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国家赔偿的范围
试述国家赔偿的范围。(胡滨)
国家赔偿范围是指一国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国家赔偿范围主要涉及三个要素:侵权行为主体,即国家对哪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行为,即国家对哪些国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损害结果,即国家对于受害人的哪些损害给予赔偿。
(1)现行规定。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赔偿范围主要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
所谓行政赔偿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因为违法行政给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由国家进行赔偿的法律行为,主要体现在《国家赔偿法》第三条及第四条。
刑事赔偿是行使侦察、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给予的赔偿,主要体现在《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
非刑事司法赔偿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主要体现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
该法第二条还确定了我国国家赔偿的违法归责原则,第二十八条定了对侵犯财产权赔偿直接损失的基本原则。这两个条款,虽然没有对国家赔偿范围做直接规定,但从另外一个视角对国家赔偿范围进行了限制。同时该法在第五条和第十七条当中设置了国家赔偿免责条款,进一步缩小了赔偿范围。
以上即是我国现行国家赔偿范围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基本框架。
从侵权行为主体和行为性质看,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另一类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司法职权的行为。后一类行为中又具体分为三种情形:第一是在刑事追诉过程中的违法或错误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监狱管理权的行为;第二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和保全措施的行为;第三是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的错误行为等。从侵权客体来看,主要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2)对现行国家赔偿范围的反思和拓展。目前立法来看,我国国家赔偿范围过窄,应当予以扩展。
一是权益范围问题。国家赔偿的权益范围,目前只是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就人身权而言也不是全部的人身权,而是限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而且在财产损害中,只有直接损失才给予赔偿,对直接财产损害中可得利益的损失不予赔偿。目前,与《国家赔偿法》关系最为密切的《行政诉讼法》,在司法解释中己经突破了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范围限制,扩大到对“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概括范围,同时新修订的《宪法》第三十三条也宣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将“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提升为法律概念。因此,在拓展国家赔偿范围时应当以宪法中关于公民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规定为依据,将现行国家赔偿法中有关“人身权、财产权”的限制规定取消,肯定合法利益损害赔偿应当受到承认和保护,国家机关职权行为对这些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尤其是应当将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间接损失赔偿纳入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
二是事项范围问题。主要是公有公共设施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问题。公有公共设施的功能就是服务于社会大众,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特征。目前在我国,公有公共设施的设立与管理,始终都有国家行政职能或者是公共行政职能介于其中,有明显的行政作用或性质,将其排除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外显然不合情理。因此,公有公共设施致人损害的赔偿问题,应当划归公法调整的范围,而不应当属于私法或民法调整的范围。从实际上看,将公有公共设施致人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也有利于更加全面和客观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否则,在
民事赔偿程序中,我们始终无法对介于其中的国家行政或者公共行政行为进行评判和决定效力。
三是行为范围问题。其一,国家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即不作为行为是否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问题,在《国家赔偿法》规定中是不明确的。无论是行政赔偿范围还是刑事偿范围,都使用了“行使职权”这个限制词,而不作为行为恰好就是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职权的情形。所以,在国家赔偿的实践中,对于国家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是否也属于赔偿责任的行为范围,认识和做法上一直是不统一的。尤其是对于刑事等司法赔偿责任,大多不包括不作为行为。其实,不作为行为,与作为一样都是法律上的一种行为方式,不作为行为也同样能够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私法制度不同,国家机关在公法上负有保护人民权利的法定职责,不履行保护职责,不预防、不阻止、不消除和不减轻损害结果的,就是对其职责的懈怠,对受害人权益的损害,当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二,抽象行政行为的侵权赔偿责任问题巫需解决。《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抽象行政行为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之内,所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造成损害的,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但是抽象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情况相当普遍,其与具体行政行为一样可以造成当事人权益的损害。抽象行为的现行监督与责任机制中,没有赔偿责任,只有其他监督制约手段,如撤销、责令纠正等。这些手段只能解决国家机关的行为效力问题,不能解决受害人的损失弥补问题。而且,1999年的《行政复议法》已作了重大的修改,允许申请人在申请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行政诉讼法》虽然没有修改,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新的司法解释中,删除了原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解释,其用意也包括淡化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界限,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这种新形势和制度背景下,国家赔偿的行为范围也具备了扩大到抽象行政行为的条件和可能。建议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因为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不是法律规范,不是法律渊源,不具有法的约束力的规定性,没有必要把他们作为立法问题再交给立法机关或制定机关去审查解决。其三,法院的错判行为致人损害赔偿。按照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因法院的错判行为而导致的损害赔偿原则上国家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只有在刑事诉讼中“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刑事错判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民事和行政错判等,都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这种制度不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也有违国家赔偿制度的目的。在我国现行体制和实践中,法院的独立性是有限的而不是绝对的,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一样,是执行法律的国家机构,是国家机构体系中的一种,由权力机关产生,对权力机关负责,这就使法院失去了可以完全免除国家赔偿责任的基础。另外,从司法实践来看,法官在办理案件中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确实存在着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贪污受贿等情形。这些情形下的“错判”,实际上是法官故意违法的错判,是对法律的恶意歪曲,必须得到纠正,也应当受到惩罚和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以司法的独立和权威作“挡箭牌”,掩盖其中的“罪恶”。所以,国家赔偿范围应扩大到整个审判机关违法行使审判权的行为,在现有的刑事错判范围基础上,再增加民事、行政诉讼中的错判行为及其他不当或违法行使审判权的行为,如违法采取强制措施、违法执行等国家赔偿责任。这样,有利于纯洁法官队伍,提高法官的素质和水平,减少和避免法官的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和贪污受贿。其四是军事损害赔偿。军事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军事权的国家机关,领导和管理军队的各项活动,当军事行动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时,军事机关自然应当予以赔偿,不应有什么例外和特权。在实际生活中,军事机关及其组成人员执行职务时因违法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把军事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类型之中,既有利于军民关系的发展,也有利于军队的建设。四是科学界定免除国家赔偿责任的范围。《国家赔偿法》对于行政和刑事赔偿范围的规定中,有一些免除国家赔偿
责任的规定过于宽泛,值得研究。其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人被羁押的,被完全排除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外。这种排除一是违背了无罪被羁押就应当赔偿的结果归责原则,把以保护受害人权益和弥补受害人损失为主旨的赔偿制度,变成了评价羁押行为是否符合条件和是否违法的审查评价制度,偏离了赔偿责任法的“主航道”;二是在实践中这项规定容易用来作为错拘、错捕和错判而又不赔偿的借口。因为,所谓“不认为是犯罪”完全是由司法办案机关自己来作出的,这个标准实际上成了程序或形式标准。办案机关为了免除自己的国家赔偿责任,常常就是以(自己)“不认为是犯罪”为理由的。事实上,“不认为是犯罪”,不是司法机关的“宽恕”或“恩赐”,而是客观标准的非绝对性所致;“不认为是犯罪”,是结果上的无罪,不是事实上有罪而在法律上按无罪处理。对无罪之人进行羁押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其二,因公民虚假陈述、伪造有罪证据和自伤、自残而免除国家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民故意做虚假陈述或伪造有罪证据而被羁押或被判处刑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公民自伤、自残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也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四种情形下完全免除国家赔偿责任的规定,是不合理的。从理论上说,这四种情形下完全免除国家赔偿责任,是基于过错原理,认为公民自己有过错在其中,不能让国家来为公民的过错承担责任。但问题在于,过错原理在此并没有坚持始终和全面,只是对公民适用,对国家机关并没有适用。事实上,公民故意作虚假陈述、伪造有罪证据、自伤、自残等,大多是因为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所致或者是与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如刑讯逼供等有关,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机关具有更大的过错。依据公平和过错原理,应当是双方按照过错程度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因一方(公民)有过错就完全免除另一方(国家机关)的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应当是公民故意做虚假陈述、伪造有罪证据、自伤、自残的,国家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国家机关有违法行为或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其四,存疑不诉案件的免除国家赔偿责任问题。既然刑事法律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既然不能判决有罪,该公民在结果上和法律上就是无罪。无罪之人被羁押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这是一条基本原则。无论这种无罪的原因和过程是什么,法律上最终是无罪的,而且羁押造成的损害又是存在的,没有理由免除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
范文二:国家赔偿的范围
国家赔偿的范围
1.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范围包括: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5)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的;
(6)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7)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法》对刑事赔偿作出具体规定,对于进一步促进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意义。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
(1)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的;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2)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
3.司法赔偿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要给予有限制的赔偿。
范文三:国家赔偿的范围
试述国家赔??偿的范围。(胡滨)
国家赔偿范??围是指一国??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国家赔偿范??围主要涉及??三个要素:侵权行为主??体,即国家对哪??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行为,即国家对哪??些国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损害结果,即国家对于??受害人的哪??些损害给予??赔偿。
(1)现行规定。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赔偿范围主??要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
所谓行政赔??偿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因为违法行??政给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由国家进行??赔偿的法律??行为,主要体现在??《国家赔偿法??》第三条及第??四条。
刑事赔偿是??行使侦察、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给予的赔??偿,主要体现在??《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
非刑事司法??赔偿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主要体现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
该法第二条??还确定了我??国国家赔偿??的违法归责??原则,第二十八条??定了对侵犯??财产权赔偿??直接损失的??基本原则。这两个条款??,虽然没有对??国家赔偿范??围做直接规??定,但从另外一??个视角对国??家赔偿范围??进行了限制??。同时该法在??第五条和第??十七条当中??设置了国家??赔偿免责条??款,进一步缩小??了赔偿范围??。
以上即是我??国现行国家??赔偿范围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基??本框架。
从侵权行为??主体和行为??性质看,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另一类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司法??职权的行为??。后一类行为??中又具体分??为三种情形??:第一是在刑??事追诉过程??中的违法或??错误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监狱管理权??的行为;第二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和保全措??施的行为;第三是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的??错误行为等??。从侵权客体??来看,主要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2)对现行国家??赔偿范围的??反思和拓展??。目前立法来??看,我国国家赔??偿范围过窄??,应当予以扩??展。
一是权益范??围问题。国家赔偿的??权益范围,目前只是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就人身权而??言也不是全??部的人身权??,而是限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而且在财产??损害中,只有直接损??失才给予赔??偿,对直接财产??损害中可得??利益的损失??不予赔偿。目前,与《国家赔偿法??》关系最为密??切的《行政诉讼法??》,在司法解释??中己经突破??了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范??围限制,扩大到对“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概括范围??,同时新修订??的《宪法》第三十三条??也宣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将“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提升为??法律概念。因此,在拓展国家??赔偿范围时??应当以宪法??中关于公民??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规定为依据??,将现行国家??赔偿法中有??关“人身权、财产权”的限制规定??取消,肯定合法利??益损害赔偿??应当受到承??认和保护,国家机关职??权行为对这??些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尤其是应当??将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间接损失赔??偿纳入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
二是事项范??围问题。主要是公有??公共设施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问题??。公有公共设??施的功能就??是服务于社??会大众,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特??征。目前在我国??,公有公共设??施的设立与??管理,始终都有国??家行政职能??或者是公共??行政职能介??于其中,有明显的行??政作用或性??质,将其排除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外显然??不合情理。因此,公有公共设??施致人损害??的赔偿问题??,应当划归公??法调整的范??围,而不应当属??于私法或民??法调整的范??围。从实际上看??,将公有公共
??设施致人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也有利于更??加全面和客??观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否则,在民事赔偿??程序中,我们始终无??法对介于其??中的国家行??政或者公共??行政行为进??行评判和决??定效力。
三是行为范??围问题。其一,国家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即??不作为行为??是否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问题,在《国家赔偿法??》规定中是不??明确的。无论是行政??赔偿范围还??是刑事偿范??围,都使用了“行使职权”这个限制词??,而不作为行??为恰好就是??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职
所以,在国家赔偿??的实践中,对于国家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是否也??属于赔偿责??任权??的情形。
的行为范??围,认识和做法??上一直是不??统一的。尤其是对于??刑事等司法??赔偿责任,大多不包括??不作为行为??。其实,不作为行为??,与作为一样??都是法律上??的一种行为??方式,不作为行为??也同样能够??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私法制度??不同,国家机关在??公法上负有??保护人民权??利的法定职??责,不履行保护??职责,不预防、不阻止、不消除和不??减轻损害结??果的,就是对其职??责的懈怠,对受害人权??益的损害,当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二,抽象行政行??为的侵权赔??偿责任问题??巫需解决。《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抽象行政??行为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之内,所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造成损??害的,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但是抽象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情况??相当普遍,其与具体行??政行为一样??可以造成当??事人权益的??损害。抽象行为的??现行监督与??责任机制中??,没有赔偿责??任,只有其他监??督制约手段??,如撤销、责令纠正等??。这些手段只??能解决国家??机关的行为??效力问题,不能解决受??害人的损失??弥补问题。而且,1999年??的《行政复议法??》已作了重大??的修改,允许申请人??在申请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行政诉讼法??》虽然没有修??改,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新的司??法解释中,删除了原来??对具体行政??行
其用意也包??括淡化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界限,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为的解释??,
范??围。在这种新形??势和制度背??景下,国家赔偿的??行为范围也??具备了扩大??到抽象行政??行为的条件??和可能。建议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因为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不是法律规??范,不是法律渊??源,不具有法的??约束力的规??定性,没有必要把??他们作为立??法问题再交??给立法机关??或制定机关??去审查解决??。其三,法院的错判??行为致人损??害赔偿。按照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因法院的错??判行为而导??致的损害赔??偿原则上国??家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只有在刑事??诉讼中“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刑事错??判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民事和行政??错判等,都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这种制度不??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也有违国家??赔偿制度的??目的。在我国现行??体制和实践??中,法院的独立??性是有限的??而不是绝对??的,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一??样,是执行法律??的国家机构??,是国家机构??体系中的一??种,由权力机关??产生,对权力机关??负责,这就使法院??失去了可以??完全免除国??家赔偿责任??的基础。另外,从司法实践??来看,法官在办理??案件中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确实存在着??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贪污受贿等??情形。这些情形下??的“错判”,实际上是法??官故意违法??的错判,是对法律的??恶意歪曲,必须得到纠??正,也应当受到??惩罚和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以司法??的独立和权??威作“挡箭牌”,掩盖其中的??“罪恶”。所以,国家赔偿范??围应扩大到??整个审判机??关违法行使??审判权的行??为,在现有的刑??事错判范围??基础上,再增加民事??、行政诉讼中??的错判行为??及其他不当??或违法行使??审判权的行??为,如违法采取??强制措施、违法执行等??国家赔偿责??任。这样,有利于纯洁??法官队伍,提高法官的??素质和水平??,减少和避免??法官的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和??贪污受贿。其四是军事??损害赔偿。军事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军事权的??国家机关,领导和管理??军队的各项??活动,当军事行动??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时??,军事机关自??然应当予以??赔偿,不应有什么??例外和特权??。在实际生活??中,军事机关及??其组成人员??执行职务时??因违法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把军事赔偿??纳入国家
赔??偿的类型之??中,既有利于军??民关系的发??展,也有利于军??队的建设。四是科学界??定免除国家??赔偿责任的??范围。《国家赔偿法??》对于行政和??刑事赔偿范??围的规定中??,有一些免除??国家赔偿责??任的规定过??于宽泛,值得研究。其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人被羁押的??,被完全排除??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外。这种排除一??是违背了无??罪被羁押就??应当赔偿的??结果归责原??则,把以保护受??害人权益和??弥补受害人??损失为主旨??的赔偿制度??,变成了评价??羁押行为是??否符合条件??和是否违法??的审查评价??制度,偏离了赔偿??责任法的“主航道”;二是
因为,所谓“不认在实践??中这项规定??容易用来作??为错拘、错捕和错判??而又不赔偿??的借口。
为是犯??罪”完全是由司??法办案机关??自己来作出??的,这个标准实??际上成了程??序或形式标??准。办案机关为??了免除自己??的国家赔偿??责任,常常就是以??(自己)“不认为是犯??罪”为理由的。事实上,“不认为是犯??罪”,不是司法机??关的“宽恕”或“恩赐”,而是客观标??准的非绝对??性所致;“不认为是犯??罪”,是结果上的??无罪,不是事实上??有罪而在法??律上按无罪??处理。对无罪之人??进行羁押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其二,因公民虚假??陈述、伪造有罪证??据和自伤、自残而免除??国家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民故意做??虚假陈述或??伪造有罪证??据而被羁押??或被判处刑??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公民自伤??、自残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也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四种情形??下完全免除??国家赔偿责??任的规定,是不合理的??。从理论上说??,这四种情形??下完全免除??国家赔偿责??任,是基于过错??原理,认为公民自??己有过错在??其中,不能让国家??来为公民的??过错承担责??任。但问题在于??,过错原理在??此并没有坚??持始终和全??面,只是对公民??适用,对国家机关??并没有适用??。事实上,公民故意作??虚假陈述、伪造有罪证??据、自伤、自残等,大多是因为??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所??致或者是与??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如刑讯逼供??等有关,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机关??具有更大的??
依据公平和??过错原理,应当是双方??按照过错程??度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因过错。
一??方(公民)有过错就完??全免除另一??方(国家机关)的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应当是公民??故意做虚假??陈述、伪造有罪证??据、自伤、自残的,国家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国家机??关有违法行??为或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其四,存疑不诉案??件的免除国??家赔偿责任??问题。既然刑事法??律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既然不能判??决有罪,该公民在结??果上和法律??上就是无罪??。无罪之人被??羁押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这是一条基??本原则。无论这种无??罪的原因和??过程是什么??,法律上最终??是无罪的,而且羁押造??成的损害又??是存在的,没有理由免??除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
范文四:国家赔偿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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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ao.lawtime.cn 国家赔偿的方式 国家赔偿的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形式。纵观世界各国的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外乎有三种:金钱赔偿、恢复原状、返还财产。
(1)金钱赔偿:指在计算或者估算受害人的损害程度后,以货币支付的形式,给予受害人一定额度的金钱的赔偿方式。金钱赔偿的适用,一般应以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为前提。具体讲,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及生命健康权的;
2)侵犯受害人的财产权,其财产已经灭失、拍卖,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已不可能的。
3)侵犯受害人的财产权,其财产已被损坏,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有重大困难的;
4)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与法律规范相抵触的。
(2)恢复原状:指负有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按照受害人的愿望和要求,将受害人的财产或者权利恢复原来状态的条件下才能适用。它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形:
1)应当返还的财产被损坏,能够恢复原状的;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3)恢复原状不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
此外,国家赔偿中的恢复原状的适用范围比民事赔偿中恢复原状的使用范围要广,除了财产的恢复原状外,还包括权利的恢复原状,如恢复原居住地的户口、恢复职级。
(3)返还财产:指赔偿义务机关将因其侵权行为的侵害而脱离受害人控制的财产,归还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占有权的受害人的赔偿方式。返还财产的适用条件主要有:
1)原物存在;
2)比金钱赔偿更为便捷。如果原物已被运往外地或其下落需要查找,则不如金钱赔偿便捷。
3)不影响公务。如果原物已用于公务活动,返还会影响公务活动时,应采用金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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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国家赔偿的概念
1、国家赔偿的概念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通过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通过法定义务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包括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能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以及对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 2、国家赔偿的特征 1)赔偿主体的特定性 赔偿主体的特定性是指国家赔偿责任的承担者只能是国家,而不能是其他人。在国家赔偿责任中,行为主体与赔偿主体是相分离的。行为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赔偿主体都是国家。就是说,是因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损害,国家才承担责任。无论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主观状态如何,国家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国家赔偿责任并不排队在特定情况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即对国家应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在国家赔偿法中体现为国家追偿权。 2)赔偿基础的职权性 赔偿基础的职权性是指国家赔偿责任只能发生在行使国家职权的过程中。没有行使国家职权的行为,就不可能发生国家赔偿责任。在行使国家职权过程中,职权的行使者与相对人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地位,被管理者处于弱者的地位。基于此我国立法机关将国家赔偿责任予以单独立法,尽管我国民法通则对我国赔偿责任亦有规定。 3)赔偿范围的限定性 赔偿范围的限定性指的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完全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范围主要体现在:?对财产损害,只赔偿实际损失,即直接损失,而不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对人身伤害,不允许单独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示;?受害人可以取得赔偿权利的范围通过法律作出了严格限制;?对损害赔偿金,法律明确规定了计算标准。 4)赔偿程序的特殊性 赔偿程序的特殊性是指受害人请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途径是特殊的,不同于一般的赔偿请求途径。其主要体现在:?赔偿请求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即必须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但对行政赔偿而言,如果受害人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也可以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刑事赔偿不实行诉讼程序,受害人只能通过非诉讼程序求偿。?对于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收取任何旨骼。 5)赔偿费用的专门性赔偿费用的专门性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费用是由国家财政列支的。如国家赔偿法第29条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3、国家赔偿的功能: 1)权利救济功能是指当公民、组织的合示权益受到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的违法侵犯并造成损害时,国家赔偿所具有的对公民组织受侵害的合法权益给予恢复或弥补的功能。 2)制约与预防功能 是指国家赔偿所具有的预防和控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违法侵权行为,促进国家机关加强内部监督和国家工作人员加强自律的作用。 3)公务保护功能 4)保护海外侨民在受到外国政府侵害时获得救济的功能。 5)调整公私利益的功能 6)体现民主和标示法治的功能。 4、国家赔偿的类型: 1)立法赔偿 2)行政赔偿 3)司法赔偿 5、国家赔偿法的概念是指涉及国家赔偿责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6、国家赔偿法的渊源: 1)宪法; 2)国家赔偿法典; 3)民法通则; 4)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5)行政复议法; 6)其他涉及国家赔偿的单行法律; 7)法律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