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公职律师
公职律师制度浅析
一、目前公职律师的发展现状
2002年司法部正式启动公职律师试点工作以来,全国目前共有约 1.3万余公职律师。 自甘肃省司法厅制定 《甘肃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试 行)》出台后,截至目前经甘肃省司法厅厅审核决定,首批申领公职律 师工作证的 91人,已核准执业,其余 65人材料正在审核。公职律师队 伍不断得到发展和壮大。
(1)公职律师的职业定位。根据司法部颁布的《关于推行法律顾 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 中 (以下简称司法部 《意见》 ) , 已将公职律师定义为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资格, 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或者 行政职能部门,为本级政府或职能部门提供各种法律服务, 由政府直接 支付薪酬的公职人员。
(2)公职律师的履职现状。目前公职律师的法定职能大致可分为 参与决策,制度把关审核,重要法律文书的起草和修改,解决纠纷,参 与代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五各方面。
在参与决策和制度把关方面公职律师由于自身身份的关系,对于社 会治理和公共事务管理反面的政治影响力有限, 其并不能完全达到 《意 见》中预想的效果。
在重要法律文书的起草和修改,解决纠纷和参与代理行政复议及行
政诉讼等方面, 公职律师凭借自身较高的法律素质在处理这类纠纷中起 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政府依法履职和法治建设做出了贡献。 二、目前公职律师制度中存在的矛盾
(1)立法不够清晰明确。根据现行司法部《意见》中的规定的公 职律师的产生,选拔和身份的规定是《律师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明 文禁止的。两个法律文件之间存在矛盾。如果要消除这种矛盾就要对 执业律师这个概念经行的立法解释。
(2)执业环境导致公职律师履职有瑕疵。 由于公职律师自身的公 务员身份,以及所处行政部门的环境压力,对各类法律事务的处理往 往容易受到行政领导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思想裹挟。致使其不能完全站 在一名法律工作者的客观立场上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3)待遇偏低致使公职律师工作积极性偏低。 公职律师相对于社 会律师,由于其属于公务员序列,无论其为本单位提供多少多好的法 律服务,其薪金是固定不变的,这就与社会律师收取律师费的薪金模 式形成鲜明对比,难免在公职律师队伍产生不良影响。
(4)公职律师人才选拔渠道偏窄。根据《甘肃省公职律师管理办 法 (试行) 》 中的要求公职律师的选拔必须要遵循以下条件:(一) 具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二)任职于各级党政 机关,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三)品行良好,无违法违
纪记录,近两年年度考核结果称职以上;(四)参加甘肃省律师协会 组织的律师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并获得结业证书。其中第二条直接 封闭了向社会选拔的大门,在专业法律人才紧缺的今天直接限制了公 职律师队伍的发展壮大。
三、公职律师制度的完善建议
(1)公职律师管理模式的优化。根据《甘肃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试行)》公职律师的管理由公职律师所在单位自行管理。各级司法 行政部门和律师对公职律师的职业情况经行监督管理。在两段管理体 制内应建立及时有效的双方反馈机制,确保公职律师的管理不出现断 层。
(2)完善法制保障,破除公职律师履职身份壁垒。对《律师法》 进行修订完善公职律师的概念、法律地位 、 执业机构等做出规定,以 明确公职律师的法律地位。公职律师不同与一般社会律师,其在任职 条件,职责范围,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都应有其特有规定,以突显公 职律师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关键作用。
(3)严格落实公职律师首问制。政府相关部门讨论、决定重大事 项之前,应当听取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 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职律 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保证公职律 师不因依法执业而受到调离、降职处分。
(4)建立有效激励机制,提高公职律师积极性。一方面提高公职 律师待遇,可以根据公职律师的履职情况设定绩效考核工资,提高公 职律师的工作主动性。另一方面,给予公职律师按《公务员法》晋级 晋职的权利, 依据公职律师在行政管理中的实际效绩、 学术研究能力, 法律服务能力等综合情况予以评定,给予公职律师晋升职务的机会。 (5)开辟新的公职律师选拔途径,充实公职律师队伍。建议在现 有的选拔途径基础上面向全社会以采用聘用制公务员的人才选拔方 式,即通过聘用的法律人才在经过本级政府机关考核期过后通过国家 统一法律职业考试即可以申请成为公职律师。
范文二:公职律师业务指引
江苏省司法厅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 业务指引
一、如何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
(一) 党政机关、 国有企业实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应做好 的前期相关工作
党政机关实行公职律师制度应当完成的主要工作:
一是 制定单位开展公职律师工作方案。主要包括:
1、明确单位内负责公职律师管理的部门(机构)设置及负责 人;
2、明确单位内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部门、岗位;
3、公职律师管理部门(机构)和其它相关部门(主要指组织 人事部门)的职责分工;
4、 公职律师参与本单位重大决策、 重要文件起草等工作机制;
5、经费保障制度(公职律师交纳的律师协会会费由所在单位 承担) 。
二是 制定本单位公职律师管理办法。主要包括:
1、公职律师遴选条件及遴选申报审核程序;
2、公职律师岗位职责;
3、公职律师日常业务管理制度;
4、公职律师业务交流培训机制;
5、公职律师岗位履职考核制度;
6、公职律师奖励惩戒制度等。
三是 向司法行政部门书面提出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申请。 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律师制度应当完成的主要工作:
一是 制定开展公司律师工作的方案。主要包括:
1、公司内部法律顾问中符合申请担任公司律师基本条件的人 员情况;
2、公司律师事务部和其它相关部门(主要指人力资源部门) 的职责分工;
3、拟设立的公司律师事务部组织架构(根据《实施意见》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 公司律师承担公司法律顾问的职责, 为推行公司 律师制度的有效落实, 建议公司律师事务部应在公司组织架构中设 置为一级部门, 将法务部门纳入其归属, 直接向公司决策管理层负 责) ;
4、公司律师事务部及公司律师参与本公司重大决策、重要文 件起草等工作机制;
5、经费保障制度(公司律师交纳的律师协会会费由所在公司 承担) 。
二是 制定公司律师管理办法。主要包括:
1、公司律师律师事务部工作职责;
2、公司律师遴选条件及遴选申报审核程序;
3、公司律师岗位职责;
4、公司律师日常业务管理制度;
5、公司律师业务培训机制;
6、公司律师岗位履职考核制度;
7、公司律师奖励惩戒制度等。
三是 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的申请。 (二)设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遴选的底线条件
为更好地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建设,履行好《实施意 见》赋予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职责(第二十八条) ,经省司法厅厅 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在《实施意见》明确的基本 身份、岗位、资格 条件 之外,依据《律师法》第五条、七条的规定,参照《中华全国 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第十二条的规定, 设定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遴选的 底线条件 。
各地要及时指导各申请单位在 身份、岗位、资格、底线条件 之 上进一步制定完善本单位的遴选标准。
《实施意见》 明确可担任公职律师、 公司律师的基本身份、 岗 位、资格条件:
1、党政机关公职人员,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身份 条件) ;
2、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在 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岗位条件) ;
3、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资格条件) 。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遴选的底线条件:
一是 依据《律师法》第五条、七条的规定,设定遴选的底线条
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3、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4、品行良好。
二是 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 则》 ?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规定,针对?品行良好? 的要求,设定遴选的底线条件:
1、无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 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情形;
2、无治安行政处罚的记录;
3、无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记录(承担主要或重要领导责任的 除外) ;
4、未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 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
5、未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
6、无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三)申请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及申请颁证程序 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推行公职律师公 司律师制度,负责向经遴选、审核通过的人员颁发律师工作证书。 各党政机关、 国有企业应按照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 提交单位 有关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建设的相关材料及开展公职律师公司
律师工作的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当经本单位遴选后,通过单 位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颁发证书的申请及相关材料。 具体申请程序 如下:
1、省级党政机关、省属国有企业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由省 司法厅审核。
2、设区市级党政机关、设区市属国有企业向设区市司法局提 出申请,由设区市司法局审查后报省司法厅审核。
3、县(市、区)党政机关(含乡镇党委政府) 、县(市、区) 属国有企业,经县(市、区)司法局初审后,向设区市司法局提出 申请,由设区市司法局审查后报省司法厅审核。
4、 省内垂直管理部门, 由省级部门统一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 由省司法厅审核。
5、继续在我省大型民营企业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 以工商 登记地为归属原则 ,按前述程序办理。
(四) 申请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及 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工作要求
1、单位申请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应当提交的材料 党政机关申请开展公职律师工作材料要件:
(1)单位实行公职律师制度的申请(向司法行政部门正式行 文) ;
(2)单位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方案(单位盖章确认) ;
(3)本单位制定的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单位盖章确认) ;
(4)公职律师单位登记表。
国有企业申请开展公司律师工作材料要件:
(1)企业情况简介、营业执照,企业股份、股权情况说明;
(2)公司律师律师事务部设立申请及机构登记表;
(3)公司开展公司律师工作的方案(公司盖章确认) ;
(4)公司制定的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单位盖章确认) ;
(5)公司盖章确认的公司律师律师事务部负责人。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 指导党政机关、 国有企业根据本单位实际, 自行制定工作 方案、管理办法(不提供范本、模板) ;
二是 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党政机关申请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材料中, 重点审查:专门从 事法律事务的部门、 岗位设置, 公职律师遴选条件是否符合司法行 政部门的指导意见,经费保障机制的建立等。
国有企业申请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的材料中, 重点审查:国有 企业独资或控股的证明, 公司律师事务部的组织架构设置, 公司律 师遴选条件是否符合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意见, 经费保障机制的建 立等。
三是 提交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书应包括:1、申请单位制定 的工作方案、制定办法名称; 2、申请单位内部明确的公职律师管 理部门(或申请建立的公司律师事务部组织架构设置) ; 3、单位内 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部门、岗位; 4、审查意见。
2、经本单位遴选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应当提交的 材料
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的要件材料:
(1) 《江苏省公职律师工作证申请表》 ;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申请人最高学历证书、最高学位证书复印件;
(5)申请人在单位的任职文件或担任单位法律顾问的文件、 聘书等材料复印件 (用以证明申请人为单位法律顾问或在单位明确 的专门从事法律事务部门、岗位工作);
(6)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的证明,证 明应包括以下内容:1. 申请人为本单位在编公务员。 2. 申请人品行 良好, 符合司法行政部门设定的公职律师遴选底线条件。 3. 经遴选, 申请人符合本单位设立的遴选条件;
(7)个人承诺书,承诺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 本人承诺个人 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且本人无违法违纪记录, 无不得担任公职律 师的其他情形; 2. 本人只从事本单位内部法律事务, 不面向社会提 供有偿法律服务, 不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不以律师 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
(8)个人近期蓝底二寸证件照二张。
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要件材料:
(1) 《江苏省公司律师工作证申请表》 ;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申请人最高学历证书、最高学位证书复印件;
(5)申请人与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申请人 被所在企业派驻到下属子公司、 分公司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 还应 同时应当提交派驻工作的证明、文件) ;
(6)企业为申请人交纳社保的证明(申请人提供企业派驻至 下属子公司、 分公司工作证明、 文件的, 社保可依据企业内部规定, 由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交纳) ;
(7) 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担任公司律师的证明, 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承担所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2. 申请人品行良好,符合司法行政部门设定的公司律师遴选底线条 件。 3. 经遴选,申请人符合本单位设立的遴选条件;
(8)个人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本人承诺 个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且本人无违法违纪记录, 无不得担任 公司律师的其他情形; 2.本人只从事本公司内部法律事务,不面 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不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不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公司以外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
(9)个人近期蓝底二寸证件照二张。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单位制定 的相关遴选条件。
公职律师申请材料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在本单位明确的专门 从事法律事务的部门、岗位任职(或担任本单位法律顾问的聘书、
文件等) ,申请人单位为其出具证明中的主要内容是否缺失等。 公司律师申请材料重点审查:申请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关 系(申请人在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工作的,必须与集团公 司签订劳动合同, 并提供集团公司派驻至下属分公司、 子公司工作 的证明、文件) ,企业为申请人交纳社保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单位 为其出具证明中的主要内容是否缺失等。
二、其它有关问题的明确
1、关于“党政机关”是否包含人大、政协机关的问题
《实施意见》中未对?党政机关?所包含的范围进行定义,经 电话请示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和省委办公厅法规室, 省司法 厅厅长办公会研究, 暂缓将人大、 政协机关纳入开展公职律师工作 的‘党政机关’范围,待中共中央办公厅有具体解释,或司法部有 明确要求后,再按要求执行。
2、关于党政机关“公职人员”的身份认定问题
《实施意见》中未对?公职人员?的身份进行明确。经电话请 示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和省委办公厅法规室, 省司法厅厅长 办公会研究, 我省党政机关 ?公职人员? 的身份暂时定为本单位 ?公 务员? ,暂不将事业编、参公管理人员或聘用人员纳入可申请担任 公职律师范围。
3、公务员之前担任机关公职律师,后转岗进入国企公司,能 否转任该公司的公司律师 , 手续如何办理
在该公司律师事务部工作或分管公司律师事务部的人员, 可以
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原公职律师证书按注销程序办理。
4、国有控股集团公司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其子公司法务人 员能否申请担任集团公司的公司律师
与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关系, 并由集团公司派驻至下属分公 司、子公司工作的法务人员,可以申请担任集团公司的公司律师。 5、行政机关的下属的分局执法人员能否申报市局的公职律师 由市局根据实际情况,在公职律师工作方案中予以自行明确, 并在本单位公职律师管理办法中明确具体工作职责、 工作程序、 管 理规定等内容。
6、某行政机关准备设立公职律师,但不专门成立公职律师管 理办公室, 该机关又没有政策法规处, 公职律师管理部门能否扎口 在办公室,还是必须扎口在执法部门
由单位自行明确公职律师管理部门。
7、 省委两办文件 30条规定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办公室负责本单 位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 是不是各单位只需要将公职律师制度 完善后就可以申领公职律师证, 而不是将成立公职律师办公室作为 前提条件
单位实行公职律师制度,须制定完善本单位公职律师工作方 案、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是否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推动公职律师工 作, 由申请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予以明确。 如不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 需明确本单位的公职律师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公职律师的人员遴 选、管理、培训、考核等本单位赋予的工作职责。
8、单位符合申请公职人员条件的人数有没有要求
单位开展公职律师工作没有人数限制。
9、国有企业(指央企)的子公司、分公司是否可以在江苏申 请开展公司律师工作
央企的子公司可以在江苏申请开展公司律师工作。 央企的分公 司无独立法人资格,不可以申请开展公司律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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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公职律师执业证
公职律师执业证
注册审核登记表
( 年度)
申 请 人
所在单位
律师工作证号
申报日期
绍兴市律师协会印制
说 明
一、持证律师必须每年申请年度考核,考核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未经考核一律无效。
二、律师所在单位必须认真做好持证律师的年度考核,如实详细审核其办理业务数量及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
三、本表作为律师的执业登记档案。
出生 姓名 性别 民族 年月
参加
文化程度 专业 工作 党派
时间
户籍 电子身份证号 所在地 邮箱
居所地址 邮编
完成继续所在单位 电 话 教育否 律师工作证开始执业 执业证类别 证号 时间 取得律师资律师资格取得方式 格时间 证书号
受到何种 奖励
年 度
受过何种 奖 惩 原因 律师惩戒
情 况
受过何种党纪、
政纪或行事 原因
处分
业
务
特
长
年度律师工作情况统计
业务类别 需说明事项 件/家
民商事诉讼案件
行政诉讼案件
法律援助案件
行政复议案件
仲 裁
起草修订 规范性文件
起草审查 本单位法律文书
法律咨询 (人次)
参与谈判
调 解
参加公益性法律服务活
动(次)
其他业务
年度重点业务调查
诉 讼 非 诉 讼 工作项目
件 标的(万元) 件 标的(万元) 知识产权 税 务 保 险 劳 动 法 房 地 产 海事海商 金融证券期货 企业改制 高 科 技
件 名 称
重
大
项
目
律 师 个 人 总 结
签名:
律师所在
单位评议 考核意见
负责人 单位(章)
年 月 日 律师协会
考核意见
市司法局
备案审查
意见
备注
范文四:公职律师申请书
公职律师申请书
姓名 性别
年龄 照
片 民族
文化程度 身份
证号 所在单位
及职务 资格
证号 联系方式 地址 邮编 电话 Email 执
业
申
请 个
人
简
历 岗前
培训
记录 实
习
总
结
指
导
律
师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律
师
所
鉴
定
意
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章) 有
关
材
料
粘
贴
处
单
位
推
荐
意
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章)
省
辖
市
司
法
局
审
核
负责人: 年 月 日(章)
省
司
法
厅
审
批
年 月 日(章) 备注 申办公职律师需提交材料:
1、所在单位申请设立公职律师的文件;
2、《河南省公职律师执业申请表》(本表)一式2份(手写);
3、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2份;
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2份;
5、申请人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2份;
6、蓝底小二寸照片3张(本表粘贴2张,执业证1张)
范文五:河南公职律师规定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
继续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我省自2003年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以来,先后在15个省直单位和17个省辖市属行政执法单位发展公职律师200余人。这些公职律师认真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职责,为本单位依法行政提供法律咨询,参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活动,处理了大量具体的法律事务,为本单位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为进一步探索完善公职律师工作,根据司法部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司法厅决定继续执行《河南省司法厅公职律师试点办法(试行)》(豫司文[2003]35号),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范围
省直属和省辖市属行政单位法制部门或相关部门的公务员,符合条件,经本单位批准,可以申领公职律师执业证,从事公职律师工作。
二、申办公职律师执业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所在单位申请设立公职律师的文件;
2、《河南省公职律师执业申请表》一式二份;
3、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二份;
5、申请人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二份;
6、蓝底小二寸照片3张(用于申请表和执业证)。
《河南省公职律师执业申请表》可从《河南律师网》下载中心下载,以上3、4、5、6需粘贴到《河南省公职律师执业申请表》内。
三、注意事项
1、已申领了公职律师执业证的人员按司法部规定统一换发新版执业证。换证需提交所在单位同意其继续从事公职律师工作的证明、原执业证及小二寸蓝底照片1张。
2、2010年度公职律师执业证的申办及换发工作集中在6月至7月上旬进行。不再继续从事公职律师工作的,请将执业证交回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3、新申办公职律师执业证人员自行联系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不少于三个月。实习结束,由所在律师事务所及其指导律师出具实习鉴定。
4、根据行政单位实际情况,申办公职律师执业证人员参加本单位业务培训,不再参加省律师协会统一的岗前培训。
联系人:王芳 电话:659006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