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企业哪些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支出 税前扣除
企业哪些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支出 税前扣除
“新的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的出台,对我们公司是大利好~”上海一家外贸企业的财务总监钟磊颇为兴奋。
钟磊所在的企业是一家民营企业,两税合并之后,企业将从原来的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下调为25%,与外资企业持平。而同样为钟磊关注的是,按照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那么,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和老法相比有哪些具体项目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呢,对企业的利好又会有多少,
统一了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
企业放心引进高薪人才
[案例1]
飞翔投资有限公司引进金融理财专家1名,每月工资薪金2万元,2007年以前公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只能按照个人所得税征税标准1600元扣除,其余多支出的费用都由企业自己负担。2008年不仅个人所得税征税标准提高到2000元,而且企业给理财专家增加的工资薪金都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打入企业成本中,不缴税,企业税费由此减少。
旧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这是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对合理的判断,主要从雇员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配比合理进行,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由于内资企业的计税工资已经放开,内外资企业按工资薪金支出额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也统一了。
同时,这条对效益好的企业员工将是极大的鼓励,按照原先的规定,企业由税务部门核定一个计税工资,超出计税工资的部分,都必须在税后列支,这使效益好的企业也不能提高员工收入。现在,员工不仅可以分享企业成长的成果,企业也可以放心引进高薪人才,加速企业的成长。
统一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
企业可以放开手脚做广告
[案例2]
起起创意投资公司计划在北京奥运会期间投资2000万元做广告,按照原来的规定只能将40万元的广告费用在交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掉,其余1960万元要靠自己逐步消化,觉得有点不合算。现在提高了广告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对于广告费用率高、实际所得税率高、销售净利率低的企业来说受益是很大的,也就是说,起起公司可以先扣除300万元,其余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实际税前抵扣比例每提高5个百分点,按照目前20%的平均所得税税率计算,企业的净利润就相应提高1个百分点。
关于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老税法对内资企业实行的是根据不同行业采用不同的比例限制扣除的政策,对外资企业则没有限制。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同时,考虑到部分行业和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发生情况较为特殊,需要根据其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统一了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
鼓励企业进行捐赠
[案例3]
某中小企业年利润为5万元,按照25%企业所得税率计算,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50000*25%=12500元。如果企业向慈善基金会捐赠,根据新税法,企业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额最高可达到50000*12%=6000元,当年应缴纳的税额应为50000-6000=44000,再将44000*25%=1.1万元。而按照原税法3%的扣除比例,这家企业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额最高限额为50000*3%=1500元,当年应纳税额(50000-1500)*25%=1.21万元。也就是说,该企业当年可以少缴税款1.21-1.1=0.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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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企业缴纳年金 标准内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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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缴纳年金 标准内可以扣除
企业年金就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企业及其雇员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和本企业经济状况而自愿建立的、旨在提高雇员退休后生活水平、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进行重要补充的一种养老保险形式。目前,许多企业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同时也为了保持员工队伍的稳定,相继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第20号),企业年金的缴费额度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缴纳的年金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能否扣除,以鼓励企业建立年金制度呢,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准予扣除。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基本养老以及个人的商业养老保险共同构成养老保障的三大支柱。作为养老保险的补充,企业年金由企业方和员工方共同缴费构成。基本养老是强制性的,任何企业都必须执行,且允许税前扣除。而企业年金却是企业自愿的,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年金制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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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但在财税[2009]27号文件中,并未明确职工工资总额是按当年计算还是按照上年度计算。《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另外,由于企业年金采取的是自愿的原则,并不一定涉及所有职工。因此,企业所得税只能根据已纳入企业年金范围的职工的工资总额这个基数计算扣除。例如,某企业有员工200人,2010年度工资总额为960万元。那么,该企业如果为全体员工缴纳年金的话,缴纳额应不超过960×1?12=8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企业年金为960×5%=48(万元),企业缴纳了80万元的年金,则有80-48=32(万元)不得税前扣除。如果按照自愿的原则,该企业只有150人缴纳企业年金,150人的工资总额为720万元,缴纳额应不超过720×1?12=6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企业年金为720×5%=36(万元),企业缴纳了60万元的年金,则有60-36=24(万元)不得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年金的税前扣除问题,还应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规定执行,即“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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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企业财务通则》
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企业缴费应当
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这样,一方面,企业所得税允许工资
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另一方面,对超过工资总额4%
的部分不能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这又应当如何进行企业所得
税处理呢,其实,财企[2008]34号文件的规定是针对国有企业
而言的,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所以在行文范围上明确为“党
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
部,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并不
适用非国有企业。另外,虽然对国有企业超过工资总额4%的部
分不能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但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对
于企业年金不超过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仍可以
在税前扣除,对超过1%的部分应当当作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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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企业缴纳年金 标准内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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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缴纳年金 标准内可以扣除
企业年金就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企业及其雇员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和本企业经济状况而自愿建立的、旨在提高雇员退休后生活水平、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进行重要补充的一种养老保险形式。目前,许多企业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同时也为了保持员工队伍的稳定,相继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第20号),企业年金的缴费额度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缴纳的年金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能否扣除,以鼓励企业建立年金制度呢,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准予扣除。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基本养老以及个人的商业养老保险共同构成养老保障的三大支柱。作为养老保险的补充,企业年金由企业方和员工方共同缴费构成。基本养老是强制性的,任何企业都必须执行,且允许税前扣除。而企业年金却是企业自愿的,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年金制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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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但在财税[2009]27号文件中,并未明确职工工资总额是按当年计算还是按照上年度计算。《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另外,由于企业年金采取的是自愿的原则,并不一定涉及所有职工。因此,企业所得税只能根据已纳入企业年金范围的职工的工资总额这个基数计算扣除。例如,某企业有员工200人,2010年度工资总额为960万元。那么,该企业如果为全体员工缴纳年金的话,缴纳额应不超过960×1?12=8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企业年金为960×5%=48(万元),企业缴纳了80万元的年金,则有80-48=32(万元)不得税前扣除。如果按照自愿的原则,该企业只有150人缴纳企业年金,150人的工资总额为720万元,缴纳额应不超过720×1?12=6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企业年金为720×5%=36(万元),企业缴纳了60万元的年金,则有60-36=24(万元)不得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年金的税前扣除问题,还应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规定执行,即“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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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企业财务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企业缴费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这样,一方面,企业所得税允许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另一方面,对超过工资总额4%的部分不能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这又应当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呢,其实,财企[2008]34号文件的规定是针对国有企业而言的,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所以在行文范围上明确为“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并不适用非国有企业。另外,虽然对国有企业超过工资总额4%的部分不能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但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对于企业年金不超过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仍可以在税前扣除,对超过1%的部分应当当作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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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企业缴纳年金 标准内可以扣除
企业缴纳年金 标准内可以扣除
企业年金就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企业及其雇员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和本企业经济状况而自愿建立的、旨在提高雇员退休后生活水平、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进行重要补充的一种养老保险形式。目前,许多企业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同时也为了保持员工队伍的稳定,相继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第20号),企业年金的缴费额度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缴纳的年金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能否扣除,以鼓励企业建立年金制度呢,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准予扣除。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基本养老以及个人的商业养老保险共同构成养老保障的三大支柱。作为养老保险的补充,企业年金由企业方和员工方共同缴费构成。基本养老是强制性的,任何企业都必须执行,且允许税前扣除。而企业年金却是企业自愿的,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年金制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
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但在财税[2009]27号文件中,并未明确职工工资总额是按当年计算还是按照上年度计算。《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另外,由于企业年金采取的是自愿的原则,并不一定涉及所有职工。因此,企业所得税只能根据已纳入企业年金范围的职工的工资总额这个基数计算扣除。例如,某企业有员工200人,2010年度工资总额为960万元。那么,该企业如果为全体员工缴纳年金的话,缴纳额应不超过960×1?12=8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企业年金为960×5%=48(万元),企业缴纳了80万元的年金,则有80-48=32(万元)不得税前扣除。如果按照自愿的原则,该企业只有150人缴纳企业年金,150人的工资总额为720万元,缴纳额应不超过720×1?12=6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企业年金为720×5%=36(万元),企业缴纳了60万元的年金,则有60-36=24(万元)不得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年金的税前扣除问题,还应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规定执行,即“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
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企业财务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企业缴费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这样,一方面,企业所得税允许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另一方面,对超过工资总额4%的部分不能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这又应当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呢,其实,财企[2008]34号文件的规定是针对国有企业而言的,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所以在行文范围上明确为“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并不适用非国有企业。另外,虽然对国有企业超过工资总额4%的部分不能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但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对于企业年金不超过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仍可以在税前扣除,对超过1%的部分应当当作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以下为赠送的简历模板不需要的下载后可以编辑删除,谢谢~~
性别:女 出生年份:198*9 暂未命名 民族: 政治面貌:党员
意向职位:护士 现居地:广东省 身高:164 cm
期望薪资:2000-3000
工作地点:广东省 教育经历 2006-09—2008-07 语言能力 广州医学院
英语 所学专业:护理学类
读写:?????(良好) 获得学历:大专
听说:?????(良好)
工作/实习经历
相关技能 2008-07—2009-07
计算机 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良好) 单位觃模:1000人以上 单位性质:国营
助理护士
兴趣爱好 工作地点:广州市盘福路 下属人数:1
工作内容: 看书、听音乐、滑旱冰、 在护士长和护师的指导下工作,主要负责病人的基础护理和付治疗,协助医生护士抢救,完成病人的输液和指导病人正确服药及心理健康宣教,根据医嘱完成病人的输血工作,病人进行化疗时要负责心电监护仪的操作。人
自我评价
我是一个充满自信心且具有高度责任感的女孩,经过1年多的临床工作,强烈认识到爱心、耐心和高度责任感对护理工作的重要性!在血液内科一年的锻炼,让我学会了很多血液科及大内科的知识,临床护理和急救更加磨练了我的意志,极大地提高了我的操作能力和水平。自信这一年的工作让我实现了从护理实习生到内科护士的飞跃,有信心接受一份全职护士工作。当然一年的时间不可能完全达到专业护士的要求,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更加努力,为护理工作尽职尽责!
专长描述
1.能熟练进行各项护理操作,应变能力强,能在实际操作中不断地学习,因而能很快融入到新的工作中; 2.擅长对常见血液病、多发病进行观察和护理; 3.熟练掌握呼吸机和心电监护仪等急救设备的操作,对急救的基本程序和技术要求,以及危重病人的护理、病情监测的技术重难点基本掌握; 4.对病人的心理护理的基本技巧有一定地认知。 目前就读于广州医学院护理学专业一年级。
张卢良
性别:男 出生年份:
邮箱:qqjianli_l90@qq.com QQ:123456
民族:汉族 现居地:上海
婚姻状况:未婚 身高:174 cm
体重:74 kg
教育经历
2010-09—2013-07
人民大学
所学专业:网络工程 获得学历:本科 求职意向 工作/实习经历
意向职位:网络工程师 2013-08—现在 期望薪资:7500 XX公司 工作地点:上海 网络工程师
语言能力 相关技能
英语 网络工程相关 读写:?????(熟练) ?????(精通) 听说:?????(熟练)
自我评价 兴趣爱好 积极乐观,观察能力强,能够理智思考问题;个性开朗,适应新环境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敢于迎接爱好看球、滑冰 挑战,敢于承担责任,具有良好人际关系。
扫一扫,手机查看本简历
范文五:企业哪些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和以前的企业所得税法相比,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哪些具体项目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呢?对企业带来好处又会有多少?
“新的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的出台,对我们公司是大利好!”上海一家外贸企业的财务总监钟磊颇为兴奋。
钟磊所在的企业是一家民营企业,两税合并之后,企业将从原来的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下调为25,,与外资企业持平。而同样为钟磊关注的是,按照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那么,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和老法相比有哪些具体项目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呢?对企业的利好又会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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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了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 企业放心引进高薪人才
[案例1]
飞翔投资有限公司引进金融理财专家1名,每月工资薪金2万元,2007年以前公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只能按照个人所得税征税标准1 600元扣除,其余多支出的费用都由企业自己负担。2008年不仅个人所得税征税标准提高到2000元,而且企业给理财专家增加的工资薪金都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打入企业成本中,不缴税,企业税费由此减少。
旧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这是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企业所得说法实施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对合理的判断,主要从雇员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配比合理进行,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由于内资企业的计税工资已经放开,内外资企业按工资薪金支出额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也统一了。
同时,这条对效益好的企业员工将是极大的鼓励,按照原先的规定,企业由税务部门核定一个计税工资,超出计税工资的部分,都必须在税后列支,这使效益好的企业也不
2
能提高员工收入。现在,员工不仅可以分享企业成长的成果,企业也可以放心引进高薪人才,加速企业的成长。
统一了广告费和业务定会费的税前扣除 企业可以放开手脚做广告
[案例2]
起起创意投资公司计划在北京奥运会期间投资200077元做广告,按照原来的规定只能将40万元的广告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掉,其余1960万元要靠自己逐步消化,觉得有点不合算。现在提高了广告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对于广告费用率高、实际所得税率高、销售净利率低的企业来说受益是很大的,也就是说,起起公司可以先扣除300万元,其余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实际税前抵扣比例每提高5个百分点,按照目前20,的平均所得税税率计算,企业的净利润就相应提高1个百分点。
关于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老税法对内资企业实行的是根据不同行业采用不同的比例限制扣除的政策,对外资企业则没有限制。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同时,考虑到部分行业和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发生情况较为特殊,需要根据其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
3
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统一了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
鼓励企业进行捐赠
[案例3]
某中小企业年利润为5万元,按照25,企业所得税率计算,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50000×25,=12500元。如果企业向慈善基金会捐赠,根据新税法,企业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额最高可达到50000×12,=6000元,当年应缴纳的税额应为50000-6000=44000,再将44000×25,=1.1万元。而按照原税法3,的扣除比例,这家企业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额最高限额为50000×3,=1500元,当年应纳税额(50000-1500)×25,=1.21万元。也就是说,该企业当年可以少缴税款1.21-1.1=0.11万元。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老税法对内资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只有3,的列支标准。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为增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公益性捐赠作了界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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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同时明确规定了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范围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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