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辅导员管理办法
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海南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精神~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和《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 编制与职数
第三条 学校原则上按照师生比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每个学院、每个年级都应配备专职辅导员。
第四条 学校单独名列专职辅导员编制数~其他人员不得挤占专职辅导员的编制。
第三章 任职条件与选聘
第五条 专职辅导员任职条件
,一,一般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马克思主义 理论、哲学、政治学、法学、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等相关的学科背景~身心健康。
,二,原则上必须是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具有较高的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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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质、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高度的党性原则~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作风正派。
,四,大学期间担任过学生干部~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计算力操作能力。
,五,具有严明的组织纪律观念、服从安排~团结协作~有大局意识。
第六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校组织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具体组织实施~按照辅导员任职条件及笔试、面试等相关考核程序进行选聘工作。
第七条 辅导员一般面向全国从马克思主义理论、哲学、政治学、法学、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以及我校现有招生专业的优秀毕业生中招聘选拔。被聘用的辅导员参加省学校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 岗位职责与工作要求
第八条 专职辅导员岗位职责
,一,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1、指导学生学习政治理论~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加强对学生的爱国主义、思想道德、法律法规、诚信教育、安全防范和国防教育。
2、帮助各二级学院党总支指导学生党支部建设~做好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指导学生团支部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活动~做好团员教育、评议、发展、管理和推优工作。
3、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主题教育活动~帮助学生树立牢固的专业思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引导学生确立正确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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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目标。
4、及时向学生通报学校、学院的重大事项~深入学生开展调查研究~与所负责年级,专业,的学生交流~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帮助学生解决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二,学生日常管理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协助拟定学生工作计划~针对学生中存在的问题和突发事件~及时妥善处理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2、指导和加强学生班级的建设工作~选好支持学生干部开展工作~做好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建立健全学生教育、管理、服务机制~并认真组织实行。
3、组织落实勤工助学、助学贷款、日常行为管理、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文艺体育、假期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和校内外社会公益活动。
4、加强学生特殊群体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5、帮助学生做好职业生涯设计和发展规划~指导学生的就业工作。
6、服务协调班主任做好学生的综合考评、各项评优评奖、学生违纪处理、贫困生的资助申报等工作。
7、组织落实学费住宿费的催缴工作。
8、经常深入学生宿舍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新进辅导员原则上由学校安排入住学生公寓~与学生公寓辅导员积极配合~指导学生创建和谐宿舍、和谐社区。
9、结合实际积极推进班风、学风和校风建设~积极与任课教师、班主任进行沟通~全面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
10、及时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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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开展教育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积极参与处理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三,教学与理论研究工作
1、积极做好思想政治理论、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形势与政策教育、军事理论等课程的教学~原则上每周不超过4学时。
2、加强工作研讨和理论学习~研究学生工作规律、学生成长规律和思想教育工作规律~根据工作中的新情况、新动态~寻求工作新对策~形成管理新措施~不断提高自身理论素养和管理水平。
,四,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指导活动~及时发现并指导学生纠正心理偏差~处理由于学生心理问题而导致的各种突发事件~努力防止因心理问题引发的恶性事件。
,五,完成所在学院和校学生工作部,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专职辅导员的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二,遵循大学生学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五章 职称与职级
第十条 学校按统一的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辅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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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按照海南省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要求~参加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它相关学科的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如专职辅导员申报人数较多~可对专职辅导员申报进行集中评审。
第十一条 学校采取积极措施~鼓励专职辅导员向专业化、职业化的方向发展。辅导员的提拔任用~参照行政管理人员职务晋升系列~可分为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四个等级。
第十二条 专职辅导员晋升为副科级职级~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毕业生、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满3年,不含见习期,~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试用期满合格。
第十三条 专职辅导员晋升为正科级职级~必须取得心理咨询师三级及以上证书或助理职业指导师及以上资格证书或取得中级职称,经学校相关部门认可,~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担任副科级职务满3年,其中担任副科级专职辅导员满1年,~考核称职及以上。
,二,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试用期满合格。
第十四条 专职辅导员晋升为副处级职级~必须担任正科级职务满4年,其中担任正科级专职辅导员满2年,~期间累计3年职工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含优秀辅导员、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等相应等次~省级优秀累计2年~国家级优秀为1年,。
第十五条 专职辅导员晋升为正处级职级~必须担任副处级职务满4年,其中担任副处级专职辅导员满2年,~期间累计2年职工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含优秀辅导员、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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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等相应等次~省级优秀或国家级优秀为1年,
第十六条 副处级以上的专职辅导员职数不超过专职辅导员编制总数的25%~其中正处级专职辅导员职数不超过专职辅导员编制总数的10%。专职辅导员离开学生工作岗位~不再享受副处级、正处级辅导员待遇。
第六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七条 专职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学校有计划地安排辅导员进行在职培训进修。专职辅导员可申请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经学校批准本科毕业生连续工作满三年的可攻读硕士研究生~硕士毕业连续工作满三年的可攻读博士研究生~考取与辅导员职业密切相关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高等教育学、社会学、公共管理学等专业博士研究生~在职不脱产攻读的~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学校、单位、个人共同分担~学校资助学费的三分之一~最高标准不超过2万元。未经批准脱产攻读校内外研究生的~不保留人事关系。
第十八条 专职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双重管理。学生工作部,处,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与学校相关部门和辅导员所在学院共同做好辅导员的选拔、培训、使用、考核、晋升、奖惩等管理工作。学院对辅导员直接管理。
第十九条 专职辅导员的考核按年度进行。重点考核德、能、勤、绩、廉情况~主要包括职业素质、思想政治教育、学生组织建设、学生事务管理、维护校园稳定工作、特色和创新等内容。以辅导员年度工作为依据~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自评与他评相结合~过程评估与业绩评估相结合的考核原则。
第二十条 专职辅导员的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比例不低于学校当年度人事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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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的比例。
第二十一条 专职辅导与的最终考核结果有自我评价、学生评议、学院考评、学生工作部测评四部分组成。
自我评价:占10%。辅导员结合一学年工作关键指标和各项常规工作表现情况等~对照《琼州学院辅导员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填写自评表格进行自我评价。
学生测评:占30%。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在广大学生中开展民主评议~掌握学生对辅导员的测评情况~参与测评的学生要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广泛性~测评时间可提前在每年六月底进行。
二级学院测评:占30%。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在同级党总支领导下~根据辅导员的实际表现和工作实绩对辅导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测评。
学生工作部测评:占30%。学生工作处根据辅导员的日常工作表现和各二级学院测评结果进行汇总~并将测评结果呈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专职辅导员的晋级、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各种奖惩的重要依据。学校每年评选一次校级优秀辅导员~将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各级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按辅导员总数的百分之十的比例评选~统一表彰。
第二十三条 根据辅导员工作的情况~对辅导员给予一定的工作补贴~对年度考核优秀的辅导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专职辅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情结较严重的。
,2,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3,滥用职权~侵犯学生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4,利用职权~索取财物~谋取私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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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和师生的。
,6,违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损害教师形象的。
,7,因身体、心理原因不能胜任辅导员工作的。
,8,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称职的。
,9,不服从安排或者有其它违纪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专职辅导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括本书或者本级别在内。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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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辅导员管理办法
辅导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完善辅导员工作机制,推动辅导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和省教育厅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辅导员队伍实行学校和系(部)双重领导。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学生工作部(处) 作为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对辅导员进行宏观管理和工作指导,各系(部)党总支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具体管理。
第四条 学生工作部(处)和各系(部)应建立严格的辅导员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布置、检查和督促辅导员工作,学习交流,总结研讨;全院辅导员工作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集。
第二章 选聘与配备
第五条 辅导员任职的基本条件是: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具有较高的思想理论和政策水平,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及学校稳定;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热心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乐于奉献;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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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表达能力,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和学位;大学期间担任过主要学生干部;辅导员应是中共党员。
第六条 辅导员原则上为专职岗位。根据我院实际,辅导员以专职为主体、兼职为补充,专兼职相结合。专职辅导员人数原则上按学生数1:200—1:300的比例配备,原则上各系(部)每个年级配备一名专职辅导员。担任两个及以上班级班主任的认定为兼职辅导员。
第七条 辅导员的选聘,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具体程序是:
(一)各系(部)向院人事处申报指标,人事处会同学生处核定选聘指标并经学院同意后发布招聘公告,面向全国高校公开招聘。
(二)各系(部)党总支对应聘本系(部)辅导员岗位的应聘对象提出建议,学生处会同人事处对应聘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确定考核对象。
(三)学校成立辅导员选聘考核工作组,成员由院领导、各系(部)党总支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考核组对考核对象统一进行笔试、面试,并确定初选名单报院党委研究决定。
第八条 辅导员实行聘任制。辅导员一经选聘,须与学院人事处签定合同,担任辅导员不少于4年,中途不得离岗、转岗。在岗期间,确因学校工作需要调任其他岗位的由学院决定。鼓励辅导员向职业化发展,长期从事学生工作。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九条 辅导员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及学校秩序,执行学校规章制度,掌握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状况,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业引导和事务管理,保障学生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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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辅导员岗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学生的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紧紧围绕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紧紧围绕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素质教育等方面的任务要求,注重运用各种工作载体,有针对性地开展生动活泼的思想政治教育,促进学生思想政治觉悟的不断提高;组织开展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抓好学风、校风及班风建设与检查工作,促进学生增强遵守校纪校规的自觉性,努力形成良好的学风、校风。
(二)对学生进行全面成才教育。以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深入进行成才教育,指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目标,制订科学的学习与发展计划,引导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学习,学会健体,促进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协调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指导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社会实践、勤工助学、青年志愿者等活动;做好就业指导工作,指导学生规划职业生涯,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职业观,努力提高毕业生就业率。
(三)做好学生的事务管理工作。包括学生入学教育、军训、学习考勤、综合测评、贫困生资助、学生奖惩、安全教育与管理、宿舍管理、学年小结、毕业鉴定等;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负责学生干部的配备、培养和工作指导;协助党团组织做好学生党团员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建设;重视发挥学生党员、骨干的带头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四)经常深入学生班级、课堂、宿舍,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动态与行为倾向,及时反映学生的意见、要求,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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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辅导员每学年所带学生数原则上不少于200名。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任务。
章 培养培训 第四
第十一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各系(部)应高度重视辅导员队伍建设,做好规划,落实辅导员培训经费,切实做到使用和培养并重,工作与学习并重。
第十二条 辅导员应先培训后上岗。辅导员培训以学生工作部(处)为主组织。有计划地选送辅导员参加省内外各种培训班,进修学习。培训工作应经常化、制度化。
第十三条 辅导员培训重点是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事政策、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以及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化辅导与培训,提高其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政策水平、业务水平,帮助他们开阔视野,拓展思路,提高做好本职工作的能力。
第十四条 鼓励和选拔优秀辅导员在职定向攻读高一级学历、学位或进修相关课程。辅导员在职攻读高一级学历、学位或进修,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 鼓励辅导员参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并合理确定其工作量;鼓励辅导员参加科研工作,申报各级科研项目,并从科研条件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六条 辅导员每学年考核一次。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十七条 辅导员的考核,在学生工作部(处)指导下,由各系(部)党总支具体负责实施,考核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 辅导员考核,应在本人工作总结、自评的基- 4 -
础上,根据定性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的原则,参照相应的考评体系(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订),结合所带学生情况和干部、教师评议,确定考核等级。
第十九条 完善辅导员评优奖励制度。学校将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学校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每学年评选表彰一批优秀辅导员,在全院树立典型,鼓励先进,交流经验,促进工作。
第二十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的辅导员,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适当扣除辅导员专项津贴。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辅导员应及时调整岗位或予以解聘: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学生评价差,在学生中威信低;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不能正常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以及其他不得从事辅导员工作的情形。
第六章 相关待遇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按规定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经考核合格者,给予与其职务职称相应的岗位津贴和专项津贴、通讯补贴。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职称评定、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的依据。凡被评为校级优秀辅导员者,在进修、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第二十四条 坚持相对稳定和合理流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一部分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门人才,长期从事辅导员工作。对连续从事辅导员工作满一定年限,工作业绩突出的辅导员,解决他们在辅导员岗位期间的相应职级和待遇问题。
第二十五条 把辅导员队伍作为学校党政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根据其任职年限和实际工作表现晋升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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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职级待遇,也可向教学、科研岗位输送或向其他部门推荐。辅导员转入其他管理工作岗位,应当参照管理工作岗位同等情况确定相应级别的行政待遇。
第二十六条 辅导员晋级在考核合格的基础上确定。具有本科学历的专职辅导员工作3年以上可定为副科级待遇,工作5年以上经考核、考察合格,可定为正科级待遇,工作8年以上,比较优秀者可定为副处级待遇。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专职辅导员,工作1年以上可定为副科级待遇,工作3年以上可定为正科级待遇,工作6年以上,比较优秀者可定为副处级待遇。特别优秀者可以破格提拔、晋级。
第二十七条 辅导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照职称评审标准,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八条 辅导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职称评审、职务聘任中可实行“一票否决制”。
(一)经考核,被认定为不合格者;
(二)因工作不负责任被提前解聘者;
(三)无正当理由未带满一届学生而拒绝继续担任辅导员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或遇有其他特殊情况,由学校有关部门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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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员日常工作量化考核评分表
( ~ 学年 学期) 系: 辅导员姓名: 所在班级:
主要学生工作:
项得考核要求 分值 计分方法 目 分
日常工作认真负责,接受任务不推
诿,保证质量完成任务,按要求及上报或领取材料不及时、上报材料8 时上报和领取有关学生工作的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次扣1分。
和文件。
常 相关学生工作台帐、资料、学生档各种负责制定或建立的档案、资料2 案等内容健全,符合规定要求 不符合规定要求,扣2分。 规
(1)学生中存在违纪行为,辅导工
员了解情况,但隐瞒不报,被学校、作 学院查处的每次扣2分; 完 (2)辅导员应该掌握的班级情况,每周向系部汇报工作情况至少一成 但因工作不细致没有掌握,致使未次,能坚持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及情6 能及时上报,造成较坏影响的,每 时上报班级中的违纪行为及各种异次扣2分; 况 ( 22 常信息。 (3)所负责的学生工作出现重大
事故后不知情或不及时向有关部
门和领导汇报,不积极处理,造成分 ) 较大负面影响的,扣4分。
按时参加学校、系部组织的辅导员会议迟到一次扣0.5分;无故缺席3 工作会议或业务培训。 扣1分。
认真参加学校、系部的工作值班,3 无故缺勤一次扣1分。 不漏岗。
经学校教学抽查及督查反映情况责班集体团结友爱,勤奋向上;班风或多名任课教师反映后查实,发现任律 2 区正、学风浓,班级上课秩序正常。 班级上课秩序不正常,难以开展正情 班 常教学活动一次扣1分。 况级在校园内发现学生不文明举止,男 ) 13 学生自觉遵守校纪校规,举止文明,2 女生交往不得体等情况,每人次扣学 行为规范。 0.2分。 习 分 在学校的抽查中发现一次缺勤、迟和 ) 学生上课(包括晚自修)出勤率高 2 到人数在5人以上扣0.5分,10纪 人以上扣1分,15人以上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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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深入班级至少2次,能经常找
学生谈心,每月不少与30人次,及未达到规定要求的,酌情扣0.5-1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解2 分。 决学生的实际问题。积极与班级任
课教师、班主任联系。
加强考风考纪教育,学生能严格遵2 考试作弊每人次扣1分。 守考试纪律,考试违纪人数少。
考试考查成绩及格率100%的加2
分;及格率90%的加1分;及格率学生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合格3 70%以下的扣1分;及格率60%以率高 下扣2分;及格率50% 以下扣3
分。
项分考核要求 得分 计分方法 目 值
每周深入学生宿舍至少2次 2 每少一次扣0.25分。
学生宿舍违章用电每人次扣责0.5分;学生宿舍夜不归宿每人任次扣1分;学生宿舍晚归每人重视学生宿舍安全管理与检查,学区次扣0.5分; 班生宿舍无违章用电,无晚归、夜不5 学生宿舍违章使用个人电脑每级归宿情况 宿人次扣0.2~1分; 舍其它宿舍安全违纪如吸烟、酗安酒等每人次扣0.3分。 全
班级文明宿舍率达100%,加5与
卫分;文明宿舍率达90%以上,生加4分;文明宿舍率达80%以) 12 重视学生宿舍卫生管理与检查,学上,加3分;文明宿舍率达70%
生宿舍卫生整洁,文明宿舍多,合5 以上,加2分;文明宿舍率达分 格率高。 60%以上,加1分;文明宿舍)率不足10%,扣1分;
宿舍卫生评为“差”,每次扣0.5
分。
积极指导班级、团支部工作,能协
责助做好“推优”和党员发展工作。辅导员到场主持学生干部会议任应至少做到由辅导员主持,每两周区2 每两周少于最小规定次数的,召开一次学生干部会议。根据学生班扣2分。 级实际情况,有计划开展学生思想道
活分德教育活动,教育重点突出。 动引导学生全面素质发展,经常指导) 开辅导员到场的班级集体活动每开展班、团学生文艺、科技、体育2 展少一次扣1分。 情等活动,每月至少两次。 况在参加全校性的活动或由学校) 8 积极参加学校或系部组织的活动。 2 安排的班级集体活动中,组织
不力或表现较差的扣1~2分。 - 8 -
班、团干部对学校或系部安排
加强班、团干部队伍建设,成效显的工作不落实或开会无故缺2 著 席,或落实工作效果明显较差
的,出现一次扣0.5分。 突
发
工(1)所负责管理的学生中由于 认真应对各种学生突发事件,主动工作不到位,疏于管理而发生作 深入现场了解情况,及时上报,积分重大事故,扣5分。 处 极配合学校的调查处理。工作得5 (2)班级出现突发情况,辅导) 理力,未因为工作失误造成学生事故 员工作不及时、不认真以致造发生。 情 成不良影响的扣5分。 况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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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考核要求 分值 得分 计分方法 目
核心刊物上发表思政研究、学辅
生工作论文每篇加1分,一般导
省级以上刊物每篇加0.5分。员
学生工作研究课题结题加1~2开
展分。
思 个人获得省级以上荣誉每次加想 2分,市级荣誉每次加1分,工 校级荣誉每次加0.5分。 作 班集体获得省级以上荣誉每次研 加1分,市级荣誉每次加0.5究 分,校级荣誉每次加0.2分。 、班级工作或辅导员个人撰写的学 能积极探索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新思路、新闻信息在校网或校报上报道生
新方法、新举措,学生工作有创新、有成 一次0.1分;在市级刊物上报工
果。 作道一次加0.5分;在省级以上
宣 刊物上报道一次1分。 传
及
特
色
工 班级工作卓有特色,得到学院作 领导肯定的,由领导提议加) 1~3分。 加
分
项
目 )
系领导签字:
合计 盖章: 60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该表由各系在每月末根据相关辅导员工作情况考评填写,并报学工部(处)审核;
(2)表格中各扣分项目均可扣至负分。 - 10 -
辅导员工作互评打分表
( ~ 学年
学期)
被评议辅导员:
评定等级 评定内
得分 A(很B(较C(一D(较
容
好) 好) 般) 差)
工作态
1
度
工作能
2
力
工作主
动性
3
工作投
入度
团队精
神
4
全局意
识
工作成
5
绩
- 11 -
工作创
新
合计
注:量化方法:每项被评为A为2分,B为1.5分,C为1分,D为0.5分;各
项得分之和为本表量化得分。
- 12 -
学校对辅导员工作评议打分表
( ~ 学年 学期) 辅导员:
评定等级
评定内容 得分 B(较C(一D(较
A(很好)
好) 般) 差)
1 工作态度
2 工作能力
工作主动性
3
工作投入度
团队精神
4
全局意识
工作成绩
5
工作创新
合计
注:量化方法:每项被评为A为2分,B为1.5分,C为1
分,D为0.5分;各
- 13 -
项得分之和为本表量化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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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辅导员管理办法
巴音郭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辅导员队伍
管理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4号,的文件精神~学院党委决定进一步加强专职辅导员队伍建设~努力使辅导员工作专业化、科学化~使他们政治上有前途、专业上有方向、工作上有后劲。根据学院的发展规划和我院办学目标对学生培养规格的特殊要求~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我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我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必须着力建设一支学习、研究、实践型的高素质辅导员队伍~现结合“学生管理年”的相关要求~就加强我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辅导员队伍建设原则
学生工作实行辅导员负责制~辅导员的配备应坚持“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按照 1:200的师生比配备专职辅导员~并辅以一定数量的兼职辅导员。
二、辅导员的聘用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2(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养~有较强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分析、判断能力,
3(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协调、调查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年龄4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坐班~能住校。
5(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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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同等条件下党员优先。
三、辅导员的聘用程序
1.个人申请。学院发布招聘信息~应聘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属社会招聘的应向学院人力资源部提交应聘材料。
2.院系初审推荐。各院系根据聘用条件进行初步筛选和审定~并将合格者资料报学工部。
3.人力资源部、学工部考核、培训~初步确定人选名单报学院审批。
4.经考核合格者~由人力资源部报院长审核。
5.院长审批合格后~由学院统一发给聘书~并签订聘用合同~辅导员的试用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
四、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一,重点工作
1.根据学院、系学生工作计划~组织学生进行政治理论学习和各项专题教育~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从班级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开展适合学生特点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使学生形成尊敬师长、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的优良品德。
2(协助班主任搞好班级建设~做好班团干部的培养、选拔和指导工作。加强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的培养。
3(经常深入学生公寓宿舍~配合学生公寓管理人员~加强对学生宿舍纪律、卫生、安全等各方面的检查、督促和管理工作。
4(引导和督促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的~树立良好的学风~全面掌握学生学习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导班级开展活动~互相交流学习经验~帮助学生不断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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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切实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纪律教育~教会学生有关安全常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教育学生做文明的大学生。
6(认真执行学院有关学生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学生出现的突发事件~能及时处理~及时上报~防止事态扩大~积极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及违纪学生的教育工作。
7(协助党支部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发展工作。
8(积极做好学生工作的调研和信息上报工作~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调研~每年撰写一篇学生工作专题研究文章或调查报告。
,二,日常工作
1(准时按院系安排进驻学生宿舍值班。做好学生宿舍纪律卫生、安全的检查、管理、教育工作。
2(按时参加院系组织的辅导员、班主任工作例会。
3(组织督促学生参加每周升旗仪式及晨练活动。
4(关心学生日常生活。
5(认真听取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不定期向教学部门反映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和建议。不定期到教室检查学生学习情况。
6(指导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加强能力培养~增强班级凝聚力~促进学生身心健康。
7(协助班主任组织学生搞好个人综合测评~做好学生各项评优选优及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
8(加强对违纪学生的教育和转化工作,认真做好违纪学生的材料调查取证工作和教育谈话记录~对达到处分条件的学生~要及时向院系提出处理意见。
9(每月向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汇报工作情况~学期末做出书面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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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完成学工部、院系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五、辅导员的管理
1(学工部统一制定辅导员的管理办法~各院系具体负责辅导员的管理工作。要求辅导员在院系指定办公室坐班~在院系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2(各院系每学期应至少召开两次学生和任课教师座谈会~以深入了解辅导员的工作情况~座谈记录与平时考核记录一并存档。
3(各院系应将学期考核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学工部汇总~以作为辅导员工作交流、奖惩、续聘、解聘的依据。
六、辅导员待遇
,一,工资待遇
1(基础工资:在编人员为每月的档案工资~聘用人员为每月的聘用工资,按学院相关规定核发聘用工资,,
2(绩效工资:按所管理的学生人数核发~每月1元/生,
3(奖励工资:学院依据辅导员工作考核情况~每月评选出三个等级给予奖励~一等奖100元/月~二等奖80元/月~三等奖60元/月,
4.聘用期内~假期,寒、暑假,基础工资照付~其余工资视院系实际确定。
,二,福利待遇
与学院在职、长聘人员同等。
七、辅导员的培养与发展
学院鼓励支持任职期满考核合格的专职辅导员继续留任~把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作为终生职业~在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方面成为专家~并从以下几方面对辅导员进行培养:
1.辅导员的培养主要包括实践锻炼、学历提高和在职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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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学院师资培训和人才培养的总体规划~统一政策~统一管理~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学院将有目的、有计划地安排专职辅导员进行在职培训、进修。
2.对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工作表现突出~有发展潜力的优秀专职辅导员予以重点培养和大胆使用。在学院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选聘上~除特殊岗位外~应从工作满 3至 5 年的辅导员中选聘,在调整党政干部时~优先从有辅导员工作经历的人员中考察选聘。
3.专职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也可根据自己职业发展规划~按教育管理系列评聘职称。
4.学院建立辅导员培训制度~积极开展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骨干培训~对辅导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事政策、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以及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化辅导与培训。
5.学院积极创造条件组织辅导员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调查研究、学习考察、交流培训等活动~增加他们接触社会、了解国情的机会~为他们开阔视野、增加阅历、提高实际工作能力创造条件。
6.积极创造条件鼓励辅导员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践探索~鼓励辅导员申报思想政治教育的科研课题~以科研推动学习~创建学习型的辅导员队伍。
七、辅导员的考核及奖惩,详见学工部制定的辅导员考核办法,
八、辅导员的续聘和辞退,职,
,一,续聘包括两种:学年度续聘和届满续聘。学年考核总评合格者~由学工部会同各院系报人力资源部予以续聘。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院将给予解聘~工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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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之终止:
1(学年度考核总评为不合格者,
2(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3天者,
3(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
4(因身体健康原因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
5(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司法机关处理者。
,三,因本人原因要求提前解除聘用合同的~必须提前30天向所在院系和学工部提出书面申请~否则学院将追究相关责任。
九、本管理办法于2009年3月起开始实施。
十、本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巴音郭楞职业技术学院
二OO九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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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辅导员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成都市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的
通 知
各区(市)县团委、教育局、人事局、少工委,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团工委:
少先队辅导员是少年儿童的亲密朋友和指导者,少先队的各项工作和任务都要依靠少先队辅导员具体实施。为了进一步加强少先队工作,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推进少先队事业深入发展,共青团成都市委、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市少工委研究制订了《成都市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共青团成都市委 成都市教育局
成都市人事局 成都市少工委
2009年10月21日
张家口市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少先队辅导员(以下简称辅导员)是少先队员的亲密朋友和指导者,是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力量。为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规范辅导员的工作,根据《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以及中央和省有关辅导员管理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张家口市相关各级少先队总辅导员、大队辅导员、中队辅导员和志愿辅导员。
第三条 全市各级少先队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努力引导辅导员争做少先队员人生追求的引领者、实践体验的组织者、健康成长的服务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者和良好发展氛围的营造者。
第二章 辅导员的配备
第四条 区(市)县少工委应设总辅导员。区(市)县总辅导员可设在同级团委,也可设在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有15个教学班以上的小学,初一、初二两个年级有8个教学班以上的中学及符合上述条件其中之一的九年制学校应配备大队辅导员。中学的大队辅导员可由中学团委(总支)书记或副书记兼任。
各中小学(含九年制学校)以班级为单位应成立少先队中队并设中队辅导员。中队辅导员一般由班主任兼任。
第六条 学校和社区少先队组织应配备志愿辅导员。
第三章 辅导员的选拔与管理
第七条 辅导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能自觉实践**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2.热爱少年儿童,热爱少先队工作,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具有奉献精神,竭诚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服务。
3.掌握教育规律和当代少年儿童成长规律,引导少年儿童在实践体验中提高全面素质。
4.综合素质比较全面,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一定的理论研究能力。
总辅导员应具有3年以上少先队工作经验,大队辅导员应具有2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总辅导员和学校的大、中队辅导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文化程度。
第八条 区(市)县总辅导员由区(市)县团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提名并经市少工委同意后任命。
学校大队辅导员由学校提名并经所在区(市)县少工委同意后聘任。市直属学校大队辅导员由学校提名并经市少工委同意后聘任。
调整总辅导员和学校大队辅导员应经上级少工委同意。 志愿辅导员由学校、社区少先队组织聘任并报上级少工委备案。
第九条 学校中队辅导员由所在学校少先队大队委员会颁发聘书。学校大队辅导员由区(市)县少工委颁发聘书。区(市)
县总辅导员和市直属学校大队辅导员由市少工委颁发聘书。志愿辅导员由学校少先队大队委员会或街道(社区)少工委(未成立少工委的由团委)颁发聘书。
第十条 学校和社区少先队组织应至少聘请一名志愿辅导员。志愿辅导员应从各行各业的先进人物、优秀青年学生、志愿者和解放军指战员、武警官兵、公安民警以及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社会各界热心少年儿童工作的人士中聘请。
第四章 辅导员的职责
第十一条 总辅导员的职责是:在团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少工委的领导下,参与本区域内少先队工作计划的研究、制订和重大活动的设计、实施;参与对基层辅导员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及时向上级少工委和有关部门反映基层辅导员在工作、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并参与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大队辅导员的职责是:抓好学校少先队基础建设;组织开展少先队大队的各项活动;指导和协调中队辅导员工作;培训中队辅导员;关注队员的身心健康,反映他们的意见和成长中的需求,争取学校、家长、社会的支持和配合;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协助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协助社区少工委工作。
第十三条 中队辅导员的职责是:在大队辅导员的领导下,指导中队委员会制订计划、开展工作、组织活动;指导中队集体建设,帮助队员学会当家作主。
第十四条 志愿辅导员的职责是: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和专长,辅导少年儿童开展丰富多彩的实践体验和文娱活动;维护少
年儿童的合法权益;为学校和社区的少先队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支持。
第五章 辅导员的培训
第十五条 各级少工委应把对辅导员的培训作为重要的工作任务列入工作总体规划。各级少工委负责制订年度辅导员培训计划,开展辅导员培训,并为辅导员参加培训创造条件。
第十六条 辅导员培训以“实际、实用、实效”为宗旨,分为常规培训、新上岗前培训、业务和专项培训。
第十七条 辅导员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少先队业务、少先队重大工作项目等。
第十八条 辅导员培训按照分级培训、分类负责的原则实施。市少工委和区(市)县少工委每年开展专门针对辅导员的培训均不少于1期。
第十九条 各级团委、少工委要落实各级团费的10%用于少先队辅导员培训的要求,同时积极争取财政和相关方面的支持,努力创造条件为辅导员受训提供经费保障。学校应把辅导员的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体系。辅导员参加进修、培训应计入工作量,学校应当保证辅导员参加培训时间并按规定报销相关培训费用。
第二十条 新任总辅导员、大队辅导员上岗前必须参加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少工委组织的岗前培训。岗前培训时间一般应累计不少于3天。在岗的总辅导员、大中队辅导员每年累计参加各类培训(含以会代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
第六章 辅导员的业绩考核
第二十一条 区(市)县总辅导员由区(市)县团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考评意见,由市少工委进行专项考核。学校大队辅导员由区(市)县少工委进行专项考核。市直属学校大队辅导员由市少工委进行专项考核。
各区(市)县少工委对学校大队辅导员的考核情况应报市少工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区(市)县总辅导员和学校大队辅导员的专项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专项考核应建立考核专门档案。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其中考评为优秀的辅导员按当年参评总人数的15%确定。
第二十三条 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考核结果由实施考核的各级少工委书面通知辅导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学校)。考核结果作为辅导员选聘、评选德育工作先进的依据,考核不称职者应予解聘。
第七章 辅导员的待遇
第二十四条 区(市)县总辅导员应按不低于同级团委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中层副职的标准配备。
学校大队辅导员应按学校中层干部进行管理和使用,列席学校校务会(行政会)。从事少先队工作多年,且成绩特别突出者,列入教育系统校级后备干部培养序列。在学校绩效考核时,把大队辅导员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给予体现。
第二十五条 学校大队辅导员获得的全国、省、市或县级少先队组织与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联合评选表彰的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和各种奖励,适用于《张家口市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推荐条件(试行)》中指出的相应级别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
教学科研成果奖项或奖励,可以做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重要依据。也可据此参评相应级别的名师序列评选。
第二十六条 学校大队辅导员从事少先队的工作时间应计入相应的教学工作量。大、中队辅导员节假日组织开展少先队活动,学校应给予适当调休或支付超课时费。
第八章 辅导员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经正式聘请,工作有显著成绩或作出特殊贡献的总辅导员、大队辅导员、中队辅导员和志愿辅导员,由各级团委、少工委联合教育行政部门等共同表彰,并授予“十佳少先队辅导员”、“十佳少先队志愿辅导员”、“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等荣誉称号。
受到“十佳少先队辅导员”和“优秀少先队辅导员”表彰的辅导员享受同级优秀德育工作者(或德育先进工作者)待遇。
辅导员在岗期间,当年辅导员业绩专项考核为优秀或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十佳少先队辅导员”荣誉的,所在单位年度绩效考核过程中,应将该辅导员的年度绩效考核等次确定为优秀。
第二十八条 共青团组织表彰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中,以少先队辅导员身份申报的应不少于5%。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德育先进工作者中,以少先队辅导员身份申报的应不少于5%。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张家口市委、张家口市教育局、张家口市人事局、张家口市少工委共同制定,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发文部门。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范文五:辅导员管理办法
邯 郸 学 院 科 硕 学 院
专 职 辅 导 员 管 理 办 法(试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
治教育的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切
实加强我院辅导员队伍建设,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线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
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是我院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
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科硕学院行政办公室负责制定辅导员的队伍建设和培训计划,对辅
导员的任用资格进行审定,负责对辅导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第二章 辅导员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思想品质高、政治素
质好、有较高的个人素质和人文修养,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处
事公平、公正,思想作风、工作作风严谨,生活作风正派,无不良嗜好。
第五条 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廉洁奉公,严于律己,具有强烈的责任
感和事业心。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和学生工作,有一定的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善
于总结经验、探索学生工作规律,热爱学生,关心学生成长成才,善于沟通,为
人亲和,勤奋踏实,工作主动,爱岗敬业,乐于奉献。
第六条 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原则上要有本科及其以上学历、或为优秀
的转业士官。
第七条 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文字处理能力,较强的组织、协
调、管理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具有较强的观察、分析、研究学生状态的能力,
并能有的放矢开展工作。
第八条 专职辅导员年龄应在30周岁以下,能按学校要求做好学生日常生活
和学习以及在企业实习实训期间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形象气质适合教育工作,仪表端庄,身体健康。中共党员或有学生
管理工作经验者、优秀转业士官优先。
第十条 除特殊情况外,任职期一般不少于三年。
第三章 辅导员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按照学院的教育管理计划,做好所辖班级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安全等方面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促进优良班风、学风的形成。
第十二条 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伦理道德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教育引导学生养成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倡导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勤学奉献的道德风尚,教育学生自觉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开展安全与法制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自我保护能力和遵纪守法观念。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动态,检查分析所辖班级学生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开展思想教育活动,做好学生稳定工作。对突发事件及时调查处理并及时向相关负责人汇报,确保所辖班级学生违法犯罪、非正常伤亡人数为零,维持学院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 开展校风校纪教育,引导学生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学生手册》中的有关规定,制定所辖班级的管理措施,对违纪学生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和教育引导,做好后进生的教育转化。
第十五条 加强学生的养成教育,督促学生按时起床、按时上课、按时就寝,监督检查学生平时纪律、晚自习、晚间就寝纪律,组织学生参加院系组织的各类活动和会议,组织指导学生搞好教室、宿舍及个人卫生,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根据学生心理和生理特点,有针对性地实施心理和生理健康教育,确保学生的身心健康,帮助解决心理有疾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生活问题。 第十七条 坚持每周召开一次班委会和班会,两周召开一次团支部大会,深入课堂、宿舍、食堂,及时了解学生学习生活情况,每学期有目的、有针对性的同每位学生谈心至少一次,每学期至少与每位任课教师联系一次,了解互通教与学的情况,协助任课教师对学习有困难学生进行重点指导。
第十八条 制订学期工作计划,做好学期工作总结。准时参加辅导员工作会
议,准确、及时传达和贯彻会议精神。认真填写《辅导员工作手册》,对各项工作做到记录详实。
第十九条 负责学生月考核、学期考核、各类奖助学金评定、各类先进评选工作。做好学生学期、学年鉴定和毕业鉴定,做好特困生的调查摸底工作。 第二十条 教育和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改进学习方法,不断提高学习成绩。引导学生热爱所学专业,不断提高专业技能。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引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十一条 按照学院总体要求,抓好入学教育、军训、教育教学实习、实践技能训练、毕业设计、择业就业观引导等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毕业生的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培养、组建班团干部队伍,建立、健全班级管理制度,组织、指导班委会、团支部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研究工作,探索新形势下学生工作的规律,不断总结学生工作的经验。
第四章 辅导员的聘任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有关规定,专职辅导员原则上按所管学生总数的1:100配备,根据班容量负责2-3个班。
第二十五条 辅导员面向社会公开选聘,选聘男女辅导员比例适当。
第二十六条 每学年末,根据当年招生计划,确定新聘辅导员人数,由行政办公室组织选拔后报主管院长审批聘用,聘期一般为三年。
第二十七条 辅导员一经聘任,即从事辅导员的专职工作。行政办公室依据辅导员考评办法对辅导员工作按月考核测评。
第二十八条 专职辅导员均应按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人事派遣制,并办理相关的手续。
第二十九条 新聘辅导员必须经学院统一组织培训后,方可上岗。辅导员每学年要与所在系签定工作目标责任书。
第三十条 专职辅导员任职期满,经本人申请,依据考核情况,可续签聘任合同。
第五章 辅导员考评办法
第三十一条 辅导员的工作由行政办公室负责进行月考核、学期考核和学年考核并备案;学生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考核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辅导员的月考核成绩由管理绩效成绩、履行职责成绩两部分组成,满分100分,其中:管理绩效考核成绩占30%,履行职责考核成绩占70%。 第三十三条 月管理绩效考核成绩为班级工作月考核成绩×30%,管理多个班级,班级工作月考核成绩按各班月工作考核成绩平均值计算。
第三十四条 辅导员履行职责月考核成绩为辅导员每月日常考核成绩×70%。 第三十五条 辅导员每月日常考核成绩,行政办公室考核占70%、学生管理办公室考核占30%。考核均以100分为基础,加上加分或扣分。
1、扣分项目
⑴辅导员例会,每旷一次扣3分,迟到或早退两次按旷一次处理,请假一次扣1分;
⑵组织开展的教育活动、全院性学生大会或班级重大活动不到场者,每次扣2分,迟到、早退两次作缺勤一次处理,请假一次扣1分。组织不力或表现较差的酌情扣1-2分;
⑶所管班级早操应到场而不到场者,每次扣2分;
⑷所管班级学生上课迟到每人次扣0.1分;
⑸班级管理混乱,出现大面积旷课现象,当班级学生出勤率不足60%时,每出现一次扣10分,出现罢课每次扣40分;
⑹所管班级晚自习秩序混乱被通报批评,每次扣0.5分;
⑺每周召开一次班团干部会议和班会,有记录,缺一次扣2分;
⑻每周检查学生寝室卫生、晚间就寝纪律各三次,每项每缺一次扣2分,所管班级每个学生寝室的就寝纪律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5分。所管班级每间学生寝室的卫生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
⑼及时、认真的对学生进行周考核和月考核,否则,每一次扣3分;
⑽在各类评先、奖助学金评定及贫困救济工作中徇私舞弊或工作不认真造成影响者,视情节每次扣5-20分;
⑾学生在校期间,辅导员周一到周五到岗坐班,晚自习和夜间实行辅导员轮流值班,坐班旷工一天扣5分,请假一天扣2分。晚自习和夜间值班缺一次扣3分,
请假一次扣2分;
⑿每月按时上交《辅导员工作手册》及学生考勤表,不及时每项每次扣1分,不提供者每项每次扣4分;
⒀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所管班级学生宿舍违章用电每人次扣0.5分,私接电线造成险情或使用煤气炉、酒精炉等明火灶具的每次扣5分,宿舍出现火灾或重大安全事故扣10-20分;
⒁所管班级学生夜不归宿每人次扣1分,未经允许所管班级学生在校外租房居住而不能及时发现者,视情节每人次扣10-20分;
⒂所管班级学生在校园内有不文明行为、男女生交往不得体等情况,每人次扣0.2分;
⒃所管班级学生,私藏凶器应收缴而不收缴被有关部门查处的,视凶器种类每件扣2~5分;
⒄所管班级学生出现严重破坏公物、酗酒闹事、打架斗殴、偷盗、敲诈勒索、涉黄涉毒等违纪违法事件,每出现1起扣5-20分。不参与处理者,每次扣5分; ⒅所管班级学生发生长期旷课、夜不归宿、赌博、参与传销或直销活动等重大违纪行为不知情或隐瞒不报者每次扣8分,知情但不及时教育及处理者每次扣4分。造成重大事故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⒆学生中出现比较严重疾病、伤害及其他突发事件,不知情或不采取措施的,每次扣10分;
⒇所属班级在省、市有关单位对我校进行卫生检查时,其教室及宿舍等卫生验收不合格者,每处扣5分。
2、加分项目
⑴所管班级在学校举办的可排名次的大型活动(如运动会、球类比赛、歌咏比赛等)中获得集体前10名的,第一名加10分,第二名加9分,第三名加8分,依次类推。在不排名次的大型活动(如联欢晚会等)中入选一个项目加2分;
⑵所管班级在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各项比赛活动中班集体获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0分、8分、6分;
⑶所管班级同学有见义勇为、拾金不昧、检举揭发重大违法乱纪行为的(涉嫌人员除外),根据实际情况加1-10分;
⑷所管班级就寝纪律被通报表扬的每次每个寝室加0.5分,所管班级寝室卫生被通报表扬的每次每个寝室加1分,被评为文明寝室每次每个寝室加2分; ⑸在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中有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其经验在全系或全院范围内推广或交流的,自推广或交流的当月每月加4分,连续加分5个月;
⑹考核月无病事假和旷工现象,出满勤者加5分;
⑺撰写学生教育管理论文,用于校内外交流加3分,获奖者视获奖级别再加1~4分,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的加6分,在一般刊物上发表的加4分,在校刊上发表的加2分。同一篇论文在不同级别报刊上发表,以最高级别记分,不累计。在刊物上发表教育管理论文连续加分5个月。
第三十六条 辅导员月考核成绩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
第三十七条 学期考核成绩=学期月考核平均成绩+∑加分+∑扣分
1、扣分项目
⑴应按要求及时上交学期总结、学生操行评定、奖学金评定及评先结果,超过规定时间上交的,每项扣2分;
⑵班费使用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酌情扣2~20分。
2、加分项目
⑴辅导员个人获得省教育厅、省团省委表彰的加15分,获得市教育厅、市团委表彰的加10分,获得学校表彰的加5分;
⑵所管班集体获得省教育厅、省团省委表彰的加10分,获得市教育厅、市团委表彰的加5分,获得学校表彰的加3分;
第三十八条 学年考核成绩为学年内两学期考核成绩的平均值。
第三十九条 对以上未列出的加分、扣分项目,可根据本系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报学生处批准。
第六章 辅导员的有关待遇
第四十条 根据学院规定,有本科毕业生接收指标和教职工调入指标时,优先考虑辅导员。学院把聘用的专职辅导员作为党政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根据工作需要,优先向校内管理工作领导岗位推荐。
第四十一条 辅导员津贴的发放
1、辅导员津贴由基本工资、津贴和驻外补助三部分组成;
2、辅导员见习期为3个月,见习期内每月基本工资1000元,见习期满基本工
资1500元;
3、每个专职辅导员所带学生应不少于100人;
4、辅导员津贴按照50元/天发放,工作自然月按26天计算;
5、辅导员驻外地期间,在解决食宿前提下,每月发放1500元驻外补助;
6、辅导员寒暑假只发基本工资;
7、科硕学院负责辅导员“五险一金”的缴纳。
第四十二条 专职辅导员的津贴,根据每月考核结果,经院长审核,报办公室,办公室根据全院辅导员情况综合评定后,由学院发放。
第四十三条 每学年末组织专职辅导员的评优工作,评选比例为10%,评选工作由行政办公室组织,由学院发文表彰,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四十四条 专职辅导员的党、团组织关系转入我院后,分别参加所在单位党、团支部的组织活动。
第四十五条 毕业班辅导员津贴,按学院规定的毕业生离校日截止,停止发放,不满半月按半月发放,超过半个月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发放。
第七章 专职辅导员的解聘与辞退
第四十六条 专职辅导员辞职,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系党支部、学生处报送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对其实施解聘。
第四十七条 专职辅导员任期内出现以下行为,学校可以辞退:
1、未经请假私自离开岗位一周及其以上者;
2、学生中出现比较严重疾病、伤害及其他突发事件,不知情或不采取措施的,造成恶劣影响或死亡事故的;
3、重大活动组织不得力,造成混乱局面,影响极坏的;
4、目无领导,不服从管理,吵架闹事;
5、不重视教师职业道德修养而产生恶劣影响的;
6、对收受学生及家长礼物、礼金、有价证券的;
7、克扣学生奖助学金、贫困救济金据为己有或贪污班费的;
8、忽视个人世界观改造,加入**组织或其他非法组织的;
9、与党的教育方针不能保持一致,传播不良思想、反动言论,误导学生的;
10、参与传销或直销活动,且在学生中发展下线的;
11、所管班内发生长期旷课、夜不归宿等重大违纪行为不知情或隐瞒不报
造成重大事故者;
12、一学年中月考核有2次不合格的;
13、其他明显不尽职行为产生不良后果,受到学校行政、党纪处分的。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2014
邯郸学院科硕学院 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