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租船运输的特点
租船运输的特点:A不定船期、不定航线(按合同安排船舶航线)B适合大宗散货的整船运输C营运中的相关费用及风险的承担根据合同而定D签订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航次租船的特点:A出租人负责配备船长、船员,负担船长、船员工资、航行补贴、伙食费用等B出责任负责营运安排和调度工作,并负责船舶的燃料费、修理费、港口费用、淡水费、物料费、船舶折旧费、维修费、船舶保险等营运费用C按照装载货物额数量或船舶吨位的综合以及合同约定的运价,计收运费(支付的方式、时间、地点等)D合同中需明确有关装卸货物的费用有出租人还是承租人负担E须订明可用于装卸的时间、计算方法并规定速遣费、滞期费的计算标准
定期租船特点:A由船舶出租人负责提供一艘船舶,并负责配备船长、船员,同时负担船长、船员的工资、航行补贴、伙食费等B承租人负责船舶的调度安排及营运工作,除船舶修理费、物料费、润滑油费、船舶折旧费、船舶保险费等由船舶出租人负担外,其他有关营运费用,由承租人负担C租金率按船舶装载能力、租期长短以及航运市场价格等多方因素,在合同中约定D合同中需订明淡水费的分担E合同中常订有关于交换船的规定 光船租赁特点:A出租人只提供一艘空船;承租人负责配备船长、船员,并负担其工资、奖金、补贴及伙食费等B承租人负责船舶的调度和营运安排,并负担除船舶保险以外的一切营运费用C合同中通常订明光船租赁前存在的船舶担保物权及光船租赁期内产生的船舶担保物权的问题D合同中需订明超出一定数额的设备或仪器的变更费用如何分担 租船市场的作用:A专门为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提供各种租船业务的机会B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快速有效地成交业务C调节全球航运市场D提供大量的租船市场的信息资料 航次租船合同特点:A出租人负责船舶的营运和费用B约定货物和装卸港C承租人按照约定使用舱位并按装载货物的数量支付运费D照料货物的义务以合同约定为准E约定装卸货时间和滞期费/速遣费的计费办法
定期租船合同特点:A出租人配备船长和船员B承租人只能对船舶行使使用权C租期内按月计算租金
光船租赁合同特点:A转移船舶的占有权B租赁物是特定船舶C双务、有偿行为D具有期限性
租船运输:通过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运输合同或船舶租用合同进行货物运输的基本运营方式,也称不定期船运输。
航次租船:出租人负责提供一艘船舶,在约定的港口之间,运送约定的货物,进行一个航次或数个航次的租船方式。
定期租船:出租人把传播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一定时期,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租船方式。 光船租赁:船舶出租人提供一艘不包括船员在内的空船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一定时期,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一种租船方式。
租船合同:承租人以一定的条件向出租人作用一定的船舶或舱位,以运输货物或旅客,就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做出明确规定的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有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光船租赁合同: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赔本船员的 船舶,在约定的期限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范文二:各租船运输方式的特点
各租船运输方式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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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航次租船的特点
?规定一定的航线、装卸港口以及装运的货物种类、名称、数量等:
?船舶的经营管理由船舶所有人负责。
?在多数情况下,运费按货物装运数量计算或采用包干运费。 ?规定一定的装卸期限或装卸率,并计算滞期费、速遣费。 ?船舶所有人除对航行、驾驶、管理负责外,还应对货物运输负责。
?船、租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以航次租船合同为准。 (2)定期租船的特点
?期租是租用整船。
?期租不规定船舶航线和装卸港口,只规定航行区域范围。 ?期租对船舶装运的货物不作具体规定。
?期租的租船人有船舶调度权并负责船舶的营运,支付船用燃料、各项港口费用、捐税、货物装卸等费用。
?租赁期间的船期损失,除特殊原因外,均归租船人负担。 ?期租租金是按每载重吨每月(或每日)计算。
?有关双方权利和义务,期租以期租合同为准。
(3)光船租船的特点
光船租船实际上是期租的一种派生租船方式,所不同的是,船东只提供一艘光船,船上没有船员。租船人接船后尚须自行配备船员,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和航行的各项事宜。泉州到和田物流在租期内,租船人实际上对船舶有着支配权和经营权。 但对有些想卖船的船东,在买方无力一次性付清货款时,余款会以光船租船的形式,要求租船人以付租金的方式偿付船价款项,直到分期付完船价款船东再交出船舶所有权,租期到此为止。
航次租船与定期租船最大的区别有2点:
(1)在航次租船方式下,船方除负责船舶的日常经营管理外,还要负责将货物运送到合同规定的目的港。而在定期租船方式下,船方仅负责对船舶的日常养护和保证船员的工资与给养,至于船舶的调度,货物的运输以及在租期内因运营管理所产生的其他费用支出一概由租船人负责。
(2)在航次租船方式下,要规定装卸期限和装卸率,用以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而在定期租船方式下则无须规定此项内容。 仓储管理系统 http://www.c-wms.com/
范文三:定期租船合同特点及其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
定期租船合同特点及其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
1、定期租船合同的特征
根据定期租船合同的定义,可以看出定期租船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出租人提供配备船员的船舶。
这一点是与光船租赁的主要区别,正由于出租人负责配备船员,因此也就必须负责船员的工资、给养、船舶的维修保养、物料以及船舶的保险等费用,并享有船舶所有权和管理权。而承租人则负责燃料、淡水、港口使用、货物装卸等费用,并享有船舶调动权和经营权。
(2)按约定租期支付租金。
在定期租船合同下,租金是根据租期和船舶状况来确定的,因此这与提单运输,航次租船合同不同。
(3)按约定用途使用船舶。
虽然定期租船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都有约定运载的货物,但前者通常只约定一个大的货物种类而不详细列明,而后者则约定具体的货物种类。
2、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不同
综上,可以看出其具有财产租赁合同和运输合同的双重性,因为承租人根据定期租船合同在一定时期内取得对船舶的调动权和使用权。另外,承租人租赁船
舶,在多数情况下是为了承运第三人的货物,且合同中有许多条款是直接规定货物运输的,因此,它又具有运输合同的某些特征。其与航次租船合同的不同主要是:
(1)出租人地位不同。
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享有出租人让与的经营权,因此,在其承揽第三者货物时,通常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交与托运人,承租人为承运人,他与托运人、收货人具有最密切的合同关系,而出租人与第三人无合同关系。
另外,这种经营权的区别,使得定期租船合同的船东(出租人)为了保证其船舶的安全,就会在合同中加入有关航区,可装运货物范围等航次租船合同中没有的规定。
(2)在营运成本方面不同。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由船方负担的航次成本在定期租船下转由租船人承担,因而在定期租船中会有关于燃油消耗量、航速的规定。
(3)在时间损失上不同。
航次租船的时间损失由船方承担,因此,在航次租船合同中有关于装卸时间的规定;而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时间损失由租船人承担,因此,定期租船合同中有关于停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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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租船运输
一、船舶租赁方式可分为三大类:(租船运输方式)
航次租船(Voyage /Trip charter);
定期租船(Time charter);
光船租船(Bareboat/Demise charter)。
上述三大类中,由于航次数或时间或某些特殊规定,又可再分不同的细类,具体分法如下: 光船租船:光船租船(Voyage/trip charter)和光船租购(leasing and purchase contract);
定期租船:定期租船(time charter)和航次期租船(time charter on trip basis)。
航次租船:单航次租船(Single voyage charter)、往返航次租船(Return voyage charter)、
连续单航次或连续来回航次租船(consecutive single or consecutive return
voyage charter)、包运合同(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二、 各种租船方式的性质和特点
(一)、光租租船方式的性质和特点
光船租船又称租船。船东在租期内将一艘空船出租给租船人使用,并将船舶的控制权和占有权也一并交给租船人。租船人按合同规定在租期内按期向船东支付租金,负责提供船员、供应和装备船舶、船舶的营运管理和费用。租船人在租期内成为该船临时特定的船东(shipowner pfo hac vice)使用船舶。这种租船方式一般具有下列特点:
1、光船租船方式是由船东和租船人的特殊目的而形成。首先船东的目的,他们仅把船舶作为投资的对象。他们本身不是常规的航运公司,没有一套经营航运的管理人员。他们造好船后就将船舶长期光租给航运公司,以此收取租金作为投资回收和赚取利润。另外,一些不愿经营运输业务的船公司,也有可能将船舶以光租形式出租给其他船公司,因为他们的经营管理能力可能较差,不愿冒竞争的风险。虽然出租利润不高,但稳定的租金收入有保证,比自己经营保障更大。
对于租船人来说,愿意光船租进而非期租该轮的原因之一可能是他们在某段时期内缺少船舶或希望扩充船队而又是不愿化大笔钱去买船,或者贷款有困难而买不起船舶;原因之二是对租进的船舶拥有完全的控制权,包括控制船舶的航行驾驶和管理。
2、这是一种财产租赁方式,并不具有运输承揽的性质。这种方式如同房东将空房出租给房客一样。光船租船合同完全是一种财产租赁合同,它与上海货运合同有许多不同之处。船东对出租的船舶仅拥有财产所有权,而无对船舶的控制权和占有权。船东对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责任和费用不负责,例如,对承运货物的责任、风险和费用等不负责。
3、租船人负责雇佣船只,负担船员工资和伙食等。一般情况下,船长和船员都由租船人雇佣和任命。这是标准的光船租船方式,英文为Bareboat Charter,这意味着出租的是一艘船壳。在国际上偶尔也有一种做法,即船东自己雇佣和任命船长,其余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则由租船人雇佣。这样,船东通过自己雇佣的般长对船舶也有所掌握,可维护船东得益。这种形式当然也是光船租船,但英文只能称为Demise Charter,而不能称为Bareboat chatter。
4、租船人负责船舶的调度和营运安排,并负担所有营运费用。时间的风险在租船人一边。船东只按期收取租金,因此船舶的使用效率与船东毫不相干。
5、租金率的确定是根据船舶装载能力和租期等因素由双方协商定下。租金支付方式通常以每月或每半月预付租金率乘以一个月时间为一次预付的租金数。
6、若光租的船舶是一艘船厂要建造的新船,那么船东和船厂的造船合同及建造规范必须事先征得租船人同意才可与船厂签约建造。另外在建造中,未片得租船人同意,船东不能自作主张与船厂更改船舶的规范标准。
7、光船租船经营中的费用划分如下:
船东负责
折旧费
船舶保险费△ 租船人负责 燃油费 港口使费
(1)单航次租船 这是仅仅洽租一个单程航次的租船方式。船东负责履行将指定的货物从一个或几个装货港运往另一个或几个卸货港,货物运抵卸货港,卸货完毕合同即告终止。航次租船中以单航次租船为多。
(2)来回航次租船 它是洽租一个往返航次的租船。所租用的船舶在完成一个单航次后,即在本合同中的卸货港装上回程货运回原装货港,卸完货后合同才告终止。由于货物流向以及船舶适宜货载等因素,对租船人来说,回程货一船厂不易找到,因此这种来回航次租船很少见。
(3)连续单航次或连续来回航次租船:这是洽租连续完成几个单航次或几个来回航次的租船。这种方式下,同一艘船舶在同一航线上连续完成合同规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航次或来回航次,则合同终止。一般,连续完成几个单航次的合同占绝大多数,空放回程航次的费用就由船东负担。当然也往往会有给予船东指定另一船(但要大致相同)或作代替的权力。
(4)包运合同 它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在船东和租船人预先同意的港口或区域内,船东指派船舶将规定的货物数量在规定的期限内平均分多个航次有规律地运完。履行各航次的船舶分别由船东指派同一或不同的船舶。
二 租船业务的执行程序
常规情况下,船东和租船人通过经纪人洽谈租船交易,从租船人提出租船要求到最终与船东拍板成效,签署合同需要一个过程,常见的程序如下:
一、询价(order/enquiry)
租船人根据自己对货物运输的需要或对船舶的特殊要求,将基本租船要求和货物信息用传真或电传通过经纪人传送到租船市场上,寻找合适的船东,并要求感兴趣的船东答复能否提供合适船舶以及报价。
航次租船询价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租船人全称姓名和地址 (the Charterer’s full name and domicile)
──货物名称和数量 (cargo description and quantity)
──装货港和卸货港 (Loading and discharging ports)
──船舶受载期和解约日 (Laydays and canceling date,Laycan for short)
──装卸时间 (laytime)
──装卸费负担 (loading and discharging cost)
──运费率 (freight rate)
注:有些询价中不报运费率,而写明请船东报运费率。
──对船舶类型和尺码特殊要求(Special reguirements regarding type or size of ship)
──租方建议的标准合同范本 (charter Party form)
注:有些询价不提标准合同范本,将由船东在报价时提出。
──佣金 (commissions)
定期租船询价一船包括下列内容:
──租船人全称和地址 (charterer’s full name and domicile)
──船舶吨位和船型 (ship’s size and type)
──租船期 (charter period)
──交/还船地点 (places for delivery and redelivery)
──交船日期和解约日 (laycan)
──对船舶的特殊要求 (special reguirements regarding the ship)
──租船人建议的标准合同范本 (charter party form)
注:也有不提标准范本,由船东在报价时提出。
──佣金 (commissions)
租船人发出的询价中的措词往往能反映货物买卖合同是否已签署,还是在谈判过程中。船东当然愿意与货物买卖合同签署完毕的租船人洽谈。
二、报价(offer)
船东收到租船人询价后,经过估算或对照其它询价条件,认为可以考虑该询价,接着通过经纪人向租船人报价,报出所能提供的船舶,运费率或租金等条件。若船东几乎同时收到几位经纪人发送来的内容同一的询价,应该与最接近租船厂的那位经纪人联系,通过他向租船人发出报价。报价也叫发盘。
若是货物买卖已落实的询价(firm order),船东可以立即报实盘(firm offer),或者航运市场不景气,船东面临激烈竞争时,为争取揽到这笔租船业务,也应立即报实盘。租船实务中,较常见的习惯做法是船东发出意向性报价(indications),尤其当租船人发出的是意向性询价时更是如此。这种意向性报价仅提供的船舶概况、运费或租金率意向以及其它能满足询价中要求的意向。意向性报价一般不附有应予答复的时间限制(times limit for reply),因此不约束谈判当事人,仅为继续谈判的打下基础。 船东和租船人洽谈租约条款一般分二步,首先洽谈主要条款(main terms),谈妥主要条款后,再进一步谈细节(details)。船东第一个主要条款报价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航次租船报价
──船东全称 (shipowner’s full name)
──船名和规范 (ship’s name and particulars)
──运费率和运费支付条件 (freight rate and conditions for payment of freight)
──受载期和解约日 (laycan)
──装卸港 (loading and discharging ports)
──装卸时间 (laytime)
──装卸费负担 (loading and discharging costs)
──滞期/速遣费率 (demurrage and dispatch rates)
──佣金 (commission)
──采用的合同范本 (charter party form to beused)
──报价有效时间 (period for which the offer is valid)
有些主要条款报价还可以包括战争风险条款(war rsks clause),燃油条款(bunker clause),附加保险费条款(extra insurance premiums),税收条款(due and taxes)等等。
定期租船报价
──船东全称 (shipowner’s name)
──船名和规范 (ship’s name and particulars)
──租期形式等 (description of the T/C engagement)
──交/还船地点 (places of delivery and redelivery)
──交船期和解约日 (Laycan for the delivery)
──航行区域 (trading limits)
──租金率和支付条件 (hire rate and conditions for hire payment)
──交还船时船上剩油数量和价格 (quantity and price for bunkers on board on delivery
and redelivery)
──其它船东愿作主要条款谈判的条款 (other clauses which the owner wishes to
negotiate as main terms
──采用的合同范本 (charter party form to be used)
──佣金 (commissions)
报价中船舶规范应写明船名、建造年份、船旗、登记吨、载重吨、包装和散装容积、舱口数以及
尺寸、装卸设备、航速、燃油消耗等。船东对所报规范的正确性一般留有余地,在规范内容最后加“所有规范细节为大约(all details about)”,或写“对所有提供的规范细节不保证,但真诚地提供,相信是正确的(all details given without guarantee, but given in good faith and believed to be correct)”或写成“不作保证(without guarantee)”。
洽谈主要条款阶段,船东报价或租船人还价(count-offer)。末尾都写有“有待细节(subject to details or subdetails)”。这表示现在正谈判主要条款,谈妥主要条款后继续洽商细节内容。
船东所报实盘中一般都规定答复期限,期限长短视具体限制可而不一样。船东一旦发生报价,他应受其发出报价的约束,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撤回、变更或限制报价。报价的约束力有下列二种情况: 一,若船东用口头或电话形式发出报价,该口头报价中规定答复期限。那么,在期限之前,该报价约束船东,不得撤回或变更。租船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答复,该报价就无效,不再约束船东。若报价没有规定答复期限,租船人在对话当时未立即答复,船东不再受该口头报价的约束。
二,若船东用电传、传真或电报发出报价,其中规定答复期限,那么该报价在答复期限届满之前对船东有约束力。假如没有规定答复期限的,一般认为在得到受盘所需的期间内该报价对船东有约束力。 但是,若船东在发出的实质报价(实盘)中带有一定条件,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条件报价或条件实盘(conditional firm offer),它对船东的约束力与上述不同。
三、还价(counter offer)或称还盘
租船人接到船东主要条款报价后,极少有全部接受(clean accept)报价的情况。经常是接受部分内容,对其它条款提出还价。例如这样写,“charterers accept owner’s offer, except┉(租方接受船东报价,但┉除外)”,然后,租方在还价中列出还价内容,与船东继续谈判。当然,船东对租船人的还价可能全部接受,也可能接受部分还价,对不同意部分提出再还价或新报价。若全部不接受还价,有可能终止谈判。
若租船人对船东报价中的绝大多数条款不能接受,但仍想与船东谈判,他可以给船东发出这样的还价“charterers decline owner’s offer and offer firm as follows ┉┉(租船人拒绝船东的报价,但提出实盘如下┉┉)”。
若租船人完全不接受船东报价,想终止谈判,可以这样回答“charterers decline owner’s offer without counter(租船人毫无还价地拒绝船东报价)”。还价时,亦常附有答复期限,例如XX小时内答复。
四、受盘(acceptance)及编制订租确认书(fixture)
船东和租船人经过反复多次还价后,双方对合同主要条款意见一致,租方接受全部主要条款。这时船东根据双方成约的主要条款,编制一份主要条款确认书(main term fixture),即将双方共同承诺的主要条款汇总,发给租船人。由于双方此时只谈妥主要条款,细节还未谈判。因此不论在受盘中,还是在订租确认书中都加有“subject to details(另定细节)”。
带有“subdetails”的受盘在船东和租船人之间是否已产生有效合同?美国法和英国法对此回答不同。
谈判过程中,受盘方接受报价时会附带某些条件,这也许是受盘方还受到某些因素的制约,不得不在接受报价时附带条件,亦有可能是给自己保留余地,不敲定合同,进一步观察行情后再定,这带有取巧色彩。这种附带条件的受盘并不构成真正的受盘,实质上属还价或称还盘。受盘必须是没有任何附带条件接受对方发盘的全部内容。一些附带条件接受对方发盘的全部内容。若提出附带条件的一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放弃这些条件,另一方可以终止谈判,不受任何约束。
五、编制、审核、签署租船合同
租约谈妥后,船东或者船东经纪人按照已达成协议的内容编制正式的租船合同,并送交租船人审核。若船人发现与原协议内容有不符合的地方,应及时向船东提出异议,要求改正。如果租船人对编制的合同没有什么异议,就可签字。
有些航次租约下的装货日期较近,往往还未编制和让双方签字正式租约,船舶早已在装货港开始装货。因此,船公司管理人员和船长仅凭订租确认书内容履行,这也是常见的情况。
三 航次租船
一、航次租船的定义和种类
航次租船(Voyage Charter Patry),是指货主或货运代理人以承租人的身份向船舶所有人租用船舶或舱位运输约定货物,明确船舶提供、货运条件、要求以及运费支付,规定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与责任的书面契约。租船实务中,为加快合同谈判进程、简化条款审核程序、节省签订合同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在合同条款中体现和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常常选用格式合同作为洽谈合同条款的基础。 格式合同,从公认性和使用的广泛性一般分为标准格式合同(Standard C/P Form)和非标准格式合同(Non-Standard C/P Form)。标准格式合同,是指国际上有关组织或一些国家航运组织制定的并被广泛采用合同格式。非标准格式合同,是指不属于标准格式合同范围,但合同格式有一定的规律,实际也常被采用的格式。格式合同在内容、条款上一般都有维护制定者自身利益的一面。
航次租船合同格式很多,当事人根据运输货物、航线等情况,可以选用不同的合同格式。目前,实际业务中使用较多的航次租船合同格式有:
(1)“统一杂货租船合同”(Uniform General Charter,GENCON)。租约代号“金康”(GENCON)。它是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的前身“波罗的海白海航运公会”(The Baltic and White Sea Conference)于1922年制定,经英国航运公会采用后作过几次修改,1976和1994又进行两次修订。现在使用较多的是1994年格式版本,但1976年版本也有使用。该合同格式不分货种和航线,适用范围比较广泛。
(2)“谷物泊位租船合同”(Berth Grain Charter Party),简称“巴尔的摩C式”(BALTIME FORM C),它是北美地区向世界各地进行整船谷物运输的航次租船的合同格式。合同格式由设在纽约的北美粮食出口协会和设在伦敦的北美托运人协会以及纽约土产交易所联合制定。当前普遍使用的是1974年的修订本。
(3)“北美谷物航次租船合同,1989”(North American Grain Charter Party ,1973,),简称“NORGRAIN”,是专用于美国与加拿大出口谷物的航次租船合同格式。该合同格式,由北美粮食出口协会、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和英联合王国航运委员会、船舶经纪人和代理人全国联盟等制定,内容较新、条款全面。
(4)“澳大利亚谷物租船合同”(Australian Grain Charter Party),简称“AUSTRAL”,此合同格式主要用于从澳大利亚到世界各地进行谷物整船运输的航次租船活动。
(5)“斯堪的纳维亚航次租合同1956年“(Scandinavian Voyage Charter party 1956),简称”SCANCON”,是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于1956年制定并经1962年修改的用于斯堪的纳维亚地区的杂货航次租船合同格式。
(6)“美国威尔士煤炭合同”(Americanized Walsh Coal Charter Party)。它是美国船舶经纪人和代理人协会于1953年制定的专门用于煤炭的航次租船合同格式。
(7)“普尔煤炭航次租船合同”(Coal Voyage Charter Party),简称“POLCOALVOY”,是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于1971年制定,经1978年修订的用于煤炭的航次租船合同格式。
(8)“北美化肥航次租船合同,1978年”(North American Fertilizer Charter Party ,1978),简称
“FERTIVOY”,是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和国际航运委员会制定的用于化肥的航次租船合同格式。
(9)“C(矿石)7租船梧同”(C 二、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及业务注意事宜 航次租船合同,其格式内容与条款主要有:合同当事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载货吨、货名、数量、容积,船舶现在位置、装货港和目的港、受载日期、解约日、运费,半年时间,滞期费、速遣费、及其他有关事项;还包括:提单、出租人责任与免责、承租人责任、船舶绕航、冰冻、留置权、合同解除、罢工、战争、共同海损、仲裁、佣金等相关条款。作为承租人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必须了解格式合同的主要内容,重视合同条款的制订,注意合同条款中各项与业务运作和风险责任相关的细节。 1、合同当事人,即履行租船合同约定事项、并承担责任的人、一般是作为承租人的货主和船舶出租 人的船东。租船合同须详细列明当事人的名称、住址或主要营业所地址、通讯号码等,且不论是否通过经纪人或代理人签署合同。但须注意,签署合同的人,必须具有合法身份和法人资格的人,或经合法授权的人。有的规定,驻外营业部或办事处通常不具有法人资格,除非已经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公司的授权。经纪人或代理人,若未能表明或未用适当的词句表明自己是以代理人的身份签署合同;或者,表明自己是以代理人的身份、且合同另一方明知他是合同一方委托的代理人,若未列明委托人的名称与地址等,那么,经纪人或代理人都有可能被认为是合同的当事人,并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责任。 2、与船舶相关的事项,其中:船名,须在合同中指定。船舶所有人只能派遣合同中被指指定船舶,非经承租人同意无权更换已指定船舶。但为确保提供船舶,合同中规定指定船的同时可规定替代船。但为确保提供船舶,合同中规定指定船的同时可规定替代船。 因某些原因,签约时无法在合同中确定船名,经双方同意采用“船舶待指定”(Vessel to Named)的做法。船舶所有人在履行航次租船货运合同前的适当时间,须将已确定的具体船名通知承租人。但派遣船舶的条件、性质和技术规范等,应在合同中规定。待指定船舶一旦被指定,就成为指定船,根据指定船的要求实施对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的约束。 船籍是合同重要内容之一。国际贸易运输中,船舶船籍和悬挂船旗不同,可能影响到法律适用、货物保险、港口收费等。出租人在合同履约期间,擅自变更船舶国籍或变换船旗,即构成违约,承租人有权解约和提出因此遭受损失的索赔。 船级(Classification of Vessel),是船舶技术与性能状况的反映。合同要求的船级在于保证船舶的适航性和适货性能,若违反有关约定,租船合同就有可能被当事一方解除。 载货吨和容积,与船舶大小、装载货物的数量有着密切的关系,也与港口费用、运河通行费等有关。合同通常载明船舶实际能装载货物的数字。 船舶位置(Present Position),是指签约当时船舶所有人在合同中提供船舶所处的位置或状况说明。船舶所处位置和状况,关系到船舶能否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到达装货港,关系到承租人备货和货物出运安排。合同中正确地记载船舶当时位置和状况是船舶出租人的一项义务。 3、货物,是指在租船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合同可以规定某一种货物,也可约定几种货物或某一类货物,供承租人根据贸易要求进行选择。船长有权拒绝受载不符合同约定的货物,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在装货港备妥货物,否则,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已备妥货物但装货作业受到阻碍,且这种阻碍属于承租人免责范围的原因所致,则承租人可免除违约责任。承租人负责装货作业,包括货物从码头或堆场运至船边(班轮条款情况下),或装至货舱(承租人负责装货情况下)的整个过程。 货物数量,合同有具体约定。船舶出租人通常要求承租人提供满舱满载(Full and Complete)货物。如货物是重货,要求承租人提供的货物数量应达到船舶的载重能力,即船舶吃水达到允许的最大限度;如货物是轻泡货,要求承运人提供的货物应达到满舱。 4、装货港与目的港,通常由承租人按规定确定或选择。承租人可以明确、具体地指定一装货港和一个卸货港,也可以规定某个特定区域内的一个安全装货港和安全卸货港,或规定某个特定的装卸泊位或地点。如果合同规定装货港或卸货港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港口,则合同应明确挂靠的顺序。否则,船长则按地理位置的顺序(In Geographical Rotation)安排船舶挂靠作业。如果合同规定几个港口供卸货选择,承租人负有宣布卸货港的责任,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或船舶驶经某地点时向船舶出租人发出宣港通知。 合同中,有关装卸港的规定,一般包括安全港或安全泊位条款,附近港条款两项。合同规定承租人指定的港口或泊位必须是安全的。所谓“安全”,是指一个港口或泊位能使船舶在抵达、进港、在港停泊、装卸和离港的整个期间,地未出现某些非常事件的情况下,不会处于运用良好的航海技术和船艺仍不能避免的危险中。实务中,常就“安全港”及安全港责任“,引发争议。从国际判看,所谓“安全港”通常早指该港口在“物理上”和“政治上”都是安全检查的,即“自然条件方面、港口设施方面、航海方面、 装卸货物方面、政治方面须安全。 关于附近港条款。航次租船合同,指定的港口或由承租人按规定“宣港”的港口称为“契约港口”(Contract Port),船舶出租人有义务在约定时间将船舶驶往“契约港口”。但是,如果船舶接近或抵达该港口之前,因战争等原因使港口被封锁、封闭或港口航道堵塞而阴碍或延误(Hindr or Delay)船舶的正常航行,船舶所有人有权根据合同中的“附近港条款”(The Near port Clause),将船舶驶往“附近港口或地点”装卸货物。 5、受载期(Laydays)和解约日(Cancelling Date)。受载期是指所租船舶到达指定装货港或地点并已作好装货准备,随时接受货物装船的期限。合同受载期可以具体定在某一天,但习惯上规定为一段期限,如10-15天,以适应海上船舶航行和货运活动实际情况与要求。解约日是指指定船舶未能在受载期限抵达指定装货港或地点,按合同规定承租人行使解除与出租人合同关系的日期。解约日,通常定在受载期限的最后一天。如果船舶在合同规定的受载期限与解约日之间到达装货港或地点,并作好装货准备,承租人对于出租人船舶未能在受载期限抵达装货港的这种违约行为可请求损害赔偿,但一般不予解除合同。若合同未以解约日进行规定,实务中通常以受载期的最后一天,作为解约日。 如果,船舶未能在规定的受载期和解约日到达装货港,那么货物因此需要仓储、驳运等为准备装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因货物不能及时出运而影响市场销售、违反买卖合同而产生贸易责任的赔偿损失,应由违反租船合同约定的出租人承担,承租人并可热气出租人违约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行使解除合同和/或索赔的权力。但气象,不可抗力或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解约日前抵达装货港,承租人即使解除合同,也不能向船舶出租人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如果船舶在规定的受载期限之前到达装货港,承租人在即刻安排货物出厂、进仓、装船等方面可能会发生困难。因此,航次租船合同在约定受载期的同时,一般还制订“不得提前条款”,即“受载期不得早于某年某月某日”,或者,“即使出租人或船长要求,装船不得早于某年某月某日开始”。就是说,船舶提前到达装货港,承租人不承担提前装货义务。 6、运费。承租人有义务按合同规定支付运费给船舶出租人作为其提供货运的报酬。运费一般按承运货物的重量吨或容积吨为基础进行计收。有些重量和容积不易准确测定的货物或货价较低的货物,也有按包干运费(Lump Sum Freight)计收整船或整舱或整批货物的运费。按货物重量计收运费,合同应明确是按货物装入量还是卸出量测收。预付运费,实务中通常要求承租人在签发提单时或装完货物即行支付,也有装妥货后称付总运费的90%,其余用作调整速遣费或垫付款;到付运费,一般在卸货前或办理提货手续时要求收货人连同其他相关费用一起付清。但也有规定,到付运费条件下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先预付一部份如总运费的1/3,用以支付港口、燃料费、船员费等经常性开支。 关于运费,合同一般还约定,不论船舶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是否发生坏、灭失等,都不予减付或退还。有的合同载明,由于某些原因,如冰冻、罢工等不属于船舶出租人责任的,货物不能在原定卸货港交付而须驶往附近安全港卸货时,出租人仍有权获得原约定的相同运费。当约定支付包干运费时,承租人实际提供货物是否满船或满舱,都须按原约定支付足额运费。承租人支付包干运费,有权享用全部约定舱位或装载约定数量的货物,否则,承生人有权在约定的包干运费中扣除相应的不足部分运费。 7、装卸费用,是指将货物从岸边(或驳船)装入船舱内和将货物从船舱内卸至岸边(或驳船)的费用。航次租船,货物装卸责任及费用由当事人之间洽定。这时,承租人在装货港负责将货物送至船舶吊钩下,在卸货港船舶吊钩下提取货物;Free in ( F.I ),意指装货港由承租人负责安排工班进行装货作业并负担装货费用,即舱内收货条款;Free out( F.O )意指卸货港由承租人负责安排工班进行卸货作业并负担卸货费用,即舱内交货条款;Free in and out ( F.I.O ),意指装港和卸港都由承租人负责安排工班进行装货和卸货作业并负担货物装卸费用,即舱内收货和交货条款;F.I.F.O和F.I.O条件下,还应明确舱内作业及费用的责任归属。Free in and out, Stowed and Trimmed( F.I.O.S.T ) ,意指承租人负责安排工班、装卸和舱内作业,负担相关费用。运输大件货物时,合同常采用F.I.O.S Lashed条款,意指承租人负责工班、装卸作业、货物绑扎及材料,以及相关费用。 8、装卸时间(Laytime),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出租人使船舶处于和有效进行装/卸货物、运 费之外不支付附加费的时间。装卸时间期限,是指船舶进入装/卸期从起算直至终止的整个时间,它并非是仅用于装/卸货物的时间。航次租船合同下,承租人有义务在规定的装/卸时间内完成货物装/卸事家。 装卸时间的确定和表示,常见的方法有:合同规定具体的装/卸日数;约定平均每天装卸效率计算装卸日数;不规定具体的装/卸时间,使用某些术语约定和计算装卸时间等。 9、装卸时间起算、中断与终止。装卸时间起算,通常为承租人或其代理人收到来自船长或出租人的代理人递交的“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notice of readiness ,N/R)后,经过一定时间开始起算,具体视合同约定。 装卸时间起算并非以船舶实际开始装/卸货物时间为准,即一旦进入合同规定的起算时间,尽管船舶这时仍然处于等泊状态,装卸时间依然开始起处,且等泊时间亦应计入装卸时间。船舶进入合同规定的装卸时间,时间损失的风险责任即转移到承租人一边。 船长或出租人递交N/R,必须满足两个条件:船舶到达合同指定的装/卸地点和船舶在各方面已作好装/卸货物的准备。所谓“装卸地点”,通常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安全港口或安全泊位。所谓“到达”(arrived),港口租船合同中,是指船舶一经到达合同约定的港口,不论是否已靠泊,视为船舶已经到达合同约定的地点。这里的“港口”,实践中通常理解为能接受大多数船舶从事装/卸货物、接受港口当局权限管理和承租人有效支配的港口商业区域,不论港内不是港外、浮筒和锚地。 所谓“各个方面已做好准备”,是指船舶已按所在港法规的要求办理和通过边检、港监、卫检、海关等进港查验手续;根据货运的要求,船舶货舱已经清洁、干燥、无异味、无虫鼠害,并检验合格、取得证书;船舶装卸机械、各个货舱以及与货运有关的设施、设备已处于随时供用状态;船上人员工作安排已经到位;具体装卸货物的条件。 装卸时间中断,时间损失责任由责任人承担。国际惯例和合同一般规定承租人不负责或免责的主要是:租船合同订明不计为装卸时间的,如除外时间、承租有无法预测和控制的事件、船方原因等。这些导致装卸时间中断或货物装卸中断的时间不计算装卸时间。一般地,装卸时间免责事项越多,对承租人越有利。但承租人不能依靠免责条款保护自己的是:明知道某种事情肯定会发生仍在合同中订入予以免责;免责事项与船舶不能作业的损失时间只属间接因果关系;免责事项的发生是承租人能控制的;承租人行为过失引起免责事项的发生。 装卸时间的止算,航次租船合同中一般没作明确规定。但习惯以货物装完或卸完的时间作为装卸时间的止算时间。 10、装卸时间的使用与计算方式,直接会影响滞期和速遣时间计算及其结果。实务中,由合同双方洽谈商应采用的方式。它一般有如下几种: ①按装卸港分别使用与计算(Separate Calculation)。这种方式,按事先商定的装卸时间日数,并根据实际使用装卸日数,分别比较后算出装货港和卸货港的滞期或速遣时间。若合同装货港超过一个,可以按各港分别计算实际装货时间并加总得出总装货时间日数,与合同装货时间日数比较后算出滞期或速遣时间;卸货港也同样。 ②共用装卸时间(Laytime All Purposes)。这种方式,合同中商定一个装卸港进行货物装卸的总的时间日数或合计时间,然后,计算装货港与卸货港实际使用时间,相加后得出实际总装卸时间日数与合同总装卸时间相比较,超出为滞期,按照“一旦滞期,永远滞期”的原则,当船舶到达卸货港后立即连续计算滞期时间,承租人将丧失享受在卸货港包括“通知时间”在内的除外的时间不计入装卸时间的权利。 ③装卸时间抵算(Reversible Laytime),又称“装卸时间调剂使用”。这种方式,要合同中分别规定装货港和卸货港装/卸时间日数,承租人在装货港完成装货后计算实际装货时间日数一合同装货时间日数比较,并把结果(滞期单间和速遣时间)计入卸货时间(这时卸货港元可用时间可能减少或增加)。当船舶在卸货港完成卸货后,根据实际卸货时间与卸货港可用时间(这时,卸货港可用时间是合同卸货时间加上装货港的速遣时间或减去装货港的滞期时间)比较,以最终算出该航次租船是滞期或速遣 的结果。 ④装卸时间平衡计算(to average laytime),这种方式首先分别计算出装货港和卸货港实际装/卸时间与合同约定装/卸时间之间的差数(即余日),然后,对两者差数进行平衡,以最终确定该航次装卸时间是滞期还是速遣及其时间。 ⑤装卸时间事实记录和装/卸时间表。装卸时间事实记录(laytime statement of facts)是一份记录船舶从到达、等待、被引领入港的地点时起,到船舶装货或卸货完毕时止的时间内所处的状态和各项工作的起止日、时和各种待地的起止日、时的书面记录文件。 装/卸时间表(time sheet),又称速遣费/滞期费计算单。这是根据装/卸时间事实记录,具体计算装货港元和卸货港实际用于装/卸时间,以及滞期或速遣时间的表格文件。它将装/卸时间事实记录中原来以起、止日、时表示的各项作业或待时的时间,按照租船合同中规定涵义的“日”及装/卸时间起算和止算时间的规定,扣除不折算成经日、时,分表示的可用时间、实用时间,并将可用时间同实用时间的差数计入滞期或速遣时间栏,以便计算最终的滞其费或速遣费。 11、滞期与速遣。滞期是指非船方责任、承租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完成装货或卸货而需要额外增加的时间。船舶滞留在港造成合同另一方的出租人权益损害,承租人依据合同规定须作出相应赔偿,所支付的款项,称为滞期费(demurrage)。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滞期费的数额,按滞期时间和合同约定的滞期费率计算,它与船舶滞留实际遭受的损失超过约定计收滞期费的金额。 速遣(dispatch),是指实际货物装/卸完成提前于合同约定装卸时间,所提前的时间称速遣时间(dispatch time)。船舶提前完成货物装/卸,船东可节省装卸时间和增加船期机会收入,因此,船东一般会向承租人支付一笔相应费用,即速遣费(dispatch money)。实践中,该速遣费可被认为是作为出租人的船东对承租人的一种奖励,或运费回扣(rebate of freight)。 12、出租人的责任与免责,在租船合同中根据租约自愿的原则,由合同双方洽商确定。一些格式合同,对船东的责任约束一般比较宽松。如“金康”格式合同指出,船舶出租人仅对出租人或其经理本人的行为或不履行职责使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误交付负责。引外,包括船长、船员以及其他雇佣人员在内的作业和管理货物过程中出现过失使货物灭失、损坏和延误交付不负责任。因此,采用类似“金康”格式合同时,承租人应注意这 类条款并可将类似除外责任或免责条款删去,另加双方能接受的条款,或附加一首要条款,以规限出租人的责任和免责事项。 13、关于代理人,主要约定代理人的委托和代办船舶在港业务事宜。当事人争取和指定船舶代理人,目的是维护自己的利益。“金康”合同规定:“任何情况下,由船舶所有人指定自己在装货港和卸货港的代理人”。但承租人也常要求由其批定代理人、安排船舶港口业务,并以此从船舶出租人处争取一些运费回扣(rebate). 14、关于佣金。当租船经纪人介入租船合同业务时,按常规由船舶出租人支付佣金给经纪人,并在合同中予以规定。佣金一般按运费的百分比计付。连续航次租船情况下,佣金通常在收取运费后支付。有的合同规定,不论合同是否履行,也不信纸船舶是否灭失、均需支付佣金。“金康”合同规定:“未履行合同时,为补偿通讯费用和所做的工作,当事责任方须向经纪人按估算运费总额支付佣金的确良/3。 15、船舶绕航条款(deviation clause),又称“自由条款”(liberty clause),或“身由绕航条款”(liberty to deviate clause)。格式合同一般规定:“船舶可自由地为任何目的并以任何顺序挂靠任何港口…”。字面上看这一规定,船舶可随意驶离合同规定的或通常习惯的航线。但是,从客观实际和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出发,司法实践中各国法院对此作限制性解释,认为船舶只能挂靠合同规定的或通常挂靠的港口,并且,一般以地理顺序挂靠,船舶根据此条款所做的绕航,不能与合同的目的地相抵触。运输合同若没作特定规定,则应走通常的航线。所谓“通常的航线”,即直接的地理航线,据习惯拟定,它须考虑航行的安全性。 16、货物留置权(lien),租船货运情况下,是指出租人当不能从承租人获得运费、空舱费、滞期费、共同海损分担额和货物相关的运输费用时,按合同规定所采取扣留货物乃至将货物拍卖的权利 。租 船合同通常要求承租人对发生于装货港和卸货港的出租人的货物留置请求承担责任。 17、承租人免责条款(exception clause)。如货物装船并支付预付运费、亏舱费和装货港的船舶滞期费后,承租人可免除进一步履行租船合同的责任。承租人的这免责条款主要针对出租人在目的港有关货物的留置权。因CIF或CFR等价格条件下承租人无法控制船舶挂靠卸货港和作业情况,以及收货人可提单持有人等的行为。 18、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租船合同一般规定用《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进行处理。在我国,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订人共同海损理损规则,即“北京理算规则””作为当事人洽谈租船合同时处理共同海损的参照文本。 19、罢工条款(strike clause),是船舶出租人为了在港口发生罢工或停工时免于对造成后果的责任,而要在租船合同中列明的条款。该条款对罢工期间的装卸时间和滞期费的计算,解除合同的选择权问题,以及因罢工和停工而使装货可卸货受阻时对已装可未装的部分货物的处理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20、战争风险条款(war risks clause)。订立此条款目的是明确发生战争时,如何处理合同事人之间的关系。规定船舶装货前、装货中和装货后遭遇战争风险,出租人可以采取的措施与行为等。 21、冰冻条款(ice clause)。当船舶在港口因港口冰冻而使货物装卸受阻时,就合同履行将受到的影响作出的相应规定。内容要点是:装货港冰冻时,租船合同无效,对已装船的部分货物,船舶出租人应负责转运至目的地;卸货港冰冻时,承租人可以选择支付滞期费,使船舶等待至港口解冻后进港卸货,或指令到其他安全的代替港口卸货。 三、航次租船合同订立与履行 1、航次租船洽谈,实务中常委托租船经纪人进行。经纪人为保障自己的得闪,在接受委托与洽谈期间一般不会透露下家或上家的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给对方,当洽谈进入签约阶段,才会通知委托方有关上家或下家的名字等。作为货运代理人,应了解与遵守市场运作规则。 2、船舶出租人,寻找下一租约通常在本航次最后卸货港或距离航次结束大约两星期前,货主或其代理人承租船舶,应提前了解、掌握货物备妥情况,通过各种信息渠道掌握本区域范围内可提供的船舶运力,包括船舶种类、吨位、载货与营运性能,现在的位置、动态与状态,租约情况,以及现有的市场行情等,以决定是否接洽或与谁接洽谈。船舶出租人或者经纪人有可能同时得到向宗询盘,这地,经过比较会舍弃货物未备妥者、或过高货运要求者或与自己经营目标 不相一致的询价个案。 3、洽谈的第一阶段,主要围绕货物种类、数量、装运港与目的港、出运时间,是否有合适船舶或舱位,以及船舶能否在指定时间抵达装运港等基本意向;运价、装卸效率与装卸费、滞期费与速遣费、佣金等相关性费用。运价的讨价还价的范围一般在上下30%之内,否则洽谈可能难以继续;租船合同格式的使用等。第二阶段,围绕租船合同格式内容进行增减和修改,以适合该航次的特殊要求“金康”格式,在每行文字旁者标有行数,以方便个性增删并通知对方。第三阶段,签署合同广西前两个阶段可能是背靠背或面对面的洽谈;而后一阶段则通常是面对面的行为,即合同各方已知道自己的对方。 4、合同一旦签署,双方都有履行义务与责任。作为货运代理人,事先应充分了解船舶出租及其船舶、经营等的其本情况、租约格式和内涵,事后应信守承诺。同时,应关注船舶出租人的行为与船舶动各,关注货物的交付、装卸及运输整个过程,直至运抵目的港和收货人完成提货事项。要防止合同风险和货运风险。 5、航次租船常见的合同纠纷。航次租船活动常见的合同纠纷及原因,主要表现在:合同要求承租人指定安全港口或泊位,承租人可能不熟悉装货港或卸货港的环境和特殊情况,使合同船舶装卸过程发生“坐底”或其他损坏事件,引致纠纷。 6、至装货港或前一航次合同卸货港至装货港的一段航程,称为预备航次。预备航次,是合同规定的航次、即船舶出租航次的一部分。合同中关于出租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预备航次。有的合同规定了船舶开始预备航次的日期,或船舶应以合理的速度尽快完成预备航次,而不应有不合理的延误,不得非法绕航,也不得进行无须立即实施的修理。 7、船舶在解约日之前未到达装货港,无论承租人是否已行使解约或不解约的选择权,并不意味承租 人在损害赔偿请求的诉讼中必定能胜诉,除非这时船东有违约许为,如虚报船舶的所在位置,在预备航次中未实施“合理航速”;不合理绕航;预备航次中因航行过失引起却不能免责,碰撞,等等。 8、对船舶装卸货物要进行监督,如果船舶以故意行为延长装卸时间,那么对所拖延的时间损失有理由拒绝支付滞期费。对货物特性、装卸要求与运输保管,应事先作了提示,确保货物正确积载。如通风口的布置,止移板的安放等。 9、一旦合同签署,货运代理人应保持与出租人或其代理人或船舶出租人的保护代理人的密切联第,随时,全面掌握船舶动态,实施合同规定的或项条款与要求,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义务与职责。 四 定期租船 一.定期租船主要合同范本 目前,国际上广泛使用的定期租船合同范本,主要有“巴尔的摩统一定期租船合同”(BALTIME 1939-uniform time charter),由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于1909年制定,现在使用的昌1947年的范本,条款有偏于船东。 “纽约土产交易所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new york produce exchange, NYPE)由美国纽约土产交易所于1913年制定,后经1921年、1931年、1946年、1981年和1993年五次修订,并经美国政府批准使用。1993年格式,代码为“NYPE93”。此东西的条款在维护船舶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双方的权益上,显得比较公正。现普遍使用1981年格式,并比“BALTIME”格式使用得更广泛,也是我国航运公司使用较多的范本之一。 “中租用980年定期租船合同”(SINOTIME1980),是中国租船公司于1980年制定专供中租使用的自备范本。该范本现已为船东熟悉、接受和使用。此范本条款对承租人较有利。 二.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与业务注意事项 定期租船方式下,船舶出租人提借指定船舶在约定的期限内供承租人使用调派,与船舶相关事宜、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在合同中有比较具体、详细的规定。合同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名称及地址、船名、船籍与船级,船舶吨位,载重与满载水尺,窖,机器马力,船速、燃油消耗与储量,航区。用途,租期、交船、还船及转租、地点及条件,租金及其支付,不准装载的货物以及运输特殊货物的措施,其他有关事项。 1.合同签署与履行合同时应注意事项 (1)船舶,是合同的重要项目。承租人应根据船舶使用范围与航线要求,寻找合适国籍的船舶并在合同中加以指定。一旦船舶指定,出租人提供非指定船舶,即使得姐妹船,或交船时的级别与合同订明的不一致,承租人者有权拒绝接受。指定船舶在租期开始前或租期内灭失,合同即告终止。 船舶吨位、载重量和容积等,直接关系到承租人运载货物和进出港口及费用开支。如果合同在这些事项前冠以“大约”一词,则允许有一定百分比的差异。船舶租用后,发现“差异”超大型出合同约定,承租人有权向同租人要求降低租金或解约。 船速和燃油消耗,是租赁船舶易的生纠纷的方面。如果船舶实际航行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速度,或租期内每天燃油实际消耗量超过合同规定量,承租人有权向出租人就减速或燃油超量部分损失提出索赔。如果影响船速、甚至损坏船舶机械等是由于租期内实际使用的燃同质量与合同规定不一致而为,则承租人需承担责任。 (2)船舶使用范围与航区,通常规定承租人应保证船舶用于运输约定的合法货物,但一船不规定具体货名。所谓“合法”,即要求所装运的货物符合装货港、卸货港、中途挂靠港所在地法律、船旗国法律、或合同所适用的其他法律。就航区而言,通常规定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在约定航区内的安全港口或地点之间从事约定的海上运输。有的合同特别订明承租人不能指示船舶前往如战区、冰冻区、传染病流行地区、与船旗国处于敌对状态的国家或地区、冬季北半球高纬度地区等,否则,船长有权拒绝承租人的指示,除非事前征得出租人的同意。 (3)租期,是指合同双方约定租用船舶的期限。租期的长短一船视承租人对船舶需求以及市场行情 的发展趋势定,有几个月到几年不等,以月或年表示,也有规定上下限的。租期的计算单位,有天、月或年。月有日历月或每30天为一个月两种。租期通常从交船时起算。. 交船、还船、转租与停租。交船,是指船舶出租人按合同规定将船舶交给承租人使用。交船有期限、地点、船舶状态等规定与要求。交船期限的最后一天一般为解约日,如果出租人未能在这一日之前,将船舶按约定条件交于承租人,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我国《海商法》第131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音乐会船舶。否则,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规定,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交船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接到通知时起48小时内,将解除合同或者继续租用船舶的决定通知出租人。因出租人过失延误提供船舶致使随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交船地点,一般规定某一具体港口。 还船,是指承租人按合同规定于租期届满时将原船按交船时相同的良好状态还给船东。完成最后航次的日期约为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但可能超过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的,承租人有权超期用船以完成该航次。超期期间,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支付租金;市场租金率高于合同约定租金率的,承租人应按市场租金率支付租金。若承租人有剩余的时期内安排一个即使非常顺利也无法准时还船的航次,则该航次一般被认为是不合法的。这时,须按合同租金率和市场租金率二者的高者支付超期天数租金外,承租人应赔偿出租人所遭受的损失。 转租。承租人根据需要可以把船舶转租给另一租船人。转租时,原承租人以二船东的身份与第三者签订租船合同,但原承租人仍负有原租船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并按原租船合同履行。承租人转租船舶时,应交转租的情况及时通知出租人。与转租承运人订立转租合同,在船舶航行区域、装运货物的范围等方面,同原租船合同内容不能相抵触。否则,船长有权拒绝接受转租承运人的指示。 停租。非承租人的原因,承租人具有因船舶不能按约定使用而停付租金的权利。停租的原因主要是:船员配置数量或船员生病等不能工作,或物料不足影响船舶机器正常运转,或影响货物正常积载;船舶故障或需要驶往附近港口进行维修;海参损事故等阻碍船舶按合同进行完全工作。 (5)租金,由承租人按约定支付给出租人。租金,一般按每月每载重吨或每船天计算。具体按日历月或30天为一月,视当事人的约定。租金一般规定现金预付,每15天或每月按约定日期和方式全额支付。租金一经支付便不能收回。但船舶停租、为出租人垫付的款项,以及向出租人的索赔额,承租人可以在应支付的租金中扣减。 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准时全额支付租金,不论其有无过错,出租人有权撤回船舶并向承租人索赔。承租人须关注包括银行在内付款的各个环节,及时发现和解决会款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特别是航运市场租金上涨时,须防止船东借租金问题撤回船舶。有的合同规定,出租人行使撤船权利,须在合理的时间里向承租人发出撤船通知(Notice of Withdrawal),否则,构成撤船权利的放弃。或者,当出租人接受了迟付的租金,也意味着放弃其撤船的权利。有的合同规定,承租人未准时和全额支付租金,出租人应书面通知承租人在若干个银行工作日内予以弥补,只有当承租人未及时给予弥补时,出租人才能行使撤船的权利。 2.“巴尔的摩”与“纽约地产”主要条款对比 货运代理人采用租船进行货运活动时,必需了解各合同范本条款及主要方面的不同点,以便选择参照范本和合同条款的增删与修订。“巴尔的摩”与“纽约地产“主要条款的区别: (1)船舶载重吨。前者,未作规定;后者,包括不超过1。5%的淡水及贮备品。 (2)货物。前者,不能装运活动物,不害、易燃、危险货物;后者,除合同列明不能装运的货物外,可装运任何合法货物。 (3)租金支付。前者,以30天为月,按月预付;后者,为日历月,半月预付(“NYPE 1993”改为以30天为月)。 (4)交船起租时间。前者,除星期日和节假日外,从上午9时至下午6时,星期六从上午9时至12时为交船时间;后者,下午4时以前提交“准备就绪通知书”,交船时间从下一工作日上午7时开始(“NYPE 1993”改为按约定)。 (5)垫款。前者,如果船长有要求,承租人必须垫付,年息为6%;后者,承租人可不承担垫付义务,如同意垫付,年息为2。5%。 (6)随船监督。前者,未作规定;后者,如果船舶具备条件,承租人有派人上船监督和作为旅客乘船的权利。 (7)停租。前者,清洗锅炉停航不超过48小时,其他原因停航不超过24小时,必须支付租金;后者,停航期间租金一律停付。 (8)起货设备及索具。前者,船舶必须具备2吨负荷能力的起货机。承租人承担滑车、绳索、吊货工具等作业费用,但未规定起货机故障不能正常工作的处置问题;后者,起货设备的负荷能力最低为3吨,船舶所有人负责绳索、吊货工具、滑车等作业,船舶所有人负担因船厂机故障而使用岸上装卸设备花费的时间和费用。 三、定期租船业务及注意事项 (1)船舶所有人任命船长,但承租人可以就船舶使用、代理和货运活动作出安排。承租人向船长所发批示必须符合合同规定,不得带有欺诈性或其他走私货物等。船长有权拒绝接受承租人诸如此类指示。船长服从承租人的指示而造成船舶损害,或使出租人造成其他经济损失、包括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由发出指示的承租人负责。 (2)出租人提供的船舶在交船时和租期内都应处于可有效使用状态,否则,出租人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予以保证。然而,货物装船、积载、平舱、运输事项和卸船等,由承租人负责。合同一般规定船长负责监督由承租人雇佣的装卸工人进行合理的作业。 (3)承租人可以指示船长按规定签发提单,也可让其货运代理人以船东名义签发提出单,所有提单签发不应影响合同的地位。若提单条款与合同内容有争议,引发的责任问题及其损失由承租人负担。 (4)承租人或其在港口的代理人在般次开始前应向出租人发出航次指示文件,出租人接到有关指示后应及时性时通知船长招待航次任务。航行过程中,由于船员过失或低效率造成船期损失,以及非货物原因而绕航至其他港口的时间、燃油损失等,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并在支付租金时减扣。但船舶因恶劣天气而驶至避难港,或在装卸港发生非船舶不适航原因的滞留,有关船期损失与费用一般由承租人负责。 (5)合同应注意运用国际惯例、公约及相应的保护性条款,并根据实际情况与需要,选择附加条款以补充格式合同内容的不足。比如,船员奖金、码头装卸对船舶损害的赔偿方法、货物损毁索赔、船体改变颜色的权利等,需要时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租船运输 出自:东莞到台湾快递 租船运输(Affreightment), 又称海运运货合同,海上运输契约。有时也用于描述散货系 列航次租船合同。在罗马法系中,Affreightment 指的是租船或租用船舶的一部分的合同。在英国,该术语用于指提单或租约项下的船舶货运契约。 租船运输(Shipping by chartering),又称不定期船运输,是指包租整船或部分舱位 进行运输。一般以租赁整船为多。定期船运输而言的另一种远洋船舶营运方式。它和班轮运输不同,没有预制定的船期表,没有固定的航线,停靠港口也不固定,无固定的费率本。船舶的营运是根据船舶所有人与需要船舶运输的货主双方事先签定的租船合同来安排的。 1.租船运输的基本特点 (1)租船运输是根据租船合同组织运输的,租船合同条款由船东和租方双方共同商定。 (2)一般由船东与租方通过各自或共同的租船经纪人洽谈成交租船业务。 (3)不定航线,不定船期。船东对于船舶的航线、航行时间和货载种类等按照租船人的要求来确定,提供相应的船舶,经租船人同意进行调度安排。 (4)租金率或运费率是根据租船市场行情来决定。 (5)船舶营运中有关费用的支出,取决于不同的租船方式由船东和租方分担,并在合同条款中订明。例如:装卸费用条款FIO 表示租船人负责装卸费,若写明 Liner Term ,则表示船东负责装卸费。 (6)租船运输适宜大宗货物运输。 (7)各种租船合同均有相应的标准合同格式。 范文五:租船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