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保证人的一 般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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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的一 般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浏览次数:次悬赏分:解决时间:提问者:常月男孩13610 | 2008-6-20 22:08 |
最佳答案
一般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基于所保证的主合同债务人抗辨权而享有的在债权人提出保证之债履行请求时予以拒绝的一种权利。其本质是属于债务人的基本的、常态型的抗辨权,鉴于保证的从属性、补充性等,决定了保证人同时享有,凡主合同债务人依法依约享有的一切抗辨权,都应为保证人享有和行使,成为保证人的抗辨权,这也是保证人负有监督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获得的相应权利。其法律特征表现为:
(1)保证人一般抗辩权的享有和行使不受保证责任方式的限制。无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只要保证合同合法有效,保证人均可以享有和行使债务人的这些抗辨权。也即基于保证的从属性,保证人行使属于债务人合同抗辩权的权限与债务人完全相同。
(2)一般抗辨权虽然来源于债务人,但不为债务人专有,债务人放弃抗辨权也不影响保证人的继续享有和行使。保证人虽然不是主合同当事人,但在与主合同有从属关系的保证合同中负有保证责任,债务人放弃抗辩权,实质是对保证人合法利益的侵犯,债务人的意思表示不能替代保证人的意思表示,保证人的抗辩权不因此消灭。
(3)一般抗辩权的行使主要是针对主合同履行中的特定事由进行,因为这些事由的存在,产生债务人可以拒绝或延缓债权人请求权行使的后果。如可撤销事由使合同不履行得以成立、时效丧失使债权人债的请求丧失胜诉权、同时履行及不安抗辩事由的出现使义务人可以拒绝先行给付以延缓对方请求权的行使。
(4)保证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主合同债务人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行使一般抗辨权。保证人以自己的身份独立抗辨,是由保证合同相对独立性决定的,行使目的在于延缓或免除其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最大程度地保护保证人权利。
我国现行法律对债务人的抗辨权没有作出明确、统一和全面的规范,因而保证人究竟享有哪些属于主合同债务人的抗辨权,也没有统一规定。笔者认为,从保证人的一般抗辩权源自主合同债务人的合同履行抗辩权这一原理出发,围绕主合同的履行与否,保证人能够享有的一般抗辨权包括:撤销抗辩权、时效抗辩权、主合同终止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4
回答时间:我来评论2008-6-20 2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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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 wangq39 | 十二级 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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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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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2014-08-06
核心内容:在票据关系中,票据债务人依据一定的合法理由而对抗票据持有人,拒绝履行票据责任的权利。那么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是什么,下面由债权债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在票据关系中,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是持票人的权利。而票据抗辩,则是票据债务人的权利。所谓“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依据一定的合法理由而对抗票据持有人,拒绝履行票据责任的权利。票据抗辩,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两种抗辩。
(1)“对物抗辩”,又称“绝对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所有的票据持有人。此种抗辩的事由,是指票据自身发生缺陷或票据行为发生缺陷。比如:票据上缺少必须记载的法定事项,或者背书不连续,或者票据权利的时效届满,或者是伪造的票据等,有这些情形之一的,票据债务人可以据此拒绝履行票据责任。
(2)“对人抗辩”,又称“相对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只能对特定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此种抗辩的事由,出于在形成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中,持票人未按照交易合同履行其义务而有违约行为,票据关系上的债务人可以依据在基础关系上的债权人的地位,而启动抗辩权。
那么,票据抗辩是绝对的权利吗?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行使抗辩权是有条件限制的。这是因为票据抗辩与一般的民事抗辩有着很大区别。首先,在一般的民事关系中,民法上的抗辩,即使债权转让,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仍然可以对抗新的债权人。而相比之下,票据关系上的抗辩就不能这样随票据背书流通而继续对抗新的持票人。否则,票据就不可能进行流通,持票人不知道其收进的票据是不是有抗辩事由,担心自己的票据权利缺乏保证。为了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各国都规定了票据抗辩的“切断原则”,又称“票据抗辩的限制”。按照这一原则,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不得对抗该持票人。举例来说明这种关系:甲方和乙方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甲方作为买方签发一张远期票据结乙方。其后,乙方因对丙方有欠款(www.64ls.com),又将该票据支付给丙方。在这个过程中,乙方没有向甲方履行交货的义务。甲方作为票据债务人,虽然可以对抗乙方,但其抗辩权不能延及丙方。这就是所谓“抗辩的切断原则”。
但是,对票据抗辩的限制,也不能绝对化,在法定的情况下可以作出例外,这主要是针对某些有恶意行为的持票人与前手人串通来欺诈票据债务人。比如:在上述甲方与乙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中,丙方明知乙方没有能力履行交货义务,或明知乙方不想履行交货义务,而从乙方处取得该张票据,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对乙方的票据抗辩就同时可以对抗丙方。还比如:持票人明知前手所转让的票据是其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而获得的,而仍接受转让,那么,票据债务人也可以对该持票人进行抗辩。再有一种情况,就是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取得票据的,因未给付对价,该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
手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票据债务人对前手人有抗辩事由的话,则可以据此来对抗那些无
偿取得票据的当事人。
范文三:先违约抗辩权的意思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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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违约抗辩权的意思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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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的相关法律知识已经是老生常谈的话题了,相信各位读者对其已经相当了解明白了,但今天小编为大家介绍相比往常的有不一样的地方,也是对抗辩权进行补充说明,在合同的行使过程中,一方先违约是抗辩权如何进行,那么先违约抗辩权的意思是什么?下面就让法律快车网小编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
先违约抗辩权的意思
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昆明一家旅行社与江苏无锡一家旅行社合作作团,双方约定,由无锡旅行社将其组织的赴滇旅游团交给昆明的旅行社接待,接团前先预付一部分团款,其余团款俟旅游团离滇的当月底前付清。有一个 70余人的旅游团出行时正值旅游旺季,无锡旅行社无力订到往返机票,便由昆明的旅行社承担订票义务。昆明的旅行社向上海航空公司订票并委托其将机票直接寄给无锡旅行社。收到机票后无锡旅行社没有认真核对,返程登机前才发现其中8人与其他人不是同一航班,全团客人便拒绝登机,重订另一航班机票造成近16万元的损失,无锡旅行社以此拒付剩余团款,昆明的旅行社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审理中,被告方代理人以先履行抗辩权抗辩原告的主张。他认为,在双方的旅游合同中原告履行债务的顺序在先,被告的付款义务在后,现在原告履行出票义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被告有权拒绝原告的付款请求。原告的原告代理人反驳道,被告代理人适用先履行抗辩权错误。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以合同尚处在履行期间为前提,如果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即使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对方当事人只能适用《合同法》第七章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追究违约一方的违约责任,而不能以先履行抗辩权代替追究其违约责任。本案中,旅游合同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旅游行程早已结束客人已经返回原籍,在此情形下,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后果必将导致以先履行抗辩权代替违约责任,违背法律关于两者的适用条件和立法目的。
一、什么是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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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包括实际违约责任和预期违约责任两种情形。实际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107条)预期违约责任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94条(二))。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如何正确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和违约责任
当我们在适用先履行抗辩权和违约责任的时候,首先要对它们的法律条文的意义、内容、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进行文义解释。解释的结果发现,先履行抗辩权与违约责任有相同之处,都以当事人一方存在违约为适用的前提,适用时容易发生混淆,甚至以先履行抗辩权代替违约责任的适用。
先履行抗辩权与违约责任的规定,分别规定在《合同法》的第四章“合同的履行”和第七章“违约责任”中,应当说它们适用的法定条件和立法目的均不相同,在适用时不应当被混为一谈,以先履行抗辩权代替违约责任的适用。如何正确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和违约责任,需要在法理上加以澄清,运用民法解释学的法律解释方法作出正确的解释。法理上的混乱必将导致适用中的盲目和错误。
范文四:保证人的一 般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保证人的一 般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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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基于所保证的主合同债务人抗辨权而享有的在债权人提出保证之债履行请求时予以拒绝的一种权利。其本质是属于债务人的基本的、常态型的抗辨权,鉴于保证的从属性、补充性等,决定了保证人同时享有,凡主合同债务人依法依约享有的一切抗辨权,都应为保证人享有和行使,成为保证人的抗辨权,这也是保证人负有监督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获得的相应权利。其法律特征表现为:
(1)保证人一般抗辩权的享有和行使不受保证责任方式的限制。无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只要保证合同合法有效,保证人均可以享有和行使债务人的这些抗辨权。也即基于保证的从属性,保证人行使属于债务人合同抗辩权的权限与债务人完全相同。
(2)一般抗辨权虽然来源于债务人,但不为债务人专有,债务人放弃抗辨权也不影响保证人的继续享有和行使。保证人虽然不是主合同当事人,但在与主合同有从属关系的保证合同中负有保证责任,债务人放弃抗辩权,实质是对保证人合法利益的侵犯,债务人的意思表示不能替代保证人的意思表示,保证人的抗辩权不因此消灭。
(3)一般抗辩权的行使主要是针对主合同履行中的特定事由进行,因为这些事由的存在,产生债务人可以拒绝或延缓债权人请求权行使的后果。如可撤销事由使合同不履行得以成立、时效丧失使债权人债的请求丧失胜诉权、同时履行及不安抗辩事由的出现使义务人可以拒绝先行给付以延缓对方请求权的行使。
(4)保证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主合同债务人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行使一般抗辨权。保证人以自己的身份独立抗辨,是由保证合同相对独立性决定的,行使目的在于延缓或免除其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最大程度地保护保证人权利。
我国现行法律对债务人的抗辨权没有作出明确、统一和全面的规范,因而保证人究竟享有哪些属于主合同债务人的抗辨权,也没有统一规定。笔者认为,从保证人的一般抗辩权源自主合同债务人的合同履行抗辩权这一原理出发,围绕主合同的履行与否,保证人能够享有的一般抗辨权包括:撤销抗辩权、时效抗辩权、主合同终止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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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什么是先诉抗辩权
什么是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亦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之前,可以拒绝债权人要求其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依其地位可以享有的特殊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可以达到延期履行保证债务的结果,因此其性质为一种延期履行的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只适用于一般保证,对于连带保证责任而言,由于连带责任保证的性质使得债务人保证人对主债务的履行无先后次序之分,保证人与债务人属于同一次序,保证人不享有次序利益,因而没有先诉抗辩权。而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履行期限届至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只能先请求债务人履行,此时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清偿次序有先后之分,其中债务人是第一次序,保证人为第二次序。所以,先诉抗辩权只存在于一般保证中。 不享有先诉抗辩权的几种情形
尽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但在审理涉及一般保证合同纠纷诉讼中,保证人主张了先诉抗辩权时,法官还应判明其是否实际享有先诉抗辩权。所谓先诉抗辩权就是一般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无效果前,对于债权人得拒绝清偿的权利。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一般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债务人的住所发生变更,在地点上,这种变更包括国内的迁移,也包括由国内向国外的迁移;在时间上,这种变更发生在保证合同签订以后,如果债务人的住所在保证合同签订以前就已经变更,应当认为债权人愿意承担债务人住所变更可能引起的不利后果。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重大困难一词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需要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利用其自由裁量权加以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中将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明确为重大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是发生重大困难的必要条件,如果债务人虽远迁国外但其在国内有财产且容易执行,那么保证人仍享有先诉抗辩权。反之没有财产在国内就不能享有。笔者认为这一解释不排斥在实务中可能出现的其他重大困难情形,需要法官根据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的立法原意及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表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已成定局,如果允许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则对债权人明显不公。同时根据我国破产法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即进入破产程序,其他民事执行程序被中止,债权人无法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不具备先诉抗辩权行使的必要条件。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的一项民事权利,因此,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抛弃。抛弃可以在订立合同时载明放弃先诉抗辩权,也可以在订立合同后明确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对于抛弃的方式,国外一些相关法律规定明示或默示都可以,我国法律只承认保证人以书面方式抛弃。保证人一旦以书面方式放弃先诉抗辩权,即不能再行使此项权利。如果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保证人未拒绝而为清偿义务,应视为放弃了先诉抗辩权,不能事后以抗辩权为由请求返还。
具体法条是:《担保法》第17条第2款:一般保证得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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