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
(此章程不适用于法人独资有限责任企业)
深圳市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由 一人独自出资设立 深圳市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人保证在申请设立本公司前,在中国境内未曾设立登
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承诺在本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前,不再在中国境内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 称:深圳市 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 区 路 号 楼 层 室。
第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公司经营范围:(注:如有审批事项
此处请按许可证核定范围填写);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
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六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股 东
第八条 公司股东共1个:
甲 方:
姓名或名称:
住 所:
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
第九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 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三)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四)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十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 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 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 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二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三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公司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第十四条 股东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应当于公司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第四章 股东决议
第十八条 公司为自然人(或者法人)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下列决定时,采取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执行董事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指定产生,每届任期3年,经继续指定可以连任。
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 年(注:由公司自行决定)。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或者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或者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执行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股东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七章 监事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名〈注:1-2名〉),监事由股东委任,任期三年。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财务、会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三) 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一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二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 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三十四条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认为必要时有权更换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股东决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
(二)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十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八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四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股东所有。
清算期间,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对所修改条款作出修正案。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做出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本章程于公司核准登记注册后生效。
股东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范文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设置浅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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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设置浅论
作者:吴江
来源:《经济师》2015年第09期
摘 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其股东的属性、公司规模及业务的不同,在董事会设置方面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针对不同情形,妥善设置董事会并保障董事会职能的实现。国资公司全资子公司作为特殊的一人公司,董事会的设置更应谨慎为之,依据法律的规定及现代公司制度的原则,保持董事会的独立性并积极发挥作用,进而推动国资公司健康持续发展,并向现代公司转型。
关键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国资公司全资子公司 董事会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9-113-03
公司是现代企业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组织形式,其之所以为企业投资者广泛接受,一个关键的原因在于公司精巧的治理结构设计,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的分立与制衡,平衡公司内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并且通过赋权,在兼顾公平的原则下,积极追求经济效率。
董事一般由股东选任,董事组成的董事会又决定经理等管理层人选。地位上讲,董事会居于公司治理结构的中枢,可谓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董事会既是意思决定或决策机构,又是业务执行机构;从功能上讲,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关,对公司重大事项享有决定权,董事会则对公司经营事项进行决策,同时执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在公司运营管理过程中承担着极为重要的职能,且董事会(或行使董事会职能的执行董事)是法定公司必设机构。因此,合理设置董事会是实现股东意志,保障股东权益的必由之路和关键手段。
以现行《公司法》为依据,以是否设立股东会为标准,有限责任公司可分为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人公司”)。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股东会,其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数量限定为2个以上50个以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数量为1个。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控制公司的主要途径为选任董事,董事一方面对公司负责,另一方面维护其受委股东的权益,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内部即存在一定的权力制衡。一人公司则因其股东单一,法律确认其不应设立股东会,但是否设立董事会由其股东决定,一人公司是否应设置董事会以及如何设置董事会不可一概而论,应根据公司实际需要乃至公司股东的形态进行综合考量。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为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自然人的一人公司,从其法律关系及管理需求
范文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
,此章程不适用于法人独资有限责任企业,
深圳市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由 一人独自出资设立 深圳市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人保证在申请设立本公司前~在中国境内未曾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承诺在本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前~不再在中国境内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 称:深圳市 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 区 路 号 楼 层 室。
第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公司经营范围:,注:如有审批事项此处请按许可证核定范围填写,,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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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六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股 东
第八条 公司股东共1个:
甲 方:
姓名或名称:
住 所:
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
第九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 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三,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四,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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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十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 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 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 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二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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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三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公司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第十四条 股东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应当于公司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第四章 股东决议
第十八条 公司为自然人(或者法人)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下列决定时~采取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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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执行董事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指定产生~每届任期3年~经继续指定可以连任。
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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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 年,注:由公司自行决定,。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或者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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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或者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执行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股东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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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事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名〈注:1-2名〉,~监事由股东委任~任期三年。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财务、会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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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三, 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一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二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 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三十四条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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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认为必要时有权更换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股东决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 ,二,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十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八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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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四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股东所有。
清算期间~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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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对所修改条款作出修正案。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做出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本章程于公司核准登记注册后生效。
股东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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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赠送的合同范本,不需要的可以编辑删除~~~~~~
教育机构劳动合同范本
为大家整理提供,希望对大家有一定帮助。
一、_________ 培训学校聘请_________ 籍_________ (外文姓名)_________ (中文姓名)先生/女士/小姐为_________ 语教师,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自愿签订本合同并保证认真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二、合同期自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起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止。
三、受聘方的工作任务(另附件1 )
四、受聘方的薪金按小时计,全部以人民币支付。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1.聘方向受聘方提供意外保险。(另附2 )
2.每年聘方向受聘期满的教师提供一张_________ 至_________ 的来回机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 元整)或教师凭机票报销_________ 元人民币。
六、聘方的义务:
1.向受聘方介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聘方有关工作制度以及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
2.对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对受聘方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4.按时支付受聘方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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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聘方的义务:
1.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
2.遵守聘方的工作制度和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接受聘方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未经聘方同意,不得兼任与聘方无关的其他劳务。
3.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4.遵守中国的宗教政策,不从事与专家身份不符的活动。
5.遵守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双方应信守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合同。
2.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
3.聘放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解除合同:
a 、受聘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经聘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b 、根据医生诊断,受聘放在病假连续30天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
4.受聘方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聘方解除合同:
a 、聘方未经合同约定提供受聘方必要的工作条件。
b 、聘方未按时支付受聘方报酬。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后即自行失效。当事人以方要求签订新合同,必须在本合同期满90天前向另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新合同。受聘方合同期满后,在华逗留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十、仲裁:
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时,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若协商、调解无效,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设立的外国文教专案局申请仲裁。
本合同于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在_________ 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_________ 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同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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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方(签章)_________
受聘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范本由应届毕业生合同范本
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 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
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
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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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
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
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 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 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 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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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乙方): 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方:
鉴证机关: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法人代表:
代 表:
经 办 人:
日 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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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出资设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
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决定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 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 股东作出的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决定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叁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 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
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
责管理人员;
(八) 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人,由股东聘用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决议的执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
(二)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三)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
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
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执照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 公司被发依法宣告破产;
(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执照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 股东决定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自然人股东签字:
法人股东盖章:
年 月 日
首次股东决定
有限公司股东于 年 月 日作出以下决定:
1.决定 为公司执行董事,同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2.决定 为公司经理。
3.决定 为公司监事。
4.审议并通过了公司章程。
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备注:本页文书仅限自然人出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时使用
日
承 诺 书
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本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一个自然人只 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已知晓。在办理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前,未办理过本人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特此承诺。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此规定,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本文书仅限自然人出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使用
范文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章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设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参 考 本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 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 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合法权益受国家法 律保护。
第四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类型
第六条 公司名称:。
第七条 公司住所:。
第八条 公司类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 )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九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如有审批事项请按许可证核定范围填写) ;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和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万元。 第十一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第十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 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新设立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 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 明。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 本公司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并置备股东名 册。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的投资人是公司股东,股东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享 受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六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股东做出本章程第十六条所列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 签字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八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办理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利益;
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股东委派和更换 。 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召开董事会十日前通知全体董 事。
董事会所议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通过方为有效,并应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及 分公司负责人;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 监事会 人组成。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 代表出任;其中股东代表 人,职工代表 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其它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 依照 《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 月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议,召开监事会会议,应于 10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以上监 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二) 代表公司签订合同;
(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按照法律、 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 《企业财务通 则》 、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制定和实施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会计 核算采用公历纪年制,自 1月 1日起至 12月 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十条 公司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并依法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于 15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 决定。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设营业期限(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 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 30日 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为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基本准则,公司股东、执行董事、 经理、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公司股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 原则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股东。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字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盖章或法人单位股东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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