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城镇居民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hao.lawtime.cn
城镇居民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核心内容:城镇居民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怎样的?要根据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等条件来确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标准。法律快车编辑将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仅供参考学习!
城镇居民标准,是指受害人是城镇居民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1.城镇居民人均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是计算受害的城镇居民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一个年度核算指标。它反映的是全国或一个地区城镇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
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是通过居民家庭日常获得的总收入计算得来的。居民可支配收入就是指在家庭总收入中,除去一切必要花费之外,居民可随意支配的部分。家庭总收入包括家庭成员所从事主要职业的工资以及从事第二职业、其他兼职和偶尔劳动得到的劳动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经营净收入是指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财产性收入是指利息红利、房租收入等。居民可支配收入,是指在居民家庭总收入中扣除居民不可自由支配的部分,即个人所得税、公积金、养老基金、医疗基金、失业基金等,由于这些属于居民家庭成员必须缴纳的刚性支出,因此这部分名义收入必须予以扣除,余下的即为居民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用公式表示:
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家庭总收入-交纳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家庭总收入包括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如养老金、离退休金、社会救济收入等)。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是计算城镇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标准。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www.lawtime.cn/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hao.lawtime.cn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是指城镇居民用于日常生活的全部支出,包括购买商品支出和文化生活、服务等非商品性支出。不包括罚没、丢失款和缴纳的各种税款(如个人所得税、牌照税、房产税等),也不包括个体劳动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3.城镇居民
城镇居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城镇居民,泛指在城镇居住、生活的人。既包括具有城镇户口的居民,也包括没有城镇户口但是其已经在城镇居住、工作、生活达到一定期限,而且其经济收入、生活来源于城镇的人员。因此,是否属于“城镇居民”并不以或并不仅仅以户口为标志。
狭义的“城镇居民”,是指城镇常住人口,即在城镇居住,在城镇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及生活来源并且具有户口或户籍的人员。狭义的“城镇居民”具有城镇户口。城镇户口包括“自理口粮户口”、“蓝印户口”、“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等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因此,“城镇居民”所包含的主体比“非农业人口”要广的多。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www.lawtime.cn/
范文二:交通事故赔偿农村和城镇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农村和城镇划分标准
中国交通事故赔偿网http://www.peichang.cn/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全国24小时免费咨询热线:王律师,魏律师 4006262-163接通听到提示后转分机800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残疾的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审查确定的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情况分别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目前大量的农民工进入城镇打工或定居,他们已是城镇居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部分地区农村居民实际年均收人已同于甚至高于城镇居民年均收入,如果无视这一客观实际,仅仅因为受害人为农村户籍就一律按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有违公平。因此,在确认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时应以户籍登记主义为原则,以经常居住地为例外。如果户籍在各镇所在地的居委、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入城镇规划区的村,即作为城镇居民。对于赔偿权利人虽为农村居民,但如有证据证实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工作单位或实际居住满一年的地点在镇所在地的居委、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入城镇规划区的村的,也作为城镇居民,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实行“同城待遇”,这样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对农村居民的公平保护。如果还有特殊情况,难以区分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就高不就低,按城镇居民对待
范文三:交通事故赔偿中怎样界定城镇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中怎样界定城镇标准
制作:找法网 分类:交通事故百科 大家都在问(32,852人参与) 时间:2012-09-13
2004年5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实行,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以往由《办法》规定,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其他案件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也是参照《办法》计算。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区分标准;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三、道路交通事故财产赔偿金额的赔偿标准。
法律依据
新条例在废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同时,并未就相应的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作出规定,而是在该条例第95条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这当然符合立法的合法性和科学性精神,但由于目前国家并未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制定相应的法律,而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确定赔偿项目及标准只能依据该司法解释。
农村城镇标准划分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残疾的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审查确定的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情况分别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目前大量的农民工进入城镇打工或定居,他们已是城镇居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部分地区农村居民实际年均收人已同于甚至高于城镇居民年均收入,如果无视这一客观实际,仅仅因为受害人为农村户籍就一律按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有违公平。因此,在确认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时应以户籍登记主义为原则,以经常居住地为例外。如果户籍在各镇所在地的居委、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入城镇规划区的村,即作为城镇居民。对于赔偿权利人虽为农村居民,但如有证据证实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工作单位或实际居住满一年的地点在镇所在地的居委、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入城镇规划区的村的,也作为城镇居民,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实行“同城待遇”,这样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对农村居民的公平保护。如果还有特殊情况,难以区分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就高不就低,按城镇居民对待。
交通事故中如何认定城镇居民的标准问题
一、什么是“城镇居民”。
高级汉语大词典对“城镇居民”的定义是:在城镇居住、生活的人。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称 “城镇居民”援用的是统计上的术语,是指在经国务院批准设市的市建制的城市和经批准的市镇建制的城镇区域内居住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常住人口。
可见“城镇居民”虽然包含“非农业”户口的人员,但不仅仅局限于“非农业”户口,其内涵比“非农业”户口人员要广得多;而“农村居民”也仅仅是“农业”户口人员中的一部分。因此,是否属于“城镇居民”并不仅仅以户口或户籍为标准,而应以实际居住地为标准。
二、其次,要明确人身损害赔偿与实际居住地的关系。
《人身损害解释》第29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在理论上采取“继承丧失说”而设定,并确认“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对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因而,《人身损害解释》第29条规定的 “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财产损失的赔偿;而未来收入损失和财产损失的大小往往与受害人当时的居住、工作、生活的环境和地域休戚相关。户口仍在农
村尚未迁至城镇,但其已“人户分离”由农村进入城镇,在城镇工作、生活、居住并且达到一定期限的人员,其已融入城镇,职业环境、居住环境、生活环境以及收入和消费标准均发生了变化。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的受害人,其遭受的收入损失和财产损失等实际损失完全不同于在其进城以前作为农村居民所遭受的损失。前者与后者相比,前者的损失要大的多。因此,以实际居住地作为损害赔偿的标准,更为科学、更为合理,也更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再次,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失的法律依据
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失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三个方面:
第一,来自于国务院转批公安部的意见。2001年10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范围是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凡在上述范围内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同时还规定,对在小城镇长期居住的人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原有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不得对其实行歧视性政策。
第二,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的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第三,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民第一庭的复函。2006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一庭字第25号)中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这份复函虽然是针对云南省高级法院的请示作出的,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下发全国法院参照执行。
第四,据《城乡规划法》和《村庄集镇规划条例》,乡和建制镇虽在行政上同级,但因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在规划编制内容和审批上也具有明显差异。乡镇不同于集镇,乡也不等同于镇。
范文四:合肥交通事故律师详解交通事故赔偿农村居民城镇标准划分依
《合肥交通事故律师详解交通事故赔偿农村居民城镇标准划分依》
------------------------------------------------------------------------------
作者: 日期:2014-08-13
在合肥的交通事故赔偿中,伤残赔偿金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与城镇居民赔偿标准差距是巨大的。2012年合肥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仅伤残赔偿金部分,就整整差距了三倍~以交通事故七级伤残赔偿标准为例,城镇居民标准伤残赔偿金为148848元,而农村居民标准伤残赔偿金仅为49856元~因此,如何才能将农村居民认定为城镇居民标准成为了维护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当务之急。
合肥交通事故律师团队高飞律师原创文章 转载请注明 律师咨询热线15715512707 律师在线QQ 174369050
一、城镇、农村区别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明确了残疾赔偿金是区分城镇标准和农村局面标准但并未对如何区分两者作出具体规定,那么在实践中该如何操作和理解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第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因此,即使是农村居民,只要能提供一年以上的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并且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就可以以城镇标准来确定伤残赔偿金。
二、实践判例
2012年3月22日9时10分,被告王雷驾驶车牌号为皖A85370的轿车沿龙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肥东县龙泉路城关中学门前路段处时,致所驾车辆碰到原告刘艳丽驾驶的自行车,造成刘艳丽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安徽省肥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明,认定王雷应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刘艳丽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受害人随即被送医院治疗,并产生了以上的医疗、交通等等费用。2012年7月3日,安徽爱民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刘艳丽为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经查,王雷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
刘艳丽多次和王雷及所属保险公司谈判无果后,委托合肥交通事故律师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18000元,胸腰段支具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570元,伤残赔偿金37212元,护理费14703元,营养费5070元,误工费19722,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800元,合计107877元。
案件争议焦点
原告刘艳丽提供了2年租期的住房合同、单位的工作误工证明及两年的工资明细单,以证明在城镇连续居住、生活一年以上;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提供的证据存在伪造的可能性,而且没有提供暂住证,不能以城镇标准适用;工资标准过高,应按照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确定。
案件审理结果
合肥交通事故律师团队认为,原告提供的住房合同以及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可以互相印证,足以证明原告是在合肥工作生活了一年以上;工资证明由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公司出具,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并且月工资3500元也符合同行业的工资水平。
最终,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请,虽然原告为农业户口,但是以城镇标准确定伤残赔偿金,判决被告王雷承担赔偿费用105000元,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合肥交通事故律师团队法律提示
在安徽合肥地区的司法审判实务中,对于农村户口居民城镇标准的认定,是充分将法理和实践结合的。因为在农村居民外出打工的过程中,一般都不会办理暂住证,而事故发生后,也不允许补办暂住证;在工资收入标准上,如果单位出具的工资标准高于纳税标准(目前为3500元),但是提供不了完税证明,一般法院会按照同行业平均工资确定。也就是说,在城镇标准的认定上,相对还是比较宽松的。但是合肥交通事故律师团队在此提醒,首先开具的证明必须是真实的,其次在证明的细节上也需要注意,不合适的措辞或者格式也可能会导致证明不被认可,只能以农村居民标准赔偿。 (重庆律师事务所 www.lvshimen.com)
范文五:交通事故标准
河北省2012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根据河北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11年度有关数据,确定河北省201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18292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 7120元 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 11609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4711职工年平均工资 36166分行业职工工资
行业 农林牧渔业 12825采矿业 58793制造业 32503电力、燃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58083建筑业 28289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9534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57304批发和零售业 24448住宿和餐饮业 21784金融业 62587房地产业 31024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4228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6055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5516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 41456教育 36915卫生和社会保障福利业 34304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0817元 元 平均工资(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31905元 2012年北京地区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人身
损害赔偿标准)
2011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903元
2011年度北京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4736元
2011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1984元
2011年度北京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1078元
2010年度北京市职工人均工资50415元(2011年标准暂未公布)
2012年山西地区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关于转发山西省统计局2011年全省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
晋公交管[2012]69号
各市、县公安局交警支、大队,高速公安交警各支、大队:
现将山西省统计局公布的2011年我省有关统计数据转发你们,供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中参照使用,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
一、山西省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8123.9元
二、山西省2011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5601.4元
三、山西省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1354.3元
四、山西省2011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4587.0元
五、山西省2011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均工资为40281元
2011年山西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为(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
农、林、牧、渔业 23697元
采矿业 64949元
制造业 30580元
电、气、水生产和供应业 52343元
建筑业 31650元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5737元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44080元
批发与零售业 24049元
住宿和餐饮业 17216元
金融业 64487元
房地产业 22146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4568元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和地质勘查业 38158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0199元
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 22717元
教育 35714元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28990元
文化、体育与娱乐业 29752元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30638元
2012年内蒙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内蒙古自治区2012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408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878元
3、农牧民人均纯收入6642元
4、农牧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508元
附注: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408元,比上年增加2710元,增长15.3%。从收入构成看,工资性收入为14779元,增长17.2%;财产性和转移性收入4791元,增长15.8%。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878元,增长13.5%。城镇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为31.3%,比上年提高1.2个百分点。全年农牧民人均纯收入6642元,比上年增加1112元,增长20.1%。从收入构成看,工资性收入1311元,增长26.4%;家庭经营性收入4218元,增长14.9%;转移性和财产性收入1113元,增长35.3%。农牧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508元,增长23.5%。农村牧区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为37.5%。城乡居民每百户主要耐用品拥有量除城镇居民中彩色电视拥有量出现下降外,其他产品拥有量均实现不同程度增长。
1.误工费:
1.1误工时间的确认: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当事人对误工期限有争议的,且法院也难以认定的,可委托鉴定机构对误工期进行鉴定,或者在伤残等级鉴定时一并进行鉴定。
1.2误工费标准/天的确认: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护理费:
2.1 护理期限的确认:由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确定;后者较为权威,可获法院认可。
法条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2.2护理人数的确认: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2.3护理费标准/天的确认: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4.住宿费
以实际支出为准,但一般不超过150元 人/天;
5.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一般为40元 人/天。
6.交通费: 以实际票据为准
7.医疗费:
以实际支出为准,附医疗机构的证明,如收款凭证,结合病例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对于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
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予以赔偿。
8.残疾辅助器具费
普通适用型残疾辅助器具费,请咨询省假肢科研康复中心,由其出具相关文件予以确定。 (由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费用)
9.残疾赔偿金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0.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11.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2.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3.财产损失
按实际损失赔偿,定损才能获得赔偿。
14.精神损害抚慰金
由当事人提出,并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裁量。一般实务上最高不超过5万元。
转载请注明出处范文大全网 » 城镇居民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