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颁布日期:20060123 实施日期:20060123 颁布单位:国务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国家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海上突发事件扩展,最大程度地减少海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实施双边和多边海上搜救应急反应协定。
1.2 编制依据
1.2.1 国内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2.2 我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公约、协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民航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中美海上搜救协定》、《中朝海上搜救协定》等我国加入或缔结的有关国际公约、协议。
1.3 适用范围
1.3.1 我国管辖水域和承担的海上搜救责任区内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1.3.2 发生在我国管辖水域和搜救责任区外,涉及中国籍船舶、船员遇险或可能对我国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害的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1.3.3 参与海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1.4 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
政府领导:政府对海上搜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形成高效应急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组织社会资源,形成合力。
社会参与:依照海上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加,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应对海上突发事件机制。
依法规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行为。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统一指挥:对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实行统一指挥,保证搜救机构组织的各方应急力量行动协调,取得最佳效果。
分级管理: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域、性质、程度与实施救助投入的力量所需,实施分级管理。
属地为主:由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地海上搜救机构实施应急指挥,确保及时分析判断形势,正确决策,相机处置,提高应急反应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防应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
防应结合:“防”是指做好自然灾害的预警工作,减少自然灾害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可能;“应”是指保证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对海上遇险人员进行救助,减少损失。防应并重,确保救助。
资源共享:充分利用常备资源,广泛调动各方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发挥储备资源的作用。
团结协作:充分发挥参与救助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4)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以人为本: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快速高效地救助人命。
科学决策: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保证信息畅通;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作用,果断决策,保证应急指挥的权威性。
快速高效:建立应急机制,保证指挥畅通;强化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高应急力量建设,提高应急反应的效能和水平。
2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运行管理机构、咨询机构、应急指挥机构、现场指挥、应急救助力量等组成。
2.1 应急领导机构
建立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议定海上搜救重要事宜,指导全国海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在交通部设立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作为国家海上搜救的指挥工作机构,负责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并承担海上搜救运行管理机构的工作。
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结合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实际情况,发挥相应作用,承担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
2.2 运行管理机构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以交通部为主承担海上搜救的运行管理工作。
2.3 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包括海上搜救专家组和其他相关咨询机构。
2.3.1 搜救专家组
国家海上搜救专家组由航运、海事、航空、消防、医疗卫生、环保、石油化工、海洋工程、海洋地质、气象、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提供海上搜救技术咨询。
2.3.2 其他相关咨询机构
其他相关咨询机构应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要求,提供相关的海上搜救咨询服务。
2.4 应急指挥机构
应急指挥机构包括: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及地方各级政府建立的海上搜救机构。
沿海及内河主要通航水域的各省(区、市)成立以省(区、市)政府领导任主任,相关部门和当地驻军组成的省级海上搜救机构。根据需要,省级海上搜救机构可设立搜救分支机构。
2.4.1 省级海上搜救机构
省级海上搜救机构承担本省(区、市)海上搜救责任区的海上应急组织指挥工作。
2.4.2 海上搜救分支机构
海上搜救分支机构是市(地)级或县级海上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其职责由省级海上搜救机构确定。
2.5 现场指挥(员)
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现场指挥(员)由负责组织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指定,按照应急指挥机构指令承担现场协调工作。
2.6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和军队、武警救助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指挥,参加海上应急行动及相关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预警和预防是通过分析预警信息,作出相应判断,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自然灾害造成事故或做好应急反应准备。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海洋、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其他可能威胁海上人命、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海上突发事件发生的信息。
预警信息监测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气象、海洋、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从事海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或减少海上突发事件对人命、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
3.2.2 各级海上搜救机构,根据风险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救助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支持系统由公共信息播发系统、海上安全信息播发系统等组成,相关风险信息发布责任部门应制定预案,保证信息的及时准确播发。
4 海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级与上报
4.1 海上突发事件险情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事件险情上报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海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及突发事件对人命安全、海洋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海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分为特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4.2 海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的处理
海上搜救机构接到海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后,对险情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同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5 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
5.1 海上遇险报警
5.1.1 发生海上突发事件时,可通过海上通信无线电话、海岸电台、卫星地面站、应急无线电示位标或公众通信网(海上救助专用电话号“12395”)等方式报警。
5.1.2 发送海上遇险信息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
(2)遇险状况。
(3)船舶、航空器或遇险者的名称、种类、国籍、呼号、联系方式。
5.1.3 报警者尽可能提供下列信息:
(1)船舶或航空器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
(2)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
(3)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
(4)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
(5)事发现场的气象、海况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潮汐、水温、浪高等。
5.l.4 使用的报警设备应按规定做好相关报警与信息的预设工作。
5.2 海上遇险信息的分析与核实
海上搜救机构通过直接或间接的途径对海上遇险信息进行核实与分析。
5.3 遇险信息的处置
(1)发生海上突发事件,事发地在本责任区的,按规定启动本级预案。
(2)发生海上突发事件,事发地不在本责任区的,接警的海上搜救机构应立即直接向所在责任区海上搜救机构通报并同时向上级搜救机构报告。
(3)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直接接到的海上突发事件报警,要立即通知搜救责任区的省级海上搜救机构和相关部门。
(4)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水域、澳门特别行政区水域和台湾、金门、澎湖、马祖岛屿附近水域的,可由有关省级搜救机构按照已有搜救联络协议进行通报,无联络协议的,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予以联络。
(5)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地不在我国海上搜救责任区的,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应通报有关国家的海上搜救机构。有中国籍船舶、船员遇险的,中国海上搜救中心除按上述(2)、(3)项报告外,还应及时与有关国家的海上搜救机构或我驻外使领馆联系,通报信息,协助救助,掌握救助进展情况,并与外交部互通信息。
(6)涉及海上保安事件,按海上保安事件处置程序处理和通报。
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按有关船舶油污应急反应程序处理和通报。
5.4 指挥与控制
5.4.1 最初接到海上突发事件信息的海上搜救机构自动承担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并启动预案反应,直至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工作已明确移交给责任区海上搜救机构或上一级海上搜救机构指定新的应急指挥机构时为止。
5.4.2 应急指挥机构按规定程序向上一级搜救机构请示、报告和做出搜救决策。实施应急行动时,应急指挥机构可指定现场指挥。
5.5 紧急处置
5.5.1 应急指挥机构的任务
在险情确认后,承担应急指挥的机构立即进入应急救援行动状态:
(1)按照险情的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在已掌握情况基础上,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
(3)根据已制定的应急预案,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
(4)通过船舶报告系统调动事发附近水域船舶前往实施救助。
(5)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6)指定现场指挥。
(7)动用航空器实施救助的,及时通报空管机构。
(8)事故救助现场需实施海上交通管制的,及时由责任区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警)告并组织实施管制行动。
(9)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措施。
5.5.2 搜救指令的内容
对需动用的、当时有能力进行海上搜救的救助力量,搜救机构应及时下达行动指令,明确任务。
5.5.3 海上突发事件处置保障措施
根据救助行动情况及需要,搜救机构应及时对下列事项进行布置:
(1)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护。
(2)当险情可能对公众造成危害时,通知有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
(3)做出维护治安的安排。
(4)指令有关部门提供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支持保障。
5.5.4 救助力量与现场指挥的任务
(1)专业救助力量应将值班待命的布设方案和值班计划按搜救机构的要求向搜救机构报告,值班计划临时调整的,应提前向搜救机构报告,调整到位后,要进行确认报告。
(2)救助力量与现场指挥应执行搜救机构的指令,按搜救机构的要求将出动情况、已实施的行动情况、险情现场及救助进展情况向搜救机构报告,并及时提出有利于应急行动的建议。
5.6 分级响应
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按照海上搜救分支机构、省级海上搜救机构、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从低到高依次响应。
(1)任何海上突发事件,搜救责任区内最低一级海上搜救机构应首先进行响应。
(2)责任区海上搜救机构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件扩展时,请求上一级海上搜救机构开展应急响应。
(3)上一级搜救机构应对下一级搜救机构的应急响应行动给予指导。
(4)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免除各省级搜救机构对其搜救责任区内海上突发事件全面负责的责任,亦不
影响各省级搜救机构先期或将要采取的有效救助行动。
5.7 海上应急反应通信
海上搜救机构在实施海上应急行动时,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定参加应急活动所有部门的应急通信方式。通信方式包括:
(1)海上通信,常用海上遇险报警、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通信方式。
(2)公众通信网,包括电话、传真、因特网。
(3)其他一切可用手段。
5.8 海上医疗援助
5.8.1 医疗援助的方式
各级海上搜救机构会同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指定当地具备一定医疗技术和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海上医疗援助任务。
5.8.2 医疗援助的实施
海上医疗援助一般由实施救助行动所在地的医疗机构承担,力量不足时,可通过海上搜救机构逐级向上请求支援。
5.9 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
(1)参与海上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各级海上搜救机构应对参与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2)化学品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应先登记,进行医学检查,有人身伤害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3)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实施救助行动的海上搜救机构可请求上一级海上搜救机构协调解决。
5.10 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实施救助行动中,应根据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组织做好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告知旅客及其他人员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护措施,及时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
5.10.1 海上搜救机构要对海上突发事件可能次生、衍生的危害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海上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范围内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做出安排。
5.10.2 在海上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内可能涉及陆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海上搜救机构应通报地方政府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
5.10.3 船舶、浮动设施和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制订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救助行动中要服从海上搜救机构的指挥,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并做好安置工作。
5.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11.1 社会动员
(1)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发布社会动员令。
(2)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海上应急救援行动。
5.11.2 社会动员时海上搜救机构的行动
(1)指导所动员的社会力量,携带必要的器材、装备赶赴指定地点。
(2)根据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工作安排与布置。
5.12 救助效果评估与处置方案调整
5.12.1 目的
跟踪应急行动的进展,查明险情因素和造成事件扩展和恶化因素,控制危险源和污染源,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价,调整应急行动方案,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险情造成的损失和降低危害,提高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效率和救助成功率。
5.12.2 方式
由海上搜救机构在指挥应急行动中组织、实施,具体包括:
(1)指导救援单位组织专人,使用专用设备、仪器进行现场检测、分析。
(2)组织专家或专业咨询机构对事件进行分析、研究。
(3)使用计算机辅助支持系统进行分析、评估。
5.12.3 内容
(1)调查险情的主要因素。
(2)判断事件的发展趋势。
(3)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置。
(4)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评价措施的有效性。
(5)针对海上突发事件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6)对应急行动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
5.13 海上应急行动的终止
负责组织指挥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海上搜救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行动:
(1)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2)幸存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已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4)海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5.14 信息发布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向社会发布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授权下级海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向社会发布本责任区内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客观、准确。信息发布通过新闻发布会、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媒体作用,邀请记者现场报道形式进行。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 伤员的处置
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
6.l.2 获救人员的处置
当地政府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当地政府港澳台办或外事办负责安置;外籍人员由公安部门或外交部门负责遣返。
6.1.3 死亡人员的处置
当地政府民政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由当地政府港澳台办或外事办负责处置。
6.2 社会救助
对被救人员的社会救助,由当地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
6.3 保险
6.3.1 参加现场救助的政府公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3.2 参加救助的专业救助人员由其所属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3.3 国家金融保险机构要及时介入海上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按规定开展赔付工作。
6.4 搜救效果和应急经验总结
6.4.1 搜救效果的总结评估
(1)海上搜救机构负责搜救效果的调查工作,实行分级调查的原则。
(2)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6.4.2 应急经验总结和改进建议
(1)海上搜救机构负责应急经验的总结工作,实行分级总结的原则。
(2)海上搜救分支机构负责一般和较大应急工作的总结;省级海上搜救机构负责重大应急工作的总结;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特大应急工作的总结。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有关通信管理部门、单位均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制订有关海上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落实责任制,确保海上应急通信畅通。
7.2 应急力量与应急保障
7.2.1 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1)省级海上搜救机构收集本地区可参与海上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
(2)专业救助力量应按照海上搜救机构的要求配备搜救设备和救生器材。
(3)省级海上搜救机构依据《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收集本地区应急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布局信息。
7.2.2 交通运输保障
(1)建立海上应急运输保障机制,为海上应急指挥人员赶赴事发现场,以及应急器材的运送提供保障。
(2)省级海上搜救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3)省级海上搜救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与本地区的运输部门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行动提供保障。
7.2.3 医疗保障
建立医疗联动机制,明确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援助或医疗移送和收治伤员的任务。
7.2.4 治安保障
(1)省级海上搜救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与同级公安部门建立海上应急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保障海上应急行动的顺利开展。
(2)相关公安部门应为海上应急现场提供治安保障。
7.2.5 资金保障
(1)应急资金保障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合理承担应由政府承担的应急保障资金。具体参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2)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省级海上搜救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按规定使用、管理搜救经费,定期向同级
政府汇报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政府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7.2.6 社会动员保障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海上应急救援行动。
7.3 宣传、培训与演习
7.3.1 公众信息交流
公众信息交流的目的是使公众了解海上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增强应对海上突发事件能力。
(1)海上搜救机构要组织编制海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媒体主渠道和适当方式开展海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2)海上搜救机构要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公布海上应急预案信息,介绍应对海上突发事件的常识。
7.3.2 培训
(1)海上搜救机构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
(2)专业救助力量、有关人员的适任培训由应急指挥机构认可的机构进行,并应取得应急指挥机构颁发的相应证书。
(3)被指定为海上救援力量的相关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自单位组织,海上搜救机构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7.3.3 演习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应举行如下海上搜救演习:
(1)每两年举行一次综合演习。不定期与周边国家、地区海上搜救机构举行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合演习。
(2)每年举行一次海上搜救项目的单项演习,并将海上医疗咨询和医疗救援纳入演习内容。
(3)每半年举行一次由各成员单位和各级海上搜救机构参加的应急通信演习。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的定义与说明
(1)海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2)海上搜救责任区是指由一搜救机构所承担的处置海上突发事件的责任区域。
(3)本预案中所指“海上”包括内河水域。
(4)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交通部负责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改工作。
(2)本应急预案的附录,属技术指导性文件的,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审定;属行政规章的,其修改工作由发布机关负责。
(3)省级海上搜救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负责编制各自的海上应急反应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及时报送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4)专业搜救力量制定的预案应报同级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并接受应急指挥机构的监督检查。
8.3 国际协作
(1)收到周边国家或地区请求对在其搜救责任区开展的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给予救援时,视情提供包括船舶、航空器、人员和设备的援助。
(2)在其他国家的救助机构提出外籍船舶或航空器为搜寻救助海难人员的目的进入或越过我国领海或领空的申请时,要及时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联系,并将是否准许情况回复给提出请求的搜救机构。
(3)与周边国家共同搜救区内的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需协调有关国家派出搜救力量,提供必要的援助。
(4)与周边国家搜救机构一起做出搜救合作和协调的行动计划和安排。
(5)为搜寻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地点和救助海上突发事件遇险人员,救助力量需进入或越过其他国家领海或领空,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与有关国家或地区海上搜救机构联系,说明详细计划和必要性。
8.4 奖励与责任追究
8.4.1 在参加海上应急行动中牺牲的军人或其他人员,由军事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批准为革命烈士。
8.4.2 军人或其他人员参加海上应急行动致残的,由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8.4.3 对海上应急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或省级海上搜救机构报交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8.4.4 对按海上搜救机构协调参加海上搜救的船舶,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或省级海上搜救中心给予适当的奖励、补偿或表扬。奖励、补偿或表扬的具体规定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另行制订。
8.4.5 对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海上搜救机构协调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新闻发布规定的单位、责任人,由海上搜救机构予以通报,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或给予党纪处分;对违反海事管理法律、法规的,由海事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6 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搜救机构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范文二: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国家海上救应搜急预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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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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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家搜救应上预案急
1 总则
1
1 .编目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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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海上救应急反应搜机制迅,、速序、有效高组地海上织发突事的应急反件行动,救应遇助人员险控制,上突海发件扩展事最,大度程减地海上少突发事件成的人造伤亡和员产财失损
。
履中华人民行和共缔国结或加参的有国关公际;约施双实边多边海和搜上应急反救协定。
1.2 编制依据应
1.2.1
国法内律、政法行规有关规定
及
《华人中民和国海共交通上全安法》、《中华民人共国安全和产生法、《》华人中民和共内国交通河全安管理条》、例《中人民华和国无共电线理条例》管和《家国突公共发件总事体急应预》等。
1案..22 国我加或入结的国际公缔、约协议
联合国《洋法公海约、》19《74国际年上海命人全安约公、《》际国民公约航》、《979年国1海际上搜寻助救公》约、《中美上搜海救协定、》中朝海《搜救协上》等我国加入定或结缔有的国际公约、关议。
协13.适用范围
.1.3 我1管国水辖域承担和海上的搜救责区任海内突上事件的应发急应行动。反
1
3.2. 生在我发国辖水域和管搜救责任外区涉,中国及船舶籍船、遇员或险能可对我国成造重大响影损或害的上突海事发的件应急应行动。
反1
3.3.参 与海突上事发应急行件的单位、船舶动航、器空、施设人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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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1导领社,参会,依与规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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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府导政府对海上搜:工作实救行统领一,形成高导应急反应机效制,时及有效、地组织社资源,形会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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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会:与依照上海突
发
事件急应织体系框组架,成形专业力与量社会量相力结,合部门参加,多学科技术支持多,社会参与全的应海上对突发事件机。制
法规依范依:照有关法律、规法,确明各相部关、单门位个人的、任、权利责和务义,范应急反规应的组织、调、协挥指为行
(。)统2指挥,分一管级理属地,主为。
统
指挥:对海上一发事件应急反应突动行实统行一挥,保指证救机构组搜的织各方应力急量行动调协取得最,效果佳。
级管分:根理海据上突发事件的生区发域性、质程度、与施实助投救的力量入需所,实施分级理。
管
属地
为主由:海上发突件发事生地上海救搜构机施应实指挥急确,及时分析判断形势,正保决确,相机策置处,高应提反应行急动及时的性和有效性
(3)。防应结合资,源享共团,结协。
作
防应合结:防“”指做是自好然害的预灾工作警减,自少然害引灾发海突上事发的可件能;“应”指是证保海突上事发件生后发及,对海上遇时人员险行进助,减救损失。少应防并,确保救助重
。资共源:充分利享用常资源备广泛,调各动方源资避,免复建设重发挥,储资源备的作。
用团协结作:充分发参与救挥助方力各量的身自优势整和体效,相互配能合形,合力。
(4成以人)本为,学科决策,快高效。速
以
为本:人分充履行府公共政务职服能快速,效地救高助人命
。科学
决策运:用代现科手段,保证技息畅通;充信发挥分家专的询作用咨果,断决策保,应急指证的挥权性威
。
快速高效
:建立急机应制保证指,挥通畅强化;员人培,训提从业高员人素质提高应急;力量设建提,应急反应的高效能和水。
2平 国家海搜上应救急组指织体挥及系责任职
务
国家
海上救搜急组应织指挥体系由应急导领机、构行管理机运、咨询构构、应机指挥机急构现场、挥、指应急救力量助组等成。
21.应 急领导构机
建立
国家海上救部搜际席会联议度制,研究、定议海上搜重救事宜要指导,国全海搜上应救反急应工。作在通交设立中国海部搜上救心中,为国家作海搜上救的指工作机构挥负,国家海上搜救责际联席部会的日常工议作并承,担海搜上运救行理管构的工作机。
部际联席议会员单成根据各位职责,结合自上搜救海急反应应动实行际情,况发挥应相作用,担承上搜救应海急应反、险抢救灾支、持保障、后善理等处应急作。
工2
.2 行管理机运构
中国海上救中搜心交通以部为承担主海上救的搜运管理行工。
作.3 2咨询机
构咨机构包询括上搜救专海组家和他其关相询咨构。机
23.1 搜.救专家
组
国家海
搜上救专组由航运、海事、航家、空消防、疗卫医、环生、保油化石工、海工洋、程海地质洋气象、安全、管等理业专家行、业专术人员技组,成责负提供上海搜技术咨询。救
2
..3 其他相2关咨机询构
其
相他关询咨机应构中国上搜海中救心要求,提相关供海的上搜救询服务。
咨.24应 急挥指构
机应急
挥指构包括机中国海:搜上中救及地方各级政府心建立的上搜海机构救
。
沿海及内
河主要航通水的域各省(、市区)立成以省(区市)、府政领导任任主,关部相门和地驻当军成组省的级上海救搜构。根据机需,要级省上搜救机构可海立设救分支搜构机。
.421 省.级海搜上机救构
省级
海搜救机构上承本担(省、区市海)搜上救任责的海上区急应组指挥织作。
工2.42 海.上救分搜机构
支海上搜分救支构是机(地市级或县)海上应级组织急挥指构机,职责由省其级上搜海救构确机。
定
2. 5现场挥(员指)
海
上发事件突应反应急现的指场挥员)由(责组织海上负突发事应急件应反的急指挥应构机指定按,照应指急机挥指令承担构场协调现工作
。2.6
海 上应急救力助
量
上应海救急力助包量各级政府括部门资建投的专设
业救助力和量队、军武救警助力,量府部门政属公务救所力量助,其他可入投救行动助民用船的舶航与器空,企业单位事、会团社体个、等人社会人和力力物源。
服从资急指应挥构机的调、指挥,协加参上应海急行动及相关工。作
3
预警预和机制防
预
警和预防通过是析预警信息,作出分相判应断采,预防取施,防措止自然灾造成害事或做好应急反应准故。
备31.信息监测 报告与
警信息包括预:象气海、、洋水、地文质自然灾害等预报信;息其他能可威胁上海命、财产、人环境安或造全成上海突发件事生的信息发。
预
警信监息部门测根据各职自分别通过信责息播渠道向有发关方面发气布、海象、水洋文地、等质自然灾害警预信。息
3.2 预警
预防行动
3.
.2 1从海事上动活有关的位、单船舶和人员应意接注收预警息信,据根不预警同别,级采相应取的防措施,防范止减少海或突上事件发人命、对财产和环境成造害危
。3
2.2. 级各海搜上救机,根构风据信息,险针对性地有做好急救应助准备
。3.3 预
警持系统支
预警
持支系统由共信息播公系发、统海上安信息全播发系等统成组,关风险相息发信布责任门部应定制案预保,信证的及息时准确发。播
4
上突海发事件的险分级情与上报
4.1海上 突事件发险分级情
根据
国家发事件险突情报的上关规有,定结并合上海突发件的事特点突及事发件对人安全命、洋环海的危害程度和事境态展趋发,势将上突海事发件险信情息分为特大、大、较重大一般四级。
、
42 .上突发事海件情险信的处理
息
海
上搜救构机接海上到突发件事险信情息,后险对信息情进分行析与实,核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逐序级报。上
中国
上海救中心按照搜关规定有立即向,国院报告,务时同报国通务有院部门。
5关 上海突事发件应急响应和的处置
5.1海上 遇险警
报
5
1.1 发.生上突发海事件,时可通海过通信无上线话电、海电台岸、卫星地面站、急应无线示电标或公位众信通网海(救上助用专电号“1话3925”)等方式警。报
.5.21 送海上发险信息遇,时应包括以内下容
:(1)
件发生的时事、间位置
。2()遇状况。
险
3)(舶船航空器、遇或者险名称、的种类国、籍、号呼联、方系。
式.1.3 5报警尽者能提供可列下息:信
(1)
船或舶空航器的主尺度要所、有、代理人、人营经人、承人。
(运)2险人员的数量及伤遇亡况情
(。3)货情况载特,是危险别物,货货物名的称种类、数、。量
(
4事发)接直原、已因采取的施措救、助求请
。5)(事现发的场象、海气信况息,括风包力风、向流向、、速、潮汐流、水温、浪高。等
5
l.4 .使用的警报备应按规定做设相关好报警信息的与预工设作
。
5.2 海遇上信险息分的与核析
实海上
救搜构机过直通或接接间途径的对海上险信息进遇核实行与分析。
5.3 遇
险信息处置
(1)发的海生突发事上件事,地发在责本任区的按规,定启动本预案。
(2级)生发海突发事上件,发事不在地本责任区的,接警的上海救搜构应机即直接向所立责任在区海搜救上构机通报同并向上级搜时机救报构告。
(
3中)海上搜救国心中接接直到的上海发事突件报警要,立即通知搜救任区的省责级海搜上机构救和关相部。门
4()海突上事件发生在香港发特行别政水域、区门澳特行别政区水和台域、金门湾澎湖、、马岛屿祖附水近的,域可有关由省级救机搜按构已有照救联络协搜进行通报,议无络协议联,由的中国海上救搜心予中以络联。
(
)5海突发上事件生地不发我国海在上搜救任责区的中国海上,救中搜应通心报关有家的海上国搜救机。有构中籍国船舶、员船遇的险中,海国上救中心除搜按述(2上)(、)3报告项外,应还时及有与国关
家的海上救机搜或我驻外构使领馆系联通报信,,息协助助,救掌救助握进情展,况并与交外部通信互息。
(
6)涉海及上保事件安按海上保,安事处置程序处理件和通。
涉及报舶造船成污染的,有关船舶按油应急反污应程处序和理报。通
.54指 挥与制控
5.4.1
最初接到海 突发事上件息信的上海救机构搜自动承应担指挥急构机职的,责并动预案启应反,直海至突发上事应急反应件作工明已移交给确任区海责上搜救构或机上级海一搜救机上构定新指应的指挥机急构时止为
。
.452 .急应挥指机按规定程构向上序级搜一机构请救、示告和做出报救搜决策。实应施急动行时应,指急挥机可指构现场指定。
挥
5.5 紧急处
置5.5.
1 急指挥应构机任务
的在险情确
后认,承应担指急的挥机构立即入应进救急行动援态状:
()1按险情的级照别知有关通人员入指进挥位。置
(2)在
已掌握情况础上基,定确助救区域,确实施明助救工任作与务体具救措助施。
(3
)根据制定已应的预急,调动应急案力量行救执任务助。
4()通过船舶告报统调系动事发附近域船水舶往前施实救。助
(
5)建应急通信机制立
。(6)指
定现场挥指
。
7()动用空航器实救施的,及时助通空管报机构。
(
8)故救事助现场实施海上需通管交的制,时及责由任区海事理机构管发航行布(警通)并组织实告管制施行。动
(
9)根救据助情,况时调及救整助施。
措.55.2 搜指令的内容
对救需动用、当时有的能进力海上行搜的救救力助,搜救机构量及时应下行动达令指明,任确。
务.5.5 3海突上发事处件保置措障施
根据
助救动情况行需及,要救机构搜及应时下列对项进事布行置:
(1)遇
人险的医员救护疗
。
()2当情可能险公众对成造害危时通,有关部知组织门员人散疏转移。或
(
3)出
做
维护安治安排。的
(4)指有令部门提关供海突发上件应急事反的应持支障保。
5.5.4
助救力量与现指场挥的任
务
(
)1业专救力助量应将值班命的布待方设案和值班划按计救机构的搜要求搜救向机报告构值班,计临时划整调,的提前应向搜救构机报,调整告到位,后要进确行认告报。
2(救助)力量现与场挥应指行搜救机执构的令,指按搜救机的构求将要动情出况已、施的行动情况实险、情现场及助进救展情向搜况救机构告,并及时提出有利报应于急动的建行。
5.6议 级响分
应海上突发
件事急应应反按海上搜救分支照构机、级海上省搜救机、中国构海上救中心搜从低到高依次应。响
(1)何海任上发事突,件搜责任区救最内一级低海搜上机构救应首先进行应响。
(2)
责任区上搜救机构海应急力量足不无或控法制事件扩展时,请求上级海一上救机搜构开展急应响应
。(3
)一级搜上机救应构对一下级救机构搜的应响应急动行予指给导
。
(4)无论何
情种况,均免除不各省级救搜构机对其搜救责区任海上突发内件事面全负的责责任,亦影响不省各级救搜构先期机或将要取的采效救有行动助
。57. 上海应急反通信
应海上
搜机构在救施海实上应急动行时可根,据场具体现况,指情定加参应急活动有部所门的急通信方应式通信方。包括式
(:1)上海通,信常海用上遇报警、险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通应方信式
。()2公通众信,包网电括、传话真、特因网
。3()他其一可切手用段
。5.
8 上海医疗助援
5.8
1.医疗 助的方援
式
各级
上搜救机构海会当地同卫主生管门指部当地具定备一医定疗技和术件的条疗机医构担承海医疗上援助任。
5务.82 医.援助的疗施
实
海上医疗援
一助由实施救助般行动在所的地医机疗承担构力,不量足,时通可海过上搜机构救逐级上请向求援支
。
5. 应9行急人动的员安防全护
(1
)参与海应急行上的单动位责本负单人位的安员防护。各全级上海搜机救应构参对救援行与动单位安全防的工作提供护导指
(。2化学)品应急人员入和进离现开场先应记,登行进学检查,有医人伤害身立即取救采措治施
。
3(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全防护装备不安时足实,施助救动的海行上救机构搜请可上一级海求上救搜构协调解决机。
5
1.0遇 旅客及险其人员的安全防护他
在
施实助救行中动,根应险据情现与环境场况,情组织做遇险旅好及客他人员其的全安防护作,告工旅客知其他人员及可存在能危的害和防措施护,及时集调急人应员防和护器、材装备药、品
。
.510.1 海搜上机构救要对上突海发事可件能生、衍次生的危采取害要的必措施对,上突发事件可能海影响的围范船舶内、施及设人员的安全护、疏防方式做散出排。安
5.
102.在海上 发事突件影响范内可能围涉陆及上员人安全情况下,海的搜上救机应构通地方政府报取采护防或疏散施措。
5
.01.3 船、浮动设舶和施用航民空器所的有人、营经人应订制在急紧况情对遇险下旅客及他人其采取员应的防急护疏、散措;在施救助行动要中从服海上救机搜构指挥,的遇险对客及其他人员旅取应急防护、疏采散施措,做好安并置工。作
5.11 社
力量动会员与与
参5.
111 .会动社员
(1)
各级民政府可人据海根突发事上件等级的、展趋势发、影程度等响本在政行域区内法发依布会动社令。
员
(
)当2急力应不足时量由,当政府动地员地区机本、企关业单位事、各民间类组和志织愿人员等会力量社参与支援海上或急应救援行动
。.11.5 2社动会员海时上救搜机的构行动
(1
)导指动所的员会社力量携,带要的器必、材装备赶指定地赴点。
(2根)参据与应行动急员的具人体况进行工作情安与布置。
排5.12 救助效
评果与估置处方案整
调5.1.21目
的
跟
踪急应行的进展,查明动险情素因造成事件扩和和展恶化因,控素制危源和险染源污对,施措有的性效进行析分、价评调,应整急行动案方以,便针有对性采取地有效措,施尽可能少减险造情成的失和降低损害危提高,上海发事件应急反应效突率和助成功救。
率.521.2方 式
由
海上救机搜在构挥指急行动应中组织、施实具体包,括:
1)(导救指单援位组专织,人使专用设备、仪用器行现场进检测、分。
析
2)(组织家或专专业询机构咨对件进事分析行研究。、
3)使(计用算辅助支机系持进统分析行、评估
。5
.2.13内容
1)(调查险的情主因要素。
(2判断)件的发展事趋势
(3。)采有取对性针施措危对源进行险制控处、置
。(4
)现对进行场检,测分析、价评施措的有效性。
(5针对)上突发海事衍件出生的情况、新新问题采取进,步的措施一
。6(对)急行应方案动行进整和完调。
善5
.3 海1应上急行动终止
负责的组指挥织上突海事件应发反急的海应搜救机上构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终否应急止行动
(:)1有可能存在所遇人险的员域区均搜寻。已
(2
幸)存者在当时气的温水、温、、风浪件条下得生以存的能可性完全已不存在。
3(海)突发上件应事反急已应得获成或功紧情急已不复存况在。
(
)海4上突事发的件危害彻已消除或已控制底,再不有展扩或复的发可能
。5.41 息信发
布
中国海
搜上救中心负责向社会布发海突上发事的件息,信要时可必授权级海下搜上应急救指挥构机社会向布发责任本内区海上发事件突的信息。
信
息发布要时及、主、动观客、准。确信息布发通新过闻发布、电会、视播、报广刊、杂等媒体志作,邀请记者用场报现形道式行进
6。后 期处置
6.
1 善后置
处
6.1. 伤1员处置
的当医地疗卫生部门责负获救伤病人员的治。救
6l..2 获救员的处置
人
当地
政民府政部门获救或人员所单位负责在救获员人安的置港;台或外籍人澳员,当由地府政港澳办台外事或负责安置办;籍人员外公安由门部或外部交负门责返遣。
6.
13 .亡人员死的置处
当地
府民政部门政死或亡人员所在单负位责死人亡的员置;处港澳台外籍或死人亡员,由当政府港澳台办地外事办负责或置。
处
.6 2社救助
会对
救人员被的会社救助由,地政府民当部政门责负织。组
63 保险.
.631. 加参场现救的政府助公人务由员所在单位其办人理意外身伤保险害
6。3.. 参加救助的2业救专人助员其所由单属办位人理身外意害伤保。
险.36.3国 家融保金险构机要时介入及海突上事件的发处置工作,规定开按展赔付工。作
6.4 搜
效果和救急经应验总
结.6.1 搜救效4的总果结估评
(1)
海上搜机救负构责搜救效果的查工调作,行实分调查的级则。
(原2海上交通)事故调查的理,处照国家有关规按处理。
定
.6.24应急 验总经和改进结建
议
1)海(搜上机救负责应构经验急总的结工作实,分级总结行的原。则
(2)上海搜救分支机负责构般一较大和应工急的总结作;级省上海救搜构机责重负大应工作的总急;中国结海搜救中心负上特责大应急工的作总。结
7应急 保障
7.1 通信信息与障
保
各有
关信通管部理、门单均应位按各自照的责职求,要订有关制上应急海信通路、线备设、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落;责实任制,保确海上应急通畅通。
信7.
应急力量2应急保与
7.2.障 1急应力量装和保备障
(1
省级)海搜救上机构集本收区可参地与上海应行动人急的员数量、专、通信方长和式分情况布息。
信
(2专)业助力救量按应照海上救机搜的要构求备搜救配备和救生器设。材
()省级海上搜3机构依据救海上搜救《力指量指定南,》收本地区集急应备设类型的、数量性能、布局和信。
息7.2.2交通运 保输
(1障建立)上海应急运保障输制机为海上,应急指挥人员赴赶事发场现,以及急器应材运的送供提障保
。2)省(海上级救搜构机其分支机构应配及应备急专交通用工,具确保急指挥人员应、材及时到位器。
(
)省3海级搜上机构及其分支机救构应本地区的运与部门建输交通工立紧具征急机用,为制应行急提动保供障。
7
2.3 . 疗医障
保建立医联动机疗制明,海上医确疗咨询医、援疗助或疗医移和送治伤收员任的务
。
.724. 安治保
障
(1省)级上海搜救构机及其支机构与同级分公部门安立海建上急现应治场安秩序保障机制,障保海上应急行的动利顺展开。
(2相)关公部门安为应上海应急现提供场治保障。
安
.275 资金保.障
1()急资应保障金由级财政部门各入财纳政算预,按分照负担级的原,则理承合担由政应承担的应急保府资障金。体参具照《政财应保急预案》障关规有定行执。
2(中)国上海救搜心中省级、上海搜机构救及分其支机应按规构定使用、管理救经费,搜定向同级期府汇政报费的使经情用,接受政府况门的部计审与督。
7.2.6 社监会员保障
动
当应急力不足量,时当地政由动员本地区机府关企、业单事、位各类民间组和志织人愿员社会力等参量与支援海或上应急救援动。
行7. 宣传3培、训演与
习7.3.1 公众信息
流交
公
信息众交流目的是使的众公解海上了全安识知,提高众公的全安意识,强应增海对上发事件突能力
。
(
)1海上搜机构要救织编组海上制险预情、应急防等安全知宣识传资料,通媒过主体道渠适当方和开展式海上安知全识宣传作工。
(2)上海救搜构机要过媒通体适当和方式公海上应布预急案信,息绍介应海上对发突事的件识。
常
7..2 培训3
(1)海
搜上机构救作工员应人过专通业培训在职培和,训握履行其掌责职所需的关知相。识
(
)2业专救助力量、关人有的员任培适由训应急挥机指认构的机可进行构并应,取应得急挥指构机发颁相应的书证
。
3)被(定为指上海援救力量相关的员的人急技能和应全知识安训培由,自单位组各,织海上搜机构救责负关相指工导作。
7
3.3.演
习中
国海搜救中上应心举如行下上搜救演海习:
(1)每两举行年一次综演习。不合期定周与边国、地家区上搜海救构机举行上海发事件应急处置联突合演习
。2()年举每一行海上搜次救目的项项单习演,将海并上医疗询和咨医救疗援入演纳习内。容
()每3半年举一次行由成员各单位和级各上搜救海构机加的参急通应信习。演
附则8
8.
1 名术语词缩写的和义定与明说
(1)海上突发事件是
船舶指、设在海施上发生灾火、炸、爆撞、搁碰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化险品泄学以漏民及用航空海器遇上险成或可造能成造员伤人、亡财产失损事件。的
(2海)搜上救任责是区由一指救搜机构所担的承处海上突发事件置责任区域的。
(
)3预本案中指“所海”上包括内水域。河
(4
本)案预关数量有的表中,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数本。
8.
2案管预理更与
新(
1交)部负通国责家海搜上救应急预案编的制及修工作改。
()本应急预案2的附,录属术技导指性件的文由中,海国搜上救中审心定属;政行规章,的修改工作由其布发关机责。负
(
3)级海省搜救上构及机分其支机负责构制编各的自海应急上反预案应报同,人民政级批准府,并及时报送国海中搜救上中。
(心)专业搜4力救量定的制预应案同报应级
急指挥构批准机实后,并接施受急应挥机指的监督检查。构
.8 3际国作
协
1(收)周到边家或地国请区求在对搜其救责任区开展的上海突事发件急反应给应予救时援视,情供提括包舶、船空航、人器和设备员援助的
(2)在。其国他家救的助构提出外机籍舶或船航空为器搜救助海寻难员人的目进入的或过越我领海国领或空的请时申,及时与国家要关有管主门部系联并将,是否许准况回情复给提出求的搜救请机。构
(3
与)边周国家同共救搜区的内上突发事件海急应应,反协调需关有国派家出救力量,提供必要搜的援。助
(4)
与边周国家救搜构机一做出搜起救合作协和调行动的计划和排。安
(5为)寻海上搜突发件发事生地点救和助海突上事发件遇险人员,救力量助需进或越入过他其国家领或领海,由中国空海搜上救中心有关国家与地区或上海救机搜联构系,明说详计划和必要性。细
8
.4 励与责奖追任究
.4.1 在参加海8应急行上动牺中牲军的或人其他人,员军由部事或省、门治区自直辖、市民人政,按照《革府烈士褒扬命条例》的规批定为准命烈革。士
8.
42 军人或.其人他参员加海应急上动行残的,致由政部民按相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门
.48.3 海对上急应作作出工出贡突的献人员,中国由海搜救上心或省中海级上救搜构报交通机部省或人级政民府照规按,给定予励奖。
84.. 对按4海上搜救机构协参加海调搜救上船的舶,中由国上搜海中心或救省级上海救中心给予适当搜奖励的、补或偿表扬奖励。补偿或表、扬的体规定具中由海国上救搜心中另制行订
8。..54对 推诿故、意拖、不服延、干从海上搜扰救构协机调挥指未,本按预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案预本案有新闻发关规定的单布位责、人,由任上搜救海机构予以报,并建通议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其追定行政责究任或予党纪给处;分违对反事海理法律管、规的法,海由事管机关给理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追法刑事究责任。
8
.4.6 对用职权滥玩忽、守的职搜机救工作构人员依,有关规照定予给行政党纪处和分;构成犯罪,依的追法究事责刑任。
8
.5 案预施实时间
本预
自案发之日印施行。起(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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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时效性】:现行有效【颁布日期】:2006-01-23【生效日期】:2006-01-23【效力级别】:行政法规【颁布机构】:国务院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2006年1月23日)
class="law_article" name="1">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国家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海上突发事件扩展,最大程度地减少海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实施双边和多边海上搜救应急反应协定。 1.2 编制依据 1.2.1 国内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2.2 我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公约、协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民航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中美海上搜救协定》、《中朝海上搜救协定》等我国加入或缔结的有关国际公约、协议。 1.3 适用范围 1.3.1 我国管辖水域和承担的海上搜救责任区内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1.3.2 发生在我国管辖水域和搜救责任区外,涉及中国籍船舶、船员遇险或可能对我国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害的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1.3.3 参与海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1.4 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 政府领导:政府对海上搜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形成高效应急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组织社会资源,形成合力。 社会参与:依照海上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加,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应对海上突发事件机制。 依法规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行为。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统一指挥:对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实行统一指挥,保证搜救机构组织的各方应急力量行动协调,取得最佳效果。 分级管理: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域、性质、程度与实施救助投入的力量所需,实施分级管理。 属地为主:由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地海上搜救机构实施应急指挥,确保及时分析判断形势,正确决策,相机处置,提高应急反应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防应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 防应结合:“防”是指做好自然灾害的预警工作,减少自然灾害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可能;“应”是指保证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对海上遇险人员进行救助,减少损失。防应并重,确保救助。 资源共享:充分利用常备资源,广泛调动各方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发挥储备资源的作用。 团结协作:充分发挥参与救助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4)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以人为本: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快速高效地救助人命。 科学决策: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保证信息畅通;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作用,果断决策,保证应急指挥的权威性。 快速高效:建立应急机制,保证指挥畅通;强化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高应急力量建设,提高应急反应的效能和水平。
class="law_article" name="2"> 2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运行管理机构、咨询机构、应急指挥机构、现场指挥、应急救助力量等组成。 2.1 应急领导机构 建立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议定海上搜救重要事宜,指导全国海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在交通部设立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作为国家海上搜救的指挥工作机构,负责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并承担海上搜救运行管理机构的工作。 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结合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实际情况,发挥相应作用,承担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 2.2 运行管理机构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以交通部为主承担海上搜救的运行管理工作。 2.3 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包括海上搜救专家组和其他相关咨询机构。 2.3.1 搜救专家组 国家海上搜救专家组由航运、海事、航空、消防、医疗卫生、环保、石油化工、海洋工程、海洋地质、气象、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提供海上搜救技术咨询。 2.3.2 其他相关咨询机构 其他相关咨询机构应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要求,提供相关的海上搜救咨询服务。 2.4 应急指挥机构 应急指挥机构包括: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及地方各级政府建立的海上搜救机构。 沿海及内河主要通航水域的各省(区、市)成立以省(区、市)政府领导任主任,相关部门和当地驻军组成的省级海上搜救机构。根据需要,省级海上搜救机构可设立搜救分支机构。 2.4.1 省级海上搜救机构 省级海上搜救机构承担本省(区、市)海上搜救责任区的海上应急组织指挥工作。 2.4.2 海上搜救分支机构 海上搜救分支机构是市(地)级或县级海上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其职责由省级海上搜救机构确定。 2.5 现场指挥(员) 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现场指挥(员)由负责组织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指定,按照应急指挥机构指令承担现场协调工作。 2.6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和军队、武警救助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指挥,参加海上应急行动及相关工作。
class="law_article" name="3">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预警和预防是通过分析预警信息,作出相应判断,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自然灾害造成事故或做好应急反应准备。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海洋、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其他可能威胁海上人命、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海上突发事件发生的信息。 预警信息监测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气象、海洋、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从事海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或减少海上突发事件对人命、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 3.2.2 各级海上搜救机构,根据风险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救助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支持系统由公共信息播发系统、海上安全信息播发系统等组成,相关风险信息发布责任部门应制定预案,保证信息的及时准确播发。
class="law_article" name="4"> 4 海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级与上报 4.1 海上突发事件险情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事件险情上报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海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及突发事件对人命安全、海洋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海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分为特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4.2 海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的处理 海上搜救机构接到海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后,对险情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同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class="law_article" name="5"> 5 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 5.1 海上遇险报警 5.1.1 发生海上突发事件时,可通过海上通信无线电话、海岸电台、卫星地面站、应急无线电示位标或公众通信网(海上救助专用电话号“12395”)等方式报警。 5.1.2 发送海上遇险信息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 (2)遇险状况。 (3)船舶、航空器或遇险者的名称、种类、国籍、呼号、联系方式。 5.1.3 报警者尽可能提供下列信息: (1)船舶或航空器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 (2)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 (3)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 (4)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 (5)事发现场的气象、海况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潮汐、水温、浪高等。 5.1.4 使用的报警设备应按规定做好相关报警与信息的预设工作。 5.2 海上遇险信息的分析与核实 海上搜救机构通过直接或间接的途径对海上遇险信息进行核实与分析。 5.3 遇险信息的处置 (1)发生海上突发事件,事发地在本责任区的,按规定启动本级预案。 (2)发生海上突发事件,事发地不在本责任区的,接警的海上搜救机构应立即直接向所在责任区海上搜救机构通报并同时向上级搜救机构报告。 (3)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直接接到的海上突发事件报警,要立即通知搜救责任区的省级海上搜救机构和相关部门。 (4)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水域、澳门特别行政区水域和台湾、金门、澎湖、马祖岛屿附近水域的,可由有关省级搜救机构按照已有搜救联络协议进行通报,无联络协议的,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予以联络。 (5)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地不在我国海上搜救责任区的,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应通报有关国家的海上搜救机构。有中国籍船舶、船员遇险的,中国海上搜救中心除按上述(2)、(3)项报告外,还应及时与有关国家的海上搜救机构或我驻外使领馆联系,通报信息,协助救助,掌握救助进展情况,并与外交部互通信息。 (6)涉及海上保安事件,按海上保安事件处置程序处理和通报。 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按有关船舶油污应急反应程序处理和通报。 5.4 指挥与控制 5.4.1 最初接到海上突发事件信息的海上搜救机构自动承担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并启动预案反应,直至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工作已明确移交给责任区海上搜救机构或上一级海上搜救机构指定新的应急指挥机构时为止。 5.4.2 应急指挥机构按规定程序向上一级搜救机构请示、报告和做出搜救决策。实施应急行动时,应急指挥机构可指定现场指挥。 5.5 紧急处置 5.5.1 应急指挥机构的任务 在险情确认后,承担应急指挥的机构立即进入应急救援行动状态: (1)按照险情的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在已掌握情况基础上,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 (3)根据已制定的应急预案,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 (4)通过船舶报告系统调动事发附近水域船舶前往实施救助。 (5)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6)指定现场指挥。 (7)动用航空器实施救助的,及时通报空管机构。 (8)事故救助现场需实施海上交通管制的,及时由责任区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警)告并组织实施管制行动。 (9)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措施。 5.5.2 搜救指令的内容 对需动用的、当时有能力进行海上搜救的救助力量,搜救机构应及时下达行动指令,明确任务。 5.5.3 海上突发事件处置保障措施 根据救助行动情况及需要,搜救机构应及时对下列事项进行布置: (1)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护。 (2)当险情可能对公众造成危害时,通知有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 (3)做出维护治安的安排。 (4)指令有关部门提供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支持保障。 5.5.4 救助力量与现场指挥的任务 (1)专业救助力量应将值班待命的布设方案和值班计划按搜救机构的要求向搜救机构报告,值班计划临时调整的,应提前向搜救机构报告,调整到位后,要进行确认报告。 (2)救助力量与现场指挥应执行搜救机构的指令,按搜救机构的要求将出动情况、已实施的行动情况、险情现场及救助进展情况向搜救机构报告,并及时提出有利于应急行动的建议。 5.6 分级响应 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按照海上搜救分支机构、省级海上搜救机构、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从低到高依次响应。 (1)任何海上突发事件,搜救责任区内最低一级海上搜救机构应首先进行响应。 (2)责任区海上搜救机构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件扩展时,请求上一级海上搜救机构开展应急响应。 (3)上一级搜救机构应对下一级搜救机构的应急响应行动给予指导。 (4)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免除各省级搜救机构对其搜救责任区内海上突发事件全面负责的责任,亦不影响各省级搜救机构先期或将要采取的有效救助行动。 5.7 海上应急反应通信 海上搜救机构在实施海上应急行动时,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定参加应急活动所有部门的应急通信方式。通信方式包括: (1)海上通信,常用海上遇险报警、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通信方式。 (2)公众通信网,包括电话、传真、因特网。 (3)其他一切可用手段。 5.8 海上医疗援助 5.8.1 医疗援助的方式 各级海上搜救机构会同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指定当地具备一定医疗技术和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海上医疗援助任务。 5.8.2 医疗援助的实施 海上医疗援助一般由实施救助行动所在地的医疗机构承担,力量不足时,可通过海上搜救机构逐级向上请求支援。 5.9 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 (1)参与海上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各级海上搜救机构应对参与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2)化学品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应先登记,进行医学检查,有人身伤害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3)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实施救助行动的海上搜救机构可请求上一级海上搜救机构协调解决。 5.10 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实施救助行动中,应根据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组织做好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告知旅客及其他人员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护措施,及时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 5.10.1 海上搜救机构要对海上突发事件可能次生、衍生的危害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海上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范围内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做出安排。 5.10.2 在海上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内可能涉及陆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海上搜救机构应通报地方政府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 5.10.3 船舶、浮动设施和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制订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救助行动中要服从海上搜救机构的指挥,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并做好安置工作。 5.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11.1 社会动员 (1)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发布社会动员令。 (2)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海上应急救援行动。 5.11.2 社会动员时海上搜救机构的行动 (1)指导所动员的社会力量,携带必要的器材、装备赶赴指定地点。 (2)根据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工作安排与布置。 5.12 救助效果评估与处置方案调整 5.12.1 目的 跟踪应急行动的进展,查明险情因素和造成事件扩展和恶化因素,控制危险源和污染源,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价,调整应急行动方案,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险情造成的损失和降低危害,提高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效率和救助成功率。 5.12.2 方式 由海上搜救机构在指挥应急行动中组织、实施,具体包括: (1)指导救援单位组织专人,使用专用设备、仪器进行现场检测、分析。 (2)组织专家或专业咨询机构对事件进行分析、研究。 (3)使用计算机辅助支持系统进行分析、评估。 5.12.3 内容 (1)调查险情的主要因素。 (2)判断事件的发展趋势。 (3)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置。 (4)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评价措施的有效性。 (5)针对海上突发事件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6)对应急行动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 5.13 海上应急行动的终止 负责组织指挥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海上搜救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行动: (1)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2)幸存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已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4)海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5.14 信息发布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向社会发布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授权下级海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向社会发布本责任区内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客观、准确。信息发布通过新闻发布会、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媒体作用,邀请记者现场报道形式进行。
class="law_article" name="6">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 伤员的处置 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 6.1.2 获救人员的处置 当地政府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当地政府港澳台办或外事办负责安置;外籍人员由公安部门或外交部门负责遣返。 6.1.3 死亡人员的处置 当地政府民政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由当地政府港澳台办或外事办负责处置。 6.2 社会救助 对被救人员的社会救助,由当地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 6.3 保险 6.3.1 参加现场救助的政府公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3.2 参加救助的专业救助人员由其所属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3.3 国家金融保险机构要及时介入海上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按规定开展赔付工作。 6.4 搜救效果和应急经验总结 6.4.1 搜救效果的总结评估 (1)海上搜救机构负责搜救效果的调查工作,实行分级调查的原则。 (2)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6.4.2 应急经验总结和改进建议 (1)海上搜救机构负责应急经验的总结工作,实行分级总结的原则。 (2)海上搜救分支机构负责一般和较大应急工作的总结;省级海上搜救机构负责重大应急工作的总结;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特大应急工作的总结。
class="law_article" name="7">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有关通信管理部门、单位均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制订有关海上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落实责任制,确保海上应急通信畅通。 7.2 应急力量与应急保障 7.2.1 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1)省级海上搜救机构收集本地区可参与海上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 (2)专业救助力量应按照海上搜救机构的要求配备搜救设备和救生器材。 (3)省级海上搜救机构依据《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收集本地区应急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布局信息。 7.2.2 交通运输保障 (1)建立海上应急运输保障机制,为海上应急指挥人员赶赴事发现场,以及应急器材的运送提供保障。 (2)省级海上搜救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3)省级海上搜救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与本地区的运输部门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行动提供保障。 7.2.3 医疗保障 建立医疗联动机制,明确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援助或医疗移送和收治伤员的任务。 7.2.4 治安保障 (1)省级海上搜救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与同级公安部门建立海上应急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保障海上应急行动的顺利开展。 (2)相关公安部门应为海上应急现场提供治安保障。 7.2.5 资金保障 (1)应急资金保障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合理承担应由政府承担的应急保障资金。具体参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2)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省级海上搜救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按规定使用、管理搜救经费,定期向同级政府汇报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政府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7.2.6 社会动员保障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海上应急救援行动。 7.3 宣传、培训与演习 7.3.1 公众信息交流 公众信息交流的目的是使公众了解海上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增强应对海上突发事件能力。 (1)海上搜救机构要组织编制海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媒体主渠道和适当方式开展海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2)海上搜救机构要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公布海上应急预案信息,介绍应对海上突发事件的常识。 7.3.2 培训 (1)海上搜救机构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 (2)专业救助力量、有关人员的适任培训由应急指挥机构认可的机构进行,并应取得应急指挥机构颁发的相应证书。 (3)被指定为海上救援力量的相关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自单位组织,海上搜救机构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7.3.3 演习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应举行如下海上搜救演习: (1)每两年举行一次综合演习。不定期与周边国家、地区海上搜救机构举行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合演习。 (2)每年举行一次海上搜救项目的单项演习,并将海上医疗咨询和医疗救援纳入演习内容。 (3)每半年举行一次由各成员单位和各级海上搜救机构参加的应急通信演习。
class="law_article" name="8">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的定义与说明 (1)海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2)海上搜救责任区是指由一搜救机构所承担的处置海上突发事件的责任区域。 (3)本预案中所指“海上”包括内河水域。 (4)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交通部负责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改工作。 (2)本应急预案的附录,属技术指导性文件的,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审定;属行政规章的,其修改工作由发布机关负责。 (3)省级海上搜救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负责编制各自的海上应急反应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及时报送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4)专业搜救力量制定的预案应报同级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并接受应急指挥机构的监督检查。 8.3 国际协作 (1)收到周边国家或地区请求对在其搜救责任区开展的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给予救援时,视情提供包括船舶、航空器、人员和设备的援助。 (2)在其他国家的救助机构提出外籍船舶或航空器为搜寻救助海难人员的目的进入或越过我国领海或领空的申请时,要及时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联系,并将是否准许情况回复给提出请求的搜救机构。 (3)与周边国家共同搜救区内的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需协调有关国家派出搜救力量,提供必要的援助。 (4)与周边国家搜救机构一起做出搜救合作和协调的行动计划和安排。 (5)为搜寻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地点和救助海上突发事件遇险人员,救助力量需进入或越过其他国家领海或领空,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与有关国家或地区海上搜救机构联系,说明详细计划和必要性。 8.4 奖励与责任追究 8.4.1 在参加海上应急行动中牺牲的军人或其他人员,由军事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批准为革命烈士。 8.4.2 军人或其他人员参加海上应急行动致残的,由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8.4.3 对海上应急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或省级海上搜救机构报交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8.4.4 对按海上搜救机构协调参加海上搜救的船舶,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或省级海上搜救中心给予适当的奖励、补偿或表扬。奖励、补偿或表扬的具体规定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另行制订。 8.4.5 对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海上搜救机构协调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新闻发布规定的单位、责任人,由海上搜救机构予以通报,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或给予党纪处分;对违反海事管理法律、法规的,由海事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6 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搜救机构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范文四: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国家海上搜救急案应应应应
1 应应
1.1 制目的应应应应
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建立国家海上搜救急反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
海上突事件的急反行,救助遇人,控制海上突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事件展,最大程度地减少海上突事件造成的人亡和失。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
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履行中人民共和国或参加的有国公,施双
和多海上搜救急反定。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
1.2 制依据应应应应
1.2.1 国内法律、行政法及有定应应应应应应
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中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法》、《中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条例》、《中人民共和国无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公共事件体急案》等。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
1.2.2 我国加入或的国公、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
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合国海洋法公》、《1974年国海上人命安全公》、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国民航公》、《应应应应应应应应1979年国海上搜救助公》、《中美海上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搜救定》、《中朝海上搜救定》等我国加入或的有国公、。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
1.3 适用范应
1.3.1 我国管水域和承担的海上搜救任区内海上突事件的急反行。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
1.3.2 生在我国管水域和搜救任区外,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及中国籍涉
船舶、船遇或可能我国造成重大影响或害的海上突事件的急反行。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
1.3.3 参与海上突事件急行的位、船舶、航空器、施及人。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
1.4 工作原应
,1,政府,社会参与,依法范。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
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政府:政府海上搜救工作行一,形成高效
急反机制,及、有效地社会源,形成合力。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
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社会参与:依照海上突事件急体系框架,形成力量
与社会力量相合,多部参加,多学科技支持,全社会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参与的海上突事件机制。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
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依法范:依照有法律、法,明确各相部、位、
个人的任、利和,范急反的、、指行。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
,2,一指,分管理,属地主。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
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一指:海上突事件急反行行一指,保
搜救机构的各方急力量行,取得最佳效果。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
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分管理:根据海上突事件的生区域、性、程
度与施救助投入的力量所需,施分管理。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
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属地主:由海上突事件生地海上搜救机构施急指,确保及分析判断形,正确决策,相机置,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提高急反行的及性和有效性。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
,3,防合,源共享,作。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
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防合:防是指做好自然灾害的警工作,减少自然灾害引海上突事件的可能“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是指保海上突事件生后,及海上遇人行救助,
减少失。防并重,确保救助。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
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源共享:充分利用常源,广泛各方源,避免重建,应应应应应源的作用。
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作:充分参与救助各方力量的自身和整体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4,以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
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以人本: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能,快速高效地救助人命。
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科学决策:运用代科技手段,保信息通,充分家的咨作用,果断决策,保急指的威性。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
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快速高效:建立急机制,保指通,化人培,提高从强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人素,提高急力量建,提高急反的效能和水平。
2 国家海上搜救急指体系及任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
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国家海上搜救急指体系由急机构、运行管理机构、咨机构、急指机构、指、急救助力量等成。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
2.1 急机构应应应应应应
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建立国家海上搜救部席会制度,研究、定海上搜救重要事宜,指全国海上搜救急反工作。在交通部立中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国海上搜救中心,作国家海上搜救的指工作机构,国家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海上搜救部席会的日常工作,并承担海上搜救运行管理机构的工作。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
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部席会成位根据各自,合海上搜救急反
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行情况,相作用,承担海上搜救急反、救
灾、支持保障、善后理等急工作。应应应应应应应应
2.2 运行管理机构
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以交通部主承担海上搜救的运行管理工作。
2.3 咨机构应应应
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咨机构包括海上搜救家和其他相咨机构。
2.3.1 搜救家应应应
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国家海上搜救家由航运、海事、航空、消防、医生、保、石油化工、海洋工程、海洋地、气象、安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全管理等行家、技人成,提供海上搜救技咨。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
2.3.2 其他相咨机构应应应应应
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其他相咨机构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要求,提供相的海上搜救咨服。
2.4 急指机构应应应应应应
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急指机构包括: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及地方各政府建立的海上搜救机构。
应应应应沿海及内河主要通航水域的各省,区、市,成立以省,区、市,政府任主任,相部和当地成的省海上搜救机构。根据需要,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省海上搜救机构可立搜救分支机构。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
2.4.1 省海上搜救机构应应应应应应应
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省海上搜救机构承担本省,区、市,海上搜救任区的海上急指工作。
2.4.2 海上搜救分支机构
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海上搜救分支机构是市,地,或海上急指机构,其
由省海上搜救机构确定。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
2.5 指,,应应应应应应应
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海上突事件急反的指,,由海上突事
件急反的急指机构指定,按照急指机构指令承担工作。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
2.6 海上急救助力量应应应应应应
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海上急救助力量包括各政府部投建的救助
力量和、武警救助力量,政府部所属公救助力量,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其他可投入救助行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位、社会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源。应应应
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服从急指机构的、指,参加海上急行及相工作。
3 警和防机制应应应应应应应
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警和防是通分析警信息,作出相判断,采取
防措施,防止自然灾害造成事故或做好急反准。应应应应应应应
3.1 信息与告应应应应应
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警信息包括:气象、海洋、水文、地等自然灾害信息,其他可能威海上人命、、境安全或造成海上突事件生的信息。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
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警信息部根据各自分通信息播渠道向有
方面布气象、海洋、水文、地等自然灾害警信息。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
3.2 警防行应应应应应应
3.2.1 从事海上活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的有位、船舶和人注意接收警信息,根据不同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警,采取相的防范措施,防止或减少海上突事件人命、和境造成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危害。
3.2.2 各海上搜救机构,根据信息,有性地做好急救助准。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
3.3 警支持系应应应应应应
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警支持系由公共信息播系、海上安全信息播系
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等成,相信息布任部制定案,保信息的及准确播。
4 海上突事件的情分与上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
4.1 海上突事件情分应应应应应应应
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根据国家突事件情上的有定,并合海上突事
件的特点及突事件人命安全、海洋境的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危害程度和事展,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将海上突事件情信息分特大、重大、大、一般四。
4.2 海上突事件情信息的理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
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海上搜救机构接到海上突事件情信息后,情信息行分析与核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并按照有定和程序逐上。
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按照有定,立即向国院告,同通国院有部。
5 海上突事件的急响和置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
5.1 海上遇警应应应
5.1.1 生海上突事件,可通海上通信无、海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岸台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星地面站、急无示位或公众通信网,海上救助用应应应应应“号12395”,等方式应应应警。
5.1.2 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送海上遇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生的、位置。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
,2,遇应应应应状况。
,3,船舶、航空器或遇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者的名称、、国籍、呼号、系方式。
5.1.3 警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者尽可能提供下列信息:
,1,船舶或航空器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人、承运人。应应应应应应应应
,2,遇人的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数量及亡情况。
,3,情况,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特是危物,物的名称、、数量。
,4,事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求。
,5,事的气象、海况信息,包括力、向、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流向、流速、潮汐、水温、浪高等。
5.l.4 使用的警按定做好相警与信息的工作。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
5.2 海上遇信息的分析与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核
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海上搜救机构通直接或接的途径海上遇信息行核与分析。
5.3 遇信息的置应应应应应应
,1,生海上突事件,事地在本任区的,按定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启本案。
,2,生海上突事件,事地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不在本任区的,接警的海上搜救机构立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即直接向所在任区海上搜救机构通并同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向上搜救机构告。
,3,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直接接到的海上突事件警,要立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即通知搜救任区的省海上搜救机构和相部。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
,4,海上突事件生在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香港特行政区水域、澳特行政区水域和台湾、金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澎湖、祖附近水域的,可由有省搜救机构按照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已有搜救行通,无的,由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予以。应应应
,5,海上突事件生地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不在我国海上搜救任区的,中国海上搜救中心通有国家的海上搜救机构。有中国籍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船舶、船遇的,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除按上述,2,、,3,告外,及与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有国家的海上搜救机构或我外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使系,通信息,助救助,掌握救助展情况,并与外交部互通信息。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
,6,及海上保安事件,按海上保安事件置程序理和通。涉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
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涉及船舶造成染的,按有船舶油急反程序理和通。
5.4 指与控制应应应应
5.4.1 最初接到海上突事件信息的海上搜救机构自承担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急指机构的,并启案反,直至海上突事件急反工作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已明确移交任区海上搜救机构或上一海上
搜救机构指定新的急指机构止。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
5.4.2 急指机构按定程序向上一搜救机构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示、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告和做出搜救决策。施急行,急指机构可指定指。
5.5 急置应应应应
5.5.1 急指机构的任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
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在情确后,承担急指的机构立即入急救援行状:
,1,按照情的通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知有人入指位置。
,2,在已掌握情况基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上,确定救助区域,明确施救助工作任与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具体救助措施。
,3,根据已制定的急案,急力量行救助任。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
,4,通船舶告系事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附近水域船舶前往施救助。
,5,建立急通信机制。应应应应应应应
,6,指定指。应应应应应
,7,用航空器施救助的,及通空管机构。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
,8,事故救助需施海上交通管制的,及由任区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海事管理机构布航行通,警,告并施管制行。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
,9,根据救助情况,及整救助措施。应应应应应应应应
5.5.2 搜救指令的内容
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需用的、当有能力行海上搜救的救助力量,
搜救机构及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下达行指令,明确任。
5.5.3 海上突事件置保障措施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
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根据救助行情况及需要,搜救机构及下列事行布置:
,1,遇人的医救。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
,2,当情可能公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众造成危害,通知有部人疏散或移。
,3,做出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治安的安排。
,4,指令有部提供海上突事件急反的支持保障。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
5.5.4 救助力量与指的任应应应应应应应
,1,救助力量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将班待命的布方案和班划按搜救机构的要求向搜救机构告,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班划整的,提前向搜救机构告,整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到位后,要行确告。
,2,救助力量与指行搜救机构的指令,按搜救机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构的要求将出情况、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已施的行情况、情及救助展情况向搜救机构告,并及提出有利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于急行的建。
5.6 分响应应应
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海上突事件急反按照海上搜救分支机构、省海
上搜救机构、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从低到高依次响。应应
,1,任何海上突事件,搜救任区内最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低一海上搜救机构首先行响。
,2,任区海上搜救机构急力量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不足或无法控制事件展,求上一海上搜救机构展急响。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
,3,上一搜救机构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下一搜救机构的急响行予指。
,4,无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何情况,均不免除各省搜救机构其搜救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任区内海上突事件全面的任,亦不影响各省搜救机构先期或将要采取的有效救助行。应应
5.7 海上急反通信应应应应应应
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海上搜救机构在施海上急行,可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参加急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活所有部的急通信方式。通信方式包括:
,1,海上通信,常用海上遇警、海上突事件急反通信方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式。
,2,公众通信网,包括、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真、因特网。
,3,其他一切可用手段。
5.8 海上医应应应援助
5.8.1 医应应应应应应援助的方式
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各海上搜救机构会同当地生主管部指定当地
具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一定医技和条件的医机构承担海上医援助任。
5.8.2 医应应应应应应援助的施
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海上医援助一般由施救助行所在地的医机构承
担,力量不足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可通海上搜救机构逐向上求支援。
5.9 急行人的安全防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
,1,参与海上急行的位本位人的安全防。各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海上搜救机构参与救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援行位的安全防工作提供指。
,2,化学品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急人入和离先登,行医学,有人身害立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即采取救治措施。
,3,参与急行人的安全防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装不足,施救助行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的海上搜救机构可求上一海上搜救机构解决。
5.10 遇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旅客及其他人的安全防
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在施救助行中,根据情与境情况,做好
遇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旅客及其他人的安全防工作,告知旅客及其他人可能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存在的危害和防措施,及集急人和防器材、装、品。
5.10.1 海上搜救机构要海上突事件可能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次生、衍生的危害采取必要的措施,海上突事件可能影响的范内船舶、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施及人的安全防、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疏散方式做出安排。
5.10.2 在海上突事件影响范内可能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及上人安全的情涉
况下,海上搜救机构通地方政府采取防或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疏散措施。
5.10.3 船舶、浮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施和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人制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在急情况下遇旅客及其他人采取的急防、疏散措施,在救助行中要服从海上搜救机构的指,遇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旅客及其他人采取急防、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疏散措施,并做好安置工作。
5.11 社会力量与参与应应应应应
5.11.1 社会应应
,1,各人民政府可根据海上突事件的等、展、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影响程度等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布社会令。应应应应应应应应
,2,当急力量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不足,由当地政府本地区机、企事位、各民和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志愿人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海上急救援行。
5.11.2 社会海上搜救机构的行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
,1,指所的社会力量,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携必要的器材、装赶赴指定地点。
,2,根据参与急行人的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具体情况行工作安排与布置。
5.12 救助效果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估与置方案整
5.12.1 目的
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跟踪急行的展,明情因素和造成事件展和化因素,控制危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源和染源,措施的有效性行分析、价,
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整急行方案,以便有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尽可
能减少情造成的失和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降低危害,提高海上突事件急反效率和救助成功率。
5.12.2 方式
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由海上搜救机构在指急行中、施,具体包括:
,1,指救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援位人,使用用、器行、分析。
,2,家或咨机构事件行分析、研究。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
,3,使用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算机助支持系行分析、估。
5.12.3 内容
,1,情的主要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因素。
,2,判断事件的展。应应应应应
,3,采取有性措施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危源行控制、置。
,4,行,分析、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价措施的有效性。
,5,海上突事件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的措施。步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采取一
,6,急行方案行整和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完善。
5.13 海上急行的止应应应应应应应
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指海上突事件急反的海上搜救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应应应应应应应止急行:
,1,所有可能存在遇人的区域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均已搜。
,2,幸存者在当的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温、水温、、浪条件下得以生
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海上突事件急反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已得成功或急情况已不存在。
,4,海上突事件的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危害已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展或的可能。
5.14 信息布应应
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向社会布海上突事件的信息,必要可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授下海上搜救急指机构向社会布本任区内海上突事件的信息。
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信息布要及、主、客、准确。信息布通新布会、、广播、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刊、志等媒体作用,邀者道形式行。
6 后期应应置
6.1 善后置应应
6.1.1 的置应应应应应
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当地医生部救病人的救治。
6.l.2 救人的置应应应应应应应
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当地政府民政部或救人所在位救人的安置,港澳台或外籍人,由当地政府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港澳台或外事安置,外籍人由公安部或外交部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遣返。
6.1.3 死亡人的置应应应应
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当地政府民政部或死亡人所在位死亡人的置,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由当地政府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港澳台或外事置。
6.2 社会救助
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被救人的社会救助,由当地政府民政部。
6.3 保应
6.3.1 参加救助的政府公人由其所在位理人身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意外害保。
6.3.2 参加救助的救助人由其所属位理人身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意外害保。
6.3.3 国家金融保机构要及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介入海上突事件的置工作,按定展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付工作。
6.4 搜救效果和急应应应应应应
6.4.1 搜救效果的应应应应估
,1,海上搜救机构搜救效果的工作,行分的原。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
,2,海上交通事故的理,按照国家有定理。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
6.4.2 急和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改建
,1,海上搜救机构急的工作,行分的原。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
,2,海上搜救分支机构一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般和大急工作的,省海上搜救机构重大急工作的,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特大急工作的。
7 急保障应应应应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各有通信管理部、位均按照各自的要求,制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有海上急通信路、、施等使用、管理、保制度,落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任制,确保海上急通信通。
7.2 急力量与急保障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
7.2.1 急力量和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装保障
,1,省海上搜救机构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收集本地区可参与海上急行人的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数量、、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
,2,救助力量按照海上搜救机构的要求配搜救和救生器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材。
,3,省海上搜救机构依据《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南》,收集本地区急的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型、数量、性能和布局信息。
7.2.2 交通运保障应应应
,1,建立海上急运保障机制,海上急指人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赶赴事,以及急器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材的运送提供保障。
,2,省海上搜救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配急用交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通工具,确保急指人、器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材及到位。
,3,省海上搜救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与本地区的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运部建立交通工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具急征用机制,急行提供保障。
7.2.3 医保障 应应应
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建立医机制,明确海上医咨、医援助或医移送和收治的任。
7.2.4 治安保障
,1,省海上搜救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与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同公安部建立海上急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治安秩序保障机制,保障海上急行的利展。
,2,相公安部海上急提供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治安保障。
7.2.5 应应应应金保障
,1,急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金保障由各政部入政算,按照分担的原,合理承担由政府承担的急保障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金。具体参照《政急保障案》有定行。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
,2,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省海上搜救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按定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使用、管理搜救,定期向同政府的使用情况,接受政府部的与应应应应应应应应督。
7.2.6 社会保障应应应应
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当急力量不足,由当地政府本地区机、企事
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位、各民和志愿人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海上急救援行。
7.3 宣应应应应应应应、培与演
7.3.1 公众信息交流
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公众信息交流的目的是使公众了解海上安全知,提高公强众的安全意,增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海上突事件能力。
,1,海上搜救机构要制海上情防、急等安全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知宣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料,通媒体主渠道和适当方式展海上安全知宣工作。
,2,海上搜救机构要通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媒体和适当方式公布海上急案信息,介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海上突事件的常。
7.3.2 培应
,1,海上搜救机构工作人通培和在培,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掌握履行其所需的相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知。
,2,救助力量、有人的适任培由急指机构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可的机构行,并取得急指机构的相。
,3,被指定海上救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援力量的相人的急技能和安全知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培,由各自位,海上搜救机构相指工作。
7.3.3 演应
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行如下海上搜救演:
,1,每两年行一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次合演。不定期与周国家、地区海上搜救机构行海上突事件急置合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演。
,2,年行一每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次海上搜救目的演,并将海上医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咨和医救援入演内容。
,3,每半年行一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次由各成位和各海上搜救机构参加的急通信演。
8 附应
8.1 名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和写的定与明
,1,海上突事件是指船舶、施在海上生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火灾、爆炸、碰撞、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浅、沉没,油物或危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造成或可能造成人亡、失的事件。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
,2,海上搜救任区是指由一搜救机构所承担的置海上突事件的任区域。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
,3,本案中所指应“”海上包括内河水域。
,4,本案有应应“”“”以上数量的表述中,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案管理与应应应应应应应更新
,1,交通部国家海上搜救急案的制及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修改工作。
,2,本急案的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附,属技指性文件的,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定,属行政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章的,其修改工作由布机。
,3,省海上搜救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制各自的海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上急反案,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同人民政府批准,并及送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4,搜救力量制定的案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同急指机构批准后施,并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接受急指机构的督。
8.3 国作应应应
,1,收到周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国家或地区求在其搜救任区展的海
上突事件急反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予救援,情提供包括船舶、航空器、人和的援助。
,2,在其他国家的救助机构提出外籍船舶或航空器搜救助海人的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目的入或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越我国海或空的申,要及与国家有主管部系,并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将是否准情况回提出求的搜救机构。
,3,与周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国家共同搜救区内的海上突事件急反,需有国家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派出搜救力量,提供必要的援助。
,4,与周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国家搜救机构一起做出搜救合作和的行划和安排。
,5,搜海上突事件生地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点和救助海上突事件遇人,救助力量需入或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越其他国家海或空,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与有国家或地区海上搜救机构系,明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划和必要性。
8.4 应应应应应应应励与任追究
8.4.1 在参加海上急行中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牲的人或其他人,由事部或省、自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治区、直市人民政府,按照《革命烈士褒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条例》的定批准革命烈士。
8.4.2 人或其他人参加海上急行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致残的,由民政部按相定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予恤待。
8.4.3 海上急工作作出突出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献的人,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或省海上搜救机构交通部或省人民政府按照定,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予励。
8.4.4 按海上搜救机构参加海上搜救的船舶,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或省海上搜救中心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予适当的励、或表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励、或表的具体定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另行制。
8.4.5 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推、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海上搜救机构指,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未按本案定履行或反本案有新布定的位、任人,由海上搜救机构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予以通,并建其上主管部依照有定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追究行政任或予党分,反海事管理法律、法的,由海事管理机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予行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应应应
8.4.6 用、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玩忽守的搜救机构工作人,依照有定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予行政和党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8.5 案施应应应应应应
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本案自印之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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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国家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 迅速、 有序、 高效地组织海上突发事件的 应急反应行动, 救助遇险人员, 控制海上突发事件扩展, 最大程度地减少海上突 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 实施双边和多边海上搜救 应急反应协定。
1.2 编制依据
1.2.1 国内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2.2 我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公约、协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民航 公约》、《 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中美海上搜救协定》、《中朝 海上搜救协定》等我国加入或缔结的有关国际公约、协议。
1.3 适用范围
1.3.1 我国管辖水域和承担的海上搜救责任区内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行动。
1.3.2 发生在我国管辖水域和搜救责任区外,涉及中国籍船舶、船员遇险 或可能对我国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害的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1.3.3 参与海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1.4 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
政府领导:政府对海上搜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形成高效应急反应机制, 及 时、有效地组织社会资源,形成合力。
社会参与:依照海上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 相结合,多部门参加,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应对海上突发事件机制。 依法规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责任、权 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行为。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统一指挥:对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实行统一指挥, 保证搜救机构组织 的各方应急力量行动协调,取得最佳效果。
分级管理: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域、 性质、 程度与实施救助投入的力 量所需,实施分级管理。
属地为主:由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地海上搜救机构实施应急指挥, 确保及时分 析判断形势,正确决策,相机处置,提高应急反应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防应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
防应结合:“防”是指做好自然灾害的预警工作,减少自然灾害引发海上突 发事件的可能; “应”是指保证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对海上遇险人员进行 救助,减少损失。防应并重,确保救助。
资源共享:充分利用常备资源,广泛调动各方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发挥储 备资源的作用。
团结协作:充分发挥参与救助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相互配合, 形成合力。
(4)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以人为本: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快速高效地救助人命。
科学决策: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保证信息畅通;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作用, 果断决策,保证应急指挥的权威性。
快速高效:建立应急机制,保证指挥畅通;强化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 质;提高应急力量建设,提高应急反应的效能和水平。
2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 运行管理机构、 咨询机构、 应急指挥机构、现场指挥、应急救助力量等组成。
建立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研究、 议定海上搜救重要事宜, 指导 全国海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 在交通部设立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作为国家海上搜 救的指挥工作机构, 负责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并承担海上搜 救运行管理机构的工作。
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结合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实际情 况,发挥相应作用,承担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 应急工作。
2.2 运行管理机构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以交通部为主承担海上搜救的运行管理工作。
2.3 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包括海上搜救专家组和其他相关咨询机构。
2.3.1 搜救专家组
国家海上搜救专家组由航运、海事、航空、消防、医疗卫生、环保、石油化 工、海洋工程、海洋地质、气象、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 责提供海上搜救技术咨询。
2.3.2 其他相关咨询机构
其他相关咨询机构应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要求,提供相关的海上搜救咨询服 务。
应急指挥机构包括: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及地方各级政府建立的海上搜救机 构。
沿海及内河主要通航水域的各省(区、市)成立以省(区、市)政府领导任 主任, 相关部门和当地驻军组成的省级海上搜救机构。 根据需要, 省级海上搜救 机构可设立搜救分支机构。
2.4.1 省级海上搜救机构
省级海上搜救机构承担本省 (区、 市) 海上搜救责任区的海上应急组织指挥 工作。
2.4.2 海上搜救分支机构
海上搜救分支机构是市 (地) 级或县级海上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其职责由省 级海上搜救机构确定。
2.5 现场指挥(员)
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现场指挥 (员) 由负责组织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 的应急指挥机构指定,按照应急指挥机构指令承担现场协调工作。
2.6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和军队、 武警 救助力量, 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 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 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指挥,参加海上应急行动及相关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预警和预防是通过分析预警信息, 作出相应判断, 采取预防措施, 防止自然 灾害造成事故或做好应急反应准备。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海洋、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其他可能威 胁海上人命、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海上突发事件发生的信息。
预警信息监测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气 象、海洋、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从事海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 不同预警级别, 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防止或减少海上突发事件对人命、 财产和 环境造成危害。
3.2.2 各级海上搜救机构, 根据风险信息, 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救助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支持系统由公共信息播发系统、 海上安全信息播发系统等组成, 相关风 险信息发布责任部门应制定预案,保证信息的及时准确播发。
4 海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级与上报
4.1 海上突发事件险情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事件险情上报的有关规定, 并结合海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及突发 事件对人命安全、 海洋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 将海上突发事件险情信 息分为特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4.2 海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的处理
海上搜救机构接到海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后,对险情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 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按照有关规定, 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同时通报国务院有关 部门。
5 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
5.1 海上遇险报警
5.1.1 发生海上突发事件时,可通过海上通信无线电话、海岸电台、卫星 地面站、应急无线电示位标或公众通信网(海上救助专用电话号“ 12395”)等 方式报警。
5.1.2 发送海上遇险信息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
(2)遇险状况。
(3)船舶、航空器或遇险者的名称、种类、国籍、呼号、联系方式。 5.1.3 报警者尽可能提供下列信息:
(1)船舶或航空器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
(2)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
(3)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
(4)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
(5)事发现场的气象、海况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潮汐、 水温、浪高等。
5.l.4 使用的报警设备应按规定做好相关报警与信息的预设工作。
5.2 海上遇险信息的分析与核实
海上搜救机构通过直接或间接的途径对海上遇险信息进行核实与分析。 5.3 遇险信息的处置
(1)发生海上突发事件,事发地在本责任区的,按规定启动本级预案。
(2)发生海上突发事件,事发地不在本责任区的,接警的海上搜救机构应 立即直接向所在责任区海上搜救机构通报并同时向上级搜救机构报告。
(3)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直接接到的海上突发事件报警,要立即通知搜救责 任区的省级海上搜救机构和相关部门。
(4)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水域、澳门特别行政区水域和台 湾、金门、澎湖、马祖岛屿附近水域的,可由有关省级搜救机构按照已有搜救联 络协议进行通报,无联络协议的,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予以联络。
(5)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地不在我国海上搜救责任区的,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应通报有关国家的海上搜救机构。 有中国籍船舶、 船员遇险的, 中国海上搜救中
心除按上述(2)、 (3)项报告外,还应及时与有关国家的海上搜救机构或我驻 外使领馆联系, 通报信息, 协助救助, 掌握救助进展情况, 并与外交部互通信息。 (6)涉及海上保安事件,按海上保安事件处置程序处理和通报。
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按有关船舶油污应急反应程序处理和通报。
5.4 指挥与控制
5.4.1 最初接到海上突发事件信息的海上搜救机构自动承担应急指挥机构 的职责, 并启动预案反应, 直至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工作已明确移交给责任区 海上搜救机构或上一级海上搜救机构指定新的应急指挥机构时为止。
5.4.2 应急指挥机构按规定程序向上一级搜救机构请示、报告和做出搜救 决策。实施应急行动时,应急指挥机构可指定现场指挥。
5.5 紧急处置
5.5.1 应急指挥机构的任务
在险情确认后,承担应急指挥的机构立即进入应急救援行动状态:
(1)按照险情的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在已掌握情况基础上,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 救助措施。
(3)根据已制定的应急预案,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
(4)通过船舶报告系统调动事发附近水域船舶前往实施救助。
(5)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6)指定现场指挥。
(7)动用航空器实施救助的,及时通报空管机构。
(8)事故救助现场需实施海上交通管制的,及时由责任区海事管理机构发 布航行通(警)告并组织实施管制行动。
(9)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措施。
5.5.2 搜救指令的内容
对需动用的、 当时有能力进行海上搜救的救助力量, 搜救机构应及时下达行 动指令,明确任务。
5.5.3 海上突发事件处置保障措施
根据救助行动情况及需要,搜救机构应及时对下列事项进行布置:
(1)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护。
(2)当险情可能对公众造成危害时,通知有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
(3)做出维护治安的安排。
(4)指令有关部门提供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支持保障。
5.5.4 救助力量与现场指挥的任务
(1)专业救助力量应将值班待命的布设方案和值班计划按搜救机构的要求 向搜救机构报告,值班计划临时调整的,应提前向搜救机构报告,调整到位后, 要进行确认报告。
(2)救助力量与现场指挥应执行搜救机构的指令,按搜救机构的要求将出 动情况、 已实施的行动情况、 险情现场及救助进展情况向搜救机构报告, 并及时 提出有利于应急行动的建议。
5.6 分级响应
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按照海上搜救分支机构、 省级海上搜救机构、 中国海 上搜救中心从低到高依次响应。
(1)任何海上突发事件,搜救责任区内最低一级海上搜救机构应首先进行 响应。
(2)责任区海上搜救机构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件扩展时,请求上一 级海上搜救机构开展应急响应。
(3)上一级搜救机构应对下一级搜救机构的应急响应行动给予指导。
(4)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免除各省级搜救机构对其搜救责任区内海上突发 事件全面负责的责任,亦不影响各省级搜救机构先期或将要采取的有效救助行 动。
5.7 海上应急反应通信
海上搜救机构在实施海上应急行动时, 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 指定参加应急 活动所有部门的应急通信方式。通信方式包括:
(1)海上通信,常用海上遇险报警、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通信方式。
(2)公众通信网,包括电话、传真、因特网。
(3)其他一切可用手段。
5.8 海上医疗援助
5.8.1 医疗援助的方式
各级海上搜救机构会同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指定当地具备一定医疗技术和条 件的医疗机构承担海上医疗援助任务。
5.8.2 医疗援助的实施
海上医疗援助一般由实施救助行动所在地的医疗机构承担, 力量不足时, 可 通过海上搜救机构逐级向上请求支援。
5.9 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
(1)参与海上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各级海上搜救 机构应对参与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2)化学品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应先登记,进行医学检查,有人身伤 害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3)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实施救助行动的海上搜救 机构可请求上一级海上搜救机构协调解决。
5.10 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实施救助行动中, 应根据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 组织做好遇险旅客及其他 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告知旅客及其他人员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护措施, 及时调 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
5.10.1 海上搜救机构要对海上突发事件可能次生、 衍生的危害采取必要的 措施, 对海上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范围内船舶、 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 疏散方 式做出安排。
5.10.2 在海上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内可能涉及陆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 海上 搜救机构应通报地方政府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
5.10.3 船舶、 浮动设施和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 经营人应制订在紧急情况 下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 疏散措施; 在救助行动中要服从海上 搜救机构的指挥, 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应急防护、 疏散措施, 并做好安置 工作。
5.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11.1 社会动员
(1)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在 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发布社会动员令。
(2)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 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海上应急救援行动。
5.11.2 社会动员时海上搜救机构的行动
(1)指导所动员的社会力量,携带必要的器材、装备赶赴指定地点。
(2)根据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工作安排与布置。
5.12 救助效果评估与处置方案调整
5.12.1 目的
跟踪应急行动的进展, 查明险情因素和造成事件扩展和恶化因素, 控制危险 源和污染源,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价,调整应急行动方案,以便有针对 性地采取有效措施, 尽可能减少险情造成的损失和降低危害, 提高海上突发事件 应急反应效率和救助成功率。
5.12.2 方式
由海上搜救机构在指挥应急行动中组织、实施,具体包括:
(1)指导救援单位组织专人,使用专用设备、仪器进行现场检测、分析。
(2)组织专家或专业咨询机构对事件进行分析、研究。
(3)使用计算机辅助支持系统进行分析、评估。
5.12.3 内容
(1)调查险情的主要因素。
(2)判断事件的发展趋势。
(3)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置。
(4)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评价措施的有效性。
(5)针对海上突发事件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6)对应急行动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
5.13 海上应急行动的终止
负责组织指挥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海上搜救机构, 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 否终止应急行动:
(1)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2)幸存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 不存在。
(3)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已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4) 海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 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5.14 信息发布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向社会发布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必要时可授权下级 海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向社会发布本责任区内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客观、准确。信息发布通过新闻发布会、电视、广 播、报刊、杂志等媒体作用,邀请记者现场报道形式进行。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 伤员的处置
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
6.l.2 获救人员的处置
当地政府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 港澳台或外籍 人员, 由当地政府港澳台办或外事办负责安置; 外籍人员由公安部门或外交部门 负责遣返。
6.1.3 死亡人员的处置
当地政府民政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 港澳台或外籍 死亡人员,由当地政府港澳台办或外事办负责处置。
6.2 社会救助
对被救人员的社会救助,由当地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
6.3 保险
6.3.1 参加现场救助的政府公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 险。
6.3.2 参加救助的专业救助人员由其所属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3.3 国家金融保险机构要及时介入海上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按规定开 展赔付工作。
6.4 搜救效果和应急经验总结
6.4.1 搜救效果的总结评估
(1)海上搜救机构负责搜救效果的调查工作,实行分级调查的原则。
(2)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6.4.2 应急经验总结和改进建议
(1)海上搜救机构负责应急经验的总结工作,实行分级总结的原则。
(2)海上搜救分支机构负责一般和较大应急工作的总结;省级海上搜救机 构负责重大应急工作的总结;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特大应急工作的总结。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有关通信管理部门、 单位均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 制订有关海上应急通 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落实责任制,确保海上应急通信 畅通。
7.2 应急力量与应急保障
7.2.1 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1) 省级海上搜救机构收集本地区可参与海上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 专长、 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
(2)专业救助力量应按照海上搜救机构的要求配备搜救设备和救生器材。
(3)省级海上搜救机构依据《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收集本地区应急 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布局信息。
7.2.2 交通运输保障
(1)建立海上应急运输保障机制,为海上应急指挥人员赶赴事发现场,以 及应急器材的运送提供保障。
(2)省级海上搜救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 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3)省级海上搜救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与本地区的运输部门建立交通工具 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行动提供保障。
7.2.3 医疗保障
建立医疗联动机制, 明确海上医疗咨询、 医疗援助或医疗移送和收治伤员的 任务。
7.2.4 治安保障
(1)省级海上搜救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与同级公安部门建立海上应急现场治 安秩序保障机制,保障海上应急行动的顺利开展。
(2)相关公安部门应为海上应急现场提供治安保障。
7.2.5 资金保障
(1)应急资金保障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 合理承担应由政府承担的应急保障资金。 具体参照 《财政应急保障预案》 有关规 定执行。
(2)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省级海上搜救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按规定使用、 管理搜救经费, 定期向同级政府汇报经费的使用情况, 接受政府部门的审计与监 督。
7.2.6 社会动员保障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 由当地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 企事业单位、 各类民间组 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海上应急救援行动。
7.3 宣传、培训与演习
7.3.1 公众信息交流
公众信息交流的目的是使公众了解海上安全知识, 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 增 强应对海上突发事件能力。
(1)海上搜救机构要组织编制海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 通过媒体主渠道和适当方式开展海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2)海上搜救机构要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公布海上应急预案信息,介绍应 对海上突发事件的常识。
7.3.2 培训
(1)海上搜救机构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 所需的相关知识。
(2) 专业救助力量、 有关人员的适任培训由应急指挥机构认可的机构进行, 并应取得应急指挥机构颁发的相应证书。
(3)被指定为海上救援力量的相关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 自单位组织,海上搜救机构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7.3.3 演习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应举行如下海上搜救演习:
(1)每两年举行一次综合演习。不定期与周边国家、地区海上搜救机构举 行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合演习。
(2)每年举行一次海上搜救项目的单项演习,并将海上医疗咨询和医疗救 援纳入演习内容。
(3)每半年举行一次由各成员单位和各级海上搜救机构参加的应急通信演 习。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的定义与说明
(1)海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 沉没, 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 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2)海上搜救责任区是指由一搜救机构所承担的处置海上突发事件的责任 区域。
(3)本预案中所指“海上”包括内河水域。
(4)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交通部负责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改工作。
(2)本应急预案的附录,属技术指导性文件的,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审定; 属行政规章的,其修改工作由发布机关负责。
(3)省级海上搜救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负责编制各自的海上应急反应预案,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及时报送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4)专业搜救力量制定的预案应报同级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并接受 应急指挥机构的监督检查。
8.3 国际协作
(1)收到周边国家或地区请求对在其搜救责任区开展的海上突发事件应急 反应给予救援时,视情提供包括船舶、航空器、人员和设备的援助。
(2)在其他国家的救助机构提出外籍船舶或航空器为搜寻救助海难人员的 目的进入或越过我国领海或领空的申请时, 要及时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联系, 并 将是否准许情况回复给提出请求的搜救机构。
(3)与周边国家共同搜救区内的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需协调有关国家 派出搜救力量,提供必要的援助。
(4)与周边国家搜救机构一起做出搜救合作和协调的行动计划和安排。
(5)为搜寻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地点和救助海上突发事件遇险人员,救助力 量需进入或越过其他国家领海或领空, 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与有关国家或地区海 上搜救机构联系,说明详细计划和必要性。
8.4 奖励与责任追究
8.4.1 在参加海上应急行动中牺牲的军人或其他人员,由军事部门或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批准为革命烈士。 8.4.2 军人或其他人员参加海上应急行动致残的,由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 给予抚恤优待。
8.4.3 对海上应急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或省级 海上搜救机构报交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8.4.4 对按海上搜救机构协调参加海上搜救的船舶,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或省级海上搜救中心给予适当的奖励、 补偿或表扬。 奖励、 补偿或表扬的具体规 定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另行制订。
8.4.5 对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海上搜救机构协调指挥,未按本 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新闻发布规定的单位、 责任人, 由海上搜救 机构予以通报, 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或给予党纪处 分; 对违反海事管理法律、 法规的, 由海事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6 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搜救机构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 政和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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