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残保金缴纳比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政策问答
Q:2010年残保金审核征缴时间,
A:2010年残保金审核征缴期为2010年7月1日至9月30日。
Q:残保金代征的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A: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比例安排残疾人,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缴纳残保金。
Q:如何计算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
A: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残保金。安排比例不足1人的,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2010年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差额人数和每人26829元的标准缴纳残保金。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26829元×(本单位2009年在职职工总数×1.7%-残疾人职工数)
Q:开发区残保金审核地点、电话,
A:开发区管委会1号服务大厅(博大大厦一层)
67887116
Q:用人单位前往审核地点审核时,需携带哪些材料,
A:(一)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1.《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可从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www.bdpf.org.cn、北京市地方税务局www.tax861.gov.cn、首都之窗www.beijing.gov.cn网站下载或到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方税务机关领取);
2.2009年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
(二)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1.《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取得方法同上)
2.《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需加盖公章);
3.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4.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5.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机关、事业单位持同级人事部门的证明);
6.残疾人职工2009年6月和12月的工资表原件;
7.2009年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
Q:残保金缴纳方式有哪些,A: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应从以下三种缴款方式中自行选择一种方式缴款:
(一)到开发区地税局第一税务所打印《一般缴款书》,到开户银行缴款;
(二)到开发区地税局第一税务所或残疾人就业审核机构领取空白《一般缴款书》,按照核定金额自行填写后,到开户银行缴款;
(三)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市地税局网络打印《一般缴款书》后,到开户银行缴款。
(本文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
范文二: 残保金缴纳比例
残保金缴纳比例
第一条
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
(以下简称“保障金”)。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
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条
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
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征收标准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
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按2人计算。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
职工年平均工资。
在职职工总数,按用人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核定,也可参照人事、劳动、统计等政府相关职
能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是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职工。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安置比例。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假定您所在地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0000元,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为200人,无
残疾人。
应缴纳的保障金=200*20000*1.5%=60000元。
北京地区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标准: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7%,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0%
范文三:残保金缴纳比例
残保金缴纳比例
第一条
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
(以下简称“保障金”)。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
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条
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
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征收标准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
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按2人计算。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
职工年平均工资。
在职职工总数,按用人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核定,也可参照人事、劳动、统计等政府相关职
能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是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职工。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安置比例。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假定您所在地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0000元,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为200人,无
残疾人。
应缴纳的保障金=200*20000*1.5%=60000元。 北京地区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标准: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7%-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
职工年平均工资*60%
范文四:按比例缴纳残保金6则
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关于按比例缴纳残保金的资料6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爱阅读感谢您的支持。
残保金缴纳比例(1)
残保金缴纳比例
第一条
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
(以下简称“保障金”)。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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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
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条
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
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征收标准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
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按2人计算。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
职工年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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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总数,按用人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核定,也可参照人事、劳动、统计等政府相关职
能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是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职工。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安置比例。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假定您所在地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0000元,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为200人,无
残疾人。
应缴纳的保障金=200*20000*1.5%=60000元。 北京地区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标准: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7%,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
职工年平均工资*60%
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缴纳须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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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 依法推进按比例就业
一、法律法规
1、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2、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条例》
3、各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7%的比例(含已安排人数)安排残疾人就业。
——《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的通知》(辽政发
[2003] 23号)
4、大连市各级财政部门全部拨款的行政单位和由财政全部补助或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保障金。各类企业(含省属及以上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由地税部门按属地原则及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统一代征保障金。其他
单位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征收保障金。保障金计算公式:(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用人单位已安排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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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职工总数)×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应缴纳保障金。
——《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大政办发 [2008] 103号)
5、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财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连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
6、在全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及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中,经审核对注册登记不满3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用人单位,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大残联发[2015]7号)
二、政策解读
就业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提高社会地位、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是实现其人生价值的关键。安置一人,稳定一家,和谐一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设置是为了促进残疾人的就业,因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只是实现残疾人就业的工具和手段,最终目的还是要实现残疾人的就业,维护残疾人
的劳动就业权。国家并不提倡企业用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方式免除企业直接安排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义务。
按比例就业,将残疾人融入健全人一起进行生产劳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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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于残疾人与健全人的交流和沟通,有利于残疾人充分参与社会生活,是残疾人就业的一种非常有效的方式,也是受到国际社会普遍推崇的一种就业方式。联合国《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都应吸收残疾人,这包括各级公共机构、非政府组织、公司。”
三、公示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有关要求,通过开展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试点工作,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形成良好社会氛围,切实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我市即将公示以下内容:在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多年安置就业困难残疾人、安置残疾人规模较大从而达到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用人单位及其安置情况;多年未安置残疾人就业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达到规定的用人单位及其欠缴金额。
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及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审核缴纳须知
一、审核范围
2014年12月31日前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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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及外省(市)驻连单位等用人单位。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负责市级财政拨款单位、市地税直属局管辖企业及各类中央直属单位的审核工作;各区(市、县)残疾人就业机构负责同级财政部门拨款单位及辖区内纳税企业(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的审核工作。
二、征收标准
凡2014年度年平均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含临时工)总数1.7%比例的用人单位,须按规定缴纳本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应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总数)×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审核缴纳时间
市及区(市、县)级财政拨款单位,审核期为7月1日至7月31日,扣缴期为7月1日至8月31日;各类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来源的事业单位和
社会团体审核期为7月1日至9月30日,缴纳期为7月1日至9月30日。
四、审核缴纳流程
1、填表。在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残联网站下载或到审核窗口领取并填写《大连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登记表》后,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已安置残疾人单位还须填写
7
《单位在岗残疾职工花名册》,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
2、报审。在审核期内,用人单位须携带以下材料到指定窗口办理年审,领取《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单》(加盖审核专用印章)。
(1)《大连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登记表》(加盖公章)。
(2)2014年度《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1-12月(加盖公章)。
(3)2014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表》1-12月(加盖公章)。
(4)已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须报送《单位在岗残疾职工花名册》、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依法签订的一年(含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残疾职工的保险缴费明细表,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5)建筑行业还须提供本单位工伤险缴费明细表(加盖公章)。
(6)聘用劳务工的用人单位还须携带劳务派遣协议书原件
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7)新成立的单位须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8)福利企业须携带《福利企业证书》复印件。
(9)无经营行为的用人单位携带2014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2014年度《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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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上述表均为年度汇算表,加盖公章)
(10)2012年1月1日之后成立的小微企业(20人以下)须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和《小微企业审核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申请表》。
3、缴纳。用人单位根据《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单》核定金额,在规定缴纳期限内在地税网上或地税窗口申报缴纳。
五、缴费咨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代征的单位可登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dl-l-tax.gov.cn/)进行查询或拨打12366电话进行咨询。
大连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 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窗口联系方式
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使用管理办法(3)
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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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规范和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政府令第79号)和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其他企业,下同)、事业组织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从1997年1月1日起,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或所在盟市、旗县市区规定的比例)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安排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1月向同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称保障金)。
三、按规定比例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所在旗县(市区)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额缴纳保障金。按规定比例计算安排残疾人不足0.5人的单位,可免予安排残疾人,但需按差额人数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计算公式: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末在职职工总人数×15%―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数)×单位所在旗县(市区)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额(保留2位小数)
四、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预算经费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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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支结余中列支,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五、保障金的收取按下列规定执行:
(1)国家驻自治区单位、自治区所属单位、部队所属企业驻呼和浩特市的单位,由自治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负责收取;驻呼和浩特市以外的上述单位,根据需要,自治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委托盟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收取,并依法履行有关委托手续。
(2)盟市所属单位和股份制企业由盟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收取。
(3)旗县(市区)所属单位及旗县(市区)以下单位由旗县(市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收取。
(4)盟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收取的保障金,每年按当年收取额外负担10%上交自治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
六、收取保障金,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以下称专用票据),并加盖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印章。《专用票据》由自治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统一集中管理和负责发放、收缴。
七、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根据各单位报送的《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报表》进行认真审核,向达不到规定比例又未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发出《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通知书》(以下称通知书),有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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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应当按《通知书》的要求,在30日内将应缴纳的保障金,交到同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在银行设立的专门帐户。
八、各单位必须主动、足额、及时上缴保障金。单位经费困难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可以向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全批准后,缓缴或者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缓、免缴保障金。
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的,对逾期不缴纳的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滞纳金的计算公式:单位应缴纳滞纳金数额=(应缴纳保障金数额-实缴纳保障金数额)×5‰×滞纳天数。
九、保障金用于下列开支:
(1)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补助贫困大中专残疾学生的学杂费;
(2)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3)奖励起过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4)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
(5)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保障金必须按照前款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或者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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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保障金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计划管理,严格审批。保障金的存款利息收入、滞纳金计入保障金。
各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保障金财政专户、办理保障金储存和支付业务。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当在银行开设保障金收、支两个帐户。收入户除按规定将存入的保障金全部缴存财政专户外只收不支;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回的资金外,只支不收。
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编制下年度保障金使用预算,经同级残联审核、财政部门批准后拨入在银行支出的帐户。保障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底向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和财政部门报送本年度保障金决算,同时抄报上一级残疾人联合会。
十一、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必须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十二、对拒不缴纳保障金的单位,由残疾人联合会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保障金和滞纳金。并按有关规定,由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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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有关程序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十三、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次数:8605 更新时间:2006-12-12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管理,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力度,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政府令第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部门代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3号)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字[1998]第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2004年起,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三条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其他企业,下同)、事业组织、城乡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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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简称用人单位),都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未安置或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都要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四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级征收。国家驻自治区单位、自治区所属单位、部队所属企业(包括驻呼和浩特市
以外的上述企业和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各盟市所属单位、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参照执行)负责征收。
第五条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一人,每年按所在旗县市区统计部门公布的在岗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比例计算安排残疾人不足0.5人的单位,可免予安排残疾人,但应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计算的金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末在岗职工总人数×1.5%—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数)×单位所在旗县市区统计部门公布的在岗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额(保留2位小数)
第六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照与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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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共同核定的数额进行征收,具体程序是:
(一)每年2月底前,各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向各单位发送由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印制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
(二)每年3——5月,各单位持上年度《劳动情况年报表》(国统字102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在岗职工身份证、残疾人证、劳动合同和工资领取单复印件,由地方税务机关和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共同审核认定,具体审核方式由地方税务机关与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商定。未按照要求报送相关资料的单位,按未安置残疾人计算,全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
(三)每年6月底前,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各单位填报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和相关材料核定各单位的在职职工人数、在职残疾职工人数,计算出应征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并开具《残疾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核定单》,送至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作为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和缴费单位申报的依据。
(四)每年7——9月为征收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期。各单位在征收期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五)每年10——11月,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与残疾人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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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对帐。对帐内容包括《残疾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核定单》核定各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地方税务机关实际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及加收滞纳金数额。
第七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按照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准的级次,分别缴入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
第八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预算经费或者收支节余中列支;企业、城乡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九条各单位必须主动及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于未按时缴纳残
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地方税务机关从10月1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对于单位经费困难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已进入破产司法程序的企业、经同级人民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停产半停产困难企业)的,可以向残疾人劳动保障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联合批准后,于9月30日前,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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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于减缓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知书》,缓缴或者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批准减、缓、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十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统一使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监制的《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缴款书》。《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缴款书》由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核销。
第十一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局征缴后,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和监督。
上级残疾人联合会、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自下级部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有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管理的其他内容,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自治区地方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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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各自业务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缴纳残保金(4)
用工企业每少安置1名残疾人要缴纳残保金49161元,目前我市开始对逾期未缴企业下发催缴
处罚单
每少安置一人每日加收245元
11月5日,市残联开始对逾期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用工企业下发催缴处罚单。企业每少安置1人,每日需缴纳滞纳金245.805元。
根据国家规定,用工企业每年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如果没有安置或者少安置,就要缴纳残保金,用于残疾人的培训、就业、治疗和康复。
企业需按职工总数1.5%安置残疾人就业
按照要求,每年市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含“三资”独资、股份制企业)、事业单位,均应当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名盲人可按两名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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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计算。
“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信息要向省市区残联上报,没安置残疾人或安置达不到比例的单位要到当地税务部门领取缴费单,申请缴费。”市残疾人就业服务站站长侯本新说,全市涉及到的企业和单位大约有8000多家,截至11月1日,已经有6000多家完成了信息上报和缴费工作。
每少安置1人要缴49161元侯本新说,用工企业每少安置一名残疾人,要按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缴纳残保金,按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单位,按实际差额比例缴纳。具体的计算方法是:应缴纳残保金=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用人单位上年末实际在职职工人数×1.5%-用人单位上年末在职残疾职工人数)。
去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9161元,所以,用人企业每少安置1个残疾人,就要缴纳49161元。
逾期未缴按日加收5‰滞纳金我市2012年度残保金征缴工作于6月初启动,于11月1日正式结束。也就是说,在11月1日前未缴纳残保金的企业,就需按日缴纳滞纳金。
滞纳金是按日加收的,每迟一天就要按照总额×5‰收取。以每少安置1人计算,用工企业缴纳的滞纳金是245.805元。
11月5日开始,市残联已经陆续对50多家企业和单位下发了催缴处罚单,催缴工作将持续到12月31日,年底前既不安置残疾人就业也不缴费的一些企业,市残联将向法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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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
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的通知(5)
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6]15号)等法规,从2015年7月1日起,对丹东行政区域内的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年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在职职工(含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总数1.7%比例(含已安排人数)的企事业单位,按丹东市2013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3年丹东市职工平均工资为31980元)。现就2015年丹东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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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审时间:2015年7月1日至9月31日。
2、年审地点: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经济合作区属地内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到市残联年审大厅年审;各县(市)区属地内的所有单位到所属地税大厅参加年审。
3、年审要求:各单位在年审时要携带2014年4月份、10月份会计凭证及当月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凭证;不建帐单位、全年零纳税申报单位,须携带2014年1~12月纳税申报表,新办企业须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要同时提供残疾职工与单位依法签定的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和缴纳残疾人基本养老保险等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免征的小微企业当持免征期限内证明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有效凭证(工资手册、社保缴费凭证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注意事项:逾期不年审的单位自10月1日起,按未安置残疾人计算,全额征收残疾人保障金;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微企业,须到市残联年审大厅或各属地地税办税大厅进行审核认定,未经审核认定的小微企业残保金不予减免。
4、联系电话:
丹东市残疾人联合会:3792252 凤城市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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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会:6822003
东港市残疾人联合会:7124977 宽甸县残疾人联合会:5121533
孤山经济区残疾人联合会:7508022
丹东市地方税务局
丹东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4年5月23日
2011年残保金缴纳(6)
到区残联下设机构申报注意事项
一、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申报须提交材料
申报单位到区残联下设审核机构申报须提交:经本单位填写盖章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可从www.bdpf.org.cn网站下载或到区残联下设的审核机构领取)及下列职工证明材料之一:
(一)2010年6月和12月含工资表的记账凭证原件(审核后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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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统计局法人单位劳动情况(I 104表)(审核后退还); (三)2010年6月和12月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审核后退还)。
(四)用人单位2010年度的《社会保险缴存记录》
二、已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申报须提交材料:
申报单位到区残联下设审核机构申报时须提交:经本单位填写盖章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北京市残疾人职工登记表》(可从www.bdpf.org.cn网站下载或到区残联设立的审核机构领取)及下列材料:
(一)单位在职职工证明材料(同未安排残疾人单位申报职工人数证明材料);
(二)残疾人职工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三)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照片页和个人信息页复印件;
(四)用人单位2010年6月和12月含工资表的记账凭证原件,(非整年度安排的,须提供安排月份含工资表的记帐凭证原件);
(五)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安排的在编残疾人职工须持同级人事部门的证明);
(六)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本市城镇残疾人职工须缴纳五险,外省市城镇残疾人职工须缴纳四险(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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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险),本市和外省市农村户籍的残疾人职工须缴纳含工伤、医疗等两项以上的社会保险)。
※ 用人单位安排外地残疾人就业暂视为安排残疾人就业,但申报时须带领残疾人到审核机构当面审核。
感谢您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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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残保金如何计算缴纳四川
导读: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2017残保金如何计算缴纳四川,欢迎参考!
2017残保金如何计算缴纳四川
2017年四川残保金如何计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 6%。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
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2017年残保金如何计算
【残保金计算方法】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市为1.6%)-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假定您的公司在,贵公司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0000元,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为200人,无残疾人。
应缴纳的保障金=200*80000*1.7%=272000元。
2017年的残保金如何计算?
一、征收标准
如果注册公司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数量达不到规定比例,则按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一人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职工
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安排残疾人就业需要满足的条件必须是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定1年及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职工。已安排的,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安置比例。
二、举例计算
1、成立时间不满1年的单位,按单位成立后的足月计算,不满1个月的不计算。在征缴年度成立不满1年的用人单位,从地税登记日下一个月开始计算时间,2015年12月完成地税登记的单位不需要申报审核2015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例如,某注册公司15年6月1日完成了地税的相关登记,并且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职其在职职工总数为100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2015年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41712元(100人1.7%5/12月)。
2、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一年的按就业实际月份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3、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足1人的单位
应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
例如,某单位2015年在职职工总数为50人并且未安排残疾
人,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41712(元)50(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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