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马克思婚姻观的时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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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婚姻观的时代价值
作者:何娜娜
来源:《新西部 ·中旬刊》 2014年第 05期
【摘 要】 文章阐述了马克思婚姻观的基本内容,论述了马克思婚姻观的时代价值,探讨 了其给予我们的几点启示。要通过家庭和学校加强婚姻观教育;改善社会环境风气,使大学生 自觉抵制西方不良婚姻观文化的影响。
【关键词】 马克思;婚姻观;时代价值
马克思的婚姻观是马克思主义全部学说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并且它的形成经历了一个不断 发展完善的过程。早在 19世纪 40年代,马克思恩格斯在创立马克思主义学说的时候就十分重 视对婚姻这一问题的研究,马克思在《论离婚法草案》、《神圣家族》、《德意志意识形 态》、等著作中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论及原始社会史方面的问题时对古代婚姻家庭 发展作过一些阐述,在《共产党宣言》、《 资本论》、《反杜林论》等著作中对婚姻家庭问 题进行了深刻地分析揭露和批判 [1]。马克思的婚姻观在当前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马克思婚姻观的基本内容
1842年,普鲁士国家制定了《离婚法草案》,该草案主要是依据基督教精神,把世俗婚 姻予以宗教化,强调婚姻的不可离异性。该草案受到社会舆论的热烈声讨。马克思认为这是婚 姻问题被普鲁士君主政府宗教化,《论离婚法草案》一文,一方面表示出对政府法案的否定态 度,另一方面也表达了自己对婚姻的理解。
1、婚姻要合乎伦理
马克思的婚姻观是把婚姻看作一种伦理道德,是对黑格尔的婚姻观进行批判继承而产生 的。《莱茵报》对于《离婚法草案》提出的第二条反对意见显示 “ 立法是将宗教和教会的宗旨 制度化,婚姻被看作是一种合乎伦理的制度,从而立法将婚姻的世俗本质忽略了, ” 马克思的 这句话很明显表明,他认为婚姻的本质是伦理的,是一种带有世俗性质的伦理实体。他认为婚 姻关系的伦理性是通过婚姻的世俗性和真实性才能确切的体现出来。在马克思的婚姻观中,他 指出了婚姻关系的世俗本质,立法是无法将这一本质抹煞的。马克思指出:“ 一切的伦理关 系,就其概念来说,都是不可解除的,如果以这些关系的真实性作为前提,那就容易使人相信 了 ” ,由此可看出婚姻本就具有伦理性且不可离异。在现实的生活中,婚姻的离异是不符合伦 理道德的。
2、婚姻的基础是爱情
在《论离婚法草案》中,马克思指出 “ 谁也没有强迫着去结婚,但是任何人只要结了婚, 那他就得服从婚姻法。结婚的人既没有创造也没有发明婚姻,正如善于游泳的人没有创造发明
范文二:马克思的婚姻观思想及其几点思考
论马克思的婚姻观及几点思考
从马克思的《论离婚法草案》谈起
摘要:在《论离婚法案》中,马克思深刻剖析了婚姻的本质关系。马克思
认为:“任何人只要结了婚,那他就得服从婚姻法;谁随便离婚,那他就是肯定任性,非法行为”,马克思强调婚姻的基础是爱,提倡在爱的基础上结婚自由并承认婚姻可以离异,但反对轻率离婚。通过对马克思婚姻观的分析,以期把握婚姻的本质和基本道德规范,以此从家庭,法律,学校,社会四个方面着手,给人们的婚姻生活提供借鉴,从而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
关键词:马克思;婚姻观;离婚;当代价值
马克思的婚姻观是马克思主义全部学说著作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并且它的形
成历经了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在马克思多部著作和大量书信当中都涉及到对婚姻家庭问题的论述。早在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恩格斯在创立马克思主义学说的时候就十分重视对婚姻这一问题研究,马克思在《论离婚法草案》、《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致巴瓦安年柯夫》、《神圣家族》、《德意志意识形态》、《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等著作中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论及了原始社会史方面的问题对古代婚姻家庭发展作过一些阐述,在《共产党宣言》、《 资本论》、《马克思致路库格曼》、《 反杜林论》等著作中对婚姻家庭问题进行了深刻地分析揭露和批判 。
一、马克思婚姻观的基本内容
1842年,普鲁士国家制定了《离婚法草案》,该草案主要是依据基督教精神,把世俗婚姻予以宗教化,强调婚姻的不可离异性。该草案受到社会舆论的热烈声讨。马克思认为这是婚姻问题被普鲁士君主政府宗教化,并且揭示出该政府欲在法制上把婚姻问题予以神秘化,以实现其君主统治的意图。为揭露这一意图,马克思向世人表达了他自己的婚姻观,为此马克思写下了《论离婚法案》一文,一方面表示出对该法案的否定态度,另一方面也表达了自己对婚姻的理解。
(一)婚姻要合乎伦理
马克思的婚姻观是把婚姻看作一种伦理道德,是对黑格尔的婚姻观进行批判
的继 承而产生的。《莱茵报》对于《离婚法草案》提出的第二条反对意见显示“立①
法是将宗教和教会的宗旨制度化,婚姻被看作是一种合乎伦理的制度,从而立法将婚姻的世俗本质忽略了,”①马克思的这句话很明显表明,他认为婚姻的本质是伦理的,是一种带有世俗性质的伦理实体。他认为婚姻关系的伦理性是通过婚姻的世俗性和真实性才能确切的体现出来。在马克思的婚姻观中,他就提出婚姻关系的世俗本质,立法是无法将这一本质抹煞的。马克思指出:“一切的伦理关系,就其概念来说,都是不可解除的,如果以这些关系的真实性作为前提,那就容易使人相信了”,由此可看出婚姻本就具有伦理性且不可离异。在现实的生活中,婚姻的离异是不符合理论道德的。
(二)婚姻的基础是爱情
在《论离婚法草案》中,马克思指出“谁也没有强迫着去结婚,但是任何人只要结了婚,那他就得服从婚姻法。②结婚的人既没有创造也没有发明婚姻,正
[2]183如善于游泳的人没有创造发明水和重力的本性与规律一样”,在这里马克思
虽然没有明说,但却暗含了婚姻的基础是男女双方的爱情,只有具有爱情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才具有持久的生命力,这样的婚姻也成会更加幸福和持久。所以,婚姻不能听从已婚者的任性,相反地,已婚者的任性应该服从婚姻的本质。把婚姻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上,而不是率性而为,仅凭个人一时冲动走进婚姻的殿堂,这不但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更是对婚姻的一种抹煞和轻视,因为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会持久的。“在自然界中,当事物的存在不在符合自己的职能时,解体和死亡自然而然就会到来,在没有爱情为基础的婚姻中接下来只能解体或者死
[3]59亡③。”
(三)婚姻是双方的自由
婚姻自由当然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在《论离婚法草案》中,马克思暗示建立在爱情基础上的结婚自由,因为谁也没有强迫着去结婚,结婚时自由的,完全是个人的自由行为。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标志,而离婚自由则是婚姻自由的必要补充。马克思在《论离婚法草案.》中分析说明“家庭中的真实友爱和世界史上的实际国家也都是可以毁灭的,同样,国家中的实际婚姻
[2]184也是可以离异的”,这说明马克思承认婚姻是可以离异的。但他同时又补充①
② 《马克思.论离婚法草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1卷,1956 《马克思.论离婚法草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1卷,1956
③ 参考肖爱树.《20世纪中国婚姻制度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版
到“谁随便离婚,那他就是肯定任性,非法行为”,婚姻不能听从已婚者的任性,不能轻率离婚,因为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情,婚姻还关系到家庭,孩子。马克思批判那些轻率离婚的人,他们抱着幸福主义的观点,只考虑到两个人,而忘记了家庭。他们忘记了任何婚姻的离散都是家庭的解体,会给孩子带来影响,因此子女的状况和他们的财产状况也不能有父母任意处理,不能由父母随心所欲的来决定。《论离婚法草案》中明确的显示了马克思的婚姻观:承认结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
二、马克思婚姻观的时代价值
“婚姻是人类社会关系的体现,是人类关于婚姻当事人及其社会关系人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制度安排。①有人说婚姻就像是围城,还有人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
[4]45可见婚姻问题是人类社会的一个复杂的现实问题。”婚姻和谐是社会主义社会
众多问题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在正确认识和领会马克思婚姻观思想的前提下,结合中国的具体实际,不对形成并逐步完善对婚姻观及其相关问题的正确认识,以利于和谐社会背景下创建和谐婚姻家庭。
(一)马克思的婚姻观对当代婚姻问题的研究奠定理论
马克思婚姻观中的基本问题和基本观点对当代婚姻问题的研究具有理论奠定意义。马克思婚姻观中,主要是以《论离婚法草案》为主论述了婚姻的基础是爱情,提倡结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马克思认为婚姻要符合其伦理本质,立法要把婚姻看作一种合乎理论的制度,这对我国当代婚姻法的制度具有极大地启示意义。“谁也没有强迫着去结婚,但是任何人只要结了婚就要服从婚姻法,自由结婚的基础就是爱情,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一种有道德的婚姻,这样的婚姻家庭才会持久幸福,这样的婚姻观在这个爱情与婚姻剥离习以为常,情比金坚不足为训,寻花问柳不足为奇,劳燕分飞不足为怪,婚姻爱情成为奢谈的年代,我们需要马克思婚姻观的灯塔,在茫茫欲海中为我们照亮婚姻的彼岸。”②[5]36任何婚姻的结合都是不宜的,因此不能轻率离婚,正如马克思所说“婚姻不能听从已婚者的任性,相反地,已婚者的任性应该服从婚姻的本质”,谁随便离婚,谁就是任性,对婚姻不负责任,在婚姻发生危机的情况下,仅仅以个人幸福为依据而走向离婚是不道德的,这对于当下我国《离婚法》的制定中,离婚条件有很大的启①
黄寅跃.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视域下的婚姻自由研究.[J].2012.12 月
示意义。无论是婚姻的本质,基础,还是婚姻自由,马克思的婚姻观都对我们当代的婚姻问题的研究奠定理论意义。
(二)马克思的婚姻观对当代中国梦的实现有指导意义
“中国梦是****2012年底带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参观复兴之路展览时提出的重要理念,在国内引起了普遍认同和强烈反响,在国际社会也引起了密切关注和广泛好评。作为事关中国社会发展、改革创新、民族复兴的宏大理想和现实目标,中国梦不仅是切合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现实和趋势的政治表
[6]达,也是植根于中国历史文化和文明肌体之中①。”要想实现中国梦就必须与当
前中国实际紧密结合,其中社会婚姻问题就是一个很好的切入点。社会婚姻问题说大不大说小不小,但如果就是这样一个中间问题解决不好就和容易影响社会和谐,影响中国梦的实现。中国自古以来就追求家合万事兴,自然也就是要求夫妻婚姻和睦才会达到这样祥和的状态。我们都知道个人有个人的梦想,团体有团体的梦想,任何有组织的社会共同体都有共同的梦想。一般来说,某个共同体的梦想也就是该共同体的所有成员共同拥有的社会理想,追求婚姻和睦,家庭美,社会和谐,国家兴旺发达是我们共同的目标。“自三代六朝以降,人文化成,纲纪奠定,中国人的梦想就更加现实,中华民族的共同理想也就更加社会化和理性化了:从小康大同到天下为公,从世外桃源到人间均平,人们的社会理想在不同时
[6]代虽有不同的侧重和表述,但总体上是为了一种理想的状态。”在当下,马克
思的婚姻观对我们实现中国梦具有极大的指导意义。
三、马克思婚姻观的几点思考
纵然有马克思的婚姻观作为灯塔指引着我们,但现实社会的婚姻问题还是不容乐观,近年来,中国人群数量飙升,根据民政部门统计, 2000年中国离婚对数是120多万对,而到2010年上升到190多万对,2011年更是达到200万对之多。逐年增长的数字既触目惊心又让人担忧而北京,然而北京上海 ,深圳,等大城市的离婚率更是居高不下。全国民政事业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每天大约有5000多个家庭解体,离婚率连续7年递增,其中年轻人群是离婚的主力
[7]16军②。面对如此高涨的离婚率我们应该反思,从家庭引导,法律制定,学校教育,社会环境等方面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婚姻观,实现伟大的中国梦。 ①
宇文利.中国梦的文化意象及其表现. [J].理论评论2014.3.第003版
(一)强化家庭责任意识
家庭是人出生后最早的生活环境,是孩子最早接触的生活天地,也是他们成长的最主要场所。他们与父母在一起的时间也最长,金斯贝瑞曾说:“家长是子女第一个老师”,①因此他们对子女的一生有着最强烈而深远的影响,他们站在价
[5]36值观提供、态度形成和资讯给予的第一线上。父母对孩子的教育既有直接教
育,也有间接教育;有正面教育也会与稍微的负面教育。直接教育主要有父母对子女的谈话,聊天,例如从小教育孩子爱情是婚姻的基础,为他们讲解金钱,面包与牛奶的故事等,也包括对孩子包办一切的决定,例如帮孩子决定重大事务,读哪所学校,长大后相亲,强迫子女婚姻等。间接教育主要是父母之间潜在的感情关系,家庭的和谐气氛等。根据社会学习理论,孩子从小生活在家庭中耳濡目染父母的行为方式,会不自觉的模仿,以父母为学习的榜样,父母强烈的家庭责任意识也会慢慢的感染孩子,让他们从小就树立起家庭责任意识,树立正确的婚姻观。事实证明,如果孩子从小就树立了婚姻家庭意识,社会上有很多婚姻是可以挽救的。众所周知,娱乐圈很多明星都面临着婚姻问题的困扰,从锋芝恋,鹏菲恋一一解体,到最近的文马恋,这些婚姻出现问题的家庭都会给孩子带来影响,尤其是孩子的思想观念上,父母的离异会给孩子的内心留下很深的阴影,甚至对孩子以后的婚姻观都有影响,父母如果从小不对孩子的婚姻观加以引导势必会在未来给孩子的婚姻带来困扰,毕竟孩子从小生长在离异的婚姻家庭里。
(二)完善婚姻法律制度
我国《婚姻法》是以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为思想基础制定的,马克思对婚姻的基本观点是承认离婚自由,反对草率离婚,但靠法律的强制性手段去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解决婚姻关系中的问题并不是我国婚姻法的本意。婚姻关系得以建立,就是取决于婚姻双方共同的合意。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水平和以前相比有很大进步,但还没有达到我们理想中的状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此我国的《婚姻法》还不是很完善,虽然已修订过几次,但总体看来还不能满足当前社会人们的要求,在很多细节上,尤其在面临婚姻破裂时要处理的一些离婚条件,夫妻共同财产分配等问题上还存在很多漏洞。比如,在1980年的婚姻法中确定了以“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作为我国诉讼离婚的法定理由,但① 张惠玲.当代大学生婚恋观研究. [J].2012.4
理论界对这一规定是否恰当,是否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情况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直到2001年《婚姻法》的修订,仍然是维持1980年的规定,又引起了新一轮的争论高潮。虽然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诉讼离婚的法定理由,但是在理论界却掀起了两种观点的大讨论,即关于我国离婚法定理由应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还是“婚姻关系破裂 ”。马克思曾说过:“离婚是对某
[8]183一婚姻已经死亡的一种宣告,它的存在仅仅是一种假象和骗局①”。因此,支
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观点的学者们认为: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诉讼离婚的法定理由,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离婚问题的基本观点的。
(三)加强学校教育引导
“学校是保证学生健康成长的优良场所,学校具有比社会教育、自我教育的更好地优势和效果。所以,学校应该充分发挥其婚姻观教育主阵地作用,对大学生开展婚恋观教育。第一,加强马克思主义婚姻观教育,丰富婚姻观教育的内容,改变以往陈旧老套的教学模式,包括马克思主义婚姻观的教育,加强婚姻道德观教育和法制观教育;第二,增强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实效性,包括优化关于婚姻观的教学内容,更新教育理念学习心的《婚姻法》,优化教学方法等;②最后,学校要监督学生的自身教育,从自我做起,注重学习马克思主义婚姻理论,自觉树立正确婚姻观家庭观,加强自我修养,提升婚恋道德素质。”[9]27理论只有被群众掌握,才能变成强大的物质力量。只有正确的婚姻教育理论要被学生所感知、认同和践行才能发挥作用,才能改变当前的社会状况,面对多元的婚恋价值观念和复杂的社会环境的影响,学生要能够主动运用马克思主义婚姻观去判断,进而做出正确的婚恋价值选择。婚姻观的教育从学生做起,对于我国未来几年甚至几十年的社会婚姻状况都有很大的积极影响,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伟大的中国梦有很大的帮助。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大学生结婚条件的放宽,很多同学在尚未毕业的情况下走进了婚姻的殿堂,相应的学校对在校大学生结婚也没有任何的限制性条件,比如,修够一定的学分,考取相应的专业证书,达到一定的年龄等,在婚姻观方面学校并没有给与相应的引导和教育,而当今社会的形势和风气在某些方面会给学生的婚姻观带来负面的影响,比如,闪婚,裸婚,追求富二代,①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 [M].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加]大卫.切尔著.彭钴瑡译:《家庭生活的社会学》[M].中华书局2005年版
官二代,高大上,白富美等,学校在婚姻观这方面教育的缺失势必造成学生在未来家庭生活上的困扰,也许到一定阶段很多人都会想逃离婚姻的围城。
(四)改善社会环境风气
十八大报告指出:“ 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弘扬时代新风。①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弘扬真善美、贬斥假恶丑,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营造劳动光荣、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培育知荣辱、讲正气、作
[10]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因此,良好的社会环境是当代大学生健康成长的
重要条件。第一,优化社会主义社会市场经济环境,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对当代大学生的婚恋观产生了很多不良影响,为此必须优化社会经济环境,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第二,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针对西方“性自由”、“性解放”的思想对当代大学生婚恋观造成的不良影响,我们必须大力加强思想文化建设,并且要与时俱进,始终保持强大的生机和活力。加强学生的传统美德教育,其中,中国传统的婚姻佳话有,孔雀东南飞、梁山伯与祝英台等。为此,必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通过坚持不懈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教育,使大学生明确应该坚持和提倡什么、反对和抵制什么,进而使它们筑牢思想防线,自觉抵制西方不良婚姻观文化的影响。最后,加强媒体的正面引导。社会媒体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为大学生形成健康、合理的婚恋观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媒体报道要有选择性,信息更要进行筛选,不能违背社会道德。因此,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大学生的成长环境,控制社会上不良婚恋信息的传播,让大学生获得正面的、科学的婚恋知识。总之,要为大学生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就要用“以代表中国先进文化发展方向”的主流文化来占领大学生的思想文化阵地,弘扬主旋律,学习红色经典,进而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婚恋观。
由以上可知,马克思的婚姻观思想所论及的婚姻的理论本质,基础是爱情,承认结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等观点,都体现出其追求婚姻家庭和谐的价值观,这一点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现伟大的中国梦思想是一致的。②虽然他们的理论距今已有一个世纪之多,但其理论精华却超越了时代的局限性,就犹如一盏① **:《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
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J]. 2012.11.18
[11]明灯,依然闪烁着美丽的光芒。对于新时代的广大青年来说,就如何树立正确
的婚姻观这一极具时代性和发展性的理论问题,马克思的婚姻观思想的意义绝不仅仅是向我们传授真理和知识,同时它还塑造了我们的价值观和人生观,教会了我们为人处世的道理,而作为青年马克思主义者,我们必须与时俱进,把马克思伟大的婚姻观运用到当前实际,在生活中实践,让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开出属于新时代的花朵。
参考文献:
[1]陈旸.马克思主义家庭观及其当代价值.[J].马克思主义研究理论月刊2013
年第08期
[2]马克思.论离婚法草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1卷,1956
[3]肖爱树.20世纪中国婚姻制度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版
[4]黄寅跃.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视域下的婚姻自由研究.[J].2012.12
[5]张惠玲.当代大学生婚恋观研究. [J].2012.4
[6]宇文利.中国梦的文化意象及其表现. [J].理论评论2014.3.第003版
[7]高叶.论我国离婚法定理由——以马克思、恩格斯婚姻观为视角. [J].2013.3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 [M].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9][加]大卫.切尔著.彭钴瑡译:家庭生活的社会学[M].中华书局2005年版
[10]**:《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
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J]. 2012.11.18
[11]杨俊.疏议马克思恩格斯婚姻观的法理阐释. [J].理论经纬2010
范文三:婚姻的意志——读马克思《论离婚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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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叁 箜 ! 查 塾 垒 竺 !! 堡 !! 望 里 i 。 ii 兰 ! ■—圆函图 _膳 蛔 的 意 志
——读马克思《论离婚法草案》
赵净
摘要婚姻实质上是否已经死亡并非由立法者决定,也并非由夫妻个人意志决定,而是由婚姻的本质所决定。当婚姻关
系已完全不符合婚姻的本质时,婚姻的解体就无可避免的到来了。而婚姻的本质即婚姻关系中所蕴合的人类社会共同信
奉的伦理价值也是本文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之一。
关键词婚姻关系婚 姻本质伦理价值
中图分类号:D 923. 9文献标识 码:A 文章编号:1009. 0592(2010) 10. 287. 02
一、马克思《论离婚法草案》的背景
19世纪 20年代,普鲁士国王威廉四世登上王位。威廉四世 是一个崇尚专制主义和复古主义的君主,而当打 _J韵普鲁士邦法即 《普鲁士国家通用 邦法》由于法国资产阶级的影响 ,明显反映出资 产阶级改良的萌芽。正因为此,威廉四世一心想要恢复拿破仑时 期就遭到致命打击并已大部分消灭了的封建制度。他采取措施 使一般人,特别是官吏们更经常地上教堂;要求人们更严格地遵 守礼拜【 j 的规定;拟定 出更严峻的离婚法。 “ 1也想要用 基督教统 治国家,要按照圣经道德的诫命制 定国家法律。。 1于是, 1842年, 历史法学派领袖萨维尼领导制定了一部《离婚法草案》。这部离 婚法草案以基督教精神为依据,把世俗婚姻宗教化,强调婚姻的 不可离异 性,规定过于苛刻 的离婚条件。。 ’为此,马克思在 同年 12月 9日,在自己主办的《莱茵报》上发表了《论离婚法革案》,对《离 婚法草案》进行了 尖锐的批评。
在该论文中,马克思既反对现行 普鲁士法,因为它不合伦理, 且对离婚的轻视和草率足使人不能容忍的;同时又反对《离婚法 草案》,因为很明显,《离婚法草案》“石;是把婚姻看做一种伦理的 制度,而是 看做一种宗教的和教会 的制度,因此,婚姻的 世俗本质 被忽略了 。”马克思一钊‘ 见血的指出了《 离婚法草案》的反 动性和 封建性,戳穿了普鲁士政府妄图走封建复辟道路的反对面目。同 时,马克思 对《离婚法草案》的程 序和逻辑方面也提出了 自己的意 见。
二、婚姻 的意志
在《离婚法草案》 q{J,有一个核心的问题,即婚姻的意志。那 么仆么是婚姻的意志呢 ? 草案的反对者们“抱着幸福主义的观 点,他们仅 仅想到两个人,而忘记 了家庭。他们忘记了, 儿乎任何 的离婚都是家庭的离散”。马克思提出,他们注意到的仅仪是夫 妻的个人意 志,或者更正确地说, 仅仅是夫妻的任性,却 没有注意 到婚姻的意志即这种关系的伦理实体。
由此可见,马克思认为婚姻的意志不是夫妻的个人意志,是 关乎了子 女、财产、家庭的 “伦理实体”。 具体的说,即婚姻 实质上 是否已经死亡并不是山夫妻的个人意志所决定,而是由婚姻的本 质所决定的。如马克思所说,在自然界中,当某种存在物完全不
作者简 介:赵净 ,郑州大学 法学院 2008级民商法 专业研究 生。 再符合自己的使命时,解体和死亡就会自然到来。婚姻也是如 此,当婚姻的存在已经完全不符合其本质时,婚姻实质上就已死 亡。下面笔者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具体论述这个问题。
(一 ) 婚姻是否可以离异
婚姻是否可以离异呢 ? 黑格尔说:婚姻本身,按其概念来说, 是不可离异的,但仅仅就其本身,即仅仅按其概念来说是如此。 因此。黑格尔是从两个层面来讨论这个问题的。从应然角度说, 黑格尔认为一切伦理实体都足不能分离的,但这是仪就其概念来 说。从实然角度讲,黑格尔又认为“因为婚姻所依存的只足主观 的、偶然的感觉,所以它是可以离异的”。。 41对此,马克思批判的继 承了黑格尔的理性主义法律观。马克思认为,从理性法的角度 讲,婚姻不可离异体现了婚姻关系的应然伦理性要求。但不同于 黑格尔的唯 心主义婚姻观,马克思 又看到了婚姻的 I H :俗 本质,即 “正像甚至家庭中现实的友谊和世界史上的国家都是可以分离的 一样,国家 中现实的婚姻也是可以 离异的”、“任何伦理 关系的存 在都不符合,或者至少可以说,不完全符合 A 己 的 本 质 。 ” 所 以 , 任 何伦理实体都会解散,婚姻同样是可以离异的。
(二 ) 婚姻的意志的判断及立法规制
首先,婚姻 在什么情况下实质上 已经死 I :! =。正如前文所述, 婚姻在不符合自己的本质时就已经死亡。即婚姻的死亡,既不取 决于立法者的任性,也不取决于夫妻的个人意志,而是取决于婚 姻的本质。当婚姻已经完全不符合自己的本质时,婚姻实质上就 已经死亡,而立法的规定与此无关。
那么,立法对此应该如何规定呢 ? 马克思认为,当婚姻不符 合其本质时,实质 j 二就已经死亡。即不是立法规定婚姻何时婚姻 死亡,而是当婚姻不再符合其本质实质上已经死亡时,立法者根 据这些最无可怀疑的征象在立法中列明离婚的客观条件,此时的 法律也必定足最符合事物本质的法律。那么这最无可怀疑的征 象又是什么呢 ? 立法者应该根据什么样的标准来确定婚姻已经 死 I =呢 ? 对此,马克思认为,法律必须符合人民的意志、符合科学 所达到的水平、又符合社会上已经形成的观点。此时的马克思的 法律观虽然还带着黑格尔唯心主义理性法的痕迹,但是已经注意 到伦理实体的 世俗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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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浅析马克思婚姻观对黑格尔婚姻观的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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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马克思婚姻观对黑格尔婚姻观的超越 作者:何娜娜
来源:《新西部 ·中旬刊》 2015年第 07期
【摘 要】 本文认为,在婚姻观问题上马克思与黑格尔具有许多相似之处,但通过对比研 究发现,马克思婚姻观中对爱情的定义、婚姻的实现形式以及在婚姻中妇女的地位等方面的观 点超越了黑格尔,成为马克思主义科学婚姻观的基础。
【关键词】 马克思 ; 黑格尔 ; 婚姻观 ; 超越
纵观马克思一生的伟大著作,仔细阅读发现,马克思多部著作和大量书信中都涉及到对婚 姻家庭问题的论述。在黑格尔的家庭观念中,他的婚姻观占据了很重要的位置,并且黑格尔在 对待婚姻的问题上有自己独特的见解。过去大多学者把对马克思婚姻观与黑格尔的婚姻观对比 研究,但还存在不足之处,本文旨在从更多的方面进行研究,发现青年马克思婚姻观中的进步 之处。
一、马克思婚姻观的基本内容
针对 1842年普鲁士政府颁布的《离婚法草案》,这次的草案显示出政府宗教的精神来解 释和限制世俗婚姻。面对政府出台的《离婚法草案》,马克思表现出了强烈的不满,随后《论 离婚法草案》问世,他用这种方式来表达自己不满,同时还表达了他自己所独特理解的婚姻 观。
1、婚姻的伦理道德性
马克思把婚姻当作是一种具有社会伦理道德精神的伟大事物,尤其在 “ 领略 ” 了伟大哲学家 黑格尔对婚姻的见解以后,马克思更加坚信了自己的婚姻观。马克思认为在政府颁布的法案 里,婚姻借助了宗教迷人的外衣走向世俗化,马克思指出:一切的伦理关系,就其概念来说, 都是不可解除的,如果以这些关系的真实性作为前提,那就容易使人相信了。所以在现实世界 中,婚姻关系是由两个人决定的,婚姻的破碎或者离异都与伦理宗旨相背离。
2、婚姻以爱情为基础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爱情观,但什么是婚姻爱情的基础呢?在这个问题上,马克思指出 “ 谁 也没有强迫着去结婚,但是任何人只要结了婚,那他就得服从婚姻法 ” ,这句话潜在的表达了 婚姻的基础是爱情,因为只有爱情才会让婚姻具有持久不息的魅力,男女双方才会忠诚于对 方,忠诚与婚姻,爱情和婚姻的堡垒也才会更加坚固。 面对外界的影响力,有利的社会环境 促进事物的发展,相反不利的环境会加速事物的消亡,婚姻亦如此,因此婚姻的基础必须是爱 情。
范文五:浅析马克思婚姻观对黑格尔婚姻观的超越[权威资料]
浅析马克思婚姻观对黑格尔婚姻观的超越
【摘 要】 本文认为,在婚姻观问题上马克思与黑格尔具有许多相似之处,但通过对比研究发现,马克思婚姻观中对爱情的定义、婚姻的实现形式以及在婚姻中妇女的地位等方面的观点超越了黑格尔,成为马克思主义科学婚姻观的基础。
【关键词】 马克思;黑格尔;婚姻观;超越
纵观马克思一生的伟大著作,仔细阅读发现,马克思多部著作和大量书信中都涉及到对婚姻家庭问题的论述。在黑格尔的家庭观念中,他的婚姻观占据了很重要的位置,并且黑格尔在对待婚姻的问题上有自己独特的见解。过去大多学者把对马克思婚姻观与黑格尔的婚姻观对比研究,但还存在不足之处,本文旨在从更多的方面进行研究,发现青年马克思婚姻观中的进步之处。
一、马克思婚姻观的基本内容
针对1842年普鲁士政府颁布的《离婚法草案》,这次的草案显示出政府宗教的精神来解释和限制世俗婚姻。面对政府出台的《离婚法草案》,马克思表现出了强烈的不满,随后《论离婚法草案》问世,他用这种方式来表达自己不满,同时还表达了他自己所独特理解的婚姻观。
1、婚姻的伦理道德性
马克思把婚姻当作是一种具有社会伦理道德精神的伟大事物,尤其在“领略”了伟大哲学家黑格尔对婚姻的见解以后,马克思更加坚信了自己的婚姻观。马克思认为在政府颁布的法案里,婚姻借助了宗教迷人的外衣走向世俗化,马克思指出:一切的伦理关系,就其概念来说,都是不可解除的,如果以这些关系的真实性作为前提,那就容易使人相信
了。所以在现实世界中,婚姻关系是由两个人决定的,婚姻的破碎或者离异都与伦理宗旨相背离。
2、婚姻以爱情为基础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爱情观,但什么是婚姻爱情的基础呢,在这个问题上,马克思指出“谁也没有强迫着去结婚,但是任何人只要结了婚,那他就得服从婚姻法”,这句话潜在的表达了婚姻的基础是爱情,因为只有爱情才会让婚姻具有持久不息的魅力,男女双方才会忠诚于对方,忠诚与婚姻,爱情和婚姻的堡垒也才会更加坚固。 面对外界的影响力,有利的社会环境促进事物的发展,相反不利的环境会加速事物的消亡,婚姻亦如此,因此婚姻的基础必须是爱情。
3、婚姻是双方的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双方的结合完全是根据自己的意愿,在婚姻自由的空间里,自由的缔结婚姻是婚姻自由的重要一环,同时婚姻的破碎和离异则是婚姻自由补充条件。《论离婚法草案》再次指出“家庭中的真实友爱和世界史上的实际国家也都是可以毁灭的,国家中的实际婚姻也是可以离异的”,他又指出了婚姻是不能随便离异的,一旦双方选择离婚就会牵扯到多方面的问题。马克思明确的爱情婚姻观体现在《论离婚法草案》里,结婚完全是自由的,但却不能轻易和草率的离婚。
二、黑格尔婚姻观的主要内容
通过《法哲学原理》,黑格尔非指出,婚姻其实“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经由婚礼这一独特和公认的形式,婚姻关系由此确定,从婚姻的缔结开始,婚姻就被赋予了神圣的伦理性,即使婚姻是自由的,但也不能听之任之,轻易离婚,并且还应该用伦理性使离婚难以实现。
1、婚姻兼具法的意义基础上的爱
婚姻实质上是伦理关系,这种观点在《法哲学原理》中有所体现。黑格尔严厉指出了对婚姻理解不当的三种观点,并认为这都不符合真正婚姻的地基。黑格尔指出:当婚
姻兼具法的意义基础上的爱以后,那些难以描摹和捉摸的感觉便可以不复存在。黑格尔认为:“所谓爱, 就是意识到我和别一个人的统一??才获得我的自我意识”。黑格尔观念中的爱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是我必须要抛弃自我,和别人融为一体;其次,在我潜在的意识里我从别人身上看到了自己的存在。面对以上矛盾,最好的解决方式就是把“爱”和“伦理性”融为一体。
2、婚姻采用婚礼仪式和一夫一妻制
通过婚礼仪式已间接的把婚姻的自然性定为符合社会伦理的某种东西,黑格尔反对“把婚礼只是当作外在的仪式和单纯的所谓民事命令”。针对“结婚形式是多余的,是一种形式,可以把它抛弃,因为爱才是实体性的东西”。这种观点做了批判,施雷格尔等人根本没有理解婚姻的伦理本质,因此他们体会不出婚礼上男女的宣誓所代表的真正涵义。在黑格尔的婚姻观中,一夫一妻原则是所有的家庭都必须遵守和不可违逆的,“婚姻的结合以抛弃个人单一而独立的人格,自愿组成家庭这个整个的个体为实体性目的,所以婚姻应当采取一夫一妻制”,这种原则的采用从某种程度来说是我们人格的要求。只有遵守这种一夫一妻原则,把自己的人格与人生另一半相结合,才会产生真正的婚姻和真正的婚姻感情。
三、马克思婚姻观对黑格尔婚姻观的超越
1、婚姻的缔结基础具有现实性
对于婚姻的缔结基础,马克思,黑格尔的答案毫无疑问都是“爱”,但是黑格尔婚姻观中的爱是一个构建实体性的过程和辩证的过程,所有的这些过程和想法都是思维的过程,在现实中还没有发生或者根本难以达到这种境界,所以说黑格尔的“爱”是一种精神哲学视域下的爱。相反,马克思婚姻观中的“爱”却是以现实为基础。他认为:必须要把爱作为婚姻的地基,不能以个人随性的感情和个性轻易的决定婚姻。马克思立足于现实生活来研究人的爱情、婚姻和道
德,并且指出这种“爱”的统一的实现离不开一定的现实环境,一切源于生活,一切又高于生活,只有立足现实才能有更深刻的把握。
2、婚姻的实现形式具有演变性
黑格尔认为婚姻本质上是一夫一妻制,必须要遵循这一原则,这一本质不能随便破坏,不能随便离异。正如基督所说的:只是“为了你的铁石心肠”,离婚才被允许,为了不能随意破坏这一原则,必须找到人们所愿意共同遵循的伦理性的法进行阻止。通过研究,马克思发现人类社会是从原始时期没有婚姻规定到文明社会有相应规定的动态过程,这也就从侧面证明了一夫一妻原则的牢固性。“人们婚姻关系的建立在经济之上,不受其他外在条件的影响”因此,要把爱作为婚姻的奠基石,同时还要符合一夫一妻原则。
3、婚姻中妇女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在黑格尔的婚姻家庭观中,男性在家庭中是主导而女性只是婚姻家庭的附属品,这种天壤之别源自于性别,黑格尔的这些对妇女的偏见显示了他深受落后封建文化的影响。马克思在他的一系列著作中暗含着马克思对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重视。首先,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资产阶级的婚姻实际上是公妻制;资产者原来是把自己的妻子看作单纯的生产工具的,可见女性的地位极端地下,但在《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写到:真正的巴黎妇女出现在最前列,她们和古典时期的妇女一样英勇、高尚和奋不顾身。通过以上可以看出马克思把妇女放在了及其重要的地位并给予了极高的评价。
马克思和黑格尔都对自己的婚姻观有独到的见解,他们有相似的地方,但也有不同的地方,马克思的婚姻观表现出很大的进步性。新时期,我们要用马克思新的、进步的婚姻观作为现实生活的向导,让更多的女性对婚姻家庭充满信心,建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同时帮助现代人们树立科学的婚姻观。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论离婚法草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人民出版社,1956.
[2]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3] 肖爱树.20世纪中国婚姻制度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
【作者简介】
何娜娜(1989-)女,河南信阳人,长安大学2013届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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