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文件
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文件
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文件2016-06-24浏览:分享人:金玲贞手机版
湘人口发?2016?7号
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湖南省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确认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
现将?湖南省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确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为规范人口计生事业费列支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以下简称发放对象)确认工作~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发放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居民;
夫妻双方均为我省户籍居民~或一方为我省户籍居民、另一方为非我省户籍居民。
离婚、丧偶现无配偶或未婚的~只需本人为我省户籍居民。
(二)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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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或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及雇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无业的城镇居民)。
离婚、丧偶现无配偶或未婚的~本人须为农村居民或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
(三)现有一个子女且未年满十四周岁;
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和收养子女。
出生时间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年龄计算~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止。
(四)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对?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应用解释?(湘人口发(2016)32号)规定的持证条件。
同时符合以上条件~夫妻双方均为我省户籍或仅男方为我省户籍的~男方为申请人;男方非我省户籍、女方为我省户籍的~女方为申请人;离婚、丧偶现无配偶或未婚的~本人为申请人。
独生子女的父母双亡且生前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具有我省户籍且未年满14周岁的~由其监护人中一人作为申请人(以下简称监护申请人)提出申请。
(一)自愿申请。本年度符合发放对象条件、要求确认发放对象资格的~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持夫妻双方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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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离婚、丧偶现无配偶或未婚的只需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包括独生子女页~如独生子女户口已迁出的需提供登记独生子女户口的户口簿)、结婚证(离婚无配偶的为离婚证~丧偶无配偶的为配偶死亡证明~未婚的不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一寸免冠近照2张~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申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2份。
监护申请人申请的~需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身份证明和一寸免冠近照2张~以及登记独生子女户口的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死亡证明等材料~向独生子女户籍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一式2份。
(二)村级评议。村(居)委会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发放资格的对象和上年度确认的对象(以下简称年审对象)~都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张榜公示5日。
公示结束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委会负责人在申报表、?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退出审批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将评议通过的新增对象名册(附件4)、退出审批表、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进行审核。
村级评议未通过(评议同意退出)的~要向申请人(年审对象)说明原因~并及时退还申请人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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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乡级审核。乡镇负责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对象进行审核~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和逐人逐户调查核实情况。根据核查结果~由乡镇分管人口计生工作负责人在申报表、退出审批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将新增对象名册、?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退出名册?(见附件5)和本年度发放对象名册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批复。
乡镇审核未通过(审核同意退出)的~要向申请人(年审对象)书面说明原因~及时退还申请人证明材料~将其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和调查材料整理归档。
(四)县级批复。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上报的对象进行质量检查~经检查无差错的~以文件形式将确认的新增对象名册和退出对象名册批复给乡镇~由乡镇印发至各村(居)委会张榜公布;存在问题的~待乡镇整改到位后方可批复确认。
根据县级批复~乡镇将退出审批表、申报表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整理归档~为确认的新增发放对象建立个人档案~将其信息录入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系统。
(五)省市备案。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于2月25日前将确认的上年度发放对象名册及?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人数及资金需求表?上报市州人口计生委~市州人口计生委汇总后上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省、市、县人口计生部门于7月15日前将本年度发放对象名册和资金需求表报同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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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两级人口计生部门在对象确认期间要组织人员对确认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群众举报进行登记~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核查处理。
省人口计生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县级确认情况进行抽查。
(一)符合条件的夫妻~由本办法规定的一方作为申请人代表夫妻双方申请和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不受理另一方的申请。
(二)独生子女保健费按年发放~省级暂按发放对象每人每年24元标准专项补助。
(三)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发放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
没有单位的居民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失业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填写申请表格~获得批准后即可领取独生子女费。
另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需要到女方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办理。领取一式两份的申请表后~由男方单位(或男方户口所在社区)的计生专干签字并盖章~同时需提供夫妻两英寸合影照片一张。
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发放年龄、发放时间
独生子女费国家没有统一的规定~标准是各地根据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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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数额发放的~各地的政策略有不同~数额也不一样。你最好看看当地的计生条例。
比如北京市条例规定: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河北省条例规定: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十八周岁止~对独生子女父母由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十元的奖金;
广东省条例规定: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上海市条例规定: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可以享受以下奖励:(一)在子女年满十六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二)农民在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时~其独生子女按两个人计算分配面积;今年规定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原来的每月元上调至30元;
山西省条例规定:农业人口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起到60周岁止~非农业人口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起到独生子女16周岁止~按月各给予夫妻双方不低于5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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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觉得当地的发放数额太低看向上一级的计生部门咨询或反映情况。
独生子女费申领条件是什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且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可以向双方任意一方单位(无单位的向户籍地)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夫妻合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三)夫妻合法生育或依法收养两个以上子女,只存活一个未超过18周岁的子女,且死亡的子女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均有一个子女但都未直接抚养,再婚前没有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单方申领,用各自对方小孩的名字.
(五)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后,已承担了相应的计划生育法律责任,办理了结婚证,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育龄人员(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内),单方可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没有结婚的公民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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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二)离婚或丧偶前合法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没有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离婚或丧偶后不再结婚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三)一方再婚前有一个子女,但没有直接扶养,另一方无子女的,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初育一方可申领;
(四)再婚夫妻双方均有一个子女,只有一方直接扶养子女,且再婚前没有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直接扶养子女方可以单方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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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独生子女费发放文件
独生子女费发放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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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次全面实施二胎证政策以后~对于现在的独生子女政策的一些奖励和扶助家庭的一些政策是不是要做一些新的调整~也是在二胎之后又一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如下是小编整理的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欢迎参考阅读~希望对同学们有帮助。
各分工会:
根据2016年《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请各分工会填写登记表、收齐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于6月7日前交到计划生育办公室(原文化中心303室~电话86735891)。
凡是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出生的独生子女~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100元/人。请各位老师妥善保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后勤服务中心
2016年5月24日
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后不久~开始对独生子女家庭实行奖励政策。从1982年陆续开始~全国各地根据中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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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国务院当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中有关“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的意见~制定了每月5元独生子女费的奖励规定。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可以在一定年限内领取独生子女费。
中国内地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就倡导着只生一个好~国家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都是可以领到独生子女费。
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2016年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内容包括职工晚婚的、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等。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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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
1、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2、农村分配集体收益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包括农村土地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分配中对独生子女家庭应当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包括征地拆迁安置中~对农村独生子女按重建安置房价的70%加房屋层次调整系数每人优惠购买40平方米)、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给予照顾。
3、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以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给予补助。农村贫困家庭独生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期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减免杂费。
4、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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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是农村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是城市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具体办法按长沙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自法定退休年龄退休之月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五的标准增发退休金。已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这项奖励仍由原单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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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文件
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文件
独生子女费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一看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文件《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
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
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范文四:独生子女费发放
篇一:独生子女费发放
日前,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我国将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昨天,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培安表示,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时间尚未确定,而政策实施后,自愿生一胎的夫妇将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奖励费。
实施全面两孩并不意味着取消计划生育
据统计,从我国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以来,截止到2015年9月底,全国已经有176万对单独夫妻提出了再生育申请。在育龄妇女持续减少的情况下,2014年出生人口比上一年度增加了47万,二孩出生人数明显增加。不过,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不会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将客观存在。
王培安介绍说,当前,我国人口发展出现转折性变化,一是人口总量增长的势头明显减弱,育龄妇女数量逐步减少,特别是20-29岁生育旺盛期妇女数量下降较快。群众生育意愿发生转变,少生优生成为社会生育观念的主流;二是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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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性问题日益突出,劳动年龄人口开始减少,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持续偏高;三是家庭规模缩小,养老抚幼、互助互济等传统功能弱化。这些变化都给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安全带来新的挑战,因此,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继单独两孩政策之后生育政策的进一步调整完善,也是中央基于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
然而,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并不意味着取消计划生育。王培安表示,计划生育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目前,对于全面两孩政策开始实施的具体时间尚未确定,将根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的决策部署,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其配套法规,依法组织实施。
自愿生一胎将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奖励费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生育还要不要审批,王培安表示,按照中央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的部署,目前全国实行一孩生育登记。未来,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将进一步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取消二孩审批,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可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各省(区、市)制订。符合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仍需要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而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如果自愿只生育一个孩子,还能否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优待,王培安表示,实施全面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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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政策后,提倡按政策生育。对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待政策。之前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要求再生育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享受的不退还。
2050年15-59岁劳动年龄人口将增加3000万
王培安表示,现阶段,全国符合全面两孩政策条件的夫妇约有9000万对。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今后几年出生人口总量会有一定程度的增长,最高年份的出生人口预计超过2000万人。实行全面两孩政策后,预计2030年,我国总人口为14.5亿人。
另据测算,符合全面两孩政策条件的妇女约60%在35岁以上,因此孕产妇特别是高龄孕产妇数量会明显增长,发生孕产期合并症、并发症的风险也将增大。王培安表示,为此,相关部门将增加妇幼保健服务能力供给,加强技术人员的培训,同时做好分级诊疗,引导群众合理选择助产服务机构。此外,加强咨询指导,完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转诊、会诊网络和机制,确保急救通道畅通。
谈到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时,王培安表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短期可以直接拉动对妇幼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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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婴幼用品、托幼服务、教育等领域的消费。长期看,到2050年,15-59岁劳动年龄人口将增加3000万左右,有利于稳定经济增长预期。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将带来公共服务需求的增长,医疗卫生、儿童照料、教育等方面会面临一定的压力,不过通过加大投入、盘活存量、优化配置是完全可以应对的。
文/见习记者 彭小菲
篇二:独生子女费发放
国家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享受一次性补助,现在的企业不履行怎么办,
03年以前是退休后退休工资比多生子女父母多5%的工资,现在是按去年的社评工资的30%一次性支付,可现在的企业不给,请问国家有没有什么强制措施,
在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的前提下,部分经过企业改制的职工已经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这部分人员在我国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时,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只生了一个孩子。但是当他们到了退休年龄时,却因为没有聘用单位而得不到政府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补助金。
根据规定,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一)夫妻双方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二)当一方为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丧偶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三)城镇其他人员,由户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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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四)离开原工作单位的人员,又没有聘用单位且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按照第(二)项和第(三)项顾之规定处理。然而,一句 顾之规定 ,便使得这部分没有单位且已经到了退休年龄的独生子女父母迟迟得不到国家规定的补偿。
请问现在退休后独生子女一次性补贴按新政策应该是多少钱
夫妻双方均为城镇居民的独生子女家庭,在退休时可享受到每人5000元合计1万元的补助,双方均为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家庭在年满60岁后双方均可领到每年720元的补助,但是一方为农村户口一方为城镇户口的家庭则只能领到5000元补助。以上条件必须为父母双方年满60岁。各地的标准也不一样。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补助的政策问题,看计生局的回复
前些日子,因群众关心,本人在网上议事厅上发了一个帖子《关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享受一次性补助的政策问题 》,后来得到了计生局的 说法 ,但是, 说法 没有解答本人所问的问题,而是给了这样一段话: 您好,根据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因您未留联系方式,我们无法与您取得联系,请您电话咨询8778065,我们工作人员会为您详细解答。
这就让人很奇怪,什么问题如此讳莫如深,不可以在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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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回复,还是这个问题仅仅就本人自己在问,别人都不关心,但本人的这个帖子下,好多网友都在 同问 ,可见,想了解此项政策的还大有人在。不能公开回复的到底是什么内容呢,本人将此电话告知有关人士,有关人员致电8778065,得到了这样的答复。
问: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补助发放范围、标准是什么, 答: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补助,是奖励为企业做出贡献的独生子女父母,标准是上年度全市平均工资的30%,有单位的,单位发放。
问: 下岗失业的呢, 答: 下岗失业的,没有了工作单位,有政府发放。因为他们也为企业做出过贡献。
问: 自谋职业、无业居民、自缴社保的呢,比方在义丰、春光挂档的, 答: 没有单位、挂档缴费的,没有补助,因为他们没有给企业做贡献。
得到这样的信息后,本人奇怪了,奇怪的地方有三:一是《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那款那条说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补助是补助企业职工的呢,如果说独生子女为企业做出了贡献,难道非独生子女的父母就比独生子女为企业做的贡献少,企业的奖励还需要根据职工子女人数的多少来确定吗,二是从山东省其他地市的新闻报道里看,政府拿出一部分资金解决 下岗失业、自谋职业、无业人员等群体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补助 ,却从无见到 为企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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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说,当然,各地政策可能存在差异,难道龙口市就是这样的规定,三是,就算龙口市就有这样的规定(有没有真不知道),难道不能公开吗,政府从财政拿出部分资金,为群众发放补助,是好事啊,应该大张旗鼓的宣传才对,为什么计生局连在网上公开回复一下都不肯,是计生局工作很低调,
有独生子女证生育二胎 农村独生子女父母政策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养老补助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政策 想生二胎独生子女证遗失 独生子女补贴什么年龄领取 独生子女费发放年龄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篇三:独生子女费发放
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内容包括职工晚婚的、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等。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年独生子女费发放规定的最新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我国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政策实施后,自愿生一胎的夫妇将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奖励费。
据统计,从我国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以来,截止到2015年9月底,全国已经有176万对单独夫妻提出了再生育申请。在育龄妇女持续减少的情况下,出生人口比上一年度增加了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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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二孩出生人数明显增加。不过,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不会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将客观存在。
王培安介绍说,当前,我国人口发展出现转折性变化,一是人口总量增长的势头明显减弱,育龄妇女数量逐步减少,特别是20-29岁生育旺盛期妇女数量下降较快。群众生育意愿发生转变,少生优生成为社会生育观念的主流;二是人口结构性问题日益突出,劳动年龄人口开始减少,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持续偏高;三是家庭规模缩小,养老抚幼、互助互济等传统功能弱化。这些变化都给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安全带来新的挑战,因此,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继单独两孩政策之后生育政策的进一步调整完善,也是中央基于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
然而,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并不意味着取消计划生育。王培安表示,计划生育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目前,对于全面两孩政策开始实施的具体时间尚未确定,将根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的决策部署,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其配套法规,依法组织实施。
自愿生一胎将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奖励费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生育还要不要审批?王培安表示,按照中央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的部署,目前全国实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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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生育登记。未来,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将进一步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取消二孩审批,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可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各省(区、市)制订。符合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仍需要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而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如果自愿只生育一个孩子,还能否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优待?王培安表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提倡按政策生育。对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待政策。之前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要求再生育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享受的不退还。
【拓展阅读】
2015年独生子女费发放规定及标准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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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适当奖励。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
1、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2、农村分配集体收益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包括农村土地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分配中对独生子女家庭应当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包括征地拆迁安置中,对农村独生子女按重建安置房价的70%加房屋层次调整系数每人优惠购买40平方米)、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给予照顾。
3、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以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给予补助。农村贫困家庭独生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期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减免杂费。
4、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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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是农村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是城市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具体办法按长沙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自法定退休年龄退休之月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五的标准增发退休金。已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这项奖励仍由原单位发放
篇四:独生子女费发放
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需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同时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而在26日上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九次委员长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删除正在审议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第五条中“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等规定。
独生子女奖励扶助措施继续执行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计生法修正案草案第八条规定,将现行计生法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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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专家指出,草案的这一修改,进一步明确了“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相关政策的,法律修改后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
-------------------------------分页栏-------------------------------代孕条款与二孩政策无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对计生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与会人员对草案第五条的上述规定分歧较大。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此次修改计生法应当集中围绕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策进行,而这一规定与全面实施二孩政策没有直接关系,且有些问题还需要深入研究论证,建议删去该条修改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并相应删去与之相关联的修正案草案第六条,即违反规定实施代孕等将受到相应处罚的规定。
另悉,分组审议中,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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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代表提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后,对原来的独生子女奖励和扶助措施应当继续执行,建议恢复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同时,建议应当加大对失独家庭的扶助力度。
那么,2015年新规定的独生子女费是怎么发放的,
-------------------------------分页栏-------------------------------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2015
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后不久,开始对独生子女家庭实行奖励政策。从1982年陆续开始,全国各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当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中有关“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的意见,制定了每月5元独生子女费的奖励规定。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可以在一定年限内领取独生子女费。
2015年独生子女费发放相关新规定,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中国内地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就倡导着只生一个好,国家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都是可以领到独生子女费。
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2006年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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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7月1日以后的)。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内容包括职工晚婚的、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等。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分页栏-------------------------------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
1、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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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2、农村分配集体收益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包括农村土地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分配中对独生子女家庭应当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包括征地拆迁安置中,对农村独生子女按重建安置房价的70%加房屋层次调整系数每人优惠购买40平方米)、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给予照顾。
3、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以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给予补助。农村贫困家庭独生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期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减免杂费。
4、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是农村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是城市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具体办法按长沙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自法定退休年龄退休之月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五的标准增发退休金。已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这项奖励仍由原单位发放。
离婚还可以领取独生子女费吗 再婚夫妻领取独生子女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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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离婚证明有两种,即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前者能够有效证明孩子的归属方,后者则需要到相关部门加盖与原件相符的权威公章。
-------------------------------分页栏-------------------------------如果离婚时间不足两年,您可以到办理离婚证的区民政部门盖章;如果超过两年,请到区档案局查询并盖章。另外,离异夫妻重新组建家庭后,如果双方都带有子女,则不能享受“独生子女费”。
没有单位的居民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失业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填写申请表格,获得批准后即可领取独生子女费。
另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需要到女方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办理。领取一式两份的申请表后,由男方单位(或男方户口所在社区)的计生专干签字并盖章,同时需提供夫妻两英寸合影照片一张。
按照规定,如果夫妻离婚,孩子的抚养方可持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失业证和离婚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申领双份独生子女费,未抚养方不再领取。
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
生育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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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独生子女政策最新标准
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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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对机关、社会团体、事业组织不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政策,有关当事人可以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举报;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落实,并对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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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独生子女费发放
独生子女费发放
独生子女费发放2016-06-24浏览:分享人:向馥婵手机版
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我国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政策实施后~自愿生一胎的夫妇将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奖励费。
据统计~从我国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以来~截止到2016年9月底~全国已经有176万对单独夫妻提出了再生育申请。在育龄妇女持续减少的情况下~出生人口比上一年度增加了47万~二孩出生人数明显增加。不过~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不会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将客观存在。
王培安介绍说~当前~我国人口发展出现转折性变化~一是人口总量增长的势头明显减弱~育龄妇女数量逐步减少~特别是20-29岁生育旺盛期妇女数量下降较快。群众生育意愿发生转变~少生优生成为社会生育观念的主流;二是人口结构性问题日益突出~劳动年龄人口开始减少~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持续偏高;三是家庭规模缩小~养老抚幼、互助互济等传统功能弱化。这些变化都给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安全带来新的挑战~因此~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继单独两孩政策之后生育政策的进一步调整完善~也是中央基于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作出的重大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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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决策。
然而~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并不意味着取消计划生育。王培安表示~计划生育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目前~对于全面两孩政策开始实施的具体时间尚未确定~将根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的决策部署~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其配套法规~依法组织实施。
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但在2016年1月1号国家出台新计划生育政策~全面开放二胎政策~大家可能普遍关心的是独生子女政策和独生子女奖津贴取消吗?与此同时也有不少人若独生子女奖励拟继续~那么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又是什么呢?下面来看看。
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后不久~开始对独生子女家庭实行奖励政策。从1982年陆续开始~全国各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当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中有关“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的意见~制定了每月5元独生子女费的奖励规定。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可以在一定年限内领取独生子女费。按照《立法法》第84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不溯及既往原则。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中国对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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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子女实行的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5-10元。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
一、每个月的时候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十元钱的补助~只要在你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后开始领取一直到领取到你的子女十八岁的时候。
二、独生子女上幼儿园和十八岁之前的医药费~可以在相关的单位进行报销。
三、获得独生子女的父母~在女方五十五周岁的时候和男方在六十周岁的时候~两个人要享受过不少于一次性奖励的一千元整。
四、当前的养老制度已经推往农村~办理养老保险的时候应该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先办理。
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是农村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是城市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具体办法按长沙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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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自法定退休年龄退休之月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五的标准增发退休金。已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这项奖励仍由原单位发放。
五、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以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给予补助。农村贫困家庭独生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期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减免杂费。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生育还要不要审批?王培安表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将进一步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取消二孩审批~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可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各省(区、市)制订。符合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仍需要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而自愿只生育一个孩子~还能否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优待?王培安表示对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待政策。之前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要求再生育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享受的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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