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XXX固定资产赔偿
固定资产赔偿规定
为了加强资产管理工作,增强员工爱护公司财产的责任心和自觉性,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妥善处理资产损坏、丢失赔偿事宜,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赔偿界限
第一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事故,造成资产的损坏、丢失,必须核价赔偿。
1、公司仪器设备,属于个人保管、使用,致使仪器设备受震、受潮、损坏、腐蚀、丢失、被盗而造成损失的;
2、不听从指导,违反操作规程或不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3、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开启,甚至拆改仪器设备;
4、未经专门技术培训,对性能尚无全面了解,对操作规程尚不熟悉,草率动用仪器设备;
5、工作不负责,操作粗心大意或操作不当;
6、公司仪器设备,属借用过程中或未归还;
第二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经有关人员鉴定证实,有领导批准,可以不予赔偿;
1、按照或遵照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但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特殊性确属难以避免但损坏的;
2、因资产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器械疲劳而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3、经过批准,试行新的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4(经领导批准存放物资的地点,并已加强了安全措施,仍未避免的失盗,经公安部门鉴定属于外盗者;
5(由于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的意外损失;
6(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
二、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第三条 一切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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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实事求是地计算。
第四条 因责任事故损坏、丢失、或借用后未归还的仪器设备,如照相机、摄像机、投影仪、电脑、打印机、工具、量具、等常用器材要严格计价赔偿。计价时,可视设备的新旧情况,按设备原值的20%--100%进行赔偿(原值低赔偿高,原值高赔偿低)。
第五条 对各种原因造成损失、丢失的仪器设备、物品,应按以下方式计价赔偿;
1、损坏、丢失零配件,只计算零配件的价值;
2、局部损坏的仪器设备尚能修理,恢复功能,则计算修理费;
3、仪器设备损坏后,性能、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应按性能、质量变化计算损失价值;
4、损坏、丢失的设备器材或零配件,应按当时市价合理折旧后计算。
5、对于贵重仪器设备,除按损失部分的实际情况进行经济赔偿外,还要给予行政处分。
6、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的残值计算;3年以内按原价计算;3,5年按80%计算;5,7年按60%计算;7,10年按20%计算;10年以上按10%计算。
三、处理方法
第六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资产的损坏,首先应该责令当事人进行认真检查,并由所在部门领导根据情节轻重给于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使其提高认识,吸取教训。
第七条 资产损坏、丢失后,由使用或保管部门据实写出书面报告,部门主管领导分析情况,弄清事故性质,提出意见,经集团公司行政部审核后,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执行。对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等重大事故,应先保护现场,立即通知部门领导以及集团公司行政部,协同调查,必须报集团公司领导处理。
第八条 材料、物品及低值器具等损坏、丢失,由部门主管提出处理意见,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承担赔偿的人员确实有经济困难,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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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期或延期付款(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 确定赔偿金额、方式和偿还日期后,赔偿人应按时偿还,赔偿人所在部门负责催缴,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收款。经过督促教育,仍然无故拖延不缴,集团公司行政部应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
第十一条 被批准分期或延缓偿还的人员,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如在爱护设备,节约器材方面有显著成绩或其他贡献者,可由所在部门提出具体意见,经集团公司行政部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酌情减免其赔偿金额。
第十二条 由于不爱护仪器设备及各类物品。工作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或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或损失重大,后果严重者,除经济上赔偿外,还应给予一定行政处分。
凡是发生资产损坏、丢失的部门要在年度考核及部门领导班子政绩上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XXXXXX公司
2009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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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固定资产管理赔偿办法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完整和安全,避免损坏和丢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相关人员应认真保管公司资产。在借用、保管或使用期间如出现损坏或丢失,当事人应按照规定予以赔偿。
第三条 造成固定资产丢失的,不论因任何原因引起,都应予以赔偿。
第四条 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赔偿处理分以下两种情况:
a. 自然损耗引起的,维修费用由公司承担;
b. 违规操作引起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操作者个人承担
具体处理过程中,可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责任划分结果须经综合部资产管理人员确认方可成立。
第五条 被损坏、丢失的固定资产,一般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的残值计算。
第六条 损坏、丢失固定资产的赔偿方式有两种:一是实物赔偿;二是金钱赔偿(从工资中扣除)。
第七条 公司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加上支付的运杂费,包装费安装成本,保险费和缴纳的税金等作为原价。
第二章 赔偿界限、标准
第八条 因任何原因造成固定资产及配件丢失的,应予以赔偿:
被丢失的固定资产及配件,一般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的残值计算:使用时间在1年以内按原价计算;1~2年按80%计算;2~3年按70%计算;3~5年按60%计算;5年以上按50%计算。
第九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设备及配件损坏的,应予以赔偿:
1、 自行拆、改设备;
2、 外表有明显摔磕碰痕迹的;
3、 不正常操作的;
4、 其它主观原因造成设备损坏的。
第十条修理费用:
局部损坏可以修复,而且不影响原有性能的,可以不做换新赔偿。资产损害人可选择自行修理(修理费个人承担)或赔偿修理费由综合部统一修理。
损坏固定资产赔偿费用按公司实际支出的维修费用,加上支付的运杂费、保险费和缴纳的税金。
资产损害人选择自行修理的,如修理后性能或精度有大幅下降的,应换新赔偿。 第十一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经过鉴定可不予以赔偿:
1、 非人为因素造成设备损坏,公司负责维修,费用由公司承担。
2、 因设备长期使用接受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 有特殊原因的,出具详细说明后,报公司领导讨论,按讨论意见处理。
第三章 赔偿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发现固定资产丢失或损应立即告知行政部。经确认属于丢失或个人原因造成损坏的,按照本办法进行维修、赔偿。
第十二条 赔偿金额确定后,由行政部从当事人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十二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XX公司行政部所有。
第四章 确认书
本人_____________已仔细阅读并确认《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认同该办法中的赔偿约定,当因个人原因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时,我愿意按该办法执行。
年 月 日
范文三:固定资产管理赔偿规定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增强全体员工的责任心,维护固定资产的完整和安全,避免损坏和丢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相关人员应认真保管公司资产。在借用、保管或使用期间如出现损坏或丢失,当事人应按照规定予以赔偿。
第三条 造成固定资产丢失的,不论因任何原因引起,都应予以赔偿。
第四条 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赔偿处理分以下两种情况:
a. 自然损耗引起的,维修费用由公司承担;
b. 非法操作引起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操作者个人承担
具体处理过程中,可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责任分划结果须经行政部资产管理人员确认方可成立。
第五条 被损坏、丢失的固定资产,一般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的残值计算。
第六条 损坏、丢失固定资产的赔偿方式有两种:一是实物赔偿;二是金钱赔偿(从工资中扣除)。
第七条 公司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加上支付的
运杂费,包装费安装成本,保险费和缴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等作为原价。
第二章 赔偿界限、标准
第八条 因任何原因造成固定资产及配件丢失的,应予以赔偿:
被丢失的固定资产及配件,一般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的残值计算:使用时间在1年以内按原价计算;1~2年按80%计算;2~3年按70%计算;3~5年按60%计算;5年以上按50%计算。
第九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设备及配件损坏的,应予以赔偿:
1、 自行拆、改设备;
2、 外表有明显摔磕碰痕迹的;
3、 不正常操作的;
4、 其它主观原因造成设备损坏的。
第十条 修理费用:
局部损坏可以修复,而且不影响原有性能的,可以不做换新赔偿。资产损害人可选择自行修理(修理费个人承担)或赔偿修理费由行政部统一修理。
损坏固定资产赔偿费用按公司实际支出的维修费用,加上支付的运杂费、保险费和缴纳的税金。
资产损害人选择自行修理的,如修理后性能或精度有大幅下降的,应换新赔偿。 第十一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经过鉴定可不予以赔偿:
1、 非人为因素造成设备损坏,公司负责维修,费用由公司承担。
2、 因设备长期使用接受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 有特殊原因的,出具详细说明后,报公司领导讨论,按讨论意见处理。
第三章 赔偿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发现固定资产丢失或损应立即告知行政部。经确认属于丢失或个人原因造成损坏的,按照规定进行维修、赔偿。
第十二条 赔偿金额确定后,由人事部薪酬组从当事人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有不尽之处,按上级有关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范文四:固定资产损坏及赔偿文件
固定资产损坏及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一、目的:
为加强企业固定资产管理, 增强企业员工的责任心, 维护固定资产的完整和安全, 避免损坏和丢失,制定此管理办法。
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固定资产的丢失及损毁的赔偿处理。
三、资产损坏赔偿处理办法
3.1资产损坏:
由于自然灾害、 正常损耗或员工操作、 管理不当等原因造成资产功能缺失不能使用的, 即为资产损坏。
3.2 资产损坏处理步骤:
固定资产一旦发生损坏事故, 员工应该及时报告部门资产管理员和归口部门相关人 员;
归口部门收到资产损坏信息后, 应当及时对资产损坏情况做出技术鉴定, 对于紧密、 贵重的仪器设备,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专家对仪器设备的损坏进行认定;
损坏固定资产的当事人出具书面报告, 写明经过, 经所在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报归 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和赔偿意见,经资产管理部和财务部审核,确认赔 偿决定;
部门提交固定资产维修电子流, 部门主管和对应费用权签人审批,如资产账面价值 大于两万元则需提交总裁审批;
资产管理部确认损坏资产的维修电子流审批情况, 归档 《资产丢失损坏赔偿审批表》 , 并将相关单据复印件提供给财务资产会计做账务处理。
财务部在收到电子流审批结果及 《资产丢失损坏赔偿审批表》并对责任主体赔偿金 额进行确认和收回。
驻外机构资产发生损坏时, 应该及时通知驻外机构资产管理员, 由部门资产管理员 填写相关电子流,通过审批后才允许进行维修;维修尽量在当地完成,非特殊情况不允 许送回总部维修。 员工进行资产维修时对供应商的选择应该在采购专员指导下完成,最 终供应商的确认,也必须由采购专员确认,否则不给予报销。
3.2资产损坏维修费用承担说明:
备注:维修费用赔偿金要求一次性付清,若维修金额过高赔偿人无力一次性付清,可申 请逐月从赔偿人工资中扣除,直至还清为止。
四、资产丢失赔偿处理:
4.1资产丢失:
公司资产进过多次查找,确实无法找回的,即可认定为丢失。
4.2具体处理步骤如下 :
员工发现资产丢失应该及时报告部门资产管理员,由部门资产管理员对情况进行 调查,确认发生丢失的,填写“资产报废电子流”及《资产丢失损坏赔偿审批表》 ,确 认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 资产被盗被劫的,除提供上述表格外还需提供由直接主管签字 的事件经过说明及报案证明。
部门主管和对应费用权签人审批报废手续,如资产账面价值大于两万元则需提交 总裁审批;
资产管理部确认丢失资产的报废电子流审批情况,归档《资产丢失损坏赔偿审批 表》 ,并将相关单据复印件提供给财务资产会计做账务处理。
财务部在收到电子流审批结果及《资产丢失损坏赔偿审批表》后在固定资产 ERP 系统进行资产销账处理,并对责任主体赔偿金额进行确认和收回。
4.3资产丢失赔偿费用承担说明:
备注:
1、赔偿金要求一次性付清;若赔偿金过高赔偿责任人无力一次性付清,可申请逐 月赔付,从责任人工资中扣除,直至还清为止。
2、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净值率详见附表。
五、固定资产丢失、损毁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每个人责任大 小和表现认识,区别处理,分担赔偿;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最终解释权归总裁办运营管理部资产管理部所有。 相关附件,可参考附件文档
附件一:《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净值率》
附件二:《资产丢失损毁赔偿审批表》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部 二O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范文五:固定资产损坏赔偿处理办法
固定资产损坏赔偿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增强全院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维护固定资产的完整、完全和有效使用,避免丢失和不正常的损坏,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生产等工作任务的顺利进行,为了提高设备器材的投资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办法》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院师生员工都应该自觉地爱护设备、节约器材。各部门应该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办学、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并做到加强对设备、器材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建立科学的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制定各项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积极推行岗位责任制度;改善物资保管条件,做好经常的检验和维护工作并进行必要的基本技术训练;切实防止设备器材的损坏和丢失。一旦发生丢失、损坏事故,当事者要及时填写“固定资产损坏报告单”。
第三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丢失的,当事者应予赔偿。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包赔同规格型号的新设备器材,或按现行市价交款: (l)属个人责任丢失录相机、电视机、录音机、照相机、电风扇、电吹风、电子表、计算器、电取暖器等家用电器和生活用装具、工具、服装等低值易耗器、材料者;
(2)公物私用,丢失各类设备器材者。
2、丢失某些稀缺珍贵物品,则按原价的2—3倍赔偿。原价低于现行市价的,按现行市价的2—3倍赔偿。
3、属于个人责任丢失非生活用器材者,应根据事故性质、设备器材丢失时的新旧程度和造成的后果等情况,以及赔偿人的态度,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设备、器材,偶尔疏忽造成丢失,情况及影响不甚严重、检查深刻者,可酌情减少赔偿费,一般掌握在价10—80%。对态度恶劣、情节严重、影响很坏者,应加重处理。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责任事故,损坏的设备器材尚能修复,不降低性能和精度者,应赔偿维修费和损坏的零件费,认识错误态度好的,赔偿费减少
50 %。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设备器材;
3、尚未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或未掌握操作技术,轻率动用设备器材;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指导错误或不及时,保管、提运不当;
5、粗心大意、操作不慎;
6、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
第五条 损坏设备器材原因同第四条情况,损坏的设备器材经修理调制,其性能、质量较原物仍降低甚多者,除赔偿零件费、维修费外,应按原件的10—30%赔偿。认识错误态度好的,赔偿费可减少30%。
第六条 损坏设备器材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损坏情况与上述第四、五条相同者,一般可按上两条赔偿费的50%赔偿。
属于下列情况,可按四、五两条赔偿费的10—20%赔偿:
1、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设备器材,偶尔疏忽造成者;
2、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者;
3、设备维修过程中,由于主观原因,造成事故者;
第七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丢失损坏,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免于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能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2、因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长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时,虽已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易碎易坏的低值易耗品,一学期累计造成损失在正常范围以内的;
5、经领导批准存放物资的地点,虽属条件可能,已加强了安全措施,仍未避免的失盗,经公安部门鉴定属于外盗者;
6、由于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的意外损失;
7、按规操作,但技术不熟练者;
8、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仪器设备、器材发生损坏、丢失事故,当事人应及时填写“损坏、丢失报告单”,向有关领导报告。有关领导应立即查明原因,根据事故大小,分别由实验室、系(或科、处)、院处理。
第九条 对于重大事故,需要保留现场的,要切实保护现场,有关部门要立即向保卫处报告,并会保卫处组织调查,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领导审批。
第十条 赔偿处理权限:
1、损失价值在100元以下的由管理人提出意见,主管系主任(处长)审批;100元—500元的,由部门主管组织三人鉴定小组,提出处理意见,由分管院长审批。
2、损失价值在500元—5000元的,由系(处)和教务处(后勤处)共同鉴 定,系(处)提出意见,院长审批。
3、损失精密、贵重大型仪器设备及其他重大损失事故,损失价值在5000元以上者,要立案处理,报院长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失,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一般应责令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情节不严重或损失价值在20元以下,可免于检查)。
第十二条 损坏、丢失设备器材的责任事故,属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各自责任大小和认识表现,分别予以适当的批评和处分,并分担赔偿费。
第十三条 处理意见形成后,由各系、处、所、室依批文通知责任者,到院财务处交纳赔偿金。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很大困难,难以一次付清的,本人可以提出申请,所在部门证明属实,报分管领导批准,可以缓期分几次从本人工资中扣付。扣款事宜由财务处办理。
第十四条 赔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学生在毕业前必须付清,否则扣发毕
业证书和有关材料,对于无故不缴、无理取闹或故意拖延者,要加倍处罚。)
第十五条 被批准分期赔偿、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本人在此期间爱护设备、节约器材确有成绩或其他较大贡献,本部门出具书面材料,经院长批准,可减免其待缴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