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税法意识探讨毕业论文-终板
摘要 .................................................................................. 1
关键词 ................................................................................ 1
一、税法意识的概念、内容和演变过程 .................................................... 2
(一)、税法意识的概念 ............................................................. 2
(二)、税法意识的内容 ............................................................. 2
(三)、税法意识的演变过程 ......................................................... 2 二、国内、国外税法意识对比 ............................................................ 3
(一)、国内、国外税法意识的环境 ................................................... 3
1.我国的税法意识的环境 ....................................................... 3
2.国外税法意识的环境 ......................................................... 4
(二)、国内、国外税法立法和执行情况对比 ........................................... 5
1.我国税收立法和执行情况 ..................................................... 5
2.国外税收立法和执行情况 ..................................................... 5 三、我国税法意识需要改进的方向 ........................................................ 7
(一)我国税法意识观念的改变 ...................................................... 7
(二)加强税收法制建设 ............................................................ 8
1.简化税收法律 ............................................................... 8
2.提高立法位阶 ............................................................... 8
3.使用立法形式加固试行良好的税收法律 ......................................... 9
(三)在税务内部制度改制 .......................................................... 9
1.机构制度 ................................................................... 9
2.稽查制度 ................................................................... 9
(四)其他 ........................................................................ 9
四、结论 .............................................................................. 9
参考文献 ............................................................................. 11
致 谢 ........................................................................... 12
:在经济形势和经济发展政策有了较大变化和调整的新时期,我国不仅在税务
征收部门,还是在普通纳税人身上普遍反映出税法意识依然淡薄的一面,因此旨在加强普
通大众及税收部门的税法意识,以及国内税法需改进的方面,下面对税法意识进行探讨。
首先从税法意识的基本层面说起,使广大群众了解税法意识的概念、内容和演变的过程,
其次对比国内、外的税法意识的优劣,提出我国税法意识需要改进的措施,并“师夷长技
以制夷”使我国税法意识得到有效的改善。 提高全社会的税法意识,必须做好全民宣传认识,使每个公民从根本上了解税法意识的意义,从而转变税法观念,国家要改变税收政
策,并且从制度上着手,为税法意识的提高创造各种主观和客观条件。
法律 税法 纳税人 纳税意识 税收
第 1 页 共 13 页
税法意识是指社会上人们对于税收现象和税法现象的认识、态度、评价和信仰,是根
植于人们心中的对于税收和税法的主观意识与观念。
税收法律意识(下文简称税法意识)包涵两个方面内容:征税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依法
征税的意识;纳税主体依法纳税的意识。
税法意识是指一个法律实体内所有人们对税法的认识和态度,包括税收法律的制订
者、执行者和守法者对税收法律的认识和态度。税法意识直接关系到具有法律效力的税法
在实际中的应用效果,关系到人民财产安全和自由,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们生活的
安定和谐。税法意识是以维护个人财产权利为价值取向的,体现的是税法对财产权利的强
有力保障,这种保障是通过对立法权和征税权的限制予以实现的。以法律支配权力、以法
治取代人治、限制课征权的滥用是税法意识的核心命题与最高理想。我们应该通过提高税
法意识,制定科学、公平、公正的税法,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的财产和自由,维持良好的社
会秩序,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在我国,税收思想古已有之,可以一直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2000多年的奴
隶制、封建专制社会,法律是为剥削阶级对被剥削阶级的压迫性统治而服务的,在税的领
域,无论是商鞅的变法,还是秦朝颁行《秦律》,自唐宰相杨炎的“两税法”,至明大学
士张居正的“一条鞭法”,所涉之税律,无不深深烙有其狭隘的阶级印记。所以,中国的
历朝历代每每以强调“轻徭薄赋、与民生息”始,却都每每以苛捐杂税、横征暴敛终。自
清末开始引进西洋法律直至1949年,尽管借鉴西方的税制,制定实施了一些税法规范,
但由于种种原因,税法实施欠佳,未曾根本上有效体现现代税法的精神。
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逐步迈开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的步伐,各项
事业初显勃勃生机。在税法研究方面,学者们从国家分配论出发,对税收的论述主要围绕
第 2 页 共 13 页
强化税法的权威性,强调依法纳税是一切单位和公民的义务。税法意识往往等同于纳税意
识。有关纳税人的权利,受到一定程度上的漠视。这是我国税法意识的苏醒和逐步兴起阶
段。
1984年的税制改革规模宏大,把国家同企业的分配关系用税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是我
国税法发展的一次巨大进步。借税制改革良机,我国税法学研究仓促起步,可以说在这一
时期,有深度的税法学理论成果并不多,对税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税法原则等税收基本理
论上,许多重大理论问题尚待解决,无暇涉及对税法意识的专门研究。鲜见的一些对税法
意识的论述中,表现出代表国家的征税机关和纳税人的对立关系;学者们也多是停留在加
强宣传,强化征收的浅层次上。
自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全面实施新税制,它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税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改革范围之广,变更程度之深,前所未有。在对
依法治税和对税收法律关系中双方权利义务、尤其是纳税人权利等税法基本理论问题的探
讨中,税法意识的研究也取得一定发展。有学者在其专著中以“树立全员纳税意识,努力
贯彻征管法”为题专节论述了我国纳税意识低下的原因及改进的建议。
在我国,税收征纳法律关系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将税法限定在征纳法
律关系上,是一种狭隘的税法意识。征纳法律关系忽视了对税收正当性的认识,在现实中
造成的后果就是对国民关于税款用途的知情权、监督权重视不够,而且这种不重视来自征
纳双方。作为征收方的征税机关认为:“纳税人就是要纳税,你不要问为什么。”而纳税
人则认为:“既然你征,我就把钱给你,不管你干什么。”对于权利的漠视,一方面导致
征税机关或滥用职权或怠于行使职责,为了完成税收计划任务,积极或消极地侵犯纳税人
的权利;另一方面纳税人或逆来顺受或想方设法逃避纳税义务。
上述这种漠视更为严重的后果就是:政府工作人员滥用国家税款,不把钱用在为公众
谋福利上,例如领导干部购置公车、公费度假旅游、公款吃喝等;无效率地、甚至非法地
第 3 页 共 13 页
使用国家税款,比如贿赂上级或其他国际组织,肆意挥霍浪费,建成一大批 “豆腐渣工
程”。并且对于大规模的财政支出,尽管可以通过预算审查监督程序进行监督,但我们也
看到政府很少通过举行全社会范围内的广泛的听证程序,听取纳税人的意见;我们的纳税
人似乎也并未强烈的感到这是在花他们的钱,参政议政意识更是不强。长此以往,会造成
政府与国民的严重脱节,后果不堪设想。
在发达国际税法意识强,能够依法缴纳税款,从很大程度上反应了发达国际税法机制
的健全。下面以美国为例:
美国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强,主要有三方面原因:
其一,公民的国家观念强。美国政府大楼前普遍悬挂国旗,平常在不少商场及居民别
墅门前也都悬挂国旗。公民的国家意识浓,自然就能重视国家利益,偷逃国家税款的动机
就小。
其二,美国税制有利于营造税收氛围。联邦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的财产税都是直接向
个人征收的税种,由纳税人个人向税务局申报缴纳。州的销售与使用税实行价外税,商店
陈列的商品所标价格都是不含税价,消费者交款时除支付价款外还要支付一笔税款,开具
的发票将价款、税款、价税合计额分别列明,一目了然,个人日常购物就能感受缴税,而
且,零售商代收税款的特点非常明显,其向税务部门代缴税款时并不觉得是承担了一笔负
担。然而,我国增值税实行价外税制,但零售环节按价税合计额标价,消费者支付款项全
成了货款,没有缴税的感觉,不利于公民树立纳税意识,店主也往往把购物者所付税款当
作自己的收入,千方百计少缴税收。因此,我国推广税控收银机时,打印给购物者的发票
应分别标明价款、税款、价税合计额,这将有助于改变我国多数公民税收知识缺乏、税收
意识淡薄的局面。
其三,美国重视纳税意识的培育。美国对小学生灌输依法纳税意识,多数美国人长大
后认为避税不应该,不会有意识地去想方设法少缴税。美国税务部门虽然不通过电视、报
纸、标语、广告进行直接宣传,但也有不少实实在在的税收宣传措施,如,在办税大厅、
邮局、公共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免费提供纳税申报表及税收宣传出版物;新的税收法案出台
后,大量印刷发行小册子,介绍税收政策;电话热线和网络可以查询税收政策;每年公布
重大税务案件;每年举办税务代理人员参加的研讨会,等等。
第 4 页 共 13 页
在我国的税收立法上,立法权赋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人大则把大量的立法权授
予了各级行政机关。这种做法造成了税法规范结构不合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
收法律屈指可数,税收行政法规、部门和地方规章、政策、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却多如牛毛,纷繁庞杂甚至相互冲突,不要说纳税人,连政府和司法机关都弄不清,严重
违背了税收法定原则。
我们的很多税收立法和税制设计欠缺公平、合理、科学性,如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仍
适用两套企业所得税法,有违税收公平原则;个人所得税法仍规定分类所得税制,税前扣
除不科学,不符合量能课税原则;增值税法对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判定标准不明
确,给人为操纵留下很大空间,违背了税收法定原则。所依之“法”本身就违背了税法的
基本原则,如何能树立人们对于税法规范的尊重和信仰?纳税人如何相信能通过这样的法
律规范实现对自己权利的保护?
在我国税收执法过程中,政府和征税机关行使着大量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政府可以根
据时势的变化实施不同的税收政策,从而侵越法律,为维护部门、地方利益而随意减免税
收,甚至强行征税。实践中,层层下达的税收计划任务使得“依法征税”成了一句口号。
征税机关为完成税收计划任务,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包括非法的);而在完成任务后,也
就不再履行依法征管的职责。某些征税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收“人情税”、“过头税”,
造成税收执法中的不公平。在征税机关的任意执法面前,纳税人违法也不受追究,严重挫
伤了纳税人的积极性。伴随着税收征管程序的不规范、不透明,税收征管技术水平的滞后
也导致某些税种的征收大打折扣,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税源控制一直是税收征管
中的难点
国外的税收以美国为例:
美国宪法规定保护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由于涉及到公民的财产权,所以税收立法
是一项严肃的立法活动。原则上只能由代表选民的代议机关实施,而不能由政府来代行。
第 5 页 共 13 页
从征税方面看,美国税收的原则为:1、纳税人赞同则纳税,不赞同则不纳税。这个理念
确保了公民从根本上能够掌握自己的命运,使得政府权力受到有效约束和控制,避免了政
府依靠政治权力对私人利益和财产进行随意的侵犯和否定。没有纳税人的同意,政府不能
课税。2、纳税人纳税与否要由其代表表达。美国将上述两个方面的原则具体化,制定了
各方面的税收法律,将事关全局的重大税收问题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从而使税收母法、
实体法、程序法等构成有机整体,其《国内收入法典》在1939年编成后,经过每年的修改,成为世界最为完备的税法之一。
在美国税收在执行过程中能够达到高效运转,主要有以下特点:
其一,机构设置精简高效。美国税务机构层级少、扁平化,联邦税务机构并非州、郡、
市层层设局。美国国内收入署按征税对象分类设置四个管理职能部门,即工资与投资分局、
小企业和个体户分局、大中型企业分局、减免税和政府分局;另按经济区在全国设置了5
个大区办事处,下设10个服务中心(大型数据处理中心)和63个地区办事处,办事处主要负责税务稽查。
美国税收部门内设机构既精简又实用。税务部门工作针对性强,税收管理目标明确,
工作任务都是与税收事务密切相关,很少安排大量的人力物力用于上下级内部管理或承担
过多的社会活动,人力资源主要用于纳税服务和税务稽查。以特拉华州税务局为例,该局
设办公室、个人所得税组、企业税收组、财务会计组、资料管理组。
美国各州税务局职数不多、人员精干,工作效率高。特拉华州、夏威夷州税务局只设
局长、副局长各1人。夏威夷州税务局还直接负责全州税款征收任务,全局人员约300人,
年收税额40亿美元。
其二,税收服务注重实效。在美国,纳税人普遍采用邮寄申报方式,通过信函、电话
与税务局交流居多,使得快速回答纳税人咨询的问题被看成是对纳税人服务的重要方面。
一些税务局规定了电话答复问题的时间标准,将答复问题的正确性、准确性、一致性作为
衡量工作质量好坏的重要标准,如特拉华州税务局95%的客户服务热线电话能在30秒内答
复解决。夏威夷州税务局开通语音反应系统,纳税人可通过语音电话进行纳税申报,该语
音反应系统还能回答纳税人多数业务问题。在每年的纳税期,夏威夷州税务局还会与国内
收入署工资与投资分局联合举办服务活动,提供个人所得税和销售与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解释税收评估通知单,帮助纳税人制定付税计划,受理业务咨询问题等。
美国税务部门为纳税人提供的服务都是纳税人确实需要的,如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纳税
人申报表;快速准确的电话答疑;在办税窗口平台上免费提供辅导纳税的小册子;办税窗
第 6 页 共 13 页
口提供纳税人满意度调查表,受理纳税人的投诉和意见,等等。
最后,税务稽查地位突出。美国实行以查代管、以查促征,是典型的“以申报纳税和
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模式,税务稽
查地位十分重要。为了保证征税的公平和合理,美国重视税务稽查,稽查面大约为5%。稽
查对象大致有以下几种:?人机结合选案,计算机系统根据众多参数进行分类筛选出10%
的纳税人,然后人工挑选其中的10%正式发通知进行稽查,不实行纳税评估约谈举证;?
国内收入署每年挑选特定行业、特定目标进行稽查;?对以前年度稽查有问题的,检查其
下一年度是否存在同类问题;?犯罪活动;?税收法规修改后的相关涉税业务;?举报案
件;?随机抽样;?大公司,大公司实行驻厂管理,一般每年都会安排稽查。在美国,如
果查出偷税,则补税罚款,罚款不超过应交税款的100%;偷税数额大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可判5-10年监禁。
总之,我国税收意识不仅在税收立法、税收执法过程中等诸多方面存在不足,从另一
个方面也体现了我国全民意识,综合素质等亟待提高,当然引进国外先进的税法体系也要
具有选择性。
我国要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必须改变税法意识的观念,纳税人或逆来顺受或
想方设法逃避纳税现象要改变,征税机关或滥用职权或怠于行使职责的现象要改变。
例如在家电下乡工作中,我国税法意识宣传和税收执行过程中就起到了很大的进展。
在国家税务总局新发布“关于配合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各省市等地方
税务局加强检查与督导,严厉查处税收违法行为。通知明确指出,要强化发票管理,督促
家电下乡经销户向农民开具发票,并做到逐笔开具、内容真实、栏目齐全,确保家电下乡
财政补贴发放工作顺利实施。具体而言,各地要针对家电下乡经销户不及时开具发票,开
具发票时收取费用,或者开具假发票等问题,适时实施税务检查。对涉及家电下乡的举报
案件,要及时查处,防止和纠正骗补、逃税等违法行为。
以上各项举措在宣传税法意识过程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并在执行过程中,财政部等
部门下发了《家电下乡操作细则》(财建[2009]155号),确保了家电下乡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 7 页 共 13 页
其中下发的做好家电下乡的通知如下:
1)优化纳税服务,为家电下乡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积极开展家电下
乡相关政策及发票管理等规定宣传讲解,在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领购与缴销等环节
为家电下乡经销户提供便利条件,努力建立和谐的征纳关系。
2)强化发票管理,督促家电下乡经销户向农民开具发票。发票不仅是税务机关实施税
源监控的重要工具,也是农民取得家电下乡财政补贴的关键凭据。各地要加强对家电下乡
经销户发票开具的监管,要求经销户向农民及时开具销售发票,并做到逐笔开具、内容真
实、栏目齐全,确保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发放工作的顺利实施。
3)积极落实有关规定,切实加强税源监控。各地要严格按照《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
规定,切实履行税收监管职责。要规范个体工商户经销商的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强化税源
监控,依法征税,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4)加强检查与督导,严厉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各地要针对家电下乡经销户不及时开具
发票,开具发票时收取费用,或者开具假发票等问题,适时实施税务检查。对涉及家电下
乡的举报案件,要及时查处,防止和纠正骗补、逃税等违法行为。
从通知内容可以看出,国家对税收执行过程中的控制,避免了或者量减少了偷税、漏
税等现象的发生,从而使普通百姓从中加深了税法意识,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税法意识观
念的改变。
应对已有的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整理,对各地的税收优惠措施进行清理整顿,由此
简化税收法律。
涉及税收基本问题(如税收原则、税收要素、税收程序等)的税法应根据立法法的规
定由立法机关制定,条件成熟时要制定税收基本法,并且在宪法中体现涉及税收的基本原
则,并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完善的税法,逐步完善我国的税法体系。
第 8 页 共 13 页
重大的税收改革措施的出台后,如果试行结果良好,在一段可预期的时间内保持不变,
就应该及时用立法形式加以巩固,而不能长期停留在国务院或政府部门的发文形式。
在税务内部应尽量精简内部行政管理机构设置,大幅压缩行政管理人员比例,大量增
加执法服务人员,为税法意识的宣传做好主观条件。
在税法执行过程中,上级对下级布置工作不宜过多过细,改变“下级应付上级”的状
况,各级税务机关都应当腾出更多的精力和资源用于加强税源管理、加大税务稽查力度,
同时目标管理考核不宜包罗万象,考核内容应当重点突出,特别要解决多头考核、重复考
核的问题,为税收执行过程提供更多的客观条件。
在税法意识的构造中,国家征税权绝非是一种可以任意行使的权力。国家所能享有的
征税权最终是有限制的,而这一限制正体现国家征税权的最本质的界限:国家征税权的设
立与行使均源于人民授权,且以不妨害人民应有的利益为原则。在构筑和谐社会中的税法
意识时,不能仅仅从国家一方出发考虑问题,还要综合考虑纳税人权益,不能只从税收的
经济性和实用性出发考虑问题,还要考虑税收的正义性和合理性,不能只从税收本身出发
考虑税收,还要从法治国家的目标出发,重新定位税收在整个法治建设中的地位。这是国
家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和谐社会构想的必然要求。
第 9 页 共 13 页
我国的税法意识研究从被忽视、被淡化到备受重视,从偏误理解为纳税人的“纳税意
识”到全面理解为不但包括纳税主体的“纳税意识”还包括征税主体的“征税意识”,从
单一强调加强宣传到注重综合宣传、立法、利用技术征管、税法教育、征税监督;从谴责
纳税人税法意识单薄到分析征纳双方权利义务对等关系,从关注现象上的偷逃税行为到分
析文化上深层次的原因,从最初只探讨税法意识发展到将其与税法的其他理论问题联系探
讨,正在逐步走向成熟,税法意识的理论探讨也出现百家争鸣的可喜现象。
有理由相信,随着税法学基本理论研究的突破及现实征纳税改革的推进,税法意识研
究定会跃上新的台阶。同时,我国的税法研究逐渐注重与社会学、经济学和其他法学学科
的交互研究,这无疑会为税法意识的研究提供新的研究素材和新的理论依据,促使我们将
税法意识的研究继续深入下去。
第 10 页 共 13 页
[1] 高丽萍、马克和.税法[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2] 刘学华.税务会计[M].立信会计出版社,2005.
[3] 刘剑文.财政税收法(第3版)[M].法律出版社,2003. [4]增强税法意识构建和谐社会[OL].http://www.chengdu.gov.cn/special/detail.jsp?id=59077 成都日报.2005-09-29.
[5] 税法意识研究综述[OL].http://wlzy.aynu.edu.cn/fl/wlkc/csf/resource/sp/25..html 高等教育出版.2009.
[6] 罗涛.税收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机制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 [7] 林庆坚.税收征收管理一本通[M].法律出版社,2006.
[7] 高正章.国际税收[M].中国财经,2008.
[8] 胡孝仑.建立我国绿色税收体制[J].税务研究,2008,(12).
第 11 页 共 13 页
感谢郑知鹏老师对我的悉心指导,在改论文的日子里,我发现我还有很多的会计知识需要学习,这
给我以后的工作指引了方向,对我起到巨大的鼓励作用。在工商学院学习的四年中,我在各位老师的关
怀中迅速成长起来。我感谢我的母校,我感谢我的同学,他们是我前行的动力。
第 12 页 共 13 页
范文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特点及影响毕业论文-毕业论文
新企业所得税法特点及影响毕业论文 - 毕业论文
摘要:新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在我国施行。对新旧企业所得税法进行比较,从而指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特点——实现了五个方面的统一,同时分析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对
内、外资企业的影响。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特点;影响
为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在我国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内、外资税法有较大的差异,对内资和外资企业的影响也很大。
1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五个方面的统一
(1)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
先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分内资和外资两套不同税制。内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两套税制,在税制要素,包括纳税人、扣
除项目、优惠政策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差异。
新企业所得税法只在大小企业之间和是否高新技术企业之间作了区分,而在内、外资之间不再有税率的区别,这就意味着我国企业所得税告别“双轨”时代,是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提
出的“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方针的具体体现。
(2)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
在“内外有别”的税制下,虽然内外资企业的法定名义税率统一为33,,但形形色色不平等的优惠政策造成了内外资企业实际税负的不平等。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内资企业实际税负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这种实质上的差异,带来了内外资企业竞争力的差异,使它们在不公平的税收负担下竞争,同时税
制本身也不符合国际税收惯例和加入WTO的要求。
新企业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不再按内、外资分类。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统一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
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3)统一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
?为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负,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原企业所得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这是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再区分内外资和不同行业的内资企业,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
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原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实行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不再详细规定而是简化了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
售(营业)收入的5‰。
(4)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采取了多种方式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重点向高科技、环保等产业倾斜,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等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
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
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统一税收征管要求。
新企业所得税法针对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新特点,在企业纳税地点、合并与汇总纳税、纳税年度的起算时间、纳税方式以及企业终止经营活动后的汇算清缴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不仅注重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在法律适用上的一致性,而且保证了法律的稳定性、
连续性,有利于法律的施行。
2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企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解决目前内资、外资企业税收待遇的不同、税负差异较
大的问题,实现公平税负,是新税法的主要目标。
新企业所得税法为所有企业建立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法环境,实现了“五统一”,消除了差别待遇,使各类企业享受同等的税收待遇,站在同一税收待遇的起跑线上,形成了平等的竞
争机会。
(2)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产业导向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鼓励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创业投资以及发展高新技术等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交通、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税收优惠,同时保留了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国内、外资金进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的行业和区域中,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由粗
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公务员之家
(3)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新税法的税收优惠政策关注的是基础性、环保性、创新性、公益性、发展性的产业,提高了企业的创新激励,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时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这将鼓励高科技企业扩大研发投人,并有
利于企业减少税费支出。
(4)有利于增强内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对于内资企业而言,新税法实施后,企业法定税率有较大幅度的降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25,的税率,比原企业所得税法降低了8个百分点,统一和规范了企业税前扣除标准,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了有效整合,内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将低于改革前的水平,有利于提高其
市场竞争能力。
(5)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略有影响,但不会造成重大冲击。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对外资企业来说,不同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会有升有降,总体税负将略有上升。但由于采取了诸如外资企业可按照新税法规定享受新的税收优惠,并在一定时期对老外资企业实行过渡优惠期安排等措施,可以给外资企业一个缓冲期,以防止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与并轨
前形成太大的反差。
总之,新税法从税法、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五方面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各类企业的所得税待遇一致,将对我国内、外资企业产生积极的深远影响。
企业要加强对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学习,以新税法规范企业的行为。
参考文献
[1]刘东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影响[J],经济问题探索。2008,(9)
范文三:会计准则与税法毕业论文
会计准则与税法毕业论
文
目 录
摘 要 . ..................................................................................................... 错误!未定义书签。 ABSTRACT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关系概述 . ........................................................................................... 1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基本概念 .................................................................................... 1
(二)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发展的历史进程 .................................................................... 1
(三)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关系 ............................................................................................ 2
二、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 ........................................................................................... 3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成因 .................................................................................... 3
(二)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具体表现 ............................................................................ 4
(三)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所带来的问题 ........................................................................ 6
1. 造成纳税调整项目增多且纳税调整复杂 . ..................................................................... 6
2. 征纳双方容易引起争论,并且难以仲裁 . ..................................................................... 6
3. 加大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和涉税风险 . ......................................................................... 6
4. 增加了征税人监管的难度, 造成税收征管效率衰减 . .................................................. 7
三、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分析 . ........................................................................................... 7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协调的必要性 ................................................................................ 7
1. 会计目标与税法目标的可协调性 . ................................................................................. 7
2. 会计准则与税法充分协调是税收效率原则的要求 . ..................................................... 7
3. 我国税法与会计准则制定的统一性是二者协调的制度保证 . ..................................... 7
(二)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协调的典型模式分析 ............................................................ 8
(三)西方税务会计模式对我国协调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启示 ................................ 9
四、会计准则与税法协调的原则及措施 . ............................................................................... 9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协调的原则 .......................................................................... 10
(二)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方式 .................................................................................. 10
(三)协调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措施 .......................................................................... 11
1. 加快构建税务会计的理论体系 . ................................................................................... 11
2. 建立会计准则与税法制定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 . ....................................................... 12
3. 税法主动与会计准则协调 . ........................................................................................... 12
4. 会计准则应积极与税法协调 . ....................................................................................... 12
5. 加强税务、会计人员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会、税人员素质 . ................................... 13
结 论 . ..................................................................................................................................... 13
谢 辞 .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参考文献 . ................................................................................................................................. 14
随着我国加入WTO ,我国的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正逐步与国际接轨。该如何处理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以及如何有效的协调二者之间的差异已成为经济理论界、企业界、财税部门关注的问题。本文拟通过对会计准则和税法差异的系统分析,找出协调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思路,并提出协调二者差异的措施。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关系概述
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关系问题,自会计改革以来一直没有中断过讨论,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在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会计准则体系之后,就更要求全面、明确地回答这一问题。
为了更好的研究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关系,本部分将从基本概念和历史进程这两方面出发。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基本概念
1. 会计准则
会计准则是会计人员执行会计活动所应遵守的规范和标准,也是对会计工作进行评价、鉴定的依据。会计准则是一个规范体系,通常,用于指导实际工作的是许多具体的会计准则;用于指导具体会计准则的准则被称为基本准则,它旨在促使企业提供相关可比的会计信息。
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的新会计准则体系是一个有机整体,由1个基本准则、38个具体准则和2个应用指南构成。基本准则涉及整个会计工作和整个会计准则体系的指导思想和指导原则,对38个具体准则起统驭和指导作用。具体准则是根据基本准则制定的、用来指导企业各类经济业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规范,2006年财政部共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是根据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制定、指导会计实务的操作性指南,主要解决在运用准则处理经济业务时所涉及的会计科目、账务处理、会计报表及其格式,类似于以前的会计制度。
2. 税法
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纳税秩序,保障国家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由此可见,税法的出发点单纯的是为了国家利益,其制定主要是以国家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二)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发展的历史进程
所有学科的理论和观念都是在历史上逐渐形成的,我们所以有今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昨天。因此要想探讨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与协调,就必须回顾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的发展历程。
1. 我国会计准则发展的历史进程
我国原来的会计模式是在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借鉴前苏联经验的基础
上形成的,以企业预算的拟定、实施和决算的编审为主要内容。1978年改革开放后,会计制度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变化而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直至90年代末初步形成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会计法规体系框架。财政部1992年成立了第一届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以下简称“会计准则委员会”),同年11月颁布《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这是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实现与国际接轨,在会计方面实行的重大举措,在我国会计改革中具有划时代意义。财政部在2003年2月20日对我国会计准则委员会进行了重大改组,成立了第二届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并于5月13日发布了《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工作大纲》。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改组,在全面总结第一届会计准则委员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新的工作要求,并开始启动,2006年2月财政部在北京举行会计准则体系发布会,发布了39项会计准则,这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
2. 我国税收制度发展的历史进程
我国的税制改革50多年来也在不断发展。改革开放前,国家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计划经济体制,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税收在经济领域中的活动范围较小,严重地影响了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1984年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进行了以国营企业“利改税”和全面改革工商税收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税制改革,1994年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税制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第一,全面改革了流转税制,实行了以比较规范的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营业税并行,内外统一的流转税制;第二,改革了企业所得税制;第三,改革了个人所得税制;第四,对资源税、特别目的税、财产税、行为税等作了大幅度的调整。这次税制改革使国家税收收入快速增长,国家抵御风险的能力逐渐增强,在国际上的地位不断提高。
(三)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关系
从上面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发展的历史进程可以知道,改革开放前,我国企业公有制形式占绝对优势,实行的是计划经济,这就决定了国家是社会总产品的分配主体。在这样的分配体制下,会计是国家税收的基础。会计根据财务制度规定的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标准,规范企业的会计科目、报告格式以及反映和核算的内容,而税法也以此确定税基,因此,二者的关系是相互承认的,不存在较大的差异。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建设现代化企业制度的不断进展,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出现了越来越大的差异。如国家制定会计准则的目的必须兼顾各方利益,而不能像计划经济时代那样只从满足国家利益的需要出发;而制定税法的目的则在于规范税收根本秩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运用税收杠杆调节经济运行。从制定目的方面就可以看出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存在着差异。在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中,均体现了会计和税法各自相对的独立性和适当分离的原则。这使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关系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两者在立法目的、原则、调整对象和使用范围方面各不相同,会计准则与税法相对独立、各成体系,二者之间存在差异;另一方面,税收工作的开展离不开会计规
范,国家征税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会计信息资料,会计准则保障税收工作基础信息资料的真实完整。同时,税法对会计准则正确实施和不断发展一定程度上起监督和促进作用。
二、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我国会计准则建设已经快步走上了与国际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之路,我国的税法改革也已明确与税收国际惯例接轨、协调,两者改革的大方向无疑是正确的,但如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的最优关系模式,正确认识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应该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下面笔者将从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成因、差异的具体表现以及差异所带来的问题这三方面来阐述。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成因
会计准则和税法都是由国家制定的,用于调整一定的经济关系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规范。但是,会计准则与税法存在着差异,这种差异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所不同,究其根本原因是由于二者的目标以及所遵循原则的不同引起的。
1. 会计准则与税法产生差异的根本原因之一:目标的不同
会计准则的目标是指会计活动应达到的境地或标准,也就是会计工作的目的性。具体来说,可分为直接目标和终极目标。直接目标也称财务报告目标,认为会计准则是以投资人及债权人为主要服务对象,则投资人、债权人使用会计信息的目的亦为财务会计的目标。换句话说,会计的直接目标就是为投资人及债权人提供财务会计信息。终极目标与企业经营管理的目的具有一致性,其目标是提高经济效率。概括起来,会计准则的目标是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确保企业向投资人、债权人、政府及其他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基本统一、可比的会计信息,从而客观地反映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更主要的是为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服务,代表企业的利益。会计信息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方面信息的需要。
税法的目标是以国家利益为主要出发点,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利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调节经济、维护公平等为目标,为国家税务部门和经营者提供有用信息,以合法性和强制性为主要特征。税法目标的确立旨在满足国家自身的需要而非外部。因此,在使用实现税法目标的手段时是带有强制性的,凡是不利于自身目标实现的一律加以排斥。国家必须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政府的征税行为和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其相关规定比会计准则更具刚性,在处理方法和程序上强调统一性,很少给纳税人自我选择的特权。
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的目标不同,从会计角度出发,会计人员即使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也不能保证不违反税法的规定,这是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根本原因。从税法的目标出发,税法必然对会计准则中可能对税收产生影响的风险估计、收益确认、费用扣除等方面加以限制,导致了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矛盾和差异。
2. 会计准则与税法产生差异的根本原因之二:遵循原则的不同
由于上述目标的差异,体现在会计准则与税法遵循的原则上,不仅是名称不同,而且即使名称相同,其含义也不同。税法在确定其遵循原则时,一方面没有抛弃会计原则,这是因为征税首先必须有客观的依据,从税法的效率原则出发,这个依据只能来源于企业的经济业务的真实记录;另一方面,税法必须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它具有法的严肃性,其计税依据的确定性必须具有客观性和唯一性。然而作为会计来说,必须反映市场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在许多方面存在着许多主观估计和判断。如果税法认同所有的会计原则,站在企业的角度必然会采取有利于企业自身利益的行为模式,也就是倾向于利用一切可能的方法降低自己的税收负担,这也是税法所不容的。故会计准则必然与税法有所差异。
(1)会计准则与税法遵循相关性原则的不同
会计准则中的相关性原则是指财务会计信息应与使用者的决策相关,即对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强调其“有用性”;而税法中的相关性原则完全是出于政府征税的目的,强调的是在税的计算时,税前扣除的费用应该与同期收入有因果关系,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其取得的收入相关,两者根本不是一回事。
(2)会计准则与税法遵循谨慎性原则的不同
谨慎性原则,是指会计人员在处理相关事项时所持的态度,它是指在资产计价及损益确定时,如果有两种以上的方法和金额可供选择,会计人员应选择对本期净资产及利润较为不利的方法或金额。要求企业在面临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进行职业判断时,应当保持必要的审慎,充分估计到各种风险和损失,既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费用。由于税收行为不能建立在对或有事项的会计估计上,因此税法对谨慎性原则基本上持否定态度。其主要原因在于:谨慎性原则对收入和费用的处理不对称,当会计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时,谨慎性原则要求少计收入、多计费用,如果税法认可该原则,必将使企业减少或滞后缴纳税款,这无异于让税务部门替企业承担风险。另外谨慎性原则要取决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而这很难取信于税务部门,政府的征税行为不能建立在对或有事项的会计估计上,因此,体现在谨慎性原则上的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是无法调和的,可以说,谨慎原则的运用已成为税法与会计准则差异产生的一个重要根源。
(3)会计准则与税法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不同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会计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内容是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和经济现实进行会计核算,而不是仅仅根据其法律形式。而税法中对任何涉税事项的确认、计量则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必须有据可依,不能估计,其目的是防止纳税人滥用税法条款。
(二)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具体表现
基于会计准则与税法在目标和原则上的不同,使得二者在资产计价、收入、费用及其它方面的确认都有所不同。笔者将简要地从以下四方面概括说明:
1. 在资产计价方面的实务处理差异
在固定资产的计价方面,会计准则规定对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净值计价,而税法规定以重置完全价值计价;在固定资产折旧方面,从折旧范围上看,会计准则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接受捐赠的、盘盈的固定资产都计提折旧,而税法规定未使用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捐赠的、盘盈的固定资产也不准提取折旧;在折旧年限的规定方面,税法明确规定了各种类型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而会计准则是根据固定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周期确定折旧年限,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周期估计错误的还可重新估计。
在无形资产的计价方面对重新开发的无形资产入账价值,税法规定为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而会计准则规定只能是注册费和聘请律师费以及准予资本化的开发费用,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计入当期损益作管理费用处理;在摊销年限方面,会计准则规定,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摊销年限不应超过l0年,而税法规定,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l0年。
2. 收入确认方面的实务处理差异
在收入确认的处理上,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会计准则中的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主要是指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而税法规定的收入不仅包括会计准则确认的收入,而且还包括税法规定的因“视同销售”行为而确认的应税收入。如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用于对外捐赠的,会计准则不确认收入,税法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作为应税所得额的一部分。此外,企业会计准则中,对收取包装物押金超过一年未返还不作为收入,仍作其他应付款,但税法规定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企业用于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的本企业商品、产品,会计准则不作为收入处理,但税法作为收入处理等等。
3. 费用确认方面的实务处理差异
费用实务处理方面差异主要表现:企业会计准则对实际发生的费用全部确认,而税法对部分费用的实际发生只允许按一定的比例或份额确认。如借款利息支出,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费用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费用支出,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税法规定,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1.5%计算扣除,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高于其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计税工资标准分别计算扣除;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低于其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分别计算扣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客观性和配比原则,当期应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应全额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公益、救济性捐赠、保险基金、坏账准备金、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方面都有着费用确认上的差异。
4. 其他方面的实务处理差异
企业发生的支出或损失按会计准则规定全部确认,从利润总额中扣除,但税法对部分支出或损失不予以确认,不准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如资本性支出,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等。
(三)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所带来的问题
1. 造成纳税调整项目增多且纳税调整复杂
凡是会计准则中规定应确认的,而税法中规定不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凡是会计准则中规定不应确认的,而税法中规定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在申报纳税时均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会计准则与税法相分离越多,调整的项目就会愈多。过多的分离,对会计核算和税收征管带来的将是麻烦、负担和效率低下,也加重了企业会计人员的工作量。纳税调整的项目增多,增加了纳税调整的工作量,也增加了纳税调整的难度;同时调整业务的复杂性也增加了纳税调整的难度,有时同一笔业务要调整多个税种,如视同销售业务既要调整增值税,又要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还要调整所得税。
2. 征纳双方容易引起争论,并且难以仲裁
会计准则对已发生的新经济业务及能预见的新经济业务参照国际惯例作了相应的规定,但税法并没有做出相应的改革,这就会造成按会计准则核算是正确的,但由于税法尚未明确而难以辨别,如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对或有事项确认或有负债,而税法并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容易引起争论,难以仲裁。
3. 加大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和涉税风险
企业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时,会计核算应当依据会计准则规定进行处理,纳税时要依据税法中的要求进行调整,这就增加了企业财务核算成本和纳税成本。而且由于两者存在着大量的政策差异,进行调整时难度很大,纳税人往往由于理解的偏差,造成计算错误,面临被处罚的风险。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给了企业选择会计政策较大的空间,如折旧政策、计提减值准备等。企业有权根据会计准则选择和制订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但企业的会计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一旦变更需按规定披露。这些政策和规定从宏观上讲,有利于保护税本,增强企业发展的后劲。但企业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权益与根据税法核算的权益不一致时,进行纳税调整便影响了企业的权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为了保证持续发展,必须时刻防范风险。从会计角度看,市场风险防范的一般方法是遵循谨慎性原则,计提各种准备金;而现行的税法只承认坏账准备,对于计提的投资和其他各种准备金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这就造成企业税负过高,降低了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和投资热情,持续经营能力下降。
4. 增加了征税人监管的难度,造成税收征管效率衰减
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存在大量的差异,要求税务人员在税收征管和稽查时首先要尽量鉴别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提高偷税的查获率,这就对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税收征管和稽查的制度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对一些会计准则和税法的漏洞,既给会计人员带来工作的困惑,也更加大两者之间的磨擦,降低制度运行的效率,使税收征管部门对纳税人税款的缴纳很难控制和管理。
三、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分析
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在财会理论界有统一和分离两种对立的观点。如果一味强求税法与会计准则的一致,则不可避免地会造成会计准则受制于税收法规,必然影响到会计体系的科学性和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从而不利于会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按照分离说,则势必人为地扩大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在实践上难以实现。因此,税法与会计准则的适度分离,在不损害会计体系的完整性和不影响税法原则的基础上,对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关系进行充分地协调,是基于我国现实的必然选择。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协调的必要性
1. 会计目标与税法目标的可协调性
会计的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财务报告;税法的目标是保证财政收入、调节经济、公平社会分配。正如本文前面所述,目前我国在会计目标确定时,在很大程度上排斥了政府作为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笔者认为这种定位是不现实的。建立健全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一方面必须与国际接轨;另一方面,又必须充分考虑中国国情。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和社会经济的管理者在国家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会计信息必须满足国家管理和监督社会经济的需要,而税收又是国家法律管理和监督社会经济的重要手段,因此,会计信息必须为纳税服务,会计准则和税法的目标应尽可能保持协调。
2. 会计准则与税法充分协调是税收效率原则的要求
税收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经济效率,就是要求政府课税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使社会从可用的资源中获得最大的利益。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减少纳税人除税收负担以外的额外负担。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拉大,会计人员不仅要适应不断变化的新的会计法规,还要不断学习层出不穷的税收法规,稍有疏忽,则可能造成偷税,由于漏税与偷税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区分,税务部门一般均按偷税论处,企业则蒙受额外的损失,形成了企业税收超额负担。行政效率,就是要求政府课税时尽量节省税务支出,以保证国家取得更多的财政收入。但差异的存在使得税务人员难以把握会计准则的变化,而许多涉税事项又隐藏在会计事项之中,造成税收难以做到应收尽收。因此,协调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势必可以提高税收效率。
3. 我国税法与会计准则制定的统一性是二者协调的制度保证
我国的税法和会计准则都由国家统一制定,并强制执行。税法中最高层次的法律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条例层次的由国务院制定,法规层次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一般而言,不论哪一个层次的税收法律法规均由国家税务总局拟定方案。会计准则由财政部拟定方案,并且有的法规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在管理体制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是同属于国务院的部级国家机关。这种法律法规制定的统一性,使制度制定者可以充分考虑税收与会计准则的属性,在各个具体方面进行协调。
(二)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协调的典型模式分析
纵观世界各国,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具体化和最突出表现就是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为更好地协调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西方国家相继建立与本国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法律体制及文化环境相适应的税务会计模式。在当代西方国家里,最典型的税务会计模式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完全分离型模式、以法国为代表的一体化模式和以日本为代表的调整型模式。
1. 完全分离型协调模式
在以英美国家为代表的非立法会计国家和部分立法会计国家,会计准则独立于税法的要求,财务会计报告主要服务于投资人、债权人,税务机关也是使用者,但不是主要使用者(即不是主要服务对象) 。英美等国的财务部门认为会计主要是提供真实和公允的会计信息,以保证报表使用者不被误导;同时从本身的立场出发,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公司会寻找各种途径使税后收益最大化。为了尽可能低估收益,“谨慎性原则”在财务会计中显得尤为重要。而作为税务当局,则力求尽可能公允有效地征税,为了保证税收完整,在计税过程中不允许存在不确定性,他们不赞成高估收益,但也不允许导致收益低估的原则。因此,当某种特定的会计方法会造成上述情况时,即使是会计公认接受的方法,税务当局也会采取其认为必要的措施,调整按会计方法得出的不符合需要的结果。企业主要遵循财务会计原则处理日常的经济业务,即使在与税法不符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只有在纳税申报时按税法进行调整。
由于税务部门的目标与会计目标相差甚远,导致了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分离,形成了各自的分支学科。在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各自独立的模式下,企业的原始凭证当然只能有一套,但账簿要设置两套,即财务会计按会计准则设置一套账,税务会计按税法的要求,单独设置一套账,以完整反映企业各项税务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过程;月末,按税务会计确定的应交税金(分税种) 调整财务会计的有关收入、成本、费用等。该模式强调“真实与公允”,为保护债权人、投资者的利益,要求会计为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提供客观公允的信息。
2. 一体化协调模式
在大多数欧洲大陆国家,会计一直是国家的工具(比如为了征税) 。比较在法国、德国等立法会计的国家,其会计准则从属于税法(特别是所得税法) 。该模式以税法为导向,税法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所反映的收入、成本、费用和收益的确定发生直接的影响,会计准则与税法(还有商法、公司法等相关内容) 的规定一致,对会计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
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由于计算的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一致,所以无需进行税务会计调整。此模式强调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符合税法的要求。纳税人的财务报表按税法的要求设置、编报,财务报表编报的目的不在于满足投资者的决策需要,而是满足政府的要求。
该模式的指导思想源于法国,主要是受法国重商主义以及拿破仑法典的影响,它强调政府对企业以及企业会计的管理和控制。在法国,税法凌驾于会计准则之上,税务当局是商法所明确规定的法定会计信息使用者。税法高度独立,税务当局不仅可以确定用于纳税申报的财务报表的内容与格式,而且规定了许多关于财务会计及其报告的实务。由于税法一般是从国家政治、经济的宏观目标以及纳税控制管理的角度制定相应条款,法定财务报表只要求记录当期应交所得税,通常不会出现递延税项,从而使财务报表反映的内容影响了会计信息质量。
3. 调整型协调模式
该模式以企业为导向,兼有以上两种模式的特点,吸收以上模式的优点,避免了单一模式的不足,更具实用性。但具体采用时又各有其特色,有的倾向于完全分离型模式,有的倾向于一体化模式。如日本会计深受《商法》、《证券交易法》和《公司所得税法》的影响,日本所得税法对公司会计有直接的影响,它要求按会计收益计算应纳税款,这是典型的一体化税务会计模式。但股东大会通过并经各方核准的财务报表上所反映的收益额不能直接用于纳税申报,要在财务报表收益额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调整后再计算纳税所得。但哪些项目可以调整,哪些项目可以灵活处理,哪些项目不可以调整,都要遵循税法规定,从这个角度看,它又具有完全分离型模式的特点。
(三)西方税务会计模式对我国协调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启示
总体来讲,我国经济体制、法律制度等环境因素与法国、日本接近,而与美国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证券市场有一定的差距。另外从国内看,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发展证券市场已成为不可扭转的趋势。也就是说,企业的组织形式与融资渠道都将会有一个大的转变,逐渐向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看齐。可以说,美国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完全分离的模式是我国协调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一个远期目标。待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到一定程度、国家法治化程度较高、股份制企业成为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民众的观念有所改变时,两者必将会进一步分离,实现税务会计完全独立的目标。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国的“会税”体系还不具备建立英美国家那种完全分离形式的“会税”体系条件。
因此,我国在协调模式的选择上,在考虑国际化的同时也要适当顾及我国的客观现实。目前,应保持税法与会计准则适度分离,明确两者有不同的目标,并制订具体措施保证两者目标的实现,同时积极准备并发展我国的税务会计理论体系。
四、会计准则与税法协调的原则及措施
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法产生差异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理论根源,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所规范的经济关系不同,这种矛盾是客观的。然而,从我国的现状来看,这种矛盾又
并非不可协调,片面的强调各自的独立性,会产生较强的负面影响。关键在于在正确原则的指导下,充分协调二者的关系,力求既能不断完善会计体系,又能维护税法,做到理论上发展,实践中可行。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协调的原则
会计准则与税收的差异与协调是一个不断博弈的过程。在差异分析的基础上,二者的协调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从会计方面来看,自1992年财政部颁布基本准则以来,到目前为止,相继发布了一系列的行业会计制度、具体会计准则以及大量的针对个别问题的补充文件,在2006年2月财政部又发布了1个基本准则、38个具体准则;从税法方面来看,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各种法律法规、条例及暂行规定不下几百个。要协调好税法和会计准则,既要从建立健全会计体系的角度考虑以便对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进行审视,又要对现行的税法体系进行审视,找出相互不适应的方面,并加以研究,以便协调,而不能一味地满足某一方的需要。
2. 现实性原则
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当前正值企业改革的关键时期, 在会计准则中(通过修改基本会计准则和制定具体会计准则) 必须给予企业相当大的理财自主权;同时,也应考虑税收收入占GDP 比重偏低的问题,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增强税法的“刚性”。
3. 严肃性原则
无论是会计准则还是税法,在协调过程中,需要做出修改时,都必须十分慎重,要经过周密规划、调查和论证,待时机成熟时才能进行,以保证会计准则和税法的稳定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4. 差异的协调与国家一定阶段的经济发展总方针相符原则
无论是会计准则还是税法,都体现着国家在某一阶段的经济意图,该意图是国家经济发展总方针的组成部分,应该符合总方针的要求。就我国现阶段而言,目前的经济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国家财政收入不能满足支出的需要,公民纳税意识淡薄,当会计准则与税法出现分歧时,应该以税法为标准进行调整,优先满足国家的需要,即不能以国家利益损失为代价换取纳税人经营上的好处。因此,在调整过程中,要首先考虑税收的利益,但并不等于完全置企业的利益于不顾,在照顾企业利益的时候,贯彻抓大放小的原则。对于涉及面广、影响大的方面,应该向税法靠拢;对于由企业自行支配更为合理的项目,可以交给企业进行控制。充分发挥国家社会管理者的作用,使调整措施能够贯彻下去。
(二)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方式
在遵循以上原则的基础上,二者的协调必然要以其中一种规范为主要参照,进而做出合理的调整。协调的过程要依照业务性质的差异采取不同的标准,在差异分析的基础
范文四: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毕业论文
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毕业论文
1. 引言 会计制度与税法同属规范经济行为的专业领域,但二者分别遵循不同的规 则,规范不同的对象,且存在诸多的差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变化的新 情况,税收与会计制度的具体政策规定也越来越丰富,从而两者之间的关系也变 得较为复杂。鉴于税法和会计制度的目标和遵守的原则有所不同,两者之间存在 差异是必然的。然而,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也必然会增加纳税人遵从税法、会 计制度的成本。因此,很有必要在不违背税法和会计制度各自目标、遵循原则的 前提下,通过协调尽量减少差异。 1.1 研究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背景 改革开放30 年来,我国的会计和税法的改革在不断进行,尤其是近10 年, 随着WTO 的加入,我国经济逐步融入国际社会,财政税收制度逐渐与国际接轨, 现行税制的确立和具体会计准则也随之出台,使得会计制度和税法的差异逐步扩 大。研究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的差异成为广大纳税人的当务之急,会计和税法的 分离必然会形成差异。 1.2 研究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意义 (1)理论上的意义: 有利于提高财务信息的质量、有利于推动税务会计的发展和税法的良性互 动、共同发展、能给我国的会、税模式的选择提供参考。税法相对于会计准则而 言,税法相对于会计准则而言,它具有强制性和高度的法律权威性,。如果企业 那谁核算是真实的只要能清楚会计信息就会大大提高。另外,我国的企业所得税 法还不健全,
迫切需要在同相关经济法规和经济环境相互协调的过程中进一步完 善,最后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关系经历了从统一到差异再到协调的动态发 展过程。在我说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不断完善的调整过程中,对于会计和税法差 异的研究能够对我国的会计制度和准则及税法的模型选择提供参考。 (2)实践中的意义: 有利于企业能够正确的执法,履行纳税义务,减少纳税风险;有利于纳税人 财务利益最大化,使企业免于受到处罚;有利于企业投资人、债权人了解企业的 真实情况,做出正确的决策。由于税法和会计对收入确定等方面存在很多方面的 不同,如果企业会计人员不能掌握二者的差异而只是按照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来核 算税额的话,就会导致核算结果的误差,甚至是偷税漏水的出现。偷税、漏水的 出现,肯定会给企业带来罚款和滞纳金,这样无形中给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 能够正确的认知会计和税法在相关方当面的不懂规定处理,同样能使企业合理利 用经济资源,实现企业的短期利益并保证长期的经济效益。 2. 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概述 2.1 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成因 (1)目的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主要目的是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 量,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以满足政府部门、投资者、债权人、 企业管理者以及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而税法制定的目的是 为了调整国家与于
纳税人之间在征纳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国家利益和纳税人 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证国家强制、无偿的取得财政收入,依据公 平税负、方便征管要求,对会计准则的规定有所约束和控制。可以这样认为,会 计准则和税法目标上看是不同的体系。 (2)规范的内容不同 不同税法与会计准则分别遵循不同的规则,规范着不同的对象。会计准则的 目的在于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以满足有关方面了 解企业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税法规定了国家征税机关和纳税人的征税 行为,解决的是社会财富如何在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分配,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 因此税法和会计准则不可能完全相同,必然会存在差异。 (3)对会计要素确认要求不同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一般会计核算遵循的是权责发生制,而税法是收付实现制 与权责发生制的结合。 (4)服务对象不同 企业会计制度要求提供的会计报表是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投资人、债权人、 企业管理层、政府部门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服务的。而税法主要是保证国家财政收 入同时也为纳税人提供缴税义务,保障其权益。 (5)发展速度不同 为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会计准则的建设进展速度,新准则更是加快了与国 际会计准则的接轨。具有了“国际化”。而税法更多是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的需 要出发,在保证国家经济发展目标的前提下进行的,相对会计准则而言,更具有 中国特色。 (6)
核算基础不同 会计制度规定必须在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中选择一种作为会计核算基 础。而税法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既要保证纳税人有立即支付货币资金的能力和税 务机关有征收当前收入的必要性,又要考虑征收管理方便,即税法是收付实现制 与权责发生制的结合。 (7)核算原则不同 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原则和谨慎性原则为基础,同时遵循客观原则,可比 性原则,一贯原则,相关性原则,及实时性,明晰性重要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 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税法核算时不遵循谨 慎性原则。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基本原则有想通之处,税法遵循一些会计核算的基 本原则,但是,基于税法保全税收的体现政策导向的要求,税法与会计准则在某 些基本原则上产生了背离。 2.2 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的理论分析比较 (一)收入方面的差异 (1)销售额的差异。会计上的销售额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而取得的价款, 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而税法上应税的销售额包括价款和价外费 用,其中价外费用部分包括代垫款项和代收款项等多方面的内容。 (2)应税收入的差异。会计上的商品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是指企业对外销售 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收入,税法上的应税收收入既包括税法规定的八种视同 货物销售行为应确认的应税收入,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也有视同销售的规定。 (二)成本费用方面的差异 会计处理
按实际发生额列支,而税法上有的规定明确不得扣除,有的按限定 标准扣除,如工资、广告费、宣传费、佣金支出、业务招待费、保险费、会计费, 有的强调必须有相关证明方可扣除,否则不得扣除。 (三)资产负债方面的差异 (1)资产的折旧与摊销。会计上出于谨慎考虑,通常强调加速折旧与提前摊 销资产,而税法上出于保证财政收入考虑,通常要规定一些限制性条件。 (2)资产减值准备。会计上规定期末应对各种资产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 如发现资产发生减值应计提减值准备,而税法上只承认坏账准备,对其他的各项 减值准备均不予承认;即使是坏账准备,对估计的方法、比例与范围也作了较明 确的限制性规定。 (3)预计负债。包括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商业承兑票据贴现、未决诉讼、产 品质量保证等很可能产生的负债。会计上要求企业按照规定项目的确认标准,合 理的集体各项很可能发生负债,税法上坚持实际支付原则,不予确认可能发生的 负债 (四)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 (1)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指会计上作为利润要素在营业外支出中按实 际列支的赞助费、捐赠支出、罚款、罚金、滞纳金支出及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支 出等项目,这些项目在税法上或者明确不得扣除,或者规定只能按限定标准扣除。 (2)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指会计上已计入利润总额而按税法规定可以 免于征税或不需要征税的项目。主要有“三废”产品
利润和国债利息等单项免税 或不征税利润、以及所得税前会计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等项目。这些项目 按税法规定均可在会计利润中依法扣除后再计算征收所得税。 2.3 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实务差异比较 (一)收入确认的差异 (1)收入确认范围的差异 收入确认范围的差异,是会计准则和税法在对收入进行确认时口径不同所 产生的差异。 ? 会计准则和税法在基本含义存在差别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中,收入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 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 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等。 税法规定的收入,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及其他行为去的的各项收入总 和。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收入、转让财 产收入、利息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 其他收入等。 ? 会计准则和税法在商品销售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上有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规定的商品销售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都是指 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此外,该规定指出:“企业代第三方 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确认为收入。” 税法上应税收入不仅包括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还包括 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所确认的应税收入。 (2)收入确认时间的差异 会计确认收入
实现时间和税法确认收入实现的时候不尽一致。税法确认收入 实现的时间往往早于会计确认收取实现的时间。 会计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侧重于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只 有当各种形式的收入真正转移到企业以后,会计上才确认收入的实现。而税法上 规定收入的实现时间,应该以产品或商品已发出,款项已收取的权力已实现为原 则,来确认收入的实现。 税法对收入没有原则性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 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确认收入实现时间具体为: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货款或取得索 取货款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收手续的 当天; ?采取赊销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劳务收入或取得索取劳务收入的凭据 的当天;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税法是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侧重于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对于某 项收入企业可能还未实现,但从整个社会角度来说价值已经实现了,税法就将该 项收入确认为计税收入。 (3)收入确认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规定,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确认:第一,企 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第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 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第三,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第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第五,相 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税法上的规定不考虑纳税人的风险问题和继续管理权问题。对收入和成本的 计量问题,在特殊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强制性估计收入 的成本的金融。 ? 现金折扣方式 会计准则规定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 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税法则规定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 ?商业折扣的方式 会计准则为直接规定商业折扣处理方法,一般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来 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税法规定,销售额和商业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月作 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 售额减除。 (二)成本费用的差异分析 (1)职工薪酬 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各类社会保险费 以及辞退福利等共八项。同时对职工的股份支付,本质上也属于职工薪酬。 税法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 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
现金支出的劳务报酬。包括基本工 资、奖金、津贴、补贴、年底加薪、加班工资及与任职祸首古相关的其他支出。 差异表现在,税法对企业职工的薪酬范围有所限定。同时,为了确保工资薪 金扣除的合理性,税法对工资薪金支出做出了限制,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 为工资薪金支出: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 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纳款;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 利支出;各项劳动保护支出;雇员调动工作的差吕飞和安家费;雇员离退休、退 职待遇的各项支出、独生子女补贴、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国家税务总局认 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2)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规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表现在: 会计规定,业务招待费在发生当期全额在“管理费用”科目据实列支,可 全部扣除,不能采取预提的办法。 税法对顶,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按一定比例 扣除,形成的永久性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而且允许税前扣除 的业务招待费必须始于纳税人经营业务直接相关。 (3)坏账准备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依据应收款项和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且还必须剔 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款项应收款项不能收回或可能较小部分。 a.计提方法不同 会计准则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但企业应当制定计提坏 账准备政策,可选择余
额百分比法、销货百分比法、个别人定法。 税法计提坏账准备,一是除了企业计提坏账准备在税法规定的比率范围内可 以税前扣除外,企业根据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在企业税 前扣除;二是根据你按木应收款项余额以一定比例提取坏账准备。 b.计提标准不同 会计准则为硬性规定,需根据以往经验进行合理估计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 税法对计提比例有量的限定,一般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4)借款费用 会计准则与税法对于借款费用可予资本化的范围方面的规定存在差异。会计 准则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仅限于固定资产、生产周期长的存货和投资性房 地产。税法相关规定中明确规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 的借款及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的资金均可确认为资本化处理。 例如:某工厂2011 年应产品建造,从金融机构借款,发生借款利息10 万元。会 计处理如下: 借:生产成本 100000 贷:应付利息 100000 借:应付利息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税收处理及会计和税收处理差异的调整:借款产生的借款利息10 万元因用 于产品生产,所以应计入当期的财务费用进行税前扣除。在企业 2010 年所得税 纳税申报表中,应对计入生产成本的借款费用产生的会计与税收处理的时间性差 异进行纳税调整,调整额为 100000。产品完工时,调整完工产品的成本会计和 税收的差异。 3. 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
分析 3.1 会计准则与税法适当分离的必要性 由于现行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收入及费用的确认时间及确认口径上有所不同, 从而导致了会计利润与计税利润不相等的情况。无论设立税务会计的现实必要性 是否存在,消除会计利润的计税利润之间的差异都是不可行的,会计准则与税法 的适当分离不管是对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还是对会计理论研究的深入都具有十 分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会计与税法的适当分离在相当程度上保证了企业的自主性。因为企业只需 按照税法的规定计交有关税款,并将其作为一项费用处理。在会计处理上可根据 企业的情况及经营环境的变化在会计准则的指导下灵活选用会计政策,合理计算 收入,恰当分配费用,而不必考虑税法的规定,以保证企业财务目标的实现及企 业决策的顺利实施。从这个意义上说,会计准则与税法的适当费力是经济体制改 革中一个不小的进步。 (二)有利于会计目标的充分实现 企业财务会计的目标是 向向企业外 部关系人提供所需信息。在企业众多的 外部关系人中,税收征管部门所关心的是应税行为的发生情况及应税所得的获奖 情况。其它外部关系人人关心的则多是与债券的安全性、投资的收益性及营运资 金来源和应用状况相关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金变动情况,对税款应如何计 算及交纳并不为她们所关心。 会计准则与税法的适当分离可使财务会计在满足其
它外部关系人需要的同 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税收征管部门的需要。因为税收征管部门除了从企业对外会 计报表获取所需信息外,还可以从企业特别报送的纳税申请表及其附列资料,甚 至从作为上列报表编制依据的原始凭证中获取所需的信息,这是其他外部关系人 所不能做到的。所以,会计准则与税法适当分离后,财务会计可以专门向提供能 够公正、恰当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金变动情况的会计报表、而不 管税法的规定,使其满足跟多的外部关系人的需要,最大限度的实现其目标。 (三)有利于会计理论研究的深入 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统一只可能使财务会计成为解释及执行税收政策的 工具,会计理论的研究也不可避免地要受到税收法规体系的制约。在实质上是会 计失去作为一门学科应有的基础,出现有会计职业及会计人员而无会计学的情 况。会计准则与税法的适当分离可使会计理论的研究脱离税收法规的限制,围绕 着会计目标,按其内在的规律进行。 (四)有利于对外开放及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 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与国际惯例尚有较大差距,如何尽可能的缩小这一差 距,提高我国会计信息的国际可比性也应是我国会计界的一大工作目标。如果将 会计准则与税法同意的话,将极大地阻碍这一目标的实现,出现国外看不懂中国 会计报表的情况。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适当分离可以使会计准则尽快与国际接 轨而不致使国内税收收到
影响。 另外,从税收角度来看,会计准则与税法的适当分离还有利于水守护政策的 稳定及税收目标的实现,不致于出现会计理论研究的深入及会计准则的修改而影 响税法规定,使税法失去应有的严肃性及权威性的情况。 3.2 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产生的影响 (一)造成征、纳税成本的提高。凡是会计准则中规定应确认收入或费用, 而税法中规定不应确认收入或费用,凡事会计制度中规定不应确认收入或费用, 而税法中规定应确认收入或费用,在申报纳税时均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会计利润 与应税所得的差异项目多,跳帧的项目就多。调整的项目过多,企业所得税年末 汇算清缴工作变得更加复杂、繁琐、从而提高了纳税成本。同时作为理性经纪人 的企业在与税务部门的博弈中利用各种差异项目千方百计的进行避税,甚至偷 税、漏税,为了确保国家税收征收工作顺利完成,税务部门不得不增加征税成本。 总之,过度的分离对会计核算和征收征管来说都意味着麻烦、负担,工作量增加, 工作效率下降,成本上升。 (二)容易引起税源的流失。比如,对会计准则明确规定可以计入成本费用 并且没有规定其限额或比例的,而税法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是否可以或不可以确认 其计入成本费用的,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就全额确认为企业成本费用,这样 就谁造成国家税源的流失。 (三)影响政府文件的权威性。 从我国会计与税收规范的性质看,税收是法律规范,具有强制
性、无偿性、固定 性、的特征。同时会计准则也具有同税收制度一眼的法律地位。两者过度分离, 无疑会破坏法律规范的严肃性。例如:会计制度规定的加速折旧政策、计提减值 准备等,从企业核算利润的家督上看合情合理,而税法却不予认可。 (四)征、纳税双方容易引起争执,并且难以仲裁。如按会计准则规定,企 业可以对或有事项确认或有负债,而税法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折旧容易 引起争议。尤其使税法未规定可以或不可以做的事,就更难仲裁。 4.协调会计准则和税法关系的措施 4.1 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可协调性 会计与税法的分离,促成两个相互独立而又必然带有互动影响的经济体系存 在,这要求二者要有机的进行协调。纳税事项本身就是会计处理的一种业务,一 个环节。会计的传统纳税申报职能也必然促使会计将其融入日常会计行为而不是 去做两套账。因此,二者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协调的余地。 4.2 建立会计准则与税法协调的长效机制 实现会计准则与税法的有机协调,是一个涉及制度和实践两个层面的复杂问 题。应在正确对待差异问题的前提下,根据适度原则和可操作原则,从宏观领域 到微观环境,建立一个系统的协调机制,实现二者的适度和谐。可从以下几个方 面开展研究协调工作: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理论协调方式 (1)会计与税法目标相协调 我国不能把会计目标完全定位于提供“客观、真实、公允”的会计信息。因 为,
该会计目标适用于英美等国,而这些国家的现代会计理论和方法实在高度发 达的资本市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我国的资本市场不够发达,必须强调为国家宏 观经济的发展和监督服务。因此,税法和会计制度的目标应尽可能地保持协调, 而这种协调再以国家为最高利益的调控下完全可以做到。 (2)开展会计与税法相互协调的理论研究 开展理论研究的第一步是,正确认识二者的区别与联系,把握好分离同意的 “度”,既不能因为两者的不同,而片面的追求夸大两者的差异,也不能因为存 在紧密联系从而无视两者差异,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回复到“税会合一” 的传统模式。这也促使我们重视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协调的理论研究,促进会计 理论与实务的发展和完善,为会计与税法差异研究提供深厚的理论基础。 (二)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实践协调方式 (1)政府从宏观领域加强对税法和会计制度的协调 《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陆续颁布,会计原则的处理方式 上发生了显著变化,对会计利润及应税所得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导致二者之间的 差异性增强。需对现行的会计核算制度和税法进行审查,找出相互不适应的地方, 并加以研究,以便协调,而不是单纯满足一方面的需要。会计和税收的法规制订 和日常管理分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主管部门立法执行过程中,可能产 生立法取向不同。因此,两个主管部门的主动沟通是会计制度与
税法协作的重要 前提。加强管理层面的沟通,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差异,调高效率,提高会计制 度和所得税法规协作的有效性。 (2)规范和完善会计制度,主动与税法法规协作 会计制度尽管经过不断的研究和修改,但其本身仍然存在不足或尚待规范的 地方,因此会计制度应不断被完善。对于制度缺失的事项,规范时应事前与税法 制定部门相协调,沟通,是其在符合会计理论发展和会计实务工作的前提下,尽 可能与税收法规协作,避免制订后存在不必要的差异在进行协调,造成效率损失。 (3)改进企业所得税法规,主动与会计制度协作 目前企业所得税存在的问题,比如:实行内外两套所得税制度、优惠政策 太多、收入总额的概念不清晰、收入项目名称不规范等,所得税应加强自身建设, 完善税收法规。因为,会计制度一般而言,较为先行,理论较为完善,且符合税 法的目的和原则。可借鉴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在存在差异的情况下选择差异最小 规范。 (4)根据不同业务差异采取不同写作协作方式。 对于与经常性收入和成本的差异,会计制度的处理原则比较规范和成熟,企 业所得税法规应积极与会计制度协调,对企业所得税法规进行完善和优化。在会 计制度与税法法规制定前,二者制定部门应进行协作,在满足会计目标与税收目 标的前提下,尽量减少二者的差异,提高效率。 (5)改进和完善差异调整的会计方法 如今,企业对差异的会计处理以帐外调
整为主,在纳税申报表中体现,无法 与日常的会计记录相链接,也不利于与税务机关的信息交流。为了完整系统的反 映差异的形成以及纳税调整情况,企业应当增设必要的明细账和备查账来规范账 簿记录。对差异的调整情况,应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作出相应的披露。现行披露方 法只反映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结果,没有反映差异的形成过程。因此,可在利润 表的“利润总额”与“所得税”项目之间增列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和应税所得额三个项目,其调整金额根据有关明细账和备查账记录分析计算添 列,以反映差异调整的全貌。此外,还可借鉴国际会计准则中对差异的调整处理 办法,改进我国现行的差异处理方式,既可达到与国际 接轨的目的,又丰富了 会计理论的内容。 (6)小企业按税法规定选择会计处理方式 由于小型企业会计信息的外部使用者相对较少,由于小企业的利益与个人利 益高度统一,逃避纳税的可能性要比大中型企业大得多。因此,为充分体现税法 在小企业中的主导地位,降低小企业遵从税法的成本,结合小企业的特点和税收 征管需要,小企业可选择会计处理方式,以减少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 (7)加强信息的披露和相关人员的培训。 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披露的会计信息,并且应加强企业会计准则的强制性信 息披露义务,以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效率。认真组织各方面各层次的学习培 训工作,加大培训的力度,以加深对
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认识,为深入贯彻会 计和税法创造有利条件,以提高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法规协调的有效性。 结 论 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已经成为一种客观存在。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分离 也形成了一种必然,他们的适当分离并不是要将二者截然裂开,恰恰相反,二者 之间的差距应当尽快可能地缩小,能够统一的地方尽量统一,这样做一方面可以 方便税款的计算,另一方面还可以简化会计核算。 文章首先指出了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产生的背景,分析了研究会计准则与税 法差异意义。随着我国加入 WTO,我国经济逐步融入国际社会,紧跟着来的就 是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愈来愈大,为了提高财务信息的质量、推动税务会计的 发展和税法的良性互动、履行纳税义务、减少纳税风险,所以要尽可能的协调会 计准则与税法的差距。 接着分析了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行程的原因,通过对两者目的、规范内容、 要素确认要求、服务对象、发展速度等七方面的研究,得出会计与税法差异存在 的必然性。并通过大篇幅理论分析和实务分析,将二者的差异进行比较列举。 最后,阐明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会产生哪些影响,而协调二者的关系应该 采取哪些措施。 会计准则与税法都随着社会的发展,生产力的提高,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 也在时刻发生这变化,所以有必要进行更深一步的研究,以使会计准则与税法更 好的协调发展,社会也会不断进步。 致 谢 本学位论文是
在我的导师孙灿明教授的亲切关怀和悉心指导下完成的。他严 肃的科学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 从课题的选择到项目的最终完成,孙灿明老师都始终给予我细心的指导和不懈的 支持,在此谨向孙老师致以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孙老师一丝不苟的作风, 不仅授我以文,而且教我做人,给以终生受益无穷之道。对孙老师的感激之情是 无法用言语表达的。 在此,还要感谢大学四年来所有的老师,为我们打下会计专业知识的基础; 同时还要感谢所有的同学们,正是因为有了你们的支持和鼓励。本学位论文才会 顺利完成。 感谢我的爸爸妈妈,言树之背,养育之恩,无以回报,你们永远健康快乐是 我最大的心愿。 最后感谢我的母校—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涉外学院四年来对我的大力栽培。 写作毕业论文是一次再系统学习的过程,毕业论文的完成,同样也意味着新的学 习生活的开始。 参 考 文 献 [1]秦涛(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分析与协调[J](现代营销(学苑版),2009, (09)( [2]田原(我国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及协调[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09, (04)( [3]聂顺江(论会计准则与税法适当分离的必要性[J](财会研究,1998,(01)( [4]于茗(会计与税法[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6,(12) [5]李勇. 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对所得税的影响以及与税法的协调[J]. 会计之 友(下旬刊). 2007(02) [6]王晓梅. 企业所
得税制度与会计准则的协调[J]. 税务研究. 2007(01) [7] 于晓镭,徐兴恩主编.新企业会计准则实务指南与讲解[M]. 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6 [8] 张连起. 新会计准则对企业税务之影响(一)——利润影响因素的税务处理规 定[J]. 中国税务. 2006(12) [9] 肖少平. 税收政策与会计准则的差异[J]. 天津市经理学院学报. 2006(04) [10] 梁星,吴丽梅,王如燕. 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制度中收入和费用扣除的差异分 析[J]. 税务研究. 2006(01) [11] 耿欣荣. 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比较[J]. 经济师. 2004(05) [12] 陈国辉,崔刚. 会计与税法的分离与协调[J]. 财经问题研究. 2002(03)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制定.企业会计准则[M]. 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1 [14] 于长春著.税务会计研究[M].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1 [15] 陈今池编著.现代会计理论[M]. 立信会计出版社, 1998
下面是赠送的范文,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
2013党风建设心得体会范文
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我们认真组织开展了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活动。通过学习,我对活动的重要意义有了一个更高的认识,使我对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可以肯定地说,通过这次教育活动,使自己对相关内容在原有的学习基础上有了更进一步的提高,在一些方面拓宽了思路,开阔了视野,增强了搞好工作的信心。现就学习情况谈一点粗浅的认识和看法。
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干干净净履行职责
党风廉政建设关乎民心向背,关乎事业成败。党中央领导集体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给予高度关注和重视,采取了强力措施,中纪委三次全会上提出了“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中央连续出台了《党内监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两个法规,充分显示了坚持不懈反腐倡廉的强大决心。对于廉洁自律问题,要把握好两条:一要干事,二要干净,也就是既勤又廉。不勤政无以立业,就没地位;不廉政无以立身,就栽跟头。要把这两条统一起来对待,经得起考验,树立好形象。
1、要警钟长鸣,筑牢防线。任何腐化、腐败行为都是从思想的蜕化开始的,都有一个思想演变的过程。因此,把牢思想这一关是最有效的预防,加强思想教育也是反腐倡廉的根本之策。我们一时一刻都不能放松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要认识到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能为民造福,用不好也能为自己造“罪”。我虽然只是公安局一名普通民警,也应该倍加珍惜得来不易的工作,不要因一念之差给家庭、给亲人带来无以挽回的痛苦。
2、从严自律,管住自己。当前市场经济的趋利性逐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形形色色的价值观不断充斥人们的思想,我们现在各方面的条件也有了很大的改善。但越是在这种形势下,越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越要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越要从方方面面严格要求自己。稍有不慎,就可能犯错误、栽跟头。“常在河边走,难得不湿鞋”,就是要时时刻刻谨小慎微。我们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在大事上一定要泾渭分明,小节上时刻从严把握,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脑子里要有明确的界限,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清清白白从政,踏踏实实干事,堂堂正正做人。
3、自觉接受监督。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滋生腐败;脱离监督的干部,往往会犯错误。我们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正确地对待监督。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是一面镜子,经常地照一照,检查一下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及时加以改正和纠正,对自己的成长进步大有裨益。“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常被泼点冷水,常听点逆耳之言,可以使
头脑保持清醒。党中央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的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使党内监督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路子。我们广大民警都要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二、坚持求真务实,扎扎实实干好工作
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就要坚决贯彻求真务实的要求,推进各项改革建设事业更快发展,就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作风。我们要使求真务实成为行动的准则,贯穿和体现在各项工作的具体实践中去。
1、要有求真的精神。求真说到底是一种觉悟、一种境界、一种品德、一种精神,是分析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有力武器。从大的方面讲,是科学判断新形势,准确把握规律,探求办法措施。具体到我们普通民警来说,就是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坚持把公安事业发展放在首位,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清醒地看到前进中的矛盾和困难,增强加快发展的压力感、紧迫感。同时,又要看到我们良好的工作基础、各方面的优势条件,坚定信心,抢抓机遇,推动公安事业不断向前发展,一年比一年快、一年比一年好。求真就要开动脑筋,勤于思考,学会用心,善于从普遍性问题中发现和找到规律性的东西,总结和提炼经验性的做法,用以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前进中的难题、工作中的症结。总的来说就是既要有加快发展的高度热情,又要有扎扎实实的工作态度;使我们的各项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有创造性。
2、要有务实的作风。
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实在人,既是处事为人的立身之本,也是创业为政的基本准则。一个人的能力有大小、职位有高低,但只要是踏下心来做事、实打实地做人,就能干出名堂,也能取得组织的信任,得到群众的赞誉。
3、要有实干的行动。实干,是共产党人的作风;认真,是共产党人的品格。我们要继续坚持“干”字当头、“实”字为先,遇到困难不缩手,干不成功不罢手,以实干求实绩,以实干求发展。科学的决策再加上实干的行动,我们的事业就能无往而不胜。
4、要有实际的效果。
衡量工作能力的标准,主要是看实绩。只要是领导布置的任务、安排的工作,都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三、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
腐败现象的存在是我们不容回避的问题,这方面的问题最伤群众的感情,最损害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我们要毫不松懈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要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坚决把反腐败斗争深入进行下去。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治本的力度,把反腐倡廉工作寓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全过程,寓于各项政策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要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牢固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要时刻把党
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自觉地以党纪政纪约束自己,用群众的满意程度鞭策自己,模范地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始终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以自身的模范行动实践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是我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实践证明,党的作风关系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的事业全局,作为一名普通民警,我们应自觉自愿拥护党的领导,旗帜鲜明地维护党的形象,各负其责,支持和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做到廉洁自律,自觉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强自身业务学习,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增强廉政意识,增强纪律和法制观念,做遵纪守法、廉洁从政、勤政为民,切实转变作风、务实高效、开拓创新的模范。牢固树立“发展才是硬道理”的思想,牢牢把握发展经济这个中心,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经济建设与党风廉政建设的辩证统一关系。与基层党组织从思想上、行动上保持一致,自觉抵制腐败,做到管住自己的口,管住自己的手,管住自己的腿,大力弘扬无私奉献精神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严于律已的表率作用。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我们每一个人要从自己的工作性质、业务特点出发,彻底转变“反腐败是额外负担”“我们小民警不存在也不需要反腐倡廉”的错误想法,积极主动地承担起反腐倡廉职责,确保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平衡发展。我作为公安局的一名普通民警,一是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二是要在实际工作中,严格遵守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安排,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认真履职,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做一名大公无私、廉洁奉公、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好民警。三是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增强廉政意识,增强纪律和法制观念,做遵纪守法、廉洁从政、勤政为民,切实转变作风、务实高效、开拓创新的模范,以自己有限的力量把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中共中央****同志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上作了《全面加强新形势下的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的全面讲话,此次讲话可以说拉开了我们党党风廉政建设新的篇章。把反腐倡廉工作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之中,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坚定不移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向深入。20XX年XX月XX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他强调,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毫不动摇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成效取信于民,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坚强保证。从这些讲话来看,我深深地感受到我们党之所以不断地兴旺发达,领导中国人民和政府一步一步地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事业的发展,促进
和谐社会的构建,全面实现小康,其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我们党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始终坚定不移,特别是把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始终放在党风廉政建设的重中之重。
一、反腐倡廉的艰巨性和长期性决定了党风廉政建设的艰巨性和长期性。反腐倡廉就是要促进各级党政机关和广大党员干部做到廉政,努力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谋幸福;就是要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严厉查处腐败分子,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诸多利益和政治文化权益。只有抓好这项工作,才能永葆我党的先进性和国家政权的人民性。
然而,当前反腐倡廉工作在我国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主要表现在:一是有些组织管党不得力,一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拒腐防变的能力不强。二是当前经济类案件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如2006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大案18241件,其中贪污、受贿百万元以上的案件就有623起。三是利用干部人事权,司法权和行政审批权违纪违法案件突出。四是窝案串案明显增多。五是领导干部与配偶子女串通进行腐败活动相当突出。六是作案手段隐藏性加强。七是一些领域中制度和体制还不完善。
从以上种种现象来看,当前反腐倡廉的斗争还非常艰巨,其斗争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这场斗争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我们党的生死存亡,也直接关系到我党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心与勇气。因此,为了真正打好我们党的党风廉政建设这一生死战役,必须正确分析和判断反腐倡廉的形势,认真审视反腐倡廉的形势。所以,当前必须要做到的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治理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以改革统揽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正确处理好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关系;充分发挥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作用,形成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整体合力。
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一定要抓好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是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这是因为领导干部作风问题不解决好,科学发展观就很难落到实处,那种因循守旧不思进取的作法,那种违背规律,盲目蛮干的作法,以及那种只看眼前,不顾长远的做法和那种只热衷于做表面文章、喜欢搞花架子的做法都是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科学发展的目标格格不入的。只有坚持不懈地抓好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不断教育和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切实转变作风,自学纠正违背科学发展观的观念和做法,扎实解决好制约科学发展突出矛盾和问题,才能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不断开创科学发展的新局面。
与此同时,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也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我们知道,实现社会和谐,一个主要前提是政通人和,有好的政治风气和社会风气。我们党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整个社会的表率,党风对政风民风具有重要的带动和示范作用。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的骨干力量,他们的良好作风本身就是凝聚党心民心的巨大力量,就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如果领导干部在坚持党的优良作风方面以身作则,做出表率,给群
众做出好样子,群众就会密切团结在党的周围,为党和国家的事业而努力奋斗。反之,如果领导干部作风不好,就会使人民群众与党离心离德,就会动摇党的执政基础,削弱人民群众跟党走的信心。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按照中央要求,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认真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地调动和谐社会建设的积极力量,减少影响社会和谐的不利因素。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不仅体现在党的理论和路 线方针政策上,而且体现在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优良作风上。领导干部的作风状况,是衡量一个政党是否具有较高执政能力、能否始终保持先进性的重要标志,也是人民群众评判一个政党是否值得依赖、能否执好政的重要依据。一个政党的领导班子作风好,其在人民群众中的凝聚力和号召力就强,其执政基础就稳固;一个政党的领导干部作风不好,就必然脱离人民群众、失去人民群众信任,其执政基础就会逐渐瓦解。只有坚持不懈地抓好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不断教育和引导各级领导干部自觉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我们党才能更好地提高执政能力,才能永葆先进性。
三、把科学发展观贯彻到反腐倡廉建设中,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发展观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战略思想。反腐倡廉建设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反腐倡廉必须始终为促进发展服务。要紧紧围绕党中央关于科学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着力解决影响和干扰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反腐倡廉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重视民意、关注民生、维护民权,坚决查处违纪案件。要全面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做到惩治和预防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真正做到教育、制度、监督并重,使反腐倡廉建设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相适应。 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党的建设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重要任务。作为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反腐倡廉建设必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当前,反腐倡廉建设面临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用新的眼光审视、判断和分析新形势,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各项工作。尤其是在促进权力阳光运行上要有新突破,在加强监督上有新举措,在查办案件上有新动作。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要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实现体制、机制和制度的改革创新,找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对策和办法,不断取得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成果。
下面是赠送的范文,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
2013党风建设心得体会范文
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我们认真组织开展了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活动。通过学习,我对活动的重要意义有了一个更高的认识,使我对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可以肯定地说,通过这次教育活动,使自己对相关内容在原有的学习基础上有了更进一步的提高,在一些方面拓宽了思路,开阔了视野,增强了搞好工作的信心。现就学习情况谈一点粗浅的认识和看法。
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干干净净履行职责
党风廉政建设关乎民心向背,关乎事业成败。党中央领导集体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给予高度关注和重视,采取了强力措施,中纪委三次全会上提出了“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中央连续出台了《党内监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两个法规,充分显示了坚持不懈反腐倡廉的强大决心。对于廉洁自律问题,要把握好两条:一要干事,二要干净,也就是既勤又廉。不勤政无以立业,就没地位;不廉政无以立身,就栽跟头。要把这两条统一起来对待,经得起考验,树立好形象。
1、要警钟长鸣,筑牢防线。任何腐化、腐败行为都是从思想的蜕化开始的,都有一个思想演变的过程。因此,把牢思想这一关是最有效的预防,加强思想教育也是反腐倡廉的根本之策。我们一时一刻都不能放松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要认识到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能为民造福,用不好也能为自己造“罪”。我虽然只是公安局一名普通民警,也应该倍加珍惜得来不易的工作,不要因一念之差给家庭、给亲人带来无以挽回的痛苦。
2、从严自律,管住自己。当前市场经济的趋利性逐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形形色色的价值观不断充斥人们的思想,我们现在各方面的条件也有了很大的改善。但越是在这种形势下,越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越要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越要从方方面面严格要求自己。稍有不慎,就可能犯错误、栽跟头。“常在河边走,难得不湿鞋”,就是
要时时刻刻谨小慎微。我们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在大事上一定要泾渭分明,小节上时刻从严把握,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脑子里要有明确的界限,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清清白白从政,踏踏实实干事,堂堂正正做人。
3、自觉接受监督。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滋生腐败;脱离监督的干部,往往会犯错误。我们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正确地对待监督。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是一面镜子,经常地照一照,检查一下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及时加以改正和纠正,对自己的成长进步大有裨益。“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常被泼点冷水,常听点逆耳之言,可以使头脑保持清醒。党中央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的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使党内监督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路子。我们广大民警都要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二、坚持求真务实,扎扎实实干好工作
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就要坚决贯彻求真务实的要求,推进各项改革建设事业更快发展,就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作风。我们要使求真务实成为行动的准则,贯穿和体现在各项工作的具体实践中去。
1、要有求真的精神。求真说到底是一种觉悟、一种境界、一种品德、一种精神,是分析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有力武器。从大的方面讲,是科学判断新形势,准确把握规律,探求办法措施。具体到我们普通民警来说,就是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坚持把公安事业发展放在首位,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清醒地看到前进中的矛盾和困难,增强加快发展的压力感、紧迫感。同时,又要看到我们良好的工作基础、各方面的优势条件,坚定信心,抢抓机遇,推动公安事业不断向前发展,一年比一年快、一年比一年好。求真就要开动脑筋,勤于思考,学会用心,善于从普遍性问题中发现和找到规律性的东西,总结和提炼经验性的做法,用以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前进中的难题、工作中的症结。总的来说就是既要有加快发展的高度热情,又要有扎扎实实的工作态度;使我们的各项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有创造性。
2、要有务实的作风。
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实在人,既是处事为人的立身之本,也是创业为政的基本准则。一个人的能力有大小、职位有高低,但只要是踏下心来做事、实打实地做人,就能干出名堂,也能取得组织的信任,得到群众的赞誉。
3、要有实干的行动。实干,是共产党人的作风;认真,是共产党人的品格。我们要继续坚持“干”字当头、“实”字为先,遇到困难不缩手,干不成功不罢手,以实干求实绩,以实干求发展。科学的决策再加上实干的行动,我们的事业就能无往而不胜。
4、要有实际的效果。
衡量工作能力的标准,主要是看实绩。只要是领导布置的任务、安排的工作,都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三、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
腐败现象的存在是我们不容回避的问题,这方面的问题最伤群众的感情,最损害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我们要毫不松懈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要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坚决把反腐败斗争深入进行下去。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治本的力度,把反腐倡廉工作寓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全过程,寓于各项政策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要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牢固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要时刻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自觉地以党纪政纪约束自己,用群众的满意程度鞭策自己,模范地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始终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以自身的模范行动实践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是我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实践证明,党的作风关系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的事业全局,作为一名普通民警,我们应自觉自愿拥护党的领导,旗帜鲜明地维护党的形象,各负其责,支持和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做到廉洁自律,自觉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强自身业务学习,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增强廉政意识,增强纪律和法制观念,做遵纪守法、廉洁从政、勤政为民,切实转变作风、务实高效、开拓创新的模范。牢固树立“发展才是硬道理”的思想,牢牢把握发展经济这个中心,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经济建设与党风廉政建设的辩证统一关系。与基层党组织从思想上、行动上保持一致,自觉抵制腐败,做到管住自己的口,管住自己的手,管住自己的腿,大力弘扬无私奉献精神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严于律已的表率作用。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我们每一个人要从自己的工作性质、业务特点出发,彻底转变“反腐败是额外负担”“我们小民警不存在也不需要反腐倡廉”的错误想法,积极主动地承担起反腐倡廉职责,确保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平衡发展。我作为公安局的一名普通民警,一是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二是要在实际工作中,严格遵守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安排,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认真履职,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做一名大公无私、廉洁奉公、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好民警。三是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增强廉政意识,增强纪律和法制观念,做遵纪守法、廉洁从政、勤政为民,切实转变作风、务实高效、开拓创新的模范,以自己有限的力量把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中共中央****同志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上作了《全面加强新形势下的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的全面讲话,此次讲话可以说拉开了我们党党风廉政建设新的篇章。把反腐倡廉工作融入经济建
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之中,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坚定不移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向深入。20XX年XX月XX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他强调,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毫不动摇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成效取信于民,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坚强保证。从这些讲话来看,我深深地感受到我们党之所以不断地兴旺发达,领导中国人民和政府一步一步地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事业的发展,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全面实现小康,其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我们党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始终坚定不移,特别是把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始终放在党风廉政建设的重中之重。
一、反腐倡廉的艰巨性和长期性决定了党风廉政建设的艰巨性和长期性。反腐倡廉就是要促进各级党政机关和广大党员干部做到廉政,努力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谋幸福;就是要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严厉查处腐败分子,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诸多利益和政治文化权益。只有抓好这项工作,才能永葆我党的先进性和国家政权的人民性。
然而,当前反腐倡廉工作在我国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主要表现在:一是有些组织管党不得力,一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拒腐防变的能力不强。二是当前经济类案件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如2006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大案18241件,其中贪污、受贿百万元以上的案件就有623起。三是利用干部人事权,司法权和行政审批权违纪违法案件突出。四是窝案串案明显增多。五是领导干部与配偶子女串通进行腐败活动相当突出。六是作案手段隐藏性加强。七是一些领域中制度和体制还不完善。
从以上种种现象来看,当前反腐倡廉的斗争还非常艰巨,其斗争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这场斗争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我们党的生死存亡,也直接关系到我党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心与勇气。因此,为了真正打好我们党的党风廉政建设这一生死战役,必须正确分析和判断反腐倡廉的形势,认真审视反腐倡廉的形势。所以,当前必须要做到的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治理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以改革统揽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正确处理好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关系;充分发挥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作用,形成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整体合力。
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一定要抓好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是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这是因为领导干部作风问题不解决好,科学发展观就很难落到实处,那种因循守旧不思进取的作法,那种违背规律,盲目蛮干的作法,以及那种只看眼前,不顾长远的做法和那种只热衷于做表面文章、喜欢搞花架子的做法都是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科学发展的目标格格不入的。只有坚持不懈地抓好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不断教育和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切实转变作风,自学纠
正违背科学发展观的观念和做法,扎实解决好制约科学发展突出矛盾和问题,才能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不断开创科学发展的新局面。
与此同时,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也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我们知道,实现社会和谐,一个主要前提是政通人和,有好的政治风气和社会风气。我们党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整个社会的表率,党风对政风民风具有重要的带动和示范作用。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的骨干力量,他们的良好作风本身就是凝聚党心民心的巨大力量,就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如果领导干部在坚持党的优良作风方面以身作则,做出表率,给群众做出好样子,群众就会密切团结在党的周围,为党和国家的事业而努力奋斗。反之,如果领导干部作风不好,就会使人民群众与党离心离德,就会动摇党的执政基础,削弱人民群众跟党走的信心。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按照中央要求,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认真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地调动和谐社会建设的积极力量,减少影响社会和谐的不利因素。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不仅体现在党的理论和路 线方针政策上,而且体现在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优良作风上。领导干部的作风状况,是衡量一个政党是否具有较高执政能力、能否始终保持先进性的重要标志,也是人民群众评判一个政党是否值得依赖、能否执好政的重要依据。一个政党的领导班子作风好,其在人民群众中的凝聚力和号召力就强,其执政基础就稳固;一个政党的领导干部作风不好,就必然脱离人民群众、失去人民群众信任,其执政基础就会逐渐瓦解。只有坚持不懈地抓好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不断教育和引导各级领导干部自觉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我们党才能更好地提高执政能力,才能永葆先进性。
三、把科学发展观贯彻到反腐倡廉建设中,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发展观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战略思想。反腐倡廉建设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反腐倡廉必须始终为促进发展服务。要紧紧围绕党中央关于科学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着力解决影响和干扰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反腐倡廉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重视民意、关注民生、维护民权,坚决查处违纪案件。要全面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做到惩治和预防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真正做到教育、制度、监督并重,使反腐倡廉建设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相适应。 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党的建设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重要任务。作为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反腐倡廉建设必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当前,反腐倡廉建设面临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用新的眼光审视、判断和分析新形势,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各项工作。尤其是在促进权力阳光运行上要有新突破,在加强监督上有新举措,在查办案件上有新动作。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要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实现体制、机制和制度的改革创新,找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对策和办法,不断取得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成果。
范文五:学士毕业论文-财税专业-新税法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论文关键词:纳税筹划 所得税
论文摘要: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依据现行税法和国际税收惯例,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对企业组建、经营、投资及筹资等活动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
于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在不妨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达到税负最小化,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行为。其外在表现是使纳税人纳税最少,纳税最晚,即实现“经济纳税”。
新企业所得税改革统一适用税率、统一税前扣除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等,这些举措意味着自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外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
策等方面所享受的超国民待遇将不复存在。事实上,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上述
差异一直是许多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主要途径之一,本次税制改革无疑将对其产生较大的影响。另外,面对“两税合并”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相关政
策做出重大调整这一巨大变革,企业在税前经营、投资、理财等纳税筹划环节上
也必将随之做出相应调整,以此来适应新法适用带来的巨大波动,重新实现自身税收负担的最小化。
一、企业所得税筹划切入点分析
纳税筹划不是盲目进行的,存在客观的空间限制,必须在客观环境允许的范
围内实施。总体上讲,纳税筹划要受宏观的国家政策和经济形势以及微观的企业
经营状况和人文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进行纳税筹划,关键是要找到切入点,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从纳税环境的选择切入。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不同地区的政府部门,其执法水平、人员素质和服务意识不同;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其税收征管实践的差异很大。因此,企业所在地的经营环境就有好坏之分。针对具体企业进行
的纳税筹划,必须充分考虑企业特定的经营环境,如果把握不好,很容易增加筹划风险,加大筹划成本。另外,企业的内部环境也很重要。这里关键是管理层的法
律意识和超前意识,还有企业执行层和决策层之间的企业文化认同程度。
2、从主要税种切入。对纳税人来说,主要税种就是与企业主营业务有关的
或与主要经济事项有关的税种,一般为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纳税
筹划可以针对一切税种,要考虑三个因素:一是经济与税收相互影响的因素,也就是某个特定税种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税种自身的因素,这主要看税种的税负,弹性税负弹性大,纳税筹划的潜力也越大。一般说来,税源大的税种,税负伸缩性也大;三是企业的发展目标和发展阶段。本阶段的目标往往决定了企
业面临的主要税种和承担的主要税负,这对以后的企业税负也会有影响,需要认真进行筹划。
3、从税种的重点环节切入。有些小税种对企业来说,虽然并不是主要税种,但也需要针对其纳税的关键环节进行筹划。例如,所有者权益增加时,怎样缴纳印花税的问题,选择什么样的经济合同贴花问题;企业房产确定原值时,要考虑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土地工程价款剥离会对房产税产生影响的问题等。
4、从税收优惠政策切入。纳税人如果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就会达到节税的目的。因此,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纳税筹划的过程。但选择
税收优惠作为纳税筹划的突破口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纳税人不能曲解税收
优惠政策,滥用税收优惠,以欺骗手段骗取税收优惠;二是纳税人应充分了解税收
优惠政策,并按法定程序进行申请,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失去应有的权益。
5、从影响应纳税额的几个因素切入。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这个公式告诉我们,计税依据越小,税率越低,应纳税额就越小。进行纳税筹划,要抓住这两个因素,选择合理、合法的办法来降低应纳税
额。
6、从税制改革的机遇切入。税制改革对很多企业来说,是机遇与影响并存。针对税制改革,企业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是:用好税制改革的机遇,对税改后可能会增加优惠的项目,税改前不要办,税改后去办;避免税制改革不利因素的影
响,把税改后会增加负担的项目,尽量在税改前办妥;对于税改后利弊不确定的项
目,尽量税改前不结案、不封账、不下结论,使这类项目增加可变性。
二、企业所得税的筹划空间
1、纳税人的选择。我国企业组织结构复杂且不规范,企业经营状况差异也
大,在独立核算制度下就存在纳税人选择的问题。当企业盈利时,可以根据盈利大小结合优惠税率,分解企业下属单位,使整个或某个下属单位享受优惠税率;当企业亏损时,纳税人选择的意义不大;而当企业及下属单位有盈有亏时,选择纳税人就显得特别重要。此时,要想方设法使企业合并申报,盈亏相抵,否则,一个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一个单位还得等待弥补亏损,将影响企业整体利益。如
果确实不能选择纳税人,转让定价则是解决盈亏对抵的主要办法。
企业在成立时,也存在选择纳税人问题。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则企业不但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分配时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合伙制单位,则企业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要根据生产经营以及当时
条件决定,但当条件许可、组织形式对生产经营没有影响时,税收负担问题则是主要考虑问题。
2、存货计价的选择。在实行比例税率环境下,对存货计价方法进行选择,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趋势因素的影响。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选择后进先出法对企业存货进行计价,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存货成本提高,是企业的销售收入扣除成本后的收益,即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数相对的减少,从而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增加税后利润数额的目的。相反,在物价持续下降的情况下,则应选择先进后出法对企业存货进行计价,才能提高企业本期的存
货成本,相对减少企业当期收益,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而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
况下,则宜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以避免因各期利润忽高忽低造成企业各期应纳税所得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安排应用资金的难
度。
3、折旧方式的选择。折旧是成本的组成部分,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然关系
到成本的大小,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企业当期
需要利润时,可采用平均年限法,企业当期不需要利润时,可采用加速折旧法。虽然折旧总量不变,但年度之间的差别就是可以利用的空间。
4、准备金列支的选择。税法及现行财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均规定,企业可以选择备抵法(即计提坏账准备金法)处理企业的坏账损失。不同的坏账
损失处理方法对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的影响不同。一般情况下,选择备抵法比直接冲销法可以使企业获得更多的税收收益。因为,若企业选择备抵法处理坏账损
失,可以增加其当期扣除项目,降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
担。即使两种方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相等,也会因为备抵法将企业的一部分利
润后移,使企业能够获得延迟纳税和增加企业运营资金的好处。
5、其他资产摊销的选择。税法和财务制度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摊销期限
均赋予企业一定的选择空间。这样,企业也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摊销期限将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入成本、费用中。与选择固定资
产折旧年限的道理相同,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受减免税收优惠待遇时,企业可通过延长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期限,将资产摊销额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企
业成本、费用中,从而获取“节税”的税收收益;面对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的一
般性企业,则宜选择较短的摊销期限,这样做不仅可以加速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
成本的回收,抑减企业未来的不确定风险,还可以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6、投资核算的选择。企业对外长期投资可以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
算。由于成本法在其投资收益已实现但未分回投资之前,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并不反映其已实现的投资收益,而权益法无论投资收益是否分回,均在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反映。这样,当投资企业拥有的股份小于等于被投
资企业全部股份的25%时,投资企业就可以选择成本法核算长期投资,并将应由被投资企业支付的投资收益长期滞留在被投资企业账上作为资本积累,或挪为他用,以便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或选择有利的时机(如投资企业出现亏损或利润较
低年份)才将投资收益收回,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在被投资企业的税率低于
投资企业时,节税效益更加明显。
7、两个差异的处理。两个差异是客观存在的,纳税筹划的目的是使两个差
异调整为零。这样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相等。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和实际
税率之差也在于两个差异。在处理两个差异时,首先要解决各类超标问题。工
资、招待费、广告费等超标必须用各种办法使之不超标,这些办法就是纳税筹划措施,而合法与不合法的界限则要求使用者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必要的职业判断;其次要利用这类标准,即达不到标准时,其他超标部分可以相关调剂,使总体不超标。当然,这存在一个“度”的问题。
8、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较多,内容十分广泛,条件也较宽松。每一项税收优惠就是一个避风地,企业只要挂上一个避税地,就能够通过转让定价措施,转移利润以享受税收优惠。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是最主要
的纳税筹划措施。
以上所述几个方面,是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主要内容。实际上,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先进性和税法的滞后性使纳税筹划方式有很多。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利用低价销售进行纳税筹划
当政府规定商品市场上的最高限价或最低限价时,纳税者并不盲目追求最高
价格或最低价格,而是追求对自己来说最大利润总额的价格,这种价格可能使企业直接获得利润最大,也可能使企业获得的直接利润最小。
例:政府对烤烟生产实行全额累进税率的情况下,企业生产是追求最大定价
还是追求最大利润,在确定产品价格上存在着差异。例如,当政府规定,烤烟业生产适用税率如表一所示时,某烤烟厂年产量10万条。企业会采用哪个价格呢?
当企业追求最高限价时,企业的利润收入为:27×100,000=270(万元)。当企业追求最低限价时,企业的利润收入为:20×100,000=200(万元)。依照税率表计算270万元纳税额为:270×50%=135(万元);200万元应纳税额
为:200×25%=50(万元)。在最低限价情况下,10万条香烟的税后实得收入
为:200-50=150(万元)。看来,实行低价反而比实行高价更有利于纳税人。
对案例中的情况,可能有人认为,在全额累进税率情况下是这样,但在超额累进税率情况下,结果就会不一样,这种认识虽然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在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情况下,企业增加产量的同时,也必然伴随其他投入物的增加,而且随着产量的增加,单位产品所获得利润需要的投入也呈增加趋势。因此,投入产出有一个最佳结合点,在这个结合点上,投入最小,产出最多。从这个意义上讲,税收的累进增长是影响其投入产出的重要因素,就企业自身利益而言,在有一定规模或数量的情况下,再增加投入,其结果是收入中就会有越来越多的部分表现为税收,而企业增加投入中获得利润收入就会越来越少。
总之,纳税筹划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正确的纳税筹划能够提高效益,减轻税负,使企业经营活动合理合法,财务活动健康进行。
参考文献:
[1]奚卫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操作指南.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
[2]蔡昌.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与运用技巧:策略、方法、案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3]王亚卓.合理避税与反避税操作技巧.企业管理出版社,2005.
转载请注明出处范文大全网 » 税法意识探讨毕业论文-终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