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财政供养人员
岱山县财政供养人员分析
古人说:“生财有大道,生之者众,食之者寡,为之者疾(用之者舒,则财恒足矣。”这段话科学地论述了生财、聚财、用财之道的辩证关系。所谓“食之者寡”,用今天的话说,就是财政供养人员(或同吃财政饭的人)要少,不能过多。否则,财政压力增大,难以承受。本文拟就这个问题,结合岱山县财政供养人员的实际情况作些探讨
一、我县财政供养人员现状
2007年底全县财政供养人员在职4978人,离休59人,退休1703人合计6740人。全县财政供养人员支出占财政总支出比例较大。全县财政供养人员主要存在以下特点:
(一)、事业人员比例大。2007年底全县财政供养人员中属于事业编制的在职的有3610人,在全县财政供养人员在职总人数的72.52%。这其中教育系统在职1675人,属于事业编制的有1662,占全县事业人员的46.03%。
(二)、乡镇人员多。2007年底全县财政供养人员中乡镇人员在职528人,离退休197人合计725人,占全县财政供养总人数的14.56%。考虑到我县是个人口小县且只有7个乡镇,因此我县的乡镇人员还是偏多的。
(三)、离、退休人数也可观。2007年全县财政供养人员6740人中,在职人员占73.86%,离退休人员占26.14%。同时由于目前我国社会普遍进入老龄化,所以离退休人员比例还将进一步增大,这我我县的财政供养人员中也可以看出,2006年我县离退休人员总数为1677,而07年则是1762,增长了5.1%。
二、财政供养人员过多的原因
(一)、行业管理体制改革滞后,助长财政供养人员的增长。现行的行政机构设置,与公共服务型政府职能要求不相匹配,叠床架屋、机构重叠,分工过细,机构设置不以工作职能而是以资金甚至安排人员的需要来设置。有些人员,则是安置政策性增加的。这当中,既有国家政策性安置任务(如军转干部安置、前些年的大专院校毕业生分配),也有各级自定政策的安置任务(如驻地部队领导干部家属安置、特殊人员转正等)。
(二)、经济发展滞后,就业门路狭窄。近几年以来,我县国民经济发展较快,但与发达地区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发展也很不均
衡,产业层次低、经济结构调整慢,经济基础薄弱,生产率低,经济效益差,就业门路狭窄。于是,机关和事业单位就成为接收就业人员的主渠道。
(三)、编制、人员管理不规范,机构编制、人员、财政管理不协调。机构编制是决定财政供养队伍规模的“总控阀”。对于各类机构人员编制的核定,中央和省基本上都有明确的政策和原则。但在实际工作中,多核编制,超编、超财政承受能力进人问题十分突出。一是在核定机构编制时,突破政策规定和原则或根据政策加以变通,多核机构编制。比如,中央对行政编制实施总量控制后,地方各级政府就通过核批具有自主权限的事业编制(包括依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安排超编人员及新接收人员。二是人事与编制管理机构分设,对进人环节没有太大的约束力,形成实有人员超编。三是编制、人员管理与财政管理存在脱节。不管是机构编制的核定,还是增入计划的确定,许多时候并未充分考虑县级财政的承受能力。
三、遏制财政供养人员过多的建议
(一)、控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量。就是对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核定,引入“定量分析”。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需要,以及推进全县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综合考虑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地域面积、区划设置、财政供养能力等多种因素,采取科学的数学计量方法,合理确定全县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量,作为机关事业单位配备人员的基本依据。各级各单位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内配备人员,不得突破。
实施这一办法(主要出于机构编制是配备职工、控制财政供养人员总量的“阀门”的考虑,对其实施总量控制,属于精减机构、压减人员的源头之举。机构编制总量核定好,再辅之以人员进口、经费安排等方面配套措施,则可收到事半功倍之效。
(二)、合理确定财政供养人员的总量。确定财政供养人员总量控制目标,理论上讲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工作需要,即所确定的人员要能够满足正常开展工作、实施公共管理与服务的需要;二是财力允许,即所确定的人员财政要有钱养得起。根据目前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实际,实施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量控制,应分类采取不同方法:
1、行政政法编制数。1998年机构改革后,中央对地方行政政法编制实施总量控制并已经核定下达浙江省行政政法编制。由于上级
部门对行政政法编制掌握较紧,为满足工作需要,我县核增了部分地方行政编制及地方政法编制。鉴于行政政法编制已经固化,因此核定机构编制总量中,行政机构编制按现有各级行政政法编制数核定。
2、教育部门机构编制。要按照省里和县人劳局制定的核编办法加以核定。
3、其他事业机构编制,综合考虑人口数、财政收入、国内生产总值、地域面积、行政区划数等指标,采取回归分析等数学方法科学核定。三类编制合计,以总量控制目标加以控制,以不突破总量目标为限。考虑到财政供养人员问题的敏感性、复杂性、艰巨性,总量控制目标应分步实施,逐步到位。
(三)、配套措施:
1、严格控制财政供养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增长。实施总量控制过程中,除上级政府部门批准外,各级严禁增加新的机构编制,也不得批准机构升格,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在现有机构编制内进行有增有减的调整。各级要严格执行核定的行政编制数和现有事业编制数,不得突破,不准变相扩大行政编制。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超编进人,缺编单位进人原则上在同级同类单位调剂,满编单位进人必须坚持“减一增一”,杜绝无编进人。
2、建立健全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1)强化机构编制的严肃性,充分发挥其对人员的源头控制作用。将机构编制作为人员调配录用、政策性人员分配、核拨经费的依据。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只有在机构编内的人员,组织、人事部门才予调配录用和核定工资,财政部门才予核拨经费。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和有关规定,擅自增设机构、超编进人的,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不予办理调配、社保、户籍等手续。(2)实行“用预算管编制,用资金管人头”的办法,强化人员的经费约束。相关人事部门核定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确定新增人员计划,要与财政部门做好协调沟通,坚持“有钱才有编,无钱就无编;有钱才进人,无钱不进人”的原则,使机构编制、增人计划与财政预算管理有机衔接起来,改变目前机构编制核定和人员进出与财政脱节问题,从经费环节源头杜绝编制、人员的无序状态。(3)新增人员实行财政、编制、人事三部门联合审批制,构筑进人环节的“三道防线”。坚持“有钱有编有计划才允许进人,无钱无编无计划不准进人”,做到经费供应计划、编制使用计划、增人计
划“三计划联防”。所有财政预算内未满编的单位进人,必须取得编制部门的编制使用计划、人事部门的“增人计划”和工资审批表、“财政部门的经费供应计划”。凡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通过非正当途径挤进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人员,财政一律不安排工资和公用经费。
3、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加快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转型,理顺各部门的权责关系,重新界定财政供养人员的职能和寻找新的定位。(1)按照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要求,合理调整部门之间的职能,撤并重复设置及不必要的机构;(2)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规范行政审批权力,凡违反法律法规的审批事项,要坚决取缔,能精简的一定要精简,能下放的坚决要下放。
4、加快事业机构改革步伐。根据十六大提出的“按照政事分开原则,改革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的要求,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能够满足公共服务需要、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现代事业组织体系的目标,积极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步伐,从总体上收缩事业单位的规模。(1)坚持市场导向原则,凡是具有企业化经营条件、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推向市场的事业机构,积极推向市场,使其成为独立的经济或服务实体,财政不再供养。(2)对于职能萎缩、名存实亡和长期不开展业务的事业单位,坚决予以撤销。(3)对于职能相同或相近,业务相似的事业单位,积极进行合并,交由一个部门承担,从而把政府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减少到最必要的程度。
5、强化财源建设,广辟就业门路。(1)采取倾斜政策,鼓励行政队伍中分流出来的人员利用自身优势发展二、三产业,吸纳、消化“用税”队伍中分流人员或新成长的劳动人口。(2)利用本地资源发展一些深加工企业,为新成长的劳动人口创造必要的就业机构。(3)根据市县的实际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增强对就业的吸引力和容纳力,防止新成长的劳动力因就业门路狭窄再度拥向机关、事业单位。
范文二:财政供养人员
云南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 要求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
时间:2014-01-17 来源:云南省编办 字体:小 中 大
近日,云南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传达学习中央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有关精神要求,研究全省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工作。
会议明确要认真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抓紧制定了全省控编减编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强全省机构编制管理,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下一步要重点抓好6个方面的贯彻落实工作:
一是严格依法管理机构编制。认真贯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机构编制管理条例》、《云南省各级机关机构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各级机关领导职数管理暂行办法》等机构编制管理的法规和办法,把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放在突出位置,始终坚持按法律规定办事,依法管理机构编制,确保政令畅通,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精神和要求。
二是严格控制全省编制总量。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严格控制全省编制总量,将机构编制管理和控编减编工作纳入州市党委、政府考核体系。以2012年底全省编制数为基数,认真执行全省行政编制总额和事业编制总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核查进一步摸清各地、各部门空编情况,分配好、落实好、使用好已经下达的各项编制,挖掘潜力实现资源效用最大化。凡部门提出的机构编制事项,有空编的通过空编解决,没有空编的在本地本部门内部调剂解决,从源头上防止机构编制膨胀。
三是严格执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审批制度。认真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规定,凡涉及机构编制事项均按照专题专报、一个部门承办、“一支笔”审批的原则,由编办严格审核报编委审批或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实行最严格的机构编制管理和审批制度,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违反规定以专题会议、下发文件、领导讲话、项目经费和评比达标等形式干预机构编制事项。在政府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期间,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的按规定执行外,凡涉及增加机构编制的事项一律不研究、不审批。
四是探索建立机构编制动态调整机制。继续探索地区间、系统内、部门间编制调剂使用的有效办法,进一步加大调剂力度,实行动态调整、有减有增,切实解决好超编、空编、使用不平衡等问题。今后编制管理要坚持“先减后增”,坚持“人随事走”,减少职能退化、弱化部门的人员编制,加强职能增加的部
门,重点保障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编制问题,切实配置使用好机构编制资源,发挥最大效用。
五是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和监督检查。健全机构编制与纪检监察、组织、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财政预算管理、责任审计管理等综合约束机制,在全省开展“吃空饷”专项清理。建立部门会商机制、协调沟通和联动配合制度,在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进一步加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查处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部门机构编制事项问题,严肃追究责任,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六是加大机构编制改革和创新力度。继续坚定不移推进政府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通过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整合规范机构设置、优化运行机制,提高人员素质、提高信息化水平等方式,进一步提升行政效能。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积极开展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评估,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公开制度,不断创新管理方式,向改革要编制、向管理要编制、向技术要编制,不断提高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建立严格机构编制管理的长效机制。
编辑:张予晗
范文三:财政供养人员现状分析
财政供养人员现状分析
“财政供养人员”,即由财政供养单位开支的人员,这一指标不仅反映一个地区财政负担程度,也关系到地区经济的发展水平。近年来,我国就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方面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仍面临着财政供养人员数量过多,各级财政负担过重的严峻形势。本文以鞍山市为例进行财政供养人员现状简要阐述及分析。
一、财政供养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2008年底,鞍山全地区行政事业编制总数为109,896人,实有财政供给单位人员总数127,287人,其中在职87,320人、离休2,083人、退休37,884人,供养系数为36.7%。而与国内其他省份相比也有所偏高,如安徽省为2.48%、浙江省只有2.3%。从供养数量上看,与2007年相比,各项指标都有不同程度变化。从表1可以看出,全地区2008年财政供养人口127,287人,比2007年财政供养人口127,044人增加243人,增幅为0.19%,在职2008年比2007年减少1,138人,减幅为
1.3%;离休2008年比2007年减少234人,减幅为10.1%;退休2008年比2007年增加1,615人,增幅为4.45%。(表1)
另外,海城、台安、岫岩三县(市)也呈现出增长态势。海城市2008年财政供养人口17,827人,比2007年16,977人增长850人,增幅为5%;台安县2008年财政供养人口11,018人,比2007年10,865人增加153人,增幅为1.4%;岫岩县2008年财政供养人口15,133人,比2007年14,968人增加165人,增幅为1.1%。就三县(市)看,均有增长,海城尤为突出,已超过鞍山全地区的增长速度。
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财政供养人员数量居高不下。虽然随着机构改革工作不断推进,各行政事业单位通过竞争上岗、内部提前退休等方式,逐步分流了部分冗余人员,但由于机构改革中部分行政机关裁减的人员有很多被分流到事业单位,行政编制有所下降,但事业编制却普遍增加,供养数量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缓解,改变的只是供养人员的身份。再加上国家连年不断地扩招公务员及事业干部,致使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干部的人数越来越多,也造成了财政供养人员膨胀现象不断,在严重地降低了工作效率的同时,也大大增加了财政支出压力。
(二)行政区划过多,财力无法得到保证。现行的行政机构设置,与公共服务型
范文四:乌鲁木齐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
乌鲁木齐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
核心提示:今年,乌鲁木齐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同时,“三公”经费也将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并同样只减不增,以集中财力办大事。
新疆讯(蔡俊)今年,乌鲁木齐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同时,“三公”经费也将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并同样只减不增,以集中财力办大事。
1月9日,在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市财政局局长张新平所作《关于乌鲁木齐市2013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14年财政预算草案的告》中表明,今年将建立控制一般性支出的长效机制,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其中,2014年市本级各部门(单位)的一般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在2013年初预算的基础上统一压减5%.压缩会议、出国(境)、购车、公务接待等一般性支出,控制各类评比、表彰等奖励经费规模,做到政府性楼堂馆所一律不得新建,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三公”经费只减不增。
同时,进一步推进各区县、各部门公共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的公开,扩大公开范围,规范公开内容,健全公开手段,推进预算公开常态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主动接受人大、审计和社会各界监督。
去年7月26日,乌鲁木齐市政府站首次公布2012年全市和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2013年全市及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和2013年市本级“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情况。《政府工作告》显示,去年乌鲁木齐市“三公”经费支出同比下降13.52%.
同年11月20日,自治区财政厅下发《关于推进自治区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州市应于2015年之前,在自治区范围内所有县级以上政府开展包括财政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市(县)级(以下简称本级)“三公”经费预决算等方面在内的公开工作。
截至去年7月,市本级共68个一级预算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共计39476人。人员构成包括行政人员13716人,事业人员15156人,离退休人员10604人。
“三公”经费是指财政拨款支出安排的出国(境)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这三项经费。
:蔡俊来源新疆原创
核心提示:今年,乌鲁木齐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同时,“三公”经费也将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并同样只减不增,以集中财力办大事。
新疆讯(蔡俊)今年,乌鲁木齐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同时,“三公”经费也将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并同样只减不增,以集中财力办大事。
1月9日,在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市财政局局长张新平所作《关于乌鲁木齐市2013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14年财政预算草案的告》中表明,今年将建立控制一般性支出的长效机制,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其中,2014年市本级各部门(单位)的一般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在2013年初预算的基础上统一压减5%.压缩会议、出国(境)、购车、公务接待等一般性支出,控制各类评比、表彰等奖励经费规模,做到政府性楼堂馆所一律不得新建,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三公”经费只减不增。
同时,进一步推进各区县、各部门公共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的公开,扩大公开范围,规范公开内容,健全公开手段,推进预算公开常态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主动接受人大、审计和社会各界监督。
去年7月26日,乌鲁木齐市政府站首次公布2012年全市和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2013年全市及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和2013年市本级“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情况。《政府工作告》显示,去年乌鲁木齐市“三公”经费支出同比下降13.52%.
同年11月20日,自治区财政厅下发《关于推进自治区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州市应于2015年之前,在自治区范围内所有县级以上政府开展包括财政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市(县)级(以下简称本级)“三公”经费预决算等方面在内的公开工作。
截至去年7月,市本级共68个一级预算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共计39476人。人员构成包括行政人员13716人,事业人员15156人,离退休人员10604人。
“三公”经费是指财政拨款支出安排的出国(境)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这三项经费。
:蔡俊来源新疆原创
核心提示:今年,乌鲁木齐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同时,“三公”经费也将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并同样只减不增,以集中财力办大事。
新疆讯(蔡俊)今年,乌鲁木齐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同时,“三公”经费也将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并同样只减不增,以集中财力办大事。
1月9日,在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市财政局局长张新平所作《关于乌鲁木齐市2013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14年财政预算草案的告》中表明,今年将建立控制一般性支出的长效机制,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其中,2014年市本级各部门(单位)的一般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在2013年初预算的基础上统一压减5%.压缩会议、出国(境)、购车、公务接待等一般性支出,控制各类评比、表彰等奖励经费规模,做到政府性楼堂馆所一律不得新建,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三公”经费只减不增。
同时,进一步推进各区县、各部门公共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的公开,扩大公开范围,规范公开内容,健全公开手段,推进预算公开常态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主动接受人大、审计和社会各界监督。
去年7月26日,乌鲁木齐市政府站首次公布2012年全市和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2013年全市及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和2013年市本级“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情况。《政府工作告》显示,去年乌鲁木齐市“三公”经费支出同比下降13.52%.
同年11月20日,自治区财政厅下发《关于推进自治区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州市应于2015年之前,在自治区范围内所有县级以上政府开展包括财政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市(县)级(以下简称本级)“三公”经费预决算等方面在内的公开工作。
截至去年7月,市本级共68个一级预算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共计39476人。人员构成包括行政人员13716人,事业人员15156人,离退休人员10604人。
“三公”经费是指财政拨款支出安排的出国(境)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这三项经费。
:蔡俊来源新疆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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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川委发(2008)7号 财政供养人员
中共四川省委文件
川委发〔2008〕7号
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
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现将《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暂行办 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08年4月1日
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
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建立健全机构编制与人员增减、工资管理、财政预算等相互协调配合的约束机制和监督检查、激励惩戒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于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供养人员是指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事业单位(以下称机关事业单位)中由财政性资金支付全部或部分工资(离退休费)的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以下称财政供养人员)。
第三条 依照国家规定程序经批准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人员控制数),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增减工资,编制预算、核拨经费和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手续的依据。
第四条 各地应 建立财政供养人员增长年度总量控 - 2 -
制、动态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机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是财政供养人员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财政供养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机构编制、纪律检查、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劳动保障、民政、审计等财政供养人员监督和管理机关(以下称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财政供养人员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管理和用人单位编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编制实名制管理。
第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任用、考试录(聘)用、调(聘)任、转任、工资和离退休人员待遇的管理。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经费预算的编制、资金的核拨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负责开设和管理财政工资集中发放专户。
第十条 劳动保障、民政、人事、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的社会保险、抚恤、丧葬补助及住房公积金的政策管理。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经费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纪律检查、监察机关负责对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工作中违纪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对违纪人员 - 3 -
的查处。
第十三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含所属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
第十五条 行政编制审定权属于国务院。各地、各部门不得在国家批准的行政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或自行确定用于党政机关的编制,不得把事业编制用于党政机关,不得把事业编制与行政编制混合使用。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应当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中央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十六条 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全省事业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市(州)、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业编制实行总量控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乡镇事业编制等总量的审定和调整,由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市(州)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公务员必须使用国家审定的行政编制,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可以使用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 - 4 -
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使用事业编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事业编制或人员控制数内聘用。
第十八条 配备机关、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限额内进行,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第十九条 录用公务员(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下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公务员调任、转任应当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实行聘任制的机关公务员应当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聘任。
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应当规定锻炼期限。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挂职锻炼期满后不再回原单位任职的,应当将人事关系从原机关转出。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使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事业编制或人员控制数,并在规定的编制或人员控制数限额、岗位限额和结构比例内聘任和聘用。
第二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超编进人。历史原因形成的党政机关超编人员,已具有公务员身份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计划,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5年内用自然减员空出的行政编制逐步消化;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超编人员应当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6个月内调离党政机关。历史原因形成的事业单位超编人员,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5年内逐步消化,且 - 5 -
单位不得超编。历史原因形成的暂未核编或需重新核编的事业单位,应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从严控制人员增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按规定加快核编进程。
第二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实行定编定岗和实名制管理,建立财政供养关系,确保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财政供养数相对应。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应当自法定生效之日起,改变或解除其与原单位的财政供养关系和人事关系,办理工资调整手续和下编手续:
(一)退休;
(二)退职;
(三)调出;
(四)辞去公职;
(五)被辞退或解聘;
(六)死亡(含宣告死亡,下同);
(七)被开除(含依法被判处刑罚,下同);
(八)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改变或解除财政供养关系和人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办理核减工资和调整津补贴标准手续:
(一)受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等处分或处理;
(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核减工资或调整津补贴的其 - 6 -
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津补贴和离退休费(参加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除外)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的核定和资金拨付必须按县级及其以上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管理权限批准设置的机构和核批的编制办理。对擅自增设的机构和增加的编制,不得纳入政府预算范围,不得核拨财政资金;对超编进入的人员不得用财政资金安排人员经费,不得纳入财政直接支付工资范围;要严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禁止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超编配备人员。
第二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政策的,一旦解除或改变与原单位的财政供养关系和人事关系,应当及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的变更、转移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同级组织、人事、财政、机构编制等部门提交财政供养人员年度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伪造。
县级及其以上组织、人事、财政、机构编制等部门应当如实向上级组织、人事、财政、机构编制等部门提交财政供养人员年度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伪造。
第二十八条 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机关应当建立覆盖面广、互连互通、反应灵敏的财政供养人员管理信息网络系统,并依照职责权限及时对系统中的财政供养人员信息进行审 - 7 -
核、维护,实现财政供养人员管理信息资源共享,以利于实时监控财政供养人员的动态变化情况。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送用编计划,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并会商同级财政部门后向用人单位发放《编制使用通知单(卡)》。
军队转业干部、三州内调干部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原则上应当在空缺编制内安置,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接收单位空缺编制情况事先征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意见,并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下达专项用编计划。
(二)用人单位凭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发放的《编制使用通知单(卡)》,按规定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进人申请,并经相应的考试、考核(考察)合格后,办理录(聘)用或调(转、聘)任手续。
(三)用人单位持《编制使用通知单(卡)》和组织人事部门录(聘)用或调(转、聘)任通知,在30个工作日内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办理实名制登记并领取《财政供养人员增加通知单(卡)》。
(四)用人单位凭录(聘)用、调(转、聘)任通知和《财政供养人员增加通知单(卡)》及其他所需有效证件,到同级组织、人事、财政、劳动保障、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办 - 8 -
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减少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财政供养人员辞去公职,调出,被辞退、解聘、开除,死亡,自批准生效、死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用人单位凭任免机关批准文件、调出通知或死亡证明,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办理减少人员登记,领取《财政供养人员减少通知单(卡)》,并凭任免机关批准文件、调出通知或死亡证明和《财政供养人员减少通知单(卡)》及其他所需有效证件,到同级组织、人事、财政、民政、劳动保障、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退休、退职,自批准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用人单位凭任免机关批准文件,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办理退休(职)人员登记,领取《财政供养在编人员退休(职)通知单(卡)》,并凭任免机关批准文件和《财政供养在编人员退休(职)通知单(卡)》及其他所需有效证件,到同级组织、人事、财政、民政、劳动保障、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受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处理)及应核减工资或调整津补贴等其他情形的,应自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用人单位凭批准文件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核减工资或调整津补贴手续,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二条 财政供养人员经费预算、核拨,按以下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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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每年定期将本年度财政供养人员名册报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财政供养人员进行年度审核,并向财政、人事等相关部门提供核实的编制和人数。
(三)财政部门凭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数编制下一年度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并按预算核拨经费。
(四)年内财政供养人员增减变化,财政部门凭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发的《财政供养人员增加通知单(卡)》和《财政供养人员减少通知单(卡)》核拨(减)经费,办理(或核销)工资统发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协调机制,定期对机关事业单位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财经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并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机关应当建立举报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机关举报违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规定的行为,受理机关对举报人应当予以保密。
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机关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对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全面、准确地提供相关 - 10 -
资料,并对检查事项涉及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凡弄虚作假、妨碍监督检查以及对举报人和监督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激励与惩戒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应当建立财政供养人员管理的激励与惩戒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成效显著的地区和部门,可以采取通报表扬等方式予以表彰、激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员,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机关根据各自职责可以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通报批评;
(二)建议改正或责令限期纠正;
(三)予以纠正;
(四)暂停用人单位编制使用计划;
(五)不予核拨经费或者核减、追缴冒领的经费;
(六)给予诫勉、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组织处理;
(七)给予纪律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机关有下列违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照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超越权限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审批设立机构,变更 - 11 -
机构性质、规格及经费形式的;
(二)超越权限或者超过编制限额(标准)审批编制,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混用编制的;
(三)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数的;
(四)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的;
(五)超编制限额配备财政供养人员并为超编人员办理录(聘)用、调(转、聘)任手续和核定工资基金的;
(六)为超编人员核拨经费或者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其经费的;
(七)违反规定办理医疗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手续的;
(八)以虚报、多报人员冒领财政资金的;
(九)未按规定时间办理人员增减实名制登记或注销手续的;
(十)未按规定及时核减工资基金的;
(十一)统计信息失实或者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的; (十二)违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 各地、各部门在日常管理、专项检查、督查等工作中发现的或者受理的检举、控告中,有违反第三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线索移交到有处理权的单位处理,并可提出处理建议。对处理建议,有处理权的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规定行为的调查、处理,按《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 12 -
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权限、时限办理。纪律处分的有关程序按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供养人员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内管理(包括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管理的全部资金。 第四十四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文件中有关财政供养人员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主题词:人事管理 财政供养人员△ 办法 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2008年4月3日印 - 13 -
(共印500份) - 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