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司考民法预习笔记:不正当的无因管理
司考民法预习笔记:不正当的无因管理
(一)构成要件
不正当的无因管理,又称不适法的无因管理,其构成要件有二:①符合无因管理的三个构成要件;②管理事务的的承担,不利于本人,和(或者)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须注意:前述的误信管理与不法管理,压根儿就不构成无因管理。与此不同,不正当无因管理虽构成无因管理,但不能当然产生正当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二)不正当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其法律效果为:①不具有违法阻却性,构成侵权。②若本人主张享有无因管理所得之利益,则本人负有偿付必要费用、必要债务、管理人因管理遭受损失的义务,但本人的偿付义务以其所得利益为限。法律|敎育网编辑整理③若本人不主张享有无因管理所得之利益,一般可按照不当得利制度处理(当然,本人亦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例1】甲有一古董花瓶,价值20万元,甲视为第二生命,曾多次对好友乙表示与花瓶“虽非同年同月同日生,但须同年同月同日死”。甲赴美参加奥巴马就职典礼前,将家门钥匙交乙保管。乙闻听台湾大收藏家阿扁来大陆高价收购文物,想给朋友甲一个惊喜(将甲之花瓶为甲卖一个好价钱,在家闲着也是闲着!)。
乙遂与阿扁接触磋商。为玉成其事,乙请阿扁在“顺峰”吃饭花费2000元,在“顺便”洗脚花费800元,在“顺畅”喝茶花费400元。乙finally 将该花瓶自己名义按80万元出售给不知情的阿扁。①乙为了甲的利益,管理甲之事务,无法定或约定义务,构成无因管理。②乙对事务的承担不利于本人,且违反甲明示的意思,属于不正当的无因管理。③甲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要求乙赔偿约20万元。④甲可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要求乙返还20万元(损失小于得利,只能请求返还与损失相当的价额)。⑤甲可主张无因管理取得的利益,要求乙交付80万元,但甲须补偿乙支出的必要费用(上述费用是否均属必要费用,可以争议。)。
【例2】事实同【例1】并假设,乙向阿扁交付花瓶后,去银行存钱时,遭遇抢劫,乙誓死护钱,抢劫未遂,但乙身中数刀,治疗花费75万元。①若甲主张无因管理取得的利益,要求乙交付80万元时,乙有权请求甲偿付必要费用、遭受的损害,但甲承担该债务不超过所受利益(60万元)。②故:甲若懂得因制度之功能与目的不同,基于同一事实产生之不同法律关系具有不同法律效果,就不会主张无因管理的利益,而是主张侵权或不当得利。甲也许会骂两句:Cao !不当得利制度之功能不在填补损害,而在去除无法律原因且致他人损害的得利。Fuck !无因管理制度功能不在惩罚与报应,而在适当界分禁止干涉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义行。故子曰:虾有虾道,鱼有鱼道。道可道,非常道。
故**说:下定决心,不怕牺牲,就会发现,民法有时是多么细腻、精致,呈现出独特的科学之美。
范文二:无因管理与正当管理的相似性
无因管理与正当管理的相似性
无因管理与正当管理,分属法律与经济两个领域,似乎风马牛不相及,但是两者在随机处置的状态上却有一定的相似性,对于两者在这一点上的异同加以比较,对于加强和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或许是有益的。
民法中所指的无因管理,往往是在“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情况下采取的临时管理措施,例如邻居长期外出,房屋倾斜,“管理人”在得到天气预报后赶在暴风雨之前替邻居加固房屋。这种基于对客观形势的判断所产生的无因管理,就是一种随机处置,颇像企业管理中随机处置权的行使。在两权分开的公司制中,往往要赋予经营管理者以充分的随机处置权,即在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不知情的情况下,由管理者自主应对瞬息即变的市场风云,以提高决策效率,抓往商机。然而正是随机处置权的行使,容易使得公司治理机制形同虚设。为了克服这种弊端,我们完全可以借鉴民法中有关无因管理的制度、规约,强调正当管理的原则。
在两权分开的的模式中,职业经理人在企业中行使经营管理权实际上是在为企业的主人“打工”,他应当根据“老板”的意志行事。但是在随机处置的状态,他的管理行为却并不需要征得“老板”的同意。与无因管理一样,两者都是在管理“他人”的财产,随机处置时都没有经过“他人”的同意。只不过在职业经理人那里,“他人”就是“老板”。法律规定无因管理必须是在为他人谋利益才算合法,职业经理人在行使随机处置权时也必须是在为“老板”谋利益才是正当的,这就是正当管理的最基本的含义。与无因管理一样,两者的管理都不限于单纯的保管、料理、改良等行为,还包括处分行为和设定权利义务以及相关的服务行为。只不过正当管理做为企业行为,要比无因管理具有更为积极的意义,那就是除了在“他人”的利益可能会受到损失之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外,还要主动寻找商机,促使企业利益最大化。
法律保护无因管理,是为了在打击侵权行为的同时,倡导良好的社会互助的风尚。同样的,公司治理在努力遏制经营管理者的“败德”行为
的同时,也应当提倡职业经理人的正当管理精神。将正当管理和无因管理加以类比,既不是在混淆概念,也不是要刻意低估职业经理人的素质。可以设想,在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存在的情况下,职业经理人行使随机处置权时,更应当自觉地为“他人”,即为企业,为“老板”谋利益,而不能营私舞弊。如果后者连前者的道德约束水平都达不到,那么这种职业经理人的职业道德就令人担忧。如果说职业经理人队伍中的“劣币”,正在以资本玩家的角色巧取豪夺社会资产,这种毒瘤有扩散趋势的话,那么在随机处置权的行使中强调正当管理的原则,应当成为一道基本的防线。
公司治理机制要想在职业经理人的随机处置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一方面要实现对随机处置的有效监控,扮演仲裁者的角色,另一方面要解决所有者缺位的问题,承担起像无因管理中的“本人”那样的义务。假如企业在职业经理人的随机处置中受益,那么它就应当像无因管理中的“本人”支付“管理人”的必要费用那样,对职业经理人实施必要的奖励。企业虽然不必因此再向职业经理人支付工资报酬,但职业经理人通过随机处置为企业带来切实利益时,应当及时给予承认,例如按比例赠与相应的股份等等。但是,当职业经
理人超越了企业的授权,违背了公司既定的经营策略,且为企业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失时,则应当像无因管理中违背了“本人”明示或可以推知意思的情况进行处理,即对职业经理人的处置失当要求适当的赔偿,或者直接实施经济惩罚,以体现风险共担的精神。
范文三:无因管理与正当管理-_7826
无因管理与正当管理-
无因管理与正当管理,分属法律与经济两个领域,似乎风马牛不相及,但是两者在随机处置的状态上却有一定的相似性,对于两者在这一点上的异同加以比较,对于加强和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或许是有益的。
民法中所指的无因管理,往往是在“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情况下采取的临时管理措施,例如邻居长期外出,房屋倾斜,“管理人”在得到天气预报后赶在暴风雨之前替邻居加固房屋。这种基于对客观形势的判断所产生的无因管理,就是一种随机处置,颇像企业管理中随机处置权的行使。在两权分开的公司制中,往往要赋予经营管理者以充分的随机处置权,即在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不知情的情况下,由管理者自主应对瞬息即变的市场风云,以提高决策效率,抓往商机。然而正是随机处置权的行使,容易使得公司治理机制形同虚设。为了克服这种弊端,我们完全可以借鉴民法中有关无因管理的制度、规约,强调正当管理的原则。
在两权分开的的模式中,职业经理人在企业中行使经营管理权实际上是在为企业的主人“打工”,他应当根据“老板”的意志行事。但是在随机处置的状态,他的管理行为却并不需要征得“老板”的同意。与无因管理一样,两者都是在管理“他人”的财产,随机处置时都没有经过“他人”的同意。只不过在职业经理人那里,“他人”就是“老板”。法律规定无因管理必须是在为他人谋利益才算合法,职业经理人在行使随机处置权时也必须是在为“老板”谋利益才是正当的,这就是正当管理的最基本的含义。与无因管理一样,两者的管理都不限于单纯的保管、料理、改良等行为,还包括处分行为和设定权利义务以及相关的服务行为。只不过正当管理做为企业行为,要比无因管理具有更为积极的意义,那就是除了在“他人”(即“老板”)的利益可能会受到损失之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外,还要主动寻找商机,促使企业利益最大化。
法律保护无因管理,是为了在打击侵权行为的同时,倡导良好的社会互助的风尚。同样的,公司治理在努力遏制经营管理者的“败德”行为的同时,也应当提倡职业经理人的正当管理精神。将正当管理和无因管理加以类比,既不是在混淆概念,也不是要刻意低估职业经理人的素质。可以设想,既然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情况下,“管理人”都可以坚持为他人谋义务的责任;那么在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存在的情况下,职业经理人行使随机处置权时,更应当自觉地为“他人”,即为企业,为“老板”谋利益,而不能营私舞弊。如果后者连前者的道德约束水平都达不到,那么这么这种职业经理人的职业道德就令人担忧。如果说职业经理人队伍中的“劣币”,正在以资本玩家的角色巧取豪夺社会资产,这种毒瘤有扩散趋势的话,那么在随机处置权的行使中强调正当管理的原则,应当成为一道基本的防线。这道防线的设置并不一定受无因管理的局限,之所以要和无因管理加以比较,也是因为大家到了几乎没有退路的地步不得不提出的警示。
职业经理人在行使随机处置权时,公司治理机制无法对他实施直接的约束,但也不能束手无策。倡导正当管理,至少可以要求职业经理人应当像无因管理中的“管理人”那样,认真负责地以适当的方式去处理
“他人”的事务,恪守自己的基本职责。一方面,职业经理人在行使随机处置权时,要
像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应当依“本人”明示的或者可推知的意思进行管理那样,按照企业的授权范围和既定的经营策略行事,而不是故意扭曲;另一方面,职业经理人在行使随机处置权时,要像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应当以有利于“本人”的方式进行管理那样,选择有利于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路径行事,而不是“穷庙富方丈”。当然,我们不能苛求职业经理人在每次随机处置中,采取的方式都是最优,但应当被事实证明是次优或者较优的,否则就理应对其管理行为的正当性提出质疑。
公司治理之所以可以把正当管理做为一道防线,来遏制职业经理人的的“败德”行为,是因为正当管理有客观的标准,它并不是可以由职业经理人“自由心证”的东西。这正如法律对无因管理的认定有其必要的限制条件一样。法律规定无因管理中要确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管理人”的目的和动机是为了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且管理行为所得利益最终将归于本人。这正是职业经理人在行使随机处置权时应当仿效的,在情况骤变,十分紧急时,职业经理人采取应急措施当然不能坐等指令,按照正常的决策程序开会讨论然后报批,此时要敢于负责,当机定断,哪怕要对原有的经营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整也毫不犹豫。但是这时应当确实具有为企业、为相关利益主体谋利益的浩然正气,而不是为了规避监督。更为重要的是,职业经理人在行使了随机处置权后,应当像无因管理那样采取及时的补救措施。一方面要像无因管理将管理的事实及时通知“本人”那样,及时将已经采取的随机处置措施和有关信息向公司治理机制进行通报,不能利用自己占据的优势地位封锁信息。当突变事件还在延续,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应当提交有关决策机制审议,纳入正常的管理程序决定和采取下一步的行动。另一方面,要像无因管理将所得利益归于“本人”那样,及时将随机处置所产生的人流、物流、资金流如实交由有关职能部门汇总,将所获得的利益毫无保留的统归公司控制。
遗憾的是,在公司治理机制尚没有达到建立健全的理想境界,甚至连所有者都长期缺位的情况下,职业经理人在行使随机处置权时,往往会形成负盈不负亏的心态和事实,也没有及时全面的向企业相关利益主体通报情况的压力,这正是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借鉴无因管理所要解决的课题。
公司治理机制要想在职业经理人的随机处置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一方面要实现对随机处置的有效监控,扮演仲裁者的角色,另一方面要解决所有者缺位的问题,承担起像无因管理中的“本人”那样的义务。假如企业在职业经理人的随机处置中受益,那么它就应当像无因管理中的“本人”支付“管理人”的必要费用那样,对职业经理人实施必要的奖励。企业虽然不必因此再向职业经理人支付工资报酬,但职业经理人通过随机处置为企业带来切实利益时,应当及时给予承认,例如按比例赠与相应的股份等等。但是,当职业经理人超越了企业的授权,违背了公司既定的经营策略,且为企业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失时,则应当像无因管理中违背了“本人”明示或可以推知意思的情况进行处理,即对职业
经理人的处置失当要求适当的赔偿,或者直接实施经济惩罚,以体现风险共担的精神。
应当指出,无因管理是债的一种产生依据,“管理人”可以据此索取应得报酬;而职业经理人之所以可以在企业活动中随机处置 ,那是基于一种信托责任,职业经理人不能因此对企业产生一种“心理所有权”,以至于实际占用或部分攫取企业资产。在无因管理的状态下,“管理人”是可管可不管的;而对于职业经理人来说,在特殊情况下的随机处置则是他应尽的职责,也是“没有任何借口”的,只不过在随机处置中必须符合正当管理的原则罢了。当然,正当管理有自己的内在逻辑,不限于在随机处置中使用,对其进一步的探讨已经超出了本文的范围
范文四:[管理文档系列] 无因管理与正当管理的相似性(DOC)_908
2012最新文档-管理系列
(word可编辑版)
无因管理与正当管理的相似性(DOC)
无因管理与正当管理,分属法律与经济两个领域,似乎风马牛不相及,但是两者在随机处置的状态上却有一定的相似性,对于两者在这一点上的异同加以比较,对于加强和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或许是有益的。
民法中所指的无因管理,往往是在“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情况下采取的临时管理措施,例如邻居长期外出,房屋倾斜,“管理人”在得到天气预报后赶在暴风雨之前替邻居加固房屋。这种基于对客观形势的判断所产生的无因管理,就是一种随机处置,颇像企业管理中随机处置权的行使。在两权分开的公司制中,往往要赋予经营管理者以充分的随机处置权,即在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不知情的情况下,由管理者自主应对瞬息即变的市场风云,以提高决策效率,抓往商机。然而正是随机处置权的行使,容易使得公司治理机制形同虚设。为了克服这种弊端,我们完全可以借鉴民法中有关无因管理的制度、规约,强调正当管理的原则。
在两权分开的的模式中,职业经理人在企业中行使经营管理权实际上是在为企业的主人“打工”,他应当根据“老板”的意志行事。但是在随机处置的状态,他的管理行为却并不需要征得“老板”的同意。与无因管理一样,两者都是在管理“他人”的财产,随机处置时都没有经过“他人”的同意。只不过在职业经理人那里,“他人”就是“老板”。法律规定无因管理必须是在为他人谋利益才算合法,职业经理人在行使随机处置权时也必须是在为“老板”谋利益才是正当的,这就是正当管理的最基本的含义。与无因管理一样,两者的管理都不限于单纯的保管、料理、改良等行为,还包括处分行为和设定权利义务以及相关的服务行为。只不过正当管理做为企业行为,要比无因管理具有更为积极的意义,那就是除了在“他人”的利益可能会受到损失之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外,还要主动寻找商机,促使企业利益最大化。
法律保护无因管理,是为了在打击侵权行为的同时,倡导良好的社会互助的风尚。同样的,公司治理在努力遏制经营管理者的“败德”行为的同时,也应当提倡职业经理人的正当管理精神。将正当管理和无因管理加以类比,既不是在混淆概念,也不是要刻意低估职业经理人的素质。可以设想,在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存在的情况下,职业经理人行使随机处置权时,更应当自觉地为“他人”,即为企业,为“老板”谋利益,而不能营私舞弊。如果后者连前者的道德约束水平都达不到,那么这种职业经理人的职业道德就令人担忧。如果说职业经理人队伍中的“劣币”,正在以资本玩家的角色巧取豪夺社会资产,这种毒瘤有扩散趋势的话,那么在随机处置权的行使中强调正当管理的原则,应当成为一道基本的防线。
公司治理机制要想在职业经理人的随机处置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一方面要实现对随机处置的有效监控,扮演仲裁者的角色,另一方面要解决所有者缺位的问题,承担起像无因管理中的“本人”那样的义务。假如企业在职业经理人的随机处置中受益,那么它就应当像无因管理中的“本人”支付“管理人”的必要费用那样,对职业经理人实施必要的奖励。企业虽然不必因此再向职业经理人支付工资报酬,但职业经理人通过随机处置为企业带来切实利益时,应当及时给予承认,例如按比例赠与相应的股份等等。但是,当职业经理人超越了企业的授权,违背了公司既定的经营策略,且为企业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失时,则应当像无因管理中违背了“本人”明示或可以推知意思的情况进行处理,即对职业经理人的处置失当要求适当的赔偿,或者直接实施经济惩罚,以体现风险共担的精神。
范文五:无因管理与正当管理的相似性 相似性 管理
无因管理与正当管理的相似性 相似性 管理
无因管理与正当管理,分属法律与经济两个领域,似乎风马牛不相及,但是两者在随机处置的状态上却有一定的相似性,对于两者在这一点上的异同加以比较,对于加强和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或许是有益的。
民法中所指的无因管理,往往是在“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情况下采取的临时管理措施,例如邻居长期外出,房屋倾斜,“管理人”在得到天气预报后赶在暴风雨之前替邻居加固房屋。这种基于对客观形势的判断所产生的无因管理,就是一种随机处置,颇像企业管理中随机处置权的行使。在两权分开的公司制中,往往要赋予经营管理者以充分的随机处置权,即在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不知情的情况下,由管理者自主应对瞬息即变的市场风云,以提高决策效率,抓往商机。然而正是随机处置权的行使,容易使得公司治理机制形同虚设。为了克服这种弊端,我们完全可以借鉴民法中有关无因管理的制度、规约,强调正当管理的原则。
在两权分开的的模式中,职业经理人在企业中行使经营管理权实际上是在为企业的主人“打工”,他应当根据“老板”的意志行事。但是在随机处置的状态,他的管理行为却并不需要征得“老板”的同意。与无因管理一样,两者都是在管理“他人”的财产,随机处置时都没有经过“他人”的同意。只不过在职业经理人那里,“他人”就是“老板”。法律规定无因管理必须是在为他人谋利益才算合法,职业经理人在行使随机处置权时也必须是在为“老板”谋利益才是正当的,这就是正当管理的最基本的含义。与无因管理一样,两者的管理都不限于单纯的保管、料理、改良等行为,还包括处分行为和设定权利义务以及相关的服务行为。只不过正当管理做为企业行为,要比无因管理具有更为积极的意义,那就是除了在“他人”的利益可能会受到损失之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外,还要主动寻找商机,促使企业利益最大化。
法律保护无因管理,是为了在打击侵权行为的同时,倡导良好的社会互助的风尚。同样的,公司治理在努力遏制经营管理者的“败德”行为的同时,也应当提倡职业经理人的正当管理精神。将正当管理和无因管理加以类比,既不是在混淆概念,也不是要刻意低估职业经理人的素质。可以设想,在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存在的情况下,职业经理人行使随机处置权时,更应当自觉地为“他人”,即为企业,为“老板”谋利益,而不能营私舞弊。如果后者连前者的道德约束水平都达不到,那么这种职业经理人的职业道德就令人担忧。如果说职业经理人队伍中的“劣币”,正在以资本玩家的角色巧取豪夺社会资产,这种毒瘤有扩散趋势的话,那么在随机处置权的行使中强调正当管理的原则,应当成为一道基本的防线。
公司治理机制要想在职业经理人的随机处置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一方面要实现对随机处置的有效监控,扮演仲裁者的角色,另一方面要解决所有者缺位的问题,承担起像无因管理中的“本人”那样的义务。假如企业在职业经理人的随机处置中受益,那么它就应当像无因管理中的“本人”支付“管理人”的必要费用那样,对职业经理人实施必要的奖励。企业虽然不必因此再向职业经理人支付工资报酬,但职业经理人通过随机处置为企业带来切实利益时,应当及时给予承认,例如按比例赠与相应的股份等等。但是,当职业经理人超越了企业的授权,违背了公司既定的经营策略,且为企业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失时,则应当像无因管理中违背了“本人”明示或可以推知意思的情况进行处理,即对职业经理人的处置失当要求适当的赔偿,或者直接实施经济惩罚,以体现风险共担的精神。
本文由OUTDOOR GARDEN FURNITURE http://www.kofonliving.com 整理发布,欢迎转载
-剠琁
转载请注明出处范文大全网 » 司考民法预习笔记:不正当的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