个季度的贷款利息额),存期与贷款期一致,贷款金额最高可为定期存单金额的100%。
第二十八条 办理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贷款行和借款人应当订立《贷款合同》或《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和出质人应当订立《质押担保合同》或《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
《贷款合同》、《综合授信额度合同》、《质押担保合同》、《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等法律合同文本的相关内容应填写完整、清楚。
第二十九条 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利率按国家利率管理规定执行,计、结息方式由借款人和贷款行协商确定。
质押存单存期内按正常存款利率计息。个人存本取息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时,停止取息。
第三十条 质押的定期存单应纳入运营部门的金库进行统一保管。运营人员在收到定期存单押品时,应复核押品入库通知书所填内容与存单押品所载事项,无误后再履行手续;同时运营人员须做好定期存单的定期对账工作。
第三十一条 单笔出账审批,经营单位除按我行现行放款制度的要求进行准备相关出账资料外,还必须提供:
(一)《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或《个人定期存单查复确认书》
(二)抵/质押品入(出)库通知书(信贷联)
《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或《个人定期存单查复确认书》、抵/质押品入库通知书(信贷联)随信贷放款档案由信贷管理部门进行保管。
第三十二条 贷款发放前,必须确保办妥质押定期存款的冻结止付等相关手续(含系统操作),避免出质人在质押期间进行提款、挂失等操作。
第三十三条 办理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贷款行,应及时登录人行征信系统进行信息登记,应按照我行相关制度进行贷后风险预警监测和其他管理。
若质押定期存款为外币,贷款经办行须密切跟踪汇率变动的风险。应在《贷款合同》中约定:贷款期间,如因汇率变化而使质押率提高了2个百分点(含)以上,借款人应追加新的质押存单或偿还相应的贷款本金,否则视同借款人违约,我行可提前处置存单、收回贷款。
第三十四条 若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在取得贷款行批准同意后,可以申请展期。其展期手续除按我行一般贷
款的展期管理规定执行外,贷款行还必须注意贷款展期后新的期限与质押定期存单期限的匹配,以确保贷款债权的安全。
第三十五条 质押定期存单的出库管理及质权实现
(一)贷款期满借款人已履行债务,或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债务的
1、贷款行需要按照运营管理规定,办理押品的出库。
业务经办人员一般需要提供《贷款本、息归还凭证》和抵/质押品出库通知书,经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由运营人员办理押品出库手续;
2、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项下,将质押的个人定期存单退还给出质人。
3、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项下,将单位定期存单和《贷款本、息归还凭证》送交存款行。存款行收到退回的单位定期存单和贷款还清证明后,将开户证实书退还贷款行并由贷款行返还给出质人。
4、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和运营人员按规定办理质押解冻手续。
(二)贷款债务未还清时
1、若需处分质押存单收回贷款债务,贷款行应提供抵/质押品出库通知书和相关审核、审批资料,经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向存款行提交单位定期存单、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与出质人的协议等相关资料。
在对质押定期存单解押和变更为可支取状态时,需要确保款项及时用于偿还贷款,避免担保款项的落空。
2、若需更换质押存单,经营单位凭抵/质押品出库通知书和相关审批资料,办理押品出库手续,且在此之前,须确保新的押品已入库、担保手续已办妥。
第三十六条 质押期间,未经贷款行同意,存款行不得受理存款人提出的挂失申请。
第三十七条 质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质押款项。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三十八条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
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期限先于贷款期限届满的,应在《质押担保合同》中补充约定:贷款行可以提前兑现存单,兑现的款项应提前清偿担保的贷款债务;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提存的具体办法由各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
第三十九条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
(一)个人存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若为多张存单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时间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分笔发放的贷款除外。
(二)若个人定期存单为自动续存的,应要求出质人在向贷款行出具的《存单质押声明书》中明确:续存存单自动成为本贷款的质押物,无须银行、出质人双方另行确认;如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债务,或出现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我行依约可提前兑现或支取定期存单项下的款项用于偿还贷款债务,出质人对此自愿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损失。
第四十条 贷款行提前兑现或提前支取质押定期存单款项的,应向存款行运营部门提供定期存单、质押担保合同(副本)及相关提前兑现或支取的协议(如有)、出质人声明书(如有)等。
用于质押的定期存单项下款项在质押期间若遇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的,存款行应及时通知贷款行,并做好与有权机关的沟通工作,尽力确保贷款行在处分此款项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项下,贷款期限1年以内
的,可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可采用按月付息,每半年还本金1次或按月等额还款等还款方式。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二条 经营单位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如有下列行为,总行将根据我行相关的信贷管理制度和会计管理制度进行严肃处理和责任追究:
(一)存款行开具虚假的个人、单位定期存单,或开具虚假的个人定期存单查复确认书、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的;
(二)存款行不按本办法规定对质押定期存单进行查复确认的;
(三)贷款行接受未经查复确认的个人定期存单质押,或接受未经确认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的;
(四)贷款行未对质押的定期存单办妥冻结(终止支付)手续就发放贷款的;
(五)借款人已履行合同,贷款行不按规定及时向出质人退回定期存单;或在质押存续期间,未经贷款行同意,存款行受理存款人提出的挂失申请并挂失的;
(六)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国际结算和境内贸易融资业务中需用定期存单作质押担保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行对公产品和现金管理部牵头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委托书(式样,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时适用)
用)
时适用)
时适用)
2. 单位定期存单(式样,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时适用) 3. 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式样,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时适
4. 个人定期存单(式样,个人定期存单质押时适用) 5. 个人定期存单查询通知书(式样,个人定期存单质押
6. 个人定期存单查复确认书(式样,个人定期存单质押
7. 《存单质押声明书》(式样)
附件1
委 托 书
编号
致: 银行(存款行)
受托人(贷款行,全称): 委托人一(借款人,全称): 委托人二(存款人,全称):
委托事项: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
为方便 (借款人)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 (存款人)依据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委托 (受托人)向 (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款存单,该定期存单将用于向受托人提供质押担保。
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内容摘要: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金额: 期限: 利率: 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
委托人一(借款人)公章: 委托人二(存款人)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存款人、借款人为同一单位,或存款行、贷款行为同一支行时,此委托书可适当简化)
附件2
平安银行单位定期存单(样式)
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
编号
(贷款行) :
根据贵行提交的存款人在我行存款的开户证实书和存款、贷款人委托贵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编号为 的委托书,经我行审核、校验:存款人印鉴相符、密码(如有)正确,现据实开具以下要素的人民币单位定期存单:
存单号码: 存款人名称: 存款人帐号: 存期: 利率: 到期日: 金额(大写):
以上存款暂无登记止付、被查封冻结等影响权益的问题。我行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登记、监管职责。
特此确认。
存款行:平安银行 分(支)行(业务公章)
运营经办人签字: ,运营主管签字: ,
支行业务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个人定期存单(样式)
个人定期存单查询通知书
编号
(存款行) :
存款人 拟将存放在贵行、下表所列的个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银行贷款的质押担保物,特提请贵行对存单予以审核和确认。
如下表所载事项属实,请核实、校验存款(出质)人提供的身份证明和取款预留手续(如身份证或密码),并出具《个人定期存单查复确认书》交我行。
借款人: 存款(出质)人:
贷款行:平安银行 分(支)行(业务公章)
主办客户经理签字: ,客户经理主管签字:
支行行长签字:
年 月 日
(注:存款行、贷款行为同一家支行时,支行行长此表可不用签字)
个人定期存单查复确认书
编号
(贷款行) :
经我行(部) 核实、校验,下表所载存单情况属实,存款人(出质人)提供的身份证明相符、取款预留手续(如身份证或密码)正确,暂无登记止付、被查封冻结等影响存款权益的问题。
存款行(部) :平安银行 分(支)行(业务公章)
运营经办人签字: ,运营主管签字:
支行业务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7: 存单质押声明书
(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适用)
编号
致(贷款人/银行): 分(支)行
鉴于 (借款人全称,以下简称“借款人”)向贵行申请办理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我方(规范全称) 愿意将存放在 (存款行规范全称,以下简称“存款行”)的我方名下定期存款作为质押担保基础,用于借款人向贵行申请办理贷款。我方将根据贵行的要求,将由存款行开具并确认的定期存单质押于贵行,我方为出质人,贵行为质权人。我方在此声明如下:
一、承诺按照贵行要求,协助贵行和借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办理定期存款的查验核实、定期存单的开立和确认等相关手续;
二、质押于贵行的定期存单及其项下详情信息以存款行审核确认后的为准; 三、承诺质押于贵行的定期存单项下所有款项均为我方合法拥有、且具有完全处分权的自有资金,其来源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非来源于贵行授信资金。若因款项来源问题发生被国家有权机关处罚或冻结、扣划等情形,而导致贵行质押权益受到损害的,我方承诺承担足额赔偿责任;
四、在个人定期存单质押情况下,若个人定期存单为自动续存的,则我方承诺:续存存单自动成为质押贷款的质押标的,无须另行确认;如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或出现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贵行可依据约定提前兑现或支取定期存单项下款项用于偿还贷款债务,我方对此自愿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损失。
五、我方承诺按照贵行要求,与贵行签署相关质押担保合同,并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存款人/出质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出质人为自然人时,签字:
年 月 日
范文二:存单质押担保合同
存单质押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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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存单质押担保合同
存单质押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出质人(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质权人(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_________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定
期存单(以下简称存单)项下权利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本合同为上述借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一条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1(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_________(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_________(大
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利率为_________,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
日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 质物
1(保证
(1)本存单项下权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2)本存单不存在瑕疵、争议、转质、申请挂失、提起
公示催告程序或涉及诉讼、但栽种等情
况;
(3)本存单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存单的现值;
(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2(存单情况
(1)存单种类_________,帐号_________,金额_________(质物清单及存单原件附后)。
(2)存单户名_________。
(3)存单期限_________。
3(存单现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存单现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
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4(质押率为百分之_________,存单现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在本质押书有效期内此定期存款发生转期,则转期后的定期存单即自动替代已作质押的定期存单。
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
担保债权)。
第四条 存单的开立与确认
1(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前,向乙方提前交开户证实书、预留印鉴或密码、委托乙方开具或申请开具存单的委托书等有关文件;
2(乙方凭上述文件负责开具或申请开具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
3(存单签发行出具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时,应确认存单真实有效,并保证在质押期间除乙方外不接受其他各方存单挂失或提前支取的申请,同时,应保证乙方质权的实现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存单的移交与保管
1(甲方应将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等权利凭证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交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
2(乙方应妥善保管存单及预留印鉴和密码。因保管不善致使其灭失、毁损或泄密的,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质押的费用
质物的评估、保管、提存和质押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及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由乙方代缴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第七条 质押的效力
1(本质押书为不可撤销的,只要上述贷款本金,利息及
所有费用尚未还清,本定期存款质押书将继续有效。
2(押期间,甲乙双方及有关第三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存单,除乙方外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请挂失、提前支取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3(质押期间,质权人对质押存单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4(质押期间,甲方必须处分存单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5(质押期间,存单所产生的法定利息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6(存单有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依法处分存单,并将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7(存单期限先于贷款期限届满的,乙方可以在贷款期限届满前提前兑现,并与甲方协议将兑现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者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8(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9(因存单所征收的存款利息税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质权的实现
1(质押期间,甲方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或代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或将存单兑现或提前支取从而提前实现质权。
2(贷款期间,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
3(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将存单兑现或提前支取,从而实现质权。所得价款不足清偿的,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4(存单的兑现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
5(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将存单兑现或提前支取,所得价款直接用于清偿该期应还款项,剩余部分可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6(乙方对存单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7(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 质物的返还
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乙方应当返还存单。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隐瞒存单争议、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提前支取,或伪造、变造权利凭证,或涉及诉讼、仲裁等其他严重情况危害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或由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等其他补救措施。
2(发生存单毁损或灭失,乙方应及时申请补办或申请挂失,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3(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妨碍清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第十二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存单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经过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在乙方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不因甲方财务状况发生变化、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
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第十九条 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更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存单移交乙方占有,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之白终止。
第二十一条 声明和保证
1(双方保证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双方保证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双方保证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二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
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三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1(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在不违背专属管辖或国际惯例的情况下,应向_________(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甲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仍须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合同文本
1(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第二十六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篇二:个人定期存单质押担保业务操作协议书
个人定期存单担保服务协议书
借款方(以下称甲方): 开单方(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个人定期存单质押担保业务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因开发建设 项目,需向其自行选定的有关银行(以下称贷款银行)申请办理项目借款。乙方同意以提供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以下称存单)并由甲方以存单载明的存款为质物办理质押贷款的形式为甲方提供担保。乙方安排具备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以下称存款人),向甲方指定的有关银行(以下称存款银行)存入资金并开出存单,甲方贷款银行依据存单向存款银行办理登记止付手续,以便甲方向贷款银行实现质押借款。甲方将自有股份权益或项目收益抵押给乙方并办理完备见证手续,向乙方提供反担保。
二、双方意向商定存款金额为 元,存款期限为 年,服务费为存款金额的 服务费为 万元(可分单操作,批结批
清)。甲方选定的贷款银行为 ;存款银行为;贷款银行与存款银行经确定后不得更换。
三、甲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于本协议签订时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下列资料交由乙方审核:企业资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财务报表及评估报告、项目可研报告及批准文件等。
四、甲方应于乙方开出存单后个工作日保证安排乙方人员到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出具真实有效、依法合规的确认书(见附件)。贷款银行保证提供其与甲方签订的审批完备的借款合同和与借款合同相对应的质押合同。乙方当即安排存款人配合贷款银行办理质押合同。
五、甲方特别要求:乙方存款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以便配合贷款银行办理止付手续。
乙方特别要求:甲方提供给乙方作为抵押股份权益必须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具体要求参照抵押协议)。无论在抵押协议签订之时或履行过程当中,乙方一旦发现甲方违反上述要求,均可随时终止本协议的履行并追究甲方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六、甲方承诺:保证存单只用于项目贷款,不作其他用途。甲方办理的质押借款期限不得早于存单的到期日,并须在甲方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明确写明。保证在存单到期前一个月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并将存单退还给乙方。甲
方自愿将项目股份权益质押给乙方并办理完备见证手续,若甲方违反承诺给乙方造成损失,乙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将甲方的资产拍卖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乙方承诺:保证存款资金来源真实,质押后存单不转让、不
挂失、不提前支取;保证在甲方承诺做到后,安排存款人配合贷款银行办理止付手续,并签订质押合同。
七、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费用。
1、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将元服务费汇入 ,乙方在确认甲方服务费已汇入后,乙方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到指定银行存入 万元(以进账单为准)。
2、乙方到银行核行,贷款银行出具真实有效的确认书。
3、甲方所欠服务费理质押止付手续 日内支付给乙方。
上述费用若甲方不能按期支付,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的履行,已收取的费用作为违约金赔偿给乙方。
八、违约责任:
1、甲方若违反本协议任何一项约定或无故终止本协议,均视为甲方违约;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的履行,已收取的费用作为违约金赔偿给乙方。
2、乙方若违反本协议任何一项约定即无故终止本协议、未按甲方要求备齐存款人资料、无故拒绝配合贷款银行办理止付手续等),均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违约,应退还已收取
甲方的所有费用,并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可另行协议补充。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后生效。甲、乙双方履约中签订的电子邮件等其他书面确定文件均为本协议之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见证部门执一份。
附件:银行《确认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年月日乙方:
篇三:存单质押合同书
合同编号:_________
出质人(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质权人(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单位定期存单(以下简称存单)项下权利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一、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_________(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_______(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利率为_________,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_________日止。
二、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 质物
一、甲方保证
1(本存单项下权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2(本存单不存在瑕疵、争议、转质、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涉及诉讼、但栽种等情况;
3(本存单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存单的现值;
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存单情况
1(存单种类_________,号码_________,数量_________(质物清单及存单原件附后)。
2(存单户名_________。
3(存单期限_________。
三、存单现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
存单现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质押率为百分之_________,存单现值与质押率的乘
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四条 存单的开立与确认
一、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前,向乙方提前交开户证实书、预留印鉴或密码、委托乙方开具或申请开具存单的委托书等有关文件;
二、乙方凭上述文件负责开具或申请开具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
三、存单签发行出具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时,应确认存单真实有效,并保证在质押期间除乙方外不接受其他各方存单挂失或提前支取的申请,同时,应保证乙方质权的实现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存单的移交与保管
一、甲方应将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等权利凭证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交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
二、乙方应妥善保管存单及预留印鉴和密码。因保管不善致使其灭失、毁损或泄密的,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质押的费用
质物的评估、保管、提存和质押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及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由乙方代缴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第七条 质押的效力
一、质押期间,甲乙双方及有关第三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存单,除乙方外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请挂失、提前支取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二、质押期间,甲方必须处分存单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三、质押期间,存单所产生的法定利息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存单有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依法处分存单,并将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五、存单期限先于贷款期限届满的,乙方可以在贷款期限届满前提前兑现,并与甲方协议将兑现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者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
人提存。
六、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七、因存单所征收的存款利息税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质权的实现
一、质押期间,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代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或将存单兑
现或提前支取从而提前实现质权。
二、贷款期间,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
三、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将存单兑现或提前支取,从而实现质权。所得价款不足清偿的,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四、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将存单兑现或提前支取,所得价款直接用于清偿该期应还款项,剩余部分可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五、乙方对存单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六、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 质物的返还
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乙方应当返还存单。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隐瞒存单争议、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提前支取,或伪造、变造权利凭证,或涉及诉讼、仲裁等其他严重情况危害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或由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等其他补救措施。
二、发生存单毁损或灭失,乙方应及时申请补办或申请挂失,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妨碍清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第十二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存单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
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范文三:3存单质押业务
存单质押业务
- 81 -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4号)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以下统称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存单作质押,从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到期由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第四条 作为质押品的定期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
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品。
第五条 借款人以本人名下定期存单作质押的小额贷款(以下统称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存单开户银行可授权办理储蓄业务的营业网点直接受理并发放。
各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本行实际,确定前款小额存单质押贷款额度。
- 82 -
第六条 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贷款人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对于借款人以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存单申请质押贷款的,贷款人不得向其发放贷款。
第七条 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存单质押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存单本金的9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各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第八条 存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若为多张存单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时间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分笔发放的贷款除外。
第九条 存单质押贷款利率按国家利率管理规定执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 在贷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可申请展期。贷款人办理展期应当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和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按审慎管理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但累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
第十一条 质押存单存期内按正常存款利率计息。存本取息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时,停止取息。
第十二条 凭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出质人须向发放贷款的银行提供印鉴或密码;以凭有效身份证明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出质人应转为凭印鉴或密码支取,否则银行有权拒绝发放贷款。
以存单作质押申请贷款时,出质人应委托贷款行申请办理存单确认和登记止付手续。
- 83 -
第十三条 办理存单质押贷款,贷款人和出质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或者贷款人、借款人和出质人在借款合同中订立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质押条款。
第十四条 质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出质人、借款人和质权人姓名(名称)、住址或营业场所;
(二)被担保的贷款的种类、数额、期限、利率、贷款用途以及贷款合同号;
(三)定期存单号码及所载存款的种类、户名、开立机构、数额、期限、利率;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定期存单确认情况;
(六)定期存单的保管责任;
(七)质权的实现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质押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质押存单。
第十六条 出质人和贷款人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当借款人没有依法履行合同的,贷款人可直接将存单兑现以实现质权。存单到期日后于借款到期日的,贷款人可继续保管质押存单,在存单到期日兑现以实现质权。
第十七条 存单开户行(以下简称存款行)应根据出质人的申请及质押合同办理存单确认和登记止付手续,并妥善保管有关文件和资料。
- 84 -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妥善管理质押存单及出质人提供的预留印签或密码。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由贷款人承担责任。
用于质押的定期存单在质押期间丢失、毁损的,贷款人应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出质人,并与出质人共同向存款开户行申请挂失、补办。补办的存单仍应继续作为质物。
质押存单的挂失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用口头或函电形式,但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
申请挂失时,除出质人应按规定提交的申请资料外,贷款人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质押合同副本。
挂失生效,原定期存单所载的金额及利息应继续作为出质资产。 质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存款行不得受理存款人提出的挂失申请。
第十九条 质押存续期间如出质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依法办理存款过户和继承手续,并继续履行原出质人签订的质押合同。
第二十条 贷款期满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借款人提前偿还质押贷款的,贷款人应当及时将质押的定期存单退还出质人,并及时到存单开户行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按贷款合同约定还清贷款本息后,出质人凭存单保管收据取回质押存单。若出质人将存单保管收据丢失,由出质人、借款人共同出具书面证明,并凭合法身份证明到贷款行取回质押存单。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可依第十六条的约定方式或其他法定方式处分质押的定期存单:
(一)质押贷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 - 85 -
(二)借款人或出质人违约,贷款人需依法提前收回贷款的;
(三)借款人或出质人被宣告破产的;
(四)借款人或出质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的。
第二十三条 质押合同、贷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各方当事人均可按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存款行出具虚假的个人定期储蓄存单或个人定期储蓄存单确认书的,依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存款行不按本办法规定对质物进行确认,或者贷款行接受未经确认的个人定期储蓄存单质押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已履行合同,贷款人不按规定及时向出质人退回个人定期储蓄存单或在质押存续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存款行受理存款人提出的挂失申请并挂失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办理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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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定期存款时,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金融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开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开立、使用单位定期存单的管理。
第四条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 87 -
第二章 单位定期存单的开立与确认
第五条 借款人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除按其他有关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外,还应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
(二)存款人委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
(三)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开户证实书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
第六条 贷款人经审查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一并提交给存款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和确认书。
贷款人经审查不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委托书及时退还给借款人。
第七条 存款行收到贷款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认真审查开户证实书是否真实,存款人与本行是否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以及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申请书上的预留印鉴或提供的密码是否和存款人在存款时预留的印鉴或密码一致。必要时,存款行可以向存款人核实有关情况。
第八条 存款行经过审查认为开户证实书证明的存款属实的,应保留开户证实书及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并在收到贷款人的有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开具单位定期存单。 - 88 -
存款行不得开具没有存款关系的虚假单位定期存单或与真实存款情况不一致的单位定期存单。
第九条 存款行在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同时,应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确认,确认后认为存单内容真实的,应出具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确认书应由存款行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与单位定期存单一并递交给贷款人。
第十条 存款行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确认的内容包括:
(一)单位定期存单所载开立机构、户名、账号、存款数额、存单号码、期限、利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二)借款人提供的预留印鉴或密码是否一致;
(三)需要确认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存款行经过审查,发现开户证实书所载事项与账户记载不符的,不得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并及时告知贷款人,认为有犯罪嫌疑的,应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
第十二条 经确认后的单位定期存单用于贷款质押时,其质押的贷款数额一般不超过确认数额的90%。各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贷款人不得接受未经确认的单位定期存单作为贷款的担保。
第十四条 贷款人对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及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预留印鉴和密码等应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其丢失、毁损或泄密的,由贷款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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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质押合同
第十五条 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贷款人和出质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在借款合同中订立质押条款的,质押条款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十六条 质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出质人、借款人和质权人名称、住址或营业场所;
(二)被担保的贷款的种类、数额、期限、利率、贷款用途以及贷款合同号;
(三)单位定期存单号码及所载存款的种类、户名、账户、开立机构、数额、期限、利率;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存款行是否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了确认;
(六)单位定期存单的保管责任;
(七)质权的实现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质押合同应当由出质人和贷款人签章。签章为其法定代表人、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 质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质押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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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出质人和贷款人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当借款人没有依约履行合同的,贷款人可直接将存单兑现以实现质权。
第二十条 存款行应对其开具并经过确认的单位定期存单进行登记备查,并妥善保管有关文件和材料。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被退回时,也应及时登记注销。
第四章 质权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贷款期满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借款人提前偿还所担保的贷款的,贷款人应当及时将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退还存款行。存款行收到退回的单位定期存单后,应将开户证实书退还贷款人并由贷款人退还借款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可依法定方式处分单位定期存单:
(一)质押贷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借款人或出质人违约,贷款人需依法提前收回贷款的;
(三)借款人或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的。
第二十四条 有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和出质人可以协议以单位定期存单兑现或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处分单位定期存单。以单位定期存单兑现时,贷款人应向存款行提交单位定期存单和其与出质人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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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定期存单处分所得不足偿付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款项的,贷款人应当向借款人另行追偿;偿还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款项后有剩余的,其超出部分应当退还出质人。
第二十五条 质押存单期限先于贷款期限届满的,贷款人可以提前兑现存单,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款项提前清偿借款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提存的具体办法由各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
贷款期限先于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期限届满,借款人未履行其债务的,贷款人可以继续保管定期存单,在存单期限届满时兑现用于抵偿贷款本息。
第二十六条 经与出质人协商一致,贷款人提前兑现或提前支取的,应向存款行提供单位定期存单、质押合同、需要提前兑现或提前支取的有关协议。
第二十七条 用于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项下的款项在质押期间被司法机关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的,贷款人应当在处分此定期存款时优先受偿。
第二十八条 用于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在质押期间丢失,贷款人应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出质人,并申请挂失;单位定期存单毁损的,贷款人应持有关证明申请补办。
质押期间,存款行不得受理存款人提出的挂失申请。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申请挂失时,应向存款行提交挂失申请书,并提供贷款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质押合同副本。
挂失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用口头或函电形式,但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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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失生效,原单位定期存单所载的金额及利息应继续作为出质资产。 第三十条 出质人合并、分立或债权债务发生变更时,贷款人仍然拥有单位定期存单所代表的质权。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存款行出具虚假的单位定期存单或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的,依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存款行及 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存款行不按本规定对质物进行确认或贷款行接受未经确认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不按规定及时向存款行退回单位定期存单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质押贷款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际结算和融资活动中需用单位定期存单作质押担保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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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公布施行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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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存单质押审查要件
单位存单质押贷款之借款人借款资料审查要件
1、公司授信业务放款审查审批表,
2、借款申请书,
3、借据,
、借款合同, 4
5、申请人基础资料:已年检过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公章清样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名章清样及授权、财务报表、公司章程、贷款卡复印件及查询记录等,
6、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申请授信,~并附董事,股东,成员签字样本。
单位存单质押贷款之担保人担保资料审查要件
1、权利质押合同,
2、核保书,出质人盖章确认,~需双面打印,若分页打印~需出质人加盖骑缝章,,
3、出质单位的基础资料:已年检过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公章清样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名章清样及授权、财务报表、公司章程、贷款卡复印件及查询记录等,
4、出质单位出具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同意以该定期存单作质押~并附有董事会,股东会,成员签字样本,
5、单位定期存单授权委托书
6、单位定期存单复印件,开出存单后,,
7、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由经办会计人员签字并加盖会计业务章予以确认,,
8、定期存单冻结证明,
9、入库单与抵,质,押物清单凭证,盖有质押人印鉴,
相关要求:
,一,质押存单到期日应在单笔授信到期日之前或与单笔授信到期日一致。若为多张定期存在质押的~应确保单笔授信到期日晚于质押存单的最后到期日。
,二,如出质人坚持以到期日在单笔授信到期日之后的定期存单提供质押的~为促进业务开展~在出质人出具同意我行提前支取质押存单的书面承诺后方可办理业务。
经营机构可要求出质人在《权利质押合同》其他约定事项补充上述约定~具体表述为“如主合同债务到期时~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出质人同意质押权人提前支取本合同项下质押存单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出质人对此完全知悉且无任何异议~并进一步确认对提前支取存单引起的利息损失以及相关后果均由出质人承担。”
,三,对于实行自动转存的定期存单~我行应与出质人约定取消自动转存。如出质人坚持不取消自动转存的~经营机构应要求出质人在《权利质押合同》其他约定事项增加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内容同上。
范文五:存单质押担保合同
存单质押?担保?合同??
签约?地点?:?
__?__?__?__?_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__??____?__?_?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定?期存?单(?以下?简称?存单?)项??下权利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本合?同为?上述?借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 ?
第一?条?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1?(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__?__?__?__?_?(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利?率为?
__?__?__?__?_?,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
2(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
第二条? ?质物? 1?(保??证 ?
(1?)本存?单项?下权?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
(2?)本存?单不?存在?瑕疵?、争?议、??转质、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涉?及诉?讼、?但栽?种等?情况?;? ?
(3?)本存?单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存单?的现?值;? ?
(?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
(?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
2?(存单?情况? ?
(?1)存?单种?类?___?__?__?__?,帐?号?___?__?__?__?,金?额?___?__?__?__?(质??物清单及?存单?原件?附后?)。? ?
(?2)存?单户?名?___?__?__?__?。? ?
(3?)存单?期限?__?__?__?__??_。 ?
3?(存单?现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存??单现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
4(质?押率?为百?分之?__?__?__?__?_?,存单?现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在本?质押?书有?效期?内此?定期?存款?发生?转期?,则?转期?后的??定期存单?即自?动替?代已?作质?押的?定期?存单?。? ?
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
第四条? ?存?单的开立?与确?认? 1?(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前,向乙?方提?前?交开户?证实?书、?预留?印鉴?或密?码、?委托?乙方?开具?或申?请开?具存?单的?委?托?书等有关?文件?;? 2?(乙方?凭上?述文?件负??责开具或?申请?开具?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 3?(存单?签发?行出?具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时,?应?确认存?单真?实有?效,?并保?证在?质押?期间?除乙?方外?不接?受其?他各?方存?单?挂失或??提前支取?的申?请,?同时?,应?保证?乙方?质权?的实??现及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五?条? 存单??的移交与?保管? 1?(甲?方应?将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等权利?凭证?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交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 ?
2(乙?方应?妥善?保管?存单?及预?留印??鉴和密码?。因?保管?不善?致使?其灭??失、毁损?或泄?密的?,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
第六?条? 质押?的费?用? 质物?的评?估、?保管?、提?存和?质押?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及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由?乙方代?缴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
第七?条? 质押?的效?力? 1?(本质?押书?为不?可撤?销的?,只?要上?述贷?款本??金,利息?及所?有费?用尚?未还?清,?本定?期存?款质??押书将继?续有?效。? ?
2?(押期?间,?甲乙?双方??及有关第?三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存?单,?除?乙?方外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请挂?失、?提前?支取?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
3?(质押?期间?,质?权人?对质?押存?单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
4?(质押?期间?,甲?方必?须处??分存单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
5(质?押期?间,?存单?所产?生的?法定??利息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
?6(存单?有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依?法处?分存?单,?并?将?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
7?(存单?期限?先于?贷款?期限??届满的,?乙方?可以?在贷?款期?限届?满前?提?前兑现?,并?与甲?方协?议将?兑现?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者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
?8(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
9?(因存?单所?征收?的存?款利??息税由甲?方承?担。? ?
第八?条? 质权?的实?现? 1?(质押?期间??,甲方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或代?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或??将存单兑?现或?提前?支取?从而?提前?实现?质权?。? ?
2?(贷款期?间,?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 ?
3?(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将存?单?兑现或?提前?支取?,从??而实现质?权。?所得?价款?不足?清偿?的,?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
4?(存单?的兑?现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 ?
5?(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将存?单兑?现或?提前?支取?,所?得价?款直?接用??于清偿该?期?应还款?项,?剩余?部分?可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
6?(乙方?对存?单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
7(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
第九?条? 质物?的返?还? 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乙?方应?当返?还存??单。 ?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隐瞒??存单争议?、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提?前支?取,?或伪?造、?变造?权利?凭证?,或?涉及??诉讼、仲?裁等??其他严重?情况?危害?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或由?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等??其他补救?措施?。? ?
2(发?生存?单毁?损或?灭失?,乙?方应?及时?申请?补办??或申请挂?失,?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
3?(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妨碍清?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
第十一?条? 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
第十二?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存单??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经过?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
第十六?条? 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
第十七?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在乙?方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不因?甲方??财务状况?发生?变化?、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
第十九?条? 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更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存单?移交?乙方?占有?,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之白?终止?。? ?
第二十?一条? ?声明和?保证? ?1?(双方?保证?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
2?(双方?保证?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
3(双?方保?证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
?第二十二?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
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
4?(本合?同所?称? ?不可抗力? ?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
第二十?三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二?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1?(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在?不违?背专?属管?辖或?国际?惯例??的情况下?,应?向?___?__?__?__?(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2(甲?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仍须??执行。? ?
第二十?五条? ?合同文?本? 1?(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2(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
第二?十六?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甲方(?盖章?):? ?
___?__?__?__? ?乙方(?盖章?):? ?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
_?____?__?__?? 签约地?点:? ?
___?__?__?__?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___?__?__?__?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定期?存单?(以?下简?称存?单)??项下权利?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本?合同?为上?述借??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 ?
第一条?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1?(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___?__?__?__?(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利率?为?___?__?__?__?,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
2?(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
第二?条? 质物? ?1?(保证? ?
(?1)本?存单?项下?权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
(?2)本?存单?不存?在瑕?疵、??争议、转?质、?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涉及?诉讼?、但?栽种?等情?况;? ?
(?3)本?存单?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存?单的?现值?;? ?
(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
(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
2(存?单情?况? ?
(1?)存单?种类?__?__?__?__??_,帐号?__?__?__?__?_?,金额?__??____?__?_?(质?物清单?及存?单原?件附??后)。? ?
(2?)存单?户名?__?__?__?__?_?。?
(?3)存?单期?限?___??____?__?。? ?
3(存?单现?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存?单现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
4?(质押?率为?百分?之?_?____?__?__?,存?单现?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在?本质?押书?有效?期内?此定?期存?款发?生转?期,?则转?期后?的?定期存?单即??自动替代?已作?质押?的定?期存?单。? ?
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
第四?条? 存单?的开?立与?确认? 1?(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前,向?乙方?提前??交开户证?实书?、预?留印?鉴或??密码、委?托乙?方开?具或?申请?开具?存单?的委??
托书等有?关文?件;? 2?(乙?方凭?上述?文件?负责?开具?或申?请开?具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 3?(存?单签?发行?出具?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时?,应??确认存单?真实?有效?,并?保证?在质?押期?间除?乙方?外不?接受?其他?各方?存单??挂失或提?前支?取的?申请?,同??时,应保?证乙?方质?权的?实现?及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五条? ?存单的?移交?与保?管? 1?(甲方?应将?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等权?利凭?证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交?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 ?
2?(乙方?应妥?善保?管存?单及?预留?印鉴?和密?码。?因保?管不?善致?使其?灭?失、毁?损或?泄密?的,?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
第六条? ?质押的?费用? ?质物的?评估?、保?管、?提存?和质?押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及?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由??乙方代缴?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
第七条? ?质押的?效力? 1?(本?质押?书为??不可撤销?的,?只要?上述?贷款?本?金,利?息及?所有??费用尚未?还清?,本?定期?存款?质押?书将?继续?有效??。 ?
2(押?期间?,甲?乙双?方及?有关?第三??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存单?,除??乙方外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请?挂失?、提?前支?取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
3(质?押期?间,?质权?人对?质押?存单??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
4(质?押期?间,?甲方??必须处分?存单?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
5?(质押??期间,存?单所?产生?的法?定利?息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
6(存?单有?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依法?处分?存单?,并??将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
7(存?单期?限先??于贷款期?限届?满的?,乙?方可?以在?贷款?期限?届满??前提?前兑现,?并与?甲方?协议?将兑?现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者?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
8(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
9(因?存单?所征?收的?存款??利息税由?甲方?承担?。? ?
第八条? ?质权的?实现? 1?(质??押期间,?甲方?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或?代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或?将存单?兑现?或提?前支?取从?而提?前实?现质?权。? ?
2?(贷款?期间?,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 ?
3?(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将?存单??兑现或提?前支?取,?从而?实现??质权。所?得价?款不?足清?偿的?,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
4(存?单的??兑现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 ?
5(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将?存单?兑现?或提?前支??取,所得?价款?直接?用于?清偿?该期??
应还款项?,剩?余部?分可?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
6(乙?方对?存单?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
7?(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
第九条? ?质物的?返还? ?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乙方?应当?返还?存单?。? ?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隐?瞒存?单争?议、?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提前?支取?,或?伪造?、变?造权?利凭?证,?或涉?及诉?讼、?仲裁?等?其他严?重情?况危?害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或?由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等?其他补?救措?施。? ?
2?(发生?存单?毁损?或灭?失,??乙方应及?时申?请补?办或?申请?挂失?,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
3(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妨碍清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
?第十一条? ?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
第十?二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存?单?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经??过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
第十?六条? ?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
第十?七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在?乙方?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不?因甲?方财?务状?况发?生变?化、?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
第十?九条? ?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更?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存?单移?交乙?方占?有,?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之?白终?止。? ?
第二?十一?条? 声明?和保?证? 1?(双?方保?证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
2(双?方保?证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
3?(双方?保证?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
第二十?二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
4(本?合同??所称 ?不可抗?力? 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
第二?十三?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二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1?(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在不?违背?专属?管辖?或国?际惯??例的情况?下,?应向?__?__?__?__?_?(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2?(甲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仍?须执?行。? ?
第二?十五?条? ?合同文本? ?1?(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2(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
第二十?六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甲方?(盖?章)?:?
?____?__?__?_ ?乙方?(盖?章)?:?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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