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XX县国有企业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XX县国有企业银行账户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国有企业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X委办发[2017]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银行账户,是指国有企业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在各类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企业资金收付结算业务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第四条 国有企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开立的各类银行账户必须与本企业的业务内容相一致,与项目资金结算需求相适应。
第五条 国有企业财务部门负责统一办理本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 基本存款账户是国有企业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
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业的主办账户,每个企业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七条 一般存款账户是国有企业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企业发生银行借款,经核准允许开立对应的一般存款账户,除此之外,一般存款账户原则上最多不超过二个;但因经营业务的特殊需要确须开设两个以上账户的,可视情申请。
第八条 专用存款账户是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企业资金性质符合专用存款条件的,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第九条 国有企业因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等临时业务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的,可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但必须从严控制。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条 企业开立账户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申请自主选择县内各银行确定。基本存款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银行,提倡实施竞争性合作。除银行贷款需要外,一般不得申请在县外开立账户。
第十一条 账户开立、变更、撤销须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原则,经企业经营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账户使用期满、项目完工、单位撤并或半年以上无资金往来的,应予及时撤销。
第十三条 因业务需要,需开立银行账户的,填列《XX县国有企业增开银行账户申请表》(见附件)并附会议纪要及其他相关文件依据,经主管部门(母公司)同意,报县财政局核准后方可开立。未经核准,任何企业不得在金融机构私自开立任何类型的银行账户。
国有企业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在开立、变更、销户后5个工作日内将开立、变更、销户资料复印件报主管部门(母公司)、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依法履行国有企业银行账户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国有企业银行账户台账管理制度,对国有企业银行账户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开展国有企业银行账户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企业资金必须纳入相应的银行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除正常业务往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将单位款项转入非国有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
第十六条 企业应充分发挥资金增值效用,根据账户资金暂时闲置情况,灵活掌握存款结构的配比,按照《XX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的意见》文件精神,采取竞争性存放的有关规定,在一年存期内合理选用定期存款、约定存款和通知存款等多种存款方式,提高闲置资金利息收入。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应当加强网银业务管理,对网银业务应
实行分级授权管理,网银密匙(U盾或电子密码器)视作财务印章管理,网银密码应定期更新,制定网银风险防范措施,增强网银系统的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应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下列情形视情节轻重,由县财政局对违规企业给予勒令纠正和通报批评,并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提请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
1、未经核准擅自开立银行账户;
2、假公济私损害企业利益;
3、银行账户管理制度不完善不严密;
4、银行账户管理疏于防范,造成国有企业资金流失;
5、其他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行为。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XX县国有企业增开银行账户申请表
附件
XX县国有企业开设银行账户申请表 申 请 单 位
(公章)
拟定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已开立银行账 账户类型 户数(个)
申请开户 依据和理由
经办人: 企业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母公司)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财政局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注:1.账户类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2.本表一式四份,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母公司)、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存一份。
范文二:国有企业银行账户备案表
国有企业银行账户备案表
编报单位,盖章,,
现银行账户情况 原银行账户情况 序开户单位
备注 号 名称 开户日期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1 2 3 4 5 经办人,签章, 财务负责人,签章, 单位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本表适用于新开账户、账户变更和撤户备案,在报送本表同时提供人民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份(一般存款账户附开
户银行审核同意的账户开户申请书复印件)。
2.本表一式二份,于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后5个工作日内,报国资局一份,主管部门一份。
3.新开账户备案时“现银行账户情况”填写新开账户内容,“原银行账户情况”空白,“备注”中填写“新开户”。
4.撤户时“原银行结算账户情况”填写原账户内容,“现银行结算账户情况”空白,“备注”中填写“撤户”。
范文三: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的监督管理,规范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以及所属全资、控股、参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资金账户,是指国有企业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在各类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企业资金收付结算业务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第四条国有企业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开立的各类资金账户必须与本企业的业务内容相一致,与项目资金结算需求相适应。第五条国有企业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当向市国资委备案。第六条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监督管理职责。对国有企业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备案制和动态跟踪检查制。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履行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监督职责。第七条国有企业财务部门负责统一办理本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及备案手续,并负责所出资子企业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第八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国有企业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业的主办账户,每个国有企业只能开立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第九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国有企业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第十条专用存款账户是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企业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一)基本建设资金;(二)更新改造资金;(三)粮、油收购资金;(四)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五)期货交易保证金;(六)信托基金;(七)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八)住房基金;(九)社会保障基金;(十)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十一)党、团、工会设在国有企业的组织机构经费;(十二)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
金。第十一条经办外贸业务的国有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设外汇账户。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因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等临时业务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的,可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但必须从严控制。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对已开立的各类资金账户定期组织认真的清理核查,特别要针对大宗物资采供、工程投资、大额资金拨付划转等关键环节,尽快建立企业内部职责明确、相互制衡、完善严密的资金使用结算制度和银行账户的管理制度,严防资金结算管理的漏洞。国资委要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资金账户备案和台账管理工作机制,及时完善国有企业现有银行账户的备案手续,规范国有企业资账户的设立和使用。第十四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需开立银行账户,应当根据业务实际需要,经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批准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后方可设立。第十五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子企业需开立银行账户的,由各子企业向母公司报批备案后设立,设立的银行账户由母公司按季度报市国资委备案。第十六条国有参股公司设立银行账户,需经董事会批准后设立,设立的银行账户报市国资委备案。所属子企业银行账户的设立参照第十四条执行。第十七条国有企业上报备案材料应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开户理由、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审批材料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第十八条国有企业发生下列事项的,应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要求及时进行账户变更。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或母公司备案:(一)国有企业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二)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的;(三)其他原因需要变更的。第十九条国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开户银行撤销银行账户,销户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或母公司备案:(一)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三)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四)完成项目资金结算和闲置时间超过1年的;(五)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第二十条国有企业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账户资金存款余额,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好账户资金余额。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开立的各类银行资金账户,要按照规定的资金结算用途使用,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要与开立的账户性质和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一致。第二十二条财政、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应当全力配合国资委建立国有企业银行账户档案动态管理系统,定期联合开展国有企业资金账户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具体检查工作方案根据国有企
业的实际情况,由国资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制订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属于企业的资金必须纳入相应的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违规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账户,严禁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在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中,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国资委和有关部门对违规企业给予勒令纠正和通报批评,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或提请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和多头开立银行账户;(二)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三)违规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四)违规支取现金;(五)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六)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七)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
八)不按规定变更银行结算账户;(九)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位信用卡账户;(
行结算账户。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市国资委或提请有关部门严厉追究国有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资金财产损失的,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制度不严密,管理疏于防范,造成国有企业资金流失的;(二)国有企业在开立、使用、变更、撤销银行账户中,故意逃避监管,不按规定进行备案和使用资金的;(三)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四)国有企业不主动配合监管部门对资金账户进行检查。第二十六条相关管理部门在对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照规定履行国有企业账户监督检查职责的;(二)在国有企业资金账户备案中,故意刁难国有企业,拖延备案工作的;(三)在对国有企业资金账户检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严重影响检查工作的。第二十七条县(市)区政府国有资产的管理,由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国有企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完善本企业的资金账户管理制度,报国资委备案。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10日起施行。
范文四:国有企业管理
国有企业管理
近几年国有经济状况的明显改善,各级国资委在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激励与选拔方面,在改进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和管理控制方面,在堵塞国有资产流失漏洞方面,成绩有目共睹,将国有企业进行纵向比较,业绩指标确有较大幅度改善,净资产收益率由1998年的不到2%,上升到2003年以后的10%以上。但是,横向与其他类型企业比较,在各个时期,国有企业的业绩指标都明显低于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特别是在2008年,由于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国有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下滑到11.71%,而私营企业继续上升,达到25.12%的水平。如果剔除垄断型和寡头型企业,国有企业的效益水平与其他企业的差距更要大得多。
随着中国国企改革改革的逐步深人,国有企业的领导管理的发展已进人一个新的时期,但由于客观体制上还存着一些漏洞,监督体制不科学或监督不力,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受到损害,加强国有企业管理、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成为亟待关注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 目前中国国有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科学,健全的的民主监督机制。
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中国国有企业管理缺乏民主、监督机制和规则。国有企业的民主管理形式和民主管理机构没有发挥必要的作用,职工代表大会形同虚设,事关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重要问题没有得到切实解决。。
(二)领导管理者管理素质水平不符合当前发展的需要。
当前,中国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自身的素质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领导政治、业务素质不高,领导、决策能力不强,致使决策不果断,管理松弛,事业心不强,怕担责任;还有一部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善于使用现代管理手段和方法,不懂得资本经营,尤其不熟悉国外市场,不善于改进营销管理,不关心有关企业经营的法律法规,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束手无策。有的管理者作风不民主,独断专行,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损失,还有些领导班子成员不团结,内耗严重,形不成合力,严重影响企业的改革和发展。领导管理者是企业发展的核心力量,对企业的生存发展起着关键作用。国有企业管理团队状况如何,整体素质的高低,是国有企业的兴衰成败的关键,因此说,建设高素质的领导管理者队伍对于国有企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机构设置不合理。
国有企业管理机构上层次过多、分工过细、职能交叉,国有企业从总公司到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主要领导几乎都分别担任着许多不同性质、不同层次的职务,这种状况不利于提高管理效能、降低管理费用,不利于管理水平的提高、信息技术的进步。
(四)人力资源的管理混乱。
目前国企人力资源结构不合理、配置不科学,队伍结构比例失调,管理人员富余、一线操作人员紧缺是比较普遍的问题。普通型、技能单一型的人员富余,而从事经营管理、科研开发、技能操作的拔尖人才和一专多能人才不足,不能按需引进,难以按需流动,导致资源适用性差,个人技能得不到充分发挥。近年来国企人才流失比较严重,整体上职工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有老化的趋势。
(五)没有形成科学考核机制、绩效评价机制。
由于缺少科学的考核机制,忽视人的利益和主观需要,严重影响了员工特别是优秀人才的工作积极性,没有很好发挥其才能,造成严重的人才流失和浪费。在收入分配方面缺乏与绩效考核挂钩的收入分配机制,收入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倾向仍很严重,忽视了人在工作中主观能动性的发挥。
二、加强国国有企业管理的几点建议
上面我们讲到了国企管理在机构设置,监督机制,激励机制、人力资源以及领导管理者素质等方面的问题,因此加强国有企业的管理就需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症下药。这些问题目前已有很多专家学者阐述,在此,笔者主要通过对德国、加拿大等国家具体作法的分析,从中谈谈对中国有借鉴意义的启示,以求抛砖引玉。
(一)德国模式
德国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与运营有其独特的方式。德国经营国有资产的国有企业,大都采用公司形式独立经营,国家控股由占小部分到100%不等。 德国国有企业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负担为满足公共需要而进行生产或提供劳务的任务(如邮政、铁路),或负有政府某种政策手段的作用(如为对外发展援助政策服务的技术合作协会);另一类是国家控股或参股,不负有特别的任务,同私营公司一起参加竞争。德国国有企业管理模式主要有以下特点:
1.CEO的选择专业化优先
国外董事会的人员构成是多元化的,主要有政府部门委任的人员,职工(工会)选举的代表,具备各种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士等。但董事会主席一般都是具有丰富阅历和专业管理技能的人士,对企业负责人(CEO)则更加重视管理技能专业化等方面的要求。
德国的这一特点尤其值得我们借鉴,目前中国国有企业的领导管理人员大多还是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选出的,很多领导管理者缺乏第一线的工作经验,专业技能素质不高,不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因而导致领导决策缺乏科学性。
2.CEO的选任逐步向市场化方向发展
建立健全适合国情的经理人市场,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要条件。在德国,企业CEO的选择已经基本形成了尽量在市场中去选择的氛围,并且在企业经营和发展中起到了较好的作用。CEO的选任往往以合同的方式实现,合同中也就包含了具体的经营目标。
这应该成为中国国有企业以后领导管理者选拔的方向,目前很多领导管理者都是行政任命,市场化竞争不充分,很多地方存在营私舞弊的现象。
3.建立企业经营约束和激励机制,是提高国有企业效率的途径
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使包括德国、意大利在内的许多欧洲国家的国有企业经营状况大为好转,与私营企业相比,国有企业激励约束机制确实有不完善之处,但是这些不完善之处并不是无法克服的。通过变革管理体制,可以改变国有企业管理政出多门的情况;通过推行股份制改革,实行有效的社会监督,尤其是通过持有股份可以使员工把公司的兴衰同自身利益结合起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可以使企业的经营层决策更加科学;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则可以使企业的经营管理责任逐步落实,运营效率得到一定提高。
在欧洲,开展考核评价、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早已成为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效率的重要手段。所采用的指标体系,有的比较简单,如意大利国有企业董事会对CEO的考核指标分为三个方面,企业内部大多采用以企业发展战略为先导的平衡计分卡考核评价体系,这个考核体系在欧洲仍然处在不断发展完善之中。
在中国国企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包括国有资产运营管理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两种职能。国资委的特设监管机构的定位及其“出资人”职能使得这两种职能
难以分清。在实践中,国资委的监督管理职能日渐被它的运营管理职能排挤,致使国有企业出现许多乱象,如企业利润随意分配,有的高管肆意贪腐,企业内部和国有企业之间职工收入差别悬殊(《改革内参》,2011年12月)。由于国资委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导致国有企业政企不分的现象依然十分严重。
4.国有企业管理强调决策的科学性和操作的透明性
在欧洲,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实现方式日益多样化。德国国有企业的董事会往往是执行层,上面有主管部门和监事会,由监事会行使决策;但也出现了像联邦房地产署这样既行使决策权,又行使执行权的机构,与其配套的是内部存在强大的管理及决策咨询机构。在欧洲其他国家,如意大利的国有企业是股东代表、董事会、执行层比较齐备和统一。但有时为了解决现实问题,人事任免中也存在着特例,比如对经营出现危机的企业,意大利经济财政部的官员则认为,董事会人员较少更容易使企业灵活决策,摆脱危机。无论是在德国还是在其他国家,监管部门更加强调的是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和操作的透明度,这才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根本目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目的也是使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科学和透明,至于公司治理结构所采用的模式,并不局限于一种。
随着近几年在中国网络信息化的普及,人们获取信息的通道更加流畅和透明,政府也开始注重政务公开化,使用一些诸如“微博”,与公民网上交流等方式,让政府政务透明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国有企业管理也应该把推进决策透明化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常抓不懈,不仅在企业内部,部门之间,职工之间达到信息流通的通畅和透明,在企业外部也要做到透明,主动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5)注重国有资产的法制化管理。
以德国为例,德国的国有企业和其他形式的所有制企业都遵循公司法的规定运作。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德国的公司法已多次修改和调整并日臻成熟,它不仅体例完整且规定详尽,从公司分类到具体经营规范都有详细规定,加上完善的司法体系,使企业复杂的市场运作变得简单而规范。中国要使企业走向市场,如果没有一套很好的法律基础为依据,保证平等竞争,是难以想象的。
(二)加拿大模式
加拿大的国有企业主要分为完全国有企业和参股国有企业两种。管理方式上
有两种,一种是间接管理方式,加拿大政府经国会授权,对国有企业进行管理,政府握有企业全部或大部份股份。其管理模式是:只给企业一个发展的轮廓,只对重大事情进行管理,为经营不好的国有企业创造改善环境的条件。其管理手段是任命董事会。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关系的关键是:经营计划、商业计划和工资总额由内阁决定。董事会对企业的重大经营活动进行决策,由政府对其经营计划进行审查,特别重大的事情经有关主管部长向内阁请示。
另一种是对经营不好的企业实行出售或转让经营的办法。加拿大政府为了刺激经济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改善经济环境,鼓励私人投资和减少政府支出及财政赤字,采取了对国有企业进行私有化的政策。加拿大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大致有两种情况,由国家控股或参股或者是对经营不好的国有企业进行出售或转让经营,促使企业扭亏为盈。这样做的目的主要在于激励竞争,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加拿大模式中国国企改革的启示主要有:
1.分类管理。从宏观管理的角度出发,对公益性国有企业、垄断性国有企业和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分别对待,制定不同的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首先要明确公益性国有企业和垄断性国有企业主要存在的领域和行业。除此之外,则应明确国有企业要分阶段、分期、分批退出竞争性领域。在分类管理上,要明确两个概念:一是对民营企业进入垄断行业的问题,要先试点,后实践,再推广,其中,对外资企业进入垄断行业也要与民营企业一视同仁。二是对国有企业目前在竞争领域的经营情况要具体分析,对症下药,制订逐步退出的时间表。不能因为目前部分国有企业在竞争性领域还有利润就高枕无忧。谨防一旦经济形势发生变化,重蹈“国企脱困”的覆辙。
2,。鼓励民间资本发展,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目前在中国国民经济95个大类中,国有经济涉及94个行业。其中,在396个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中,国有经济涉足了380个行业,行业与布局达到96%。如批发零售餐饮业,目前还有2万多家国有企业,是国有企业分布的第二大领域,占全部国有企业的17.8%。国有企业在一些公用事业和重要工业领域中,通过各种方式阻碍行业开放,使得民间资本难以进入。由于国有企业占用了很多付费很少甚至不需要付费的资源,包括土地、矿产、贷款、特价经营权等,市场公平竞争阻力很大(《经济要参》,2011年2月2日)。
从目前国有企业改革的现状和长远目标出发,还是要把重点放在体制改革上,厘清国企改革的思路,对国企体制改革进行校正,转变政府职能。国有企业目前还存在很多的问题,我们必须正视这些问题,继续深化国有企业的改革,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思想的转变,提高抗风险能力、市场适应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改善管理方式的目的,以促进国有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的和企业全面的发展。
范文五:现就我办起草的《奉化市国有企业银行账户及公款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
奉化市国有企业银行账户及公款存放
管理暂行办法起草说明
近日~市国资局起草了《奉化市国有企业银行账户及公款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对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银行账户及公款竞争性存放进行规范。现就该《暂行办法》起草工作和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暂行办法》制定背景
省委巡视组、书记市长经责审计组对我市开展的巡视、审计工作结束后~我市根据巡视、审计反馈意见出台了整改行动方案~其中包括整改领导干部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问题~开展规范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专项整治行动。
2015年12月~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奉化市支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联合印发了《奉化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公款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我市实际~要构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公款存放机制~亟需从制度层面设计具有操作性、指导性的规范程序~建立健全全市国有企业公款存放银行竞争择优机制~使规范公款存放行为覆盖到全市国有单位~进一步提高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二、《暂行办法》起草依据
《暂行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
- 1 -
等有关规定为依据~并参照《奉化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公款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奉财政发〔2015〕161号,的相关规定~立足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国有企业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需要~重点明确了公款竞争性存放适用范围、形式、规范的操作流程和各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
三、《暂行办法》起草过程
为贯彻落实上级各项要求~在国资国企系统扎实开展政府性资金存放专项整治行动~市国资局专门成立起草小组~研究草拟《暂行办法》。经过深入调研~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反复讨论修改后~形成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此基础上~广泛征求了各政府投融资公司的意见~并与市监察局、审计局、人民银行奉化支行沟通协调。从征求意见情况看~各方面一致认为~《暂行办法》对我市国有企业银行账户及公款存放管理作了规范~有利于在该领域有效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行为~为加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进一步提供了制度保障。
四、《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暂行办法》适用于奉化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为国有企业)~包括市政府直属公司和国资直管公司,以下简称为市属企业,和所属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为下属企业)。
,二,关于国有企业公款。是指国有企业在履行企业职能和政府管理职能过程中取得的各类收入、财政性资金、上级补助资金、自有
- 2 -
资金、贷款资金和其他资金。
,三,关于竞争性存放。国有企业公款竞争性存放是指我市国有企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开户银行及定期存款银行的管理活动。
,四,关于竞争性存放投标银行。参与国有企业公款竞争性存放投标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参与投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国有企业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
2.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3.监管评级达到一定标准~具体由国有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关于可以不采取招投标方式存放的情形。国有企业公款存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招投标方式:
1.工会费、党费、团费、食堂户等资金量较小账户,
2.中央、省、宁波市等上级部门为开展特定业务指定开户银行的账户,
3.为办理贷款转存、贷款归还等与贷款有关业务而在贷款银行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
4.供水等公众收费账户应遵照便民原则~结合银行网点实际设置情况设立账户,
5.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实行招投标的其他账户。
- 3 -
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应通过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在会议记录中反映采用集体决策方式的原因、对备选银行的评比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最终决定等。
按规定可不采取招投标方式存放的资金~除了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或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招投标的其他情形的~应存放于原开户银行~不得跨行转存。
,六,关于提前收回定期存款的情形。开户银行或资金存放银行出现以下情形~国有企业应及时变更开户银行或提前收回定期存款~并取消其在以后各期竞争性存放的投标资格。
1.出现资金安全事故和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恶化,
2.监管评级降低~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
3.进行严重不正当投标,
4.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5.不能及时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单位账户,
6.其他妨害资金安全的行为。
,七,关于原有未通过招投标方式存放的公款。《奉化市国有企业银行账户及公款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之前~没有采取招投标方式存放的公款~要进行清理并进行规范~并于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其中有协议约定的~在协议期满后按《暂行办法》规定实行竞争性存放。
,八,关于监督管理部门。财政、监察、审计等监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国有企业公款存放实施监督管理。
- 4 -
,九,关于镇街道所属企业公款竞争性存放活动。镇街道所属企
业的银行账户及公款存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5 -
转载请注明出处范文大全网 » XX县国有企业银行账户管理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