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产品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自我声明
北京东方纵横认证中心(EACC) EACC-JR-10-01/G2 6/7
认证申请 附件3:食品企业基本情况及自我声明,申请GB/T22000认证的组织需填写,
食品企业基本情况表
产品名称 涉及人数 生产地所/加工生产产品类型 年产量(吨) 年产值(万
车间 线数量 元) 例如:熏烤肉 30 一车间 2 熏烧烤肉80 120
制品类
合计共有 个HACCP项目
b)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加工或服务工艺流程图、操作性前提方案(SSOP/OPRP)
和HACCP计划。
c)危害分析工作单;原辅料及最终产品的详细产品描述及详细的工艺描述(可包含在HACCP计划中)。
d)主要生产、加工设备清单,检验设备清单。
e)地理位置示意图;生产车间平面布置图;厂区平面布置图。
f)生产、加工或服务过程中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清单 ;产品执行企业标准时,提供加盖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印章的产品标准文本复印件。
g)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认证机构要求、提供材料真实性;承诺产品符合卫生安
) 全要求并已提供相关证据的自我声明。(见下表
h)如食品生产外包,需另附说明外包单位情况及其获得的HACCP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自 我 声 明
1. 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依据的产品标准和国家卫生标准是:
2(上述产品已经 检验机构检验~质量、卫生各项指标全部合格。,见检验报告复印件,
3(上述产品配方中所用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加入量符合GB 2760和GB14880标准要求。,未使用添加剂的~注明未用,
4(本企业自愿申请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地方/经备案的企业标准、认证机构要求,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确保交付给消费者质量可靠、卫生安全的产品。
5.本企业对以上声明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章,
北京东方纵横认证中心(EACC) EACC-JR-10-01/G2 页次:7/7 认证申请 附件4:食品添加剂使用清单(申请GB/T22000认证且声明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组织需填写)
食品添加剂使用清单
企业名称(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食品名食品生产食品执行添加剂名添加剂类别(复用途(复合是否进口 添加剂生产添加剂生产添加剂执添加剂来本企业最
称 许可证号 标准号 称 合添加剂不填添加剂填写企业 许可证号 行标准号 源 大使用量
此项) 此项)
1、“添加剂类别“是指GB2760标准中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类别
2、“执行标准号”是该食品执行的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代号
范文二:一起医疗器械消毒灭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案例分析
在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常会发现一些医疗器械、物品消毒灭菌不符合要求的情况。由于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物品品种繁多,涉及医疗诊治的各个环节,与医疗器械、物品消毒灭菌相关的标准规范也非常多,执法人员往往会感到发现的问题严重但违法事实的认定和违法条款适用又很困难。我们通过对一起医院医疗器械、物品消毒灭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案例进行分析,谈谈在违法事实认定和违法条款适用上的一些认识,供同行参考。
1案情简介
卫生监督员在对某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院口腔科采用戊二醛浸泡消毒灭菌的扩大针未完全浸没在消毒剂中,口腔科使用的压力灭菌生物监测指示剂未当场提供消毒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等索证资料;该院清创室2个灭菌包内已消毒灭菌待使用的剪刀和血管钳轴节完全锁扣,灭菌包内均未放置包内化学指示物且包布中间均有缝线。
据调查,该院口腔科医疗器械、物品采用自行消毒灭菌,其他科室医疗器械、物品本来由本院消毒供应室消毒灭菌,但由于本院消毒供应室在改建,故检查时这些医疗器械、物品经过本院各科室护士清洗打包后送到外院消毒供应室进行灭菌处理。该院在询问调查时提供了口腔科使用的压力灭菌生物监测指示剂的消毒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等索证资料复印件,并在卫生部网站上查到了该生物指示剂的卫生许可批件。
作者简介:甘和平(1967— ),男,副主任医师,硕士。
2案件处理
该医院口腔科采用戊二醛浸泡消毒灭菌的扩大针未完全浸没在消毒剂中,不符合《戊二醛消毒剂卫生标准》(GB 26372—2010)关于采用戊二醛消毒剂浸泡消毒灭菌时应使器械完全浸没于消毒剂中的要求;清创室2个灭菌包内已消毒灭菌待使用的剪刀和血管钳轴节完全锁扣,灭菌包内均未放置包内化学指示物且包布中间均有缝线,不符合《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①部分:管理规范》(WS 310.1—2009)关于灭菌包包布除四边外不应有缝线以及《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②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 310.2—2009)》关于剪刀和血管钳等轴节类器械灭菌时不应完全锁扣、剪刀和血管钳等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高度危险性物品灭菌包内应放置包内化学指示物的要求。该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该院当场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4 000元的行政处罚。
口腔科使用的压力灭菌生物监测指示剂未当场提供消毒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等索证资料,未予行政处罚。
3案件分析
3.1案件争议点
本案在讨论中存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违反行为的认定上,案情调查当事人认为,口腔科使用的压力灭菌生物监测指示剂由区卫生局“三产”公司统一购置,应由该公司统一索取消毒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等索证资料,故医院向该公司购买时没有索证,且已于第2天提供,[DZ)]
不应处罚。当事人还认为,清创室灭菌包由外院消毒供应室灭菌处理,本院消毒供应室在改建过程中,不适用采用消毒供应室的有关规范来处罚本院的消毒供应室。二是在违反条款的适用上出现分歧,一种意见认为,上述行为均可以按照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机构应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要求。另一种意见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八条医疗机构物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要求。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口腔科采用戊二醛浸泡消毒灭菌的扩大针未完全浸没在消毒剂中,应看成是进入人体组织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该行为应按照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进行处罚。
3.2违反事实认定
经调查,该院口腔科采用戊二醛浸泡消毒灭菌的扩大针未完全浸没在消毒剂中,从事实本身看不能肯定该扩大针不符合消毒灭菌要求,也许是医师在取其他物品时不小心使扩大针暴露在消毒剂表面,但可以判定其不符合《戊二醛消毒剂卫生标准》(GB 26372—2010)关于采用戊二醛消毒剂浸泡消毒灭菌时应使器械完全浸没于消毒剂中的要求。该院除口腔科外其余医疗器械、物品均由本院清洗、打包后集中送外院消毒供应室灭菌处理,我们认为外院只负责灭菌处理,其余所有行为均由当事人完成,当事人也应该执行相关规定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故认定当事人清创室2个灭菌包内已消毒灭菌待使用的剪刀和血管钳轴节完全锁扣,包内未放置包内化学指示物且包布中间均有缝线,不符合《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①部分:管理规范》关于灭菌包包布除四边外不应有缝线以及《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②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关于剪刀和血管钳等轴节类器械灭菌时不应完全锁扣、剪刀和血管钳等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高度危险性物品灭菌包内应放置包内化学指示物的要求。当事人提出的本院消毒供应室在改建过程中,不适用采用消毒供应室的有关规范来处罚的争议不予支持。另经调查,当事人口腔科使用的压力灭菌生物监测指示剂未当场提供消毒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等索证资料,虽事后补齐,但从严格意义来讲,当事人的确未执行消毒产品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可以按照《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处罚,但考虑到该产品是该医院所在辖区卫生局为规范采购行为统一集中采购产品,从卫生部网站上也能查到该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为合法产品,故只责令改正未予行政处罚。
3.3适用条款分析
在违反条款的适用问题上,主要分歧是以上违法事实适用《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还是适用第八条的问题。《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而第八条则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两条款的确有相似之处,在实际工作中,针对类似上述违法事实的处理,有人应用第四条,也有人使用第八条,从法律条文上判断并没有什么漏洞,只是第四条从字面看涉及范围较大,涵盖内容较广,但笔者认为第四条更加强调的是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执行”,强调的是主动去做的过程,而第八条则侧重于环境、物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强调的是结果。该案中当事人显然知晓相应的“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是没有去执行,没有去落实,是一个过程,故笔者认为本案使用第四条更恰当,与违法行为更贴切。关于口腔科采用戊二醛浸泡消毒灭菌的扩大针未完全浸没在消毒剂中,从前面违反事实认定中已分析到,单从发现的问题本身来看,还不能认定扩大针是否符合消毒灭菌要求,但可以判定其不符合《戊二醛消毒剂卫生标准》的要求,而《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是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疗器械、物品必须符合消毒或者灭菌要求,故笔者认为不适合使用第六条,还是适用第四条比较合理。
3.4案件思考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笔者认为法律适用固然很重要,法律适用准确无误可以避免执法人员乱作为,但提高执法人员发现问题的能力更重要,可以避免不作为。因此,不管针对医疗机构还是执法人员,加强法律法规的培训,以案说法开展教育是非常重要的。强化依法守法的意识,强调行政处罚与法律服务并重,提高认识,减少误区,可以避免很多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另外,由于医院的消毒灭菌工作涉及面广,环节多,很容易出现漏洞。近年来国内多起医源性感染、医院感染爆发事件都与医疗器械、物品的消毒灭菌不规范有一定关系,暴露出来的也许是冰山一角。如何更好地管好医用物品的消毒灭菌工作是医疗机构必须时时刻刻面临的问题,也是我们今后必须重点加强监管的环节。
(收稿日期:2013-05-13)
范文三:食品生产经营过程 不符合卫生要求案的案由及法律使用解析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 不符合卫生要求案的案由及法律使用解析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 不符合卫生要求案的案
由及法律使用解析
随着我局执法监督的力度的不断加大,餐饮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自律意识和诚信经营水平在不断提高,在亮证(卫生许可证)经营、持证(健康证)上岗等方面日趋规范,无证经营无有效健康证上岗等违法事实相对减少,但是由于监督资源的相对不足和工作面广量大矛盾的同时存在,加之于食品卫生动态性强、易反复、易反弹等特点,导致了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问题相对突出。
(一)内外环境不符合要求案
行为规范:《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
项:(三)应当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 常见违法事实:
1、食品加工间地面凹凸不平,积存污水,污水中漂有烂菜叶、毛发等杂物。
2、食品加工间内设有床铺,有人住宿。
3、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内圈养、宰杀活的禽畜动物。
4、厨房天花板有霉斑、起皮脱落。
5、厨房墙壁瓷砖被油烟渍覆盖,不见本色。
6、厨房灶台、操作台面有油污、食物残渣、污水、不见本色。
7、厨房垃圾存放设施表面不洁,垃圾外溢。
8、厨房排烟罩油垢重,以看不见原来本色。
9、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墙面、天花板、有白色及灰色霉斑。
10、食品处理区操作台上有杀虫剂、杀鼠剂。
11、凉菜间内未见防蝇设施或防蝇设施损坏。
12、食品库房内未见任何防鼠措施。
(二)设施不符合要求
行为规范:《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法律后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常见违法事实:
1、粗加工间地面不平整,无污水排放设施,地面积存污水(不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七条
第一款规定)。
2、与外界直接相通的厨房窗户(门)敞开不防蝇纱网(或纱网破损)(不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第七条第二款规定)。
3、食品处理区废气物容器未配盖,有垃圾溢出(不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七条第十四项规定)。
4、卫生从业人员在厨房餐具清洗池或消毒池内进行洗漱,无洗设施(不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
5、食品从业人员在洗菜池内清洗餐具,无专用洗刷餐饮具的水池(不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第七条第十一项规定)。
6、餐具采用化学方法消毒,只设有2个专用水池(不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七条第十一项规定)。
7、餐饮业凉菜间、蛋糕(裱花)间无紫外线消毒灯等空气消毒装臵(不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第七条第七项规定)。
8、食品处理区未设拖把等清洁工具的清洗水池(不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六条第七项规定)。
9、更衣室与加工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建筑内(不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七条第五项规定)。
10、食品处理区未设臵从业人员的洗手设施(不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七条第(八)项规定)。
11、就餐场所未设有供就餐者使用的专用洗手设施(不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七条第(八)项规定)。
12、食品原料、成品、半成品存放在露天场所,无防尘设施(注:须写名具体数量)。
13、排水沟出口和排气口没有防鼠网,或防鼠网眼孔径大
与6mm(不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七条第(十二)项规定)。
14、库房储藏食品距离墙壁、地面10厘米以下,位设臵数量足够的物品存放架(不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七条第(六)项规定)。
15、凉菜间未配有专用冷藏设施,室内温度高于25?(不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七条第(七)项规定)。
16、烹饪场所只有一扇自然通风的窗户,未采用机械通风(不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七条第
(十)项规定)。
17、需要保温运输的食品运输过程中未保温。(注:写明食品名称、数量)
18、送餐(加工厂)分装直接入口食品的车间无消毒设施。
(三)防止食品交叉污染措施不符合要求
行为规范:《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法律后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常见违法事实:
1、苫盖馒头、米饭等食品的布油污不洁。
2、烤好的食品直接放在有油污、灰尘的灶台上。
3、食品从业人员在同一水池里清洗蔬菜和水产品。(不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
4、供加工凉菜用的西红柿、黄瓜等未经清洗处理直接带入凉菜间(不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
5、鸡蛋上有鸡粪,使用前未清洗(不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
6、食品从业人员在洗菜池中洗碗(不符合《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7、凉菜间内已经制作好的直接入口食品放无苫盖相互叠。
8、正在销售已经解冻的鱼,又重复冷冻(不符合《水产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9、炸食品(署条、鸡翅等)的油温超过250?(不符合《食品煎炸卫生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10、煎炸油再次使用前未过滤除渣(不符合《食品煎炸卫生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11、凉菜间消毒池内放有生的肉、鱼和其他可能造成污染
的生食品。
12熟肉等食品与生蔬菜在冰箱 法律后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常见违法事实:
1、切菜用的案板面已发霉(不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
2、消毒过的待用餐具上有食物的残渣或油污(不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
3、供顾客使用的餐(饮)具检出大肠菌群(纸片法、发酵法)(不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
4、加热消毒后的待用餐具,表面不光洁,有油渍,水渍或异味(不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
5、药物消毒后的待用餐(饮)具,表面附着泡沫、有消毒剂的味道或不溶性附着物(不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
6、用含氯洗消悸消毒的食(饮)具,表面残留游离性余氯量高于0.3mg/L(不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
7、用含氯洗消悸消毒的食(饮)具,表面残留的烷基(苯)磺酸高于0.1mg/100C?(不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
8、给顾客使用的一次性餐用具表面油污不洁。
9加工凉菜的拌菜夹子、工具、用具、容器等用后未洗净,带有污物(不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
10、重复使用一次性餐用具。
(五)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不符合要求
行为规范:《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法律后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常见违法事实:
1、盛放洗净的菜筐上有油污、黑泥等不洁物。
2、贮存食品的冰箱不能正常工作,冰箱内存放熟肉等食品(不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
3、存放易腐食品的冷藏设备内的温度不符合0-10?要求(不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三条第(六)项、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
4、存放冷冻食品的冷冻设备内的温度不符合-20?----1?要求(不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三条第(七)项、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
5、自助餐厅内烹饪后至食用前超2小时的食品,其存放容器温度35?(不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6、食品用(冷藏、冷冻、保温设备)冷藏冰箱内壁上有污物,有异臭味(不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
7、裱花间内的奶油没有低温存放(不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
8、定型包装食品未按照标示说明的条件保存。
9、分检传递直接入口食品的夹子未保持清洁,直接放在钱柜里,与钱币等不洁物直接触(不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二十九条规定)。
10、贮存食用植物油的油桶(容器)无明显标记
11、未用专用油桶贮存食用油
12、贮存食用植物油的场所无防晒、防雨设施
13、库房内的杀鼠剂、杀虫剂与使用混放(不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14、已清洗蔬菜放在有孔菜筐 常见违法事实:
1、无包装纸的糖果(糖果名称、数量)出售时未采用小包装(不符合《糖果卫生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2、生产经营的学生课间餐,每份食品无单独包装(不符合《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第八条规定)。
3、出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包装用纸油污不洁。
4、用非食品级包装材料,如彩色塑料袋、报纸、草纸等,盛装直接入口食品。
(七)人员和售货工作不符合要求
行为规范:《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法律后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常见违法事实: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工作衣、帽已经有污不洁(不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四十条第
(一)项、《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规定)。
2、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进行食品加工操作(不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四十条第(一)项、《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9.3.1规定)。
3、食品生产经营加工人员戴戒指、留长指甲、涂指甲油进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四十条第(一)项、《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9.3.2规定)。
4、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销售场所或加工场所吸烟(不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四十条第
(六)项、《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9.3.3规定)。
5、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上完厕所后,未用流动清水洗手,切配凉菜(不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四十条第(三)项、《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9.3规定)。
6、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对着已加工好的食品打喷嚏、咳嗽等(不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
7、食品处理区操作台上有个人物品(不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四十条第(五)项规定)。
8、食品从业人员上厕所未更换工作服(不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
9、食品从业人员上厕所后未洗手(不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
10、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用手抓,未使用售货工具(不符合《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八)洗涤剂、消毒剂不符合要求
行为规范:《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十)项:(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法律后果:《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常见违法事实: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
范文四:我国法律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是如何处罚的-
我国法律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
品是如何处罚的?
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它包括:
(l)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
(4)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7)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9)超过保质期限的;
(10)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ll)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
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量的;
(12)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
违反法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未构成犯罪的,按照<食品卫生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lO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按照新,刑法,的规定处罚。即1.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物源性疾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造成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范文五:我国法律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是如何处罚?
我国法律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
品是如何处罚,
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它包括:
(l)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
(4)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7)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9)超过保质期限的;
(10)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ll)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量的;
(12)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
违反法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未构成犯罪的,按照<食品卫生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lo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按照新<刑法>的规定处罚。即1.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物源性疾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
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造成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转载请注明出处范文大全网 » 产品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自我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