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管理办法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的管理,规范股票质?押回购的操?作,防范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指南》、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有关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规则的其它?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它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 股票质押回?购遵循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业务操作必?须符合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有?关业务规则?。
第四条 股票质押回?购遵循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原则。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对潜在风险?因素建立事?前识别、事中监控、事后处理和?报告的风险?管理流程,健全完备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五条 股票质押回?购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以下简称“约定购回交?易”) 遵循合并管?理原则。上述两项业?务适用相同?的决策与授?权体系、部门职责及?岗位设置。两项业务执?行相同的融?入方资质
评?估及授信标?准,融入方在被?授予的最大?交易额度限?额内可同时?开展上述两?项业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公司建立股?票质押回购?的决策与授?权体系,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及?责任追究。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按照董事会?—信用融资类?业务评审委?员会—业务执行机?构—分支机构四?级体制设立?和运作。
第七条 公司信用融?资类业务评?审委员会是?股票质押回?购的决策机?构,信用交易部?是股票质押?回购的管理?部门。
第八条 信用融资类?业务评审委?员会职责:
1、根据董事会?授权确定和?调整公司信?用融资类业?务或产品规?模及自有资?金参与产品?规模;;
2、审批、授权审批信?用融资类产?品和项目;
3、信用融资类?业务操作流?程和协议文?本的审定;
4、审议信用融?资类业务开?展等情况报?告、业务风险监?控、评估报告等?;
5、决定重大风?险处置方案?;
6、其他需要由?评审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 信用交易部?职责:
1、提出调整股?票质押回购?总规模的方?案;
2、拟订和完善?股票质押回?购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3、负责融入方?适当性管理?,包括确定准?入条件、对资质调查?进行复审、资质评级,建立和完善?资质评价体?系,授予融入方?最大交易额?度等;
4、对标的证券?备选库及质?押率进行系?统维护和管?理;
5、在授权范围?内审核融资?项目,签署并履行?《交易协议》;对超出授权?范围的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6、负责交易申?报、盯市管理、发送各类通?知与提示及?融入方违约?处理;
7、编制及报送?股票质押回?购日常报表?;
8、其他需要管?理的事项。
第十条 资产管理部?职责:
1、制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内部?管理制度、业务协议及?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
2、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对项目进行?审核,签署、履行并管理?《业务协议》及《交易协议》;
3、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初始交易时?,保证其账户?内有足额可?用资金;
4、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交易时?,协同计划财?务部完成资?金交收;
5、负责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管?理;
6、融出方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负责与其就?提前购回、延期购回、违约处置等?事件进行通?知及沟通等?;
7、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协助相关本?门对违约融?入方进行资?产追索;
8、其他需要管?理的事项。
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部?职责:
1、对股票质押?回购的内部?管理制度、重大决策、业务协议及?风险揭示书?等进行合规?审查,出具合规审?查意见;
2、对开展股票?质押回购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公司?规定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3、对股票质押?回购的反洗?钱、信息隔离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建立和完善?股票质押回?购风险管理?办法和风险?控制指标;
5、在授权范围?内审核项目?;
6、实时监控和?检查股票质?押式回购的?运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7、督促检查违?约处置执行?情况;
8、其他需要管?理的事项。
第十二条 营销服务管?理总部职责?:
1、组织开展股?票质押回购?市场推广、营销及客户?综合服务;负责融入方?投资者教育?、回访,处理投诉及?纠纷;
2、对所推荐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项目可行?性报告;
3、其他需要管?理的事项。
第十三条 营业部职责?:
1、根据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规定?和要求,在公司总部?集中管理下?,负责受理融?入方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申请、征信,投资者教育?、风险揭示等?业务操作;
2、在营销服务?管理总部指?导下进行项?目尽职调查?;
3、辅助盯市,客户履约保?障比例低于?预警线的及?时通知客户?;
4、其他需要完?成的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其它部?门职责:
1、计划财务部?:负责对股票?质押回购资?金的管理和?财务核算,负责股票质?押回购中自?有资金的划?付及管理等?。
2、研究所:对标的证券?进行估值,拟定质押率?等;
3、信息技术部?:负责股票质?押回购信息?技术系统的?规划开发、实施及运行?维护等;
4、运营管理部?:负责股票质?押回购的清?算及客户资?金划付等。
5、稽核部:负责对股票?质押回购进?行稽核,并向相关部?门提交稽核?报告。
6、法律事务部?门: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法?律支持。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在?中国结算用?于非净额交?收业务的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沪市)及客户资金?交收账户(深市),用于该业务?的资金划付?。
第十六条 融入方使用?沪深A股证?券账户和普?通资金账户?进行
该业务?的交易。
当融出方为?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时,融出方使用?沪深A股证?券账户和普?通资金账户?进行该业务?的交易。
公司在管理?系统中建立?融入方及融?出方二级明?细账户,用于记录其?交易、资金及证券?质押及解质?明细。
第四章 标的证券的?管理
第十七条 标的证券的?管理包括标?的证券库管?理、标的证券质?押率管理、标的证券集?中度管理及?可接受标的?证券的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研究所?负责拟定标?的证券质押?率。信用交易部?综合考虑标?的证券集中?度、购回期限等?因素,确定标的证?券实际质押?率。
第十九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拟定标?的证券集中?度指标及其?调整方案。
第五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对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融入方设定?严格的准入?条件,对符合准入?条件的融入?方进行资质?评级、授予最大交?易额度、签订业务协?议并报备合?格投资者资?格。
第二十一条? 每笔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前,融出方与融?入方电子
或?书面签署《交易协议》。《交易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本次交易?的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标的证券品?种及数量、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金?额、年化利率、最低履约保?障比例、预警履保障?比例及提取?履约保障比?例、提前(延期)购回相关信?息等各项交?易要素。
第二十二条? 国有股作为?标的证券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实?时监控的预?警指标体系?,指定专人负?责股票质押?回购的实时?监控,及时反馈、汇报盯市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和异常?情形。
第二十四条? 待购回期间?融出方不得?主动要求融?入方提前购?回,但发现或发?生下列情形?时,融出方有权?要求融入方?提前购回,否则,视为融入方?违约:
1、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且融入方?未依约采取?履约保障措?施的;
2、标的证券或?融入方账户?及账户内其?它资产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3、当发生标的?证券被 ST、,ST、吸收合并、、暂停或终止?上市、公司缩股、减资或公司?分立等事件?时;
4、融入方标的?证券或资金?来源不合法?;
5、融入方未及?时委托上市?公司办理相?应质押标的?证券的解除?限售手续;未经同意,融入方擅自?同意或主动?承诺延长已?质押的有限?售条件股份?的限售期的?;
6、融入方申请?交易资格、签署本协议?、交易要素确?认书或业务?往来中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成分,重大隐瞒或?遗漏;
7、融入方发生?合并、兼并、分立、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破产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足以影?响履约能力?的情形;
8、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当原交易及?与其关联的?补充交易(若有)合并计算后?的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且融入方未?能提前购回?的,应补充质押?物以提高履?约保障比例?。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按股?票、国债及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制定不同?的履约保障?比例预警值?、最低值及提?取值。其它债券及?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履?约保障比例?预警值及最?低值参照股?票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信用交易部?、资产管理部?、计划财务部?、运营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等应分工协?作,实现业务有?序衔接,共同做好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管理?工作。
第六章 权益处理
第二十八条? 待购回期间?,若标的证券?产生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或持有人?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分红、债券兑息等?,将与标的证?券一并予以?质押登记。公司及时调?整相应交易?的标的证券?数量及质押?资产总值,并根据调整?后的金额计?算相应交易?的履约保障?比例。
第二十九条? 待购回期间?,若标的证券?产生需要支?付对价的股?东或持有人?权益,如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和配售?债券等,融入方可在?其证券账户?内自行行使?上述权益。行使上述权?益取得的证?券为非质押?状态。
第三十条 待购回期间?,融入方有权?自行行使基?于股东或持?有人身份而?享有的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权利?。
第七章 结算与会计?核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 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当日?日终中国结?算实行逐笔?全额清算,并根据初始?交易、购回交易的?成交顺序逐?笔办理相关?资金交收及?证券质押登?记、解除质押等?。
第三十二条? 根据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置明?细会计科目?用于核算公?司向融入方?融出的资金?。
第八章 内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股票质?押回购在机?构设置、人员、账户、系统、业务信息等?方面与公司?资管、投资咨询等?业务之间适?当分类,采取有效隔?离措施积极?防范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发生。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票质?押回购的前?、中、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应当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负责风险
监?控和业务稽?核的部门和?岗位独立于?其它部门和?岗位。
第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股?票质押回购?集中风险监?控系统,系统应当具?备业务数据?集中管理、业务总量监?控、自动预警等?功能。
第三十六条? 公司加强对?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监?控,风险管理部?对股票质押?回购进行实?时监控和量?化管理,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七条? 公司风险管?理部应按公?司相关规定?对股票质押?回购进行合?规检查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稽核部?应按公司相?关规定定期?和不定期对?股票质押回?购进行业务?稽核,稽核应当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各个?环节,并出具相关?稽核报告。
第三十九条? 营业部、信用交易部?、风险管理部?对股票质押?回购进行实?时监控。
第四十条 公司建立股?票质押回购?对外信息报?送及内部报?告机制,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信息?的统计、复核与报送?。
第四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按公司?相关规定对?股票质押回?购信息技术?系统进行权?限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建立客?户回访和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加强客户服?务及投资者?教育,妥善处理客?户投诉、纠纷。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其他业务规?章制度执行?,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经理办公会?授权信用交?易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范文二:股权质押回购交易管理办法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的管理,规范股票质押回购的操作,防范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指南》、上海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有关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规则的其它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它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 股票质押回购遵循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业务操作必须符合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有关业务规则。
第四条 股票质押回购遵循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原则。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对潜在风险因素建立事前识别、事中监控、事后处理和报告的风险管理流程,健全完备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五条 股票质押回购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以下简称“约定购回交易”) 遵循合并管理原则。上述两项业务适用相同的决策与授权体系、部门职责及岗位设置。两项业务执行相同的融入方资质评估及授信标准,融入方在被授予的最大交易额度限额内可同时开展上述两项业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公司建立股票质押回购的决策与授权体系,明确相关部
门的职责及责任追究。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按照董事会—信用融资类业务评审委员会—业务执行机构—分支机构四级体制设立和运作。
第七条 公司信用融资类业务评审委员会是股票质押回购的决策机构,信用交易部是股票质押回购的管理部门。
第八条 信用融资类业务评审委员会职责:
1、根据董事会授权确定和调整公司信用融资类业务或产品规模及自有资金参与产品规模;;
2、审批、授权审批信用融资类产品和项目;
3、信用融资类业务操作流程和协议文本的审定;
4、审议信用融资类业务开展等情况报告、业务风险监控、评估报告等;
5、决定重大风险处置方案;
6、其他需要由评审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 信用交易部职责:
1、提出调整股票质押回购总规模的方案;
2、拟订和完善股票质押回购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3、负责融入方适当性管理,包括确定准入条件、对资质调查进行复审、资质评级,建立和完善资质评价体系,授予融入方最大交易额度等;
4、对标的证券备选库及质押率进行系统维护和管理;
5、在授权范围内审核融资项目,签署并履行《交易协议》;对超出授权范围的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6、负责交易申报、盯市管理、发送各类通知与提示及融入方违约处理;
7、编制及报送股票质押回购日常报表;
8、其他需要管理的事项。
第十条 资产管理部职责:
1、制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内部管理制度、业务协议及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
2、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对项目进行审核,签署、履行并管理《业务协议》及《交易协议》;
3、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初始交易时,保证其账户内有足额可用资金;
4、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交易时,协同计划财务部完成资金交收;
5、负责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管理;
6、融出方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负责与其就提前购回、延期购回、违约处置等事件进行通知及沟通等;
7、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协助相关本门对违约融入方进行资产追索;
8、其他需要管理的事项。
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部职责:
1、对股票质押回购的内部管理制度、重大决策、业务协议及风险揭示书等进行合规审查,出具合规审查意见;
2、对开展股票质押回购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公司规定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3、对股票质押回购的反洗钱、信息隔离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建立和完善股票质押回购风险管理办法和风险控制指标;
5、在授权范围内审核项目;
6、实时监控和检查股票质押式回购的运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7、督促检查违约处置执行情况;
8、其他需要管理的事项。
第十二条 营销服务管理总部职责:
1、组织开展股票质押回购市场推广、营销及客户综合服务;负责融入方投资者教育、回访,处理投诉及纠纷;
2、对所推荐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项目可行性报告;
3、其他需要管理的事项。
第十三条 营业部职责:
1、根据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规定和要求,在公司总部集中管理下,负责受理融入方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申请、征信,投资者教育、风险揭示等业务操作;
2、在营销服务管理总部指导下进行项目尽职调查;
3、辅助盯市,客户履约保障比例低于预警线的及时通知客户;
4、其他需要完成的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其它部门职责:
1、计划财务部:负责对股票质押回购资金的管理和财务核算,负责股票质押回购中自有资金的划付及管理等。
2、研究所:对标的证券进行估值,拟定质押率等;
3、信息技术部:负责股票质押回购信息技术系统的规划开发、实施及运行维护等;
4、运营管理部:负责股票质押回购的清算及客户资金划付等。
5、稽核部:负责对股票质押回购进行稽核,并向相关部门提交稽核报告。
6、法律事务部门: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法律支持。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在中国结算用于非净额交收业务的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沪市)及客户资金交收账
户(深市),用于该业务的资金划付。
第十六条 融入方使用沪深A股证券账户和普通资金账户进行该业务的交易。
当融出方为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时,融出方使用沪深A股证券账户和普通资金账户进行该业务的交易。
公司在管理系统中建立融入方及融出方二级明细账户,用于记录其交易、资金及证券质押及解质明细。
第四章 标的证券的管理
第十七条 标的证券的管理包括标的证券库管理、标的证券质押率管理、标的证券集中度管理及可接受标的证券的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研究所负责拟定标的证券质押率。信用交易部综合考虑标的证券集中度、购回期限等因素,确定标的证券实际质押率。
第十九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拟定标的证券集中度指标及其调整方案。
第五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对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融入方设定严格的准入条件,对符合准入条件的融入方进行资质评级、授予最大交易
额度、签订业务协议并报备合格投资者资格。
第二十一条 每笔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前,融出方与融入方电子或书面签署《交易协议》。《交易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本次交易的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标的证券品种及数量、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金额、年化利率、最低履约保障比例、预警履保障比例及提取履约保障比例、提前(延期)购回相关信息等各项交易要素。
第二十二条 国有股作为标的证券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实时监控的预警指标体系,指定专人负责股票质押回购的实时监控,及时反馈、汇报盯市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和异常情形。
第二十四条 待购回期间融出方不得主动要求融入方提前购回,但发现或发生下列情形时,融出方有权要求融入方提前购回,否则,视为融入方违约:
1、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且融入方未依约采取履约保障措施的;
2、标的证券或融入方账户及账户内其它资产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3、当发生标的证券被 ST、,ST、吸收合并、、暂停或终止上市、公司缩股、减资或公司分立等事件时;
4、融入方标的证券或资金来源不合法;
5、融入方未及时委托上市公司办理相应质押标的证券的解除限售手续;未经同意,融入方擅自同意或主动承诺延长已质押的有限售条件股份的限售期的;
6、融入方申请交易资格、签署本协议、交易要素确认书或业务往来中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成分,重大隐瞒或遗漏;
7、融入方发生合并、兼并、分立、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破产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足以影响履约能力的情形;
8、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当原交易及与其关联的补充交易(若有)合并计算后的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且融入方未能提前购回的,应补充质押物以提高履约保障比例。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按股票、国债及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制定不同的履约保障比例预警值、最低值及提取值。其它债券及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履约保障比例预警值及最低值参照股票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信用交易部、资产管理部、计划财务部、运营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等应分工协作,实现业务有序衔接,共同做好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管理工作。
第六章 权益处理
第二十八条 待购回期间,若标的证券产生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或持有人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分红、债券兑息等,将与标的证券一并予以质押登记。公司及时调整相应交易的标的证券数量及质押资产总值,并根据调整后的金额计算相应交易的履约保障比例。
第二十九条 待购回期间,若标的证券产生需要支付对价的股东或持有人权益,如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和配售债券等,融入方可在其证券账户内自行行使上述权益。行使上述权益取得的证券为非质押状态。
第三十条 待购回期间,融入方有权自行行使基于股东或持有人身份而享有的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权利。
第七章 结算与会计核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 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当日日终中国结算实行逐笔全额清算,并根据初始交易、购回交易的成交顺序逐笔办理相关资金交收及证券质押登记、解除质押等。
第三十二条 根据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置明细会计科目用于核算公司向融入方融出的资金。
第八章 内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股票质押回购在机构设置、人员、账户、系统、业务信息等方面与公司资管、投资咨
询等业务之间适当分类,采取有效隔离措施积极防范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发生。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票质押回购的前、中、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应当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的部门和岗位独立于其它部门和岗位。
第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股票质押回购集中风险监控系统,系统应当具备业务数据集中管理、业务总量监控、自动预警等功能。
第三十六条 公司加强对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监控,风险管理部对股票质押回购进行实时监控和量化管理,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七条 公司风险管理部应按公司相关规定对股票质押回购进行合规检查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稽核部应按公司相关规定定期和不定期对股票质押回购进行业务稽核,稽核应当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各个环节,并出具相关稽核报告。
第三十九条 营业部、信用交易部、风险管理部对股票质押回购进行实时监控。
第四十条 公司建立股票质押回购对外信息报送及内部报告机制,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信息的统计、复核与报送。
第四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按公司相关规定对股票质押回购信息技术系统进行权限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建立客户回访和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加强客户
服务及投资者教育,妥善处理客户投诉、纠纷。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其他业务规章制度执行,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为准。
范文三: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管理办法[修改版]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的管理,规范股票质押回购的操作,防范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指南》、上海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有关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规则的其它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它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 股票质押回购遵循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业务操作必须符合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有关业务规则。
第四条 股票质押回购遵循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原则。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对潜在风险因素建立事前识别、事中监控、事后处理和报告的风险管理流程,健全完备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五条 股票质押回购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以下简称“约定购回交易”) 遵循合并管理原则。上述两项业务适用相同的决策与授权体系、部门职责及岗位设置。两项业务执行相同的融入方资质评估及授信标准,融入方在被授予的最大交易额度限额内可同时开展上述两项业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公司建立股票质押回购的决策与授权体系,明确相关部
门的职责及责任追究。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按照董事会—信用融资类业务评审委员会—业务执行机构—分支机构四级体制设立和运作。
第七条 公司信用融资类业务评审委员会是股票质押回购的决策机构,信用交易部是股票质押回购的管理部门。
第八条 信用融资类业务评审委员会职责:
1、根据董事会授权确定和调整公司信用融资类业务或产品规模及自有资金参与产品规模;;
2、审批、授权审批信用融资类产品和项目;
3、信用融资类业务操作流程和协议文本的审定;
4、审议信用融资类业务开展等情况报告、业务风险监控、评估报告等;
5、决定重大风险处置方案;
6、其他需要由评审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 信用交易部职责:
1、提出调整股票质押回购总规模的方案;
2、拟订和完善股票质押回购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3、负责融入方适当性管理,包括确定准入条件、对资质调查进行复审、资质评级,建立和完善资质评价体系,授予融入方最大交易额度等;
4、对标的证券备选库及质押率进行系统维护和管理;
5、在授权范围内审核融资项目,签署并履行《交易协议》;对超出授权范围的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6、负责交易申报、盯市管理、发送各类通知与提示及融入方违约处理;
7、编制及报送股票质押回购日常报表;
8、其他需要管理的事项。
第十条资产管理部职责:
1、制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内部管理制度、业务协议及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
2、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对项目进行审核,签署、履行并管理《业务协议》及《交易协议》;
3、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初始交易时,保证其账户内有足额可用资金;
4、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交易时,协同计划财务部完成资金交收;
5、负责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管理;
6、融出方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负责与其就提前购回、延期购回、违约处置等事件进行通知及沟通等;
7、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协助相关本门对违约融入方进行资产追索;
8、其他需要管理的事项。
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部职责:
1、对股票质押回购的内部管理制度、重大决策、业务协议及风险揭示书等进行合规审查,出具合规审查意见;
2、对开展股票质押回购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公司规定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3、对股票质押回购的反洗钱、信息隔离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建立和完善股票质押回购风险管理办法和风险控制指标;
5、在授权范围内审核项目;
6、实时监控和检查股票质押式回购的运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7、督促检查违约处置执行情况;
8、其他需要管理的事项。
第十二条营销服务管理总部职责:
1、组织开展股票质押回购市场推广、营销及客户综合服务;负责融入方投资者教育、回访,处理投诉及纠纷;
2、对所推荐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项目可行性报告;
3、其他需要管理的事项。
第十三条营业部职责:
1、根据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规定和要求,在公司总部集中管理下,负责受理融入方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申请、征信,投资者教育、风险揭示等业务操作;
2、在营销服务管理总部指导下进行项目尽职调查;
3、辅助盯市,客户履约保障比例低于预警线的及时通知客户;
4、其他需要完成的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其它部门职责:
1、计划财务部:负责对股票质押回购资金的管理和财务核算,负责股票质押回购中自有资金的划付及管理等。
2、研究所:对标的证券进行估值,拟定质押率等;
3、信息技术部:负责股票质押回购信息技术系统的规划开发、实施及运行维护等;
4、运营管理部:负责股票质押回购的清算及客户资金划付等。
5、稽核部:负责对股票质押回购进行稽核,并向相关部门提交稽核报告。
6、法律事务部门: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法律支持。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使用在中国结算用于非净额交收业务的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沪市)及客户资金交收账户
(深市),用于该业务的资金划付。
第十六条融入方使用沪深A股证券账户和普通资金账户进行该业务的交易。
当融出方为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时,融出方使用沪深A股证券账户和普通资金账户进行该业务的交易。
公司在管理系统中建立融入方及融出方二级明细账户,用于记录其交易、资金及证券质押及解质明细。
第四章 标的证券的管理
第十七条标的证券的管理包括标的证券库管理、标的证券质押率管理、标的证券集中度管理及可接受标的证券的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研究所负责拟定标的证券质押率。信用交易部综合考虑标的证券集中度、购回期限等因素,确定标的证券实际质押率。
第十九条风险管理部负责拟定标的证券集中度指标及其调整方案。
第五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对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融入方设定严格的准入条件,对符合准入条件的融入方进行资质评级、授予最大交易额度、签订业务协议并报备合格投资者资格。
第二十一条每笔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前,融出方与融入方电子或书面签署《交易协议》。《交易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本次交易的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标的证券品种及数量、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金额、年化利率、最低履约保障比例、预警履保障比例及提取履约保障比例、提前(延期)购回相关信息等各项交易要素。
第二十二条国有股作为标的证券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
第二十三条公司建立实时监控的预警指标体系,指定专人负责股票质押回购的实时监控,及时反馈、汇报盯市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和异常情形。
第二十四条待购回期间融出方不得主动要求融入方提前购回,但发现或发生下列情形时,融出方有权要求融入方提前购回,否则,视为融入方违约:
1、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且融入方未依约采取履约保障措施的;
2、标的证券或融入方账户及账户内其它资产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3、当发生标的证券被 ST、,ST、吸收合并、、暂停或终止上市、公司缩股、减资或公司分立等事件时;
4、融入方标的证券或资金来源不合法;
5、融入方未及时委托上市公司办理相应质押标的证券的解除限售手续;未经同意,融入方擅自同意或主动承诺延长已质押的有限售
条件股份的限售期的;
6、融入方申请交易资格、签署本协议、交易要素确认书或业务往来中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成分,重大隐瞒或遗漏;
7、融入方发生合并、兼并、分立、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破产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足以影响履约能力的情形;
8、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当原交易及与其关联的补充交易(若有)合并计算后的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且融入方未能提前购回的,应补充质押物以提高履约保障比例。
第二十六条公司可按股票、国债及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制定不同的履约保障比例预警值、最低值及提取值。其它债券及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履约保障比例预警值及最低值参照股票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信用交易部、资产管理部、计划财务部、运营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等应分工协作,实现业务有序衔接,共同做好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管理工作。
第六章 权益处理
第二十八条待购回期间,若标的证券产生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或持有人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分红、债券兑息等,将与标的
证券一并予以质押登记。公司及时调整相应交易的标的证券数量及质押资产总值,并根据调整后的金额计算相应交易的履约保障比例。
第二十九条待购回期间,若标的证券产生需要支付对价的股东或持有人权益,如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和配售债券等,融入方可在其证券账户内自行行使上述权益。行使上述权益取得的证券为非质押状态。
第三十条待购回期间,融入方有权自行行使基于股东或持有人身份而享有的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权利。
第七章 结算与会计核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当日日终中国结算实行逐笔全额清算,并根据初始交易、购回交易的成交顺序逐笔办理相关资金交收及证券质押登记、解除质押等。
第三十二条根据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置明细会计科目用于核算公司向融入方融出的资金。
第八章 内控管理
第三十三条公司建立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股票质押回购在机构设置、人员、账户、系统、业务信息等方面与公司资管、投资咨询等业务之间适当分类,采取有效隔离措施积极防范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发生。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票质押回购的前、中、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应当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的部门和岗位独立于其它部门和岗位。
第三十五条公司建立股票质押回购集中风险监控系统,系统应当具备业务数据集中管理、业务总量监控、自动预警等功能。
第三十六条公司加强对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监控,风险管理部对股票质押回购进行实时监控和量化管理,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七条公司风险管理部应按公司相关规定对股票质押回购进行合规检查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公司稽核部应按公司相关规定定期和不定期对股票质押回购进行业务稽核,稽核应当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各个环节,并出具相关稽核报告。
第三十九条营业部、信用交易部、风险管理部对股票质押回购进行实时监控。
第四十条公司建立股票质押回购对外信息报送及内部报告机制,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信息的统计、复核与报送。
第四十一条公司相关部门应按公司相关规定对股票质押回购信息技术系统进行权限管理。
第四十二条公司建立客户回访和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加强客户服务及投资者教育,妥善处理客户投诉、纠纷。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其他业务规章制度执行,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为准。
范文四:1.《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管理办法》--(修订)201412
华鑫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管理, 规范股票质押 式回购交易业务的操作, 防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风险,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股票质押式 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 》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 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指南》 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会员业务指南》 等有关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则的规定, 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 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 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 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 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有关规定, 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业 务规则操作。
第四条 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办法。本办法 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其他有关制度规定。
第五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责,并
就主要业务环节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第二章 业务组织架构
第一节 组织架构设臵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集中管理与分工协作原则。 公司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 易业务实行总部集中统一管理。 业务规模、 风险监控、 客户准入条件、 客户资质评估、业务协议签署、交易执行、收费管理、结算、会计核 算等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由公司总部承担或办理。 股票质押式 回购交易业务的审批权和主要管理职责由总部承担, 分支机构按制度 及总部指令办理相关工作, 禁止分支机构未经总部许可擅自为客户提 供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服务。
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资金融出方 (以下简称 “融出方” ) 包括:(一)公司自有资金; (二)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 向资产管理计划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合称“资产管理计划” ) 。 两类资金性质不同,管理部门也不同,应分别建立业务流程、评估体 系等。
第七条 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原则。 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 业 务规程和风险识别、 评估与控制体系。 对潜在风险因素建立事前识别、 事中监控、 事后处理和报告的风险管理流程, 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确 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八条 相互制衡原则。 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前、 中、 后台相互分离、 相互制约, 各主要环节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
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的部门和岗位独立于其他部门和岗位。
第二节 组织机构设臵及其职责
第九条 融出方为公司自营,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决策、 授权和业务执行按照董事会——公司经营管理层及融资融券业务管 理委员会——信用业务管理部门——营业部的架构设立和运作。 融出方为资产管理计划 (即管理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票质押式回 购交易业务)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决策、授权和业务执行按 照公司经营管理层——公司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资产管理 业务部门的架构设立和运作。
公司研究部门、经纪业务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运营管理部 门、信息技术管理部门、合规部门、风控部门、稽核部门、法务部门 监督和配合信用业务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进行股票质押式 回购交易业务管理。
第十条 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授权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最高决策机构, 负责确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自营作为融出方 的总规模;审批公司自有资金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规模、方案等。 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为公司经营工作的决策机构, 在股票质 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方面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发展战略;
(二) 决定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有关的部门设臵及各部门 职责;
(三)审议、确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各项管理制度;
(四) 在董事会审批通过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总规模范围 内,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模;
(五) 在董事会确定的方针政策下, 负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 务授信限额审批权限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与管理。
第十二条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委员负责管理自营作为融出方的股 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委员会的委员包括:公司 总裁、分管信用业务的公司领导、信用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经纪业 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研究部门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合规部 门负责人、风控部门负责人等。
公司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管理融出方为资产管理计划 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裁、 公司资产 管理业务分管领导、 公司研发部门负责人、 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部门总 经理等专人组成,公司合规总监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在董事会确定的总规模内, 根据公司经营情况、 市场状况、 客户实际需要向公司经营管理层提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中由 自营作为融出方的规模调整的方案;
(二) 组织拟订自营作为融出方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各项 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
(三) 审定自营作为融出方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风
险揭示书标准文本;
(四) 确定可从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分支机构的选择标 准,负责核准可从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分支机构;
(五) 确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自营作为融出方的交易收费 策略、履约保障比例的预警线和最低线等重要业务指标;
(六) 审议、 确定和调整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自营作为 融出方的客户的资格准入条件;
(七) 审议、 确定和调整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自营作为 融出方的风险控制指标;
(八) 根据公司相关制度或公司经营管理层授权, 审批自营作为 融出方的规定额度范围内的单一客户最大交易额度;
(九) 审批研发部门提交的自营作为融出方的标的证券的选择标 准及其质押率确定标准;
(十) 审议自营作为融出方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经营情况 报告、业务风险监控和评估报告;
(十一) 审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突发事件的应对和控制措 施;
(十二)公司经营管理层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管理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 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 责制定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发 展战略;
(二) 在 公司规定的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 务总规模范围内, 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中 由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融出方的规模调整的方案;
(三) 在 董事会确定的方针政策下, 负责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票 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交易限额审批权限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与管理; (四) 与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委员会共同审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 易业务协议及风险揭示书标准文本;
(五) 审 议、 确定和调整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业务客户的资格准入条件;
(六) 审 议资产管理业务部门提交的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及其 质押率确定标准;
(七) 审议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经营 情况报告、业务风险监控和评估报告;
(八) 与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委员会共同审议资产管理业务参 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突发事件的应对和控制措施;
(九) 其他内容的审批,授权资产管理业务部门决定。 第十五条 信用业务管理部门的职责:
信用业务管理部门是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业务执行部门, 主要 负责自营作为融出方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管理工作, 主要职 责包括:
(一)负责拟定自营作为融出方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相关 管理制度、 操作规程、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风险揭示书标
准文本;
(二)负责拟定自营作为融出方的客户资格准入条件;
(三)负责拟定营业部的选择标准,审核营业部开展股票质押式 回购交易业务的资格;
(四)负责拟定自营作为融出方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交 易收费策略和标准、 履约保障比例的预警线和最低线等重要业务指标; (五)负责建立和完善客户信用评价体系,对拟参与股票质押式 回购交易业务的客户进行征信调查、 信用等级评定, 以确定客户的最 大交易额度;
(六)负责自营作为融出方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模的日 常控制与管理;
(七)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客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最大交易额 度;
(八)负责自营作为融出方的标的证券备选库的日常维护与管理, 根据研究发展部门拟定的标的证券备选库及其质押率, 提出相关调整 建议;
(九)负责签署、履行及管理自营作为融出方的股票质押式回购 交易业务协议文本;
(十)负责代表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交 易指令;
(十一)负责对营业部的业务操作进行审批、复核;对营业部的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制度流程实施与落实状况进行督导;协调、 指导营业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开展和培训工作;
(十二)负责对存续交易进行实行监控、市场风险管理和客户通 知;
(十三)负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权益的日常管理;
(十四)负责自营作为融出方的客户违约后的协商与处臵; (十五)负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信息披露,编制及报送股 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文件、信息及报表;
(十六)撰写自营作为融出方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经营报 告;
(十七)对自营作为融出方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突发事件 根据相关制度落实应急处理;
(十八)组织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宣传、融入方投资者 教育及培训工作;
(十九)协助处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客户投诉及纠纷; (二十)配合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落实融出方为资产管理计划的股 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其他工作;
(二十一)牵头推进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职责:
(一) 制定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的相关业务制度及 操作流程;
(二) 融出方为资产管理计划的, 核查确认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 文件是否明确可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 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 并 在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文件中向客户充分揭示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 可能产生的风险;
(三)融出方为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交易时,保证其账户内有 足额可用资金;
(四)融出方为资产管理计划的,负责审核、签署、履行及管理 《业务协议》 ;
(五) 融出方为资产管理计划的, 确定交易要素、 标的证券范围、 质押率上限,配合公司风控部门提出风险控制指标等;
(六)融出方为资产管理计划的,对融入方资信、标的证券、履 约保障措施等进行尽职调查及后续跟踪, 配合营业部加强对股票质押 式回购业务的风险管理;
(七)融出方为资产管理计划的,在托管机构清算模式下,负责 与托管机构就资金交收进行沟通,督促托管机构完成交收工作; (八)融出方为专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在专项、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设计与运作中采取必要措施, 使专项、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 流动性、 存续期限与股票质押回购期限相匹配; 融出方为定向资产管 理客户的,当发生提前购回、延期购回、违约处臵等事件时,及时通
知客户;
(九) 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配合公司相关部门完成融出 方为资产管理计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合规部门职责:
(一) 根据监管规定及合规管理需要, 建立健全股票质押式回购 交易业务合规管理制度和流程,并督导规范执行;
(二) 协助合规总监对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方案、内 部管理制度、重大决策等进行合规审查;
(三) 根据监管规定和公司制度,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经营管理活动和员工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检查, 并及时报告合规总 监、对发现的合规风险及违规行为提出建议;
(四) 督导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中的反洗钱和信息隔离墙 及防范利益冲突工作;
(五) 对有关信用业务管理部门或人员涉嫌违规行为的信访举 报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
(六) 按监管规定, 审核或报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合规管 理信息;
(七) 审核违约客户标的证券处臵申请,出具合规意见,并检 查处臵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风控部门职责:
(一) 建立和完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
控制指标;
(二) 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规模监控和调 整机制,根据监管要求、自身财务状况及公司业务规模,合理确定股 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相关的的风险监控指标, 并进行动态监控和风险量 化分析, 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压力测试和敏 感性分析, 根据指标变动情况, 提出调整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 模的建议;
(三) 按公司制度向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公司主管领导、 融资融券 业务管理委员会提交风险监控定期或专项工作报告, 通报相关业务管 理部门风险监控信息。对有关风险处理意见,进行跟踪、督促落实。 第十九条 稽核部门职责:
(一) 根据监管规定及内部控制需要, 建立健全股票质押式回购 交易业务内部稽核制度和流程,并规范执行;
(二) 根据监管规定、公司制度及公司主管领导指示, 对股票质 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常规稽核和专项稽核, 对发现 的内控缺陷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三) 向公司内审委员会及主管领导提交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 务内部稽核工作报告。 按监管规定, 报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内 部稽核信息。
第二十条 其他部门职责:
(一 ) 研究部门:负责建立公司的标的证券备选库,对标的证券
进行估值及其动态管理; 定期向信用业务管理部门提交标的证券及质 押率的建议; 对影响标的证券价格波动的重大突发事件、 长期停牌以 及对该品种的影响程度做出及时评估并预警; 拟订和完善标的证券管 理等相关的制度和流程; 协助资产管理业务部门完成标的券评估等相 关工作; 协助信用业务管理部门、 资产管理业务部门对存续交易进行 监控;
(二 ) 经纪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营业部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 交易业务营销推广活动、 营业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考评与奖 惩、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客户服务与投诉管理等工作; 拟定和完 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营业部营销推广、客户服务、客户回访、 投诉和纠纷处理等相关的制度和流程;
(三 ) 运营管理部门:负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所需交易单 元的准备与维护; 负责账户管理系统、 柜台交易系统的柜员权限管理; 配合信用业务管理部门完善系统操作流程建设与优化; 负责股票质押 式回购交易业务所需账户的开立及管理; 集中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 易业务的清算工作; 办理融入方及自营作为融出方的股票质押式回购 交易业务资金交收; 负责资金及股份的对账; 拟定和完善公司股票质 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账户、清算交收等相关的制度和流程;
(四 )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在公司核定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 务规模内的自有资金划付与管理; 负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利率管理; 负责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进行会计核算与财务监督; 负责股票 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财务数据信息披露; 负责拟订和完善股票质押式回
购交易业务资金调度、会计核算、利率管理等相关的制度和流程; (五 ) 信息技术管理部门:负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技术系 统的规划开发、 实施及运行维护; 拟定和完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 务信息技术相关的制度和流程;
(六 ) 法务部门:负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相关合同文本的 审定; 提供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相关法律意见支持和处理相关法 律事务。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根据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规 定和要求, 在总部的集中管理下, 具体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并进行资格 初审、 尽职调查、 客户征信初审、 投资者教育、 风险揭示、 受理签约、 收集客户资质调查材料、 交易手续办理、 履约期间持续跟踪出具后续 调查报告、协助通知、客户服务与投诉处理、客户档案管理、营业场 所信息公示等具体业务操作; 协助公司相关部门对违约客户进行追索。
第三章 四级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十二条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纳入公司四级风险管理体 系,严格控制业务中的客户信用风险、营运和操作风险、法律风险以 及市场风险所引起的公司财务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第二十三条 第一级风险管理职能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 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审议公司风险管理基 本制度, 监督和指导公司风险管理工作, 对公司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
等作出决策, 审议公司经营管理层提交的风险管理工作报告, 对公司 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二级风险管理职能: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委员会与资产管理投资 决策委员会接受公司董事会的领导, 分别监督和指导公司、 资产管理 业务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开展, 审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业务协议及风险揭示书标准文本; 确定可从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 务的分支机构的选择标准, 负责核准可从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的分支机构; 审议、 确定和调整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各类参数指 标; 审议、 确定和调整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客户的资格准入条件; 审批研发部门提交的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 审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业务经营情况报告、 业务风险监控和评估报告:审议股票质押式回购 交易业务突发事件的应对和控制措施。
第三级风险控制职能:由风控部门、合规部门、法务部门、稽核 部门四个内控部门组织和监督各相关业务、 管理部门对公司股票质押 式回购交易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面临的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法律风险等各种风险进行识别、评估、 监测、处理和报告,参与相关制度、流程的审核和制定,向公司主管 领导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委员会提交相关风险管理工作报告, 向相关业 务、管理部门通报风险管理信息。
第四级风险控制职能:由信用业务管理部门、 资产管理业务部门、 财务管理部门、自营部门、经纪业务管理部门、研究部门、运营管理 部门、信息技术管理部门、 营业部等业务操作部门、管理及技术支持
部门履行合规督导、 风险控制职能的岗位人员承担, 负责本单位职责 范围内的具体风险管理事务, 积极配合、 协助内控职能部门有关监控 查证、合规管理、 法务审核等工作,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风险管理 第一责任人。
信用业务管理部门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的第一 责任人, 履行一线风险管理职能 , 针对业务的主要风险环节制定内部 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岗位设臵必须权责明确、相互制衡,确保 将风险管理覆盖到所有流程和岗位,切实把好业务风险自控关。 第二十四条 各业务管理部门及营业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 关岗位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准则, 树立风险意识, 坚持合规执业, 加强业务管理, 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发现风险隐患并采取控制措 施, 确保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范操作, 有效控制和及时化 解信用风险、 市场风险、 操作风险、 法律风险、 合规风险等各类风险。
第 四章 业务规模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资产、负债、损益和资本充足 等情况, 结合当期证券市场风险状况、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资金、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控制水平和承受能力, 确定以自营作为 融出方和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融出方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总规 模。
在董事会审批通过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总规模范围内, 融 资融券业务管理委员会与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市场情况确 定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具体规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净资本、自有资金和市场需求不协调,或证券 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实际规模与公司业 务发展不能同步时, 由公司信用业务管理部门根据新的业务需求提交 变更业务规模的申请, 风控部门负责对新需求进行净资本敏感性分析 和压力测试, 并将评估调整建议提交公司经营管理层审批。 审批通过 后, 由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据审批结果调整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 务自有资金出资规模。
第五章 账户设臵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以自营作为融出方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 务, 应以公司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自营非担 保资金交收账户和客户资金非担保交收账户、 深圳分公司开立自营资 金交收账户和客户资金交收账户, 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资 金交收。
公司以资产管理计划为融出方(托管机构清算模式) ,资产管理 业务部门需与托管机构确认托管机构是否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海分公司以托管机构名义开立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
第二十八条 公司开展沪市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沪市对客户证券 账户相应标的证券进行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 深市申请股票质押
特别交易单元, 用于质押标的证券的保管和处臵, 质押特别交易单元 不得用于除违约处臵外的证券交易。
第二十九条 客户使用原有在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无须开立新账户。 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业务期间,客户不能对证券账户做撤销、变更指定交易及转托管。 第三十条 资产管理计划为融出方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 务,应开立专用证券账户。
第六章 标的证券管理
第三十一条 自营作为融出方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标 的证券范围及质押率, 由研究部门、 信用业务管理部门根据标的证券 评选标准分级确定。
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融出方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标的证 券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标的证券范围不实行名单制管理,质押 率根据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评价标准确定。
第三十二条 信用业务管理部门在研究部门确定的标的证券及质 押率基础上, 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交易情况、 业务风险情况 对标的证券及质押率进一步调整。
资产管理业务部门根据标的证券估值、 波动性、 流动性以及股票 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交易情况、 业务风险情况等因素, 确定标的证券 及质押率。必要时可请公司研究部门给予协助。
第三十三条 研究部门定期(按月)或不定期对证券品种重新评 级, 对标的证券及质押率进行调整; 信用业务管理部门在此范围内根 据业务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另行制定了《华鑫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 务标的证券管理办法》 。
第七章 投资者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客户实行严格的交易资 质审查机制, 只对符合资质审查的客户提供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服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客户实行交易额度 管理, 额度管理是加强防范信用风险的重要手段, 在公司授予的最大 交易额度范围内,客户可进行多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第三十七条 客户最大交易额度通过客户的信用系数来控制。客 户信用系数根据客户资质等级评定来确定。 公司对客户的资质等级评 定分为初始评级和后续评级。
第三十八条 公司建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客户资料的管理。 对资信不良、有违约记录的客户实行“黑名单”管理。
第三十九条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客户服务的核心内容是将投资 者教育工作有机融入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各项环节, 最终引导 客户理性、规范地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第四十条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客户档案管理原则应遵循:一 户一档、资料完整、保管安全、内容保密、与客户普通账户档案分开
保管。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另行制定《华鑫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格 投资者管理细则》 。
第八章 履约管理
第四十二条 履约管理包括实时监控及协议的履行与终止管理等。 第四十三条 公司指定专人负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实时监控, 建立实时监控的预警指标体系, 及时反馈、 汇报盯市过程中发现的风 险和异常情形。
第四十四条 交易履行包括到期购回履约、提前购回履约、延期 购回履约、补充质押履约、违约及自行终止等方式。
第四十五条 信用业务管理部门、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财务管理 部门、运营管理部门、合规部门、风控部门等应分别做好股票质押式 回购交易履行时的资金管理、结算、业务审批、风险监控、通知与提 示及客户违约处理等工作。
第九章 权益处理
第四十六条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 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
第四十七条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 益,如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等,由客户行使,所取得的证券 不随标的证券一并质押。
第四十八条 待购回期间, 客户基于股东身份享有出席股东大会、 提案、表决等权利。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另行制定《华鑫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格 投资者管理细则》 。
第十章 特殊事件处理
第五十条 待购回期间,质押标的证券、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 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的, 对客户履约能力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公司有权要求客户在指定日期进行提前购回或场外清偿, 客户未按公 司要求进行提前购回或场外清偿的则视为客户违约。
第五十一条 待购回期间,质押标的证券作出暂停上市或终止上 市, 客户应向公司补充质押新的标的证券或其他履约保障措施; 或客 户按照公司要求通过场外还款方式清偿应付资金。
第五十二条 待购回期间,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专项资 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发生提前终止, 公司与客户应协商提 前购回,协商不一致的,客户应在约定日期进行购回交易,不得延期 购回。
第五十三条 待购回期间,公司被暂停或终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 易权限的,应及时向交易所、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通知客户协 商在限期内提前购回。 限期内客户无法或不愿提前购回的, 公司与客 户协商确定场外了结。
第五十四条 当证券公司进入风险处臵或破产程序,公司及时通 知客户。 若公司具有正常履约能力, 则尚未到期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
易客户可以全部提前购回; 若公司不具有正常履约能力或客户不同意 提前购回,则公司与客户进行协商处理。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客户应 在约定购回交易日进行购回交易, 或通过场外偿还资金后由公司办理 证券解除质押手续,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则遵照《破产法》相关规 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另行制定了《华鑫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突 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 。
第十一章 清算交收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由中国登记结算公 司每日对公司当日全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包括初始交易、 购回交 易) 进行逐笔全额清算, 办理每笔交易的资金应收应付额交收及证券 质押或解除质押的登记。
第五十七条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清算交收,按照业务场景, 分为初始交易、到期购回履约、提前购回履约、延期购回履约、补充 质押履约、 部分解除质押履约、 终止购回履约及标的证券权益类业务 的清算交收等。
第五十八条 公司以自营作为融出方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 务, 清算交收工作由运营管理部门负责完成; 若融出方为我司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托管机构清算模式),融出方与登记结算公司的清算交 收工作由托管行负责完成, 运营管理部门对资产管理业务交易系统及 估值系统进行清算管理。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另行制定《华鑫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 管理办法》 。
第十二章 会计核算
第六十条 标的证券会计核算方式的确定。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第 23号—金融资产转移》等相关规定处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 务。公司对待购回期间的标的证券,将通过“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股 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计科目核算。相关收益通过“利息收入 — 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利息收入 — 股票质押式回购利息收入” 会计明细科目核 算。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另行制定《华鑫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计 核算办法》 。
第十三章 信息披露及报告
第六十二条 公司严格依照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证券业协会、 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 公司建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对外信息报送和内部 报告机制,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信息的统计、复核与报送工作。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另行制定《华鑫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信息披露和报告管理办法》 。
第十四章 营业部管理
第六十五条 营业部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应具备以下 条件:
(一) 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严格执行公司有关规定, 严格 按照规范进行业务操作。
(二) 过去一年未发生重大客户纠纷、 没有客户诉讼事件、 没 有因客户投诉等原因受到主管机关处罚。
(三) 账户规范、 第三方存管工作及风险控制水平达到公司和 监管机关标准。
(四) 具有较高的服务水平, 能够满足公司对股票质押式回购 交易客户服务的要求。
(五) 至少配备两名通过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培训 和考试的人员, 熟悉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能够按照相关制度独 立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营业部相关操作事宜。
(六) 有较好的客户基础, 具有一定数量满足股票质押式回购 交易业务准入条件的客户。
(七) 营业部已认真学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则, 营业 部总经理和营业部业务骨干熟悉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八) 未发生其他不适宜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重 大事项。
第六十六条 营业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资格实行总部集中 管理, 营业部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需提出书面申请, 并出具 相关人员经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培训、 考核合格的资质证明。 经 信用业务管理部门、经纪业务管理部门、内控部门审核通过,融资融 券业务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开展业务。 未经公司批准的营业部不得 擅自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第六十七条 营业部在业务开展中出现客户业务申请材料存在较 大缺失或存在较大业务差错、 未充分履行尽职调查及贷后调查职责造 成重大风险隐患、 客户适当性管理不当、 因营业部原因导致客户投诉 或纠纷、 未尽客户风险监控及报告职责、 违规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 易业务受到公司或监管机构及其他有权机关处罚等情形的, 公司将对 相关营业部及个人采取批评警告、责令整改、考核扣分、对造成损失 的要求经济赔偿、 取消营业部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资格等问 责手段。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修改。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经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范文五:1《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管理办法》--(修订)201412
华鑫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管理~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操作~防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指南》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等有关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有关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操作。
第四条 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其他有关制度规定。
第五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责~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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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主要业务环节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第二章 业务组织架构
第一节 组织架构设臵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集中管理与分工协作原则。公司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实行总部集中统一管理。业务规模、风险监控、客户准入条件、客户资质评估、业务协议签署、交易执行、收费管理、结算、会计核算等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由公司总部承担或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审批权和主要管理职责由总部承担~分支机构按制度及总部指令办理相关工作~禁止分支机构未经总部许可擅自为客户提供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服务。
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包括:,一,公司自有资金,,二,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合称“资产管理计划”,。两类资金性质不同~管理部门也不同~应分别建立业务流程、评估体系等。
第七条 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原则。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业务规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对潜在风险因素建立事前识别、事中监控、事后处理和报告的风险管理流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八条 相互制衡原则。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前、中、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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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的部门和岗位独立于其他部门和岗位。
第二节 组织机构设臵及其职责
第九条 融出方为公司自营~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决策、授权和业务执行按照董事会——公司经营管理层及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委员会——信用业务管理部门——营业部的架构设立和运作。
融出方为资产管理计划,即管理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决策、授权和业务执行按照公司经营管理层——公司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资产管理业务部门的架构设立和运作。
公司研究部门、经纪业务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运营管理部门、信息技术管理部门、合规部门、风控部门、稽核部门、法务部门监督和配合信用业务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管理。
第十条 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授权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确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自营作为融出方的总规模,审批公司自有资金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规模、方案等。
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为公司经营工作的决策机构~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方面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发展战略,
,二,决定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有关的部门设臵及各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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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议、确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各项管理制度,
,四,在董事会审批通过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总规模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模,
,五,在董事会确定的方针政策下~负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授信限额审批权限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与管理。
第十二条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委员负责管理自营作为融出方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委员会的委员包括:公司总裁、分管信用业务的公司领导、信用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经纪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研究部门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合规部门负责人、风控部门负责人等。
公司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管理融出方为资产管理计划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裁、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分管领导、公司研发部门负责人、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部门总经理等专人组成~公司合规总监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董事会确定的总规模内~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市场状况、客户实际需要向公司经营管理层提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中由自营作为融出方的规模调整的方案,
,二,组织拟订自营作为融出方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各项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
,三,审定自营作为融出方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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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揭示书标准文本,
,四,确定可从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分支机构的选择标准~负责核准可从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分支机构,
,五,确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自营作为融出方的交易收费策略、履约保障比例的预警线和最低线等重要业务指标,
,六,审议、确定和调整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自营作为融出方的客户的资格准入条件,
,七,审议、确定和调整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自营作为融出方的风险控制指标,
,八,根据公司相关制度或公司经营管理层授权~审批自营作为融出方的规定额度范围内的单一客户最大交易额度,
,九,审批研发部门提交的自营作为融出方的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及其质押率确定标准,
,十,审议自营作为融出方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经营情况报告、业务风险监控和评估报告,
,十一,审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突发事件的应对和控制措施,
,十二,公司经营管理层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管理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制定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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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在公司规定的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总规模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中由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融出方的规模调整的方案,
,三, 在董事会确定的方针政策下~负责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交易限额审批权限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与管理,
,四, 与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委员会共同审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风险揭示书标准文本,
,五, 审议、确定和调整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客户的资格准入条件,
,六, 审议资产管理业务部门提交的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及其质押率确定标准,
,七, 审议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经营情况报告、业务风险监控和评估报告,
,八, 与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委员会共同审议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突发事件的应对和控制措施,
,九, 其他内容的审批~授权资产管理业务部门决定。
第十五条 信用业务管理部门的职责:
信用业务管理部门是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业务执行部门~主要负责自营作为融出方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拟定自营作为融出方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风险揭示书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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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文本,
,二,负责拟定自营作为融出方的客户资格准入条件,
,三,负责拟定营业部的选择标准~审核营业部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资格,
,四,负责拟定自营作为融出方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交易收费策略和标准、履约保障比例的预警线和最低线等重要业务指标,
,五,负责建立和完善客户信用评价体系~对拟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客户进行征信调查、信用等级评定~以确定客户的最大交易额度,
,六,负责自营作为融出方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模的日常控制与管理,
,七,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客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最大交易额度,
,八,负责自营作为融出方的标的证券备选库的日常维护与管理~根据研究发展部门拟定的标的证券备选库及其质押率~提出相关调整建议,
,九,负责签署、履行及管理自营作为融出方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文本,
,十,负责代表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交易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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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负责对营业部的业务操作进行审批、复核,对营业部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制度流程实施与落实状况进行督导,协调、指导营业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开展和培训工作,
,十二,负责对存续交易进行实行监控、市场风险管理和客户通知,
,十三,负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权益的日常管理,
,十四,负责自营作为融出方的客户违约后的协商与处臵,
,十五,负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信息披露~编制及报送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文件、信息及报表,
,十六,撰写自营作为融出方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经营报告,
,十七,对自营作为融出方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突发事件根据相关制度落实应急处理,
,十八,组织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宣传、融入方投资者教育及培训工作,
,十九,协助处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客户投诉及纠纷,
,二十,配合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落实融出方为资产管理计划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其他工作,
,二十一,牵头推进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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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的相关业务制度及操作流程,
,二,融出方为资产管理计划的~核查确认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文件是否明确可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并在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文件中向客户充分揭示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可能产生的风险,
,三,融出方为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交易时~保证其账户内有足额可用资金,
,四,融出方为资产管理计划的~负责审核、签署、履行及管理《业务协议》,
,五,融出方为资产管理计划的~确定交易要素、标的证券范围、质押率上限~配合公司风控部门提出风险控制指标等,
,六,融出方为资产管理计划的~对融入方资信、标的证券、履约保障措施等进行尽职调查及后续跟踪~配合营业部加强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风险管理,
,七,融出方为资产管理计划的~在托管机构清算模式下~负责与托管机构就资金交收进行沟通~督促托管机构完成交收工作,
,八,融出方为专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在专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计与运作中采取必要措施~使专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流动性、存续期限与股票质押回购期限相匹配,融出方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当发生提前购回、延期购回、违约处臵等事件时~及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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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客户,
,九,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配合公司相关部门完成融出方为资产管理计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合规部门职责:
,一,根据监管规定及合规管理需要~建立健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合规管理制度和流程~并督导规范执行,
,二, 协助合规总监对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方案、内部管理制度、重大决策等进行合规审查,
,三, 根据监管规定和公司制度~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和员工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并及时报告合规总监、对发现的合规风险及违规行为提出建议,
,四, 督导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中的反洗钱和信息隔离墙及防范利益冲突工作,
,五, 对有关信用业务管理部门或人员涉嫌违规行为的信访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
,六,按监管规定~审核或报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合规管理信息,
,七, 审核违约客户标的证券处臵申请~出具合规意见~并检查处臵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风控部门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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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指标,
,二,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规模监控和调整机制~根据监管要求、自身财务状况及公司业务规模~合理确定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相关的的风险监控指标~并进行动态监控和风险量化分析~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压力测试和敏感性分析~根据指标变动情况~提出调整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模的建议,
,三,按公司制度向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公司主管领导、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委员会提交风险监控定期或专项工作报告~通报相关业务管理部门风险监控信息。对有关风险处理意见~进行跟踪、督促落实。
第十九条 稽核部门职责:
,一,根据监管规定及内部控制需要~建立健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内部稽核制度和流程~并规范执行,
,二,根据监管规定、公司制度及公司主管领导指示~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常规稽核和专项稽核~对发现的内控缺陷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三,向公司内审委员会及主管领导提交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内部稽核工作报告。按监管规定~报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内部稽核信息。
第二十条 其他部门职责:
(一) 研究部门:负责建立公司的标的证券备选库~对标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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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估值及其动态管理,定期向信用业务管理部门提交标的证券及质押率的建议,对影响标的证券价格波动的重大突发事件、长期停牌以及对该品种的影响程度做出及时评估并预警,拟订和完善标的证券管理等相关的制度和流程,协助资产管理业务部门完成标的券评估等相关工作,协助信用业务管理部门、资产管理业务部门对存续交易进行监控,
(二) 经纪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营业部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营销推广活动、营业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考评与奖惩、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客户服务与投诉管理等工作,拟定和完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营业部营销推广、客户服务、客户回访、投诉和纠纷处理等相关的制度和流程,
(三) 运营管理部门:负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所需交易单元的准备与维护,负责账户管理系统、柜台交易系统的柜员权限管理, 配合信用业务管理部门完善系统操作流程建设与优化,负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所需账户的开立及管理,集中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清算工作,办理融入方及自营作为融出方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资金交收,负责资金及股份的对账,拟定和完善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账户、清算交收等相关的制度和流程,
(四)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在公司核定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模内的自有资金划付与管理,负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利率管理,负责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进行会计核算与财务监督,负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财务数据信息披露,负责拟订和完善股票质押式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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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交易业务资金调度、会计核算、利率管理等相关的制度和流程,
(五) 信息技术管理部门:负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技术系统的规划开发、实施及运行维护,拟定和完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信息技术相关的制度和流程,
(六) 法务部门:负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相关合同文本的审定,提供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相关法律意见支持和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根据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规定和要求~在总部的集中管理下~具体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并进行资格初审、尽职调查、客户征信初审、投资者教育、风险揭示、受理签约、收集客户资质调查材料、交易手续办理、履约期间持续跟踪出具后续调查报告、协助通知、客户服务与投诉处理、客户档案管理、营业场所信息公示等具体业务操作,协助公司相关部门对违约客户进行追索。
第三章 四级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十二条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纳入公司四级风险管理体系~严格控制业务中的客户信用风险、营运和操作风险、法律风险以及市场风险所引起的公司财务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第二十三条 第一级风险管理职能: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审议公司风险管理基本制度~监督和指导公司风险管理工作~对公司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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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作出决策~审议公司经营管理层提交的风险管理工作报告~对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二级风险管理职能: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委员会与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接受公司董事会的领导~分别监督和指导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开展~审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风险揭示书标准文本,确定可从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分支机构的选择标准~负责核准可从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分支机构,审议、确定和调整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各类参数指标,审议、确定和调整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客户的资格准入条件,审批研发部门提交的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审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经营情况报告、业务风险监控和评估报告:审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突发事件的应对和控制措施。
第三级风险控制职能:由风控部门、合规部门、法务部门、稽核部门四个内控部门组织和监督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对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面临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法律风险等各种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测、处理和报告~参与相关制度、流程的审核和制定~向公司主管领导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委员会提交相关风险管理工作报告~向相关业务、管理部门通报风险管理信息。
第四级风险控制职能:由信用业务管理部门、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财务管理部门、自营部门、经纪业务管理部门、研究部门、运营管理部门、信息技术管理部门、营业部等业务操作部门、管理及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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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履行合规督导、风险控制职能的岗位人员承担~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具体风险管理事务~积极配合、协助内控职能部门有关监控查证、合规管理、法务审核等工作~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风险管理第一责任人。
信用业务管理部门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一线风险管理职能, 针对业务的主要风险环节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岗位设臵必须权责明确、相互制衡~确保将风险管理覆盖到所有流程和岗位~切实把好业务风险自控关。
第二十四条 各业务管理部门及营业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岗位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准则~树立风险意识~坚持合规执业~加强业务管理~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发现风险隐患并采取控制措施~确保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范操作~有效控制和及时化解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合规风险等各类风险。
第四章 业务规模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资产、负债、损益和资本充足等情况~结合当期证券市场风险状况、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资金、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控制水平和承受能力~确定以自营作为融出方和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融出方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总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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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董事会审批通过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总规模范围内~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委员会与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具体规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净资本、自有资金和市场需求不协调~或证券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实际规模与公司业务发展不能同步时~由公司信用业务管理部门根据新的业务需求提交变更业务规模的申请~风控部门负责对新需求进行净资本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并将评估调整建议提交公司经营管理层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据审批结果调整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自有资金出资规模。
第五章 账户设臵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以自营作为融出方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应以公司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自营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和客户资金非担保交收账户、深圳分公司开立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和客户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资金交收。
公司以资产管理计划为融出方,托管机构清算模式,~资产管理业务部门需与托管机构确认托管机构是否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以托管机构名义开立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
第二十八条 公司开展沪市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沪市对客户证券账户相应标的证券进行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深市申请股票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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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交易单元~用于质押标的证券的保管和处臵~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不得用于除违约处臵外的证券交易。
第二十九条 客户使用原有在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无须开立新账户。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期间~客户不能对证券账户做撤销、变更指定交易及转托管。
第三十条 资产管理计划为融出方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应开立专用证券账户。
第六章 标的证券管理
第三十一条 自营作为融出方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标的证券范围及质押率~由研究部门、信用业务管理部门根据标的证券评选标准分级确定。
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融出方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标的证券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标的证券范围不实行名单制管理~质押率根据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评价标准确定。
第三十二条 信用业务管理部门在研究部门确定的标的证券及质押率基础上~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交易情况、业务风险情况对标的证券及质押率进一步调整。
资产管理业务部门根据标的证券估值、波动性、流动性以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交易情况、业务风险情况等因素~确定标的证券及质押率。必要时可请公司研究部门给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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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研究部门定期,按月,或不定期对证券品种重新评级~对标的证券及质押率进行调整,信用业务管理部门在此范围内根据业务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另行制定了《华鑫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标的证券管理办法》。
第七章 投资者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客户实行严格的交易资质审查机制~只对符合资质审查的客户提供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服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客户实行交易额度管理~额度管理是加强防范信用风险的重要手段~在公司授予的最大交易额度范围内~客户可进行多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第三十七条 客户最大交易额度通过客户的信用系数来控制。客户信用系数根据客户资质等级评定来确定。公司对客户的资质等级评定分为初始评级和后续评级。
第三十八条 公司建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客户资料的管理。对资信不良、有违约记录的客户实行“黑名单”管理。
第三十九条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客户服务的核心内容是将投资者教育工作有机融入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各项环节~最终引导客户理性、规范地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第四十条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客户档案管理原则应遵循:一户一档、资料完整、保管安全、内容保密、与客户普通账户档案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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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另行制定《华鑫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格投资者管理细则》。
第八章 履约管理
第四十二条 履约管理包括实时监控及协议的履行与终止管理等。
第四十三条 公司指定专人负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实时监控~建立实时监控的预警指标体系~及时反馈、汇报盯市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和异常情形。
第四十四条 交易履行包括到期购回履约、提前购回履约、延期购回履约、补充质押履约、违约及自行终止等方式。
第四十五条 信用业务管理部门、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财务管理部门、运营管理部门、合规部门、风控部门等应分别做好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履行时的资金管理、结算、业务审批、风险监控、通知与提示及客户违约处理等工作。
第九章 权益处理
第四十六条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
第四十七条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等~由客户行使~所取得的证券不随标的证券一并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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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待购回期间~客户基于股东身份享有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权利。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另行制定《华鑫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格投资者管理细则》。
第十章 特殊事件处理
第五十条 待购回期间~质押标的证券、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的~对客户履约能力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公司有权要求客户在指定日期进行提前购回或场外清偿~客户未按公司要求进行提前购回或场外清偿的则视为客户违约。
第五十一条 待购回期间~质押标的证券作出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客户应向公司补充质押新的标的证券或其他履约保障措施,或客户按照公司要求通过场外还款方式清偿应付资金。
第五十二条 待购回期间~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发生提前终止~公司与客户应协商提前购回~协商不一致的~客户应在约定日期进行购回交易~不得延期购回。
第五十三条 待购回期间~公司被暂停或终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权限的~应及时向交易所、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通知客户协商在限期内提前购回。限期内客户无法或不愿提前购回的~公司与客户协商确定场外了结。
第五十四条 当证券公司进入风险处臵或破产程序~公司及时通知客户。若公司具有正常履约能力~则尚未到期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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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客户可以全部提前购回,若公司不具有正常履约能力或客户不同意提前购回~则公司与客户进行协商处理。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客户应在约定购回交易日进行购回交易~或通过场外偿还资金后由公司办理证券解除质押手续~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则遵照《破产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另行制定了《华鑫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
第十一章 清算交收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由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每日对公司当日全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包括初始交易、购回交易,进行逐笔全额清算~办理每笔交易的资金应收应付额交收及证券质押或解除质押的登记。
第五十七条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清算交收~按照业务场景~分为初始交易、到期购回履约、提前购回履约、延期购回履约、补充质押履约、部分解除质押履约、终止购回履约及标的证券权益类业务的清算交收等。
第五十八条 公司以自营作为融出方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清算交收工作由运营管理部门负责完成,若融出方为我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机构清算模式,~融出方与登记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工作由托管行负责完成~运营管理部门对资产管理业务交易系统及估值系统进行清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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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公司另行制定《华鑫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管理办法》。
第十二章 会计核算
第六十条 标的证券会计核算方式的确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等相关规定处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公司对待购回期间的标的证券~将通过“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计科目核算。相关收益通过“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收入—股票质押式回购利息收入”会计明细科目核算。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另行制定《华鑫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三章 信息披露及报告
第六十二条 公司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 公司建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对外信息报送和内部报告机制~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信息的统计、复核与报送工作。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另行制定《华鑫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信息披露和报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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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营业部管理
第六十五条 营业部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公司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规范进行业务操作。
,二, 过去一年未发生重大客户纠纷、没有客户诉讼事件、没有因客户投诉等原因受到主管机关处罚。
,三, 账户规范、第三方存管工作及风险控制水平达到公司和监管机关标准。
,四, 具有较高的服务水平~能够满足公司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客户服务的要求。
,五, 至少配备两名通过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培训和考试的人员~熟悉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能够按照相关制度独立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营业部相关操作事宜。
,六, 有较好的客户基础~具有一定数量满足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准入条件的客户。
,七, 营业部已认真学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则~营业部总经理和营业部业务骨干熟悉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八, 未发生其他不适宜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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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营业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资格实行总部集中管理~营业部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需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人员经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培训、考核合格的资质证明。经信用业务管理部门、经纪业务管理部门、内控部门审核通过~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开展业务。未经公司批准的营业部不得擅自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第六十七条 营业部在业务开展中出现客户业务申请材料存在较大缺失或存在较大业务差错、未充分履行尽职调查及贷后调查职责造成重大风险隐患、客户适当性管理不当、因营业部原因导致客户投诉或纠纷、未尽客户风险监控及报告职责、违规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受到公司或监管机构及其他有权机关处罚等情形的~公司将对相关营业部及个人采取批评警告、责令整改、考核扣分、对造成损失的要求经济赔偿、取消营业部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资格等问责手段。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修改。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经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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