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高级专家离退休年龄有哪些规定
高级专家离退休年龄有哪些规定?
2010/12/2 10:46:00 点击 802 我要评论(0)
来源:中国劳动咨询网 标签: 高级 专家 离退休 年龄
1983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并明确本规定所称高级专家是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上述高级专家的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即:
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65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70周岁;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同时还规定,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在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退休年龄时,应当免去其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使他们集中精力继续从事科学技术或文化艺术等工作。特殊情况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除外。 1990年2月,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高级专家退(离)休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人事部下发了《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以到60周岁退(离)休。对年满60周岁的少数女性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退(离)休年龄的,按《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执行。同时还明确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退(离)休年龄,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已承担的重要工作(如重点攻关科研项目)和带博士研究生等任务尚未完成,退(离)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二是特殊专业和新学科、重点学科急需的;三是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确是工作需要的;四是在业务上起把关作用或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离)休后尚无人接替的。
范文二:离退休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问题的答复》
(2007年7月5日, [2007]行他字第6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号《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复。
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
附: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
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
(鲁高法函[2009]31号)
最高人民法院: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垦利县人民法院报送请示的原告李克英诉被告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形成不同意见,就有关问题向我院请示。我院研究后认为,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涉及面广,各地规定不一致,特向你院请示。
一、案件的由来
原告李克英之夫许长峰系利津县明集乡玉皇庙村农民,1942年9月15日出生。许长峰自2008年6月2日至2008年9月29日在东营市龙翔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门卫工作。2008年9月29日19时左右,许长峰由北向南推人力三轮车过公路时,与一机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许长峰死亡。原告李克英于2008年12月30日向被告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许长峰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1月5日以受害者许长峰于 1942年9月出生,至受伤之日时年龄已经超过60周岁为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之规定作出
[2008]NO.6-02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人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李克英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东营中院对案件处理的不同意见
多数人意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对其发生的损害赔偿争议,可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理由是:
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又受聘到新工作单位工作,在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争议焦点在于,该类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关系。如构成劳动关系,则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反之,则不应适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
[1999]8号),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当事人许长峰发生事故时年龄已达到66周岁,不管其身份是农民抑或离退休人员,均属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现工作单位之间已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同样也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调整。
少数人意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现用人单位间可以形成劳动关系,因工受伤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理由是:
我国《劳动法》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法律未作禁止性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由此可见,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看劳动者是否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随着我国人口的老龄化趋势,离退休人员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二次就业的情形会越来越普遍,认定他们与现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有利于对这一人群的劳动保护。
三、东营中院请示的问题及我院意见
东营中院向我院请示的法律问题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我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后认为,法律并未禁止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而且作为农民也无所谓何时退休。超过六十周岁继续在城市务工的农民比较多,有些与用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依法应当保护这些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其平等对待。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看,也没有将这些人排除出去,既然用人单位已经实际用工,职工在工作时间受伤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问题的答复》精神,应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鉴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影响面较大,各地做法不一致,对于今后的案件审理具有指导意义,为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现提出对以上问题的请示,请予答复。
附录:相关法律规定
二00九年十二月九日
相关法律规定
一、目前针对超龄职工在工作中受伤是否为工伤的认定在全国各个省市规定并不相同,大致有三种情况:(一)明确规定不予受理。如《北京市实施 办法》规定不予受理,其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二)明确规定可以享受劳动保险。如《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聘用单位支付。” (三)没有明确规定,如东营市对此未规定,但实践中的做法就是对此类申请不予受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问题的答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范文三: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取得工薪所得免缴个税
作者:
中国税务报 2008年10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目前下发通知,对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问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据了解,199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对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此次两部门再次明确,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通知要求,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除上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讲课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高级专家从两处以上取得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具有税法规定应当自行纳税申报的其他情形的,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范文四:哈尔滨工程大学专业技术人员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表
哈尔滨工程大学专业技术人员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表 填报单位: 编号: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日 参加工作 专业技术身 体 时 间 工作年限 状 况 专业技术职现任行政月标准 务(职称) 职 务 工 资 学历(何时、何院校、
何专业毕(肄)业、
获何学位)
主 要 社 会 兼 职
受 奖 情 况
工
作
简
历
应退休时间 年 月 已延聘次数 次 申请延长时间 个月
1
延聘理由、聘期内的主要工作内容:
1、 学科建设方面承担实质性工作 学科名称 : 学科带头人:是 ? 否 ?
建设内容: 申
请
延 长
2、科研项目:(需科技处认证盖章) 离
退名称 起止时间 经费 项目来源 本人任务 休
至 年
龄 至
的
至 理
由 3、指导研究生情况:(需研究生院认证盖章) 及
类别 入学时间 人数 总人数 工
作 内
博士学位研究生 容
硕士学位研究生
4、其他:
本人签字: 所
在 人 同意延聘期限:至 年 月。
单 事 位 处 (公章) 负责人 : (公章) 意 意 见 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学
校
审 (公章) 批
意 年 月 日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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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离退休干部
给离退休干部温暖的家
“作为破产企业的离休干部,以前没人管,没地方交党费和过组织生活,自从把我们收回来管理,最大的感受就是又有组织了,又找到新家了。”5月20日,在巴州离退休干部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几名刚刚参加完活动的离休干部告诉记者,他们把服务中心亲切地称为“温暖的家”。
一直以来,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处于无人管理状态,老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更不平衡。2008年,我州在全疆率先成立了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在原巴州离休干部休养所挂牌,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将州直29家改制和破产企业的99名离休干部和25名无固定收入离休干部遗孀全部收回管理。
目前,巴州离退休干部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原巴州离休干部休养所的干部、收回管理的改制破产企业离休干部,共101人,无固定收入离休干部遗孀46人。
离休老干部都处于高龄、高发病阶段,服务中心实行全程代办制度,为老干部提供代购水、电、暖、气费,代办护理费,代办异地居住老干部医药报销、生存认证等。服务中心将每月15日、20日、30日确定为下访、回访、探访老干部时间,通过“三访日”活动,广泛深入地了解老干部诉求,听取老干部意见,了解他们的思想、生活情况。
为丰富广大老干部的晚年生活,服务中心每年组织老干部集中开展十多项活动,主要包括组织政治学习活动;召开庆祝“国庆节”、“老人节”座谈会;举办集体祝寿、金婚纪念活动;开展关爱老干部健康、敬老宣传图片展评、文体活动等。
如今,老干部们不管遇到什么问题或产生什么想法,都喜欢找服务中心反映,把这里真正当成了自己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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