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2016河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冀职改办字2015271号) (1)
河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
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正高级教师须 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为促进青 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教书育人成果突出;深入系统 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 独到的教学风格; 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 在教育思想、 课程改革、 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 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在指导、培养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教学领域享 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 省、市、县教学研究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参照执行。
二、政治思想条件
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 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 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切实履行教 师岗位职责和义务;身心健康;取得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后,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其中须有 2次以上为优秀等次。
三、学历、资历条件
(一)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在高级教师岗位任 教 5年以上。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四、计算机条件
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符合 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高级中学、职业中学、初级中学教师:
1. 高级中学教师及职业中学文化课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 280学时以上; 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 280学时以上(其中实训指导课 120学 时以上) , 并年均在企业实践不少于一个月; 初级中学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 300
学时以上;校长年均教学工作量(授课、听课、评课)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年 均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其他从事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其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 应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二;
2. 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 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 作用,任教以来有 5年以上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历,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3. 精通业务,治学态度严谨,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教学效 果特别显著。 高级中学、 初级中学教师承担市级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不少于 2次; 职业中学教师参加或作为指导教师参加省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划部署或举办 的教学比赛、专业技能比赛等活动不少于 2次,并取得优异成绩;
4. 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
5. 在学科教学中能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培养、指导至少 3名本学科教师提 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本业务领域享有较高的声誉,是同行公认的教育 教学专家。
(二)小学、幼儿园教师:
1. 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 300学时以上, 校 (园) 长年均教学工作量 (授课、 听课、评课)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能够出色完成 教学任务;
2. 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 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 作用,任教以来有 5年以上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历,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3. 精通业务,治学态度严谨,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教学效 果特别显著。承担市级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不少于 2次;
4. 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
5. 在学科教学中能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培养、指导至少 3名本学科教师提 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本业务领域享有较高的声誉,是同行公认的教育 教学专家。
(三)教学研究机构人员:
1. 在学科教学中能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培养、指导不少于 5名本学科教师 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使他们成为当地的教学骨干。在本业务领域享有 较高的声誉,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2. 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不少于 60天,执教县级以上示范课或举办学 术讲座不少于 6次;
3. 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和研究能力,掌握学科(或专业)前沿知识及改 革趋势,在课程改革中勇于创新,对解决教学中的理论和实际问题有独到见解,
总结的教育教学经验和教学方法,在本地区得到推广应用,对提高本地区教育教 学质量作出显著贡献。
六、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后,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任教以来,获得省级以上专业奖励或荣誉称号, 取得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后,主持并完成 1项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
(二)职业中学教师任教以来,获得省级以上专业奖励或荣誉称号,取得高 级教师任职资格后,主持并完成 1项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或专业课教师 主持推广、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或处理重大、关键技术问题,获得较 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通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 产管理和经营活动,提出创见性的建议被采纳或在社会咨询方面有较大的影响, 通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
(三)教学研究机构人员从事教学及研究工作以来,获得省部级以上专业奖 励或荣誉称号,取得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后,主持并完成 1项以上省级和 1项以上 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
七、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 3篇以 上 , 其中核心期刊 1篇以上;
(二)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 1部以上,并在核心期 刊发表本专业论文 1篇以上;
(三)参加全国、省级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国家课程教材、地 方课程教材(含教科书、电子音像教材、教师参考资料等)的编写工作,并在公 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 1篇以上。
八、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符合现任职资格规定年限要求,或具备规定学历,符合 现任职资格 2年以上,确有突出贡献者,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
(一)获国家级专业奖励或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
(二)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 5篇以 上,其中核心期刊 2篇以上。
九、附则
(一)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申报评审条件参照教学研究机 构人员条件执行。
(二)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
(三)听课、评课须附听课、评课记录和相关材料。优质课、示范课、观摩 课须附本人教案、主办单位证明和专家评价意见。
(四)班主任、大队辅导员、年级主任工作须附考核材料和奖励证书等。
(五)培养指导青年教师,须附青年教师获奖证书及经学校验证的辅导青年 教师的过程性材料。
(六)省部级以上专业奖励包括: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省教学成果奖、省科 学技术奖、省社会科学成果奖、省社科基金成果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 一项最高奖。 同一内容的业绩不重复使用; 省级荣誉称号是指由省政府或省教育、 人社行政部门联合代表省政府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代表省政府颁发的与中小学幼 儿园教育和教师相关的政府荣誉称号。 如:省模范教师、 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 省优秀教师、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省特级教师等。
(七)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指教育行政部门或委托直属相关事业单位组织开展 的教育规划、教育教学研究、教学方法和手段研究、教育技术研究、多种教学媒 体综合运用研究、发展性课堂教学手段研究、现代教学技艺运用研究等课题。省 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为准。提交课题时需同时提供申报 书、结题报告与结题证书。
(八) 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学术期刊, 具有 统一的 ISSN 刊号和 CN 刊号。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内刊、增刊、特刊、专刊、论 文集,综述、通讯报道等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教师撰写的论文要有新意,有一 定的理论水平, 对教育教学工作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教研员撰写的论文要有创新, 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对教育教学工作有积极的指导作用。著作指国家新闻出版广 电总局批准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应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 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凡文章汇编、资 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作品集、习题集、普通工具书等不视为学术专著。
河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
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高级教师须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 业道德;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 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 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具 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 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 指导、培养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 省、市、县教学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参照执行。
二、政治思想条件
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 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 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切实履行教 师岗位职责和义务;身心健康;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后,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
(一) 获博士学位后,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 2年以上; 高中和职业高中教师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在一 级教师岗位任教 5年以上;
初中、职业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获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 专业技术工作,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 5年以上。
城镇中小学教师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后, 一般要有 1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 弱学校任教经历。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四、计算机条件
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符合 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高级中学、职业中学教师、初级中学教师:
1. 熟悉中学各阶段的教学内容及相关要求,能胜任各阶段的教育教学工作。 高级中学及职业中学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 360学时以上(职业中学专业课教 师实训指导课不少于 120学时,并年均在企业实践不少于 20天) ;初级中学教师 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 380学时以上(农村初级中学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 300学时以上) ;校长年均教学工作量(授课、听课、评课)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年 均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其他从事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其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 应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二;
2. 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够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 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 较突出;
3. 主持完成 2项校本研修任务,并有完整的总结报告;
4. 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培养、指导至少本学科 2名二级、三级教师提 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
(二)小学、幼儿园教师:
1. 熟悉小学、幼儿园各阶段的教学内容及相关要求,能胜任各阶段的教育教 学工作,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 420学时以上(农村小学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 360学时以上) ;校(园)长年均教学工作量(授课、听课、评课)不少于同学科 专任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2. 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显著。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经验丰 富,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有突出专长;
3. 主持完成 1项校本研修任务,并有完整的总结报告;
4. 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培养、指导至少 2名二级、三级教师提高业务 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
(三)教学研究机构人员:
1. 担任学科教育教学带头人, 主持或指导教育教学研究, 承担教育教学示范、 评价等工作;
2. 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等,每年不少于实际工作的三分之 二,每年听课或评课不少于省级 40天,市级 70天,县级 100天;
3. 每年承担 1次示范课,主讲 2次培训课并组织 1次经验交流会;
4. 承担 1项县(区)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推广具有实效的研究成果 1项以上;
5. 培养、指导本学科二级、三级教师不少于 3名,并取得一定成绩。
六、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学、职业中学教师,获得县级以上荣誉称号,且教育教学水平高, 教学效果好,获市级以上优质课(示范课或观摩课) 1次以上;
(二)在农村学校连续工作满 10年以上的中学、职业中学教师,取得一级 教师任职资格后,获得县级以上荣誉称号,且教育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获 县级以上优质课(示范课或观摩课) 1次以上;
(三) 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所教班级学生专业知识扎实, 实践能力强, 并在市级以上业 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技能大赛中获奖(附相关证明材料) ;
(四) 教学研究机构人员组织开展的教学研究以及教育教学改革等成绩突出, 成为当地 骨干,在提高教师业务素质方面成绩显著(附相关证明材料) ,并主持完成 1项市级以上教育 教学科研课题(以鉴定证书为准) ;
(五)小学、幼儿园教师,获市级以上专业奖励或荣誉称号,并获县级以上优质课(示 范课或观摩课) 1次以上。
县以下(不含县、区)农村乡(镇)小学、幼儿园教师,获得县级以上专业奖励或荣誉 称号,并获县级以上优质课(示范课或观摩课) 1次以上。
在村小学和教学点连续工作满 10年以上的教师,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后,获中心校 (学区)奖励,并承担中心校(学区)示范课或观摩课 1次以上。
七、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教师,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 本专业著作 1部以上,并提交本人教学案例 1篇,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独 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论文 1篇以上并提交本人教学案例 1篇,或提交县 级以上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教案 1篇以上(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书面 证明) ,并提交本人教学案例 1篇。
在村小学和教学点工作的教师,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 1篇以上并提交本人教学案例 1篇,或提交中心校(学区)优质课(示范课、观摩 课)教案 1篇以上(附相应书面证明) ,并提交本人教学案例 1篇;
(二)教学研究机构人员,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 表本专业论文 3篇以上。
八、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符合现任职资格规定年限要求,或具备规定学历,符合 现任职资格 2年以上,确有突出贡献者,获省级以上专业奖励或荣誉称号,可破 格申报。
九、附则
(一)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申报评审条件参照教学研究机 构人员条件执行。
(二)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
(三)听课、评课须附听课、评课记录和相关材料。优质课、示范课、观摩 课须附本人教案、主办单位证明和专家评价意见。
(四)班主任、大队辅导员、年级主任工作须附考核材料和奖励证书等。
(五)培养指导青年教师,须附青年教师获奖证书及经学校验证的辅导青年 教师的过程性材料。
(六)省部级以上专业奖励包括: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省教学成果奖、省科 学技术奖、省社会科学成果奖、省社科基金成果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 一项最高奖。 同一内容的业绩不重复使用; 省级荣誉称号是指由省政府或省教育、 人社行政部门联合代表省政府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代表省政府颁发的与中小学幼 儿园教育和教师相关的政府荣誉称号。 如:省模范教师、 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 省优秀教师、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省特级教师等。市、县级专业奖励、荣誉称号 按照上下对口的原则,确定奖项名称、级别和等次,凡和省开展的业务奖励、荣 誉称号不对应的,可视当地具体情况自行确定,但不得超过省开展的业务奖励、 荣誉称号数量,具体以各设区市在省职改办备案目录为准。
(七)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指教育行政部门或委托直属相关事业单位组织开展 的教育规划、教育教学研究、教学方法和手段研究、教育技术研究、多种教学媒 体综合运用研究、 发展性课堂教学手段研究、 现代教学技艺运用研究等课题。 省、 市级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以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为准。提交课题时需同时 提供申报书、结题报告与结题证书。
(八) 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学术期刊, 具有 统一的 ISSN 刊号和 CN 刊号。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内刊、增刊、特刊、专刊、论 文集,综述、通讯报道等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教师撰写的论文要有新意,有一 定的理论水平, 对教育教学工作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教研员撰写的论文要有创新, 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对教育教学工作有积极的指导作用。著作指国家新闻出版广 电总局批准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应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 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凡文章汇编、资 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作品集、习题集、普通工具书等不视为学术专著。
河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
一级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一级教师须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 业道德; 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 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 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并较好地完成任务;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 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 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 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 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在培养、指导教师 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 省、市、县教学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参照执行。
二、政治思想条件
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 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和 良好的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 教书育人; 团结协作, 服从组织安排, 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身心健康; 取得 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后,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
(一)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年以上;
高级中学教师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在二级教师 岗位任教 4年以上;
小学 (幼儿园) 、 初中教师 获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 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 4年以上;
小学(幼儿园)教师获中等师范学校以上学历,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 6年以 上。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四、计算机条件
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 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符合规 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小学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高级中学、职业中学、初级中学教师:
1. 较熟悉中学各阶段的教学内容及相关要求, 能胜任各阶段的教育教学工作, 高级中学(职业中学)专任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 360学时以上(职业中学专 业课教师能够熟练掌握一门专业技能,独立承担一门专业技术课的理论教学和对 学生的实习实训指导任务,实训指导课不少于 120学时、年均在企业实践不少于 20天) ; 初级中学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 380学时以上 (农村初级中学年均完成 教学工作量在 300学时以上) ;
2. 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 进行思想道德教育,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并较好完成任务;
3. 主持完成 1项校本研修任务,并有完整的总结报告;
4. 在教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成绩良好。培养、指导 本学科三级教师不少于 1名,并取得一定成绩。
(二)小学、幼儿园教师:
1. 较熟悉小学、幼儿园各阶段的教学内容及相关要求,能胜任各阶段的教育 教学工作, 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 420学时以上 (农村小学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 360学时以上) ;
2. 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比较显著,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经 验丰富,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有一定专长;
3. 主持完成 1项校本研修任务;
4. 培养、指导本学科三级教师不少于 1名,并取得一定成绩。
(三)教学研究机构人员:
1. 担任学科教育教学带头人, 主持或指导教育教学研究, 承担教育教学示范、 评价等工作;
2. 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等,每年不少于实际工作的三分之 二,每年听课或评课不少于省级 40天,市级 70天,县级 100天;
3. 每年承担 1次示范课,举办学术讲座不少于 2次;
4. 培养、指导本学科三级教师不少于 2名,并取得一定成绩。
六、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中学、 职业中学教师, 获校级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 教育教学水平高, 教学效果好,每年承担校级优质课(示范课或观摩课) ,在乡镇以上教育部门组织
的教学比赛中获一等奖 1次以上;
(二)在农村学校连续工作满 5年以上的中学、职业中学教师,取得二级教 师任职资格后,获校级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且教育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 承担校级优质课(示范课或观摩课) 2次以上;
(三)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所教班级学生专业知识扎实,实践能力强,并在 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技能大赛中获奖(附相关证明材料) ;
(四)教学研究机构人员开展教研活动取得一定成绩,指导当地教学取得一 定成效(附相关证明材料) 。开展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试验取得明显成果, 主持并完成 1项县级以上教科研课题(以鉴定证书为准) ,并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 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科研论文 2篇以上;
(五)小学、幼儿园教师,获县级以上专业奖励或荣誉称号,且教育教学水 平高,教学效果好,每年承担校级优质课(示范课或观摩课) 。在农村小学、幼儿 园或教学点连续工作满 5年以上的教师, 取得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后, 获中心校 (学 区)奖励或荣誉称号,且教育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承担校级优质课(示范 课或观摩课) 2次以上。
七、教案要求
提交本人近四年任教中某一个学期的完整教案本。
八、附则
(一)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申报评审条件参照教学研究机 构人员条件执行。
(二)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
(三)听课、评课须附听课、评课记录和相关材料。优质课、示范课、观摩 课须附本人教案、主办单位证明和专家评价意见。
(四)班主任、大队辅导员、年级主任工作须附考核材料和奖励证书等。
(五)培养指导青年教师,须附青年教师获奖证书及经学校验证的辅导青年 教师的过程性材料。
(六)省部级以上专业奖励包括: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省教学成果奖、省科 学技术奖、省社会科学成果奖、省社科基金成果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 一项最高奖。 同一内容的业绩不重复使用; 省级荣誉称号是指由省政府或省教育、 人社行政部门联合代表省政府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代表省政府颁发的与中小学幼 儿园教育和教师相关的政府荣誉称号。 如:省模范教师、 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 省优秀教师、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省特级教师等。市、县级专业奖励、荣誉称号 按照上下对口的原则,确定奖项名称、级别和等次,凡和省开展的业务奖励、荣
誉称号不对应的,可视当地具体情况自行确定,但不得超过省开展的业务奖励、 荣誉称号数量,具体以各设区市在省职改办备案目录为准。
(七)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指教育行政部门或委托直属相关事业单位组织开展 的教育规划、教育教学研究、教学方法和手段研究、教育技术研究、多种教学媒 体综合运用研究、 发展性课堂教学手段研究、 现代教学技艺运用研究等课题。 省、 市、县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以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为准。提交课题时 需同时提供申报书、结题报告与结题证书。
(八) 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学术期刊, 具有 统一的 ISSN 刊号和 CN 刊号。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内刊、增刊、特刊、专刊、论 文集,综述、通讯报道等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教师撰写的论文要有新意,有一 定的理论水平, 对教育教学工作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教研员撰写的论文要有创新, 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对教育教学工作有积极的指导作用。著作指国家新闻出版广 电总局批准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应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 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凡文章汇编、资 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作品集、习题集、普通工具书等不视为学术专著。
范文二:省职改办关于河北省职称评审业务奖励、荣誉称号情况说明
关于河北省?职称评审业?务奖励、
荣誉称号情?况认定的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公平、公正的做好?我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按照中央和?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全省职称工?作会议精神?~今后在我省?各系列职称?申报评审中?~应明确、规范各系列?,专业,业务奖励和?荣誉称号的?内涵和范围?~全省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职?改办和各市?职改办一般?应按本文要?求进行认定?掌握。本文未尽事?宜和特殊情?况由省职改?办最终解释?。
业务奖励一?般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机关、行业或社会?团体举办的?各种专业评?奖活动~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在科?学研究成果?和业务工作?方面突出业?绩和创新性?的肯定~根据评奖单?位、颁奖单位的?不同~业务奖励主?要分为政府?奖和社会力?量奖。业务奖励的?效力和级别?认定以奖励?文件或获奖?证书为依据?。
荣誉称号一?般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所?授予的具有?光荣名誉性?质的名称~是对获得者?工作经历和?能力的肯定?、认可或鼓励?。
荣誉称号的?授予单位一?般应是各级?政府或政府?所属的社会?团体~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和团?体,如各种协会?、学会、联合会、行业组织、竞赛组委会?、基金会等,单独授予的?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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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称评审?中一般不予?认定。荣誉称号的?效力和级别?认定以奖励?文件或获奖?证书为依据?。
教学类
,含高等学校?教师专业、高等学校思?政专业、中专教师专?业、实验师专业?、技校教师专?业,
一、业务奖励
,1,政府奖。是指由各级?政府或政府?机关颁发的?奖项~以颁奖文件?或获奖证书?有国徽图章?为识别标志?~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奖。
1.国家级。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奖项?。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由国家哲学?社科规划办?颁发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由教育部颁?发的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
2.省部级。部级奖指以?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名义?颁发的成果?获奖。省级奖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名义颁发的?奖项。如省自然科?学奖、省科技进步?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省教学成果?奖、省山区创业?奖等。
3.厅局级。厅局级奖指?省,部,级所属委、办、局、厅、市级政府颁?发的奖项。
2
,2,社会力量奖?。是指各级各?类协会、学会、全国性基金?会组织评审?并颁发的奖?项。
1.社会力量设?科学技术奖?经科学技术?部批准~纳入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管理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网?站最新公布?为准,。可参照省部?级成果奖确?定等级。
2.社会力量设?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是指参考?国家、教育部相关?评价体系~结合各专业?领域科学研?究实际情况?确定的。包括孙冶方?经济科学奖?、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吴玉章人文?社会科学奖?、陶行知研究?基金会社科?优秀成果奖?、浦山世界经?济学优秀论?文奖、刘诗白经济?学奖、中国农村发?展研究奖、中国经济理?论创新奖、张培刚发展?经济学优秀?成果奖、胡绳青年学?术奖、金岳霖学术?奖、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王力语言学?奖、郭沫若中国?历史学奖、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优秀成果奖?、全国统计科?研优秀成果?奖、杨纪琬会计?学奖、管理科学奖?等。可参照省部?级成果奖确?定等级。
3.全国一级学?会、专业学会、研究会,具体以国际?一级学会、协会目录为?准,设立的科技?成果奖励~可参照厅局?级成果奖确?定等级。
4.与本人从事?专业技术无?关的奖励不?予认定。
二、荣誉称号
,1,国家级荣誉?称号。是指国务院?、国家各部,委,与国家
3
人社?部联合表彰?~且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奖励?,或由教育部?颁发的教育?系统全国性?荣誉。如:全国劳动模?范、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等?。
,2,省部级荣誉?称号
1.部级荣誉称?号~是指国家各?部,委,单独进行的?表彰奖励~且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奖励?。
2.省级荣誉称?号~是指以省政?府名义表彰?、各厅,局,与省人社厅?联合表彰~且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奖励?。
,3,市厅级荣誉?称号
1.市政府表彰?奖励~是指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各局,委、办,与市人社局?联合表彰~且与从事专?业技术有关?的奖励。
2.省属厅,局,、省教育科研?部门等单独?进行的表彰?奖励~且围绕专业?技术工作进?行的单向行?政、业务工作方?面的表彰奖?励。
3.市教育科研?部门等单独?进行的表彰?奖励~且围绕专业?技术工作进?行的行政、业务方面的?表彰奖励。
(4)荣誉称号级?别认定
1.由单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表彰~按照领导小?组所属政府?等级降低一?级确定荣誉?级别。
2.非党政群系?列的社会组?织和团体,含各种协会?、学会、联合会、行业组织、竞赛组委会?、基金会、报社、杂志社、企业组
4
织等?,单独授予的?表彰奖励~不予认定。
科学研究类?
,含自然科学?研究专业、农业科学研?究专业、社会科学研?究专
业,
一、业务奖励
,1,政府奖。是指由各级?政府或政府?机关颁发的?奖项~以颁奖文件?或获奖证书?有国徽图章?为识别标志?~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奖。
1.国家级。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奖项?。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由国家哲学?社科规划办?颁发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由教育部颁?发的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
2.省部级。部级奖指以?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名义?颁发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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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获奖。省级奖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名义颁发的?奖项。如省自然科?学奖、省科技进步?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省教学成果?奖、省山区创业?奖等。
3.厅局级。厅局级奖指?省,部,级所属委、办、局、厅、市级政府颁?发的奖项。
,2,社会力量奖?。是指各级各?类协会、学会、全国性基金?会组织评审?并颁发的奖?项。
1.社会力量设?科学技术奖?经科学技术?部批准~纳入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管理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网?站最新公布?为准,。可参照省部?级成果奖确?定等级。
2.全国一级学?会、专业学会、研究会,具体以国际?一级学会、协会目录为?准,设立的科技?成果奖励~可参照省部?级成果奖确?定等级。
3.与本人从事?专业技术无?关的奖励不?予认定。
二、荣誉称号
,1,国家级荣誉?称号。是指国务院?、国家各部,委,与国家人社?部联合表彰?~且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奖励?,如: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宣传文?化系统 “四个一批”人才等。
,2,省部级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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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级荣誉称?号~是指国家各?部,委,单独进行的?表彰奖励~且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奖励?。
2.省级荣誉称?号~是指以省政?府名义表彰?、各厅,局,与省人社厅?联合表彰~且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奖励?。如省管优秀?专家、“河北中青年?社科专家五?十人工程”人选等。
,3,市厅级荣誉?称号
1.市政府表彰?奖励~是指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各局,委、办,与市人社局?联合表彰~且与从事专?业技术有关?的奖励。
2.省属厅,局,单独进行的?表彰奖励~且围绕专业?技术工作进?行的单向行?政、业务工作方?面的表彰奖?励。
(4)荣誉称号级?别认定
1.由单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表彰~按照领导小?组所属政府?等级降低一?级确定荣誉?级别。
2.非党政群系?列的社会组?织和团体,含各种协会?、学会、联合会、行业组织、竞赛组委会?、基金会等,单独授予的?表彰奖励~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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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
,含正高级工?程师专业、建筑专业、机电专业、电子专业、水利水电专?业、交通运输专?业、煤炭专业、环境保护专?业、制药专业、石油化工专?业、冶金专业、地质勘查专?业、林业专业、国土专业、农业机械专?业、水产专业、纺织专业、轻工专业、测绘专业、粮食专业、建材专业、标准计量质?量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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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奖励
,1,政府奖。是指由各级?政府或政府?机关颁发的?奖项~以颁奖文件?或获奖证书?有国徽图章?为识别标志?~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成果?奖。
1.国家级。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奖项?。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那?些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与国内专业?技术人员并?无关联~故未列入内?。
2.省部级。部级奖指以?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名义?颁发的成果?奖项。省级奖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名义颁发的?奖项。包括省自然?科学奖、省科技进步?奖、省技术发明?奖。
3.厅局级。厅局级奖指?省,部,级所属局、厅、市级政府颁?发的奖项。包括省属各?厅局级颁发?的科技成果?奖、技术创新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等?及各设区市?政府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奖项名称可?能略有差异?。
,2,社会力量奖?。是指各级各?类协会、学会、全国性基金?会组织评审?并颁发的科?研成果奖项?。
社会力量设?科学技术奖?经科学技术?部批准~纳入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管理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网?站最新公布?为准,。可参照省部?级成果奖确?定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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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一级学?会、专业学会、研究会,具体以国家?一级学会、协会目录为?准,设立的科技?成果奖励~可参照厅局?级成果奖确?定等级。
,3,如非上述奖?项~可根据获奖?证书和审批?文件由省职?改办进行认?定并确定等?级。相关专业学?科获奖~可参考省职?改办规定的?相应专业技?术系列的奖?项等级确定?。专业业务奖?项~除上述已经?列明外~一般不包括?论文、征文等获得?的奖项。
二、荣誉称号
,1,国家级荣誉?称号。是指国务院?、国家各部,委,与国家人社?部联合表彰?~且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奖励?。
,2,省、部级荣誉称?号
1.部级荣誉称?号~是指国家各?部,委,单独进行的?表彰奖励~且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奖励?。
2.省级荣誉称?号~是指以省政?府名义表彰?、各厅,局,与省人社厅?联合表彰~且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奖励?。
,3,市厅级荣誉?称号
1.市政府荣誉?称号~是指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各局,委、办,与市人社局?联合表彰~且与从事专?业技术有关?的奖励。
2.省属厅,局,等单独进行?的表彰奖励?~且围绕专业?技术工作进?行的单向行?政、业务工作方?面的表彰奖?励。
3.市级局等单?独进行的表?彰奖励~且围绕专业?技术工作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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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全系统的?专业业务方?面的表彰奖?励。
(4)荣誉称号级?别认定
1.非党政群系?列的社会组?织和团体,含各种协会?、学会、联合会、行业组织、竞赛组委会?、基金会、报社、杂志社、企业组织等?,单独授予的?表彰奖励~不予认定。但对于企业?或非公单位?~单位颁发的?与个人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荣誉称?号可作为申?报者业绩成?果的参照材?料~其级别不易?认定可暂不?考虑。
2.与本人从事?专业技术无?关的奖励不?予认定。
3.表彰奖励的?认定~以提交荣誉?奖励证书、表彰审批表?或表彰决定?为依据。
财经类
,含高级经济?师专业、高级会计师?专业、高级审计师?专业、高级统计师?专业、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正高级经济?师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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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奖励
,1,政府奖。是指由各级?政府或政府?机关颁发的?奖项~以颁奖文件?或获奖证书?有国徽图章?为识别标志?~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奖。
1.国家级。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奖项?。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由国家哲学?社科规划办?颁发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由教育部颁?发的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
2.省部级。部级奖指以?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名义?颁发的成果?获奖。省级奖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名义颁发的?奖项。如省自然科?学奖、省科技进步?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省教学成果?奖、省山区创业?奖等。
3.厅局级。厅局级奖指?省,部,级所属委、办、局、厅、市级政府颁?发的奖项。
,2,社会力量奖?。是指各级各?类协会、学会、全国性基金?会组织评审?并颁发的奖?项。
1.社会力量设?科学技术奖?经科学技术?部批准~纳入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管理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网?站最新公布?为准,。可参照省部?级成果奖确?定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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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国一级学?会、专业学会、研究会,具体以国际?一级学会、协会目录为?准,设立的科技?成果奖励~可参照省部?级成果奖确?定等级。
3.与本人从事?专业技术无?关的奖励不?予认定。
二、荣誉称号
,1,国家级荣誉?称号。是指国务院?、国家各部,委,与国家人社?部联合表彰?~且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奖励?,如: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宣传文?化系统 “四个一批”人才等。
,2,省部级荣誉?称号
1.部级荣誉称?号~是指国家各?部,委,单独进行的?表彰奖励~且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奖励?。
2.省级荣誉称?号~是指以省政?府名义表彰?、各厅,局,与省人社厅?联合表彰~且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奖励?。如省管优秀?专家、“河北中青年?社科专家五?十人工程”人选等。
,3,市厅级荣誉?称号
1.市政府表彰?奖励~是指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各局,委、办,与市人社局?联合表彰~且与从事专?业技术有关?的奖励。
2.省属厅,局,单独进行的?表彰奖励~且围绕专业?技术工作进?行的单向行?政、业务工作方?面的表彰奖?励。
(4)荣誉称号级?别认定
1.由单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表彰~按照领导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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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所属政府?等级降低一?级确定荣誉?级别。
2.非党政群系?列的社会组?织和团体,含各种协会?、学会、联合会、行业组织、竞赛组委会?、基金会等,单独授予的?表彰奖励~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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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艺术及其他?类
,含新闻专业?、出版专业、播音专业、编剧专业、导演专业、作曲专业、演员专业、演凑员专业?、指挥专业、舞台技师专?业、摄影录音剪?辑专业、放映专业、图书资料专?业、文博专业、文学创作专?业、高级美术师?专业、高级工业美?术师专业、档案专业、群文专业、律师专业、公证员专业?、翻译专业、教练专业、企业政工师?专业,
一、业务奖励
,1,政府奖。是指由各级?政府或政府?机关颁发的?奖项~以颁奖文件?或获奖证书?有国徽图章?为识别标志?~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奖。
1.国家级。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奖项?。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由国家哲学?社科规划办?颁发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由教育部颁?发的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
2.省部级。部级奖指以?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名义?颁发的成果?获奖。省级奖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名义颁发的?奖项。如省自然科?学奖、省科技进步?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省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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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奖、省山区创业?奖等。
3.厅局级。厅局级奖指?省,部,级所属委、办、局、厅、市级政府颁?发的奖项。
,2,社会力量奖?。是指各级各?类协会、学会、全国性基金?会组织评审?并颁发的奖?项。
1.国家级奖。由全国一级?学会、专业学会、研究会,具体以国际?一级学会、协会目录为?准,设立的、群众社会广?泛公认的全?国性奖励~例如飞天奖?、华表奖、梅花奖、金鸡奖等。
2省部级奖?。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设?立的、群众社会广?泛公认的全?省性奖励。
3.与本人从事?专业技术无?关的奖励不?予认定。
二、荣誉称号
,1,国家级荣誉?称号。是指国务院?、国家各部,委,与国家人社?部联合表彰?~且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奖励?,如: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宣传文?化系统 “四个一批”人才等。
,2,省部级荣誉?称号
1.部级荣誉称?号~是指国家各?部,委,单独进行的?表彰奖励~且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奖励?。
2.省级荣誉称?号~是指以省政?府名义表彰?、各厅,局,与省人社厅?联合表彰~且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奖励?。如省管优秀?专家、“河北中青年?社科专家五?十人工程”人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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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厅级荣誉?称号
1.市政府表彰?奖励~是指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各局,委、办,与市人社局?联合表彰~且与从事专?业技术有关?的奖励。
2.省属厅,局,单独进行的?表彰奖励~且围绕专业?技术工作进?行的单向行?政、业务工作方?面的表彰奖?励。
(4)荣誉称号级?别认定
1.由单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表彰~按照领导小?组所属政府?等级降低一?级确定荣誉?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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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冀职改办字[2001]125号河北省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公示暂行办法
河北省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公示暂行办法
冀职改办字〔2001〕125号
为了增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透明度,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弄虚作假 ,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公示是指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材料的公示。
第二条 公示对象是指申报晋升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其申报材料必须在推荐之前,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对申报者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公示。
第三条 公示内容主要是申报人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材料,包括学历证书、现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外语(古汉语)考试合格证书、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 考试合格证书、业绩成果获奖证书及公开发表过的论文、著作等。
第四条 对申报者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在申报者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1 0天 。在公示期内,如果对申报者提供的申报材料有异议的,应署真实姓名、单位,用书面材料向公示单位反映。
第五条 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要认真进行调查。经核实 ,申报者的申报材料如各类证书、论文等材料系伪造、剽窃他人的,两年内不允许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其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况轻重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条 对群众如实举报申报人员的有关问题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同时,对诬告行为也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条 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公示后,公示单位要在评审表中"基层单位推荐 意见栏 "内填写公示结果意见,对单位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或当事者的责任。
第八条 凡申报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申报材料未经公示的,一律不准参评。
第九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范文四:河北省通信专业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冀职改办字[2009]128号)
河北省通信专业高级工程师
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通信专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 专业技术以及相关业务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 规程和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 术、业务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 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 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 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产品研发、 成果转化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 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和指导工程师工作 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通信工程研究、设计规划、系统集成与研 发、通信工程建设、生产、运营、维护、技术管理、技术支撑服 务、电信业务管理、电信市场营销,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其它技术 与业务工作的人员。
二、政治思想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家有关电信工作的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 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
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通信专业技术及相关业务工作,取得 工程师资格 2年以上;或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通信专业 技术及相关业务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 5年以上。
四、外语、计算机条件
(一 ) 较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 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 )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 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能力 ) 条件
担任工程师期间,在科学研究、规划设计、工程建设、技术 管理、业务管理和网络运行维护等工作岗位上,勇于创新,成绩 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
(一 ) 从事通信专业科研开发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
1、有主持、承担国家级、省级科研攻关项目全过程的经历, 作为主要研发人员,解决了其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对项目的完成 有重大贡献;
2、 作为技术骨干, 参加过本行业难度较高、 较复杂的新工艺、 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项目二项以上,得到同行专家认可并 推广应用,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掌握通信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作为技术骨干,参加 过大型企业、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设备的消化吸收工作。
(二)从事通信专业工程设计、规划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 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作为技术负责人有主持或承担重点通信工程项目两项以上 规划、设计工作全过程的经历,并圆满完成任务;
2、作为主要起草人制定本区域、本行业、本企业的中长期技 术发展规划或对通信网络的革新设计方案,得到同行专家认可并 被采纳;
3、对通信专业规划、设计等工作有突出创新表现,在国家重 点工程保障、信息化建设以及节能降耗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 (三)从事通信建设、施工管理、网络维护等工作的工程技术 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承担过通信专业市级以上的技术管 理、设备管理、施工管理、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维护规程等文 件的制订、实施,并经实践证明效果良好;
2、作为技术骨干,能够处理或组织处理通信网络建设、设备 维护过程中出现的复杂问题或重大网络故障,能有效地组织应急 处理各种紧急故障,保障网络安全、畅通;
3、 在通信网络运行管理中有突出的技术创新、 管理创新成果, 在网络设计、网络优化、网络组织监控、网络信息安全等方面取 得突出成绩。
(四)从事通信终端与业务、电信市场营销等工作的人员,具 备下列条件之一:
1、 独立承担过大型企业市级公司以上通信业务的市场开发策 略与方案、业务管理办法、业务发展指导意见等文件的制订、实 施,并经实践证明效果良好;
2、具有较强的信息收集、分析、判断的综合能力,主持或参 与过省级以上项目的立项调查、方案论证、详细设计,组织编写 专题报告,为企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提供过决策性建议,并负责
组织实施重大专项活动,取得良好市场效果;
3、熟练运用网络终端系统及网络管理支撑系统,为通信业务 的科研开发、业务设计提供技术支持,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技术、 质量管理或新产品研发与推广中,曾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处理过 重大问题,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服务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有显著 作用。
六、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 国家、 省 (部 ) 级自然科学奖、 科技进步奖、 优秀新产品奖、 优秀设计奖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 (厅 ) 级科技成果一、 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以奖励证书为准 ) ;
(二 ) 国家、 省 (部 ) 级重点项目或对通信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 用的重点项目研究、设计、规划、生产技术管理及相关任务的主 要完成者,成果通过鉴定或验收;
(三 ) 获集团公司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一项或三等奖二项以上, 或 省、部、集团合理化建议优秀奖并被采纳二项以上;
(四 ) 主持编制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部技术体制、技术规程、 且被主管部门颁布实施,或作为技术骨干主持参加集团公司技术 规划、技术标准、维护规程的编写两次以上,经主管部门审定颁 布;
(五 ) 在通信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安装、调试、竣工验收或 在网络运行及设备维护与检修中,解决重大疑难技术问题,或排 除了重大技术故障,使整体项目成功通过验收,或保障了网络安 全、畅通,经主管部门的相关专家鉴定认可。
(六 ) 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创新发展使之与国家设备、原材 料配套, 达到国内或省内先进水平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 并得到市以上相关方面鉴定认可;
(七 ) 负责完成二项省(部)确认的优秀产品开发或成果推广 项目,并转化为商品或应用,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并得到相关方面认可(相关方面包括:业务主管部门、协会或学 会、专业会议);
(八 ) 取得发明专利两项,其中一项转化为商品,取得了良好 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九 ) 在本专业其他技术与业务工作中,取得了重大突破,作 出了突出贡献,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七、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 (第 一作者 ) 、著作 (主要编著者 ) ,撰写有较大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报 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 出版本专业著作 l 部;
(二 ) 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 2篇以上;
(三 ) 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 1篇,以及在国际或全国 学术会议宣读交流论文 2篇以上;
(四 ) 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撰写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分析报告或 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 (论证 ) 报告 2篇以上。
八、破格条件
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确有突出贡献者,并取得工程师资 格二年以上。具备正常晋升高级工程师所要求的论文、论著条件 的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可破格申报:
(一 ) 获国家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项的主要完成 人;或获省 (部 ) 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一项或三等奖 二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以奖励证书为准 ) 。
(二 ) 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了重 大经济和社会效益,处于本行业领先水平,或被省 (部 ) 级授予优 秀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
(三 ) 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中的技术负责人,完成大型工程一 项或中型工程二项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并通过省级权威 部门鉴定,填补了省内外技术领域空白。
(四 ) 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价值的学术论文三篇或省级 五篇以上,或正式出版专著一部 (独著十万字以上,合著二十万字 以上 ) 。
九、附则
(一 ) 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或本数量 ) 。
(二 ) 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工程项目或课题等级,参照有关行 业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等级划分的,可根 据其相当规模与技术复杂程度,比照执行。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 和省、部委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两类。
(三 ) 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 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
(四 ) 主持或负责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是指负责科研课题或工 程项目的总体设计、论证、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并承担其中 重要技术工作。
(五 ) 技术骨干、主要参与(加)技术负责人 是 指科研课题或 工程项目某一方面的技术责任人并具体承担某一项主要技术工 作。
范文五:川教职改办
川 教 职 改 办 〔 2010〕 62号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报 送 2010年 度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 高 等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 成 人 (干 部 )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副 高 级 、 中 级 职 务 评 审 材 料 的 通 知
各市、 州教育局、 各高等专科学校、 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成人 (干 部 )高等 学 校 :根 据 我 省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 高 等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 成 人 (干 部 ) 高 等 学 校 开 展 经 常 性 评 聘 工 作 的 需 要 , 四 川 省 高 职 、高 专 学 校 教 师 副 高 级 职 务 评 委 会 拟 于 今 年 11月 上 旬 开 展 评 审 工 作 , 现 将 报 送 评 审 材 料 的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 评 审 的 范 围 和 对 象
1、四 川 省 高 职 、高 专 学 校 教 师 副 高 级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负 责 评 审 各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 高 等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 成 人 (干 部 ) 高 等 学 校 上 报 的 副 教 授 、 副 研 究 员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中 级 职 务 评 委 会 负 责 评 审 各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 高 等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 成 人 (干 部 ) 高 等 学 校 上 报 的 中 级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
2、目 前 岗 位 设 置 工 作 已 全 面 实 施 并 基 本 完 成 , 2010年 各 单 位 教 师 高 (中 ) 级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的 申 报 , 应 严 格 控 制 在 上 级 人 事 部 门 对 单 位 首 次 岗 位 聘 用 结 果 确 认 批 复 的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数 的 限 额
内 , 在 报 送 申 报 材 料 时 , 须 提 供 上 级 人 事 部 门 对 本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首 聘 结 果 确 认 批 复 文 件 (填 写 《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所 属 学 校 及 直 属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数 量 情 况 表 》 (见 附 件 一 ) ) 。
与 此 同 时 ,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所 属 学 校 及 其 直 属 事 业 单 位 , 对 本 单 位 “ 非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主 系 列 ” 的 申 报 , 须 控 制 在 上 级 人 事 部 门 对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核 准 的 “ 非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主 系 列 ” 标 准 岗 位 数 限 额 内 , 提 前 提 交 年 度 空 缺 岗 位 拟 申 报 的 专 题 报 告 。
二 、 评 审 材 料 的 要 求
1、凡 报 省 评 审 的 副 教 授 、副 研 究 员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 应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1) 《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 复 印 件 一 式 一 份 ;
(2)《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申 报 表 》 一 式 一 份 (主 管 部 门 需 存 档 的 , 可 适 当 增 加 , 最 多 不 超 过 三 份 ) ;
(3)《 四 川 省 高 等 学 校 申 报 评 审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人 员 情 况 简 表 》 (式 样 见 附 件 二 ,《 四 川 省 高 等 学 校 申 报 评 审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人 员 情 况 简 表 》 一 律 用 计 算 机 打 印 ) , 其 中 破 格 晋 升 副 教 授 、 副 研 究 员 职 务 的 一 式 十 份 , 正 常 晋 升 副 教 授 、 副 研 究 员 职 务 的 一 式 一 份 ;
(4) 《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 申 报 信 息 表 》 (式 样 见 附 件 三 ) 一 式 一 份 ;
(5) 任 现 职 以 来(至 少 近 三 年 来 ) 的 年 度 考 核 表 或 任 职 届 满 考 核 表 一 式 一 份 ;
(6) 外 语 考 试 合 格 证 复 印 件 或 外 语 考 试 成 绩 确 认 单 (属 于 年 龄 免 试 的 , 需 由 本 人 提 交 本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一 式 一 份 ;
(7)职 称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等 级 考 试 合 格 证 明 复 印 件(属 于 年 龄 免 试 的 , 需 由 本 人 提 交 本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一 式 一 份 ;
(8) 最 高 学 历 证 书 复 印 件 和 本 科 学 历 证 书 复 印 件 各 一 式 一 份 ;
(9) 任 现 职 以 来 , 代 表 本 人 水 平 的 主 要 论 文 、 著 作 、 教 材 及 其 它 科 研 成 果 ,包 括 科 研 成 果 鉴 定 书 及 获 奖 证 书 (鉴 定 书 、获 奖 证 书 请 用 复 印 件 , 合 作 的 论 文 、 著 作 、 教 材 及 其 它 科 研 成 果 应 由 合 作 者 或 课 题 负 责 人 出 据 申 报 者 所 承 担 部 分 或 所 起 作 用 的 书 面 证 明 ) 一 式 一 份 ;
2、上 述 材 料 中《 四 川 省 高 等 学 校 申 报 评 审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人 员 情 况 简 表 》统 一 规 格 为 标 准 A3纸 尺 寸 ,其 余 所 有 材 料 统 一 规 格 为 标 准 A4纸 尺 寸 ,所 有 材 料 中 的 印 章 需 为 红 色 。材 料 书 写 潦 草 或 复 印 件 字 迹 不 清 而 影 响 辨 认 效 果 者 , 后 果 自 负 。
3、 所 有 评 审 的 材 料 请 按 下 列 学 科 分 组 :
(1) 法 学 与 历 史 学 、 教 育 学 科 评 议 组 (含 法 学 、 社 会 学 、 民 族 学 、 教 育 学 、 心 理 学 、 历 史 学 ) ;
(2) 政 治 学 学 科 评 议 组 (含 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论 、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 ;
(3) 经 济 学 学 科 评 议 组 (含 理 论 经 济 学 、 应 用 经 济 学 ) ;
(4) 中 国 语 言 文 学 学 科 评 议 组 ;
(5) 外 国 语 言 文 学 学 科 评 议 组 ;
(6) 艺 术 学 与 体 育 学 学 科 评 议 组 (含 音 乐 学 、 美 术 学 、 体 育 学 ) ;
(7) 管 理 学 学 科 评 议 组 (含 管 理 科 学 与 工 程 、 工 商 管 理 、 农 林 经 济 管 理 、 公 共 管 理 、 图 书 馆 、 情 报 与 档 案 管 理 ) ;
(8) 数 学 学 科 评 议 组 ;
(9) 物 理 学 学 科 评 议 组 (含 力 学 ) ;
(10) 化 学 学 科 评 议 组 ;
(11) 电 子 学 与 计 算 机 科 学 学 科 评 议 组 ;
(12) 工 程 技 术 学 科 评 议 组 (含 机 械 工 程 、 建 筑 工 程 与 建 筑 材 料 、 化 学 工 程 、 轻 化 工 与 纺 织 ) ;
(13) 地 理 学 、 农 学 、 生 物 学 与 医 学 学 科 评 议 组 (环 境 科 学 、 作 物 学 、 园 艺 学 、 农 业 资 源 利 用 、 植 物 保 护 、 畜 牧 学 、 兽 医 学 、 林 学 、 水 产 含 基 础 医 学 、 临 床 医 学 、 口 腔 医 学 、 公 共 卫 生 与 预 防 医 学 、 中 医 学 、 药 学 、 中 西 医 结 合 ) ;
三 、 科 研 代 表 作 (论 文 ) 同 行 专 家 鉴 定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 高 等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 成 人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晋 升 副 教 授 、 副 研 究 员 职 务 的 人 员 , 应 向 所 在 学 校 人 事 (职 改 ) 部 门 提 交 二 篇 任 现 职 以 来 , 在 公 开 刊 物 上 (即 有 CN 或 ISSN 标 志 的 刊 物 ) 发 表 的 代 表 本 人 水 平 的 主 要 论 文 (包 括 著 作 、 教 材 等 ) , 由 学 校 人 事 (职 改 ) 部 门 委 托 相 应 高 等 学 校 的 至 少 两 位 同 行 同 系 列 专 家 进 行 鉴 定 (专 家 鉴 定 须 校 外 、 校 内 各 一 位 或 两 位 校 外 专 家 ,
《 专 家 鉴 定 意 见 表 》 见 附 件 四 ) , 同 行 同 系 列 专 家 鉴 定 工 作 , 仍 按 过 去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四 、 答 辩
1、答 辩 是 对 申 报 人 员 进 行 面 对 面 的 考 核 方 式 ,是 评 审 组 织 进 一 步 了 解 评 审 对 象 的 有 效 方 法 之 一 , 也 是 评 审 工 作 的 一 个 重 要 环 节 。 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均 须 参 加 省 评 委 会 统 一 组 织 的 答 辩 。 (1)虽 达 到 规 定 学 历 ,但 所 学 专 业 与 所 从 事 的 专 业 不 一 致 或 不 相 近 的 ;
(2) 破 格 晋 升 副 教 授 、 副 研 究 员 职 务 的 人 员 ;
(3) 未 评 聘 过 教 师 职 务 ,直 接 申 报 评 审 副 教 授 、副 研 究 员 职 务 的 人 员 ;
(4) 取 得 合 格 学 历 不 足 规 定 的 任 职 年 限 的 人 员 ;
(5) 评 委 会 及 学 科 组 根 据 需 要 要 求 答 辩 的 人 员 。
2、 答 辩 的 内 容 :
答 辩 的 内 容 重 点 是 了 解 其 掌 握 所 任 学 科 、 专 业 的 专 业 基 础 知 识 、 学 识 水 平 、 工 作 能 力 , 以 及 本 专 业 领 域 的 改 革 、 发 展 动 态 等 。 答 辩 与 评 审 同 时 进 行 。 答 辩 的 时 间 、 地 点 另 行 通 知 。
3、 答 辩 的 形 式
凡 经 我 厅 授 予 了 学 科 评 议 权 的 学 校 , 其 相 应 学 科 的 答 辩 由 学 校 统 一 组 织 , 并 填 写 《 晋 升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答 辩 表 》 (见 附 件 五 ) 。 对 申 报 副 高 级 职 务 的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学 科 专 兼 职 教 师 , 以 及 无 学 科 评 议 权 的 学 校 或 学 科 均 应 参 加 省 上 统 一 组 织 的 答 辩 。
五 、 材 料 的 报 送 和 包 装 要 求 。
1、 根 据 省 职 改 办 的 要 求 , 申 报 者 的 “ 个 人 业 绩 贡 献 ” 应 在 所 在 学 校 (单 位 ) 予 以 公 示 , 公 示 情 况 及 结 果 请 在 《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申 报 表 》“ 校(院 )党 委 政 审 意 见 ”栏 中 注 明 ,“ 个 人 业 绩 贡 献 ” 的 公 示 应 在 校 评 委 会 开 会 前 进 行 , 公 示 时 间 7天 。 2、 各 市 、 州 和 省 级 主 管 〈 代 管 〉 部 门 学 校 的 申 报 材 料 在 报 省 高 级 职 务 评 委 会 评 审 前 , 应 先 报 市 、 州 职 改 部 门 或 省 级 主 管 (代 管 ) 部 门 审 查 , 并 在 《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申 报 表 》 “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 栏 内 签 署 意 见 和 出 具 《 中 (初 )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委 托 函 》 (见 附 件 六 ) 后 , 由 学 校 统 一 报 省 评 审 。
3、 申 请 者 的 “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 、 学 历 证 明 、 “ 外 语 合 格 证 复 印 件 或 外 语 考 试 成 绩 确 认 单 ” 和 “ 职 称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等 级 考 试 合 格 证 明 ” 及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请 装 订 在 《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申 报 表 》 封 面 后 、 第 1页 前 ;“ 专 家 鉴 定 意 见 ” 装 订 在 《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申 报 表 》 第 8-9页 间 。
4、 报 材 料 必 须 用 标 准 牛 皮 纸 档 案 袋 妥 为 包 装 , 每 人 一 袋 (一 袋 不 够 的 , 可 装 两 袋 ), 并 在 档 案 袋 上 填 写 有 关 材 料 的 份 数 、 学 科 组 、 学 科 (专 业 ) 申 请 者 单 位 、 姓 名 和 拟 评 职 务 。
5、凡 按 规 定 需 破 格 或 者 需 参 加 答 辩 的 人 员 ,请 用 红 笔 在 档 案 袋 右 上 角 注 明 “ 破 格 ” 或 者 “ 答 辩 ” 字 样 。
6、 按 省 职 改 办 要 求 , 从 2010年 起 , 对 所 有 申 报 人 员 相 关 材 料 复 印 件 的 审 核 , 须 落 实 具 体 审 核 工 作 责 任 人 ,所 有 复 印 件 均 须 由
学 校 审 核 人 签 字 , 注 明 “ 原 件 已 审 , 此 复 印 件 与 原 件 一 致 ” , 并 注 明 审 核 时 间 , 加 盖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公 章 。 对 未 按 要 求 提 交 的 申 报 材 料 , 不 参 加 评 审 。
7、所 有 申 报 材 料 应 由 专 人 报 送 , 当 面 审 查 无 误 , 完 备 手 续 后 方 为 有 效 , 评 审 材 料 请 勿 邮 寄 。
六 、 其 它 事 项 :
1、 从 2008年 开 始 , 我 省 高 职 高 专 学 校 教 师 副 高 级 职 务 评 委 会 各 学 科 组 成 员 在 每 年 评 审 工 作 开 始 前 从 四 川 省 高 职 高 专 学 校 教 师 副 高 级 职 务 评 委 会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产 生 。
2、随 着 职 称 相 关 考 试 制 度 的 健 全 、 规 范 , 申 报 人 员 应 该 满 足 所 有 申 报 条 件 后 才 能 进 行 申 报 , 原 则 上 不 再 实 行 “ 先 评 后 考 ” 。 确 需 “ 先 评 后 考 ” 的 , 严 格 按 照 原 省 人 事 厅 有 关 文 件 要 求 执 行 。 3、评 审 费 , 根 据 省 物 价 局 、省 财 政 厅 川 价 字 费 [1999]265号 文 件 规 定 , 高 级 职 务 每 人 收 取 评 审 费 240.00元 , 需 答 辩 的 人 员 ,另 交 答 辩 费 80.00元 ; 中 级 职 务 每 人 收 取 评 审 费 140.00元 , 需 答 辩 的 人 员 , 另 交 答 辩 费 60.00元 。
评 审 费 可 由 单 位 、 学 校 在 报 送 材 料 时 一 并 用 现 金 支 付 , 也 可 由 单 位 、 学 校 直 接 汇 省 教 育 厅 财 务 科 指 定 的 帐 户 (答 辩 费 由 答 辩 人 员 在 答 辩 报 到 时 交 现 金 ) 。
收 款 单 位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开 户 银 行 :市 建 一 支 行 人 西 分 理 处
银 行 帐 号 :51001416140051500643
“ 汇 款 用 途 ” 一 栏 需 注 明 “ 职 称 评 审 费 ” 字 样 。
联 系 人 :王 静 联 系 电 话 :028— 86110262
由 银 行 汇 款 的 单 位 , 在 上 报 材 料 时 应 提 交 银 行 汇 款 凭 证 复 印 件 一 份 。
4、 凡 评 审 材 料 不 齐 、 不 规 范 , 或 按 规 定 外 语 考 试 、 职 称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等 级 考 试 应 合 格 而 未 合 格 者 , 其 材 料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 5、凡 需 报 省 评 审 的 副 教 授(副 研 究 员 )、讲 师(助 理 研 究 员 )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 请 各 校 务 于 10月 26日 — 10月 29日 内 将 评 审 材 料 报 四 川 教 育 宾 馆 (地 址 , 成 都 市 一 环 路 西 三 段 , 成 都 中 医 药 大 学 旁 ) , 逾 期 未 报 者 后 果 自 负 。
凡 省 高 职 高 专 学 校 教 师 副 高 级 职 务 评 委 会 学 科 组 未 涉 及 到 的 学 科 、 专 业 , 需 委 托 评 审 的 材 料 , 需 于 10月 15日 前 报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人 事 处 。
6、 评 审 结 果 在 四 川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网 页
(http://www.sc.hrss.gov.cn/) 公 示 10天 。
7、 根 据 省 职 改 办 的 要 求 ,《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 申 报 信 息 表 》 应 输 入 职 称 管 理 软 件 系 统 , 《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 申 报 信 息 表 》 和 职 称 管 理 软 件 系 统 导 出 的 上 报 数 据 在 报 送 材 料 时 一 并 报 送 ; 同 时 , 凡 报 省 评 审 的 中 级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的 人 员 信 息 应 参 照 《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 申 报 信 息 表 》 的 内 容 输 入 职 称 管 理 软 件 系 统 , 在 报 送 材 料 时 一 并 报 送 《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 申 报 信 息 表 》 和 职 称 管 理 软 件 系 统 导 出 的 上 报 数 据 。
8、由 于 今 年 职 称 管 理 软 件 系 统 有 较 大 改 动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在 四 川 教 育 网 (http://www.scedu.net/structure/index) 或 系 统 研 制 单 位 成 都 电 子 机 械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网 站
(http://rsc.cec.edu.cn/CjgDownload/index.htm)下 载 新 版 职 称 管 理 软 件 系 统 。
9、高 等 专 科 学 校 、高 等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成 人 高 校 上 报 的 教 授 、 研 究 员 职 务 评 审 材 料 , 请 按 川 教 职 改 办 〔 2010〕 61号 文 件 的 规 定 办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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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川省教育厅所属学校及直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量情况表
二、四川省高等学校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情况简表
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信息表
四、专家鉴定意见表
五、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答辩表
六、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托函
二 ○ 一 ○ 年 六 月 十 二 日
主 题 词 职 称 材 料 报 送 通 知
抄 送 省 职 改 办 、 省 级 有 关 部 门 , 各 市 、 州 职 改 办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办 公 室 2010年 6月 12日 印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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