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使用Word制作公章的方法
3、选中圆,然后将“形状填充”设为“无填充颜色”,将“形状轮廓”设为“红色”,再设置粗细为“6磅”;
4、圆形画好了,我们现在开始插入艺术字。单击“插入”选项卡,然后选择“艺术字”,在弹出的艺术字选择框里面,随便选择一个样式输入您想输
入的字符;
5、双击艺术字,选择“格式”菜单里的“艺术字样式”的“文字效果”中的“转换”,再选择“跟随路径”,然后选择“上弯弧”。
6、拖动艺术字周围的空点来慢慢调整圆形的整体大小与弧度;然后同样使用“格式”菜单里“文本填充”和“文本轮廓”将字变成全红色,字体的大小就按照实际需要自行调整。
7、现在该画五角星了。单击“插入”选项卡,选择“形状”,然后选择最下面的“五角星”,按住Shift键不放,鼠标左键拖拉可画出正五角星来;同样,选中“五角星”进入“格式”选项卡,“形状填充”与“形状轮廓”全部设置成红色;
8、现在该插入文本框了。单击进入“插入”-->文本框-->选择简单文本框即可;然后在里面输入文字;“文本框”中的字体大小可以任意设置,颜色设为红色,再将“文本框”的“形状填充”和“形状轮廓”设置为“无填充颜色”和“无轮廓”;
9、好了,现在公章基本就OK了,就差来调整一下了。返回到“开始”选项卡中,单击“选择”中的“选择对象”;将鼠标左键按住不放,一次框选中所以的对象;选中所以对象后进入“格式”选项卡,在“排列”中单击“对其”,然后选择“左右居中”方式;
10、看到没,一个像样的公章就这样出来,不过别急,还有最后一步,将他们组合起来。保持
选中所以对象状态,然后选择“格式”选项卡中的“组合”,组合;
好了,在Word中制作公章所以步骤就已经结束了,看看最终的成果吧!
范文二:公章的使用
法人私章:一般是方型,可用于支票、订合同、报表上等等。
公司公章:一般是圆形,可用于公文、订合同、报表上等等。
财务转用章:一般是方型,可用于支票、收据、发票、报表上等等。 合同专用章:一般是圆形,可用于各类合同书上。
发票转用章:一般是椭圆型,可用于各类发票上。
单位主体,包括公司等法人主体以及非法人单位,在对外交往中离不开印章。可以说,在与外界发生法律关系的过程中,印章起着在形式上代表单位意志的作用。无论日常的交往,还是法院对纠纷的审查判断中,依据盖章认定有关文件的效力进而确定有关权利义务的归属已经成为一个常识。但每个单位都备有不止一个印章,如企业法人往往备有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企业印章代表着企业全部或某方面的意志,不正确使用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事实上,笔者在执业过程中也接触过不少误用印章的情况。为此,笔者希望对此做简单的阐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在这里,出现了“公章”的字样。国内的实际情况是,一个企业法人领取了营业执照以后,就可以刻制三枚公章并在工商局备案:公章、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一般来说,这三枚公章是具有代表企业法人行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印鉴。非常可惜,至今尚没有一部法律来明确规范和调整企业法人的印鉴。根据企业的业务范围不同,有的企业可能还需要刻制报关专用章,这枚章需要在海关备案。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公章必须由专人妥善保管,公章的使用也应谨慎,应在对使用对象经过全面审查并经有权人员审批后使用。现实中,因为滥用公章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的案例也为数不少。
法人章在规定的有限用途内使用,如税务申报.开支票等。
财务专用章的用途为办理单位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业务等。
发票专用章,顾名思义,乃单位用于开具发票时使用。
合同专用章,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单位需承受由此导致的权利义务;公章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使用。
鉴于不同的印章具有其独特的作用,在使用时应当加以区别,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如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签订买卖合同其效力就存在疑问。而滥用印章如随意加盖公章则可能使公司承担相应的义务,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实际上也存在利用已盖公章的空白合同损害单位利益的案例。
当然,也并不是说所有的印章用途仅限于规定的范围,笔者认为,如果能够提供旁证证明签约时单位出于自愿,即使使用了不合格的章如财务专用章也可以认定合同等法律行为成立。此外,个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代表单位的意志。但无论如何,谨慎使用单位印章才是减少纠纷和损失的根本途径。
至于企业自行刻制的其它业务章,如物资进出库专用章、档案专用章、招标业务专用章、投标专用章等等,还有企业隶属各级职能部门、基层单位的公章等等,这主要是在企业内部使用的,或者是在企业集团内部、上下级对口业务部门之间使用的,一般来说,不能在企业的外部使用。这些内部章的加盖仅是该事实的确认。如果档案专用章盖在合同上,就不产生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
随着社会的进步,网络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也随即出台,其中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这部法律宣告了电子签名的在市场经济往来活动中的法律效力,标志着能够表明企业法人法定身份和资格条件的方式有了一个新的突破。这必将为今后的电子招投标活动即网上招投标活动,开拓了一个新的、广泛应用的模式。 公章在用途上的规定:
1.公司公章由办公室专人统一保管,不得私自用章、借用、丢失。
2.公章使用范围: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可申请盖章。
3.申请盖章须填写《公章审批单》,由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总经理批准后,办公室方可盖章,总经理不在时,办公室须事先口头请示,获准后盖章,并补办手续。办公室盖完章须进行登记。
4.盖章的文本不得用复印件或传真件,字迹须清晰、正确,不得有涂改(或在涂改处加盖章)。
5.公章必须和落款名称相符,盖章应端正清晰,齐年印月(日),签名盖章一起的,必须遵循先签名后盖章的原则。
6.公章严禁拿出办公室外使用,如遇特殊原因须携带公章外出必须经总经理批准,由印章管理人员随行到场监印。盖章后须留一份存档。
法人章在用途上的规定:
法人章由财务主管保存及盖讫(必须分开保管及盖印)。
财务专用章在用途上的规定:
为办理单位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业务,会计中心为各单位统一刻制了冠有单位名称和“会计中心(序号)”字样的财务专用章,并经单位领导授权后使用。单位原有的财务专用章限用于内部财务管理,但不得用于银行结算。省财政厅为此还专门行文予以规范。
会计中心对财务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严格限制,并采取与会计主管印章双人分管、保险柜另行存放等项措施,以确保印鉴安全。
单位开户时的账户名称为单位法定名称,预留银行印鉴为单位财务专用章、负责本单位会计核算的核算部会计主管印章和单位确定的财务负责人印章。其中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中心核算部保存,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印章由单位报账员负责保存,于每次报账时对支票审核无误后才盖章。银行账户开设后,经单位审核同意并在开户申请上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方可使用。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需中心与单位分别执存的三个印鉴加盖齐全方为有效,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范文三:公章的使用规范
公章的标准盖法
通俗的说:骑年盖月就是公章严紧的盖法(上不压正文、下压日期,章的边缘要穿过年份的数字,把月份数字包在里面。)
公章盖在什么位置上,这要分两种情况.这里讲的是正规的公文格式而言的。
第一、单一发文印章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日期。成文日期右空4字;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1行之内,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日期,印章用红色。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 ,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日期上;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日期上。
第二、联合行文印章当联合行文需加盖两个印章时,应将成文日期拉开,左右各空7字;主办机关印章在前;两个印章均压成文日期,印章用红色 。只能采用同种加盖印章方式,以保证印章排列整齐。两印章间互不相交或相切,相距不超过3mm。当联合行文需加盖3个以上印章时,为防止出现空白印章,应将各发文机关名称(可用简称)按加盖印章顺序排列在相应位置,并使用权印章加盖或套印在其上。主办机关印章在前,每排最多排3个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最后一排如余一个或两个印章,均居中排布;印章之间互不相交或相切;在最后一排印章之下右空2字标识成文日期。特殊情况说明: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
的方法解决。这里讲的是GB/T9704-1999《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应用指南的内容。
范文四:公章使用中的风险
浅议印章审查在贷款风险防范中的作用
加盖印章作为法人意思表示的一种明示形式,被运用于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签订合同时,加盖借款企业印章是确保合同真实、生效的必要条件,也是确保贷款安全的基础。因此,在当前经济环境复杂的形势下加强对借款合同印章审查在贷款风险防范中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印章的种类及效力
任何企业(包含企业法人和其他非法人主体)在对外交往的过程中都离不开印章。在单位对外交往的过程中,印章起着形式上代表单位意志的作用。因此,无论是企业单位在参与经济活动签订合同的初始阶段,还是在最终发生纠纷涉及法院认定合同效力的终止阶段,依据盖章来认定合同的效力进而确定双方有无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成为一种常识。但是问题是,企业不只有一枚印章,如企业往往具有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不同的印章代表企业不同的意志。不正确的识别或使用印章就会给我们贷款带来巨大的损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等级管理条例》的规定,一般企业法人领取营业执照之后就可以刻制公章、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等三枚印章。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全面代表企业的意志,在现行的司法和立法实践中,审查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有效的直接依据,因此一般签订借款合同的过程中,使用企业公章是能够证明企业申请借款、承担责任、履行担保的
直接意思表示。合同专用章顾名思义就是企业在对外签订合同中使用的印章,代表企业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但效力范围窄于公章。财务专用章主要用于单位会计核算和办理银行结算业务,不能用于签订借款合同。当然,现实中还有发票专用章、企业内设部门及分支机构用章、党团工会等用章,效力各有差异。
一般来说,能够用于合同签订的是公章及合同专用章。如能够证明企业是处于自愿如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签字人签字,加盖的不是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也并不当然导致借款合同无效。因为签字本身就是企业意志的表现形式。但是无论如何,正确使用印章还是尽可能规避风险的有效措施。
二、印章引发的纠纷种类
由于对印章效力认识不到位,导致的风险主要包含以下几类:
一方在合同上加盖印章,而另一方未加盖印章。这种情况是指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内容形式已经达成了一致,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上加盖了印章,而另一方当事人却因为合同的条件发生了变化、意志发生改变或企业内部的治理结构变动而没有加盖印章。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约定加盖印章生效的,自最后一方当事人盖章之日起合同生效。因欠缺一方当事人盖章,必然导致合同不生效。我们在发放贷款之前,如借款合同欠缺企业章,贷款合同就不生效;如抵押质押或者保证合同欠缺盖章的,担保合同不生效,如果放款,必然出现风险敞口。
一方当事人在空白合同书上盖章。企业为节省交易时间或者授权代为签订合同,预先在格式合同上加盖印章。如贷款合同签订过程中,企业已经在贷款放款之前对金额、利率以及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充分了解,为节省时间在空白的借款合同上加盖印章。对于银行来说,此种形式一般不存在风险,但是必须确保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盖,确保意思表示真实。
私盖、借盖、盗盖、私刻印章。前两者者一般属于民事法律的调整范畴,后两者属于行政、刑事法律的调整范畴。私盖印章是指本单位人员没有经过授权而加盖印章的行为,如不经有权人追认,对印章所有者不发生效力;借盖印章是指借用他人印章而加盖的行为,属于授权行为,但对印章出借人产生法律效力。盗盖、私刻企业印章属于违法行为,签订的合同必然无效。因此在签订借款合同的过程中,私盖或者借盖印章容易导致借款人变更、权利义务关系转移可能导致风险;而盗盖、私刻印章后加盖的必然导致贷款风险。
三、印章审查的注意事项
作为确保贷款合同真实有效的基础手段,在日常签订合同时,做好对印章的审核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确保印章的真实性。客户经理在发放贷款之前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实行面谈面签是确保合同真实有效的第一步。一般建议在企业申请贷款资料中增加企业预留印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签字样本,在合同签订和实行印鉴比对,确保真实性。
二是确保印章的合规性。在确保印章真实有效的基础上,也要重点关注印章的使用是否合乎规定。如印章是否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加盖,是否存在借用印章、私盖印章的行为。
三是要确保印章的一致性。在企业申请办理借款业务到贷款发放完毕的整个过程,务必确保印章使用的一致性,避免因企业内部股东纠纷、法人治理结构发生变化导致印章使用不一致产生追认纠纷,确保合同效力的完整性。
范文五:公章使用情况的规定
来源: 作者: 时间:2010/10/22
公章使用情况的规定 公章是企业在外经营活动必备的重要工具,企业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等过程中都离不开公章。本文拟就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公章使用的相关情况及相应认定和处理进行分析。 1.私刻公章。企业刻制公章应当按照正规的程序规定进行,即企业在设立后应当凭有关
公章使用情况的规定
公章是企业在外经营活动必备的重要工具,企业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等过程中都离不开公章。本文拟就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公章使用的相关情况及相应认定和处理进行分析。
1.私刻公章。企业刻制公章应当按照正规的程序规定进行,即企业在设立后应当凭有关文件,按批准的规格和尺寸到专业刻字店(厂)刻制并需备案,其文字应当与企业登记的字号相一致,此公章应为真实合法有效。但审判实践中,有的企业或个人为了在经营中的便利还私刻了数枚公章。对这些私刻的公章应作具体分析和认定,如私刻公章(相对于正规公章)是经企业领导同意的,所签订的合同应确认有效;如私刻公章未经企业领导同意,属伪造公章,所签订的合同应确认无效,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己承担;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全部或部分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企业对此有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如该私刻公章企业领导明知却未声明反对,应视为默认,合同应有效,企业承担民事责任。
2.借用公章。因相互关系和经营活动的需要,企业与企业或个人之间经常出现彼此借用公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情况。审判实践中,这类纠纷案件比较常见。对借用公章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规定,对借用其他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经济合同,出借方与借用方有隶属关系或者承包关系,且借用人签订合同是进行正当的经营活动,可不作为无效合同对待。但出借方应当与借用方对合同的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负连带赔偿责任。在适用该条司法解释时,我们需要注意是:其前提第三方对公章借用是善意(不知情)的。对个人借用公章进行犯罪活动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将案件全部或部分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出借方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害人明知的除外。
3.盗用公章。以窃取的公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一切责任由盗用人自负;盗用人进行犯罪活动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将案件全部或部分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出借方对盗用人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但企业对此有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4.公章未收回。企业的业务员被解聘或承包(租赁)人承包(租赁)期满后,仍用原企业的公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签订的经济合同,如果是因原企业疏于管理未采取有效措施从其手中及时收回的,根据有关规定,可视为该合同签订人享有代理权,该合同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仍由原企业承担。签订人构成犯罪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将案件全部或部分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原企业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承包(租赁)人盗用公章的,原企业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有明显过错的除外);企业依法终止并公告后,原企业承包(租赁)人等仍以企业名义签订的经济合同,和第三人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仍与之签订经济合同,原企业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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