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土地管理规定
×××公司土地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土地管理,保证正常生产占用土地,合理控制土地费用,
有效减少或杜绝乱压、乱占、污染等事件的发生,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土地管理条例》及中石油下发的《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我公司生产建设实际运行情况,制定本规定。×××公司土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土地管理办法。
1、 临时征地、永久征地费用分类
1.1投资类:钻井施工占地、电力施工占地、管线施工占地、新井场道路占地(包括老井场未永久征地的占地)和永久征地。
1.2成本类:老井压裂、道路拓宽、管线泄漏、油水淹地、修井作业等临时占地。
2、 投资类用地定额标准:
2.1 临时占地 :
2.1.1开发钻井(包含井场、生活区、进井场道路)
2.1.2进井场路线的确定:进入施工现场路线由生产管理部指定,宽度按照水田6米、旱田4米确定。
2.1.3管线施工临时占地:
2.1.3.1管径在114mm 以下(含114mm )的单管、单井三管、单井掺输等管线临时占地宽度为6米,采用机械挖掘、回填时管线临时占地宽度可放宽至8米。
2.1.3.2管径在114mm-159mm 以下含159mm 的单管或双管管径大于159mm 掺输支干线的临时占地宽度为8米,采用机械挖掘、回填时管线临时占地宽度可放宽至10米。
2.1.3.3同沟双管或三管中有一根管的管径为159mm 或单管管径在219mm 管线的临时用地宽度为10米,采用机械挖掘、回填时管线临时占地宽度可放宽至12米。
2.1.4高低压配电线路施工占地: 只能提供一条道路低压线路4~5米,高压6~8米(包括杆位占地、材料占地)。
2.2投资类临时占地补偿原则:
2.2.1钻井施工临时占地:如果有青苗的情况下,除给当年青苗补偿外,再按年产值的100%给予地力恢复费(土地复垦费);非蔬菜地的地力恢复费按大田产值补偿(第一年60%、第二年40%)一次性结清。
2.2.2占地损害严重的(主要指泥浆坑、水田填石料部分),在处理时要单独丈量面积,一律按该地块前三年平均产值的7倍给予补偿土地复垦费。
2.2.3油、水管线沟施工占地:有青苗的地块需补偿100%青苗补偿,无青苗的地块按破坏程度补偿恢复地力费;车碾压部分参照2.1条补偿;挖沟沟口部分按产值的2.5倍补偿土地损坏复垦费。
2.2.4配电线路占地:参照2.1条执行。
2.2.5施工占用林地需砍伐林木的,由公司土地管理员到林业部门办理林地砍伐手续,缴纳(土)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相关费用后,方可
进地施工。
2.3永久征地面积标准:
2.3.1油井井场征地:单井900㎡,每增加1口井在单井占地的基础上增加150㎡。
2.3.2单井注水井井场征地面积小于等于600㎡。
2.3.3配电线路征地:用电线路电线杆每基4㎡(水田6㎡);
A 级杆不带拉线每基15㎡; 铁塔每基144㎡;拉线每根2㎡;变压器平台每座10㎡(水田16㎡);落地变压器平台每座12㎡(水田18㎡)。
2.3.4其他基本建设项目征地以设计图纸为准。
2.4永久征地补偿办法: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执行。按所在区域占地统一年产值的25倍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10倍,安置补助费15倍。
2.5永久占地其他税费包括造地费、用地管理费、耕地占用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防洪基金、变更登记费、施工占用林地的补偿费和植被复垦费、土地荒芜费、新菜田建设基金、土地闲置费和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压覆重要矿床评估、地质危害危险性评估、地价评估或可行性技术咨询,等补偿依据国家及地方政府法律、法规。
2.6永久征地原则和办法:
2.6.1永久征地要按照“谁用地,谁申请”的原则办理永久征地手续。
2.6.2永久征地需满足以下条件:新井场需永久征地,要在临时征地期限内办理,采油作业区、生产管理部与开发管理部评估后请示公司主管领导、总经理审批确认可以永久征地。
2.6.3按照2.3标准,由采油生产区主管经理和生产管理部相关领导现场确定方位,再由生产管理部土地管理员办理永久征地手续。
3成本类临时占地定额标准:
3.1措施施工作业(包含井场)
3.1.1小修作业:≤800平方米。
3.1.2大修作业:≤1000平方米。
3.1.3压裂施工:≤2000平方米。
3.2水淹地:根据现场踏查认定的损失情况予以补偿青苗损失或土地损坏补偿费,施工作业面和水淹地要分开测量。但水淹地当年补偿原则不能超过年产值的90%。常年水淹地导致无法耕种的土地,建议一次性处理,补偿比例可适当提高。
3.3油淹地:油淹地原则要求淹地单位要尽快将原油清理干净,然后根据损失程度对土地和青苗进行一次性补偿。如淹地单位不能及时进行清理,应给予油污清理费,其费用根据油污程度、影响收益情况和需清理土方工作量确定。青苗补偿费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倍,最高不能超过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
4、临时占地及永久征地补偿标准:根据《**【2010】45号》、《**耕字【20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4.1临时占地:农用地且期限为一年的,补偿费按统一年产值的2倍计算,在一年内不能出现两次补偿;期限为2年的,补偿费按统一年产值的3倍计算,在二年内不能出现两次补偿;期限不足1年且为非耕种期使用,不影响下个耕种期耕种的,补偿费按统一年产值1倍确定;对地貌改变较大,复垦后的地貌与周边不相协调,影响生产条件和产出率的,可以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5、土地管理原则:
5.1生产建设永久征地属国家所有,使用权归香港亿阳实业有限公司,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
5.2涉及土地占用的主要施工内容:钻井、压裂、油水管线、配电架线、大修作业、小修作业、道路施工等。
5.3凡在公司生产区范围内的所有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涉及占地问题时,合同签订上要明确约定占地费用承担责任方。
5.4压裂占地管理:施工作业前,生产管理部作业监督与采油作业区主管经理,要踏查丈量并测绘出占地草图,向生产管理部土地管理员提出压裂施工临时占地申请,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施工 。
5.5施工单位占地管理:严格按照公司提供的占地标准合理摆放施工机械,尽量减少占地面积,土地占用执行2.2条标准。如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超合同约定标准占地,超出部分应由施工单位负责补偿,结算时从工程款中扣回。
5.5.1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在临时占地上修建施工暂舍房,以及低洼地带铺垫场地、挖掘取土、料场占地等造成土地耕种层、植被破坏的情况,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应无条件拆除其施工暂舍房和其他堆积物,具备土地植被恢复条件。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土地所有者三方共同到现场验收签字交接,出现超标准占用土地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可以现场直接与土地所有者解决,但要有文字协议依据提供给建设单位。由于施工单位未提供文字协议或凭证发生的费用,将在施工工程款中扣除发生的费用。
5.6管线施工挖沟占地管理;要求一次回填到位,达到耕种标准。冬季管线回填一次不到位的,春季应进行二次回填,确保达到耕种标准。由管线施工回填不到位或达不到耕种标准所产生的占地补偿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5.7公司生产建设临时占地管理:施工单位原则上禁止堆放不易复垦的材料,如砖头、碎石等,特殊情况必须请示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做好不扩散防护。
5.8凡是有破坏地表层的临时占地,施工单位要将地表原土剥离异地存放,待施工完成后,移回原处保持原貌。
5.9超出“本土地管理办法”的情况,如道路超宽或私自更改路线、超标准占地等,均有施工单位承担补偿责任。
6、用地结算管理:
6.1用地结算构成:占地申请、现场踏查图、占地协议、结算单。
6.2报批管理:需要临时占地的单位或部门(特别是钻井)在施工前提前30天向生产管理部提交设计方案,由土地管理员到土地所有单位及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待政府部门批准后方可占地。
6.2.1标准范围内常规临时占地的报批程序:在施工队伍进场之前,由相关采油作业区填报土地临时占地申请单,报生产管理部审批,施工单位按审批规定范围施工。
6.2.2超标准占地报批程序:在施工过程中,确因建设工程需要增加临时占地面积,应由施工单位在增占前,向公司现场监督及相关人员提出书面申请,报生产管理部,由采油作业区和生产管理部主管领导共同确认后,报请公司主管领导签批后方可扩大占地面积。否则追究现场监督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施工单位超出的占地面积由施工单位全额承担。
6.2.3土地应急占用的处理办法:如突发管线漏失和阀门破裂等淹地事件,为了减少淹地面积,应及时采取有效应急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生产管理部主管领导与基层管理人员一同现场处理,土地管理员及时协调地主,签订协议,控制
事态,损失降到最低。
6.3申请审批流程
6.3.1临时占地申请流程:采油作业区提出申请 生产管理部土地管理员踏查 生产管理主管领导核对 公司主管领导审核 总经理审批
6.3.2 永久征地申请流程:采油作业区提出申请 生产管理部与开发管理部
确认井场和道路公司主管领导审核 总经理审批。
6.4结算审批流程
6.4.1临时占地结算流程:施工完成后 采油作业区生产管理部现场踏查丈量 与被占地承包人签订协议 被占
地承包人确认并盖单位公章 生产管理部经理核对 主管领导审核
6.4.2永久征地结算流程:测绘图纸返回生产管理部土地管理员做结算单
被占地单位或个人签字确认并盖单位公章生产管理部经理核对 主管领导审核 总经理审批。
6.5建设项目占地结算前验收:项目施工完成后,应保护好施工现场,通过项目主管领导及时向生产管理部提出占地验收申请,公司土地管理员组织协调施工单位、土地承包人、村负责人、公司施工监督等相关人员对施工占地情况进行测量,填写现场踏查表,参加人签字,并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确保施工占地一事一清,不留后患。如遇有按合同乙方直接对村负责人或土地承包人结算的,我方要及时索取相关签证资料备案,签证资料应表明该施工项目所产生的占地费用与我方无任何连带责任。
6.6占地费由施工单位承担的项目:公司土地管理员按照现场踏查表上的面积,
做临时占地补偿费结算单,结算单按国家补偿标准编制,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公司监督人员、公司土地管理员、相关部门领导、公司领导审批、土地承包人、村负责人签字并盖政府公章,财务挂账从工程款中扣除付给承包者。
7、土地管理权限及责任划分:
7.1为了及时快捷处理好工农关系,本着责权统一的原则划分。
7.2占地在 500㎡以下,由采油作业区经理和生产管理员,公司生产管理部土地管理员现场进行丈量核实。
7.3占地在500㎡至2000㎡,由采油作业区经理和生产管理员,公司生产管理部土地管理员和生产管理部主管领导现场进行丈量核实。
7.4占地超过2000㎡,由采油作业区主管经理和生产管理员公司生产管理部土地管理员主管领导、公司主管领导现场进行丈量核实。
8、土地管理职能划分:各采油作业区经理分管本辖区的占地管理工作。公司生产管理部土地管理员重点负责新井审批、结算单审核、及内部上下协调等工作。
8.1采油作业区占地管理职责:
8.1.1采油作业区发生临时占地应及时报批,每月25日以报表形式上报公司本月采油作业区占地情况。
8.1.2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土地管理政策及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确保土地占用的严肃性、准确性、合理性。
8.1.3负责处理辖区内日常生产涉及土地占用方面与当地农民之间的关系,确保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如遇有超出公司制度规定的,采油作业区难以处理的问题,及时报告公司土地管理员,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8.1.4负责辖区内相关工程及生产所需发生的临时占地的申报及踏查认证工作。
申报占地时,应严格按申请单格式逐项填写,如遇有超标准占地,应通过公司土地管理员及时报请生产管理部领导和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占地。确有应急占地情况的,可先通过电话请示后执行。事后必须补填用地申请表,否则 所发生的占地费用有采油作业区自行承担。
8.1.5负责辖区内永久征地的相关填报及踏查认证工作(如井场、道路等)。如遇有确需超标准永久征地的,及时申报到公司土地管理员,报请生产管理部领导和公司主管领导签批后方可执行。
8.1.6采油作业区井场、道路的划分管理:各采油作业区应及时将辖区内的道路以班组为单位实行班组分段管理,明确责任。
8.1.6.1管理好甲、乙方生产、生活车辆,要求行驶在补偿面积内的道路上,坚决制止超宽轧路,更不得随意另开道路。否则由行驶者负责补偿全部费用。
8.1.6.2却因客观原因需要超宽或另开道路的,需事前书面申请生产管理部主管领导或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特殊情况可以电话请示,事后三日内补办书面申请。
8.1.7负责本采油作业区占用土地的使用和管理。
8.1.7.1对于井场永久征地的管理:在补偿面积内给农民留够磨牛地后,要按公司井场规格化要求修建防火墙和防火沟。不得随意扩大和缩小井场面积,更不得随意放弃已经补偿完的井场和道路的使用权。
8.1.7.2对于临时占地管理:对占一补二和占二补三的临时占地,分别有一年或二年的使用权,要掌握好使用期限和到期及时清理归还事宜,不得随意缩短和延长使用时间。
8.2生产管理部土地管理员管理职责:
8.2.1贯彻落实公司成本用地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成本占地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工作。
8.2.2负责新井投产协调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8.2.3做好资料建档和台帐。
8.2.4负责基层采油作业区报到公司结算单审核及挂账工作。
8.2.5负责与各村、政府部门沟通协调,保证生产顺利进行。
8.2.6负责永久征地征用工作。
8.2.7负责公司占用土地费用控制、分析工作。
8.2.8负责基层土地管理员的培训、督导工作。
8.29负责编制土地临时占用月报。
9、占地档案的建立:
9.1占地档案是占地单位土地管理活动真实的历史记录,是土地使用权的凭证。因此,要按平台或单井建立健全土地占用档案,保证档案资料管理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为方便基层处理工农关系,各区保存一份备查。
9.2土地占用档案,是指占地单位在取得占地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协议书(合同书)、图纸、费用单据、用地批复、声像等材料以及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利证明书等证件。
9.3建立以平台及单井占地档案,要从钻井占地开始直至完井交接的全过程,同时对后续修井作业等所涉及占地的相关资料要完整齐全的整理存档。
9.4占地档案建立由公司土地管理员和公司档案管理员共同负责,做到全、准、清。
10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直属单位和施工单位生产建设用地控制管理,遇有国
家及地方政府政策调整按国家规定执行。 11本办法由公司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12本管理办法自公布日起执行。
11 生产管理部 2012年3月11日
范文二: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
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保护及管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
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
的基本国策,采取措施,全面规划,加强土地资源资产管理,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单
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四条市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
五条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计划、规划、建设、
农业、林业、移民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
国务院批准。 区县(自治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
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同
意后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予以公告。 第六条编制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
制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当提供编制规划所需资料。 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
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
开发利用规划以及三峡库区移民用地规划等,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
划、村镇规划和三峡库区移民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
地规模。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
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八条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
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
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市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规划、建设、农业、林业、移民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
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区县(自治县、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有关区县
(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