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行政公文的行文规则
行政公文的行文规则:
必须严格遵守公文运行的各项规定,注意相隶属关系和不相隶属关系,必须弄清楚本机关的职权范围,不得失职也不能越权,事关全局的重要方针要用机关的名义发文,职能部门的日常业务性工作,以职能部门的名义发文。从行文规则来说,要坚持逐级行文。请示要注意一文一事。同级机关、部门或单位可以联合行文,要明确主办单位。党务和政务事宜要分别行文,行文要注重实效,可发可不发的公文坚决不发,克服“文山会海”的现象,反对滥发公文。
联合行文必须是同级机关、部门或单位可以联合行文。
决定的定义: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决定由标题、主送机关、正文、成文日期等几个部分组成。特点:强制性和稳定性。
公告的定义:是向国内外发布重要事项时所使用的告知性公文。公文的适用范围要求级别较高的国家政权机关来发布。特点:1、内容的重大性2、发布范围的广泛性3、发文权利的限制性4、内容和传播方式的新闻性
公文的结构通常由标题、正文、署名和日期构成。
通告的定义:是在一定范围内公布重要事项时所使用的告知性公文。
通告的制发主体通常是应具有一定权限和一定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或职能部门。 通告的结构是由标题、正文、署名和日期构成。
通知的定义:是向特定的受文对象转发有关文件,传达有关事项,让对象知道或执行的告知性公文。
适用范围为最广泛、使用频率最高。时间性要求强。
通知可分为知照性、布置性、指示性通知和转发性通知四种。
通知的结构:标题、主送机关、正文、成文日期。
通报的定义:是在一定范围内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事项的告知性公文。 报告的定义:是下级机关、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向上级机关回报工作情况的陈述性公文。 报告和请示的异同:
相同点:1、上行文2、在眉首部分须注明签发人,以示对公文内容负责3、标题多采用两要素的写法,一般省略发文机关名称
不同点:1、报告属陈述性公文,其行文目的在于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的询问等,故不需要上级机关回复。请示属于报请性公文,其行文目的在于请求指示、批准,需要上级机关给予答复。2、对待报告上级机关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批复,而对请示上级机关不管同意与否均应批复。3、对报告提出一文一事,但像综合性报告等显然多为一文数事且篇幅较长,对请示则严格要求一事一文,篇幅相对较短小。4、行文时间不同,报告在事前、事中、事后均可行文,而请示必须事前行文。
函是机关之间办理日常公务的交往性公文。函是平行文,多数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
简报的含义:是简要的情况报道。(不能公开,内部工作)
简报的特点:1、新闻性 “真”“新”“快”“简” 2、集束性 3、规范性。
经济合同以经济利益为纽带,把社会经济活动有机地联系起来,是一种对合同双方都具有同等约束力的文书。
消息写作的基本结构:1、倒金字塔结构2、金字塔结构3倒金字塔和金字塔相结合的结构
通讯的特点:1、新闻性2、形象性3、完整性
通讯的分类:1、人物通讯2、事件通讯3、工作通讯4、风貌通讯
演讲稿的概念:演讲稿是演讲者在演讲时所依据的文稿。
意义: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集中系统的语言表达,是展现一个人口才的最好形式。 特点:声形合一,感召力强,情景交融。
结构:1、称谓2、开头3、正文4、结尾
起诉状的概念: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诉讼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文书。
范文二:行政公文的行文规则
篇一:李克实-公文行文规则(上)
公文行文规则(上)
李克实
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 副院长
前面讲到公文的体制包括外观、关联、语言,也就是说我们公文写的再好,如果行文规则错了,前面做的事情就等于前功尽弃。所以公文的规则是非常严格的,在行文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去进行,这就是行文的规则。再有,就是它的外观、格式也有一些要求,我想分成四个部分来跟大家介绍。
一、公文的行文规则
第一,公文的行文规则。公文的行文规则包括条例当中明确标出的,还有日常工作当中经常遇到的。
那么归纳起来,大概有八个方面的行文种类。
第一种,我们叫内部管理当中的行文关系。
第二种,行政隶属关系。
第三种,业务指导关系。
第四种,业务主管关系。
第五种,垂直管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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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种,联合行政关系。
第七种,属地管理关系。
第八种,没有关联的关系,主要是企业有一些事情行为。
国有企业是参照条例执行的,一般的社会组织和我们没有任何没有任何组织关系的,但是又有事要联系,要行文的,通常是按照函或者是规定的格式文件来
进行。主要遇到的就是前面的这七种关系。
(一)内部管理关系
我们一一做介绍。第一种叫内部管理关系,顾名思义它的关系特征就是内部事务的协调和管理。在行文种类当中有一部分属于内部管理文件,在内部,行文是主要的部分,函的数量也是比较多的,这些文件不往机关外部去发送。
比如说机关内部的党委组织的学习、活动,行政组织的一些内务管理事项等等,这些属于内务管理性质的,没有一种职能文件对外发出。还有一部分,就是对外发送的职能文件,但是内部也要学习、知晓的,那么我们是内发,构成了一个内部的行文管理关系。职能文件内发,一般机关专门有一个内部发文单,按照规定的范围登记、发放。
内部行文关系当中,主要有两大原则,我们把握住就可以了。第一个原则就是从简的原则。内部管理文件的种类是在我们条例规定之外的,可能种类也比较多。如何把这些种类归并、简化,到尽可能少。不要搞的就是种类过多,比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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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些内刊,建议是一个机关只有一份,最多是党政两个方面是两份,就是内刊,不要搞的满天飞,内刊多了以后效果并不好。现在是信息化社会,信息固然重要,但实际上我们也面临着信息的分类和处理。如果信息的分类处理不好,就形成了叫信息垃圾。同样的信息反复地重复,到处都是,
反而使信息的使用效率下降,所以说不建议我们搞过多的内刊。这是一种简化。
再有一种简化,就是说内部发的文件不使用公文就可以解决的。比如说口头告知、发送短信等等,尽量地不使用公文。用非公文形式解决的,也不要使用正式公文,比如说一张白纸上有几个字就行了,也不要说这是规定的体制,因为审问、办文的程序是很繁琐的,要尽可能地简化,包括流程上的简化。
比如说我们使用印章,主要是对外表示公文的真实性。在内部,能够不使用印章的就尽量不要使用。当然内部行文当中,也有一些必须有印章的,比如说干部的任命、免职、处分、奖励将来都要归档的。还有一些决定、决议要具有一定的效力,就要求有印章。而一般性的工作包括会议通知,这些都可以不用印章。
第二个原则也非常重要,叫做系统的原则。系统的原则就是一个机关内部我们可以看作是一个独立的行文单位、行文机构。在对外行文上,一个独立的行文机构是从职能上来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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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有时差一点级别也都是一样的。比如正部级机构、副部级机构,但是同属于国务院直接管理,在行文上也没有很多差别。
对外行文只有一张嘴、一个口子那就是办公部门,这是条例里面明确规定的。机关内部的其他业务部门没有权利代表你这个组织直接对外行文,避免出现证出多门造成政策的混乱。
曾经有一个时期比较乱,在90年代初期开始纠正,到现在基本上部门都没有发文权都清理过了。但是也仍然还有少量的部门保持这种权利,这个是要严格控制的,避免出现证出多门现象。
办公室一般是默认的公文管理机构,对外行文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机关等级,比如说人社部的文件,再有是人社部办公厅的文件。无论是办公部门的文件,还是机关本级的文件都代表的你这个机关,是机关整体的主张和意见。并不能说办公部门的文件就不代表我这个部,将来要是有官司,到了法庭上,这是办公部门的文件同样有效的。
再有一个,在管理系统上一个单位只能有一个公文处理办法不能有多个,也不能有多层。比如,一个部委机关里头有部长办公会、有党组会等等,依此类推,但到了司局,还可以有司长办公会吗,不可以的。一个部委机关只有决策的会议就是最高机构党组会或者是部长办公会,一般党组会是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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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的。到司局里头,你可以开会,可以商量,各种各样的会都行,但是你不能把它叫成是办公会,也不能出纪要,更不能独立地去编号发文。系统内部再生小系统,就会造成公文管理的混乱。我们讲系统的原则就是在一个部门当中,不可以再节外生枝。要照这样下去,你各个处都有处长办公会,也都有处长办公会议纪要,也都有处的编号发文,不就乱成一锅粥了,这是绝对不可以的。所以一个独立的行文单位只能有一套系统。
再有一个就是发文权限的概念,任何一个组织都有一个发文权限,就是各类的行文关系。在各类行文关系当中,你有一个确定的发文范围,对内,对外有多
大范围是你的发文范围要明确。
比如,人社部的发文范围就是各省、区、市的社厅局,是对地方31个。横向的,各个部委、直属机构的人事司,叫业务指导关系,我们要发职能性的文件,就是这个范围,属于内务管理性的文件,那只能发往机关内部,那你就不能发到我这个发文系统了。你只是一种指导关系,你就不可以连人家,连人带事全管起来,只能管业务,你不能什么都管,这个是非常严格的,这是一个发文范围的概念。有一些可能像民政部只对地方民政部门有权利发文,而各个部委里头就没有专门设置的相应机构。如果他要是给部委的话,就要上级机关去转发,不能直发,发文范围就是这么一大点。加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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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的话,就是多的也不过就0是百十个左右。
超过这个范围这就叫做超越权限,超越权限怎么办,超越权限有超越权限的处理办法。不是说我们是一个部级机构,比我级别低的都可以给人家发文,那不是这样。一些没有隶属关系的可以发一些函去商议,都是一对一的。商量事儿那是另外一回事儿,但是不能给人家发下行文。这是组织内部关系,这是两个原则。
(二)行政隶属关系
第二,就是行政隶属关系,也就是上下级关系。解放初期的时候,中央管干部是一直管到县的,所以那个时候开会比较多是必然的。现在,我们逐步地权利在慢慢地下放。
改革开放初期的时候,管到司级一级机构,像大学校长的任命还都是国务院直接任命的,慢慢就变成了一级管一级。行政行文现在就是按照一级管一级,发文范围也是一级对一级。向上行文是不可以越级行文的,这是一个常识。像地、市政府你不可越过省、区、市政府向国务院直接行文,这叫向上越权。
相反,上级机关一般也不可以越级向下级机关发文。我之所以用一般,就是说是有特别情况是按特殊规定执行。比如,计划单列市,计划单列市部分就可以按照它的有关规定行文,也就是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可以直接行文。这是划定范围的,有专门的特殊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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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行文从来都是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就
这一层,从来不会发到各省、地、县、乡。这个就是一层管一层,就是向下也不可以越级。
但是,我们曾经发现过有地市级的政府发文,有这种就是各县、市、乡、镇,这是不可以的。那么将来机构改革要是取消一级政府是另外一回事儿,但是目前我们是这种设置,你不可以越级,只能说在你相邻一个层面上去发文。再有一个就是副省级城市执行情况也比较乱,有一些自己协调、协商以后的特殊规定,一般我们认为,副省级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意思是不一样的。副省级城市就是较大城市的意思,并没有去改变它的职能关系,一般情况下,也不可以说是直接越过省和国务院行文。国务院的部门也不应该越过省直接向副省级城市行文,或者是把副省级城市和省机关平行对待,这是一种错误的做法。这里头不排除可能有些特殊规定,但是一般来讲不应该的。计划单列是明确是计划单列部分,是中央直辖,所以说它可以。它也不是全部事情都可以,只是计划单列部分。依此类推,各级的都有这种问题,比如,副地级县和扩权县这两个意思也是不一样的。扩权县是按照扩权部分去执行,但是副地级县只表示是较大县,并没有表示其他地方的改变。所以,包括乡镇也是这样,改革乡镇按照改革的部分去执行,那么副县级乡镇并没有意味着改变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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么,所以说行文关系应按照常规的去行文,不应该跨越。
国家管理的我们通常叫部管局是根据工作的需要设定一些特殊的行文规定,按照特殊的行文规定去管理,常规的行文仍然是按照部管的原则去进行。不可以直接越过行文,就算是与国务院直接行文,也必须要有一句话,就是经过你的主管部的同意,这都有一些具体规定。
再有,就是企业和行业协会,行业协会有一个改革深化的问题,我们现在行业协会基本是挂在一个部委下面,实际上并没有独立。视为部委的下设机构,也不能越过部委行文。将来的改革的方向,行业协会可能会叫做无主管社团、无主管协会,就是它是独立的,独立于政府之外的。这个改革还没有到位,恐怕这是将来的事情,将来如果到位了,它应该是和企业是一样的,是独立于我们体系之外的。一般按照一些格式文件的要求或者是我们用函协商各种方式去解决。
篇二:公文格式及行文规则
公文格式及行文规则
一、公文格式
作为一种特定体式的文体,公文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活动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正因为如此,规范的公文格式不仅有利于体现国家机关的权威性、严肃性,而且也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政令畅通。2000年8月份,国务院在广泛征求意见和不断修改的基础上,发布了《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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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规定从 2001年 1月 l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公文中的要素主要为: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12月27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公文的各要素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下面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1996年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对公文各要素和标识作一简单介绍。
(一)、眉首部分
位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以上,一般约占A4型公文纸的1/3或2/5面积。
主要标识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等要素。
1(公文份数序号。公文份数序号是将同一文稿印制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标识时,用阿拉伯数码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
2.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秘密等级是指涉密公文的保密程度,分?秘密?、?机密?、?绝密?三级。《办法》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
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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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明份数序号,?秘密?、?机密?、?绝密?公文均应标注保密期限。标识秘密等级时,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
3(紧急程度。急件公文分为?特急?、?急件?两种。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识?特提?、?特急?、?加急?、?平急?。标识时,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与紧密程度,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
4(发文机关标识。发文机关标识由发文机关名称和?文件?二字组成,如?〒〒省人民政府文件?等。对一些特定公文可只标识发文机关名称。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标识位臵是上边缘到版心上边缘25mm处,上报的公文发文机关标识在上边缘到版心上边缘 80mm处,留出的空白供上级机关批示文件使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还规定,发文机关标识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用红色标识。字号一般应小于22mmX 15m。。联合行文时,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文件?二字臵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联合行文机关过多时,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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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组成,如?〒政发“1999”82号?,?〒政发?指发文机关代字,? “1999” ?指年份,? 82号?指发文序号。整个意思就是〒〒省人民政府在1999年所发的第82号文件。标识位臵在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处,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代应用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不编为001,不加?第?字。【见示例1】
6(签发人。上报的公文需标识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
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l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如有多个签发人,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臵于第1行,其他签发人从第2行起在与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对齐处按发文机关顺序依次顺排,同时,使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同处一行,并下移红色反线,使红色反线与发文字号继续保持为4mm。
(二)主体部分
臵于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主体;
主要标识公文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时间、发文机关印章、附注等要素。
1(公文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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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在红色反线下空二行字的位臵居中对称标识。如标题字数太多可分一行、二行、或三行标识。采用字体字号为2号小标宋体。
标题标识一般要包括三要素,即发文机关名称、事由、文种三部份内容。如《××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决定》其中,
发文机关名称除?请示?文种需严格标识外,其他文种有时可省略。发文机关名称标识时要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事由应把公文的主题内容高度概括成简明扼要的一段话,说明全文要点。
文种则按新《办法》规定的13种文件选用标识。
标识标题时除要注意美观、对称外,还要注意标题中的用词和引用书名、人名、数字等不要分离。标题中除引用书名号或政治术语要加引号外,一般不用标注标点符号。
2(主送机关
也就是受文办理机关。要标识机关的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上行文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必须同时报送几个主送机关的,可
以用抄送形式;
下行文可以有两个以上的主送机关,但是,如果主送机关过多,则一般用规范的统称,如?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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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位臵在标题下空1行处,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而使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中的主题词之下,抄送之上,标识方法同抄送。
3(公文正文
是公文的主体和核心内容。正文在主送机关下一行字左侧空二个字标识。正文要求文字简练、明了,用词正确、概括,每自然段开始左侧空二个字书写。
正文中数字要用阿拉伯数字标识,计量单位全采用公制计量单位。但在标识词语中的序数词时,其数字标识仍采用中文大写。如?七上八下?、?五颜六色?等词。
内容较多时,分层序码的规范顺序是:?一?、?(一)?、?1、?、?(1)?、? ?。
4(附件
是附属于公文正文之后的文字材料,是公文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落款)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标识位臵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2字处,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
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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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l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
号)。
5(成文日期
是公文生效的日期。以领导人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机关领导人签发日期为准。成文日期应标注在公文?落款?即发文机关署名的下面,如无落款,可直接写在正文右下方,必须以汉字标注。
其年、月、日的标识,在国家行政机关公文中要标识为中文大写即?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不能称为?2001年11月21日?。这是一个特殊要求。一般公文的年、月、日标识位臵在图文右侧距右侧空4个字的位臵标识。
如遇到二个单位行文时,年、月、日标识则为左、右侧距版线均空7个字,居中标识〒〒〒〒年〒〒月〒〒〒日。如碰到多个单位联合行文时则年、月、日标识应在右侧距右侧版线空二个字标识。印章不压年、月、日,印章与年、月、日间空一行字距标识。
6(发文机关印章
?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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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取消?此页无正文?标识增强公文防伪性。
过去往往在公文结束时碰到所剩页面不多无法加盖印章和标注年、月、日。这时只好把印章和成文时间列入下一页低。为表示有印章和成文时间这一页纸与正文是联接的所以在纸的开头标注(此页无正文)以示说明。
《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则为公文防伪,取消了这一说明。并明确规定:盖印章的一页公文上面必须有正文内容。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公文格式》标准中规定:遇有这个问题时,可采取调正公文行距和字距的办法来解决,也就是说遇到这样情况可视公文内容及其下部空白多少,用改变这一页低公文的行距或字距来达到使印章和成文时间与公文同处一页。
篇三:公文行文规则(下)
公文行文规则(下)
主讲人:李克实
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
二、公文行政名义
(一)公文行政名义种类
第二个,公文的行政名义。一般来讲,公文是公对公的文,主送机关是公家,是组织,落款也是单位,也是组织,公对公大部分是这样。
但是行政名义也有一些特殊情况。一种情况是抬头和落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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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个人的这种公文没有。比如,一个机关的领导给上级机关的领导写封信就不是公文。虽然他说的可能是公务,涉及到国家的建设发展的有关问题。但是,文件的抬头是个人,落款是公家或者是文件是公文,但是落款是个人。
这有两种特例。一种是上级机关领导个人直接批示交办事项的回复,这个回复上面写的就是领导同志的名字,名字是个人。我那时候在机关工作,**有一个批示,他看了新华社的一个国内动态清样,报道了一个事情他很关注,然后就批了,也是要求我们调查,并将情况告我,很清楚。告诉你得回复我,我等着呢。我们就组成了一个调查组,就赶紧下去了去进行调研,搞了一个月。最后回来以后写一个报告,这个抬头怎么写。你写党中央国务院吗,那你说人家收到这个是什么呀,对不上,这个抬头就只能是写,谁批给你的那你就回复给谁。所以这个抬头就是锦涛同志,冒号,根据你几月几号什么上面,什么批示,我们组成了一个什么样的一个调查组,下到什么地区,进行多长时间调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12345678,最后落款是调查组,盖公章。对领导个人的,就是上级机关领导个人的就是这唯一一种方式。过去还有好几种,你比如说什么紧急,什么绝密,
这次新的条例都去掉了,就保留了这一种,只有这种情况你是可以以个人抬头,这个是去书写的。
这个注意区别一下,就我们机关内部对本机关领导写的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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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写个人没问题,这是你机关内部规定的。机关对上级机关不可以写个人。除这种情况之外,你不可以写个人,这个不要搞乱了,搞混了。你说你变成机关内部,处室向领导领事请示工作都不可以了,这就没法运行了。各个机关都有内部规定,不在条例规定范围之内,这是一个。
第二,以领导人的名义实施的文件。这个在我们15个文种当中是有一个特例的。
这是一个模拟的,市长叫毛译俭,翻译的译,勤俭的俭,这都是模拟的。写出来看着伟人的似的。
我们还有一种就是令,政府令、部令、国务院令这种最后不落公章,落名章,这个为什么呢,其实这个道理很简单。就是人的一种心理的一种倾向,就是人这种群体性的心理倾向有一个特点,就是崇拜权利,崇拜名人,崇拜英雄。利用这种心理倾向来发公文,往往会起到比公章更有效的效果。可能会取得更好的感召力、感染力、宣传鼓动力、威慑力、震撼力。比如说法院院长令枪毙犯人,就是基于这么一种心里特征。这个不是说是中国人的特征,这是人类的特征。在国际上,在外国更是认签名,不大认公章,这种作用更加明显。总统令、市场令往往就会产生一种事半功倍的效果。
举一个例子来说明一下,效果的区别。你比如说我们非常著名的战役就是叫长江渡江战役。这个战役之前,有一个叫中国人民解放军进军令,这是一个非常有特点的一个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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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这个名字是后起的,当时这个历史文献上面就是两字命令。然后抬头也是很有特点,用的是统称叫做中国人民解放军全体指挥员、战斗员,这一下子到每一个人了,然后是我命令你们打过长江去,解放全中国。下头1234。说完了以后,中央军委主席**手签的毛笔字,总司令**,这是两个人。你像前进将士看到这个命令,**、朱总司令命令我们打过长江去,解放全中国,你想想
那种士气,那种感觉,摩拳擦掌,最后排山倒海摧枯拉朽,有船坐船,没船抱着块门板,抱着块木头,实在没的抱了,干脆棉袄一脱就游过去了。你像那会儿3月份淮海战役,4月份就过了长江,那基本上都是穿着棉袄,都没有来得急换装。进展多么神速。你总不能穿着棉袄过去。
最后,棉袄里头没了,你不像现在海军装里头还有内衣还有衬裤,就是光着游过去的。这个挺有意思的,你像那种士气,那种场景,你想想都激动人心。如果我们假想一下,现在不是按照当时那个特点的一个公文。我们按照一般的规则,应该是这样,一个红头文件,抬头是各军区、各野战军、各军兵种冒号,然后经中央研究决定几月几日这个过长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234,然后盖个大圆戳。这个你像还有这种气势吗,搞不好这个江过不去了也不好说。明确我们可以感受到这个里头的差异,是非常明显的。所以,往往在处理一些大事情的时候,用领导人的名义去颁布去颁发,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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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更好的行政效力,这个一直延续至今。
但是我们要特别地注意,文种不要滥用,要把握两个要点,第一就是重大,一定是大事。说说最近咱们这个干部老是吊儿郎当的老迟到,咱们搞个考勤令。这事儿不行,这事儿太小。那么这个就就就不好使。或者说基层搞个村长令,这恐怕也不好使。没人听你的。一个叫重大,二叫权威。你权威得够得上,你再用这种方式,你够不上,你就别使了。这是这种公文的这种特点,这是行文名义的两种。
再有一种行文名就是是你的公文吗,是。但是,不以你的名义发布,而是以上级机关的名义发布,这是为什么,这个原因就是一条,因为由你的名义去发布的话,是超越你的本级机关的权限了。你比如说我们刚才讲的,你的发文权限范围就是一点点。但是你这个发的文要更多的部门周知,那你就必须是报请上级机关了。如果是小范围的,你联合行政可以采取方式去解决的也可以。那么要是解决不了的,你要求所有的机关都要知晓,那你就是只能报上级机关,以上级机关的名义去行政、去发文。
(二)上级机关名义行政发文的四种做法
上级机关的名义行政去发文有四种做法。一种是上级机关的名义行政;第二
种是上级机关办公部门的名义行政;第三种是上级机关的名义批转;第四种是上级办公部门的名义转发。这四种去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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么去区分,我们怎么样要求上级机关对待我们这个文件,是采取哪一种方式,我们怎么样去请示,提出这种意见。是这样来划分的。
报请上级机关名义行政的,主要是新发布的法规或者是修订、废止过去法规的法规。就是前边法规作废了,新建立一个法规,完全就是替换更替了这种法规,这一种这个法规法规头次颁布的是要以上级机关的名义行政。地方上的话,就是你的同级人民政府去颁布一个规定,一个法规。
如果是已经有这个法规规定了,在贯彻实施法规规定的实施细则、办法或者是贯彻的意见,这类也是一种低一个规格的法规,就是执行层的。第一层我们叫决策层的、政策层的,就是本级机关的名义。下列一层的叫执行层的,就可以以上级机关办公部门的名义去发布。我们也很多政策,第一次发布的时候就是国务院,然后,贯彻执行就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这个贯彻什么什么国务院多少号文件的意见或者办法等等,这个就是第二个层次的。你已经是前面有法规了,后头是贯彻落实法规的,这个具体执行级文件。
第三种,执行了一段这个法规了以后,发现有遗漏,需要补充、需要解释、需要做局部的修订,但是不否决已经形成的法规。这时,你按照立法的规定就是,你一个法的话,解释权在他的发布法规的同级机关,你不能由他的下级机关去解释他,去改变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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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就是报请上级机关的名义去批转,你还能看出后头就是你的文件。直接以上级机关的名义,你就看不出来是谁的文件了,是谁起草的了,只能是从最后一部分本规定由谁谁谁负责解释,原来是他起草的。这能看出来,如果没有这句话,基本上是看不出来谁起草的了。那就是只能是根据你对职能分工的理解去猜了。
但是,后边这个的话,就是带着你的原文的,前边有一个批转,后头还是你的原文,而且你这原文不是附件,就是正文。这个的话呢,就是干这个用的,这是常规的。
最后一种,就是说是超越权限的一般规律事项,事项不是说新发布的法规对吧,一般性的常规的工作事项,但是,虽然是由你来牵头,但是说超越你的发文权限了,这个事儿就由上级机关办公部门名义给你转发,转发的是后头还是你那个文件。经过转发以后,那各级机关就认了,这解决一个你的发文权限问题,这是行文名义。
三、公文格式要素
第三个就是格式要素。格式大概有两类,一个是文件的尺寸,字行字号,字的间距,空格,这一类的东西,离边沿的距离多大。讲的这些东西,我就不跟大家去详细地讲了,这就是一个尺码没有什么不好理解的,是一个规矩,就是一个方圆,我们照葫芦画瓢就可以了。而且印刷车间,打字室,打字员他们知道就行了。我们在处理起草公文知道有这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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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尺寸就行了,不必去深入去研究它,重点不在这儿。
还有一个讲格式,我们讲的是公文当中的各种要素的处理,这个我们要知道。你像什么叫要素,大概有这些。一个公文有序号、有密级,有急缓,发文机关的标识就是红头、字号、标题、主送机关、正文、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成文日期和印章等等,都叫做公文要素。我们是要要了解,能够掌握和使用它。
1.文件密级
一般来讲,密级要准确的去确定。有的时候会接到一个文件,文件要求我们是广为宣传,但是这个文件上写着秘密,搞的我们就两头为难了。你又要他广为宣传,你又是秘密,那我怎样宣传呢,秘密就是不能宣传的。那么就只好等着这个文件就是登报,登报了以后就是认为就是自然解密。那么实际上登报和收到文件之间就差了一天。那么我就觉得是不是你这个秘密级别就是定高了。你文件本身当中内容就要求我们扩大宣传,那么也有这种解释,是逐级传达,不到登报那一天你就算泄密。但是我觉得这些文件好象没那意思,因为内容当中都是可以宣传的。最后登报的内容和原文一字不差。那么确定密急的时候,就给人感觉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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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行政公文行文规则
第四节 行政公文行文规则
文章需要通过各式各样的发表和传播才能产生作用,而公文的发表和传播则是按照一定规则来运行和传递的。法定公文中行政公文和党务公文的运行更要遵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等则。
第一节 公文行文规则概述
写作公文之前,就要确定行文规则。从现实的公文写作及教学情况来看,行文规则往往是人们普遍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而学习和把握行文规则,则必须首先了解行文关系、行文方向和行文方式。一、行文关系
行文关系是机关单位之间的组织关系在公文运行中的的体现。这就必须首先弄清我国社会组织的机关单位。我国社会组织的管理机关可以分为三大类型:
(一)政权机关,包括:
1.立法机关体系: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
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省级以上立法机关或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的市级立法机关才有立法权)至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2.行政机关体系:依次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省、市(四大直辖市)、区(各自治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市、地区、州(自治州)政府;市(县级市)、区(市辖各区)、县政府;乡、镇政府。
3.司法机关体系:自最高人民法院至乡镇司法机关。
其它政权机关有军事机关体系、政协机关体系等。
(二)团体机关,包括:
中国共产党机关体系,这一机关体系实质上是我国社会的领导权力核心;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机关体系;
全国工会机关体系;
全国妇女联合会机关体系;
其他群众性团体,如文联、社会科学联合会等等。
(三)实体机关,包括:事业单位机关,均由国家提供一定的经费,如学校和研究机构等机关;企业单位机关。一般实体机关纵向级别较少。
各级机关都有自己所辖的若干部门。在公文写作中,一定要注意机关和部门的区别。每一社会组织都有管理机构即机关,在机关中又有不同的职能部门。如市政府,应理解为市政府机关,而商业局则应解为市政府机关所辖的部门之一。同时,相对而言,机关首脑一般称机关领导人,部门首脑一般称部门负责人。还要注意,在机关之下有各级单位,这些基层单位又会有自己的机关。如市政府机关下设区县及乡镇政府机关。又如总公司机关下设分公司机关。
我国社会组织机关及其部门、单位之间的组织关系和行文关系有以下四种:
一是上下级关系,即领导和被领导关系,这是直接垂直的关系,一般在上下一级之间。如国务院和省政府。机关或部门的上行文报告和请示都是面向上一级的机关或部门。而下行文如决定、通知、批复等都是面向下一级机关或部门。
二是隶属关系,不论大小和级别,都在同一系列内。如某乡政府就可以说隶属国务院或者所在省的省政府,而和另外的省政府就不是隶属关系。在这一关系之下,上级常用普发性下行公文如命令、通知、意见、会议纪要等,下级也可越级使用上行文(在特殊情况下行文并且必须抄送上一级即直接上级机关部门)。
三是平级关系,是在一个系列中的同等级别的机关或者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其代表性文种是平行文函。有的通知也可以发挥平行性来使用。
四是非隶属关系,指不是同一垂直系列不发生直接职能往来的机关及其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不论是相同级别还是不同级别,都要通过知照性行文如函进行协调,或联合行文共同办理。
二、行文方向
行文方向是以发文机关为立足点向不同机关运行的去向。大致有四个: 上行,指公文向上级机关单位运行。行政公文的上行文有议案、报告和请示,但有的下行文如通知、通报等也可以在一定情况下上行。
下行,指公文向下级机关单位运行。下行的行政公文较多。
平行,指公文向同级或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运行。函、通知等都可以平行。 泛行,指公文可以同时上行、下行或平行,并向社会公布。行政公文中的公告和通告就属此类。
三、行文方式
行文方式,指行文的方法和形式。
(一)从行文对象分
1. 逐级行文:向直接的上级或者直接下级行文。
2. 越级行文:越过自己的直接上级或下级行文。
3. 多级行文:向直接上级并呈非直接上级或者向直接下级并转非直接下级的一次性行文。
4. 普发行文:向所属各机关及其部门、单位一次性行文,主送机关使用泛称。
5. 通行行文:向隶属机关和非隶属机关以及社会群体一次性泛向行文。
(二)从发文机关分
1.单独行文。
2.联合行文。
(三)从对象主次分
1. 主送。
2. 抄送。
第二节 行政公文行文规则
4章第13条至第23条规定了行政公文的行文规则。《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第4章第11条至第15条规定了党务公文的行文规则。它们是我国其它公文行文的主要依据。以下主要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4章第13条至第23条规定的11条规则归纳成为6个方面加以解说。
一、注重效用
《办法》第13条规定:“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公文不能随意发出,一定要讲究实效,这才能保证发文机关的权威性。如果公务不大重要,不必用公文反映,那么可以采取电话、谈话等方式办理。不要出现那种“当收发室简单照抄照转”和“一文多发”重复发文的问题。公文要少而精,否则就会出现效率低下的问题,以致于造成文牍主义,产生官僚主义。
二、行文根据
《办法》第14条规定:“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这是基本原则。国家行政机关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所规定的。例如,《宪法》第89条规定了国务院的职权,主要有“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和“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等。又如,《宪法》第10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的职权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行政工作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公文运行当然更要照此办理。
《宪法》确定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核心。为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在对社会和国家的管理上,实行党政分开。反映在公文运行上,党和政府的行文不能混淆,党政可以联合行文而不要互相行文。
三、部门行文
《办法》第15条规定:“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其它社会组织以此类推,以机关及其部门和基层单位来表示。
(一)机关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可以互相行文,可以向下一级基层单位的有关业务部门行文。如市政府的商业局可以向农业局行文(主要以函的形式,有时以通知的形式),可以向区政府的商业局行文(多以下行文形式)。上下级业务部门之间,虽然没有隶属关系,但有业务指导关系。同样,总公司机关的技术
处可以向生产处行文(主要以函的形式,有时以通知的形式),可以向分公司的技术科行文(多以下行文形式)。
(二)机关各部门向下一级机关行文只能采用函的形式。上级机关的职能部门同下级机关是平级关系,有时向下级机关发函要得到上级机关的授权,行文时要在正文的开头说明授权的机关或领导人。
(三)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部门行文还有以下规定。第17条:“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第18条:“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平级机关或部门往往联合行文。《办法》第16条规定:“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这项规定强调了联合行文的前提是同级。联合行文的机关及部门、单位必须是平级的,还要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这就一定要掌握各种社会组织的职权范围和隶属关系。如同一地区的党委就不能和团委联合行文,因为它们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联合行文在公务中常常是必要的:避免了各自分头行文的不一致问题,增强了行文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减少了公文数量。如某省《关于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成人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由省委组织部、省教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这是由于通知的内容涉及到组织、人事、教育及经费开支等方面。联合行文,应将相对应的机关都列为主送机关,以便于共同处理。如上文的主送机关为“各地、市、州、县委,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办法》第17条又规定:“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这里对部门之间联合行文进一步做出规定。
联合行文要求协商一致。《办法》第19条规定:“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对各部门都有关系的问题,如果没有协商一致而各自向下行文,自行其是,就会在更大的范围中出现更为严重的问题。因此,各部门必须在发文之前取得共识,主办单位更要和其它单位主动协商。如果多次协商仍然存在分歧,而问题的解决又不允许再拖延下去,就请示上级协调或者直接处理。
四、抄送规则《办法》第20条规定:“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重要行文,往往是在决定、通知和批复等文种中关于重要公务或者重大问题如撤换下级主要领导人、增设重要机构、审批大型项目、进行重要涉外活动的公文。对发文机关和下级机关来说,这就便于上级监督,避免出现重大差错;对上级机关来说,这就便于了解和掌握情况,统一管理。
《办法》第23条还规定:“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这样,便于协调工作,防止出现矛盾问题。如某市学校一件公务,既需要直接上级机关的审批,又需要经费支出,这就要将请示主送市教育局,抄送市财政局。而市教育局下发批复批准该项目给这个学校时,要抄送市财政局。
五、请示规则
《办法》第21条规定:“‘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他机关。‘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第22条又规定:“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1. 一文一事。古代就有一文一事的行文制度。一份请示写一件公务,内容简单,便于上级批复。如果一文多事,就会出现可批可不批、全部批和部分批、快批和缓批的复杂情况。这就造成了批复的困难,甚至导致无法批复。
2.只写一个主送机关。一份请示写一个主送机关,可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批复。如果写几个,很可能出现没有一个主送机关批复的情况,这是请示的失败;也可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送机关都批复而意见不一致甚至矛盾的情况。因此,请示只能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
3. 不得抄送其他机关。《办法》第21条提出“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级机关”。我们的理解是,请示尤其不能抄送下级机关。请示事项都是发文机关无权解决的问题,只是意向,不具备行政约束力,上级在批复中可以批准也可以不批准。如果将其抄送下级,容易造成被动和混乱。
4.不直接送领导者个人。如果是领导个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在办理过程中可以请示领导人。除此之外,请示不能直接送领导人。这是为了防止官僚主义的产生而制定的。
5.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按照《办法》规定,上级对下级的报告不作批复。夹带请示事项,只会造成公文处理的混乱。
以上归纳了请示的5项规则。作为行政公文中3个上行文之
一的请示,又是唯一向上级要求事项的文种,这就会有明晰周到的规定,便于下级遵守。
还要注意,在《办法》第14条中有这样的规定:“一般
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因特殊情况如发生重大紧急事项、被直接上级长期搁置而又必须尽快处理等必须越级时,应抄送被越过的直接上级机关。
此外,经批准在报刊上全文发表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应当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报刊上发表的法规都是面向社会通行的不涉密公文,经过上级的批准。下级社会组织应当视为正式公文贯彻执行。
有关主送、抄送机关的规范
行文机关根据其隶属关系、职权范围及公文的性质、内容,正确选择主送机关与抄送机关。
(一)关于主送
行文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及发文、收文机关的隶属关系及职权范围确定主送机关,上行文应当坚持一个主送机关的作法,不能多头主送。多头主送往往造成受文机关之间相互推诿或产生矛盾、抵触,反而不利于尽快解决问题。确定上行文主送机关的规范是:
1.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
2.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即针对具体公务活动的职权归属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
3.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二)关于抄送
抄送机关是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抄送范围得当,有助于公文处理,否则将贻误沟通或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
1.应当抄送的情况
(1)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列为抄送机关;
(2)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3)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个上级机关;
(4)下级机关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时,应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5)上级机关越级向下级机关行文时,可以抄送受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2.不应当抄送的情况
(1)请示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2)接受抄送公文的机关不必再向其他机关转抄、转送;
(3)凡与公文办理无关的单位一律不予抄送。
思考与练习:
1. 为什么请示的主送机关只能有一个?
2.某单位生产科是否可以向财务科写请示?
范文四:什么是行政公文的行文规则-
篇一:行政公文行文规则
第四节 行政公文行文规则
文章需要通过各式各样的发表和传播才能产生作用,而公文的发表和传播则是按照一定规则来运行和传递的。法定公文中行政公文和党务公文的运行更要遵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等则。
第一节公文行文规则概述
写作公文之前,就要确定行文规则。从现实的公文写作及教学情况来看,行文规则往往是人们普遍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而学习和把握行文规则,则必须首先了解行文关系、行文方向和行文方式。一、行文关系
行文关系是机关单位之间的组织关系在公文运行中的的体现。这就必须首先弄清我国社会组织的机关单位。我国社会组织的管理机关可以分为三大类型:
(一)政权机关,包括:
1(立法机关体系: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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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省级以上立法机关或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的市级立法机关才有立法权)至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2(行政机关体系:依次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省、市(四大直辖市)、区(各自治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市、地区、州(自治州)政府;市(县级市)、区(市辖各区)、县政府;乡、镇政府。
3(司法机关体系:自最高人民法院至乡镇司法机关。
其它政权机关有军事机关体系、政协机关体系等。
(二)团体机关,包括:
中国共产党机关体系,这一机关体系实质上是我国社会的领导权力核心;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机关体系;
全国工会机关体系;
全国妇女联合会机关体系;
其他群众性团体,如文联、社会科学联合会等等。
(三)实体机关,包括:事业单位机关,均由国家提供一定的经费,如学校和研究机构等机关;企业单位机关。一般实体机关纵向级别较少。
各级机关都有自己所辖的若干部门。在公文写作中,一定要注意机关和部门的区别。每一社会组织都有管理机构即机关,在机关中又有不同的职能部门。如市政府,应理解为市政府机关,而商业局则应解为市政府机关所辖的部门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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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相对而言,机关首脑一般称机关领导人,部门首脑一般称部门负责人。还要注意,在机关之下有各级单位,这些基层单位又会有自己的机关。如市政府机关下设区县及乡镇政府机关。又如总公司机关下设分公司机关。
我国社会组织机关及其部门、单位之间的组织关系和行文关系有以下四种:
一是上下级关系,即领导和被领导关系,这是直接垂直的关系,一般在上下一级之间。如国务院和省政府。机关或部门的上行文报告和请示都是面向上一级的机关或部门。而下行文如决定、通知、批复等都是面向下一级机关或部门。
二是隶属关系,不论大小和级别,都在同一系列内。如某乡政府就可以说隶属国务院或者所在省的省政府,而和另外的省政府就不是隶属关系。在这一关系之下,上级常用普发性下行公文如命令、通知、意见、会议纪要等,下级也可越级使用上行文(在特殊情况下行文并且必须抄送上一级即直接上级机关部门)。
三是平级关系,是在一个系列中的同等级别的机关或者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其代表性文种是平行文函。有的通知也可以发挥平行性来使用。
四是非隶属关系,指不是同一垂直系列不发生直接职能往来的机关及其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不论是相同级别还是不同级别,都要通过知照性行文如函进行协调,或联合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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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办理。
二、行文方向
行文方向是以发文机关为立足点向不同机关运行的去向。大致有四个: 上行,指公文向上级机关单位运行。行政公文的上行文有议案、报告和请示,但有的下行文如通知、通报等也可以在一定情况下上行。
下行,指公文向下级机关单位运行。下行的行政公文较多。
平行,指公文向同级或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运行。函、通知等都可以平行。 泛行,指公文可以同时上行、下行或平行,并向社会公布。行政公文中的公告和通告就属此类。
三、行文方式
行文方式,指行文的方法和形式。
(一)从行文对象分
1. 逐级行文:向直接的上级或者直接下级行文。
2. 越级行文:越过自己的直接上级或下级行文。
3. 多级行文:向直接上级并呈非直接上级或者向直接下级并转非直接下级的一次性行文。
4. 普发行文:向所属各机关及其部门、单位一次性行文,主送机关使用泛称。
5. 通行行文:向隶属机关和非隶属机关以及社会群体一次性泛向行文。
(二)从发文机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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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独行文。
2.联合行文。
(三)从对象主次分
1. 主送。
2. 抄送。
第二节 行政公文行文规则
4章第13条至第23条规定了行政公文的行文规则。《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第4章第11条至第15条规定了党务公文的行文规则。它们是我国其它公文行文的主要依据。以下主要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4章第13条至第23条规定的11条规则归纳成为6个方面加以解说。
一、注重效用
《办法》第13条规定:“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公文不能随意发出,一定要讲究实效,这才能保证发文机关的权威性。如果公务不大重要,不必用公文反映,那么可以采取电话、谈话等方式办理。不要出现那种“当收发室简单照抄照转”和“一文多发”重复发文的问题。公文要少而精,否则就会出现效率低下的问题,以致于造成文牍主义,产生官僚主义。
二、行文根据
《办法》第14条规定:“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这是基本原则。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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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所规定的。例如,《宪法》第89条规定了国务院的职权,主要有“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和“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转载于:www.XltkWJ.Com
小 龙文档 网:什么是行政公文的行文规则?)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等。又如,《宪法》第10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的职权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行政工作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公文运行当然更要照此办理。
《宪法》确定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核心。为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在对社会和国家的管理上,实行党政分开。反映在公文运行上,党和政府的行文不能混淆,党政可以联合行文而不要互相行文。
三、部门行文
《办法》第15条规定:“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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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政府正式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其它社会组织以此类推,以机关及其部门和基层单位来表示。
(一)机关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可以互相行文,可以向下一级基层单位的有关业务部门行文。如市政府的商业局可以向农业局行文(主要以函的形式,有时以通知的形式),可以向区政府的商业局行文(多以下行文形式)。上下级业务部门之间,虽然没有隶属关系,但有业务指导关系。同样,总公司机关的技术
处可以向生产处行文(主要以函的形式,有时以通知的形式),可以向分公司的技术科行文(多以下行文形式)。
(二)机关各部门向下一级机关行文只能采用函的形式。上级机关的职能部门同下级机关是平级关系,有时向下级机关发函要得到上级机关的授权,行文时要在正文的开头说明授权的机关或领导人。
(三)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部门行文还有以下规定。第17条:“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第18条:“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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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级机关或部门往往联合行文。《办法》第16条规定:“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这项规定强调了联合行文的前提是同级。联合行文的机关及部门、单位必须是平级的,还要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这就一定要掌握各种社会组织的职权范围和隶属关系。如同一地区的党委就不能和团委联合行文,因为它们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联合行文在公务中常常是必要的:避免了各自分头行文的不一致问题,增强了行文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减少了公文数量。如某省《关于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成人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由省委组织部、省教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这是由于通知的内容涉及到组织、人事、教育及经费开支等方面。联合行文,应将相对应的机关都列为主送机关,以便于共同处理。如上文的主送机关为“各地、市、州、县委,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办法》第17条又规定:“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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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这里对部门之间联合行文进一步做出规定。
联合行文要求协商一致。《办法》第19条规定:“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对各部门都有关系的问题,如果没有协商一致而各自向下行文,自行其是,就会在更大的范围中出现更为严重的问题。因此,各部门必须在发文之前取得共识,主办单位更要和其它单位主动协商。如果多次协商仍然存在分歧,而问题的解决又不允许再拖延下去,就请示上级协调或者直接处理。
四、抄送规则《办法》第20条规定:“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重要行文,往往是在决定、通知和批复等文种中关于重要公务或者重大问题如撤换下级主要领导人、增设重要机构、审批大型项目、进行重要涉外活动的公文。对发文机关和下级机关来说,这就便于上级监督,避免出现重大差错;对上级机关来说,这就便于了解和掌握情况,统一管理。
《办法》第23条还规定:“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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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于协调工作,防止出现矛盾问题。如某市学校一件公务,既需要直接上级机关的审批,又需要经费支出,这就要将请示主送市教育局,抄送市财政局。而市教育局下发批复批准该项目给这个学校时,要抄送市财政局。
五、请示规则
《办法》第21条规定:“‘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他机关。‘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第22条又规定:“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1. 一文一事。古代就有一文一事的行文制度。一份请示写一件公务,内容简单,便于上级批复。如果一文多事,就会出现可批可不批、全部批和部分批、快批和缓批的复杂情况。这就造成了批复的困难,甚至导致无法批复。
2.只写一个主送机关。一份请示写一个主送机关,可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批复。如果写几个,很可能出现没有一个主送机关批复的情况,这是请示的失败;也可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送机关都批复而意见不一致甚至矛盾的情况。因此,请示只能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
3. 不得抄送其他机关。《办法》第21条提出“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级机关”。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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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的理解是,请示尤其不能抄送下级机关。请示事项都是发文机关无权解决的问题,只是意向,不具备行政约束力,上级在批复中可以批准也可以不批准。如果将其抄送下级,容易造成被动和混乱。
4.不直接送领导者个人。如果是领导个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在办理过程中可以请示领导人。除此之外,请示不能直接送领导人。这是为了防止官僚主义的产生而制定的。
5.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按照《办法》规定,上级对下级的报告不作批复。夹带请示事项,只会造成公文处理的混乱。
以上归纳了请示的5项规则。作为行政公文中3个上行文之
一的请示,又是唯一向上级要求事项的文种,这就会有明晰周到的规定,便于下级遵守。
还要注意,在《办法》第14条中有这样的规定:“一般
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因特殊情况如发生重大紧急事项、被直接上级长期搁置而又必须尽快处理等必须越级时,应抄送被越过的直接上级机关。
此外,经批准在报刊上全文发表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应当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报刊上发表的法规都是面向社会通行的不涉密公文,经过上级的批准。下级社会组织应当视为正式公文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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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行政公文行文规范及管理制度
公文行文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公文种
类 ............................................................................... 2
第三章 公文格
式 ............................................................................... 3
第四章 各类公文编制格式要
求 .......................................................... 4
第四章 行文规
则 ............................................................................. 11
第五章 发文办
理 ............................................................................. 12
第六章 收文办
理 ............................................................................. 14
第七章 公文归
档 ............................................................................. 15
第八章 公文管
理 ............................................................................. 15
第九章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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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 .................................................................................... 16 附
件
文件会签
表 ........................................................................................ 17
发文审批
表 ........................................................................................ 18
文件签收
表 ........................................................................................ 19
收文处理
表 ........................................................................................ 20
文件销毁申请
表 ................................................................................. 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树立公司良好形象,规范公司公文管理工作,
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
文格式》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同时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文是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约束力和规
范体式的文书,是规范
管理和进行开展工作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所有文件通用的纸张要求、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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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要求、文件中各要素
排列顺序和标识规则,以及文件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
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行文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严格执行各项规定,确保公司秘密安全。
第五条
第六条 公司对外的文件由办公室统一收发、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 各部门(含分公司,以下同)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文件处理工作,模
范遵守本制度并加强对本部门文件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制发的公文(以下简称“公司文件”)及各部门制发的
公文(以下简称“部门文件”)。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本公司公文内容性质可分为以下10种类型:
一、 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
或者撤销下级部门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任免人员。
二、 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部门的公文,转发上级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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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不相隶属部门的公文,传
达要求下级部门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
三、 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四、 议案:适用于公司按照法律程序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请审议事项。
五、 报告:适用于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部门的询问。
六、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部门请求指示、批准。
七、 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部门的请示事项。
八、 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九、 函:适用于不相隶属部门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
批事项。
十、 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九条 根据公文行文方向,可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
一、 上行文:上行文指下级部门向公司行文,或是公司向有业务指导关系的上级部
门行文。如报告、请示等。
二、 下行文:下行文是指上级部门向所属下级部门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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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如决定、通知、通报、
批复、意见等。
三、 平行文:平行文指同级部门或不同隶属部门之间的行文,如函等。通知、会议
纪要有时也可作为平行文。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用纸主要技术指标
一、 公文用纸一般使用的纸张定量为70g/m2的胶版印刷纸或复印纸。
二、 80g/m2的胶版印刷纸或复印纸,仅用于公司对外的文件。
第十一条 公文用纸幅面及排版装订要求
一、 公文用纸幅面尺寸:公文用纸采用GB/T148中规定的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
寸为210mm×297mm。
二、 未作特殊说明文件中图文颜色均为黑色。
三、 排版规格与要求
(一) 未作特殊说明文件,正文用4号或小4号字,中文用宋体,西文用Times New
Roman。
(二) 排版应尽量美观、大方,尽量将文字平均布满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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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装订要求
文件应左侧装订,不掉页。包本文件的封面与书芯不脱落,后背平整,无
坏钉、漏钉、重钉,钉脚平伏牢固;后背不可散页。
第十二条 公文中所含要素
本制度将组成公文的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置于文件首
页红色反线(宽度156mm)以上的各要素统称训眉首;置于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主体;置于主题词以下的各要素统称版记。
第十三条 公文中的表格 文件如需附表,对横排A4纸型表格,单页码表头在订口一边,双页码
表头在切口一边。
文件如需附A3纸型表格,且当最后一页为A3纸型表格时,封三、封
四应为空白,将A3纸型表格贴在封三前,不应贴在文件最后一页上。
第四章 各类公文编制格式要求
第十四条 公司上行文(如附件6)
一、 首页上边距为8cm。后续页,纵页页面设置页边距上28mm,下25mm,左28mm,
右28mm,页眉15mm,页脚17.5mm;横页页面设置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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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页页面设置。
二、 眉首
1. 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如需标识秘密等级,用小4号黑体字(西文用Arial),顶格标识在版心
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用小4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秘密等级及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
2. 紧急程度
如需标识紧急程度,用小4号黑体字(西文用Arial),顶格标识在版心
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与紧急程度,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
3. 公司标识
由公司全称后加“文件”组成;对一些特定的公文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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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行政公文的行文规则--行政公文写作优秀讲义
行政公文的行文规则
(一)下行文规则
(1)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互相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2)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3)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4)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二)上行文规则
(1)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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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3)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4)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5)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
(三)联合行文规则
(1)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
(2)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3)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4)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四)其他行文规则
(1)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http://www.docin.com/jcfy81精品资源,欢迎下载!(页眉可删除,文档可编辑) 最新海量范文模版:竞聘考核,年终总结,公务员国考,ppt模版,绩效管理,述职述廉,规章制度,临床医学,论文范文,财务营销,MBA考研,讲话稿演讲稿,工程审评招竞标,营销策划……天天更新~
部门行文,文中应注明经政府同意。
(2)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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