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人民调解员申请书[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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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员申请书第一篇
当事人(签名)
登记人 (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填写
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时 间
地 点
1
参加人
被调查人
记 录:
调 查 人(签名)
被调查人(签名)
记 录 人(签名)
人民调解记录
时 间
地 点
当事人
参加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各方当事
人。
调解记录:
调解结果:
1、调解成功;2、调解不成;3、有待继续调解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2
人 民 调 解 员(签名)
记 录 人(签名)
年 月 日
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编号
当事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当事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本协议一式 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人民调解员(签名)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记录人(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当 事 人
调解协议编号
3
回访事由
回访时间
回访情况:
回访人(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
年 月 日
卷宗情况说明
立卷人
人民调解员申请书第二篇
[人民***入党申请书]人民***入党申请书
爱的党支部: 我志愿加入中国***,愿意为***主义事业奋斗终身,人民***入党申请书。中国***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人类最崇高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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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义的社会制度。 中国***是以马列主义、**思想、***理论武装起来的工人阶级政党。八十多年来,中国***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取得了新***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人民******的国家;顺利地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从新***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发展了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三中全会以来,我党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本篇文章来源于大*秘*书*网-百度直接输入大ˇ秘ˇ书ˇ网第一个网站便是[注:中间加的符号请勿复制] )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创建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社会主义中国的进一步发展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期间有多少曲折和艰辛,但她最终能领导中国人民向新生活迈步,入党申请书《人民***入党申请书》。八十多年的光辉历程证明,中国***是一个能够克服自身缺点不断进步的党,她不愧为一个伟大、光荣、正确的党。 我是一名监狱人民***,是中国***把我从一个不懂事的孩子培养成为一名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国家干部,二十多年来我也见证了改革开放所带来的巨大变化。在进入监狱系统后,我接触到了许多优秀的党员同志,他们时刻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勤勤恳恳为党工作,从不叫苦叫累,我从他们的身上看到了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同时,我坚持在业余时间学习有关党的理论知识,思想上有了极大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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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 我很清楚,我之所以要加入中国***,既不是为了个人光彩而入了党;也不是随大流而要求入党;更不是把党票作为一种政治资本,通过入党在政治上找个靠山。我加入中国***的目的是在党的教育和培养下,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党、为国、为人民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今后,我在自己的本职工作中不仅要踏实肯干,更要勇于开拓,积极进取,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此外,我还要刻苦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掌握做好本职工作的知识和本领,努力创造一流的成绩。同时,要克服自身不足之处,敢于同危害人民、危害社会、危害国家的行为作斗争。 如果我被党组织吸收,我会更加坚定***主义理想信念,遵守党的章程。以合格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按时交纳党费,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编辑
〔人民***入党申请书〕
人民调解员申请书第三篇
卷 内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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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被申请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纠纷简要情况
当事人申请事项1、
2、
3、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申请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我,现自愿申请人民调解委员
会进行调解。
申请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年 月 日
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年 月 日,人民调解委员会依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动调解),经当事人同意,调解 、 之间的纠纷。
纠纷类型:
案件来源:?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
纠纷简要情况:
7
当事人(签名)
登记人(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 年 月 日
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时 间
地 点
参加人
被调查人
记录:
调 查 人(签名)
被调查人(签名)
记 录 人(签名)
人民调解记录
时 间
地 点
当事人
8
参加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各方当事
人。
调解记录:
调解结果:
1、调解成功;2、调解不成;3、有待继续调解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人 民 调 解 员(签名)
记 录 人(签名)
年 月 日
人民调解协议书
编号
当事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当事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经调解,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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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方式、时限
本协议一式 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人民调解员(签名)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记录人(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当 事 人
调解协议编号
回访事由
回访时间
回访情况:
回访人(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 年 月 日
卷宗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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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卷人
人民调解员申请书第四篇
人民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 ,65 岁,男 , 汉族 , 籍贯:茌平县温陈史中村村民,住该村。
被申请人:王金富 , 岁,男, 汉族,籍贯:茌平县温陈史中村村民,住该村。
纠纷简要情况:
2010年6月份翻盖快倒塌的危房,被申请人以要我给他留胡同为由,先与我商议用钱买我的宅基地的西边给他当胡同,我不同意,他就让他的母亲阻挡我建房,不让我放线垒地基,严重影响我的施工,我找的建筑对工人白花工钱,给我造成了极大的损失。我有合法的宅基证,在我宅基证范围内正常施工,却遭到被申请人的非法阻挠,被申请人的作法严重侵犯了我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合法行为,我要求温陈司法所依法处理,让被申请停止侵权,并包赔我经济损失5000元。
当事人申请事项
1、被申请停止侵权。
2、包陪我损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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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签名盖章或盖手印)
2012年6月20日
人民调解员申请书第五篇
社 区 和 谐 是 我 最 大 的 愿 望
——铁东社区人民调解员刘玉萍事迹
刘玉萍 1967年出生,现为瓮声街道铁东社区人民调解员,几年来她同社区其它工作人员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员的作用,用春风化雨般的工作方法,用公平诚信的利剪,裁断一桩桩纠纷,2007年至今她所在的社区共调解60多起各类纠纷,使社区的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她勤于钻研,把调解工作当事业来干,刘玉萍自参加社区工作以来,认真做好每一件上级交办的工作,尤其酷爱人民调解工作。记得刚接触此工作时,缺乏工作经验,因此她不段的向同事学习,并加强理论学习。在调解方面严格按照人民调解原则处理大小纠纷,讲政策、讲法律、讲事实,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大大提高了人民调解组织的公信力。工作中她不断完善和充实自己,不断学习法律和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
在调解工作中,刘玉萍常说的一句话:?群众利益无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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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每一起纠纷都要用心去调解,讲究方式方法,决不能和稀泥,也决不能拖泥带水?。她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 俗话讲群众的事无小事,可小区的事,事事连着百姓的心,哪件处理不好都会影响小区的和谐和稳定。作为一名人民调解员,刘玉萍始终把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当成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困难再大也千方百计地去克服。
调解民间纠纷,确实是一件又苦、又累、又难、又烦的差事。面对困难,刘玉萍心想,辖区内发生了纠纷,如果没有人去做调解工作,矛盾就会升级,小事就会酿成大事,社会就不能安宁,将会影响居民的生产生活,也会影响经济社会发展,有人出来做调解工作,使纠纷及时解决,矛盾平息,就会促进和谐,大家一心一意谋发展,那该多好啊~2008年4月接到小区居民反映,有人在楼区内养鸡、养狗,严重影响了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这些都是关系居民切身利益的事,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引起邻里间的不和谐、社会的不和谐。为确保社会稳定,刘玉萍和其社区工作人员及瓮声街道司法所人员对养殖家禽的居民进行了耐心细致地说服工作。通过反复摆事实、讲道理,使居民认识到,邻里和睦关系到社区的和谐,社会的和谐。
邻里之间有些事情碍于面子不方便直说,就需要社区人民调解员出面调解才能使邻里关系更加和睦。
在铁路小区,有一对以卖菜为生的中年夫妇,男的性格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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僻,天天喝酒而且几乎不与其他人来往;女的性格开朗,能干。有一次,他在楼上看到妻子在楼下帮助其他的男性商贩卸货,心生妒忌,就把妻子打了一顿,还打了18岁的女儿。伤心的妻子第二天找到了社区居委会,刘玉萍马上出面协调,立即把吵闹的夫妻叫到一起,做起了工作,?其实你妻子与邻里间是正常的交往,大家互帮互助是应该的,你该
多理解妻子,她也是为了家庭着想。作为妻子你也应该多关心丈夫。?经过一番开导,夫妻俩和好如初。
07年8月份的一天,小区一对结婚30多年的老夫妻吵着到了社区居委会,说什么也要离婚,请居委会给开证明信。刘玉萍听了他们的离婚原因后,差点没笑出来。?就因为老太太去超市排队买特价菜,中午回到家老头竟然光顾着看电视,没做午饭。老太太抱怨起了老头,可能还动手打了他一下,结果老头一气之下扭头出门,直到晚上才回来。两个人又吵起来,话赶话的,老太太说要离婚,这老头还就真同意了。?这么大年龄的夫妻要离婚,刘玉萍还是头一次遇到。在详细了解了情况后,她有了主意,?这俩人就是赌气,不是真想离婚。我得先给他们做工作,于是就对老头说‘你不是同意离婚吗,你可以先尝试一下分居,洗衣吃饭你们个人顾个人,就当是离婚了。5天之后,你们再来社区找我。’?5天后,果然如刘玉萍所料,老夫妻和好如初了。?我就说嘛,‘年轻夫妻老来伴’,两口子过日子最需要的是宽容。? 铁东社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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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小区172号楼,开始由铁路房产负责维修管理,现归地方管理,由于多种原因,房顶出现漏水情况,居民多次与铁路、地方协调,双方都互相推脱,一直没有解决。2008年6月的一天,刘玉萍接到居民邰玉兰的电话:?由于楼上落水,导致自己家不同程度的损失。?当她来到居民家中看到的是一片狼藉:卫生间、厨房用塑料布接水,客厅、
卧室地上摆满了接水的瓶瓶罐罐…..她又来到居民朱贤武家,由于电线老化,再加上漏水导致了电起火,由于处理及时避免了更大的损失,了解了情况后马上向社区主任汇报,并及时协调有关部门。经过10多次的协商,最后县房产答应解决处理,房顶漏水情况得到了基本解决,可是由于172号楼年久失修,2009年、2010年刘玉萍多次接到居民打来的电话,房顶又开始漏水了,为了能够更好处理好这件事情,她先后协调七八个部门、召开了4次业主会议、协商20多次,最后达成协议:由业主出资20%。县房产物业管理处出资80%,对铁路小区172号楼进行彻底维护,漏水情况得到了彻底解决;由于房顶长期漏水,导致外墙皮出现脱漏现象,给楼下居民造成了极大的危险,2011年刘玉萍与有关部门经过协商,为铁路小区172号楼争取到了?暖房子工程?改造;原来铁路小区的花坛是小区居民?生活垃圾?的处理点、?农家菜?的种植地,在刘玉萍与园林等有关部门的协调下以及与居民的耐心沟通下,现在成了花的世界绿色的海洋,居民闲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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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闲的去处,铁路小区也有由原来的?脏、乱、差?变成了铁东社区?文明小区?、?绿色小区?。
中国有句俗话?清官难断家务事?。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人们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增强,人们运用法律解决家庭事务纠纷的越来越多。在平凡的岗位上干出不平凡的事业,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实现自己的理想。?每天都会有磕磕
绊绊的事情发生,但是只要是找到我们人民调解员,我们就要管,能帮忙的一定帮忙。?这就是刘玉萍的心里话。 就是这样,刘玉萍奉献自己,服务社会,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百姓解难,维护一方平安,赢得了群众的信赖,得到了党和人民的认可。
人民调解员申请书第六篇
社 区 和 谐 是 我 最 大 的 愿 望
——人民调解员xxx事迹
xxx1960年出生,现为xx街道xxx社区主任,几年来她同社区其它工作人员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员的作用,用春风化雨般的工作方法,用公平诚信的利剪,裁断一桩桩纠纷, 2011年她所在的社区共调解30多起各类纠纷,使社区的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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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勤于钻研,把调解工作当事业来干,xxx自参加社区工作以来,认真做好每一件上级交办的工作,尤其是人民调解工作,她本人在这个社区已经住了很多年了,对辖区的情况也是很清楚,同时周围邻里邻居有什么矛盾都会来让她解决。记得刚接触此工作时,缺乏工作经验,因此她不段的向同事学习,并加强理论学习。在调解方面严格按照人民调解原则处理大小纠纷,讲政策、讲法律、讲事实,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大大提高了人民调解组织的公信力。工作中她不断完善和充实自己,不断学习法律和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
在调解工作中,xxx常说的一句话:“群众利益无小事,对于每一起纠纷都要用心去调解,讲究方式方法,决不能和稀泥,也决不能拖泥带水”。她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
俗话讲群众的事无小事,可小区的事,事事连着百姓的心,哪件处理不好都会影响小区的和谐和稳定。作为一名人民调解员,xxx始终把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当成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困难再大也千方百计地去克服。
调解民间纠纷,确实是一件又苦、又累、又难、又烦的差事。面对困难,xxx心想,辖区内发生了纠纷,如果没有人去做调解工作,矛盾就会升级,小事就会酿成大事,社会就不能安宁,将会影响居民的生产生活,也会影响经济社会发展,有人出来做调解工作,使纠纷及时解决,矛盾平息,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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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促进和谐,大家一心一意谋发展,那该多好啊~ 社区曾多次接到小区居民反映,有人在楼区内养狗,严重影响了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这些都是关系居民切身利益的事,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引起邻里间的不和谐、社会的不和谐。为确保社会稳定,xxx和其社区工作人员对养殖宠物的居民进行了耐心细致地说服工作。通过反复摆事实、讲道理,使居民认识到,邻里和睦关系到社区的和谐,社会的和谐。
邻里之间有些事情碍于面子不方便直说,就需要社区人民调解员出面调解才能使邻里关系更加和睦。
今年4月底,xxx一区2号楼2单元601户居民xxx给
社区打来电话说他在六楼楼顶了,说他要离婚,不想活了,给社区说一声。
我接到电话后,立即赶往一区阻止事态的发展,看到xxx站在六楼楼顶一直在喊:“我要离婚,我不活了”。我了解到:xxx妻子屈建萍有些精神恍惚,常常要钱、偷钱,并怀疑丈夫游海滨对家庭不负责,时常到丈夫好不容易找到的工作岗位大闹腾,致使丈夫多次失业并丢掉所谓的尊严。一些家庭矛盾及琐事的处理不当,夫妻前夜又发生口角并动手打架,游海滨思想砖牛角,情绪高涨,想通过和妻子离婚来解脱困惑,因种种原因又一时离不了,他实在想不通,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准备上楼自杀。经过我的耐心开导,游海滨情绪平稳下来。大中午的我顾不得回家吃饭,为把游海滨的家庭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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盾处理妥当,妻子的娘家与游海滨的妻子屈建萍进行了沟通调解。最后屈建萍思想平稳,表态说她们夫妻平时比较好,孩子也很好,说要和丈夫好好过日子,等身体好了就回家的。在我的耐心说理劝解下,有效地缓解了矛盾,避免了悲剧的发生。
xxx号楼,由物业公司负责维修管理,由于多种原因,房顶出现漏水情况,居民多次与物业协调,物业公司出面给维修了一次,但今年又开始漏水了,使居民不厌其烦一直没有解决。今年6月的一天,xxx接到居民的电话:“由于楼上落水,导致自己家不同程度的损失。”当她来到居民家中看到的是一片狼藉:卫生间、厨房用塑料布接水,客厅、卧室地上摆满了接水的瓶瓶罐罐…..她了解了情况后马上和物业公司联系,并及时协调有关部门。经过10多次的协商,最后物业公司答应解决处理,房顶漏水情况得到了基本解决。
今年11月初,xxx1、2#的居民找到社区,说他们家已经停气好几天了。居民们找到社区,希望出面帮助和物业公司进行协调,我和居民代表一起来到物业公司,同物业公司代表进行协商,经过了解,2#很多居民没有交暖气费,物业公司被迫停气。随即我、居民代表与物业公司代表协商,物业公司承诺先给供气,我协助无业公司收取暖气费。当天下午,暖气就恢复供应,居民们很是高兴。
同时,xxx认识到做好“两劳”释放人员帮教工作。也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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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的稳定起到关键性作用
她根据社区实际情况,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和过渡性安置工作,始终坚持把“教育、感化、挽救”这一工作方针作为安置帮教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探索刑释解教人员
安置帮教工作新路子,做到出来一个教育一个,减少重新犯罪,取得了明显成效。
xxx三区居民xxx,今年7月刑满释放,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就业,一直赋闲在家。xxx经常性的上门与其谈心,了解到他一直与父母住在一起,家庭住房困难,她主动帮助他办理了经济适用房的申报手续,解决了他的实际困难,
中国有句俗话“清官难断家务事”。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人们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增强,人们运用法律解决家庭事务纠纷的越来越多。在平凡的岗位上干出不平凡的事业,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实现自己的理想。“每天都会有磕磕绊绊的事情发生,但是只要是找到我们人民调解员,我们就要管,能帮忙的一定帮忙。”这就是xxx的心里话。 就是这样,xxx奉献自己,服务社会,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百姓解难,维护一方平安,赢得了群众的信赖,得到了党和人民的认可。
xxx 201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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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员申请书第七篇
荔司通[2011]5号
关于抓好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
通 知
各司法所、股、室、中心:
针对农村“两委”换届选举后人民调解员变化大的实际,为搞好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县局决定,在近期内对全县人民调解员进行一次系统培训。
一、 培训对象
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所属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
二、 培训内容
1、《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及法律援助工作辅导。(黄俊刚授课)
2、《民法通则》、《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知识辅导。(汤立武授
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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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流转、林木林地纠纷调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及社区矫正工作辅导(莫礼飞授课)
三、培训时间:
2011年10月18日——11月18日在全县13个乡镇分别进行。(具体培训时间由乡镇定)
四、培训经费:
一次性落实培训经费23850元。全县人民调解员795人按每位调解员30元标准作为此次培训补助。
五、培训要求
1、及时、全面、不能遗漏。
2、各联系分管司法所的领导负责监督本分管区域培训工作的落实。
特此通知
荔浦县司法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主题词:人民调解员 培训 通知
抄报:桂林市司法局、县委政法委
荔浦县司法局办公室 2011年10月18日印发
(打印20份)
人民调解员申请书第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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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75号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已经2002年9月11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福森
2002年9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完善人民调解组织,提高人民调解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员是经群众选举或者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统称人民调解员。
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三)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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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第六条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二)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三)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七条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遵守调解规则;
(三)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四)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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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第九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乡镇、街道司法所(科)负责。
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
第十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采用下列形式设立:
(一)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三)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四)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司法所(科)备案;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人以上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 多民族聚居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委员。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自然村、小区(楼院)、车间等为单位,设立调解小组,聘任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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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本乡镇、街道辖区内设立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二)本乡镇、街道的司法助理员;
(三)在本乡镇、街道辖区内居住的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人员。 第十四条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是: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五条人民调解员除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兼任的以外,一般由本村民区、居民区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群众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聘任。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乡镇、街道司法所(科)聘任。
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设立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聘任。
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员任期三年,每三年改选或者聘任一次,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 人民调解员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原选举单位或者聘任单位补选、补聘。
人民调解员严重失职或者违法乱纪的,由原选举单位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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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单位撤换。
第十七条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第十八条人民调解员依法履行职务,受到非法干涉、打击报复的,可以请求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保护。
人民调解员履行职务,应当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法律、道德素养和调解技能。
第十九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例会、学习、考评、业务登记、统计和档案等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加强组织、队伍和业务建设。
第三章民间纠纷的受理
第二十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第二十一条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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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调解不了的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和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或者由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
第二十二条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
(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第二十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调解。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随时有可能激化的,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机关处理。
人民调解员业务材料
一、什么是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据法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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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社会主义道德,对民间纠纷进行规劝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
二、发生矛盾纠纷,如何申请调解?
发生矛盾纠纷,纠纷当事人去其居住地或纠纷发生地的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申请调解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但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应用书面形式。
三、不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主动调解吗?
纠纷当事人自愿接收调解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没有申请调解,调委会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反对的除外。
四、哪些民间纠纷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纠纷,一般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邻里、同事等社会成员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纠纷十分广泛,例如:施工扰民、医患纠纷等等。
五、哪些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受理
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包括:?已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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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例如工商管理引发的纠纷、税务纠纷等。
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六、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的条件是什么?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当事人申请受理的纠纷要进行审查。符合受理纠纷的条件包括:1、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2、有具体的要求。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4、申请调解的纠纷必须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
七、一般民间纠纷该怎样确定受理的人民调解组织?
一般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当事人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以居住地为准。纠纷发生地包括以下情形:1、因侵权行为发生的纠纷,可以由侵权行为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2、因不动产产生的纠纷,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3、因遗产继承所产生的纠纷,可以由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4、因合同产生的纠纷,可以由合同缔结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
八、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收费吗?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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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需要多长时间?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十、开庭调解的主要步骤是什么?
1、告知权利义务
2、双方当事人陈述
3、进行调解
4、达成调解协议
十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公开吗?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可以公开进行,允许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和当地群众旁听。但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的纠纷和当事人表示反对公开进行调解的纠纷不宜公开调解。 十二、调解纠纷的人民调解员和当事人一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纠纷结果的公正时,应该怎么办?
遇到此类情况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员回避,即更换调解员。
十三、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结的纠纷,是否必须制作调解协议?
不是。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或当事人要求制作的才制作调解协议。
十四、调解协议有什么作用?
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十五、调解协议都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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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满足以下条件的调解协议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1.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
2.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
3.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
十六、签订调解协议的一方不履行协议时,应该怎么办?
签订调解协议的一方不履行协议时,另一方可以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督促对方履行调解协议;对经督促仍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履行调解协议。 十七、哪些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消?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消。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消。
十八、依据调解协议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吗?
只有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十九、签订调解协议后,能否就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可以。签订调解协议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方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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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可以以调解协议抗辩,即将调解协议书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供,请求原告履行调解协议。法院只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有效,不再审查纠纷事实。
二十、调解协议签订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是否就此结束?
不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回访,并就履行情况做出记录。 二十一、调解纠纷工作程序有哪些?
1、受理纠纷
调解会受理纠纷有两种方式:一是当事人申请调解,二是调解会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口头或书面向调解小组或调解会申请调解,申请受理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申请受理一方,必须说明与谁发生争议,谁侵犯了他的权益。
(2)要有具体的请求目的。申请人必须说明请求调解要达到什么目的,解决什么问题。
(3)要有基本事实依据和理由。申请人必须提出发生纠纷的基本事实及相应的证据、理由。
(4)纠纷属于调解会主管和管辖。即符合上述民间纠纷受理范围,且在调解会管辖地段之内。
2、调查分析
纠纷受理后,调解会进行调查,充分掌握材料,弄清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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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判明纠纷性质和是非曲直。
3、调解斡旋
调解员在了解纠纷事件的真实情况后,找纠纷关系双方当事人,就纠纷的事宜进行调解、斡旋。
4、履行协议
调解协议书是调解会组织主持协商、认可和制作,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具有一定权威性和约束力的一种法律文书。
调解会对不履行协议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认为反悔有理,调解协议确有错误,经双方当事人请求或同意,可以重新调解。
(二)认为反悔无理,当事人提不出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则应再次说服教育,讲明反悔后果、责任,劝导其履行协议,同时劝告当事人不要扩大纠纷,作出违法、犯罪行为,必要时可以提请当地司法所的司法助理员协助解决。
村委会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
认真贯彻执行,及早做好预防工作,减少纠纷发生,防止矛盾激化.
一. 调解民间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形势案件.一般民事纠纷是指婚姻,房屋,债务,继承,损坏,遗弃,侮辱,诽谤等案件.
二. 通过调解和根据调节工作的需要,进行政策法规和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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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尚宣传教育.
三. 积极做好回访工作,经常听取群众反映,作到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自觉维护国家法律,法规.
四. 和其他有关单位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努力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开展 “五好家庭”, “文明楼院”的评比活动,积极做好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工作.
五. 经常地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党政机关联系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作用.
六. 完成上级或有关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人民调解员应该具备的素质和能力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长期以来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
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时期,各种利益格局将重新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将日趋多元化、多样化和复杂化,这就要求人民调解工作要主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中发挥新的更大的作用。 人民调解员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主体,在日常工作中预防和处理了大量的群体性纠纷和社会热点矛盾,2002年中办发[2002]23号文件和最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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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部颁规章,对人民调解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而目前人民调解员的文化程度、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还难以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什么样的素质和能力。笔者认为: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三种素质、四种能力。提高其素质和能力有五种途径。 一、三种素质: 第一,政治思想上的坚定性和敏锐性。这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首要条件。思想上的坚定性,是指贯彻执行党的十五大依法治国方略的坚定性;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不计名利,无私奉献的坚定性;忠于党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定性;兢兢业业工作,严格要求的坚定性;具备了思想素质的坚定性,加强全面素质与能力的培训,才能成为人民调解员的自觉行动。具有思想的敏锐性是人民调解员工作特性的要求。
在不同时期、不同环境、不同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侧重点是不相同的。因此,要求人民调解员必须具有敏锐的洞察力,能及时了解分析和掌握影响当地社会政治稳定的重点矛盾纠纷,提出具体的工作措施;针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迅速进入情况,提出可行的预防和应急应变措施。 其次,广博的知识。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十分广泛的工作,它存在于各项工作之中,涉及到多个领域、各个方面。从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和任务看,人民调解员的知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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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还应包括:作为工作指导思想的**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确定人民调解工作任务的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政策;作为人民调解工作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作为提高调解工作水平的社会学、教育心理学、犯罪心理学等相关学科的基本知识。 第三,敬业而勤奋
的品德。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劝说、服务的特点,从一个侧面决定了它的“配角”地位,是一个既不能出“风头”而又“求人”的事,加上人民调解是一项群众性自治活动,调解人员无职无权。正因为如此,人民调解工作又是最能体现、培养、和锻炼人的道德品质的岗位。要在人民调解员中大力倡导爱岗敬业的职业道德修养、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忘我无私的思想品质、遵纪守法的模范作风。
二、四种能力: 一是纵横有方的协调处理问题的能力。人民调解是群众自治的一项重要活动。在新的形势下,社会矛盾涉及面广,重大的突发性事件多,有公民与公民之间的、有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还有跨地区、跨行业的各类复杂疑难纠纷,所有这些有决定了人民调解对上、对下、纵横协调的工作特色,保持畅通的工作渠道和良好的个人关系,从而形成工作合力,对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有着关键性的作用。锻炼这方面的能力对人民调解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是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人民调解员调处矛盾纠纷,是在听取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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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陈述后,根据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帮助当事人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在些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特点和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等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同时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 导工作,帮助他们统一思想、提高觉悟、端正态度、消除对立情绪,因此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对人民调解员来说是非常必要的。 三是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能力。能够运用各类学科知识,运用收集、筛选、分析、综合的方法,及时研究和解决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总结调解工作的实践经验,找出矛盾发展规律。 四是及时总结归纳的能力。能够熟练地运用专业素质和敏锐的思想素质,及时分析研究人民调解工作的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提出相应的措施与对策。当好地方党委政府的参谋,村(居)委会的助手。
强化村级专职人民调解员作用
三十铺镇根据颍上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颍上县维稳办公室、颍上县信访局、颍上县司法局联合下发的[2008]06号文件《关于选聘村级专职人民调解员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经镇党委决定2008年5月份聘用10名村级人民调解员,暨村综治、信访、维稳、防邪信息员、法制宣传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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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一定作用。为了更好的充分的发挥人民调解员的职能和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我镇2010年将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村级人民调解员工作,夯实农村综治基层基层。
一、明确职责,规范运作
(一)明确职责。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职责是通过全面强化基层综治组织和基础工作,预防、控制和减少违法犯罪,消除和化解社会不稳定因素,包括治安、教育、调解、安全、外口管理等内容。同时建立治安信息网络,搜集违法犯罪线索,清除各类安全隐患,维护社会安定稳定。镇综治委还根据上级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了村级人民调解员的具体工作职责:一是协助村两委抓好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稳定和平安创建;二是负责排查调处本村群众矛盾纠纷并受理投诉;三是负责排查、报告全村的治安稳定信息和群众意见、建议;四是组织村民进行治安巡逻,开展群防群治;五是配合镇、村组织开展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交通、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六是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刑释解教人员、社会闲散青少年、**痴迷者、管理和服务;七是完成上级综治委、办交办的其它任务。
人民调解员工作原则、任务。人民调解员受当事人选择或调解委会指派主持调解工作。人民调解是指经纠纷当事人申请或同意,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社会公德,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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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说服,疏导、协商等方法,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人民调解员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平等自愿、及时便民,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了解纠纷当事人的要求及其理由,根据需要核实纠纷事实;应当制作调解笔录,记录调解情况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调解重大事项应当制做调解协议,由当事人签章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后送达当事人。
(二)规范运作。在日常工作上,要求人民调解员做到“四个一”,即“一册”: 人民调解员手册;“一卡”: 人民调解员服务联系卡;“一栏”:综治和平安建设宣传栏;“一工作日志”: 要求人民调解员随身携带,随时记录工作情况并切实按照“半月一排查”的原则落实,以记录体现。在规范行为上,镇综治办制定人民调解员履行守则,即“一宗旨”:为民负责,为民服务的宗旨;“两杜绝”:杜绝违反犯罪行为,杜绝参与群体性上;“三熟悉”:熟悉综治有关法律、政策,熟悉本辖区的治安状况,熟悉调解矛盾纠纷程序;“四勤”:脑勤、嘴勤、手勤、腿勤;“五心”:为群众服务要有真心,处理问题要有公心,做调节工作要有耐心,同坏人做斗争要有决心。
二、建章立制,规范管理
(一)建立待遇保障制度。人民调解员是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行调解职务,受法律保护,并享有县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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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依据工作实效或考核结果浮动发放。年度考核由乡镇综治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综治例会及培训制度。镇每月召开一次人民调解员例会,对开展工作进行点评,并以会代训。人民调解员要对本月工作进行汇报,并报送信息和一月至少一例调解卷。
(三)规范考评制度镇综治办建立村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成绩考评制度,每月按百分制对人民调解员工作进行量化考评,考评实行季度考评和年度考评,把考评和报酬相结合,每年评出一定比例的优秀人民调解员,从而激发每个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认真履行的主动性,体现出干与不干、干好干坏不一样。
(四)严格实行奖励、解聘制度。对表现优秀的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同时,在政治和家庭生活困难上给予关怀使他们更加安心工作。对不能履行职务的由聘任单位予以解聘,严重失职或违法乱纪的予以撤换,并追究责任,并按规定的程序及时配齐新的人选。
2010年,我们将不懈努力使村级人民调解员真正成为法制宣传的好形式、群众自我教育的好课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及时雨”、安置帮教的好助手、治安情况的“报警器”, 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真正起到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更好地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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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人民调解员培训
荔司通[2011]5号
关于抓好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
通 知
各司法所、股、室、中心:
针对农村“两委”换届选举后人民调解员变化大的实际,为搞好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县局决定,在近期内对全县人民调解员进行一次系统培训。
一、 培训对象
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所属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
二、 培训内容
1、《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及法律援助工作辅导。(黄俊刚授课)
2、《民法通则》、《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知识辅导。(汤立武授
课)
3、土地流转、林木林地纠纷调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及社区矫正工作辅导(莫礼飞授课)
三、培训时间:
2011年10月18日——11月18日在全县13个乡镇分别进行。(具体培训时间由乡镇定)
四、培训经费:
一次性落实培训经费23850元。全县人民调解员795人按每位调解员30元标准作为此次培训补助。
五、培训要求
1、及时、全面、不能遗漏。
2、各联系分管司法所的领导负责监督本分管区域培训工作的落实。
特此通知
荔浦县司法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主题词:人民调解员 培训 通知
抄报:桂林市司法局、县委政法委
荔浦县司法局办公室 2011年10月18日印发
(打印20份)
范文三:人民调解员事迹
社 区 和 谐 是 我 最 大 的 愿 望
——铁东社区人民调解员刘玉萍事迹
刘玉萍 1967年出生,现为瓮声街道铁东社区人民调解员,几年来她同社区其它工作人员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员的作用,用春风化雨般的工作方法,用公平诚信的利剪,裁断一桩桩纠纷,2007年至今她所在的社区共调解60多起各类纠纷,使社区的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她勤于钻研,把调解工作当事业来干,刘玉萍自参加社区工作以来,认真做好每一件上级交办的工作,尤其酷爱人民调解工作。记得刚接触此工作时,缺乏工作经验,因此她不段的向同事学习,并加强理论学习。在调解方面严格按照人民调解原则处理大小纠纷,讲政策、讲法律、讲事实,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大大提高了人民调解组织的公信力。工作中她不断完善和充实自己,不断学习法律和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
在调解工作中,刘玉萍常说的一句话:?群众利益无小事,对于每一起纠纷都要用心去调解,讲究方式方法,决不能和稀泥,也决不能拖泥带水?。她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 俗话讲群众的事无小事,可小区的事,事事连着百姓的心,哪件处理不好都会影响小区的和谐和稳定。作为一名人民调解员,刘玉萍始终把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当成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困难再大也千方百计地去克服。
调解民间纠纷,确实是一件又苦、又累、又难、又烦的差事。面对困难,刘玉萍心想,辖区内发生了纠纷,如果没有人去做调解工作,矛盾就会升级,小事就会酿成大事,社会就不能安宁,将会影响居民的生产生活,也会影响经济社会发展,有人出来做调解工作,使纠纷及时解决,矛盾平息,就会促进和谐,大家一心一意谋发展,那该多好啊!2008年4月接到小区居民反映,有人在楼区内养鸡、养狗,严重影响了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这些都是关系居民切身利益的事,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引起邻里间的不和谐、社会的不和谐。为确保社会稳定,刘玉萍和其社区工作人员及瓮声街道司法所人员对养殖家禽的居民进行了耐心细致地说服工作。通过反复摆事实、讲道理,使居民认识到,邻里和睦关系到社区的和谐,社会的和谐。
邻里之间有些事情碍于面子不方便直说,就需要社区人民调解员出面调解才能使邻里关系更加和睦。
在铁路小区,有一对以卖菜为生的中年夫妇,男的性格孤僻,天天喝酒而且几乎不与其他人来往;女的性格开朗,能干。有一次,他在楼上看到妻子在楼下帮助其他的男性商贩卸货,心生妒忌,就把妻子打了一顿,还打了18岁的女儿。伤心的妻子第二天找到了社区居委会,刘玉萍马上出面协调,立即把吵闹的夫妻叫到一起,做起了工作,?其实你妻子与邻里间是正常的交往,大家互帮互助是应该的,你该
多理解妻子,她也是为了家庭着想。作为妻子你也应该多关心丈夫。?经过一番开导,夫妻俩和好如初。
07年8月份的一天,小区一对结婚30多年的老夫妻吵着到了社区居委会,说什么也要离婚,请居委会给开证明信。刘玉萍听了他们的离婚原因后,差点没笑出来。?就因为老太太去超市排队买特价菜,中午回到家老头竟然光顾着看电视,没做午饭。老太太抱怨起了老头,可能还动手打了他一下,结果老头一气之下扭头出门,直到晚上才回来。两个人又吵起来,话赶话的,老太太说要离婚,这老头还就真同意了。?这么大年龄的夫妻要离婚,刘玉萍还是头一次遇到。在详细了解了情况后,她有了主意,?这俩人就是赌气,不是真想离婚。我得先给他们做工作,于是就对老头说‘你不是同意离婚吗?你可以先尝试一下分居,洗衣吃饭你们个人顾个人,就当是离婚了。5天之后,你们再来社区找我。’?5天后,果然如刘玉萍所料,老夫妻和好如初了。?我就说嘛,‘年轻夫妻老来伴’,两口子过日子最需要的是宽容。? 铁东社区的铁路小区172号楼,开始由铁路房产负责维修管理,现归地方管理,由于多种原因,房顶出现漏水情况,居民多次与铁路、地方协调,双方都互相推脱,一直没有解决。2008年6月的一天,刘玉萍接到居民邰玉兰的电话:?由于楼上落水,导致自己家不同程度的损失。?当她来到居民家中看到的是一片狼藉:卫生间、厨房用塑料布接水,客厅、
卧室地上摆满了接水的瓶瓶罐罐…..她又来到居民朱贤武家,由于电线老化,再加上漏水导致了电起火,由于处理及时避免了更大的损失,了解了情况后马上向社区主任汇报,并及时协调有关部门。经过10多次的协商,最后县房产答应解决处理,房顶漏水情况得到了基本解决,可是由于172号楼年久失修,2009年、2010年刘玉萍多次接到居民打来的电话,房顶又开始漏水了,为了能够更好处理好这件事情,她先后协调七八个部门、召开了4次业主会议、协商20多次,最后达成协议:由业主出资20%。县房产物业管理处出资80%,对铁路小区172号楼进行彻底维护,漏水情况得到了彻底解决;由于房顶长期漏水,导致外墙皮出现脱漏现象,给楼下居民造成了极大的危险,2011年刘玉萍与有关部门经过协商,为铁路小区172号楼争取到了?暖房子工程?改造;原来铁路小区的花坛是小区居民?生活垃圾?的处理点、?农家菜?的种植地,在刘玉萍与园林等有关部门的协调下以及与居民的耐心沟通下,现在成了花的世界绿色的海洋,居民闲时休闲的去处,铁路小区也有由原来的?脏、乱、差?变成了铁东社区?文明小区?、?绿色小区?。
中国有句俗话?清官难断家务事?。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人们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增强,人们运用法律解决家庭事务纠纷的越来越多。在平凡的岗位上干出不平凡的事业,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实现自己的理想。?每天都会有磕磕
绊绊的事情发生,但是只要是找到我们人民调解员,我们就要管,能帮忙的一定帮忙。?这就是刘玉萍的心里话。 就是这样,刘玉萍奉献自己,服务社会,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百姓解难,维护一方平安,赢得了群众的信赖,得到了党和人民的认可。
范文四:人民调解员资料
人民调解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75号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已经2002年9月11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福森
2002年9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完善人民调解组织,提高人民调解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员是经群众选举或者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统称人民调解员。
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三)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第六条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二)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三)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七条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遵守调解规则;
(三)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四)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第八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第九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乡镇、街道司法所(科)负责。
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
第十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采用下列形式设立:
(一)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三)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四)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司法所(科)备案;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人以上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 多民族聚居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委员。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自然村、小区(楼院)、车间等为单位,设立调解小组,聘任调解员。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本乡镇、街道辖区内设立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二)本乡镇、街道的司法助理员;
(三)在本乡镇、街道辖区内居住的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人员。 第十四条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是: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五条人民调解员除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兼任的以外,一般由本村民区、居民区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群众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聘任。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乡镇、街道司法所(科)聘任。
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设立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聘任。
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员任期三年,每三年改选或者聘任一次,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 人民调解员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原选举单位或者聘任单位补选、补聘。
人民调解员严重失职或者违法乱纪的,由原选举单位或者聘任单位撤换。
第十七条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第十八条人民调解员依法履行职务,受到非法干涉、打击报复的,可以请求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保护。
人民调解员履行职务,应当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法律、道德素养和调解技能。
第十九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例会、学习、考评、业务登记、统计和档案等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加强组织、队伍和业务建设。
第三章民间纠纷的受理
第二十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第二十一条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和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或者由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
第二十二条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
(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第二十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调解。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随时有可能激化的,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机关处理。
人民调解员业务材料
一、什么是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据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对民间纠纷进行规劝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
二、发生矛盾纠纷,如何申请调解?
发生矛盾纠纷,纠纷当事人去其居住地或纠纷发生地的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申请调解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但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应用书面形式。
三、不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主动调解吗?
纠纷当事人自愿接收调解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没有申请调解,调委会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反对的除外。
四、哪些民间纠纷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纠纷,一般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邻里、同事等社会成员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纠纷十分广泛,例如:施工扰民、医患纠纷等等。
五、哪些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受理
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包括:①已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③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例如工商管理引发的纠纷、税务纠纷等。
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六、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的条件是什么?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当事人申请受理的纠纷要进行审查。符合受理纠纷的条件包括:1、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2、有具体的要求。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4、申请调解的纠纷必须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
七、一般民间纠纷该怎样确定受理的人民调解组织?
一般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当事人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以居住地为准。纠纷发生地包括以下情形:1、因侵权行为发生的纠纷,可以由侵权行为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2、因不动产产生的纠纷,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3、因遗产继承所产生的纠纷,可以由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4、因合同产生的纠纷,可以由合同缔结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
八、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收费吗?
不收费。
九、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需要多长时间?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十、开庭调解的主要步骤是什么?
1、告知权利义务
2、双方当事人陈述
3、进行调解
4、达成调解协议
十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公开吗?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可以公开进行,允许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和当地群众旁听。但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的纠纷和当事人表示反对公开进行调解的纠纷不宜公开调解。 十二、调解纠纷的人民调解员和当事人一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纠纷结果的公正时,应该怎么办?
遇到此类情况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员回避,即更换调解员。
十三、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结的纠纷,是否必须制作调解协议?
不是。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或当事人要求制作的才制作调解协议。
十四、调解协议有什么作用?
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十五、调解协议都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吗?
只有满足以下条件的调解协议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1.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
2.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
3.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
十六、签订调解协议的一方不履行协议时,应该怎么办?
签订调解协议的一方不履行协议时,另一方可以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督促对方履行调解协议;对经督促仍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履行调解协议。 十七、哪些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消?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消。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消。
十八、依据调解协议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吗?
只有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十九、签订调解协议后,能否就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可以。签订调解协议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方当事人可以以调解协议抗辩,即将调解协议书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供,请求原告履行调解协议。法院只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有效,不再审查纠纷事实。
二十、调解协议签订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是否就此结束?
不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回访,并就履行情况做出记录。 二十一、调解纠纷工作程序有哪些?
1、受理纠纷
调解会受理纠纷有两种方式:一是当事人申请调解,二是调解会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口头或书面向调解小组或调解会申请调解,申请受理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申请受理一方,必须说明与谁发生争议,谁侵犯了他的权益。
(2)要有具体的请求目的。申请人必须说明请求调解要达到什么目的,解决什么问题。
(3)要有基本事实依据和理由。申请人必须提出发生纠纷的基本事实及相应的证据、理由。
(4)纠纷属于调解会主管和管辖。即符合上述民间纠纷受理范围,且在调解会管辖地段之内。
2、调查分析
纠纷受理后,调解会进行调查,充分掌握材料,弄清纠纷情况,判明纠纷性质和是非曲直。
3、调解斡旋
调解员在了解纠纷事件的真实情况后,找纠纷关系双方当事人,就纠纷的事宜进行调解、斡旋。
4、履行协议
调解协议书是调解会组织主持协商、认可和制作,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具有一定权威性和约束力的一种法律文书。
调解会对不履行协议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认为反悔有理,调解协议确有错误,经双方当事人请求或同意,可以重新调解。
(二)认为反悔无理,当事人提不出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则应再次说服教育,讲明反悔后果、责任,劝导其履行协议,同时劝告当事人不要扩大纠纷,作出违法、犯罪行为,必要时可以提请当地司法所的司法助理员协助解决。
村委会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
认真贯彻执行,及早做好预防工作,减少纠纷发生,防止矛盾激化.
一. 调解民间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形势案件.一般民事纠纷是指婚姻,房屋,债务,继承,损坏,遗弃,侮辱,诽谤等案件.
二. 通过调解和根据调节工作的需要,进行政策法规和道德风尚宣传教育.
三. 积极做好回访工作,经常听取群众反映,作到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自觉维护国家法律,法规.
四. 和其他有关单位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努力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开展 “五好家庭”, “文明楼院”的评比活动,积极做好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工作.
五. 经常地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党政机关联系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作用.
六. 完成上级或有关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人民调解员应该具备的素质和能力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长期以来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
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时期,各种利益格局将重新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将日趋多元化、多样化和复杂化,这就要求人民调解工作要主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中发挥新的更大的作用。 人民调解员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主体,在日常工作中预防和处理了大量的群体性纠纷和社会热点矛盾,2002年中办发[2002]23号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部颁规章,对人民调解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而目前人民调解员的文化程度、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还难以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什么样的素质和能力。笔者认为: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三种素质、四种能力。提高其素质和能力有五种途径。 一、三种素质: 第一,政治思想上的坚定性和敏锐性。这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首要条件。思想上的坚定性,是指贯彻执行党的十五大依法治国方略的坚定性;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不计名利,无私奉献的坚定性;忠于党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定性;兢兢业业工作,严格要求的坚定性;具备了思想素质的坚定性,加强全面素质与能力的培训,才能成为人民调解员的自觉行动。具有思想的敏锐性是人民调解员工作特性的要求。
在不同时期、不同环境、不同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侧重点是不相同的。因此,要求人民调解员必须具有敏锐的洞察力,能及时了解分析和掌握影响当地社会政治稳定的重点矛盾纠纷,提出具体的工作措施;针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迅速进入情况,提出可行的预防和应急应变措施。 其次,广博的知识。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十分广泛的工作,它存在于各项工作之中,涉及到多个领域、各个方面。从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和任务看,人民调解员的知识结构中,还应包括:作为工作指导思想的**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确定人民调解工作任务的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政策;作为人民调解工作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作为提高调解工作水平的社会学、教育心理学、犯罪心理学等相关学科的基本知识。 第三,敬业而勤奋
的品德。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劝说、服务的特点,从一个侧面决定了它的“配角”地位,是一个既不能出“风头”而又“求人”的事,加上人民调解是一项群众性自治活动,调解人员无职无权。正因为如此,人民调解工作又是最能体现、培养、和锻炼人的道德品质的岗位。要在人民调解员中大力倡导爱岗敬业的职业道德修养、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忘我无私的思想品质、遵纪守法的模范作风。
二、四种能力: 一是纵横有方的协调处理问题的能力。人民调解是群众自治的一项重要活动。在新的形势下,社会矛盾涉及面广,重大的突发性事件多,有公民与公民之间的、有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还有跨地区、跨行业的各类复杂疑难纠纷,所有这些有决定了人民调解对上、对下、纵横协调的工作特色,保持畅通的工作渠道和良好的个人关系,从而形成工作合力,对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有着关键性的作用。锻炼这方面的能力对人民调解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是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人民调解员调处矛盾纠纷,是在听取当事人陈述后,根据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帮助当事人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在些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特点和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等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同时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 导工作,帮助他们统一思想、提高觉悟、端正态度、消除对立情绪,因此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对人民调解员来说是非常必要的。 三是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能力。能够运用各类学科知识,运用收集、筛选、分析、综合的方法,及时研究和解决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总结调解工作的实践经验,找出矛盾发展规律。 四是及时总结归纳的能力。能够熟练地运用专业素质和敏锐的思想素质,及时分析研究人民调解工作的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提出相应的措施与对策。当好地方党委政府的参谋,村(居)委会的助手。
强化村级专职人民调解员作用
三十铺镇根据颍上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颍上县维稳办公室、颍上县信访局、颍上县司法局联合下发的[2008]06号文件《关于选聘村级专职人民调解员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经镇党委决定2008年5月份聘用10名村级人民调解员,暨村综治、信访、维稳、防邪信息员、法制宣传员。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一定作用。为了更好的充分的发挥人民调解员的职能和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我镇2010年将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村级人民调解员工作,夯实农村综治基层基层。
一、明确职责,规范运作
(一)明确职责。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职责是通过全面强化基层综治组织和基础工作,预防、控制和减少违法犯罪,消除和化解社会不稳定因素,包括治安、教育、调解、安全、外口管理等内容。同时建立治安信息网络,搜集违法犯罪线索,清除各类安全隐患,维护社会安定稳定。镇综治委还根据上级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了村级人民调解员的具体工作职责:一是协助村两委抓好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稳定和平安创建;二是负责排查调处本村群众矛盾纠纷并受理投诉;三是负责排查、报告全村的治安稳定信息和群众意见、建议;四是组织村民进行治安巡逻,开展群防群治;五是配合镇、村组织开展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交通、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六是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刑释解教人员、社会闲散青少年、**痴迷者、管理和服务;七是完成上级综治委、办交办的其它任务。
人民调解员工作原则、任务。人民调解员受当事人选择或调解委会指派主持调解工作。人民调解是指经纠纷当事人申请或同意,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社会公德,通过
说服,疏导、协商等方法,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人民调解员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平等自愿、及时便民,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了解纠纷当事人的要求及其理由,根据需要核实纠纷事实;应当制作调解笔录,记录调解情况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调解重大事项应当制做调解协议,由当事人签章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后送达当事人。
(二)规范运作。在日常工作上,要求人民调解员做到“四个一”,即“一册”: 人民调解员手册;“一卡”: 人民调解员服务联系卡;“一栏”:综治和平安建设宣传栏;“一工作日志”: 要求人民调解员随身携带,随时记录工作情况并切实按照“半月一排查”的原则落实,以记录体现。在规范行为上,镇综治办制定人民调解员履行守则,即“一宗旨”:为民负责,为民服务的宗旨;“两杜绝”:杜绝违反犯罪行为,杜绝参与群体性上;“三熟悉”:熟悉综治有关法律、政策,熟悉本辖区的治安状况,熟悉调解矛盾纠纷程序;“四勤”:脑勤、嘴勤、手勤、腿勤;“五心”:为群众服务要有真心,处理问题要有公心,做调节工作要有耐心,同坏人做斗争要有决心。
二、建章立制,规范管理
(一)建立待遇保障制度。人民调解员是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行调解职务,受法律保护,并享有县财政补贴。补贴依据工作实效或考核结果浮动发放。年度考核由乡镇综治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综治例会及培训制度。镇每月召开一次人民调解员例会,对开展工作进行点评,并以会代训。人民调解员要对本月工作进行汇报,并报送信息和一月至少一例调解卷。
(三)规范考评制度镇综治办建立村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成绩考评制度,每月按百分制对人民调解员工作进行量化考评,考评实行季度考评和年度考评,把考评和报酬相结合,每年评出一定比例的优秀人民调解员,从而激发每个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认真履行的主动性,体现出干与不干、干好干坏不一样。
(四)严格实行奖励、解聘制度。对表现优秀的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同时,在政治和家庭生活困难上给予关怀使他们更加安心工作。对不能履行职务的由聘任单位予以解聘,严重失职或违法乱纪的予以撤换,并追究责任,并按规定的程序及时配齐新的人选。
2010年,我们将不懈努力使村级人民调解员真正成为法制宣传的好形式、群众自我教育的好课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及时雨”、安置帮教的好助手、治安情况的“报警器”, 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真正起到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更好地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目标。
范文五:人民调解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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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委、法院、司法厅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高级人民
法院、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认真贯彻中办发[2002]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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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年重庆市法制建设工作总结 · 云南省关于加强社区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肖扬同志和张福森、黄松有、胡泽君同志在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的通知 ·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关于加强社区残疾人工作的意见 ·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14个部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 · 南通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通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 · 关于抓好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全市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 · 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司法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等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 · 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 · 深圳市社区建设工作试行办法 · 贵州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 ·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建设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春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老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总工会、河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工办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城市社区老龄工作意见的通知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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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的决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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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深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档案管理规定 ·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基层基础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 呼和浩特市社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社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全市人民调解组织整顿建设工作的通知 · 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2003年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点 · 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加强社区普法依法治理和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 ·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社区民情恳谈会等四个会议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 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 · 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城市社区建设“111工程”实施纲要》的通知 ·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和谐社区的实施意见 · 中共广州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整治深化平安深圳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建设发展规划纲要(2005--2010年)》的通知 ·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试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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