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民事案件的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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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的审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一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
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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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期限的限制。
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涉外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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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民事案件审限的几个规定
民事案件审限的几个规定
2005/02/03 19:13 来源:YNET.com 北青网 法制晚报 朱凌琳
3种情况不计入审限一审二审审限有不同———
审限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遵守的期限。无论是法院直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还是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一律从法院正式立案的次日算起。
一审审限一般6个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二审审限一般3个月
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民事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针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针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0天,不能延长。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的审限依据适用的程序确定,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按照二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二审程序的审限。
3种情况不计入审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下列事项耽误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1.公告期间,即从法院在报纸上正式发出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期满的时间。
2.鉴定期间,即从当事人提出书面鉴定申请至鉴定机构出具正式的鉴定结论之间的时间。
3.处理管辖问题的期间,即从当事人提出书面管辖异议至二审法院就管辖问题作出终审裁定书的时间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范文三:普通民事案件的审限问题
普通民事案件的审限问题
在工作中,经常被当事人问到审限的问题,比如,我的案子什么时候才开庭,什么时候才能下判决等等,其实这些问题不仅困扰着当事人,也一样困扰着做律师的我们。因此,对于审限问题,有必要从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上做一番探讨。
回答此类问题,首先是要区分刑事还是民事案件。本文仅就涉及最多的一般民事案件做一个归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法释,,,,,,,,号)第二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九条,“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从上述规定来看,普通民事一审案件审理期限正常情况下最长为一年零三个月,自立案次日开始计算。二审为六个月。而如果出现第九条第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情形,则审理时间还可以延长,且延长的时间没有进一步具体的规定。此外,部分法官认为,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进行鉴定等的期间,也应该不计入审理期限。
从上述规定来看,法院的审理时间,应根据不同的案件有所不同。对于一个具体的案件来说,当面临当事人的疑问时,即使不考虑法官超出审限的问题,其实也很难明确的回答,因为我们很难判断本案是否会出现规定第九条的情形,特别是对方当事人可能为了拖延时间故意为之,如故意提起管辖异议,故意申请调取证据,重新鉴定等。另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全国法院超审限的问题则是普遍现象。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对法官没有严厉的惩罚机制,根据该规定第二十三条“审判人员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分”(为谋私利故意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上述处分均为内部处分,且属于纪律处分范围,特别是因过失延误办案的处分更为轻微。而实际上,法官因超审限被处分的尚未听闻。另一方面,近年来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急剧飙升,案件处理时间也当然跟着延长,甚至对法官而言,能拖则拖,将所有可能拖延审限的时间都用上是最好的办法。
西方法谚说,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对中国很多老百姓来说,体验过一场官司后肯定会有更深的感触。作为律师,除了尽可能地催促提醒承办法官外,也只能默默地等候。
范文四:普通民事案件的审限问题
普通民事案件的审限问题
====================================================================== 在工作中,经常被当事人问到审限的问题,比如,我的案子什么时候才开庭,什么时候才能下判决等等,其实这些问题不仅困扰着当事人,也一样困扰着做律师的我们。因此,对于审限问题,有必要从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上做一番探讨。
回答此类问题,首先是要区分刑事还是民事案件。本文仅就涉及最多的一般民事案件做一个归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法释,,,,,,,,号)第二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九条,“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从上述规定来看,普通民事一审案件审理期限正常情况下最长为一年零三个月,自立案次日开始计算。二审为六个月。而如果出现第九条第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情形,则审理时间还可以延长,且延长的时间没有进一步具体的规定。此外,部分法官认为,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进行鉴定等的期间,也应该不计入审理期限。
从上述规定来看,法院的审理时间,应根据不同的案件有所不同。对于一个具体的案件来说,当面临当事人的疑问时,即使不考虑法官超出审限的问题,其实也很难明确的回答,因为我们很难判断本案是否会出现规定第九条的情形,特别是对方当事人可能为了拖延时间故意为之,如故意提起管辖异议,故意申
请调取证据,重新鉴定等。另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全国法院超审限的问题则是普遍现象。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对法官没有严厉的惩罚机制,根据该规定第二十三条“审判人员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分”(为谋私利故意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上述处分均为内部处分,且属于纪律处分范围,特别是因过失延误办案的处分更为轻微。而实际上,法官因超审限被处分的尚未听闻。另一方面,近年来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急剧飙升,案件处理时间也当然跟着延长,甚至对法官而言,能拖则拖,将所有可能拖延审限的时间都用上是最好的办法。 西方法谚说,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对中国很多老百姓来说,体验过一场官司后肯定会有更深的感触。作为律师,除了尽可能地催促提醒承办法官外,也只能默默地等候。
范文五: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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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意见
来源:管理机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意见
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现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相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单一金钱给付之诉,标的额低于当年公布的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限额标准的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第二条? 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限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每年定期发布。
2013年1月1日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3年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限额前,本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4000元。
第三条? 以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1)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4)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纠纷案件;
(5)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纠纷案件;
(6)其他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金钱给付案件。
海事法院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审理的简单海事案件,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第四条? 以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适用公告送达的案件;
(2)追加、变更当事人或被告提起反诉后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
(3)当事人追加、变更诉讼请求后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
(4)涉及人身关系争议、财产确权争议的案件;
(5)可能涉及评估、鉴定的案件;
(6)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第五条? 对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其他条件,但案件标的额在规定标准以上、10万元以下的案件,开庭审理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第六条? 小额诉讼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且由原告签字确认,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其派出的人民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可以当即开庭审理。
第七条? 小额诉讼案件不单独编立案号,但应在案件流程管理信息系统的案件适用程序选项中勾选“小额诉讼程序”。
第八条? 在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时应明确告知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并送达《小额诉讼须知》。
第九条? 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按照一般简易程序审理或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异议不成立的,驳回当事人的异议申请,并将驳回理由记入笔录或裁判文书。
第十条? 经充分释明后,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的,可以当即开庭审理。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或举证期限的,由当事人约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但答辩期一般不超过7日,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10日。
第十一条? 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但应当在案卷中记明。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第十二条? 公开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在开庭三日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
小额诉讼案件庭审可以适当简化,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及法庭调解的顺序限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并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
第十三条? 经传唤,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第十四条? 小额诉讼案件视情可在法庭、当事人住所、居所或工作场所等地点开庭审理。
第十五条? 立案后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也可以在庭前、庭审、庭后等环节组织当事人调解。但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判。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结案的小额诉讼案件可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将调解笔录复印件加盖原件核对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
第十六条 ?应当严格控制小额诉讼程序向其他程序转换。审理过程中发现确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向其他程序转换。转为一般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制作裁定书。
第十七条? 小额诉讼案件裁判文书可以仅记明当事人信息、案件事实要点、裁判主要理由、给付金额及履行期限等内容。
第十八条? 小额诉讼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一个月内不能审结的,经批准可以延长至三个月。
第十九条? 人民法庭审理的小额诉讼案件,一般应当由该人民法庭执行。
第二十条? 小额诉讼案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依法申请再审。
第二十一条 ?2013年1月1日前已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未审结的案件,按照一般简易程序继续审理。
法律、司法解释关于小额诉讼程序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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