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干货|企业专利风险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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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应对措施
专利法律保护是专利制度的支柱之一,也是应对专利侵权和被侵权风险的最主要的措施,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通常运用的几个原则是:首先是技术特征覆盖原则。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必须要求被控侵权产品完全覆盖了专利权的必要技术特征,如果仅包含必要技术特征中的某些部分,则不能认定侵犯专利权,因此在侵权诉讼中必须证明被诉讼技术完全包含了专利权的必要技术特征。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公知技术抗辩也是被告方经常采用的一种抗辩手段,如果企业成为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被告,应当对专利申请日前与专利技术相近或者相同的技术进行必要的全面检索,看是否能通过运用公知技术抗辩原则使自己免于承担侵权责任。等同原则,是指被控技术是否采用了等价代换的方式使用了专利权人的技术,即是否以实质上相同的技术手段并产生了实质相同的技术效果。禁止反悔原则是指专利权人在专利审查授权过程中作出的意思表示可以作为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证据使用, 专利权人不得以与其专利审查程序中的所做出的意思表示相反的理由在侵权诉讼中主张权利。
在被诉专利侵权中,启动无效专利程序是最为有效的应对措施。企业在应诉过程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在此情况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规定》,法院一般会中止诉讼程序,这样就可以赢得一定的时间,如果在此程序中部分或全部无效对方专利权, 则直接赢得诉讼。当然企业要使专利无效获得成功,关键是要收集整理出专利权无效的充分证据,通过分析、调查该项专利权不符合专利“三性”的证据,证明专利说明书对技术内容的公开,以及专利权在审批中的修改、变动情况有错误,以争取使专利权无效,从而获得专利诉讼的胜利。
在专利侵权诉讼之前,也可以采取相应的非诉讼手段来应对专利风险,如警告、宣言、登报发表声明,或者通过发律师函提醒制约竞争对手。尤其是对专利权牢固程度并无十分把握时,不应轻易提起诉讼,即使要提起诉讼也要综合考虑诉前措施,如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措施,或采取诉讼调查和律师事先调查函等手段减少诉累和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二)技术应对措施
专利制度根本的目的之一在于鼓励发明创造, 通过技术创新引领本行业的技术发展方向,本身就能有效地规避和减轻专利风险。由于企业技术竞争激烈化,企业间总是通过交替的技术创新来推动行业的技术不断进步,当企业的竞争对手拥有多项专利权对本企业构成威胁时,而该专利权又十分牢固,除采用法律的应对手段外,还应采取技术上的应对措施。其主要方式:一是绕开权项,采用回避的技术设计,开发不相抵触的技术方案。在此过程中企业应当弄清竞争者专利权的权利要求范围,研发不同的技术解决方案,或者基于对方的专利技术研发具有更高水平的技术路线,从而绕开对方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二是使用替代技术方案。替换的技术特征越多,侵权的可能性就越小,不过替代技术方案应该是具有明显技术效果的方案,而不是“变劣”的技术替代方案,否则仍有遭受专利风险侵害的危险。企业是否使用技术替代方案,还需要从经营战略的角度去权衡定夺。三是加强企业自身的专利储备,大量地开发研究外围的技术方案,提升企业自身的专利抵御能力,特别是当竞争对手拥有难以回避的基础专利时,企业可以通过开发外围专利技术来围剿基础专利,从而实现自己的技术、生产和经营目的。
(三)管理应对措施
通过技术合作、专利许可和专利保险等管理手段来应对和规避专利风险。通过专利技术的引进、输出和专利技术的交叉许可形成专利联盟,增加合作各方的专利技术实力。专利技术引进能够迅速地组织规模化生产,并凭借专利技术的垄断权控制,保证自己在没有比专利更好的技术产生之前不会受到该专利的威胁,以避免造成经营上的损失。交叉许可实际上兼有引进和输出的双重性质,通过交叉许可可以换取利用价值较大的技术,也可以避免更多的专利摩擦。专利保险则可为投保人的专利维权行为而支出的调查费用、维权费用和诉讼费用给予赔偿,化解专利风险。在管理上企业还可以通过政府协调、行业协会支持和争取客户支持来减轻专利风险的发生,保证企业经营行为的正常运行。
作者:王皓 东台市知识产权局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
节选自:《企业专利风险的发现及应对措施》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总第98期
《企业专利风险的发现及应对措施》节选的三部分已在本微信推送完成,前两部分为:
(一)干货 | 企业专利风险,你发现了吗?(4月14日)
(二)干货 | 如何评估企业专利风险?(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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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审计风险控制的应对措施
第2012年第8期(总第403期)
(2012)08-0090-03[文章编号]1009-6043
商业经济
SHANGYEJINGJI
No.8,2012TotalNo.403
审计风险控制的应对措施探讨
宋英慧1,周筱琪2
(1.东北师范大学
人文学院;2.东北师范大学
商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摘要]审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它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的始终。控制审计风险,审计行业方面:应在在全行业范围
行业监督和行业维护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审计行业体系;会计师事务内建立健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建立起拥有行业立法、所方面:应建立风险责任制度,审慎选择被审计单位,合理地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责任保险,建立专业指导机制;注册会计师方面:应认真制定审计方案,严格按照执业准则开展工作,采用可靠、有效的审计技术方法,认真、坚持不懈地深入学习《企业会计准则》。
[关键词]审计风险;主要环节;原因;应对措施[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TheSolutionstoAuditRiskControl
SONGYinghui,ZHOUXiaoqi
Abstract:Auditrisksexistthroughoutthewholeauditingprocess.Tocontrolauditrisks,asoundqualitycontrolsystemshouldbesetupintheauditindustry,anall-round,multi-levelauditsystemthatcouldmaketherules,superviseandsafeguardtheindustry.Theaccountingfirmsshouldestablishariskliabilitysystem,makeprudentchoicesontheauditedparties,drawreasonableriskfundorbuyliabilityinsurancesandbuildprofessionalguidancemechanism.Theregisteredaccountantsshouldformulateauditingprojectsseriously,dealwiththeworkinaccordancewiththeprofessionalstandardsrigorously,takereliableandeffectiveaudittechniques,andstudytheAccountingStandardsforBusinessEnterpriseswithpersistence.Keywords:auditrisks,keystages,reasons,solutions
注册会计师是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鉴证者,他们凭借自身的专业优势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公正地评价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公允性。但是,计,客观、基于成本效益原则以及审计本身的局限性,注册会计师并不能保证已审的财务报表不存在任何的错报或漏报,审计风险便由此产生。
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如果忽视审计风险的存在,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审计风险一旦而当审计风险现象超过一定水平,必然引起相应的后果。较为严重的时候,甚至可能会助长会计造假和舞弊行为,影响经济的健康发展,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促使不良社会风气的形成。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之前,并不能做到充分掌握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系统和内部财务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而这些因素恰恰是注册会计师能否做出正确的职业判断,发表真实、客观的审计意见的重要支柱。此外,一些缺乏职业素养的审计方会为了满足被审计单位的要求,以确保自己能够获得足够的经济利益而违背审计准则进行审计,甚至为了提供审计报告而对缺乏客观依据的财务报表以及相关凭证进行“经验性”的逻辑推理,这便是审计风险产生的源头。
(二)审计抽样环节的风险
由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的实施过程中不可能做到对被审计单位所有经济事项所涉及到的财务收支业务都进行查证,所以在审计过程中应当正确地运用审计抽样方法,以提高审计效率,同时保证审计质量,有效地减小审计风险。审计抽样的关键所在就是要抽取可靠性强的数据,若样本总体反映的情况差异超出可容忍的范围,就会使注册会计师对抽样结果产生过度的信赖,审计的公允性就会丧失,审计证据就可能会片面、不可靠,从而产生重大误导作用,得出错误的审计结论,形成审计风险。
(三)出具审计意见环节的风险
一、审计风险存在的主要环节
审计风险的普遍性特征决定了它存在于审计业务的每一个环节之中。但是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矛盾特殊性原理,我们在分析问题的时候,还要区分出事物的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以及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因审计抽样和此,笔者将重点分析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出具审计意见三个环节中容易出现的审计风险。
(一)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环节的风险
[收稿日期]2012-06-26
女,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作者简介]宋英慧(1968-),
-90-
范文三:影子银行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摘 要]影子银行经过多年发展,规模日益巨大,但是却难以具体统计,对经济的影响日益明显,但是却无法监管。影子银行与商业银行、信托公司、担保公司等商业机构的联系日益紧密,如不能尽早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管控,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将会埋下巨大隐患。监管机构应采取加强管理、建立“防火墙”的措施防控风险,同时推进金融创新和利率市场化,深化金融业改革,如此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影子银行带来的挑战。 [关键词]影子银行 商业银行 利率 一、引言 影子银行的概念是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PIMCO)执行董事麦卡利(Paul McClley)首次提出,用以指代那些“不接受监管的,充当储蓄转投资中介的金融机构”。这类金融机构从事商业银行业务,但是却不会受到类似商业银行南阳的严格监管。影子银行通常包括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按揭贷款公司等等,同时影子银行却与商业银行有着根深蒂固的联系,商业银行是影子银行业务的直接参与者。 二、影子银行的特点 影子银行具有四个特点:一是影子银行经营商业银行的业务,具备商业银行功能。影子银行的经营范围包括:期限转换、信用转换、流动性转换等;二是影子银行缺乏监管。由于影子银行不直接吸收存款,整条业务链是不受货币当局监管的。同时影子银行的货币创造情况与系统性风险,是游离在传统的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三是影子银行的杠杆率高。影子银行没有准备金的约束,杠杆率超过传统银行放贷业务。四是影子银行的风险高。影子银行缺乏核心存款,资产负债率高,再加上高杠杆率,导致影子银行背负高风险。 当今影子银行的资产规模非常大,美国影子银行体系高峰时持有约16亿美元的资产,是美国整个商业银行体系10万亿美元总资产的1.6倍[龚明华 影子银行的风险与监管]。而对于中国影子银行的资产规模,业内一直没有权威的数据,根据德勤发布的《2012年中国银行业十大趋势与展望》报告,2011年中国的影子银行资产规模在11.5万亿人民币左右,约占银行信贷规模的20%。而2011年中国的GDP为47万亿人民币,也就是说影子银行资产规模已达到GDP的24.5%,而且这个数字近年来呈现不断上涨趋势。影子银行已不仅仅是金融系统的一股潜流,而已成为一条动脉。 三、 影子银行与传统商业银行业务的关系及其潜在风险 影子银行发展壮大,成为商业银行金融服务的有益补充,而商业银行也正逐渐融入影子银行之中。中国的利率是受到管制的,有时候并不能反映市场的真实状况,影子银行能够帮助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商业银行的替代作用,并且影子银行的效率也更高。影子银行的借贷利率更加市场化,在市场上信贷收紧的情况下,成为企业在商业银行系统外寻求融资的主要渠道。尤其是在中国,金融垄断下的大型企业能够以低利率获得银行信贷,中小企业只有从其他渠道融资,影子银行正是一项主要选择。 但是在影子银行发展的过程中,商业银行并非是一个旁观者,而是最大的参与者。商业银行参与具有监管套利性质的业务,为实体经济融资,这样就能将表内资产转移到表外。随着金融脱媒化的发展,商业银行依靠利差收入的盈利模式已面临巨大的挑战,纷纷寻找其他途径来创造业绩增长点。而影子银行能够逃脱监管牟取超额利润,因此商业银行资产大量投入到这个领域历来。 但是影子银行业务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巨大的潜在风险。首先,商业银行过度参与影子银行业务,一旦影子银行高杠杆率的危机爆发,损失会传递到商业银行自身。因此,商业银行在参与影子银行业务时会背负巨大的信用风险和声誉风险;其次,影子银行会加速社会资本虚拟化,对影子银行的资产流向进行分析后发现,影子银行的资金很大部分进入了房地产、地方政府基建项目等。一旦经济出现波动,资产泡沫破裂,影子银行的资金流就会断裂,其盈利模式也将难以为继;再次,影子银行削弱了宏观调控的效果,以房地产市场为例,自2009年下半年以来,中央的宏观调控趋紧,市场上的流动性减少,但是房地产依旧能保持稳定的增长,这其中一方面在于地方政府在调控房价上存在惰性,另一方面也有影子银行在持续为房地产市场输血。事实上,由于影子银行的存在,人民银行所能使用的调控手段日趋受限。如果不能把商业银行额表外业务、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资金纳入统计范畴,管理层就无法全面地监测和分析社会整体融资状况。 四、如何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 影子银行的规模日趋壮大,如果不能及早进行监控和管理,未来它对经济的破坏力会进一步放大。一来影子银行处于脱离监管的状态,使用的灵活性强,受到监管的资金就会产生进入影子银行的冲动,这种趋势会进一步加速影子银行的坐大;二来影子银行的快速发展也显示出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影子银行的态度应该是“疏导”而非“堵截”。随着金融业的发展,银行、保险、证券机构等彼此交融,行业界限越来越模糊,影子银行所创造的金融工具几乎打通了所有的金融组织,因此对影子银行的监管要整体考虑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需要,不能因噎废食。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控和管理,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1.合理确定监管对象和监管主体 中国的“影子银行”包含两大块,一是金融机构内逃避监管的证券化活动,比如委托贷款、担保公司、信托公司等进行的储蓄投资业务;二是民间金融活动,主要有地下钱庄、民间借贷等。影子银行的复杂性对监管层提出了诸多挑战,首当其冲的是如何界定监管对象和监管主体。随着金融同业化的发展,中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的制度设计已经无法适应现实需求。“一行三会”虽然有明确的监管职责,但是很多时候并未形成监管合力,对于游离在监管之外金融活动,未能制定完整地监管政策框架。 2.建立“防火墙” 商业银行通过银信合作等方式将资金从表内转移到表外,逃避了监管,扰乱了政府的调控。因此首先应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计提资本金或拨备,建立商业银行与影子银行之间的防火墙。其次要加大各类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防止金融机构参与民间金融活动,严禁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企业或他人提供融资便利。 3.稳步推进金融创新 金融创新的目的是为实体经济服务,应坚持这项原则,切不可本末倒置。在设计金融产品时,应警惕资产的过度虚拟化。很多金融产品,如期货、期权等,都是为了减少经营风险而设计的,但是有时候在个体理性的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却是集体无理性。因此在利用“金融创新”这个达克摩利斯之剑时,要注意建立起相应的规则体系和监管体系。 4.加快利率市场化步伐 影子银行的出现,利率管制最重要的原因。官方对利率的控制,使得利率失去了价格信号的功能,直接造成了大型企业从商业银行获得低息贷款,中小企业从影子银行体系获得高息贷款的“二元金融市场”。甚至有些企业,将从商业银行获得的低息贷款转移到民间借贷市场以赚取利息差,中小企业在高利贷的压力下艰难生存,类似的行为严重地影响了实体经济的发展。 影子银行的出现发挥了利率“寻找”功能,是利率水平能够真实反映市场资金供求。因此想要对影子银行进行有效的疏导,治根之法是加快利率市场化步伐。中国的金融市场应该具有平等性和开放性,不论是大型商业银行还是民间金融机构应该具有同等的市场地位。国家的货币政策应该保持独立性,影子银行的发展从另一个角度讲可以看作是国家的经济管控下的畸形现象。 参考文献: [1]龚明华,张晓朴,文竹. 影子银行的风险与监管[J]. 中国金融,2011,03:41-44. [2]李东卫. 关于影子银行系统监管的几点思考[J]. 金融会计,2011,04:65-70. [3]李建军,田光宁. 影子银行体系监管改革的顶层设计问题探析[J]. 宏观经济研究,2011,08:24-28. [4]蔡静. 国际影子银行监管改革及启示[J]. 青海金融,2012,06:31-33. [5]邱峰. 影子银行与商业银行的融合及其风险规避研究[J]. 金融会计.2012, 07:43-48.
范文四:信托到期时的风险应对措施
信托到期时的风险应对措施
信托终止时,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需要向受益人支付信托资金及预期信托收益,如果届时现金类信托财产的金额无法覆盖应向受益人支付的信托资金及预期信托收益总和,则该信托项目出现风险。
此时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发生流动性风险,即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足值,但是由于技术、操作等原因导致变现处置需要一定的时间,或者说是融资方出现暂时的资金周转困难,这种情况首先可以通过召开受益人大会,对信托计划进行延期,然后在延长期内以合适的价格将信托财产变现或进行抵质押物的处置。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市场上资产管理公司等第三方公司愿意接盘的项目通常只是出现了暂时的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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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发生价值风险,即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发生重大损失,或者融资方已没有能力偿还,此时受托人可能会通过追加抵质押物、寻求其他资金接盘、或者股东出面协调解决,下面简要介绍几种常见的方式:
(1)信托计划延期
如果项目现金流出现问题,导致没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信托计划兑付,出现暂时性的流动性风险,此时,延期可成为化解信托项目兑付危机的方式之一,信托公司可以在信托项目延长期间处置抵质押物或者寻求外部资金来源等,如中信信托三峡全通计划因三峡全通公司违约行为,导致其优先级信托受益权无法于预定到期日届满时获得足额兑付,因此将该项目延期三个月进行相关处置安排。按照《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出现需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等事项时,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进行审议。
但是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该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计划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由此我们可以清晰看出,“信托合同约定”优先于“受益人大会审议”。也就是说,如果信托合同中已经对“延长信托期限”等事项的处理方式进行了事先约定,则无需交由“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例如有的信托合同中有如下条款:“资产出让方可在信托计划期限届满1年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受托人认可,可将信托计划期限增加1年”。有的则约定“本信托计划期限为12个月,信托期限届满,信托财产未能及时变现时,信托期限自动顺延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
(2)担保的实现
在信托终止时,融资方无法偿还借款或按协议约定支付回购款的,受托人可以处置抵质押物,或者向保证人进行追偿。
关于抵押权的实现,其方法有折价、拍卖、变卖三种方式,折价又称协议取得抵押物,是指抵押权人以确定的价格取得抵押物所有权以受偿其债权;拍卖又称为竞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法把标的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人;变卖是以一般买卖形式出售抵押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偿还抵押债务的一种方式。这三种抵押权的实现存在的前提是均须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同意。如果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直接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物。如果在信托产品的风控措施设计中存在强制执行公证措施,则当债务人逾期不还款,抵押权人可以基于强制执行公证书向公证机构申请强制执行证书,再依法持强制执行证书向债务人所在地或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质押权的实现方式与抵押权相同。
关于保证担保的实现,保证担保作为《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之一,是唯一的人的担保,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要实现保证债权利益,受托人应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对于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应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和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
投资者可能认为,多数信托产品存在较强的抵质押等风险控制措施。如果融资方不能按期偿还信托本金及其收益,也可以通过处置抵押物等方式来挽回损失。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资产处置需要一定的过程,即使对抵押物进行风险处置,也是需要信托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进行处置,不是信托公司可独立行使的。法院进行司法处置的时间周期则是信托公司本身难以控制的,因此这也成为信托公司风险处置的现实压力。如果处置时间周期较长,甚至长达一年半载,信托投资者将面临长时间不能按期回收信托本金及收益所带来的心理煎熬。另外,资产处置也存在处置结果不理想,投资者最终遭受损失的可能。因此评判信托公司尽快完成项目风险处置的能力也至关重要。目前,在很多情况下,信托公司为了维护其声誉,可能会以第三方资金先行偿付后,再行对抵押、质押物进行变现处置。
(3)资产管理公司接盘
信托计划到期寻找第三方资金接盘也是信托公司处置兑付发生风险的信托产品的一种常见方式。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在各地设有分支机构,具有较为丰富的诉讼和强制执行追索债权的经验和资源,而且与各地政府、银行、国企的合作由来已久,因此其在接盘存在兑付问题的信托项目时存在一定的优势。2012年8月银监会拟定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信托公司不良资产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信托公司不良资产的边界、收购范围,资产公司的风险控制、操作合规性等作出了详尽的规定。《指引》所指信托公司不良资产是指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开展业务或因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形成的不良债权。主要包括以下六类形式:
第一,信托公司以自有资金开展业务产生的不良债权;
第二,信托公司开展信托贷款业务形成的不良债权;
第三,信托公司开展特定资产收益权类信托计划业务形成的不良债权;
第四,信托公司开展附回购条款的股权投资类信托计划业务形成的不良债权;
第五,信托公司设立结构化信托计划,优先受益人以现金认购优先受益权,劣后受益人以其持有的债权资产认购劣后受益权,由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偿付义务,信托公司通过处分上述债权财产而形成的不良债权;
第六,信托公司开展其他业务所形成的不良债权。此六类形式包含了可以收购的全部不良信托。其中第一类与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类似,是以自有资金开展业务产生的不良。而权益类信托计划产生的不良,如信托计划中一方有回购义务而不履行,就作为不良债权的认定,银监会关于此类业务明确了准入,这也是大多数房地产信托接盘的模式。
数据显示,2012年房地产信托总到期规模超过1700亿元,总量较大而且兑付时间相对集中,再加上房地产调控政策未有放松,房地产信托危机四伏,资产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等各路资金却蠢蠢欲动。目前市场上主要是由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接盘,据了解,截至2012年上半年,信达、华融、东方和长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房地产信托规模已超过300亿。一般来说,资产管理公司接盘的房地产信托通常满足四证齐全、资金价值充足、可变现性较强等条件,其流程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形成不良债权。对于贷款模式的房地产信托,首先由项目公司出具函件说明无法还款,从而信托公司向资产管理公司出具不良债权证明文件;对于以股权附加回购的模式操作的房地产信托,由项目公司股东与信托公司签署股权回购协议,确认信托公司对项目公司的债权,然后项目公司出具无法还款的函件,再由信托公司向资产管理公司出具不良债权证明文件。
第二,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债务重组协议等相关协议。约定信托公司将其享有的对融资方的不良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支付转让价款。另外,在资产管理公司支付转让价款之前融资方应将信托计划剩余金额支付给信托公司。
第三,办理债务重组涉及的抵质押手续。
第四,涉及股权过户的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如以股权附加回购模式操作的信托计划,需要将股权从信托公司名下转回原融资方。
第五,资产管理公司按照约定支付债权收购价款。
另外,不少信托项目中,在信托成立之初资产管理公司就与信托公司或者相关方签订远期受让协议,为项目的兑付提供潜在或者间接的保障。
(4)股东协调
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的问卷调查,在企业风险管理活动中,76%的信托公司认为股东起到很重要的作用,16%认为重要性中等,只有9%的认为重要性一般。股东对信托公司风险管理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股东的要求决定了信托公司的文化、治理结构、制度建设等方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建设;股东的风险偏好影响着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决策和效率;股东的入股意愿和支持力度对信托公司确定合理的风险承受水平有重要影响;股东的投融资经验及相关风险控制体系可以向信托公司传输;股东平台可以为信托公司创造相关业务的便利性。
信托公司多数拥有强大的股东背景。通常情况下在信托产品发生兑付危机时,股东为了保全信托公司的行业声誉,可能通过受益权转让的方式实现该项目的兑付。另外,由于股东的资源广泛,通常有能力协调相关政府机构,帮助信托项目实现兑付。
另外,部分信托项目可能通过以新兑旧的方式进行偿付,即信托公司可能会发行一个新的信托项目,募集资金将原信托资金置换,以实现按期兑付。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资管公司接盘还是股东协调,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就此认为“零风险、零时滞”,投资者需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资产配置。
范文五:托收结算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摘 要:在买方市场的形势下,出口商要想占领市场,除了提高商品质量,在结算方式上,出口商往往不得不增加使用进口商乐意接受的付款方式,托收结算业务就是其中之一。出口货款能否收妥,收多收少,托收行和代收行两家概不负责。出口方唯一能依靠的就是进口方的信誉。正因如此,在托收业务中,出口方可能遭遇各种情况的风险。作为出口商和托收银行,一定要做深入的调查研究,全面掌握进口商和进口国的相关资料和情况,以便及时正确地采取相应的防范风险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托收结算;风险;应对措施
1.引言
当今国际贸易迅猛发展,口商要想占领市场,需要重视在付款方式上给予进口商一定的优惠。因此,在结算方式上,出口商往往不得选用进口商乐意接受付款方式,托收业务就是其中之一。然而,托收方式纯属一种买卖双方的商业信用,银行只起结算中介作用,缺乏第三者对买卖之间交货和付款做出可靠的信用保证。
2.出口商在托收业务中面临的主要风险
出口货款能否收妥,收多收少,托收行和代收行两家概不负责。出口方唯一依靠的就是进口方的信誉。正因如此,在托收业务中,出口方可能遭遇各种风险。
2.1 进口商诚信风险。若为了开拓市场,而对进口商经营规模和风险管控能力没有进行深入调查,很可能在托收结算环节出现拒付风险,主要有:
2.1.1 进口商经营管理不善偿债能力下降而无法支付货款。进口商内部管理出现问题,财务管理不到位,导致破产倒闭而没有资金支付。若此时合同已履行,出口商不可避免地要遭受价格损失,可别指望进口商能按时足额地支付货款。
2.1.2 由于市场变化对进口商不利而拒付货款。若货物运输期较长,等到货物到达进口国境内时,价格出现下跌,这种情况下进口商付款积极性大打折扣。
2.2 进口国经济环境风险。进口国的经济环境好坏,直接影响经营业务的开展,经济环境方面存在的风险主要来自进口国经济、法律等因素。
2.2.1、政治、经济形势变动带来的风险,如政局动荡导致国内骚乱、罢工,甚至战乱等,政府的政策多变,出台针对出口国的敌对性新法案等。
2.2.2 对进口国的法律掌握不足带来的风险。随着世界经济的迅速发展,加强国际合作,制定很多法律文件议,对这些法律文件内容产生的争议,是经常有的事,由此可能导货款拒付的情况发生。还有对新法律的认识不足等都会产生一定风险,如进口商无法申请足够数量的外汇、进口商无进口许可证等风险都可能存在。
2.3 进口地一些特殊规定带来的风险。在某些进口地,针对当地的国情会制定一些特殊的规定,若不加以识别,风险也很大,也有可能造成出口商钱货两空。例如某些欧洲国家,对于来自出口地银行按远期付款交单方式的托收业务,习惯上均在进口商承兑后,立即把单据交给进口商,将D/P一律按D/A处理,这就存在很大结算风险。
2.4 商贸合同术语表述不当带来的风险。在国际贸易协定中,术语要用得准确,要尽力选有对自己有利的条件,否则也会带风险。如在货物运输环节,由谁实际控制货物至关重要,如在CIF条件下,由出口商联系货运,掌握货物的途中运输情况,出口商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对在途或有损失提供保障。而在F条件下,运输环节由进口商掌控,这种条件对出口商极其不利,因为进口商办理了货物运输事宜,货物及运输单据在进口商手中,进口商事实上掌握了货物的控制权,如果是按CFR、CPT成交的合同,出口商没有办理货运保险,而进口方为了经济利益有可能不办理保险,如货物在途中发生损失,进口方不能信守合同,势必造成了出口方直接经济损失。
2.5 远期付款交单方式带来的风险。在远期付款交单条件下,进口方付清货款才能拿到单据,而在买方承兑情况下,可以拿到单据,此方式对出口商的风险也很大。进口地的代收行为了自身融资业务,可能会允许进口方从代收行借出货运单据,进口方只在付款前开立一张信托收据,在提货出售后再把货款偿还银行。
2.6 托收业务过程中相关部门及人员工作疏忽带来的风险。托收结算过程中,要经历许多环节,难免会出现各种差错,如在快递公司发送不及时,相关单据不全、银行人员未将承兑结果及时通知出口商,这都会延误付款。
3.托收风险的防范措施
经济全球化发展,国际托收结算方式运用越来越多,尽管这种方式对出口商有诸多不利,但为了开拓国际市场,出口商在结算方式上不得不做出让步,尽管存在很多风险,但也有很多便利。并且越来越多的生意人注重诚实守信,托收结算方式还是很有生命力的,针对托收结算方式风险制定有效的监管理措施,把风险控制在最低是我们必需学会的本领。
3.1 广泛深入了解贸易伙伴的资信和经营作风
3.1.1 对于有过贸易交往的客户。对于老客户,要经常联系。建立客商信用档案,详细记载调查了解的情况,以评估客户的资信及经营作风和履约能力。
3.1.2 对于新交往的客户。对于新客户,出口商应事先采用各种手段搜集客户信息,了解客户的经营规范、管理水平,所处当地的社会经济环境等等。对其资信证明、财务报表等更要仔细研读,如进口商是否合法,是否已经申请到外汇等。
3.1.3 对资信存在问题的客户。对信誉不好的客户,要针对具体情况加以分析。采取灵活多样的结算方式,比如对方要求采用托收结算方式时,可要求其预付一部分货款作为条件,以此把风险降低。
3.2 熟悉进口国政治经济文化,当地法律知识。要全面学习当地政治经济文化,当地法律知识。特别是进口国家的外贸管制和外汇管制条例,要多分析研究,避免货到目的地后,由于违反当地有关法律规定不准进口或收不到外汇而造成损失。
3.3 学好贸易知识,谨慎选择贸易术语。要加强贸易知识学习,尽力避免贸易条款中不当表述。如应争取CIF或CIP贸易条件,尽量避免采用FOB或CFR术语。因为在FOB与CFR两种术语下,买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的义务而由买方自行办理。对出口商来讲这是个潜在风险,因为进口商可能不办理保险,一旦货物在途中出现风险,卖方将钱货两空。
3.4 谨慎选择托收行、代收行。应选择在国际上知名度较高、与其有往来业务关系的国外银行较多的银行作为托收行,另外,还可以参照进口商提供的代收行,选择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出口地银行作为托收行。要求托收行按照出口商的托收申请书行事。
对于代收行,事先需要了解代收行的资信状况,以免进口商与代收行合伙行骗,对出口商造成损失。出口商可以通过托收行选择代收行,代收行通常为托收行的海外联行。
3.5 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转运货物、制作单据。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量条款、品质条款、以及装运条款装运货物,以防止买方以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借口拒收。另外,单据内容应真实准确,做到单单一致,单据种类齐全、份数完整。
3.6 可要求进口商提供银行保函。要求进口商提供银行保函,以银行信用替代商业信用,降低风险。一旦进口商拒付或逾期付款,出口商有权凭保函向银行追索。
3.7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用托收结算方式应当定期检查、及时催收清理,发现问题应迅速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安排专门人员对未收账款进行全程跟踪,在未收款期间,与托收行及代收行保持密切联系,查询银行交单及客户付款信息,做到事先控制。
4.结束语
对于托收承付这一结算方式,既不能疏忽大意,也不能因噎废食。在提升出口量的同时,要注意对从合同签订到合同执行中间每一环节的风险控制。另外,尽管这一结算方式对出口商而言存在诸多风险,但对增强出口竞争力是有利的。出口商不能因为存在风险而放弃机会,相反,应当积极应对,当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时,可以委托专业追账公司追讨,或通过诉诸法律等方式,力求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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