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唐朝的廉政立法剖析_张洪林
华 南理工 大学 学
报
第 创卷刊号 年
月
社 会科 学版
唐 朝的 廉政 立 法剖 析 张 洪
林
摘
要,
曾
友
祥
,
介绍 了唐 朝 廉政立 法 主的 内要容并 对 其得失 进 了行 评价 从中 得 到 了 益有 的 借 鉴
。
,
我 为国 当 的 今廉 法政 制建 设 提供了 参
考
键关词
朝
唐康政
立法
中 图 资分 料 号类
官僚 度制是 封 建专制制 度的 支柱
此,
,
吏而治 的 明清或 腐败 又关 系 到 国 家的 治 乱 兴
衰,
。
如因何 运用 法 手律 段 来 肃 吏 治
。
,整
、倡
吏导治
以 巩 庞固 大 的 僚官体 系并 保证其 作运,
,就
成 腐
败尤
其
历为代 封建统 治 者治国 的 要政
就 已生
产
“从
中国政 史治和 法 史制来 看
,自公共 权 力 芽萌之 时 起
” 。
,
,
与此
同
贼时
,
,
有
关 治惩 贪 污 败的腐法
。律
”
在皋 陶造 律之 时 就 已 出
。现
“书夏 曰,
、
昏、
墨
,
、
杀
皋 陶。之刑
墨
,
即
贪 以 败官 ,
。
随
着 社会的 发 展
贪 反 法立日臻 备
完
。是
朝
唐其 廉政
立法更 是 周 翔密实
,
为 成世 后 典 范
的 唐对朝 的廉 政立法 进 行 研究
剖析
,
思 其 经反 教 验训
对 我们
今 的当廉政 法 制建 设 将有 极 大 的 现 意 实
义一
到 赋 繁重
“役,
、唐 朝
廉政 立 的主法 要内容,
以 唐
宗太为 首 的 观 统贞治 集 亲团身 经 历 了隋 末农 民 战争 封 对统建治 的 打击
深
地 体切会
。
官贪吏求
”
、“
饥 寒
切
身
”,
是 激 阶化级矛 盾
。
、
造 成 农民反 抗的 基本 因
,原。
因此
,
唐朝
治统 在者改 善 会 社 济 的经 同 时 代肃贪 倡 的廉法 律规 定 的 础 基
上定 盗 力规
、
着手 建 立 了一 支 洁 廉有效的吏 治 队伍 法有 可依
, 、
,
为作变 乱为 治
以 他在总结们
?
历及谋
求 长 久治 安的 政治 基 础与 可靠 保障
,
廉是 政法制 建 设 的 提前首 创 六赃 法
、
进一条 步加以 善
完
“
、
。
唐 律”疏 议名 例》 《
律 。”
“
在
,
律
,正
唯 有赃六 色
强
盗
窃
盗
法枉。
、
不法
,
枉
受 监 所临 坐 及赃
六 赃之中除 强 ,
窃 盗
外。
其余 四 赃 与 皆官吏 犯 赃行 相为关,
律 还 把 握 唐 行有 政权 力 官的 吏列 为 从 惩 重 处这种机 能 制有效 地 惩 治 犯
罪。
的 对
象
,唐朝 的
廉 立政法 已 形 成 了 一 种 密严 机 的制使
整个吏治 得 改善
,以
具有
威慑
富 于 预
性防一
取
得 最 了 大的 法律 效 力” 。
”
惩治 官吏 贪的污 犯罪行 为
,
吏官 利 用职 权 侵 吞 官有物 官有财财物
, ,
古 代盗 称
为 主 守盗
“
“
“
守主盗 一 指是官 吏偷 自 盗 主己管 的。
二 是 指官吏
利 用 职权 采 用 种种 方法 把官 物 转 为变自 己所 有
。”
汉 史称
。
“
法有
主守
断
官 财入己 也
书汉 刑法志》 说
?
守 县官 财 物
即盗 之
。
”
官 即县皇 帝 的代
唐 代称 于
关来
稿日 期作者简介
?一
一,
张林洪
女
,
!
生
,年
华
理南 工大学 社 科系 副教
授
要主研 究 方 向
法
律史 学
。
贞
观 政要》 卷一 论 如道《 《汉书 薛 传宣》 孟 康
注
创
刊号
洪张 等 唐朝林 廉 政 立 法 剖的析
。
官吏 污 贪 罪的 念概基 本 上沿 了 汉 袭代 的规 定师 古 颜曾 守 官说 财吏 物 而 即盗之 即律今 所至于 处刑 汉 代 律 守 而盗主 直 斤十 市弃 。贪 赃污价 物 黄 值金 达十斤 谓主 守自盗 也
者。
“
,
”
,
“
,
”
。
者
,
处以 死 刑 这 在 当时 刑 是 够量 重的
,
,,
。
唐 号 称朝得 古今之 平。
,
“
”,
量
刑 多大较 汉 轻 为监惟守
,“
乃盗 十匹四处
绞
,
惩 贪严 从的精神 与 汉律 无 异。 ”
近 法代 家学 沈 家本 认
为,
主守
并在 官用 之任
,
人
之守正 防以盗
二乃
人他 不盗 而盗 自之 … 不为…过 为不贪 吏 达 开门 也
其
节实情较 他 盗 为重
汉 法 十 金即弃
市
重
虽,
亦
惩 治吏官 受贿 的犯 罪行 为 ,
官受吏贿
汉
称 代 为受 殊。
“
”
,唐
称为代 受财
,
“
”
据
情 节重轻而 处 罚 所 有不同 受枉财 法司 受 财 而
枉法 者贿,
—
“
有事 人 财
。
”受。
于对 贿 罪
受
,
“律唐
根指
官吏 收受 事当人 的 赂贿
一尺 杖 一百
,,
而
其 作 枉 为法裁 判
《 职 制律
曰,
诸
临主监,
,
一
加 一等匹
,
,十
匹 五
。绞
。”
根 疏据议 释
解
所谓, 监 临主 司 就
一旦 受
主是 管 门 部的长 和 办 官 理某 些具 事体 的务官吏 就 可 利能 用手 中 的 职权
。由于
他 们是 封 法 建律的 直 接 行执 者
枉曲法
满 足律行 贿 人 的 利
私
所,以 唐 律对受 财 法 枉 处的 罚
。 是
,
为极 厉 严
的
受 财不 枉法 指监 临 主 司 虽 受 当 事人的 钱 财但 在 断案 中并 无枉 法 行 为 此因罚 轻 于 财受法枉 唐律 定 不枉规 者 一 尺 杖法 九十 匹 加二一 等 三十匹加 役流
。
其处
,
“,
,
。
”
受所 监临财物 罪
作 较了 为 明详的规定
主指管 官 员 收 其管 受 范辖围 的钱 财内货 物 的 行
。
为唐
律 受对 监所临
曰《 制 职律
,》
禁 监止 之临官 以 接 受或索 取等 手 段非法 接 所受监 临 的 吏 民的 财
物
监 临 之官
干 里
二 , ”
,
。
。
“
诸
受
监 所临财 者
,
,
物
一 答尺 十
四 ,,
,
一 匹加 一等
八 匹
徒 年
一
,。
八
匹加 等一”
五 十流匹
官 员如果 是 主索动取 ,
又 为乞分 和取强 乞 取 两种。
“
乞 取 是指 官 员 以 种某方 式 要索
“
”
而
财 主 自非 给愿予
此
罪情 节较 严 为重
故量
刑加 时一 等
。
。强乞 取是指 官 仗 员 势强行 索
“
要
此 罪
重 于乞取
,
犯此 者准枉 论法
禁
官吏 出止 使时接 受馈 送财物 和 索 要物财
及 乞取 者馈同 罪
。
” 。
《
职制 曰
律。。
诸 官
人因
,使,
,
于 所 使 受送
与 监 同
临
过经处取
者,
减
一等纠弹之 不官
减,
即强乞 取 者
各与监
临 罪
,
员官在 出使处 馈受 送 及索 财要物 的
同 罪受 所监 临
如 果 强 乞是取 的
,
也
于 受 同所 监临 而 与
临
掌监 监管 的纠 察弹官 员经 过 之 接 处
。受
、
乞取或 强 取乞财 物的
则在不 减等之 列
。
罪
同
这 一是条 严 惩从 罚 的 定
规、
。
禁 止监 临官 员 借贷 卖买 率 所 敛 监的 临财 物和 役 所使监 临 的 人
取力 物财的行 为
,
、这对些非法占
《
唐 疏律议 制律 的职体 规具 如定
下强者, ,
?,
“
诸
贷所 监 财 物临
者,
,
坐 赃
论若百日不
强
、
,
还
,以受 所监 临财物
,
各论加二
等 ,、
。 ” “
若 卖
买 剩有利
者“
利
计,
乞以取 监临 财物 论
市
者
骡
驴五答 车船十,
、,
剩有利
、者
计
利准
法 枉
论 。
”
诸监临 之 官“
”
,
役私使所 监临 及 借奴蝉 。
“
牛马”驼
、
邸 店之碾 类
各
庸
计 ”
。赁
以, 受 所 监临物 论财
,诸率 所 敛 监临财物馈遗 人
者虽
入 不
?己
以受 所监 临 财物
论如
果 自 入
同则乞 取
汉
书法 志 》刑汉 书 陈 咸 传 引注如 曰 淳 代 历法 刑考 律汉 披 卷 遗
二?
?
唐 律 议 职疏 制 律 总》
?条
华
理南工 大 学 学 报 社 会 科学 版
第、 、
,
卷
禁
止家 人 求 卖 有索剩 利 之
求
,属
“,
”
。职 律 》 规制定
,
“
诸监
之临官家 人
,
, 于所 部有 受
乞
贷 借 役使 买。 ”
减各官人 罪 二 等官 人 知情与 同
罪、
不知 者 各情 家减 人罪 五 等, 。
虽
非官人 索
但 其家 人 受
,
乞
贷借。
、
役 使或有 买卖 剩利 的 行
为 仅不家 要人 受 减 二 到 于等 官 人犯 罪 的
。
处罚
而 就且官 人 情 与 知不 情 又 知分 别给 予 官人 不同 处 罚
的止 事后 禁贿
受处 作 置时,
唐
律 对于手 比 较段 狡 的受贿 行 猾为也 有 所防 范,
如 有
当事 人 在 官员
并 不 诺 许财物,
而 到
了事后 送 才 财物,
。
这 对种 形 式贿的赂 罪。
,
唐
律 的处罚乃 是 以
,
主
司 官 受财 后 否 以 是 枉权 法处 断作 为 罪 量 刑定的 要 主 据 唐 律依规 定过 之 后 而 受 财 者 事 若枉准 法枉论 事 枉不者 以受 监 临财所论物,
“
有诸 事 先 不许财
事
。
”
三
惩 请治求 犯 行为罪
,
“”
唐
代法律 把 于基某 种 害利 关系 请求 国 家 官吏 法曲处 断的 行为 称 为 请 求
上说
,
“”
。
犯从 主罪体
行实 请 求
“
者”
,
可 以
是官吏
,
也可 以
是 非 官
吏
,
但 被求请者 则 必 须 是执掌 置 权处 的官
,
吏
其 规。 定 如 下官吏进行 请或答 应求请
官 吏求为 自 身受 或他人 之 托 进行 请
,求
者或执 掌 权 的官 力
吏
, 应 请求 答都是 犯罪 减主 罪三司
等
“。
唐
律定
规,
“
诸
有 请所 者求
。 ,
’主 司 以 入 人 出罪论
”
,人他 及亲 属 请为 者求
,自
请 求者加 本 一 等
罪。,
“
请
是求求 司 主 行进曲 处 法断所以
。
,
为
自己 或为 人别
请
求是 都一 样
“
”
但请求 罪 成的立 以 双 方 犯 为特共点 ,
请求 罪成 的立以 请 求 人 答被
应
。许
”
为
条 被件请 求 者 不
,应
则请 求 者
一方 也 免 予处罚
,请求
的 最 目终的 被请是 者求实 施
而假 如被请 求 者实 曲施法。
所 请 事之
所以
只 要, 施行所 请 事
,
“之
”
方 双 的 低刑 是最 一杖百
, ,
为行如 出入人罪
曲 法 重罪 于 杖 一百 的。
。
则 重 照杖于一 百的 出 入 人 处罚
这罪
,
时
请求一
方也 同 样 地 加重 处 罚
自
己 有 罪 实 施 请求 的
在
自 所犯 罪 上己加 重 一 等 处罚
,
代 为
请求 的 人
则 比曲 处 法的断官 吏减 三等 处 监 罚临势要 人嘱为请
为别
人 进行 请 的求人 中 危 害性 最 大的莫 过 于身 居 临 要监 势 位
地 ” “
“
罚
的。
有
管 辖 查及 处职权 的 为是 临监
” ,
势
要 则是 官 人 中那些 不 一 定 有 高 职 位但 都 是主 畏司。
”
“
惧不
敢乖 违
,者
即
是都有 实
权,
或 有 ,实际 威慑 力 的官 吏 杖
一百 ,
这两 人 若 为种 人 请嘱,
,
则
加 重处
。”
即
监 临 势
要。
“
为
人 嘱 请
,
,
者
所枉 重者
,
与罪主 司 同
,
至死者
,
,减一
等
这
种两
人要 有只 嘱请 行 为 处 五 十答 已
。
不而管 主司是 否 应
,
答是
否照 所 请去
做就
杖处一
,百
答
应 的 司主反而 仍
果如 主 司犯 出 入 人
这 些 嘱罪 请 者与 主 同样 处 死司 刑 时
为请人求 者
,
他 才们得 减 一 等 处
流
刑
。官
吏接 受 财 物为 请人 求 单纯 述请求 的犯 罪情 节严
。 , 重。”
常常 以接受财 为 报物酬 或 条
,件,
这种 请
求 比上
,“
”
。唐律
规定
。
“
诸
受 人 财而 为 求 者请
。
赃坐 加 二 等 监 论势临要
准,枉 法论 与 贿 坐者赃 论 三 减等若 官 人 以 所 受 之 财 分 求余 官 原 受 者 并 余 各 依赃 分法己这 种犯 罪 按同 的 不主 及 体不同的 节情 分 处 别罚 非 临监的 一 官般 以吏 坐 赃论 加 二等 处
罚
如 属 ,监 临势 官 吏要。
,则
照参 财枉 受 法罪 的幅度 罚
,处
“
”
。
共 犯 另的 一方 送 物财 者
, 。
,
坐以
论赃 减 三 处等 罚
若 初 接最受 财物 的 官吏 把财物 的一 部 送 分 给 请求的 其 他 官 吏受 的官分吏 以自 己 所 分的数 按量 赃 处罚
则原 的受第
一
以人 所 受全的 财 部物计 赃 罚处
总 律 唐 议疏 职 制律》 唐 律疏 议 职制律
总 ?
?
条 条 条
唐
律 疏议职 律制总
?
创 号
刊张
洪林 唐朝等廉政的 法立 析
剖
二 朝 唐 政 立廉法 的 失评 价
综 观得唐 的朝 政 立廉法
,
得、失 评价 如下
,第
一 第二体
、
,
重
视法
立,
且
在 立 之初法便 充 分 收过 吸 的去 宝贵 经
。 验。
很 少
等有到 题问恶 化
、
情
,
况
严重 到 不可 收 拾 的 地步时才 去 认真 细致 立 法地
,
法律 规 定具 体密严,
律 唐首创 的六赃 罪 名
。
”“
,
明
规 确 定了官 吏 赃犯的 六情种况
,
并 具 地体 列举 了官吏 其在活 动 范 围 可 内 出 现 能犯 赃 的 行 为具 体情节 不
同
而 。按 且每 项 罪 的 罪
名
,、
犯罪
又 轻重主 有别
。可
唐见朝 统治 者 为了 制止贪 官 污吏 横 行
。
立 规法定 是 具体
而, 密的严
这 就 廉为 政制 建法 提 供 设了 法 律 据
依 立法 严
第较
三无隙可 乘 如
,
唐朝 ,法 立 严 格首的 先 现表 在 种贪 污 各受 的贿 情况 都 考 虑到了
,使官
吏
,
次其表 现 在从小 的方 面 抓起 ,
。
要只 轻 微有的 法 非举动 ,
便,有相 应 的 惩罚 措
比
施 官做 不准接 受馈 赠 接未受 财 物 的请 也 托 以 予严禁 四
,
第贪污 受贿 只 合 一尺绢 布便 有严 的
厉
‘
,处
罚 等等
吏 清廉治 关的 键 于在 监 临部
。
主’
“
。”
从 唐 有朝关 惩贪 的 立法 中 以 可看
出,
唐
朝统 治。
者
非常 重视 监部临 的主表率 作
用如 果监
临主 守不 带 头 法守,
有
犯 赃贪
者,
则加重 处
罚
。 ”。
受贿 以罪为 例“
,
监临 守主 官贿赃 数计 罚处的 度幅
”
, 在赃六中属 于 从
严 惩 处 之
列
““
”
一
般官 吏的
贿受称 为坐 赃致罪
罚 二重等。
杂, 律的 疏议上 说 。
“
非
监 临主 司用事 受 财 而 罪由此赃 ,
这
种 罪 犯 计在“ ”
赃
的度 上幅轻 于 盗 窃
,
,
监而 临 主司 官员 贿
即使 受 是 不 法枉 较 轻的 情节
,
”
,
也
比 窃 盗罪 的处 监 主临 司枉 法。
,’
而只比盗强稍罪 轻点一
“ 盗窃死无罪 “
而
监 临 主 司枉 法 有死 罪 ”
,。 ,
甚 至。连 帝 本皇人 也 非 常重视 自 己 表的率 五十匹 死处的 赃额 比只 强 盗死 罪 的 匹十 多五 匹 过用天 必 正正 是作 唐 太宗 曾就说若安 下 先 其 身未 有正身而 曲影上 治 下 而乱
者,
由 封 建于最高 统治 者亲自倡 导 政
,廉
、
视廉重政 立 法并监督 其实 施
”
,,
故, 快转 很变 了 吏治 腐 败 的 。
积 习
在一 定 时 期内 成 了形为 政 清 的廉 会社 风
气 一八五 上载
,
,“
产生
了 良 的好 社会影 响,
旧 据书 唐 卷》“
贞观 间期以 及贞 观 后 以时各期 “
”唐
除涌朝现 出 一 批 大贤相
外”“
在 普 的 州通 县
级官
吏 当 中产 亦生了 一 批为 人世 称道 的清官 与 吏
人
”
廉、
”,
计共
,
余名
。与 隋末朝 庭 无正
“
方 岳无 廉
的景吏象 比
,相
两
者 之间 形 了 鲜成 明的 对
。
照
反 映出唐 朝 廉吏 治洁的 效
应 其对 及封建 统 治 长 运期 作的 保 作 障用
三
建
设的
,
、
唐
朝 廉政立法 借的鉴
,
从 以
对唐 朝上廉政 立 法 的剖析 可 以 知道 廉 立政法 在 内 容上 也十 详分备
,
、从 总
体上看,
,
唐
统 朝 治者是 较比重 视廉 政 法制
,
周密
。 且 而 一 在定时期 内 法 律也 得 到 了 实 施 、
这是
中 国封
建 会 社 现 盛 出唐 之 的世 个一 要主原 因败 而 化 激了级 矛阶 终盾 至覆 亡禄之
家 凡有 八 入 ,
。
是 但唐 朝最 终还 是由 于官 吏 的 贪赃
吏 ,治 腐的,
据 史
记籍 载,
唐
朝 后 吏 治期 败坏
,,
贿
赂公 行
,
,
时人 总 食
,
结
即 度节使用 钱 买 官 诸 色功优
随着 这 营营些之 大徒批 涌 官进 府
“
,
从武 入,
文
虚衔, 仕入改 伪真为媚 道
求,
进
,无
受 赏功
。
”
官
僚机 构 膨 胀 财政支 增出
多
政立廉 法
贞 观
政要卷一 义 《仁旧
唐 书 良吏 上?
全 唐
文 直书谏
》?
华
南 工 理 大 学 报学社 会科 学版
第
,
卷
。 毁坏 殆
“
尽
从。上到
下,
,
“
相 递蔽
蒙,
,
不
发 肯
,明
”
,
朝 廷居 位 要者尤纳贿 赂
, ,,
“
遂成 风 格
”,
,
”
级下 青吏 更是 明目张 胆 地 敲 剥姓
畏 如 之狼
豺
,“
所 入由 乡村。
是 为
之政 大
弊一 吏 到
百门家 纳 货。
使致
恶百 之仇敌
。如
”
吏
治如 此 败
坏
, 百 与 姓官府 矛盾 如 激此
化 必势加 速王朝 人 亡其,
的
溃崩导 致 王朝的 亡灭则 其
政 息”
,
而
其 本根原 因在 就 不 受于 限 的制 权力 有制 度
私因
为 局 限于 专 制。
政权治力 结 构 内部 的廉 政 法 制 建 设要
求 官吏的 首 是 先忠尽
,
它 的权 力 结归点 在人 所谓 其 人存
,,
“
,则
政举其。
依
靠 治 虽 可人以 一 时处 理 腐 败 的 后
其 果才次 是 廉清
,
,
却
无 法 除 腐消 败的 产生原 因 。
由 于君主
所 以 常常使 肃 贪 之法 成 一 为 纸文空,
在深
化改革 的 当 今 中国 加强 政 廉 法制建 设已 经 成 我 为们的 重 任要 务的 ,
正如 有所人 出
,指
在
改 革 放 开的 进程
,
我中 实 们 际上面 临两 项 严 峻的 考验
。
一项 是 经济 不 能能 上搞去 。
一
,
项 党 是政风 风会不 会 垮下 来 但也 勿庸 讳言 治
腐 败 具有 长期 性 和艰 性巨健 全 市 场 经 秩济
,序
,
我 已们 经 看到
,
党 政和府在 反 腐 倡廉 方 面 做 出 了很 的大成
,绩
随 着
我 国改革 开放 的 进 一 步深化
。
腐 现 象也败 有向 纵深 蔓 延 之 势
。
因
此
,
惩 败腐的本 质 是 权 力 商品 化
法治 道的路 ,
想 要制遏 和 除消腐 败 ,
,
就必
须 立建
走
主
民
、。
并吸 收
、,
鉴 借人 类的一 切 秀优成
果包 中 国括古代
,
惩贪 倡廉的成 功作 制 法建 设 供 提前提
规定
,
仅
就唐朝廉 立政 法来 看 我 们 以得可 到 点启两
,示
、、
腐反 廉 的倡立法
要明 具确体 把 各应 腐种败 行 都为规 在范 内这 样 才 可 从立 法 堵 上腐塞 败 的漏 洞 。
为政廉法
而 国我 现行 刑 只 法对 某些 败 腐 为 如 行 贪 污 贿赂,
读职 等
行作罪了 惩治
此
,因
但对其他
诸 多腐 败 为行 如 官 卖 窝爵
,
弄
权 敲 诈
等
,尚无法 治
惩。
今 在 年的 届九,
全
国 人 大二 会 次 上
议
“上
海 社 会学科院前 院 长 张 礼仲领 提 出 衔 建议 制的定 家国 反 败腐
” ,
法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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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新增考点六:唐朝的立法
新增考点六:唐朝的立法
唐朝的立法概况★★★★★★★(真题链接:2008‐综‐42,2009‐综‐36,2009‐综‐60,2010‐综‐32,2010‐综‐36,2011‐综‐63,2012‐综‐63)
1、立法指导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唐律疏议?名例》明确提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这些内容集中体现了初唐法制指导思想的基本精神,是唐朝开国三十多年以来法制建设经验的总结:既强调治理国家必须兼有德礼和刑罚,如同一天之中有早、晚,一年之中有四季,不可或缺;又强调德礼和刑罚在实施政教中的关系是“德本”、“刑用”。“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在唐初表现为贞观君臣的明法慎刑、以宽仁治天下和民本主义思想。
总之,唐初形成了以礼为内容,以法为形式,融礼、法为一体,相互为用的思想,有力地巩固了唐朝统治,对后代王朝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2、立法宽简、稳定、划一
所谓“宽”是指立法内容做到轻刑省罚;所谓“简”指立法形式做到条文简明。唐高祖李渊提出“立法务求宽简,取便于时”,唐太宗也明确指出:“国家法令,唯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以防“官人不能尽记,更生奸诈”。唐初立法贯彻了这一指导思想,贞观修律时。删除旧律中死罪92条,改重为轻的条款“不可胜纪”,使《贞观律》比《开皇律》大为宽简。 同时,李世民强调保持法律的稳定划一,要求立法者“宜令审细,毋使互文”,否则必然导致“若欲出罪,即引轻条;若欲人罪,即引重条”之弊。还强调“法令不可数变,数变则烦,宫长不能尽记,又前后差违,吏得以为奸”。要求修改法律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增加:《唐律疏议?职制》规定:“诸称律令式,不便于事者,皆须申尚书省议定奏闻;若不申议,辄奏改行者,徒二年”。
3、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及其相互关系
唐朝法律形式主要为律、令、格、式四种:律是关于定罪量刑的基本法典;令是国家政权组织制度与行政管理活动的法规,其涉及的范围较为广泛;格是用以“禁违止邪”的“永为法则”,即皇帝针对“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临时颁发的各种敕令,经过汇编编录之后上升为法律,称为“永格”;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和活动细则,具有行政法规性质。
律、令、格、式彼此既相互联系,又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对复杂的社会关系发挥了综合调整的重要作用。其中,令、格、式是从积极方面规定国家机关和官民人等应当遵行的制度、准则和规范,律则从消极方面规定违反令、格、式以及其他一切犯罪的刑罚制裁,即“一断于律”。几种法律形式的并用,构成唐朝法律的多样性,使法律的运用既有相对稳定性,又有一定灵活性,形成一个周密的法律体系。
4、《武德律》
《武德律》为唐高祖武德年间制定颁布,是唐朝立法的开端。它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加53条新格制成,其篇目 “一准隋开皇之律”,没有太多变化。此外,武德年间还制有《武德令》和《武德式》。
5、《贞观律》
唐太宗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全面修订律令,经过11年的时间,完成并正式颁布《贞观
律》,共12篇,500条。《贞观律》“比古死刑,殆除其半”,“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构筑了唐律的基本框架,标志着唐代基本法典即告定型。贞观年间还编订了《贞观令》、 《贞观格》、《贞观式》,奠定了唐朝法制的基本格局。
6、《永徽律疏》
唐高宗以《武德律》和《贞观律》为蓝本,制定颁布《永徽律》,共12篇,500条。后来长孙无忌等人奉命又制定律疏,对律文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赋予与律文同等的法律效力,并将疏议附于律后合编一起,称为《永徽律疏》。它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但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从历史上寻根溯源,说明其沿革,而且尽可能引证儒家经典,用以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永徽律疏》在元代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它是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也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具社会影响的代表性法典,集中体现了唐朝法律空前发达的盛况。
唐律继承了中国古代立法的传统,将近代意义上的各种基本法规熔为一炉,采取刑事立法的形式,除《名例》篇外,全部律条连同注、疏议和问答,几乎都围绕着“罪”和“刑”分别加以规定、解释、阐发和答疑。唐律的结构,包容了近代刑法之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首篇《名例》,大致相当于近代刑法的总则篇,而第二至第十二篇则相当于近代刑法的分则篇,分别为:《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增加:《名例》中,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
7、《开元律》
唐玄宗开元年间,下令修订《永徽律疏》,删除不合时宜的条款与称谓,后颁行刊定天下,称为《开元律》。
8、《唐六典》
《唐六典》是玄宗开元年间修订的系统规定唐朝官制的政书。《唐六典》以《周官》为指导和模式,“以官统典”,采取“官领其属,事归于职”的修订方法,分为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和事职六部分,共30卷。内容涉及唐代三省六部、各寺监等国家机关的设置、人员编制以及官员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俸禄、休致、执掌等方面。有关的历史沿革,分别作注附于正文之下。
9、《大中刑律统类》
唐宣宗大中年间将《唐律》按性质分为121门,并将“条件相类”的令、格、式及敕附于律文之后,即“以刑律分类为门,附以格敕”,共1250条,称为《大中刑律统类》,从而改变了自秦汉以来编修刑律的传统体例,形成“刑统”这种新的法典编纂的形式,对继唐而立的宋王朝产生了重要影响。
【疑难点】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1、“一准乎礼”。唐继承并发展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和立法经验,使法律内容“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正如唐太宗所说:“失礼之禁,著在刑书。”唐律无论是其律条,还是对律条的注疏,都集中体现了儒家礼治精神,全面贯彻礼的核心内容——三纲五常。
2、科条简要、繁简适中。秦汉法律向以繁杂著称,西晋、北齐修律得以精简。唐朝在前律的基础上,再行精简,定律12篇,500条,既凝练概括,又严密周详。
3、用刑持平。唐律规定的刑罚比以往各代大为轻省,死刑、流刑大为减少。除涉及礼教的犯罪外,唐律一般比后世的明清律处刑也为轻。
4、立法技术空前完善。唐律的篇章结构井然有序,法律形式相得益彰,概念精练明确,用语确切简要,逻辑严谨缜密,疏议得当精深,显示立法技术的高度成熟与发达。 唐律的历史地位则表现为:
(1)唐律是到目前为止保存下来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它产生于经济、政治和文化鼎
盛发展的唐朝,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因而成为传统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
(2)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远远超越国界,对亚洲特别是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如朝鲜《高丽律》的篇章内容皆取法于唐律,日本《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尊时期的《刑书》,也大都参用唐律。可见,唐律在世界法制史上亦占有重要地位。
新增考点十:五刑制度 隋律确立封建五刑制度后,唐律沿袭之,只是在流刑上有所改变。具体内容为:
(1)死刑。死刑分为绞与斩两种,较前代轻缓了很多。
(2)流刑。唐律规定在隋制基础上里程提高一千里,形成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和三千里三等,皆劳役一年。另外增设加役流,即流三千里,劳役三年,作为某些死刑的一种宽宥处理。
(3)徒刑。分为五等:徒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和三年。
(4)杖刑。分为五等: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和一百。
(5)笞刑。分为五等:笞十、二十、三十、四十和五十。
增加:五刑共20等,律文中加减等者,是上下推算。但是,名例律中规定,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即死刑和三等流刑在递减量刑时都作为一等计算。另外,除非特别规定,一般不递加到死刑,加入绞者,不加至斩。
凯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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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唐朝档案立法概述
"一、唐朝文书和档案立法概况 庶人曰辞”。唐朝上行文各种文种的 上公文皆曰牒,具体用法为表 、状 ,为 臣下上于皇帝用 于上书言事、 !唐王朝在从事封建法制建设的同时!也进行了文 陈谢、庆贺、进献的文书。其区别在于前者讲究文采! 书和档案方面的立法。唐朝档案立法主要体现在《 唐 后者较为质俗,笺上书皇太后,启指 言事太子 、诸 王的 律疏议》和《 大唐六典》这两部传世法典之中。根据 文书辞 指狱讼类文书有 时也可以用于其它的上行 ,!这两部典籍,我们可以把唐朝文书和档案的立法划 文书,牒为有品秩的官府向上级报送的文书。 分为两个阶段。 关于平行文!唐 朝也有关 、刺 、移 " 种。唐《 公式 第一阶段以《 唐律疏议 》的 编纂为主要内容 ,历 令》 规定“: 诸司自相质问其义有三,曰: 时 " 年。 关、刺、移。关谓开通其事,刺谓刺举之,移谓 唐高宗永徽三年 #公 元 $%& 年 ’! 鉴 于 移其事于他司!移则通判之官皆连署”。关、 “ 律学未有定疏!每 年所举明法!遂 无凭准” 刺 、移 均为诸司 、府 、州 之间互相质询的平 #唐律疏议译 序言(遂命长孙无忌、李绩等人 行公文。关为向有关衙门开通!介绍办理公 以《 武德律》《、 贞观律》两律为基础!增补、 次年九月律书成,就 叫《 永徽 删改唐律! 事的文书,刺 为刺举!揭 发有关衙门或官员 律》。随后长孙无忌等又奉命对《 永徽律》 唐 的文书,移为将公 事!案 件转移!移 送其它衙 门唐逐条逐句作注释!阐 明文义!折 解内涵!叙 述 办理的文书。 法理补充不周备之处。永徽五年,经高宗批 !从《 公式令 》中一 方面我们可以了解 !准 ,颁 行天下 。《 武德律 》《、 贞观律 》等 先 到唐朝比较重视文书工作的立法! 文书已 后轶失 ,惟 独《 永徽律 》流 传至今 。《 永徽 有十多个文种并以令的形式颁发! 确定了 朝 律 》在 元之后称 为《 唐律疏议 》,其 中包含 朝文种,使各衙门 及时处理公务!确 保唐王朝 了许多文书和档案法规。 封建国家机器正常运转, 另一方面唐朝的 第 二 阶 段 以《 大 唐 六 典 》的 编 纂 为 内 帝王 、将 相 、官 府衙门各有不同的 文 种 !说 容 ,从 开元十 年( 公元)&& 年 )至 开元二十 明唐朝在进一步维护封建社会森严的等级 六年,历时 *) 年。 制度。 档 档《 大唐六典 》题 为唐玄宗御撰!李 林甫 ( 二)文书程限制度 奉敕注。据《 直斋书录解题》引韦述《 集贤 为了提高办事效率!唐朝开始制定了文 记》注!开元十年起居舍人陆坚奉旨修此书! 书程限。文书程限包括公事程限!抄写程限 和行移程式等内容。 玄宗命 按《 周礼 》分 为理典 、教 典 、礼 典 、政 !典、刑典、事典六个部分!故以《 六典》名书。 关于公事程限。唐 朝《 职制律 》规 定: 案 案徐 《 大唐六典》全书共 "+ 卷!分卷记述了 “ 凡内外百司所受之事!皆印其发日为之程 绍 从中央三师到地方州县级行政机构,详述 限!一 日受二日报!其 事速及送囚徒随至即 敏 付。”具体规定“ 小事五日!谓不须检覆者。 了各官职司 、品 秩 、官 员 编 制 、行 政 管 理 原中事十日!谓须检覆前案及有所勘问者。大 则 、方 式和规程 、并 介 绍 了 每 一 官 署 、每 一 立 立事二十日!谓计算大簿账及须谘询者。狱案 官职的历史沿革 。《 大唐六典 》中 的户部 三十日!谓徒已上 辨定!须 断结者!其 急务者 职制!记 载唐朝当时规定的文书程式 、书 写 #不与焉”。 程限 、公 事程限 、归 档 移 交 等 制 度 ,还 有 关 关于文书抄写程限。拟办的文书一要 于史馆撰修国史的原则及编写方法等。 存档保留,二要发往地方州县或其他衙门, 二、文书和档案法规 法 法需要有副本多份,所以承办前每份文书都 ( 一)文书程式制度 要抄写一份以上副本。唐朝《 职制律》规 为正邦理!宣 邦教!规 范君君臣臣!父 父 定“: 凡尚书省施行制、敕案成则给抄之。通 子子的封建伦理制度! 唐朝颁布 了《 公式 计符、移、关、牒 二百纸以下限二日!过 此以 令 》,从 文书种类上予以区别和维护 ,尤 其 往!每 二百纸以上加二日!所 多者不得过五 日。概 突出了君权至上的地位,对帝王的文书程 概若军务急速者!不出其日。若诸州计奏达 于京式有了严格的规定 ,任 何其他人不能使用, 师!量事之大小与多少!以为之节。二十 条以上如果擅自使用就会犯图谋不轨、造反欺君 二日!倍之 三日!又 倍之四日!又 倍之 五日!虽的罪名。 $多不是过焉”。文书抄写程限给当 时负责文关 于 下 行 文 !唐 朝 已 有 制 、敕 、册 、令 、 书档案工作的书令史等官吏规定 了每天的述 述教、符等 $ 种。唐《 公式令》规定“: 凡上之 工作量,公文的及时上行或下发 有了时间所以逮下!其 制有六 ,曰 :制 、敕 、册 、令 、教 、 上的保证。 符。天子曰制、曰敕、曰册,皇太子曰令,亲王 关于文书行移程式。尚书省是唐朝中 公主曰教,尚 书省下于州!州 下于县!县 下于 !乡皆曰符”。制 、敕 、册 都为皇帝诏令!制 用于大赏 枢行政机关,主管国家事务。中书、门下下发的制敕, 均罚 、大 除授 、改 革旧制 、赦 宥降虏等,敕 用于废除或设 由尚书省转发到中央各官署及地方州县;中央卿 置州县 、增 减官吏 、发 兵 、任 免五品以上官职等,册 用 监百司下达地方州县的符、移、关、牒 等公文 ,亦 由尚 书于立皇太后、立太子、封尊贤等。 省转发;百官和地方的章奏文表也要经尚书省转 关于上行文!唐朝有 表 、状 、笺 、启 、辞 、牒 等 $ 种。 上!由都省统一送遣!各司不得私自发送。 唐《 公式令》规定“: 凡下之所以达上其制亦有六!曰- 文书程限制度,从对制敕符移关牒计奏抄写期 表 、状 、笺 、启 、辞 、牒 。表上于天子,其 近臣亦为状、 限的给定到各衙门公事处理期限的规定以及都司的 牒,启于皇太子!然于其长亦为之!非公 文所施,九 品已 文书交由都省统一发遣的限定!一方面确保了政府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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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能忠于职守!及 时处理公务!避 免各级衙门办事推 的成绩有以下几点:
诿、拖拉的现象另一方面诸司文书统一遣送有利于 第一 、从《 唐律疏议 》和《 大唐六典 》等 法典中 "!!各衙门工作上的协调和便于公文的保密。文书程限 可以看出,唐朝的文书和档案工作和唐以前各个朝 制度的制定!对 于繁荣和稳定唐朝当时的社会 !倡 导 代相比,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制定的法律和规章 比较 官员廉洁勤政,提高衙门的工作效率,进一步加强 中 系统和全面,在文案处理活动和档案工作的各个环 央集权制等都起到了不少的作用。 节几乎都有相应的法规。制定了文书程式制度、文书 ( 三)文书归档和移交制度 程限制度、归档和移交制度、保管制度、鉴定制度 、销
唐朝注重档案的积累! 因此十分重视文书的归 毁制度《、 诸司应送史馆事例》 的征集利用制度 、文 档和移交。唐朝法律规定“: 凡文案既成!勾司行朱讫! 书和档案的违法行为处罚等制度,这是唐以前历代 !都无法企及的。尤其是《 唐律疏议》和《 大唐六典》 皆书其上端!记年月日!纳诸库”。在当时!文书 处理 能够完整地保存和流传下来,为我们研究中国封建 完毕!都 要归档!由 勾司用红笔标记!并 在文书上端写 社会特别是唐朝的档案立法提供了丰富,翔实的史 明年月日!最后移交库房保管。 料。 唐朝法律规定“: 凡天下制敕计奏之数省符宣 ! 第二、在中国法制发展史上《! 唐律疏议》处于承 告之节!率以岁终为断。”,这一规定告诉我们制敕计 前继后的地位。所谓承前,就是 说《 唐律疏议 》继 承 奏,省符宣告等档案年终为界限,每年都要进行归 档。“ 京师诸司皆以四月一日!纳于都省"其天下诸州! 了 汉《 九章律 》并 予以发展 ;所 谓继后 ,就 是 说《 唐 则本司推校!以授勾官!勾官审之!连署封印!附计帐 使 律疏议》为以后历代封建王朝所重视和接受。例 如! 纳于都省!常以六月一日!都事集诸司令使!对覆!有 隐 宋朝“ 法制用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一 "漏不同!皆附于考课焉”。 司!一 路!一 州!一 县!又 别有敕 ”#宋 刑统!刑 法志&。 元 记录帝王言行的起居注!每 季终向国史馆移交。 泰定四年柳贳撰《 唐律疏议》序说“: 非常无古!非 变 唐朝法律规定“: 起居郎掌录天子之动作法度! 以修 无今!然而必择唐者!以其揆道得其中!乘之即过!除 之 记事之史。凡记事之制以事系日!以日系月!以月系时! 即不及过与不及其失均矣”。明初制定法律时“丞 !!! 以时系年!必时书其朔日甲乙!以纪历数。典礼文物!以 相李善长等言!历 代之律!皆 以汉九章律为宗!至 唐始 考制度!迁 拜旌赏以劝善!诛 伐黜免以惩恶!季 终则授 #集其成!今制宜遵唐旧!太祖从其言”。唐律对清朝大 之于国史焉”。 清律的制定也有作用! 据《 四库全书总目提要 》记 同时规定记录皇太子主要活动的记注每年终也 载“: 凡唐律篇目今所沿用者!有名例、职制、贼盗 、诈 : 凡皇太子之出入朝谒 要向国史馆移交。当时规定“如 户 伪 、杂 犯 、捕 亡 、断 狱诸门。其唐律合而今分者!从享!及释奠于先圣先师!讲学临胄!抚军监国之命!可 传于史册者!并录为记注。若宫坊之内!祥瑞灾箐!及伶 婚 为 户 役 、婚 姻 "厩 库 为 仓 、厩 牧 "斗 讼 为 殴 、诉 讼 诸 官之改变音律!新 曲调!宫 臣之官长除拜薨卒!亦 皆记 门。 其名稍异而同者!如 禁为宫!擅 兴为军政诸门 $焉!每岁终!则送之于史馆”。 ”。《 唐律疏议 》为 后世所接受 ,所 以唐朝的许多 ( 四)档案的鉴定!销毁制度 档案法律和法规也被后朝所继承。如宋朝继承了唐 随着李唐王朝统治的延续!各级衙门产生的档案 朝的三年一拣除销毁档案要编制事目存档等优点! ! 日益增多!由于受条件限制!文案不可能全部保留,所 纠正了其短期只留三年等缺点。宋朝制定了“: 诸架 以要进行拣除!以便区分玉石。唐朝当时把档案的保 阁公案非应长留者!留 十年!每 三年一拣除 ”!使 仍有 管期限分为常留和短期#留 三年$二 个级别!并 每三年 价值的档案还能保留十年! 尽可能延长了档案的寿 进行一次鉴定和销毁。唐《 贼盗律》规定“: 文案不须 命。 %常留者!每三年一拣除”。同时还规定了常留档案的 第三、唐朝的立法‘ 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有 关 具体种类!对拣除的档案要记录事目清单留档。唐朝 民事、刑事、经济、行政诸方面法规交叉混杂在一 起, 规定“: 凡文案!诏 敕!奏 案及考案!补 官解官案!祥 瑞! 组成国家同一部法典,而没有形成十分清晰的界 线。 财物!婚田!良贱!市估案!如此之类常留。以外年别检 首先!唐 朝的档案法规缺乏独立性!还 未自成体系!常 依简!三年一除之!具录事目为记。其须为年限者!量事留 附于民事 、行 政 、刑 事等法规中!分 散 于《 职 制 》、 &纳!限满准除”。 《 名例》《、 贼盗》《、 诈伪》《、 杂律》等法 律门类中。 唐朝开始重视档案价值的鉴定,划定了档案的保 这种民事与刑事不分!档 案法与行政法混同!道 德与 管期限。规定了常留档案的具体文种和内容!凡是帝王 法律掺杂的现象!反映了中国封建社会自然经济占统 诏敕!臣僚奏疏!官员任免!考案!市估案及有关财物 和 治地位以及宗法观念广泛渗透的历史特点。其次!对 婚田等都属于重要档案!要常留!其他都短期保存!每隔 档案违法行为三年进行一次鉴定!经鉴定还有利用价值的,可予以继 !唐 朝规定了身体刑!一 律用刑罚和体 续保留,其他档案则记录事目清单!予以销毁。 罚手段来解决!有 绞刑 、徒 刑 、流 放 、杖 、笞 等刑罚 ,反
映了唐朝档案法规的封建性!落后性和残酷性。 ( 五)文书及档案违法处罚制度
唐朝为了进一步突出皇权和加强对文书和档案 的控制!法 律规定诈为制书 、官 文书 、增 减制书 、官 文 注释: 书盗窃制书及官文书弃毁亡失制书、官文书及制书 ’()*!"《 大唐六典》卷一 稽缓、官文书稽留、驿便稽程等都属文书及档案的 违 #《 大唐六典》卷八 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唐朝对文书和档案的各 $《 大唐六典》卷二十六 种处罚!规定得非常详细!划分了不同的刑罚。 %《 唐律疏议译注》卷十九 三、唐朝档案立法评价 &《 唐令拾遗》 唐朝在档案立法活动和档案法制建设中所取得 (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信息资源管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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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唐朝立法概况
唐朝立法概况
一、唐朝立法指导思想:1、 德本刑用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强调伦理道德为治国根本,刑罚镇压为辅助手段。这一思想是对西周“礼刑并用”、汉朝“德主刑辅”、魏晋以来“引礼入律”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既体现在唐律的各个方面,也体现在对唐律的疏议上。因此,唐朝形成了以礼为内容,以法为形式,融礼法为一体,相互为用的立法指导思想,从而有效的巩固了唐帝国的长治久安,也对后代产生了深远
的影响。
2、立法宽简、稳定,执法严明 。唐朝统治者认真汲取隋朝覆灭的历史教训,清醒地认识到民心向背决定着政权的安危。唐太宗曾言:“天子者,有道则人推而为主,无道则人弃而不用,诚可畏也”。他随时注意“动静必思隋氏,以为殷鉴”,为此,他特别强调立法“务在宽简,取便于时”。认为“国家法令,唯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以防“官人不能尽记,更生奸诈”。所谓“宽”,是指立法内容应轻刑省罚;所谓“简”,是指立法形式要条文简明。唐初立法贯彻了这一指导思想。贞观修律时,删除旧律中死罪92条,改重为轻的条款若干处,使《贞观律》比《开皇律》大为宽简。同时,唐太宗还强调保持法律的稳定与划一,反对法令数变。
3、 严格执法与守法的思想 。
二、主要立法活动与法律形式
(一)主要立法活动
1.《武德律》:《旧唐书。刑法志》载:“高祖初起义师於太原,即布宽大之令。百姓苦隋苛政,竞来归附。旬月之间,遂成帝业。既平京城,约法为十二条。惟制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余并蠲除之。及受禅,诏纳言刘文静与当朝通识之士,因开皇律令而损益之,尽削大业所用烦峻之法。又制五十三条格,务在宽简,取便於时。寻又敕尚书左仆射裴寂??等,撰定律令,大略以开皇为准。于时诸事始定,边方尚梗,救时之弊,有所未暇,惟正五十三条格,入於新律,余无所改”。
唐高祖在位期间,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加“五十三条新格”内容,开始制定唐律,武德七年(624年)颁布,史称《武德律》,12篇,500条。此是唐代立法的开端。
2.《贞观律》
唐太宗继位后,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修定《武德律》,经十载,至贞观十一年(637年)完成并颁行,史称《贞观律》,仍为12篇、500条。贞观律“比隋代旧律,
减大辟者九十二条,减流入徒者七十一条”,“凡削繁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计”(《旧唐书。刑法志》)。其修订完成,标志着唐朝基本法典初步定型。
3.《永徽律疏》
唐朝立法的高峰出现在高宗时期。永徽元年(650年),长孙无忌、李责、于志宁等人奉诏撰定律令。次年,下诏颁行新律,史称《永徽律》,仍为12篇502条。三年,长孙无忌等人又对律文进行注释疏议,经高宗批准,于四年颁行,称为《永徽律疏》。它是中国古代的代表性法典,元朝以后定名为《唐律疏议》。由于后世都以它为修律的蓝本,历代不断翻印,故保留至今1 300多年,成为现存最早最完整的成文法典。
4.《开元律疏》
唐玄宗开元年间,又下诏修订《永徽律疏》,删除不合时宜的条款与称谓,于开元二十五年(737年)颁行天下,称为《开元律疏》。
5.《唐六典》
唐玄宗开元年间,经过十余年的反复修订,编成《唐六典》30卷。玄宗下诏编撰《唐六典》时,原本打算按《周礼》“六官”的职责分工进行分类,并亲自题写过“六典”的纲目。所谓“六典”,即《周礼·天官·太宰》所说的治、教、礼、政、刑、事六典,分别掌管行政内务、民政教化、礼乐祭祀、军政武备、刑狱治安、工艺管理等六大方面的国家事务。但在实际编纂过程中,《唐六典》采取了“以官统典”,“官领其属,事归于职”的原则,将全文分为正文和注文两部分,前者规定了国家各级机关的设置、职掌及各级官员的考核、奖惩、俸禄、休致等内容,后者则叙述了各级机构及官职的源流和演变。《唐六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典章制度方面的行政立法,对后世产生了重大影响。所以,学术界也有人认为,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行政法典。
6、《大中刑律统类》
唐宣宗大中七年(853年),左卫率府仓曹参军张戣将《唐律》按性质分为一百二十一门,并将“条件相类”的令、格、式及敕分别附于各门律之后,“以刑律分类为门,附以格、敕”(《新唐书·刑法志》),共一千二百五十条,号为《刑法统类》,奏上。宣宗诏刑部颁行之。这种将律、令、格、式与敕混为一体,分门编排的《刑律统类》,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特点,改变了自秦、汉以来编修刑律的传统体例,后人将其简称为《刑统》。
五代至宋,《刑统》取代了“律”的地位,成为最主要的刑法典。北周的《大周刑统》,是《刑统》体例在五代时发展的结果;北宋的《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沿续的也是《大中刑律统类》的体例。
(二)主要法律形式
唐朝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格、式、典五种。律是国家最主要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国家的基本法典,如《永徽律疏》。令是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规定,涉及范围较为广泛。格是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律的性质,不同于前代格的含意。唐朝把皇帝临时单行制敕加以汇编,称为”永格”,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式是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以及上下级之间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唐朝经过汇编的式称为“永式”,也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典是行政法律的汇编,主要有《唐六典》。
范文五:唐朝开创交通立法的先河:不可随意进出城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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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9 07:59:00
来源: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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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木有汽车、货车、泥头车之类的高端交通工具,可马车、牛车是有的,虽然马/牛车车速不如高端交通工具快,但撞起人来也是要命的,所以古代也经常会发生交通事故,一旦事故发生了,古人是如何处理的呢?
唐朝开创交通立法的先河
唐太宗时期,著名政治家马周制定了行人“入由左,出由右”的规定,即进城门必须靠左边行走,出城门则必须靠右行走,这个规定是我国古代最早的交通规则。到了唐代宗李豫时期,中西陆路重要的交通枢纽——西州(今新疆吐鲁番)的高昌城发生的一起车祸,使得唐朝的交通立法提升了一个很高的段位。
话说那时候的高昌城是最大的国际商会,而南门口是高昌城最热闹的地方,因为进城出城的人们,都要经过这里,这里也成了商家必争之地。商人张游鹤的店铺就开在这里。一天,一个8岁的小蓝孩金儿和同岁的小铝孩想子坐在张游鹤店前玩耍。
这时,一个叫康失芬的雇工正驾牛车把城里的土坯搬到城外。可能是由于他疲劳驾驶,不幸的事发生了——他的泥头牛车把金儿和想子轧伤了。金儿伤势严重,腰部以下的骨头全部破碎,性命难保;想子腰骨损折。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后,金儿的老爸史拂和想子的老爸曹没冒一致决定:打官司。
史拂向官府提交了起诉书,说明自己儿子被牛车轧伤的事实,要求官府予以处理:“男金儿八岁在张游鹤店门前坐,乃被靳嗔奴家雇工康失芬将车辗损,腰已下骨并碎破,今见困重,恐性命不存,请处分”。然后是曹没冒提交起诉书,意思与史拂差不多。
随后,一个叫“舒”的官员(唐朝公文中官员署名的时候,只署名不写姓氏)接手了这个案子。他先是查问康失芬,第一次,康失芬承认他赶牛车轧人的事实无误;第二次,舒询问康失芬案情详情,康失芬回答说,牛车是他借来的,由于他对驾车的牛习性不熟悉,当牛奔跑的时候,他努力拉住,但“力所不逮”,终于酿成事故;第三次,舒问康失芬有什么打算,康失芬表示愿为伤者治疗,如果受伤的人不幸身死,再按法律来处罚自己。舒最后同意了康失芬的这个意见。
唐朝对驾车伤人的法律规定
驾车伤人在唐朝是有专门法律规定的,《唐律疏议》卷二十六中,有“街巷人众中走车马”一条规定:“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者笞五十,以故杀人者减斗杀伤一等。”这个法条的意思是:在众人中跑车马伤人的,比照斗杀伤之罪减少一等量刑。
《唐律疏议》卷二十一还有“保辜”条款:“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刀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保辜是唐代的一个法律用语,意思是在伤害案件中,伤者伤势尚未确定时,先保留犯罪人的罪名,让其先为受害人筹钱医治,然后在一定期限之后,再来量刑处理。
据此规定,康失芬案件的保辜期限是五十日,他今后会被判什么刑,要根据这五十日之内金儿和想子的病情来判断。如果金儿和想子只要有一个人死亡,他就会被判流放三千里,因他行车伤人,罪行比斗殴轻一个等级,斗殴杀人是死刑,减少一等就是长流三千里了。
康失芬行车伤人案说明早在唐代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已达到了较为完善的境地。对于交通肇事案件适用保辜制度,能够把人身伤害与责任挽救结合起来,责令肇事者积极地为受害人进行治疗,最大限度地降低人身损伤的后果,这一制度的设计既科学,又有人性。
(责任编辑: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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